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印发通知范文

2022-06-20

第一篇:教育部印发通知范文

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公文处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单位】教育部 【发布文号】教办[2013]7号 【发布日期】2013-09-18 【生效日期】2013-09-1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公文处理规定》的通知

教办[2013]7号

部内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教育部公文处理规定》已经部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教育部

2013年9月18日

教育部公文处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推进教育部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教育部各司局、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司局)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 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工作。

第四条 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五条 司局应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领导,强化干部公文素养和能力建设。司局办公室负责本司局公文处理工作并由专人负责。

第六条 办公厅主管部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对司局公文处理工作服务指导、督促检查。 第二章 行文

第七条 教育部公文主要有决定、令、公告、通告、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函、纪要等十二种。

第八条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操作性。

严格控制公文数量。凡属以下情况的,不再制发公文: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的;现行公文仍然适用的;就某项工作已作出安排部署、有关部门已明确任务的;对工作表态、没有实质性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某项工作的政策已经明确,执行过程中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但没有新的措施或者办法,只作一般性号召或者重申已有规定、要求的;使用电话、传真、邮件等其他手段可办理的。 第九条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党务和政务工作应当分别行文。一般不得越级行文,特殊情况确需越级行文的,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单位。

第十条 根据发文单位与收文单位之间的行文关系,教育部公文分为上行文、下行文和平行文。行文应当遵照以下规定:

(一)上行文。向上级机关的行文,一般用请示、报告、意见等文种。

上行文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单位,不抄送下级单位。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对涉及部外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先与其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行文;经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列明各方意见及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并与其会签后上报。

除上级机关领导同志直接交办的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原则上不得以教育部名义向上级机关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确需行文的,一般不多头分送;因紧急情况确需分送的,应当在首页注明分送情况。向国务院分管领导同志报告工作的签报,须由办公厅统一报送。不得以部领导个人名义向上级机关及领导同志报送公文。下级单位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教育部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

拟请上级机关领导同志出席公务活动并讲话时,一般在报送请示的同时附送讲话代拟稿。落实上级机关领导同志批示的情况报告,应当附领导同志批示复印件。

(二)下行文。对下级单位的行文,一般用令、通知、通报、意见、决定、批复等文种。

特别重要的下行文,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抄送上级机关、省级党委和人民政府以及相关部门等。不得向省级教育部门和直属高校内设机构行文。严禁下发带有商业推销性质的公文。

对于省级教育部门和直属高校的请示事项,主办司局一般要在接到公文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回复或说明情况。严禁积压延误、错办漏办。

(三)平行文。同级或者不相隶属的单位之间行文,一般用函、意见、通知等文种。

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一般不向地方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印发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提出指令性要求。因特殊情况确需行文的,应当报请国务院批准,并在文中注明已经国务院同意。

对于部外单位征求教育部意见的公文,应当按照对等原则以教育部或者教育部办公厅函件形式回复。一般不以司局函件办理。

第十一条 除办公厅外,司局一律不得对外行文。如确有需要,可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以司局函件形式与省级教育部门、直属高校和同级单位的有关部门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一般事务性问题。严禁使用司局函件进行政策部署、审批核准、奖惩人员和检查评估等。 第三章 公文起草

第十二条 起草公文必须严肃认真,应当遵照以下原则:符合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一切从实际出发,分析问题实事求是,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切实可行;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进行论证,广泛听取意见;观点鲜明、主题突出、内容简洁、表述准确、文风清新。

第十三条 公文应当由掌握政策、熟悉业务、了解全局的人员负责起草。重要政策性公文应当由业务处长亲自起草或者司局主要负责人主持起草。

第十四条 严格控制公文篇幅,倡导“短实新”文风。公文正文一般控制在3000字以内。报送党中央、国务院等上级机关的请示和报送上级机关领导同志的报告,正文一般不超过1500字。 第十五条起草公文时,内容涉及部内其他司局职能的,主办司局应当主动与有关司局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并办理部内会签。经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司局应当列明各方意见及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连同文稿一并送办公厅核报部领导协调或者审定。涉及部外单位职能的,需办理部外会签。

第十六条 起草公文时,内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公众权益和敏感事项,容易引发问题的,应当进行风险评估。重要规范性公文,特别是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或者规定审批、核准、资格、处罚等内容的,主办司局应当送部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十七条 重要政策性公文在报批时需附起草说明,内容包括办文理由、会签及征求意见情况(含主要分歧意见处理情况)、核心内容、下一步工作及宣传考虑等。

所有公文须按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确定公开属性,除涉密公文或者有特殊要求外,应当主动公开。

涉密公文应当由主办司局提出密级和保密期限的初步意见后,送部保密办进行定密审核。 第四章 公文报批

第十八条 严格实行公文分级分工审核制度。司局报请审批的公文,由业务处长、办公室主任、司局负责人按职责共同审核把关,原则上由司局主要负责人签名,经办公厅登记审核后呈送部领导审批。涉及重大方针政策以及重要情况的,须报分管部领导和主要部领导审批。

第十九条 公文不得越级报送、多头分送或者横传直送,避免出现交叉批示、体外循环、逆向流传等情况。部领导及其秘书一般不直接接收司局报送的公文。少数涉及干部人事、案件查处或者紧急重大事项的,司局可以按照公文运转规则由专人直送。情况紧急确需分送的,应当注明分送情况。

第二十条 准确规范使用教育部公文处理稿纸,保持稿纸整洁,除签名外,填写内容一般使用小3号仿宋体字打印。签名应书写规范、清晰可辨,同时必须标注签名日期。

第二十一条 拟印发公文须经办公厅核稿。审核重点:行文理由是否充分,行文依据是否准确;公文格式和行文规则是否符合规定;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发文意图是否完整准确体现;同现行有关公文是否相衔接;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涉及其他司局或者部外单位的职能是否协商会签;合法性审查和风险评估是否符合规定;公开属性是否标注准确;密级确定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紧急程度是否合适;附件是否齐备、题目是否一致;遣词造句、文字表达、标点符号、层次序数等是否准确规范等。

第二十二条 经审核符合报批要求的公文,由办公厅按程序报批。对于不符合报批要求的,标明理由退回主办司局在规定时间内重新办理。

第二十三条 办公厅秘书处对各司局报送的公文应当及时审核、报批。普通公文审核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工作日,加急公文一般不超过1个工作日,特急公文应当及时审核。

部领导和办公厅负责人对报请批示的各类公文,要及时批阅。普通公文批阅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工作日,加急公文一般不超过1个工作日,特急公文应当及时批阅。

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主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姓名和审批日期,其他人圈阅或者签名视为同意;没有请示事项的,圈阅或者签名表示已阅知。 第五章 公文签发

第二十四条 以中共教育部党组或者教育部名义印发的上行文,经分管的党组成员或者部领导审核后,由党组书记或者部长签发。

第二十五条 以中共教育部党组名义印发的平行文、下行文,一般由党组书记签发。以教育部名义印发的平行文、下行文,一般由分管部领导签发。其中,重要事项和重要规范性公文,须经部长签发或者审阅后印发。

以教育部办公厅名义印发的平行文、下行文,一般由办公厅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签发。其中,重要事项和重要规范性公文,须经部领导签发或者审阅后印发。 第二十六条 经办公厅审核同意并报请部领导授权,以教育部或者教育部办公厅名义处理具体业务的格式化公文,由主办司局主要负责人签发,报送办公厅复核后印发。

第二十七条 部外单位会签的公文,经主办司局牵头商相关司局提出意见后,送办公厅秘书处按照本规定第二十

四、二十五条履行签发程序。 第六章 公文印发

第二十八条 签发后的公文在印发前须经办公厅复核。复核重点:审批、签发手续是否完备,附件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统

一、规范,内容是否存有遗留问题等。经复核需对公文进行实质性修改的,应当按程序复审。

第二十九条 司局应当对复核后的公文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送印。普通公文送印期限一般不超过2个工作日,加急公文一般不超过1个工作日,特急公文应当及时送印。司局不得擅自修改复核后的公文,如有疑义及时报办公厅复审。

第三十条 公文印发要保证时效性并厉行勤俭节约。公开属性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原则上以电子公文方式向省级教育部门和直属高校发送。以电子公文方式发送的公文,除印制少量存档外,不再印发纸质公文。

第三十一条 凡以中共教育部党组、教育部和教育部办公厅名义印发的纸质公文,由文印部门按有关规定统一印制。普通公文的印制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工作日,加急公文一般不超过1个工作日,特急公文应当立即印制。涉密公文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场所印制。

第三十二条公文由收发部门负责分发,也可由司局自发。分发前应当对公文的印刷质量进行检查。普通公文的分发期限一般不超过2个工作日,加急公文和电子公文一般不超过1个工作日,特急公文应当立即分发。 第三十三条涉密公文应当通过机要交通、密码电报或者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传输。 第七章 收文办理

第三十四条 受理单位为教育部或者教育部办公厅的公文由办公厅统筹办理。 第三十五条 收文办理程序是:

(一)签收。对收到的公文应当逐件清点,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并注明时间。

(二)登记。详细记录公文的主要信息和办理情况。

(三)初审。初审重点:主送单位是否为教育部或者教育部办公厅;是否应当由教育部受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如上报文应当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报告中不能夹带请示事项,请示应一文一事,不得越级行文等),文种、格式是否符合要求,是否符合公文的其他要求。经初审不符合规定的公文,应当退回来文单位并说明理由。

