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两非宣传活动总结

2023-01-06

总结是在项目、工作、时期后,对整个过程进行反思,以分析出有参考作用的报告,用于为以后工作的实施,提供明确的参考。所以,编写一份总结十分重要,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关于《打击两非宣传活动总结》,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一篇:打击两非宣传活动总结

打击“两非”宣传活动

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非法终止妊娠行为,不仅影响育龄妇女的身心健康,还会造成出生人口性别比例失衡。

为了广泛宣传“两非”的危害性,4月9日上午,怡江社区在社区文化广场开展了“关爱女孩打击两非”为主题的专项宣传活动。“两非”的标语、横幅为现场营造浓厚的宣传氛围。活动现场热烈非凡,社区计生干部和居民们一起学习打击两非的内容,并宣传科学文明的婚育新观念及相关的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优生优育等知识。

此次活动以张贴标语、发放宣传资料、宣讲政策等形式,宣传了“两非”的危害性及严厉打击“两非”的意义,倡导广大群众树立“男孩好女孩好,比例和谐更美好”的婚育新观念,为促进社会性别平等做贡献。活动免费发放了避孕药具200余盒,宣传资料100多份,使广大群众对人口计生政策有了新的认识,有效地提高了群众的法律意识,受到群众的一致好评。

第二篇:打击“两非”宣传资料

一、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或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

二、 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条件,已领取生育服务证,拟实行中期以上(妊娠14周以上)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的,需经旗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所在镇人民政府、社区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批准,并取得相应的证明。 已领取生育服务证,未经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擅自终止妊娠的,镇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在未确认事实前,暂不批准再生育的申请。

三、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不得终止妊娠,特殊情况除外。

四、终止妊娠的药品(不包括避孕药品),仅限于在获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使用。 终止妊娠的药品,必须在医生指导和监护下使用。

五、禁止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药品生产、批发企业不得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未获得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机构和个人。

六、 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在有关工作场所设置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醒目标志。

七、 新生儿在医疗保健机构死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及时出具死亡证明,并定期向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通报;新生婴儿父

1 (母)应当持婴儿死亡证明在48小时内,向镇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报告。

新生儿在医疗保健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其父(母)应当在48小时内向镇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报告;镇政府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应予以核查。

八、欢迎广大群众向镇人口与计划生育办公室举报私设B超机、用B超搞胎儿性别鉴定、选择性别引产和个体诊所非法实施引流产手术等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每例给予举报人500至2000元奖励,举报个体诊所、药店违法销售终止妊娠药品,查证属实的每例奖励举报人500至2000元,并为举报人保密。举报电话:0859-6610785 2

第三篇:打击两非宣传单

打击“两非”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为深入宣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28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国家人口计生委等六部委关于集中整治“两非”专项行动的有关要求,依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母婴保健法》等相关法律和《国家计生委、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2002年第8号令)及《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规章,开展集中整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以下简称“两非”)专项行动,进一步做好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工作。

目前,我国出生人口性别比高达118.06,“两非”行为是导致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的直接原因。依法打击“两非”行为,是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的最有效方法之一。我国出生人口性别比长期失衡与人口老龄化交织,将加剧人口结构的不合理性,未来的社会阶层结构、消费结构、组织结构等都将更为男性所主导,其危害深远,给人口安全、社会稳定带来巨大隐患。

通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举报电话:0435-5231303

第四篇:区打击“两非”专项活动方案

区打击“两非”专项活动方案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止违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国家以及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精神和“7·11”全国电视电话会议精神,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经城区党委、政府研究,决定从7月下旬起用一个月的时间,在城区范围内集中开展打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非法选择胎儿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专项活动,为此,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要求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

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自治区党委八届六次会议精神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坚持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协调配合,严厉打击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非法选择胎儿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严厉打击溺弃女婴等违法行为,加强孕情跟踪管理和随访服务,促使出生人口性别比趋向平衡,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和谐西乡塘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根据上述指导思想,集中开展打击“两非”专项活动的总体目标要求是:

掀起一次广泛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高潮,积极引导群众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 依法查处一批“两非”案件,达到查处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

加强孕情跟踪管理和随访服务,提高农村孕妇住院分娩率,降低农村孕产妇死

亡率。

加强b超和其他技术手段的管理,加强终止妊娠手术及药品管理。 通过打击“两非”专项活动,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城区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的机制和各项制度,标本兼治,形成合力,使我城区出生人口性别比逐步趋于正常。

二、成立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同志兼任,办公室设在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主要负责协调卫生、食品药品监管、人口计生、工商、公安等相关部门开展专项活动,以及负责日常工作,设立举报电话:

