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员年终工作总结

2022-11-26

工作总结是当代年轻人的重要成长方式。根据自身的工作情况,编写详细的工作总结报告,可使我们在不断的反思、吸取教训、目标优化的过程中,对自身进行科学合理的评价,改进自身的工作不足之处,从而得出有利于自己成长的宝贵经验。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仲裁员年终工作总结》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第一篇:仲裁员年终工作总结

仲裁员工作总结

仲裁员年个人工作总结 2014年,在领导及各位同事的支持与帮助下,我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较好地完成了本职工作和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自身素质和工作能力都有了较大提高。现将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认真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水平和业务素质

学习是不断地汲取新信息,获得事业进步的动力。作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队伍的一名新丁,时刻感到自己肩负的担子很重,而自己的学识、能力和阅历与实际工作要求都有一定的距离,所以总不敢掉以轻心,利用工作之余,向书本学习、向周围的领导学习,向同事学习,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 等政治理论,认真学习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刻领会其科学内涵,积极参加党组织的各项活动、履行党员义务,坚决拥护和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自觉加强党性锻炼,党性修养和政治思想觉悟进一步提高。在坚持政治学习的同时,还积极加强业务知识的学习与涉取,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借鉴吸收外地先进办案经验,提高自身业务素质从而实现工作的主动性,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二、尽职尽责,努力完成好本职工作及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积极参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裁审工作,2014年市本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处理各类劳动纠纷2145件,其中参加处理劳动争议案件2142件,参与率达98%,涉案金额约9285万元,结案率达97%,已超额完成上级下达的年终劳动争议仲裁结案率92%的绩效考评任务指标,并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完成归档工作。

三、扎实工作,践行“司法为民”要求

进入仲裁院这个准“准司法”系统是我的一次人生角色重要定位,我信守“以法为准,以人为本,以德为先”的工作理念。在工作中严格按要求,认真细致、高质高效地做好案受理、法律文书送达、庭前准备、庭审记录、参与案前协调等各项工作,在处理的各类劳动争议案件中均能秉公办理,并从中学到了许多专业技能知识。

四、问题不足及来年工作计划

总结一年来的工作与得失,我感触极深,我深知虽然工作上取得了一点成绩,但还存在许多不足与问题,我的工作绩效离领导的要求,与组织的期望还有许多急待改进与完善的地方,突出表现在:一是对法律条文的熟练掌握还有相当一段距离,在法律运用上理论与实践结合不太紧密;二是工作业务水平还不高,学习范围还不够宽。这些我都将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加以对待并着力加以加进与提高,从而使自己逐步具备多方面的工作素养。篇二:仲裁员xxx年个人工作总结doc 仲裁员xxx年个人工作总结 xxx年,在领导及各位同事的支持与帮助下,我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较好地完成了本职工作和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自身素质和工作能力都有了较大提高。现将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认真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水平和业务素质 学习是不断地汲取新信息,获得事业进步的动力。作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队伍的一名新丁,时刻感到自己肩负的担子很重,而自己的学识、能力和阅历与实际工作要求都有一定的距离,所以总不敢掉以轻心,利用工作之余,向书本学习、向周围的领导学习,向同事学习,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在坚持政治学习的同时,还积极加强业务知识的学习与涉取,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借鉴吸收外地先进办案经验,提高自身业务素质,从而实现工作的主动性,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二、尽职尽责,努力完成好本职工作及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积极参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裁审工作,2013年市本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处理各类劳动纠纷145件,其中参加处理劳动争议案件142件,参与率达98%,涉案金额约285万元,结案率达97%,已超额完成上级下达的年终劳动争议仲裁结案率92%的绩效考评任务指标,并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完成归

档工作。

三、扎实工作,践行“司法为民”要求

进入仲裁院这个准“准司法”系统是我的一次人生角色重要定位,我信守“以法为准,以人为本,以德为先”的工作理念。在工作中严格按要求,认真细致、高质高效地做好案受理、法律文书送达、庭前准备、庭审记录、参与案前协调等各项工作,在处理的各类劳动争议案件中均能秉公办理,并从中学到了许多专业技能知识。