(四)批办。根据公文内容、要求和工作需要提出拟办意见,呈报部领导或者办公厅负责人批示后,及时送承办司局办理;需要两个以上司局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司局。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

(五)承办。承办司局对交办的公文应当及时办理。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或者来文有明确时限要求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

(六)办结。公文的办理结果应当及时答复来文单位。办理结束后,承办司局应当及时将来文及相关材料退办公厅秘书处。 第八章 公文管理

第三十六条 公文须及时立卷、归档。具体按教育部档案管理工作要求执行。

第三十七条 不具备归档和保存价值的公文,经主办司局批准后可以销毁。涉密公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退或者销毁。销毁涉密公文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登记手续,确保不丢失、不漏销。个人不得私自销毁、留存涉密公文。 第三十八条 涉密公文应当由部保密办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密级。需要变更或者解除密级的,应当由部保密办履行相关程序。

公文确定密级前,应当按照拟定的密级先行采取保密措施。确定密级后,应当按照所定密级严格管理。绝密级公文应当由专人管理。

未经发文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同意,不得转发涉密公文,不得变更密级、保密期限。

第三十九条 公文的印发传达范围应当按照发文单位的要求执行;需要变更的,须经发文单位批准。

经批准公开发布的公文,同发文单位正式印发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不宜公开的公文,不得违规转发、传输、发布。

第四十条 复制、汇编机密级、秘密级公文,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经本司局负责人批准。绝密级公文一般不得复制、汇编,确有工作需要的,应当经发文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复制、汇编的公文视同原件管理。

复制公文应当加盖复制机关戳记。翻印公文应当注明翻印的机关名称、日期。汇编本的密级按照编入公文的最高密级标注。

涉密公文的全文、摘要以及标题、发文字号等信息应当与公文一起严格按保密要求管理,解密前均不得在无密的文件、简报资料、刊物、网站等使用,召开会议传达的,不得进行新闻报道。

第四十一条 公文的撤销和废止,由发文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职权范围和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公文被撤销的,视为自始无效;公文被废止的,视为自废止之日起失效。

第四十二条 新设立的司局应当向办公厅提出发文立户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明确其发文字号。司局合并或者撤销时,相应进行调整。

第四十三条 工作人员离岗离职时,所在司局应当督促其将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九章 培训奖惩

第四十四条 建立公文处理培训交流机制。将公文处理培训作为入职培训和司局办公室工作人员岗前培训的必备内容,并纳入干部学习、培训工作。通过多种行之有效的方式,加强与直属机关、省级教育部门和直属高校公文处理工作的交流。

第四十五条 实行优秀公文评选制度,科学评价司局公文办理工作,对获奖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并将获奖情况作为优秀司局、优秀公务员评选的重要参考。

第四十六条 实行公文处理责任追究制度。有以下情形并造成不良后果的,须责令补救改正,视情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予以问责。

(一)未履行审核把关职责或者审核把关不严的;

(二)未按规定时限办理,或者违反公文处理程序的;

(三)擅自行文,或者随意扩大(缩小)发送范围的;

(四)未按规定进行风险评估或者合法性审查的;

(五)涉密文件未定密审核的;

(六)未正确标注公开属性的;

(七)未履行会签程序,或者会签单位存在不同意见未说明情况的;

(八)以司局函件形式下发政策性、指令性公文等越权行文的;

(九)其他违反公文处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公文处理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即日起施行,由办公厅负责解释。2007年10月发布的《教育部关于公文处理的若干规定》废止。 附件

教育部公文格式

公文格式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单位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正文、附件说明、发文单位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部内发送、印发单位、公开属性、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

一、份号。印制份数的顺序号。涉密公文应当标注份号。

二、密级和保密期限。涉密公文根据涉密程度分别标注“绝密”“机密”“秘密”和保密期限。标注了密级但未标注保密期限的公文,其保密期限按照绝密级30年、机密级20年、秘密级10年认定。

三、紧急程度。根据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限要求,紧急公文分别标注“特急”“加急”,电报应当分别标注“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四、发文单位标志。由发文单位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也可以使用发文单位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时,主办单位排列在前,其他单位以党政军群排序,也可以单独用主办单位名称。

五、发文字号。一般由发文单位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单位发文字号。

发文单位代字由办公厅确定。发文顺序号原则上由办公厅统一编制。其中,“教党任”和“教任”发文顺序号由人事司编制;“令”和“教规备”发文顺序号由政法司编制。

六、签发人。上行文应当标注签发人姓名。联合上行文,应当按公文版头的排序标注签发人姓名;只会签但不联合上行文时,应当标注会签单位名称及签发人姓名。

七、标题。由发文单位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一般用2号小标宋体字,回行时应当做到词意完整,排列对称,长短适宜,间距恰当,排列应当使用梯形或者菱形。

八、主送。公文的主要受理单位,应当使用单位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单位统称,并按照规范排序。

九、正文。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一般用3号仿宋体字。结构层次序数依次用“

一、”“

(一)”“1.”“(1)”标注;第一层用黑体字、第二层用楷体字、第三层和第四层用仿宋体字。

十、附件说明。公文附件的顺序号和名称。在正文下空一行左空二字标明“附件:”和附件名称。如有多个附件,使用阿拉伯数字标注附件顺序号。 十

一、发文单位署名。署发文单位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十二、成文日期。署会议通过或者发文单位负责人签发的日期。联合行文时,署最后签发单位负责人签发的日期。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

十三、印章。公文中有发文单位署名的,应当加盖发文单位印章,并与署名单位相符。“令”署部长签名章,电报加盖“发电专用章”。

十四、附注。公文印发传达范围、联系人及电话、分送情况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十

五、附件。公文正文的说明、补充或者参考资料,是公文的重要组成部分。 十

六、抄送。除主送单位外需要执行或者知晓公文内容的其他单位。使用单位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单位统称,并按照规范排序。

十七、部内发送。除主送和抄送外,需知晓公文内容的部领导和司局。 十

八、印发单位。教育部公文的印发单位为办公厅。

十九、公开属性。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类。 二

十、印发日期。公文的送印日期。

二十一、页码。公文页数顺序号。附件与正文一起装订时,页码应当连续编排。 教育部公文版头

公文版头特指公文首页格式化的发文单位标志。教育部公文版头由办公厅统一拟制。

一、“中共教育部党组文件”。部党组文件,编“教党〔公元年份〕×号”。适用于:向党中央请示、报告工作;传达、贯彻党的方针政策;转发党中央文件;作出重大工作部署等。

二、“中共教育部党组”。部党组函件,编“教党函〔公元年份〕×号”。适用于:就有关具体事项与同级单位党委(党组)商洽工作、征询意见、进行答复;答复下级单位党委的请示等。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部令,编“第×号”。适用于: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的决定、命令,在职权范围内发布教育部门规章。

四、“教育部文件”。部文件,编“教×〔公元年份〕×号”。适用于:印发教育政策;作出重要工作部署;向上级机关请示、报告工作;转发上级机关的文件;下达重要教育、教学等计划;印发党和国家领导人的重要讲话等。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部函件,编“教×函〔公元年份〕×号”。适用于:以教育部名义就有关具体事项与同级单位商洽工作、征询意见、进行答复;批复下级单位的请示;向上级机关及领导同志个人报告具体事项等。

六、“教育部通报”。编“第×期”。适用于:传达部领导在重要会议上的讲话。

七、“教育部办公厅文件”。办公厅文件,编“教×厅〔公元年份〕×号”。适用于:以办公厅名义传达、贯彻上级机关的指示;向地方教育部门、直属高校和司局布置政策性工作;通报有关情况;下达或者调整教育、教学计划等。

八、“教育部办公厅”。办公厅函件,编“教×厅函〔公元年份〕×号”。适用于:以办公厅名义就有关具体事项与有关单位商洽工作、征询意见、进行答复;向地方教育部门、直属高校和司局布置具体工作;印发会议通知等。

九、“教育部党组会议纪要”。编“(公元年份)第×号”。适用于:传达部党组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十、“教育部专题办公会议纪要”。编“(公元年份)第×号”。适用于:传达部长专题办公会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明码、密码电报,机关及直属单位司局级干部、直属高校校级领导的干部人事任免通知和向中组部备案报告,由办公厅按有关规定使用专用版头。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二篇: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的通知

教发〔2006〕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

按照《教育部关于“十一五”期间普通高等学校设臵工作的意见》(教发„2006‟17号)精神,我部制定了《普通本科学校设臵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普通本科学校设臵暂行规定

二○○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附件:

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

为做好高等学校设臵工作,保证普通本科学校设臵的质量,现就普通本科学校(独立设臵的学院和大学)的设臵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设臵标准

(一)办学规模

普通本科学校主要实施本科及本科以上教育。

称为学院的,全日制在校生规模应在5000人以上。

称为大学的,全日制在校生规模应在8000人以上,在校研究生数不低于全日制在校生总数的5%。

艺术、体育及其他特殊科类或有特殊需要的学院,经教育部批准,办学规模可以不受此限。

(二)学科与专业

1.在人文学科(哲学、文学、历史学)、社会学科(经济学、法学、教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等学科门类中,称为学院的应拥有1个以上学科门类作为主要学科,称为大学的应拥有3个以上学科门类作为主要学科。