三、明确工作重点,确保专项活动有重大突破

查处的重点对象。

l.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2.民营医院、个体诊所、非法行医者鉴定胎儿性别、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和使用药物为孕妇终止妊娠的;

3.介绍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4.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规定怀孕的妇女,违法鉴定胎儿性别并选择胎儿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

5.涉嫌遗弃、溺杀女婴的。

检查的重点单位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个体诊所、药品批发及零售企业等。

专项活动的重点地方是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突出、举报线索多的镇、街道办事处。

四、认真抓好“四个环节”,确保专项活动不走过场

宣传发动,调查摸底阶段

1、尽快形成打击“两非”专项活动强大的宣传攻势。宣传、文化、信息等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信息网络等媒体,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要利用黑板报、墙报、标语等多种形式,人口计生部门要充分发挥计划生育服务网络健全的优势进行宣传,要开展圩日计生宣传活动,利用山歌、文艺演出等形式在全社会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止违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和国家计生委、卫生部、国家药监局第8号令《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广泛开展学习宣传“”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口计生委等部门关

于开展关爱女孩行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意见的通知》精神活动,宣传保持出生人口性别结构平衡的重要性以及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调的危害性,让广大公民了解打击“两非”专项活动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形成强大的宣传声势。

2、调查摸底,掌握案件线索。

调查核实孕情跟踪管理和随访服务资料;

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个体诊所的b超机数量、型号,是否能做胎儿性别鉴定,操作人员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登记造册;

调查清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个体诊所10月1日至7月31日期间对孕妇进行b超检查和施行人流、引产的登记簿及相关病历档案;

调查摸底本地10月l日以来领取一孩《计划生育服务手册》、《二孩生育证》后的生育情况,特别是领取《二孩生育证》后未生育的,或怀孕后外出的,孕

情消失的,以及有人流、引产史的育龄妇女情况; 检查《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避孕节育孕情管理服务工作规范》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管理制度》、《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超声诊断管理制度》、《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终止妊娠药品—利凡诺使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等相关部门检查b超管理、终止妊娠药物管理、终止妊娠手术管理、出生死亡报告等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检查终止妊娠药品销售市场,重点检查终止妊娠药品进、销、存的登记管理情况,看是否有违规经营的情况。 通过调查摸底,找出案情线索。对符合生育条件规定,尚未生育的妇女,实行跟踪管理和随访服务。

立案调查,依法依纪处理阶段

l、要根据调查摸底、群众举报所得的

线索,按照职责法定的原则,由相关行政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取证;对有嫌疑的,按有关程序进行立案查处。

2、有关当事人是党员、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处理;有关当事人涉嫌遗弃、溺杀女婴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3、经调查取证属实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当事人和责任人的党纪、政纪和行政法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4、对在专项活动开展前已经掌握的案件线索,要迅速组织调查;已经调查清楚,证据确凿的,要尽快结案,依法依纪处理到位。

建章立制,规范管理阶段 人口计生、卫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针对专项活动中暴露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规范管理,加强防范,制定和完善孕情管理和随访服务制度,b超管理制度,施行终止妊娠

手术管理制度,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出生婴儿统计和婴儿死亡登记、报告制度,有奖举报制度,案件查处制度等。重点加强孕情跟踪和随访服务、助产技术服务、胎儿性别鉴定、终止妊娠手术、终止妊娠药品的管理。 监督检查,总结评估阶段 200年月日以前,由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对开展专项活动情况进行检查,对打击“两非”专项活动组织不力、工作效果较差的镇、街道办事处,要说明原因,限期整改,专项检查结果将作为200年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评估的重要依据。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专项活动取得实效

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要充分认识开展打击“两非”专项活动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专项活动的组织协调,要按照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人口计生委等个部门〈关于进一步开展综合治理出生人

口性别比升高问题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的要求,积极组织协调人口计生、卫生、食品药品监管、公安等部门,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形成合力。要加强相关县之间的区域协作,互相支持。专项活动要严格依法办事,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办案,文明执法,防止由于行政执法不当引发恶性案件。要严肃纪律,对有案不查,查清了案件不处理的,要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对工作不力的,在全城区通报。 主题词:人口和计划生育打击“两非”活动方案

第五篇:打击“两非”专项活动实施方案

xx乡开展打击

“两非”专项活动实施方案

为综合治理我乡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的问题,打击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行为(以下简称“两非”),切实遏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势头,按照县委、县政府的要求,我乡决定于2011年3月、6月、8月在全乡开展三次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专项集中整治行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以下简称中央《决定》)精神,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协调配合,严厉打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非法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两非”行为,依法严惩溺、弃、残害女婴和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等违法行为。