四、问题不足及来年工作计划

总结一年来的工作与得失,我感触极深,我深知虽然工作上取得了一点成绩,但还存在许多不足与问题,我的工作绩效离领导的要求,与组织的期望还有许多急待改进与完善的地方,突出表现在:一是对法律条文的熟练掌握还有相当一段距离,在法律运用上理论与实践结合不太紧密;二是工作业务水平还不高,学习范围还不够宽。这些我都将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加以对待并着力加以加进与提高,从而使自己逐步具备多方面的工作素养。 xxx 年xxx月xxx日篇三:2015年仲裁员工作述职

二〇一五年个人述职报告

转眼间2015年已经结束,回顾这一年的工作历程,我在局党组的领导下,在全局同志配合下,圆满完成了目标任务。以下是我的述职报告:

一、 在思想上:

理论学习方面,我在干部网络学院上学习十八大三中全会精神解读、三严三实专题演讲等理论视频共计115个课时,参加支部的三严三实专题学习活动5次,观看革命影片2部。思想认识上,向支部书面汇报了一年的学习心得体会根据,支部会议精神开展了三严三实、四个排查的自我剖析。

二、在工作上:

(一)加强理论学习,提高理论素养。参加市上组织的各类培训,提高自己的理论水平,积极参加渝东南仲裁片区研讨会,与兄弟区县交流提高自己的业务能力。

(二)做好业务工作,一是共参与调处劳动争议案件xxx件,结案xxx件。二是按时、保质完成每月、每季度、的各项报表工作。三是参与区妇联组织的“三八维权周宣传活动”。四是将市局制定的调解庭徽及公示牌全部送达街道镇乡。五是全年撰写信息xx篇。

(三)其他工作,今年积极参加单位组织的演讲比赛、区上组织的朗诵比赛及摆手舞比赛,认真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三、主要不足:还存在经验不足,工作协调能力不够,缺乏创新精神。有瞻前怕后思想,工作主动性不高;面对错

误问题不能大胆站出来说话,责任担当意识不浓。关心群众方面不够仔细、耐心。

四、努力的方向和措施

针对自身的问题和不足,在以后的学习、工作中,在我局的领导和指导下,我将努力做到以下几点:

1、切实加强政治理论学习,进一步明确自己前进的方向,才能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2、在工作中要严于律已,以身作则。在今后的工作中,要注意思想的解放,观念的创新,以适应新时期工作的需求,蹲下来和群众对话,保持平和心态,不急燥,始终要保持平等、公正的态度。

3、端正学习态度,自觉、主动加强项目管理理论学习。加强业务知识学习,努力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

我将在今后的工作和学习中,要在科学理论的指导下不断创新,积极进取,认真做到善于发现新问题,积极探索新情况,不断总结新经验,解决在工作上存在的一些问题。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篇四:2011仲裁科工作总结

二o一一劳动人事调解仲裁工作总结

汤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1年,在局党委、分管领导的正确领导和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指导下,我县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工作以努力构建和谐社会、促进劳动人事关系的和谐稳定为目标,围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不断加大办案力度,提高办案质量,合法公正及时地处理了一批事关职工和用人单位利益的劳动争议案件,有力地维护了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积极稳妥地调处了一批劳动保障信访案件。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现总结如下:

一、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和信访维稳工作取得新进展 今年,在我们努力下,全县劳动人事争议和信访维稳工作进展顺利;有力地推动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的科学发展。

(一)加大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处理力度,当事人合法权益得以维护。坚持“以调为主、调处结合、积极协调、维护和谐”的工作理念,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工作进展顺利。一是加大案件调处力度,劳动关系和谐。今年我们认真贯彻落实《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坚持快立、快审、快结的办案原则,积极处理各类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有效