2.称为学院的其主要学科门类中应能覆盖该学科门类3个以上的专业;称为大学的其每个主要学科门类中的普通本科专业应能覆盖该学科门类3个以上的一级学科,每个主要学科门类的全日制本科以上在校生均不低于学校全日制本科以上在校生总数的15%,且至少有2个硕士学位授予点,学校的普通本科专业总数至少在20个以上。

(三)师资队伍

1.普通本科学校应具有较强的教学、科研力量,专任教师总数一般应使生师比不高于18∶1;兼任教师人数应当不超过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1/4。

2.称为学院的在建校初期专任教师总数不少于280人。专任教师中具有研究生学历的教师数占专任教师总数的比例应不低于30%,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人数一般应不低于专任教师总数的30%,其中具有正教授职务的专任教师应不少于10人。各门公共必修课程和专业基础必修课程,至少应当分别配备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2人;各门专业必修课程,至少应当分别配备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1人;每个专业至少配备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师1人。

3.称为大学的专任教师中具有研究生学位的人员比例一般应达到50%以上,其中具有博士学位的专任教师占专任教师总数的比例一般应达到20%以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师数一般应不低于400人,其中具有正教授职务的专任教师一般应不低于100人。

(四)教学与科研水平

1.普通本科学校应具有较强的教学力量和较高的教学水平,在教育部组织的教学水平评估中,评估结论应达到“良好”以上(对申办学院的学校是指高职高专学校教学工作水平评估;对学院更名为大学的学校是指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称为大学的学校应在近两届教学成果评选中至少有2个以上项目获得过国家级

一、二等奖或省级一等奖。

2.普通本科学校应具有较高的科学研究水平。称为大学的学校还应达到以下标准:

(1)近5年年均科研经费,以人文、社会学科为主的学校至少应达到500万元,其他类高校至少应达到3000万元;

(2)近5年来科研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奖励20项,其中至少应有2个国家级奖励;

(3)至少设有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重点实验室2个和重点学科2个;

(4)一般至少应具有10个硕士点,并且有5届以上硕士毕业生。

(五)基础设施

1.土地。普通本科学校生均占地面积应达到60平方米以上。学院建校初期的校园占地面积应达到500亩以上。

2.建筑面积。普通本科学校的生均校舍建筑面积应达到30平方米以上。称为学院的学校,建校初期其总建筑面积应不低于15万平方米;普通本科学校的生均教学科研行政用房面积,理、工、农、医类应不低于20平方米,人文、社科、管理类应不低于15平方米,体育、艺术类应不低于30平方米。

3.仪器设备。普通本科学校生均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值,理、工、农、医类和师范院校应不低于5000元,人文、社会科学类院校应不低于3000元,体育、艺术类院校应不低于4000元。

4.图书。普通本科学校生均适用图书,理、工、农、医类应不低于80册,人文、社会科学类和师范院校应不低于100册,体育、艺术类应不低于80册。

各校都应建有现代电子图书系统和计算机网络服务体系。

5.实习、实训场所。普通本科学校必须拥有相应的教学实践、实习基地。以理学、工学、农林等科类专业教育为主的学校应当有必需的教学实习工厂和农(林)场和固定的生产实习基地;以师范类专业教育为主的学校应当有附属的实验学校或固定的实习学校;以医学专业教育为主的学校至少应当有一所直属附属医院和适用需要的教学医院。

(六)办学经费

普通本科学校所需基本建设投资和教育事业费,须有稳定、可靠的来源和切实的保证。

(七)领导班子

必须具备《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的关于高等学校领导任职条件要求,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品德高尚、熟悉高等教育、有高等教育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职领导班子。

位于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地区的普通本科学校,在设臵时,其办学规模和有关条件在要求上可以适当放宽。

设臵民办普通本科学校,应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二、学校名称

1.本科层次的普通高等学校称为“××大学”或“××学院”。

2.设臵普通学校,应当根据学校的人才培养目标、办学层次、类型、学科门类、教学和科研水平、规模、领导体制、所在地等,确定名实相符的学校名称。

3.校名不冠以“中国”、“中华”、“国家”等字样,不以个人姓名命名,不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学校所在城市以外的地域名。

4.普通高等学校实行一校一名制。

三、设臵申请

1.教育部每年第4季度办理设臵普通本科学校的审批手续。设臵普通本科学校的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第3季度提出申请,逾期则延至下次审批时间办理。

2.设臵普通本科学校的审批,一般分为审批筹建和审批正式建校招生两个阶段。完全具备建校招生条件的,也可直接申请建校招生。

3.设臵普通本科学校,应当由学校的主管部门委托其教育行政部门邀请规划、人才、劳动人事、财政、基本建设等有关部门和专家共同进行考察、论证,并提出论证报告。论证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1)拟建学校的名称、校址、类型、办学定位、学科和专业设臵、规模、领导体制、办学特色、服务面向;(2)人才需求预测、办学效益、本地区高等教育的布局结构;(3)拟建学校的发展规划,特别是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学科建设规划和校园基本建设规划;(4)拟建学校的经费来源和财政保障。

4.凡经过论证,确需设臵普通本科学校的,按学校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向教育部提出申请,并附交论证报告及拟设学校的章程。国务院有关部门申请设立普通本科学校的,还应当附交学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意见书。

5.普通本科学校的筹建期限,从批准之日起,应当不少于1年,最长不超过5年。拟要求“去筹”、正式设立的普通本科学校,须在其正式批准的筹建期满后,由其主管部门向教育部提出正式设立的申请。

6.凡提出设臵普通本科学校的申请,在经由教育部形式审查通过后,由教育部委托全国高校设臵评议委员会进行考察、评议;通过考察、评议的学校,由教育部正式批准设立。未通过教育部形式审查或未通过全国高校设臵评议委员会考察、评议的学校,若仍需设臵,需在下次由学校主管部门重新向教育部提出申请。凡未通过考察、评议的学校,教育部将以书面形式告知其主管部门。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教育部发布的有关普通本科学校设臵问题的文件与本《暂行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暂行规定》为准。

第三篇: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教育督导评估办法》的通知

教督[201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全面推进《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创新行动计划(2010-2012年)》的实施,督促各地认真履行发展中等职业教育的职责,我部研究制定了《中等职业教育督导评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各地要根据该《办法》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相应实施方案,做好督导评估工作。

附件:中等职业教育督导评估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件:

中等职业教育督导评估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全面推进《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创新行动计划(2010-2012年)》的实施,督促省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认真履行发展中等职业教育的职责,进一步推动中等职业教育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督导评估工作由国家教育督导团组织实施。

第三条督导评估要坚持导向性、发展性、科学性与可行性相结合的原则,运用现代教育管理和评价的理论、方法,全面统筹中等职业教育的长远发展和近期建设重点,发挥教育督导监督、导向、激励、调控功能,保障中等职业教育发展目标的实现。

第四条国家教育督导团定期对各省级人民政府履行发展中等职业教育职责情况进行督导评估,督导评估采取审核评估与实地督导相结合的形式。

第二章 督导评估内容

第五条督导评估主要围绕中等职业教育发展的宏观政策建设与制度创新、经费投入、办学条件保障及发展水平与特色等方面展开。

第六条国家教育督导团根据国家有关职业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定《中等职业教育督导评估指标体系》(附1)和《中等职业教育督导评估标准》(附2),督导评估的内容与标准根据职业教育发展的目标任务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章 督导评估程序

第七条国家教育督导团向省级人民政府发出中等职业教育督导评估工作通知。

第八条 省级人民政府接到督导评估工作通知后3个月内,组织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本办法先进行自查,填写《中等职业教育督导评估有关情况调查表》(附3),完成自查报告,并报送国家教育督导团办公室。

各省(区、市)报送的《中等职业教育督导评估有关情况调查表》中的数据,应以公开统计数据为准,没有公开统计数据的以自行上报数据为准,省级人民政府对上报的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国家教育督导团依据《中等职业教育督导评估标准》,对各省(区、市)报送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和评估。同时,按照督导工作安排,组织国家督学和有关专家,选取部分省(区、市)进行实地督导。

第十条国家教育督导团根据审核评估和实地督导的结果,向各省级人民政府下达中等职业教育督导意见书,向社会发布中等职业教育督导检查公报。

第十一条 各省(区、市)根据国家教育督导团的督导意见书制定整改措施,进行认真整改,在接到督导意见书3个月内,将整改方案书面报告国家教育督导团。国家教育督导团根据各地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第四章 表彰与问责

第十二条督导评估的结果主要用于反映各省(区、市)中等职业教育发展的基本情况,总结各地中等职业教育发展的经验与特色,指出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设方向。同时,督导评估的结果作为对被督导检查单位表彰和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建立中等职业教育工作表彰与问责机制,对中等职业教育发展和改革成效突出的地区进行表彰,对发展职业教育职责落实不到位的地区给予通报批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省级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中等职业教育督导评估实施方案,做好对市、县级人民政府的督导评估工作。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1:中等职业教育督导评估指标体系.xls

附2:中等职业教育督导评估标准.doc

附3:中等职业教育督导评估有关情况调查表.doc

表1:政策制度情况调查表.xls

表2:经费投入情况调查表.xls

表3:办学条件情况调查表.xls

表4:发展水平情况调查表.xls

第四篇: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体育工作基本标准》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体育工作基本标准》的通知 教体艺[201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现将《高等学校体育工作基本标准》(以下简称《基本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基本标准》是对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体育工作的基本要求,也是评估、检查高等学校体育工作的重要依据,凡是达不到《基本标准》要求、学生体质健康水平连续三年下降的学校,在“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中不得评为合格等级,各省(区、市)不得批准其为高水平运动队建设学校。