全乡集中开展打击“两非”专项活动的总体目标是:

(一)在全乡掀起一次深入宣传贯彻落实中央《决定》

精神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母婴保健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热潮,积极引导群众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

(二)依法查处一批“两非”案件,达到查处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

(三)加强孕情跟踪管理和随访服务,准确掌握出生性别动态,同时做好出生性别的统计工作。

(四)加强B超和其他技术手段的管理,加强终止妊娠手术及药品管理。

(五)通过打击“两非”专项活动,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乡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机制和各项制度,标本兼治,形成合力,使我乡出生人口性别比逐步趋于正常。

二、重点整治内容

以医疗、保健机构、个体诊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药品批发及零售企业、药店等为重点,重点整治以下内容:

(一)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

(二)介绍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

(三)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怀孕的妇女,违法鉴定胎儿性别并选择人工终止妊娠的;

(四)涉嫌遗弃、溺杀女婴的;

(五)要对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严重、举报线索多的地方进行重点整治和督查。重新核实各乡镇人口出生性别数据,严防错、漏等现象。

三、时间安排

1、第一次打击“两非”专项活动:2011年3月16日至3月17日;

1、第二次打击“两非”专项活动:2011年6月7日至6月8日;

2、第三次打击“两非”专项活动:2011年8月30日至8月31日。

四、工作制度

1、重大案件督办制度

对不配合检查或在民房内从“两非”活动的案件,由卫生院、人口计生服务站、派出所等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合督办。要落实打击“两非”工作责任制,对打击“两非”工作不力、“两非”活动长期不能解决的地方,各部门要联合组织调查研究,及时向乡政府领导反映情况,提出工作建议。

2、信息交流制度

加强信息交流工作,各部门指定联系人,及时通报相关工作情况和案件线索;建立打击“两非”信息网络,实

行资源共享,充分发动群众,公布举报电话,做好信息收集分析工作。

3、宣传工作制度

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及其他形式,宣传医疗机构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提高守法意识,适时在新闻媒体上对重大案件查处、打击“两非”专项活动情况进行联合通报或专题报道,扩大社会影响,震慑从事“两非”活动的有关人员。

五、职责分工

(一)卫生部门职责

1、做为活动牵头单位,负责牵头组织成员单位开展活动;

2、负责卫生系统案件的查处;

3、做好卫生系统禁止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行为的法律、法规宣传,对卫生系统从事B超操作、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务人员进行职业教育,严格管理,并加强监督检查;

4、做好医疗机构的B超机数量、型号,操作人员进行登记,对医疗保健机构所进行的B超检查、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药物终止妊娠的情况进行登记;

5、负责整顿医疗市场,坚决取缔无证非法行医,对个体诊所非法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药物终止妊娠的情

况进行调查处理,对个体诊所B超使用情况进行调查清理;

6、加强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坚决查处未经许可开展胎儿性别鉴定和实施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机构;

7、加强与人口计生部门的信息沟通,严格执行出生婴儿的统计、婴儿死亡登记、报告制度和实行终止妊娠手术报告制度。

(二)人口计生部门职责

1、组织协调宣传教育活动,制订行动具体方案;

2、调查清理近两年来领取《二孩生育证》的生育情况;

3、负责对人口计生技术服务机构的B超数量、型号、是否能做胎儿性别鉴定,操作人员等情况清理、登记;调查清理人口计生技术服务机构近两年来对孕妇进行B超检查和施行人流、引产的情况。

4、负责调查孕妇怀孕后孕情消失情况;负责全乡出生人口的性别核实核对工作;

5、负责建立有奖举报制度,设立举报电话、信箱;

6、依法对有关案件线索进行调查,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依纪处理;

7、会同卫生等部门制定B超管理、终止妊娠药物管理,终止妊娠手术管理、出生死亡登记报告等制度,并负责在本系统内实施。建立孕情检查和访视制度,对符合法定条件生育(重点是二孩)实施全程管理和服务;

8、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打击“两非”专项行动情况进行抽查、总结、评估。

(三)公安部门职责

1、负责有关案件的调查取证,依法查处、打击虐待、溺杀、贩卖婴儿的违法犯罪行为;

2、结合户口登记和人口统计工作,为人口计生部门提供出生人口性别比相关的数据资料;

3、及时依法查处妨碍卫生部门、人口计生等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保证执法的顺利进行。