化解了因金融危机造成的就业矛盾,维护了和谐稳定的劳动秩序。全年共受理各类劳动争议案件75起,结案45起,涉及职工当事人108人,经济标的50万元。各类劳动人事争议按用人单位性质划分,国有企业14起,民营企业31起;按争议性质划分,劳动报酬争议9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争议26起;其他案件6起,以工伤争议为主;内有集体争议2起,涉及职工当事人32人。按处理方式划分,本内结案45起,调解9起,裁决32起,撤诉4起案件调解率较往年明显上升。二是劳动人事仲裁工作开展情况。我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成立于

2005年,目前与局信访仲裁股合署办公。现有专、兼职工作人员5人,设有立案庭、综合庭,并有一个60平方米的仲裁庭,庭内设有电脑、打印机等设备,庭审书记员实现了同步电脑录入,实现了无纸化办公。每年平均受理仲裁案件百余起,结案率都为100%,无积压案件。近年来,我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在省、市业务部门的具体指导和关怀下,通过抓仲裁庭建设、提升人员综合素质、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依法处理劳动纠纷,有力地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合法权益,为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三是不断改进办案方式,努力提高办案质量。为进一步提高办案质量,我们积极探索、优化办案方式,实施集体争议分案处理,根据案情和当事人的情况,按照先易后难

的方法,化解纠纷,调解矛盾,把面上的问题化为点来处理,力争事实认定清楚,案件处理准确,同时有力的减少了群访案件的发生,全县集体劳动争议明显减少,案件处理的精确度明显提高。积极探索“和谐办案”方式,灵活运用调解手段,促成案件调解率明显上升,并对当事人履行给付义务进行监督,有力地解决了“执行难”的问题,从而减轻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做到了“案结事了、息事宁人”的办案效果,有力地促进了社会的稳定。四是加强仲裁员队伍建设。今年,全县5名仲裁办案人员参加了全省2011仲裁员培训班并取得了仲裁员资格证书,为我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提供了人力资源保障。五是及时做好案件的整理归档工作。全年受理的各类案件按期结案的同时,做到归档工作及时无误,保证了个案资料的完整性,使办案工作更加规范。六是认真做好仲裁信访信息统计报送工作。本次政府机构改革后,国家人社部对劳动人事争议、信访维稳工作统计报表做了大幅调整补充,报表更加完备科学,今年我们认真学习报表,研究报表,及时、准确报送。

(二)积极稳妥地处理了劳动人事调解仲裁及信访问题,确保社会稳定 。今年,我们认真落实《信访条例》和全市信访工作会议精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制度措施,妥善解决突出问题,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全年受理的101件群众来信, 254批347人次来访,已全部办理答复,信访总量比去年有所增加,信访形势总体温和。一是健全机构,为做好信访工作提供组织保证。年初,根据全县信访工作会议、信访联席会议精神及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系统信访维稳和综合治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安排,我局及时调整成立了信访维稳工作领导小组,各乡、镇、社区、企事业单位也成立了相应的工作机构,使信访工作有人管有人抓,形成了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二是深入摸底,认真开展大接访活动。2011年,根据我县信访联席会议办公室安排,我局制定大接访实施方案,积极开展了大接访活动,全年全局共有16人次领导和36人次科级干部参加本局信访接访活动。通过大接访活动,集中解决了一批容易引发信访突出问题和群体性事件的矛盾纠纷及隐患,解决了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尽最大努力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把上访人员的问题解决在当地。真正做到了“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结果”和“事要解决”的目的。