各高等学校要充分认识加强学校体育工作的重要意义,牢固树立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把体育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切实加强领导和规范管理,认真落实《基本标准》。

教育部将适时组织开展面向所有高校的《基本标准》达标工作专项评估、检查,凡不达标的学校,将予以通报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高水平运动队建设学校停止招收运动队新生。

请将此件转发至所属高校。

教育部

2014年6月11日

高等学校体育工作基本标准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高等学校体育工作,切实提高高校学生体质健康水平,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本标准适用于普通本科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的体育工作。

一、体育工作规划与发展

1.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服务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将学校体育纳入学校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各项工作,认真执行国家教育发展规划、规章制度及各项要求。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使学生掌握科学锻炼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和有效方法,学会至少两项终身受益的体育锻炼项目,养成良好锻炼习惯。挖掘学校体育在学生道德教育、智力发展、身心健康、审美素养和健康生活方式形成中的多元育人功能,有计划、有制度、有保障地促进学校体育与德育、智育、美育有机融合,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2.统筹规划学校体育发展,把增强学生体质和促进学生健康作为学校教育的基本目标之一和重要工作内容,纳入学校总体发展规划,全面发挥体育在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中不可替代的作用。制订阳光体育运动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具体任务、保障措施和责任分工,并落实各项工作。

3.设置体育工作机构,配备专职干部、教师和工作人员,并赋予其统筹开展学校体育工作的各项管理职能。实行学校领导分管负责制(或体育工作委员会制),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体育工作专题会议,有针对性地解决实际问题。学校各有关部门积极协同配合,合理分工,明确人员,落实责任。

4.加强学校体育工作管理,在学校体育改革发展、教育教学、教研科研、竞赛活动、社会服务等各项工作领域制订规范文件、健全管理制度、加强过程监测。建立科学规范的学校体育工作评价机制,并纳入综合办学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评价体系。

二、体育课程设置与实施

5.严格执行《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体育课程教学指导纲要》,必须为

一、二年级本科学生开设不少于144学时(专科生不少于108学时)的体育必修课,每周安排体育课不少于2学时,每学时不少于45分钟。为其他年级学生和研究生开设体育选修课,选修课成绩计入学生学分。每节体育课学生人数原则上不超过30人。

6.深入推进课程改革,合理安排教学内容,开设不少于15门的体育项目。每节体育课须保证一定的运动强度,其中提高学生心肺功能的锻炼内容不得少于30%;要将反映学生心肺功能的素质锻炼项目作为考试内容,考试分数的权重不得少于30%。

7.创新教育教学方式,指导学生科学锻炼,增强体育教学的吸引力、特色性和实效性。建立体育教研、科研制度,形成高水平研究团队,多渠道开展以提高学生体质健康、教学质量、课余训练、体育文化水平等为目标的战略性、前瞻性、应用性项目研究,带动学校体育工作整体水平提高。

三、课外体育活动与竞赛

8.将课外体育活动纳入学校教学计划,健全制度、完善机制、加强保障。面向全体学生设置多样化、可选择、有实效的锻炼项目,组织学生每周至少参加三次课外体育锻炼,切实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

9.学校每年组织春、秋季综合性学生运动会(或体育文化节),设置学生喜闻乐见、易于参与的竞技性、健身性和民族性体育项目,参与运动会的学生达到50%以上。经常组织校内体育比赛,支持院系、专业或班级学生开展体育竞赛和交流等活动。

10.注重培养学生体育特长,有效发挥体育特长生和学生体育骨干的示范作用,组建学生体育运动队,科学开展课余训练,组织学生参加教育和体育部门举办的体育竞赛。

11.加强校园体育文化建设,促进中华优秀体育文化传承创新。学校成立不少于20个学生体育社团,采取鼓励和支持措施定期开展活动,形成良好的校园体育传统和特色。开展对外体育交流与合作。通过校报、公告栏和校园网等形式,定期通报学生体育活动情况,传播健康理念。

12.因地制宜开展社会服务。支持体育教师适度参与国内外重大体育比赛的组织、裁判等社会实践工作。鼓励体育教师指导中小学体育教学、训练和参与社区健身辅导等公益活动。支持学校师生为政府及社会举办的体育活动提供志愿服务。

四、学生体质监测与评价

13.全面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建立学生体质健康测试中心,安排专门人员负责,完善工作条件,每年对所有学生进行体质健康测试,测试成绩向学生反馈,并将测试结果经教育部门审核后上报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数据管理系统,形成本校学生体质健康报告。及时在校内公布学生体质健康测试总体结果。

14.建立健全《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管理制度,学生测试成绩列入学生档案,作为对学生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毕业时,学生测试成绩达不到50分者按结业处理(因病或残疾学生,凭医院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并经审核通过后可准予毕业)。毕业年级学生测试成绩及格率须达95%以上。

15.将学生体质健康状况作为衡量学校办学水平的重要指标。将体质健康状况、体育课成绩、参与体育活动等情况作为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重要内容。

16.建立学生体质健康状况分析和研判机制,根据学生体质健康状况制定干预措施,视情况采取分类教学、个别辅导等必要措施,指导学生有针对性地进行体育锻炼,切实改进体育工作,提高全体学生体质健康水平。

五、基础能力建设与保障

17.健全学校体育保障机制,学校体育工作经费纳入学校经费预算,并与学校教育事业经费同步增长。加强学校体育活动的安全教育、伤害预防和风险管理,建立健全校园体育活动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妥善处置伤害事件。

18.根据体育课教学、课外体育活动、课余训练竞赛和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等工作需要,合理配备体育教师。体育教师年龄、专业、学历和职称结构合理,健全体育教师职称评定、学术评价、岗位聘任和学习进修等制度。

19.将体育教学、课外体育活动、课余训练竞赛和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等工作纳入教师工作量,保证体育教师与其他学科(专业)教师工作量的计算标准一致,实行同工同酬。

20.体育场馆、设施和器材等符合国家配备、安全和质量标准,完善配备、管理、使用等规章制度,基本满足学生参加体育锻炼的需求。定时维护体育场馆、设施,及时更新、添置易耗、易损体育器材。体育场馆、设施在课余和节假日向学生免费或优惠开放。

教育部:本科一二年级体育必修课不少于144学时

高校学生体质健康水平连续3年下降不得评为合格

教育部:本科一二年级体育必修课不少于144学时

本报北京7月8日电(记者樊未晨)“本科

一、二年级学生体育必修课不能少于144学时,每周体育课不少于两个学时。”教育部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副司长刘培俊今天介绍了不久前出台的《高等学校体育工作基本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强调要实现学校体育课在全面育人中的功能。

《标准》明确,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体质健康水平连续3年下降的学校,在“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中不得评为合格等级,各省(区、市)不得批准其为高水平运动队建设学校。《标准》不仅规定了大学生体育课的学时,同时强调,学校要深入推进课程改革,合理安排教学内容,开设不少于15门的体育项目。每节体育课须保证一定的运动强度,其中提高学生心肺功能的锻炼内容不得少于30%;要将反映学生心肺功能的素质锻炼项目作为考试内容,考试分数的权重不得少于30%。《标准》还要求学校创新教育教学方式,指导学生科学锻炼,增强体育教学的吸引力、特色性和实效性,并将课外体育活动纳入学校教学计划,组织学生每周至少参加3次课外体育锻炼,切实保证学生每天1小时体育活动时间。学校每年组织春、秋季综合性学生运动会(或体育文化节),参与运动会的学生达到50%以上。

教育部还要求建立健全《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管理制度,学生测试成绩列入学生档案,作为对学生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毕业时,学生测试成绩达不到50分者按结业处理(因病或残疾学生,凭医院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并经审核通过后可准予毕业)。毕业年级学生测试成绩及格率须达95%以上。

重建体育的本来魅力

近日,教育部印发《高等学校体育工作基本标准》,其中规定,学生的测试成绩列入学生档案,作为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这意味着,如果体育不达标,学生将无法得到奖学金等奖励。学生体育测试成绩达不到50分者按结业处理,即拿不到毕业证和学位证。

大学生的堪忧体质,为人诟病久矣。教育部对症下药,以《高等学校体育工作基本标准》为切口,意图大幅提升身体素质的评测权重。当然,对此思路公众并不陌生。所谓“体育不达标,拿不到毕业证”的强硬措辞,所奉行的仍是以分数杠杆,倒逼学生加强锻炼的庸常逻辑。固然初衷良善,却也不免粗暴简单。

只是,天知道大学里“不挂科”有多简单。在很多高校,文化专业课程尚且教学“水淋淋”,考试走过场。又怎能指望体育测试能独善其身、严格较真?

但即便如此,观察者还是忍不住质疑,此一规定本身的机械与漏洞。比如有人担忧,“运动细胞先天稀缺者,难道只能忍受悲惨结业的命运吗”;亦有人指出,大学旨在培养人才而非“完人”,学有所长便好又何必强求“德智体美”兼有?

