消费者“后悔权”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2023-01-29

新消法除了二十五条以外并没有规定后悔权到底应该如何具体实施, 在实践中, 仅仅凭借这个条文还是不够的, 应该建立与之相关的配套制度来具体的保障后悔权的实施。不同层次的配套制度相互协调, 才能真正使后悔权落到实处。

后悔权的行使的前提条件是消费者具有自我保护意识: 首先由消费者自身和商家协商, 要求无条件退货。保障消费者后悔权实施最有效、最方便的途径是消费者有自我保护意识并且运用自身力量来保障自己权利的实现。这就要求消费者本身有维权意识, 发生争议时积极沟通和协商, 以最小的成本解决彼此之间的冲突。当消费者主张后悔权, 要求无条件退货, 而经营者不理睬或者不愿意履行其应当给予的消费者退货义务时, 双方应该相互理解, 各退一步, 可以就退货的处理办法、商品的运输费用等协调一致等等。 (1)

一、消费者协会的保护

消费者协会作为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全国性社会团体, (2) 其意义在于解决消费者纠纷、保护消费者权益。这是我国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结果。当消费者自身不能行使自己的后悔权时, 它应该积极的保护消费者。但是, 当前很多基层的消费者协会由于缺乏必要的强制措施, 有些决定和处理结果会不被经营者接受和执行, 调解无法起到应有的作用, 不能满足经济发展迅猛的当代生活。当前, 消费者协会维权的方式主要是调解, 消费者协会又只是社会团体并非国家机构, 没有执法权力, 通常是利用工商管理部门的权威来树立自己的威信, 这种调解对经营者来说在法律方面没有太大的约束, 消费者协会的维权显得力不从心。

所以, 为了切实的保证后悔权的实施, 应当加强消费者协会的职能。早在2000 年, 我国著名民法学家梁慧星就对建立“消费生活中心”进行过论证, 他建议该中心可以集投诉、产品检验、消费知识教育以及相关信息处理为一体, 全方位保障消费者权益。 (3) 所以, 可以赋予消费者协会更多的权力, 在消费者协会接到消费者投诉并进行调解之后, 使其能够去申请工商部门执行调解决定, 对于经营者的违法行为, 消费者协会可以对其进行制止和处罚。

还可以在消费者协会中设立消费者产品检验中心, 主动的定期地区抽查一部分商品或者是依申请去检查某些商品。对于经营者的不法行为向媒体和公众曝光, (4) 对其提出警告和批评, 从而引起相关部门的关注而去处理该违法行为。

关于公益诉讼, 新《民事诉讼法》已将消费者公益诉讼纳入, 《消法》应以实体法形式将就保护后悔权的这一领域对该制度进一步完善。《民事诉讼法》将消费者协会纳入公益诉讼的主体, 因为消费者协会不仅比消费者更加有能力去搜集证据和进行举证, 而且在经营者不履行消费者协会的调解决定时, 消费者协会可以对经营者提起公益诉讼。

另外, 像梁慧星老师所提到的, 还应该提倡消费者协会对有关后悔权行使以及维护知识的普及教育, 加强消费者的自身保护意识, 使他们了解维护权利的途径, 帮助他们克服厌诉心理, 积极的为他们服务, 鼓励他们尝试多种途径保护自己。

二、设立小额商品诉讼程序

诉讼是帮助消费者维权的最权威的途径, 通过司法程序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可能对消费者来说处理的结果最好最有效。此类诉讼大多标的额小、案情简单, 所以, 《消法》可以规定自己独有的小额诉讼程序。在我国司法资源紧张的情况下, 设立这种程序可能会有很多人认为这样会造成一种资源的浪费。但是在国外已经有设立消费纠纷中的小额诉讼程序。在中国, 可以借鉴外国, 逐渐地将小额诉讼程序引入消费纠纷中。在实践中, 可以设立更加简易的程序, 实行一审终审, 规定双方当事人在宣布判决当场履行判决书的内容等, 从而更加方便、快捷。

在交易过程中, 会出现这种情况, 同一个经营者妨害了多个消费者的后悔权, 有些学者认为应该在消法中设立代表人诉讼制度, 从而节约司法成本, 减少判决冲突, 可以运用《民事诉讼法》中代表人诉讼的相关制度即可, 不必再单独在《消法》中规定相关内容。而且还可以把此项制度和小额诉讼程序相结合, 这样, 在多个商品共同诉讼时, 总额仍符合小额诉讼数额标准的情况下, 把两个制度结合起来不仅仅保护了小额商品消费者们的权益, 而且节约了司法资源。

摘要:全国人大常委会2013年10月25日高票通过了修改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这是自该法1993年颁布后的首次修订。新消法将于2014年3月15日施行。新消法平等的善待消费者与经营者, 同时, 更多地体现了向消费者适度倾斜的立法理念。针对消费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新消法“与时俱进”地明确了网络购物“无理由退货规则”。究竟该项权利如何行使, 法律并没有很具体的规定, 这项新制度到底如何实施引起了众多的讨论。

关键词:消费者,后悔权,法律适用

注释

11姜旭.消费者后悔权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 2010.8.

22 中国消费者协会于1984年12月经国务院批准成立, 是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全国性社会团体.

33 梁慧星.中国的消费者政策和消费者立法[J].法学, 2000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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