二、我县劳动人事调解仲裁工作开展的情况

(一)努力加强仲裁庭建设,创立行政执法优质品牌。强化劳动仲裁机构的基础建设,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成立后,我们提出了“创建劳动人事仲裁品牌,树立劳动人事仲裁形象”的工作思路,主要抓了四方面的工作。一是加强规范化仲裁庭建设。为了适应时代的需要,根据省、市业务部门要求积极开展创“三优”文明窗口活动,经过不懈努力争取,县财政为仲 裁庭的建设专项拨款4万元,建成了一个60余平方米的标准化仲裁庭,多次得到了来考察指导工作的省、市领导的充分肯定。现在庭审书记员实现了同步电脑录入,实现了无纸化办公。 二是加强制度建设。为了规范仲裁员的行为,依法办案,我们进一步完善了各项规章制度,制定了行为规范、程序规范等一整套制度,使争议仲裁工作各个环节、程序有章可循,有的放矢,责任落实明确,减少了工作失误。三是加强队伍建设。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成立后,把素质高、肯钻研、有经验、有能力的同志调到仲裁岗位,目前设置5名专、兼职仲裁员,提高了专业水平,提高了办案能力,提高了工作效率。四是加强档案管理工作。逐步实现档案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前几年因为仲裁院档案管理人员不稳定,造成档案工作缺乏连续性,直接影响了档案工作的管理。目前所有归档案卷均做到了文书材料齐全,手续完备,排列有序,装订整齐、规范、牢固。 通过以上“四个加强”工作,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信誉度提高了,当事人对劳动人事仲裁的信任增强了,特别是招商引资企业加强了与劳动人事仲裁的联系,积极主动地接受政策咨询和争议处理。由于影响扩大,原来不了解劳动人事仲裁的群众知道了解决争议的渠道,在整个社会层面,劳动人事仲裁的权威性已得到认可。初步实现了创造行政执法“优质品牌”的工作目标。篇五:仲裁工作总结 2013年仲裁工作总结

一、工作情况汇报 从2013年5月进入仲裁委,我跟着陈老师负责受理兼办案工作。从5月份至今,跟着师傅接待、受理、送达案件150件。办案方面也是和师傅一起,跟着参与办理了 件,其中2013年完整的案件,从立案开始完整的学习的案件15件。

二、办案仲裁员情况

(一)从5月份至今,接触的仲裁员共24个,总体评价和陈老师的评价一致。

三、不足之处

(一)开庭时有些作为边裁的仲裁员大部分时间不在状态,不关心庭审活动,没有充分发挥仲裁庭的作用。

(二)完善仲裁委网站,及时更新,把仲裁动态、仲裁信息、仲裁知识通过网络形式向社会传播。很多当事人去查询时想要的一些格式文书找不到,相关仲裁员信息未及时更新,没有发挥网站应有的宣传作用。

(三)受理文书送达时部分被申请人签收,部分未签收,仅对未签收的当事人进行公告,尔后组庭、开庭等文书之前已签收的当事人不收的情形如何处理?如何完善?

四、个人建议

(一)继续做好仲裁法律制度的宣传普及工作。在本市 各媒体上的仲裁宣传推荐工作。积极向报刊杂志投稿宣传仲裁制度,在各类报纸上发表宣传仲裁机构和仲裁制度的文章多篇。通过典型案例介绍、知识讲座等形式,宣传推广仲裁法律制度,扩大仲裁机构的知名度。借助各类大型活动,积极组织对外宣传。参加“3〃15”大型咨询活动和商品房展示交易大会等,设立咨询台,发放宣传资料,耐心解答法律知识。

(二)建立异地仲裁委兄弟关系。加强与异地仲裁委联系,做好重要案件异地仲裁文书送达、仲裁保全等方面的协助工作。

(三)将视为送达编入仲裁规则。合同中约定“按该地址送达即视为送达”,按该地址送达即为有效送达方式。

第二篇:仲裁员年个人工作总结

2014年,在领导及各位同事的支持与帮助下,我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较好地完成了本职工作和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自身素质和工作能力都有了较大提高。现将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认真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水平和业务素质