很多时候,教育部门总是指令太多、投入太少。一方面,为大学设定种种培养目标,几乎无所不包;另一方面,却鲜有“支撑目标实现”的耐心、技巧和资源,乃至“理想”从来不能照进现实。提高大学生体质,绝非增加体育课、拉升考试难度那么简单。更为关键的问题在于,如何赋予学生们足够的运动时间和空间?如何在校园内建构“崇尚健体”的文化空气?

如今的困境是,教育者往往将体育理解为纯粹工具性的,认为其服务于学生增强体质的需要。而实际上,运动本身就是生活的目的之一,我们所要做的是减轻附着于“运动”之上的功利价值观,继而学会享受运动项目所带来的乐趣和欢娱。具体到操作中,让学生更积极投身运动中,注定要有赖于门类众多的校园社团,有赖于层次丰富校园活动,一言以蔽之,其有赖于大学生们的自我动员和自我组织。

将体育理解为强身健体的工具本就无趣,将“锻炼”矮化为应付考试的手段更是无理。说到底,推动大学生体健运动,最首要还是以更酷、更时尚、更有效率的方式,重建运动本身的魅力。(然玉)

第五篇:关于印发《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大纲》的通知

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大纲(试行)

公安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二〇一一年七月

编制说明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加强消防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公民消防安全素质,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根据《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公安部令第109号),结合消防工作实际,公安部、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组织编制了《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大纲(试行)》(以下简称《大纲》)。

《大纲》根据“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原则,按照“全民消防、生命至上”理念,紧紧围绕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和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适应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要求和公民日常工作生活消防安全需求,明确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对象、目的、内容、课时,强化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主体意识,提高社会单位“四个能力”建设水平,提升公民消防安全整体素质。

《大纲》依据相关消防法规,针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消防工作负责人等13类人员特点,按照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原则,突出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注重素质教育和能力提高,从消防安全基本知识、消防法规基本常识、消防工作基本要求和消防基本能力训练四个方面,明确了消防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作为社会消防教育培训的依据和参考。

《大纲》中的培训内容和培训课时均为基本要求,各地可结合区域实际和行业特点具体实施。对于有关人员的培训要求,国家已经制定标准或者有关部门已有规定的,按照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执行。《大纲》在编制过程中也参照了相关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并尽量保持基本一致。

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大纲(试行)

一、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消防工作负责人

培训对象:各级人民政府(含派出机构)及其部门负责人。

培训目的:通过培训,使培训对象熟悉消防安全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知晓消防工作组织领导、安全监管、消防设施建设、社会消防力量建设、消防经费保障、检查考评等责任,掌握消防安全基础知识、社会消防安全管理要求,提高消防工作管理能力。

培训课时:12课时。

培训内容:

(一)消防安全基本知识

1、火灾

(1)了解火灾的概念及分类。

(2)了解火灾发生的原因。

(3)了解防火的基本原理。

(4)了解火灾的危害。

(5)了解火灾蔓延的途径。

(6)了解不同类别火灾的特点。

(7)了解火灾等级划分的标准。

2、火灾扑救

(1)掌握火灾报警的方法、内容和要求。

(2)了解火灾扑救的基本原则。

(3)了解冷却、隔离、窒息、抑制等灭火原理。

(4)了解常见灭火剂的种类及适用范围。

(5)掌握常用灭火设施、器材的种类及使用方法。

3、火场疏散逃生 (1)掌握疏散逃生的基本方法和要求。

(2)了解消防自救呼吸器、救生绳(袋)、缓降器等救生器材的使用方法。

(3)掌握疏散指示标志的识别。

(4)掌握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应急照明、防火门、防火卷帘、火灾警报装置等常见疏散逃生相关设施的识别。

4、典型火灾案例分析

了解重特大火灾主要原因及应该吸取的教训。

(二)消防法规基本常识

1、了解消防法规体系及主要消防法规。

2、掌握消防工作的方针和原则。

3、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有关政府及职能部门消防工作职责的规定。

4、掌握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履行消防工作职责的内容、要求。

5、掌握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消防行政、刑事责任。

(三)消防工作基本要求

1、了解消防工作在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保障民生中的重要作用。

2、了解组织编制城乡消防规划的程序、内容和要求。

3、了解城镇消防安全布局以及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的基本要求。

4、掌握政府在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中的职责、任务。

5、掌握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的基本要求。

6、掌握加强农村、社区消防工作的基本要求。

7、掌握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职责及要求。

8、掌握重大火灾隐患的督促整改要求。

9、掌握对政府及有关部门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内容、方法及程序。

(四)消防基本能力训练

1、常用消防设施、器材操作训练。

2、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训练。

3、火场疏散逃生、自救互救基本方法训练。

4、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和消防安全检查训练

二、社区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消防工作负责人 培训对象:社区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及消防安全管理人。

培训目的:通过培训,使培训对象熟悉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标准,知晓基层自治组织消防工作法定职责,掌握消防安全基础知识和消防安全管理的基本技能,提高组织开展消防工作能力。

培训课时:16课时。

培训内容:

(一)消防安全基本知识

1、火灾

(1)了解火灾的概念及分类。

(2)了解火灾发生的原因。

(3)了解防火的基本原理。

(4)了解火灾的危害。

(5)了解火灾蔓延的途径。

(6)了解不同类别火灾的特点。

(7)了解火灾等级划分的标准。

2、火灾扑救 (1)掌握火灾报警的方法、内容和要求。

(2)了解火灾扑救的基本原则。

(3)了解冷却、隔离、窒息、抑制等灭火原理。

(4)了解常见灭火剂的种类及适用范围。

(5)掌握常用灭火设施、器材的种类及使用方法。

3、火场疏散逃生

(1)掌握疏散逃生的基本方法和要求。

(2)了解消防自救呼吸器、救生绳(袋)、缓降器等救生器材的使用方法。

(3)掌握疏散指示标志的识别。

(4)掌握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应急照明、防火门、防火卷帘、火灾警报装置等常见疏散逃生相关设施的识别。

4、典型火灾案例分析

了解社区、农村火灾的主要原因及应该吸取的教训。

(二)消防法规基本常识

1、了解消防法规体系和主要消防法规。

2、掌握消防工作的方针和原则。

3、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有关社区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消防工作职责的规定。

4、掌握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消防行政、刑事责任。

(三)消防工作基本要求

1、了解社区、农村消防工作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重要作用。

2、掌握社区、农村消防安全责任制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3、掌握社区、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要求。

4、掌握社区、农村志愿消防队等群众性自防自救组织建设及管理要求。

5、掌握社区、农村消防安全检查的方法、内容及要求。

6、掌握火灾隐患的整改要求(重点是居、村民家庭,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小旅馆、小歌厅、小洗浴、小酒吧、小餐馆、小作坊等小场所火灾隐患的检查判定及整改要求)。

7、掌握消防器材设置点的设置要求。

8、掌握常用消防设施、器材用途及检查、维护、保养的基本要求。

9、掌握居民、村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的方法、内容和要求。

10、掌握社区、农村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内容和演练要求。

(四)消防基本能力训练

1、常用消防设施、器材操作训练。

2、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训练。

3、火场疏散逃生、自救互救基本方法训练。

4、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和消防安全检查训练。

三、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和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培训对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安全人员。

培训目的:通过培训,使培训对象熟悉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标准,知晓消防工作法定职责,掌握消防安全基本知识和消防安全管理基本技能,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

培训课时:32课时。

培训内容:

(一)消防安全基本知识

1、火灾

(1)了解火灾的概念及分类。

(2)了解火灾发生的原因。

(3)了解防火的基本原理。

(4)了解火灾的危害。

(5)了解火灾蔓延的途径。

(6)了解不同类别火灾的特点。

(7)了解火灾等级划分的标准。

2、火灾扑救

(1)掌握火灾报警的方法、内容和要求。

(2)了解火灾扑救的基本原则。

(3)了解冷却、隔离、窒息、抑制等灭火原理。

(4)了解常见灭火剂的种类及适用范围。

(5)掌握常用灭火设施、器材的种类及使用方法。

3、火场疏散逃生

(1)掌握疏散逃生的基本方法和要求。

(2)了解消防自救呼吸器、救生绳(袋)、缓降器等救生器材的使用方法。

(3)掌握疏散指示标志的识别。

(4)掌握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应急照明、防火门、防火卷帘、火灾警报装置等常见疏散逃生相关设施的识别。

4、典型火灾案例分析

了解不同类型社会单位火灾的原因及应该吸取的教训。

(二)消防法规基本常识

1、了解消防法规体系及主要消防法规。

2、掌握消防工作的方针和原则。

3、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有关单位消防工作职责的规定。

4、掌握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消防行政、刑事责任。

(三)消防工作基本要求

1、了解消防工作在单位生产经营、管理和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2、掌握单位组织开展消防工作的方法、内容及要求。

3、掌握单位消防安全组织、制度建设的内容及要求。

4、掌握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等消防安全职责。

5、掌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的内容及要求。

6、掌握单位重点部位、重点工种、火源、电气、易燃易爆危险品(设备)等消防安全管理的方法、内容及要求。

7、掌握单位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的方法、内容及要求。

8、掌握消防设施、器材特点、用途及检查、维护、保养的基本要求。

9、掌握消防安全检查、巡查、岗位自查的方法、内容及要求。

10、掌握火灾隐患的判定标准及整改要求。

11、掌握《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等行业标准的相关规定。

12、掌握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建设、管理的内容及要求。

13、掌握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内容及演练要求。

14、掌握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的基本原则和基本方法。

15、掌握单位消防档案的内容及管理要求。

(四)消防基本能力训练

1、常用消防设施、器材操作训练。

2、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训练。

3、火场疏散逃生、自救互救基本方法训练。

4、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消防安全检查训练。

四、自动消防系统操作、消防安全监测人员

培训对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从事自动消防系统操作的从业人员和消防安全监测执业人员。