(四)工商部门职责

1、配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清理整顿终止妊娠药品市场,调查清理终止妊娠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药店;

2、配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查处非法经营销售终止妊娠药品行为;

3、依法取缔已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但未取得营业执照的无照非法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经营行为。

4、配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查处非医疗机构用B超从事非法鉴定的违法行为。

五、工作安排

打击“两非”专项活动分三个阶段进行。具体工作安排和要求是:

第一阶段:宣传教育,调查摸底阶段

1、对医疗、保健机构、个体诊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所有B超机和B超操作人员进行登记在册,并对其人员进行法律法规的再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

2、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在工作场所设置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醒目标志。

3、充分利用广播、网络等媒体开辟专栏和开展集中宣传咨询活动、出动宣传车辆、悬挂横幅标语、印发宣传资料等形式,大力宣传计划生育和禁止“两非”的法律法规,宣传保持出生人口性别比平衡的重要性以及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调的危害性,让干部群众认识打击“两非”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增强群众自觉抵制“两非”行为的意识,营造有利于集中整治行动工作的舆论氛围。

4、要建立有奖举报制度,通过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和在户外张贴、刊登和播出举报公告等形式,充分调动群众参与监督检举的积极性。

5、开展调查摸底。

(1)调查掌握孕情登记、跟踪服务资料,掌握出生性别数据并进行统计和管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管理制度、终止妊娠手术申报审批制度、接生和终止妊娠手术上报制度、B超孕检管理制度、控制出生婴儿性别比责任追究制度、孕情检查和访视制度、出生婴儿死亡报告制度等的落实情况;

(2)调查2010年10月1日以来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个体诊所的B超检查、人流、引产登记簿及相关病历档案;

(3)调查2010年10月1日以来领取《二孩生育证》的情况。领取《二孩生育证》后未生育、怀孕后外出、孕情消失以及有人流、引产史的育龄妇女情况;

(4)检查终止妊娠药品销售市场,重点检查终止妊娠药品的进、销、存的登记管理情况;

(5)调查摸清符合生育条件规定,尚未生育的妇女情况。

第二阶段:立案调查,依法依纪处理阶段

1、医疗保健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卫生行政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吊销执业证书,对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1)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的; (2)提供虚假医学证明的;

(3)施行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的。

2、个体诊所非法为孕妇鉴定胎儿性别,或者施行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手术的,由县卫生行政部门吊销执业证书,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非医疗机构用B超进行非法胎儿性别鉴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3、进行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并且已采取选择胎儿

性别终止妊娠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三年内不予安排其生育指标。

4、非法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5、鼓励公民举报违法行为。经查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500元奖励,并予以保密。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阶段:建章立制,规范管理阶段

针对在打击“两非”专项活动中暴露出来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建立部门管理的工作运行机制。进一步完善孕情监测和随访服务制度、B超管理制度、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审批制度、终止妊娠药物管理制度、出生婴儿统计和婴儿死亡登记、报告制度,有奖举报制度、案件查处制度等。重点是加强孕情、助产技术服务、胎儿性别鉴定、终止妊娠手术、终止妊娠药品的管理,形成一套规范的管理防范体系。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部门要从人口社会经济发展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开展打击“两非”专项集中整治活动的紧迫性,切实加强领导,抓紧行动,加大打击力度,力争在专项集中整治活动中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乡政府已成立打击“两非”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组织

和协调全县打击“两非”专项行动工作的协调、督查、考核等。人口计生委、卫生、公安、药监、工商等有关部门要建立经常性的工作联系和信息交流制度,密切配合,共同完成专项整治任务。

(二)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在开展打击“两非”专项活动中,要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止违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和国家人口计生委、卫生部、国家药监局《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第8号令)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专项活动要严格依法办事,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办案,防止由于行政执法不当引发恶性案件,确保专项整治活动健康有序的开展。

(三)、明确任务,加强监管。各部门要严肃纪律,对“两非”涉案人员,不论牵涉到谁,都要一查到底,对有意包庇隐瞒的,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各卫生机构要加强与人口计生部门的信息沟通,认真落实医疗机构婴儿出生、引产、婴儿死亡性别信息反馈制度,堵塞管理漏洞。

(四)加强指导,搞好督查。在专项集中整治活动期

间,加强对整治活动的指导、督促和检查。乡领导小组将适时听取整治情况汇报,通报整治进展情况。

本文来自 99学术网(www.99xueshu.com),转载请保留网址和出处

上一篇:党建工作三年行动计划下一篇:当今世界经济发展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