学习是不断地汲取新信息,获得事业进步的动力。作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队伍的一名新丁,时刻感到自己肩负的担子很重,而自己的学识、能力和阅历与实际工作要求都有一定的距离,所以总不敢掉以轻心,利用工作之余,向书本学习、向周围的领导学习,向同事学习,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 等政治理论,认真学习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刻领会其科学内涵,积极参加党组织的各项活动、履行党员义务,坚决拥护和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自觉加强党性锻炼,党性修养和政治思想觉悟进一步提高。在坚持政治学习的同时,还积极加强业务知识的学习与涉取,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借鉴吸收外地先进办案经验,提高自身业务素质从而实现工作的主动性,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二、尽职尽责,努力完成好本职工作及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积极参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裁审工作,2014年市本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处理各类劳动纠纷2145件,其中参加处理劳动争议案件2142件,参与率达98%,涉案金额约9285万元,结案率达97%,已超额完成上级下达的年终劳动争议仲裁结案率92%的绩效考评任务指标,并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完成归档工作。

三、扎实工作,践行“司法为民”要求

进入仲裁院这个准“准司法”系统是我的一次人生角色重要定位,我信守“以法为准,以人为本,以德为先”的工作理念。在工作中严格按要求,认真细致、高质高效地做好案受理、法律文书送达、庭前准备、庭审记录、参与案前协调等各项工作,在处理的各类劳动争议案件中均能秉公办理,并从中学到了许多专业技能知识。

四、问题不足及来年工作计划

总结一年来的工作与得失,我感触极深,我深知虽然工作上取得了一点成绩,但还存在许多不足与问题,我的工作绩效离领导的要求,与组织的期望还有许多急待改进与完善的地方,突出表现在:一是对法律条文的熟练掌握还有相当一段距离,在法律运用上理论与实践结合不太紧密;二是工作业务水平还不高,学习范围还不够宽。这些我都将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加以对待并着力加以加进与提高,从而使自己逐步具备多方面的工作素养。

第三篇:仲裁员XXX年个人工作总结

XXX年,在领导及各位同事的支持与帮助下,我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较好地完成了本职工作和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自身素质和工作能力都有了较大提高。现将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认真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水平和业务素质学习是不断地汲取新信息,获得事业进步的动力。作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队伍的一名新丁,时刻感到自己肩负的担子很重,而自己的学识、能力和阅历与实际工作要求都有一定的距离,所以总不敢掉以轻心,利用工作之余,向书本学习、向周围的领导学习,向同事学习,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在坚持政治学习的同时,还积极加强业务知识的学习与涉取,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借鉴吸收外地先进办案经验,提高自身业务素质,从而实现工作的主动性,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二、尽职尽责,努力完成好本职工作及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积极参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裁审工作,2013年市本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处理各类劳动纠纷145件,其中参加处理劳动争议案件142件,参与率达98%,涉案金额约285万元,结案率达97%,已超额完成上级下达的年终劳动争议仲裁结案率92%的绩效考评任务指标,并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完成归

档工作。

三、扎实工作,践行“司法为民”要求

进入仲裁院这个准“准司法”系统是我的一次人生角色重要定位,我信守“以法为准,以人为本,以德为先”的工作理念。在工作中严格按要求,认真细致、高质高效地做好案受理、法律文书送达、庭前准备、庭审记录、参与案前协调等各项工作,在处理的各类劳动争议案件中均能秉公办理,并从中学到了许多专业技能知识。

四、问题不足及来年工作计划

总结一年来的工作与得失,我感触极深,我深知虽然工作上取得了一点成绩,但还存在许多不足与问题,我的工作绩效离领导的要求,与组织的期望还有许多急待改进与完善的地方,突出表现在:一是对法律条文的熟练掌握还有相当一段距离,在法律运用上理论与实践结合不太紧密;二是工作业务水平还不高,学习范围还不够宽。这些我都将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加以对待并着力加以加进与提高,从而使自己逐步具备多方面的工作素养。

XXX

年XXX月XXX日

第四篇:常见劳动仲裁案件仲裁请求总结

劳动纠纷案件常见仲裁请求总结

前言

《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社会保险法》颁布施行后,越来越多的劳动者通过各种媒介了解到自己的权利,虽然劳动仲裁免费、劳动仲裁时效变长,但在用人单位面前,劳动者的诉讼能力显得相对薄弱。令人欣慰的是,有不少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违法用工时能够勇敢地、坚决地通过劳动仲裁、法院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注:本文内容涉及诸多请求项目,无法一一展开(部分项目另附链接),读者需要结合具体案件的具体情况,并依据更加具体的法律条款才能对案情有更准确的把握。切勿生搬硬套!