培训目的:通过培训,使培训对象熟悉消防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规定,知晓消防工作法定职责,掌握消防安全基本知识和操作消防设施的基本技能,提高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

培训课时:180课时。

培训内容:

(一)消防安全基本知识

1、燃烧

(1)了解燃烧的概念和条件。

(2)了解燃烧的类型和特点。

(3)了解燃烧的主要产物及其毒性。

(4)了解热传播的途径。

2、火灾

(1)了解火灾的概念及分类。

(2)了解火灾发生的原因。

(3)掌握防火的基本原理。

(4)了解火灾的危害。

(5)了解火灾蔓延的途径。

(6)了解不同类别火灾的特点。

(7)掌握火灾等级划分的标准。

3、爆炸 (1)了解爆炸的种类及特点。

(2)了解爆炸的原因、发生条件及危害。

4、电气防火

(1)掌握电气线路、电气设备的防火要求。

(2)掌握防雷电、防静电和电气防爆的主要措施

5、建筑防火

(1)掌握建筑火灾发展和蔓延的基础知识。

(2)掌握建筑材料的燃烧性能及分级。

(3)掌握防火门、防火阀等防火分隔设施的基础知识。

(4)掌握建筑物防火、防烟分区的基础知识。

(5)掌握总平面布局和防火间距等的基础知识。

(6)掌握安全出口、疏通道等安全疏散的基础知识。

6、了解电工学、水力学、建筑学、燃烧学、有机化学等有关消防基础学科的常识。

7、火灾扑救

(1)掌握火灾报警的方法、内容和要求。 (2)了解火灾扑救的基本原则。

(3)掌握冷却、隔离、窒息、抑制等灭火原理。

(4)了解常见灭火剂的种类及适用范围。

(5)掌握常用灭火设施、器材的种类及使用方法。

8、火场疏散逃生

(1)掌握疏散逃生的基本方法及要求。

(2)掌握消防自救呼吸器、救生绳(袋)、缓降器等救生器材的使用方法。

(3)掌握疏散指示标志的识别。

(4)掌握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应急照明、防火门、防火卷帘、火灾警报装置等常见疏散逃生相关设施的识别。

9、典型火灾案例分析

了解不同类型火灾的原因及应该吸取的教训。

(二)消防法规基本常识

1、了解消防法规体系及主要消防法规。

2、掌握消防工作的方针和原则。

3、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条款。

4、掌握《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等标准的相关规定。

5、掌握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消防行政、刑事责任。

(三)消防工作基本要求

1、掌握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消防安全监测人员的消防安全职责。

2、掌握建筑防火、防烟分区划分和防火门、防火窗、防火卷帘以及安全疏散设施、消防电梯等设置、操作使用和维护管理要求。

3、掌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基本形式及使用范围、主要组件工作原理及主要功能;掌握火灾报警控制器的分类及主要功能。

4、掌握消防控制室设备的基本组成,了解其设计要求。掌握消防控制室对消防联动控制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及通风空调系统、防火门及防火卷帘系统、电梯、消防电话、消防应急广播、消防电源等控制和显示功能及操作要求。

5、掌握火灾应急处置程序和要求;掌握消防控制室的资料管理和信息记录要求。

6、掌握消火栓系统的分类、构成及组件;掌握系统的消防用水量、工作压力要求;掌握系统供水、消防栓、增压措施等设置、操作使用和维护管理要求。

7、掌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类型及其组成、组件工作原理及其特性;掌握系统的设置场所、组件及配件设置、喷头布置及工作压力、供水、操作控制等要求;了解系统设置场所火灾危险等级划分、设计喷水强度、作用面积等要求;掌握系统的操作使用和维护管理要求。

8、掌握气体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等类型及其组成、组件工作原理及其特性;掌握系统的设置、操作使用和维护管理要求。

9、掌握防烟排烟系统的类型及其组成、组件工作原理及其特性;掌握系统的设置、操作使用和维护管理要求。

10、掌握暖通空调的防火要求。

11、掌握灭火器配置设计、配置验收和检查的技术标准要求。

12、掌握消防安全检查的方法与内容。

13、掌握一般火灾隐患的认定标准与整改要求。

14、掌握引导火灾现场人员疏散逃生的基本原则和方法。

15、掌握扑救初起火灾的基本方法。

(四)消防基本能力训练

1、常用消防设施、器材操作训练。

2、火场逃生、自救互救基本方法训练。

3、消防控制室应急处置训练。

4、火灾报警控制器操作、自动灭火系统控制装置操作、室内消火栓系统控制装置操作、防烟排烟系统及空调通风系统控制装置操作、常开防火门防火卷帘控制装置操作、电梯回降控制装置操作、火灾应急广播控制装置操作、火灾警报装置控制装置操作、火灾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标志控制装置操作等消防控制室监控装置操作训练。

5、引导火灾现场人员疏散逃生训练。

五、建设工程设计人员

培训对象:从事建设工程设计的人员。

培训目的:通过培训,使培训对象熟悉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标准,知晓消防工作法定职责,掌握消防安全基本知识和本专业相关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提高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水平。

培训课时:80课时。

培训内容:

(一)消防安全基本知识

1、燃烧

(1)了解燃烧的概念和条件。

(2)了解燃烧的类型和特点。

(3)了解燃烧的主要产物及其毒性。

(4)了解热传播的途径。

2、火灾

(1)掌握火灾的概念及分类。

(2)掌握火灾发生的原因。

(3)掌握防火的基本原理。

(4)掌握火灾蔓延的途径。

(5)了解不同类别火灾的特点。

3、爆炸

(1)了解爆炸的种类及特点。

(2)了解爆炸的原因、发生条件及危害。

4、火灾扑救 (1)掌握火灾报警的方法、内容和要求。

(2)了解火灾扑救的基本原则。

(3)了解冷却、隔离、窒息、抑制等灭火原理。

(4)了解常见灭火剂的种类及适用范围。

(5)掌握常用灭火设施、器材的种类及使用方法。

5、电气防火

(1)掌握电气线路、电气设备的防火要求。

(2)掌握防雷电、防静电和电气防爆的主要措施。

6、建筑防火

(1)掌握建筑火灾发展和蔓延的基础知识。

(2)掌握生产和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3)掌握建筑材料的燃烧性能及分级。

(4)掌握防火门、防火阀等防火分隔设施的基础知识。

(5)掌握建筑物防火、防烟分区的基础知识。

(6)掌握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等安全疏散的基础知识。

7、火场疏散逃生

(1)掌握疏散逃生的基本方法及要求。

(2)掌握消防自救呼吸器、救生绳(袋)、缓降器等救生器材的使用方法。

(3)掌握疏散指示标志的识别。

(4)掌握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应急照明、防火门、防火卷帘、火灾警报装置等常见疏散逃生相关设施的识别。

8、典型火灾案例分析

掌握不同类型火灾的原因及应该吸取的教训。

(二)消防法规基本常识

1、了解消防法规体系及主要消防法规。

2、掌握消防工作的方针和原则。

3、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消防设计责任的规定。

4、掌握《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消防联动控制系统》等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5、掌握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消防行政、刑事责任。

(三)消防工作基本要求

1、掌握城乡消防站、消防给水、消防车道的规划要求;掌握易燃易爆场所总平面布局设置要求。

2、掌握工业和民用建筑有关总平面布置、防火防烟分区划分、安全疏散、消防车道、建筑构造、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防烟和排烟、暖通空调、电气等设计的防火要求。

3、掌握建筑内部装修材料分类和燃烧性能分级及其通用要求;掌握内装修的防火设计要求。

4、掌握建筑外墙保温、外墙装饰装修材料防火技术标准要求。

5、掌握建筑防爆的设计要求。

6、掌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保护对象分级、消防联动控制设计要求、火灾探测器选型及设置、系统供电和布线设计要求。

7、掌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选型、设计基本参数、喷头和管道布置要求,掌握系统设计流量的计算方法和系统供水要求。

8、掌握不同场所水雾喷头型号选择的要求;掌握水喷雾系统设计喷雾强度及持续喷雾时间的要求

9、掌握气体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的设置场所、应用方式和设计用量的要求;掌握全淹没系统防护区的设置要求。

10、掌握灭火器配置设计、配置验收和检查技术标准要求。

11、掌握飞机库、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汽车加油加气站、石油库、冷库设计防火技术标准要求。

12、掌握城镇燃气、石油和天然气工程、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钢铁冶金企业、石油化工企业、洁净厂房、装卸油品码头等工业企业设计防火技术标准要求。

13、掌握地下建筑和地铁、隧道等交通工程设计防火技术标准要求。

14、掌握输气管道工程、输油管道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建筑物防雷设计防火技术标准要求。

15、掌握城市消防站、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技术标准要求。

16、了解消防产品现场检查的项目、技术要求、检查方法和判定规则。

(四)消防基本能力训练

1、常用消防设施、器材操作训练。

2、火场疏散逃生、自救互救基本方法训练。

六、建设工程消防设施施工、监理、检测、维保等执业人员 培训对象:从事建设工程消防设施施工、监理、检测、维护保养等执业人员。

培训目的:通过培训,使培训对象熟悉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标准,知晓消防工作法定职责,掌握消防安全基本知识和相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提高建筑消防设施施工、检测、监理和维修保养能力和水平。

培训课时:60--80课时。

培训内容:

(一)消防安全基本知识

1、燃烧

(1)了解燃烧的概念和条件。

(2)了解燃烧的类型和特点。

(3)了解燃烧的主要产物及其毒性。

(4)了解热传播的途径。

2、火灾

(1)掌握火灾的概念及分类。

(2)掌握火灾发生的原因。 (3)掌握防火的基本原理。

(4)掌握火灾蔓延的途径。

(5)了解不同类别火灾的特点。

3、爆炸

(1)了解爆炸的种类及特点。

(2)了解爆炸的原因、发生条件及危害。

4、电气防火

(1)掌握电气线路、电气设备的防火要求。

(2)掌握防雷电、防静电和电气防爆的主要措施。

5、建筑防火

(1)掌握建筑火灾发展和蔓延的基础知识。

(2)掌握生产和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3)掌握建筑材料的燃烧性能及分级、建筑物耐火等级基础知识。

(4)掌握防火门、防火阀等防火分隔设施的基础知识。

(5)掌握建筑物防火、防烟分区的基础知识。 (6)掌握总平面布局和防火间距等基础知识。

(7)掌握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等安全疏散的基础知识。

(8)掌握建筑防烟排烟的基础知识。

(9)掌握消防电气的基础知识。

(10)掌握建筑内部装修防火设计的基础知识。

(11)掌握建筑防爆的基础知识。

6、火灾扑救

(1)掌握火灾报警的方法、内容和要求。

(2)了解火灾扑救的基本原则。

(3)了解冷却、隔离、窒息、抑制等灭火原理。

(4)了解常见灭火剂的种类及适用范围。

(5)掌握常用灭火设施、器材的种类及使用方法。

7、火场疏散逃生

(1)掌握疏散逃生的基本方法及要求。

(2)掌握消防自救呼吸器、救生绳(袋)、缓降器等救生器材的使用方法。 (3)掌握疏散指示标志的识别。

(4)掌握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应急照明、防火门、防火卷帘、火灾警报装置等常见疏散逃生相关设施的识别。

8、典型火灾案例分析

了解不同类型火灾的原因及应该吸取的教训。

(二)消防法规基本常识

1、了解消防法规体系及主要消防法规。

2、掌握消防工作的方针和原则。

3、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消防设施施工、监理、维修保养、检测责任的规定。

4、掌握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消防行政、刑事责任。

(三)消防工作基本要求

1、掌握《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等标准的相关规定。

2、掌握常用消防检测、维修保养设施器材仪器的种类、工作原理、作用、操作使用方法和维护保养的要求。

3、掌握建筑防火分隔物的设置、施工验收、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的要求。

4、掌握消火栓系统的组成和工作原理以及设置、施工验收、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的要求。

5、掌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组成和工作原理以及设置、施工验收、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的要求。

6、掌握气体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等灭火系统的组成和工作原理以及设置、施工验收、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的要求。

7、掌握防烟、排烟系统的组成和工作原理以及设置、施工验收、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的要求;掌握通风、空气调节系统防火阀设置、施工验收、维护保养的要求。

8、掌握火灾自动报警和联动控制系统的组成和工作原理以及设置、施工验收、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的要求。

9、掌握灭火器配置设计、验收和检查技术标准要求。

10、掌握输气管道工程、输油管道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建筑物防雷设计防火技术标准要求。

11、掌握城市消防站、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技术标准、验收技术标准要求。

12、掌握建筑常用消防产品的种类及性能。

13、掌握消防产品现场检查的项目、技术要求、检查方法和判定规则。

(四)消防基本能力训练

1、消防设施、器材调试、操作训练。

2、火场疏散逃生、自救互救基本方法训练。

3、常用消防设施、器材检测、维修保养操作训练。

4、制作消防设施调试、监理、检测、维修保养报告训练。

七、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

培训对象:从事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运输、销毁的从业人员。

培训目的:通过培训,使培训对象熟悉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标准,知晓消防安全法定职责,掌握消防安全基本知识和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危险特性、消防安全措施,提高预防和处置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火灾的能力。

培训课时:32课时。

培训内容:

(一)消防安全基本知识

1、燃烧

(1)了解燃烧的概念和条件。

(2)了解燃烧的类型和特点。

(3)了解燃烧的主要产物及其毒性。

(4)了解热传播的途径。

2、火灾

(1)了解火灾的概念及分类。

(2)了解火灾发生的原因。

(3)了解防火的基本原理。

(4)了解火灾的危害。

(5)了解火灾蔓延的途径。

(6)了解不同类别火灾的特点。

(7)了解火灾等级划分的标准。

3、爆炸

(1)掌握爆炸的种类及特点。 (2)掌握爆炸的原因、发生条件及危害。

4、火灾扑救

(1)掌握火灾报警的方法、内容和要求。

(2)掌握火灾扑救的基本原则。

(3)了解冷却、隔离、窒息、抑制等灭火原理。

(4)了解常见灭火剂的种类及适用范围。

(5)掌握常用消防设施、器材的种类及使用方法。

5、火场疏散逃生

(1)掌握疏散逃生的基本方法及要求。

(2)了解消防自救呼吸器、救生绳(袋)、缓降器等救生器材的使用方法。

(3)掌握疏散指示标志的识别。

(4)掌握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应急照明、防火门、防火卷帘、火灾警报装置等常见疏散逃生相关设施的识别。

6、典型火灾案例分析

掌握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火灾原因及应该吸取的教训。

(二)消防法规基本常识

1、了解消防法规体系及主要消防法规。

2、掌握消防工作的方针和原则。

3、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有关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消防安全职责等规定。

4、掌握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消防行政、刑事责任。

(三)消防工作基本要求

1、掌握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分类、编号、标志及火灾危险性。

2、了解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包装要求。

3、了解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场所的平面布置、危险性分类、防火间距、防火分区、建筑防火分隔设施、建筑疏散设施等建筑防火基本常识。

4、掌握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和消防安全检查要求。

5、掌握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出入库检查、安全装卸和储存要求。

6、掌握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仓库的一般配电线路、常用电气设备、防爆电气的防火要求以及静电、雷电防护要求。

7、掌握点火源的种类及控制要求。

8、掌握简易防护面具、空气呼吸器等常用防护器材的使用方法。

9、掌握警戒器材和警戒标志使用要求。

10、了解常用堵漏器材、输转器材、洗消器材、侦毒测爆器材的使用方法。

11、了解室内外消火栓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等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场所常用固定消防设施的工作原理并掌握其操作方法。

12、掌握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和火灾事故处置程序及要求。

13、掌握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中毒预防与现场急救常识。

14、掌握组织、引导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人员密集场所现场人员安全疏散的方法、程序及要求。

(四)消防基本能力训练

1、常用消防设施、器材操作训练。

2、火场疏散逃生、自救互救基本方法训练。

3、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场所消防安全检查训练。

4、扑救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初起火灾训练。

5、处置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泄漏训练。

6、心肺复苏、创伤救护等初级急救技能训练。

八、电工、电气焊工等特殊工种作业人员

培训对象:从事电工、电气焊工等特殊工种作业人员。

培训目的:通过培训,使培训对象熟悉消防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知晓消防安全法定职责,掌握消防安全基本知识和电工、电气焊等作业的消防安全措施及要求,提高预防和处置初起火灾能力。

培训课时:16课时。

培训内容:

(一)消防安全基本知识

1、燃烧

(1)了解燃烧的概念和条件。

(2)了解燃烧的类型和特点。

(3)了解燃烧的主要产物及其毒性。

(4)了解热传播的途径。

2、火灾 (1)了解火灾的概念及分类。

(2)了解火灾发生的原因。

(3)了解防火的基本原理。

(4)了解火灾的危害。

(5)了解火灾蔓延的途径。

(6)了解不同类别火灾的特点。

(7)了解火灾等级划分的标准。

3、火灾扑救

(1)掌握火灾报警的方法、内容和要求。

(2)了解火灾扑救的基本原则。

(3)了解冷却、隔离、窒息、抑制等灭火原理。

(4)了解常见灭火剂的种类及适用范围。

(5)掌握常用消防设施、器材的种类及使用方法。

4、火场疏散逃生

(1)掌握疏散逃生的基本方法及要求。 (2)了解消防自救呼吸器、救生绳(袋)、缓降器等救生器材的使用方法。

(3)掌握疏散指示标志的识别。

(4)掌握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应急照明、防火门、防火卷帘、火灾警报装置等常见疏散逃生相关设施的识别。

5、典型火灾案例分析

掌握电气、电气焊火灾原因及应该吸取的教训。

(二)消防法规基本常识

1、了解消防法规体系及主要消防法规。

2、掌握消防工作的方针和原则。

3、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有关电工、电气焊工消防安全职责等规定。

4、掌握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消防行政、刑事责任。

(三)消防工作基本要求

1、掌握电工、电气焊工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资格证书管理要求。

2、掌握《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焊接与切割安全》的相关规定

3、掌握电气设备及线路安装、电气调试、施工现场变配电及维修、施工现场照明安装等作业火灾危险性及防火措施。

4、掌握电工作业、电气焊作业相关安全操作规程。

5、掌握动火的分级、固定动火区的划分及动火审批制度的具体要求。

6、掌握电气焊作业的火灾危险性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方法、内容和要求。

7、掌握各种作业环境下电气焊作业前、作业过程中、作业结束后的火灾危险性与防范措施。

8、掌握作业现场火灾处置程序及措施。

9、掌握发生火灾时,电工的应急处置程序。

10、掌握电气防火检查的方法、内容和要求。

(四)消防基本能力训练

1、常用消防设施、器材操作训练。

2、火场疏散逃生、自救互救基本方法训练。

3、消防安全检查训练。

4、扑救电气、电气焊引发的初起火灾训练。

九、消防志愿人员

培训对象:消防志愿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组建的志愿消防队队员。

培训目的:通过培训,使培训对象熟悉消防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知晓消防安全法定职责,掌握消防安全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提高防火安全检查、消防宣传、初起火灾处置和引导人员疏散的能力。

培训课时:16课时。

培训内容:

(一)消防安全基本知识

1、燃烧

(1)了解燃烧的概念和条件。

(2)了解燃烧的类型和特点。

(3)了解燃烧的主要产物及其毒性。

(4)了解热传播的途径。

2、火灾

(1)了解火灾的概念及分类。 (2)了解火灾发生的原因。

(3)了解防火的基本原理。

(4)了解火灾的危害。

(5)了解火灾蔓延的途径。

(6)了解不同类别火灾的特点。

(7)了解火灾等级划分的标准。

3、火灾扑救

(1)掌握火灾报警的方法、内容和要求。

(2)了解火灾扑救的基本原则。

(3)了解冷却、隔离、窒息、抑制等灭火原理。

(4)了解常见灭火剂的种类及适用范围。

(5)掌握常用消防设施、器材的种类及使用方法。

4、火场疏散逃生

(1)掌握疏散逃生的基本方法和要求。

(2)了解消防自救呼吸器、救生绳(袋)、缓降器等救生器材的使用方法。 (3)掌握疏散指示标志的识别。

(4)掌握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应急照明、防火门、防火卷帘、火灾警报装置等常见疏散逃生相关设施的识别。

5、典型火灾案例分析

掌握不同类别火灾的原因及应该吸取的教训。

(二)消防法规基本常识

1、了解消防法规体系及主要消防法规。

2、掌握消防工作的方针与原则。

3、掌握社会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和公民的消防安全法律义务。

4、掌握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消防行政、刑事责任。

(三)消防工作基本要求

1、掌握消防安全宣传、咨询服务的基本方法和主要内容。

2、掌握街道、农村、社区开展消防安全工作的方法、内容和要求。

3、掌握开展单位、家庭消防安全检查的方法和内容。

4、掌握公共消防设施、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等日常维护管理要求。

5、掌握生活用火、用电、用油、用气以及农业收获季节、火灾多发季节的防火安全基本要求。

6、掌握常用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7、掌握引导人员疏散、保护火灾现场的方法及要求。

8、掌握初起火灾扑救的基本原则和方法。

9、掌握发生火灾时的自我防护措施。

10、掌握心肺复苏、创伤救护等初级急救技能。

11、志愿消防队员应掌握机动消防泵、水枪、水带等灭火器材的主要性能、使用要求和操作方法。

12、志愿消防队员应掌握扑救一般火灾的基本程序和方法。

(四)消防基本能力训练

1、常用消防设施、器材操作训练。

2、火场疏散逃生、自救互救基本方法训练。

3、开展消防安全检查训练。

4、心肺复苏、创伤救护等初级急救技能训练。

十、保安员 培训对象:保安服务公司和单位自行招用的保安人员。

培训目的:通过培训,使培训对象熟悉消防法律、法规、规章,知晓消防工作职责,掌握消防安全基本知识和消防安全管理要求,提高消防安全巡查检查、初期火灾扑救、引导人员疏散和消防宣传的能力。

培训课时:32课时。

培训内容:

(一)消防安全基本知识

1、燃烧

(1)了解燃烧的概念和条件。

(2)了解燃烧的类型和特点。

(3)了解燃烧的主要产物及其毒性。

(4)了解热传播的途径。

2、火灾

(1)了解火灾的概念及分类。

(2)了解火灾发生的原因。

(3)了解防火的基本原理。 (4)了解火灾的危害。

(5)了解火灾蔓延的途径。

(6)了解不同类别火灾的特点。

(7)了解火灾等级划分的标准。

3、火灾扑救

(1)掌握火灾报警的方法、内容和要求。

(2)了解火灾扑救的基本原则。

(3)了解冷却、隔离、窒息、抑制等灭火原理。

(4)了解常见灭火剂的种类及适用范围。

(5)掌握常用消防设施、器材的种类及使用方法。

4、火场疏散逃生

(1)掌握疏散逃生的基本方法和要求。

(2)了解消防自救呼吸器、救生绳(袋)、缓降器等救生器材的使用方法。

(3)掌握疏散指示标志的识别。

(4)掌握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应急照明、防火门、防火卷帘、火灾警报装置等常见疏散逃生相关设施的识别。

5、典型火灾案例分析

了解不同类型社会单位火灾的原因及应该吸取的教训。

(二)消防法规基本常识

1、了解消防法规体系及主要消防法规。

2、掌握消防工作的方针和原则。

3、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有关单位和个人消防安全职责的规定。

4、掌握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消防行政、刑事责任。

(三)消防工作基本要求

1、掌握防火检查、巡查、岗位自查的方法、内容及要求。

2、掌握各类场所人员疏散的基本方法和要求。

3、掌握初起火灾扑救的基本原则和方法。

4、掌握安全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常识。

5、掌握灭火器的种类、适用范围、使用方法、设置及日常维护保养要求。

6、掌握消火栓工作原理、操作方法及日常维护保养要求。

7、了解消防控制室的控制功能及控制室值班人员的职责和任务。

8、了解《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的相关内容。

9、了解《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等相关消防技术规范的相关规定。

(四)消防基本能力训练

1、常用消防设施、器材操作训练。

2、扑救初起火灾训练。

3、火场疏散逃生、自救互救基本方法训练。

4、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和消防安全巡查检查训练。

十一、社会单位员工

培训对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员工。

培训目的:通过培训,使培训对象熟悉基本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知晓消防工作法定职责,掌握消防安全基本知识和消防基本技能,提高火灾预防、初起火灾处置及火场疏散逃生能力。

培训课时:8课时。

培训内容:

(一)消防安全基本知识

1、燃烧

(1)了解燃烧的概念和条件。

(2)了解燃烧的类型和特点。

(3)了解燃烧的主要产物及其毒性。

(4)了解热传播的途径。

2、火灾

(1)了解火灾的概念及分类。

(2)了解火灾发生的原因。

(3)了解防火的基本原理。

(4)了解火灾的危害。

(5)了解火灾蔓延的途径。

(6)了解不同类别火灾的特点。

(7)了解火灾等级划分的标准。

3、火灾扑救 (1)掌握火灾报警的方法、内容和要求。

(2)了解火灾扑救的基本原则。

(3)了解冷却、隔离、窒息、抑制等灭火原理。

(4)了解常见灭火剂的种类及适用范围。

(5)掌握常用消防设施、器材的种类及使用方法。

4、火场疏散逃生

(1)掌握疏散逃生的基本方法和要求。

(2)了解消防自救呼吸器、救生绳(袋)、缓降器等救生器材的使用方法。

(3)掌握疏散指示标志的识别。

(4)掌握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应急照明、防火门、防火卷帘、火灾警报装置等常见疏散逃生相关设施的识别。

5、典型火灾案例分析

掌握不同类别火灾的原因及应该吸取的教训。

(二)消防法规基本常识

1、了解消防法规体系及主要消防法规

2、掌握消防工作的方针与原则。

3、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有关社会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岗位消防安全职责和公民消防安全法律义务。

4、掌握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消防行政、刑事责任。

(三)消防工作基本要求

1、掌握本岗位火灾危险性及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的基本方法及要求。

2、根据本单位制定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掌握扑救初起火灾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安全疏散的方法、程序及要求。

3、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人员应当掌握消防安全巡查检查、消防设施维护管理、消防安全防范服务、消防宣传教育的方法、内容及要求。

(四)消防基本能力训练

1、常用消防设施、器材操作训练。

2、扑救初起火灾训练

3、火场疏散逃生、自救互救基本方法训练。

4、开展消防安全巡查检查训练。

十二、大学生、中学生、小学生、学龄前儿童 教育对象:大学生、中学生、小学生、学龄前儿童。

教育目的:通过培训,了解消防安全基本知识和消防法规基本常识,增强消防安全意识,提高火灾预防意识和火场逃生能力。

大学生教育:

教育课时:

1、对每届新生进行不低于4学时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2、对进入实验室的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技能和操作规程培训;

3、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并在校园网络、广播、校内报刊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

(一)消防安全基本知识

1、了解燃烧的条件。

2、了解火灾的危害。

3、了解火灾发生的原因。

4、掌握火灾报警的方法、内容和要求。

5、掌握逃生自救的基本方法、要求和注意事项。

6、了解常见的消防安全标志标识。

7、了解常见的建筑消防设施、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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