一、劳动纠纷案件涉及的主要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6.《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四) 11.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粤高法[2012]284号,下称“省纪要”)

12.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粤高法发[2008]13号,下称“省08意见”)

1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粤高法发[2002]21号,下称“省02意见”)

14.„„

二、常见仲裁(诉讼)请求——金钱类

(一)社保方面 1.补缴社保

劳动者请求补缴社保,仲裁委、法院一般不会支持,但倘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达成协议,仲裁委、法院作出的调解书中可以对社保问题进行确定,具有法律效力。

注意:

(1)劳动者不愿意购买社保(签了承诺书),且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已经将社保单位应缴部分作为工资一同发放的,劳动者事后以用人单位未购买社保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经济补偿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法院不支持经济补偿。

1 但劳动者事后反悔在合理期间内要求用人单位购买社保,用人单位拒不购买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经济补偿。(省纪要第25条)

另外,承诺书中约定由用人单位将社保用人单位需要缴付的部分以工资方式发到劳动者手中,且用人单位能够证明的,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补买社保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退还该部分“工资”。

(2)劳动者可以单就确认事实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申请仲裁,待裁决或判决生效后,劳动者可以凭据生效文书到社保局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保。

2.支付社保待遇

由于用人单位未购买社保,发生工伤、非因工患病、生育等情况,而导致劳动者经济损失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赔偿相应损失。

(二)违法约定试用期并已实际履行的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注意:举例,一年的合同可以有两个月的试用期)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广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研讨会会议纪要》

29、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试用期违反法律规定,且已经实际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 规定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无需再行支付超过法定试用期间的工资差额。

(三)二倍工资 法律链接:

《劳动合同法》

【支付情形一】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注:即最长为11个月)

【支付情形二】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 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注:支付期限无限长)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计算期间】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省纪要》

【计算基数】14.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者虽通知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用人单位未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当月应得工资,但不包括以下两项:

(一)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劳动报酬,如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年底双薪以及按照季度、半年、年结算的业务提成等;

(二)未确定支付周期的劳动报酬,如一次性的奖金,特殊情况下支付的津贴、补贴等。

【支付情形三】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超过一个月双方仍未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要求支付二倍工资的,应予支持。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需再支付用工之日起满一年后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时效】15.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仲裁时效,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确定。用人单位应支付的二倍工资差额,从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起往前倒推一年,按月计算,对超过一年的二倍工资差额不予支持。(实践中,计算精确 3 到天)

【倒签合同期限】

《广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研讨会会议纪要》

26、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续签的双倍工资问题,应分四种情形处理:(1)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一直未续签合同、且原合同未约定到期自动续延的,除用人单位能够证明未续签合同的责任在于劳动者外,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双倍工资。(2)劳动合同约定期满自动续延的,可视为合同已经续签,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双倍工资。(3)到期后未及时续签,经过一段时间后才续签了劳动合同,对于该“空档期”,可分具体情况:如果“空档期”不超过一个月,可视为合理协商期,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双倍工资;如果“空档期”过长、超过一个月的,除用人单位能够证明未续签合同的责任在于劳动者外,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双倍工资。(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倒签”劳动合同的,可视为劳动者确认劳动合同期限已经涵盖未签合同期间,属于劳动者的追认,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倒签”期间的双倍工资。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佛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自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一个月后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约定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建立劳动关系之日开始的,用人单位无须承担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的责任。

(四)代通知金 【劳动者常见误区】并非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都需要支付代通知金,只有在三种法定情形下才需要支付。

法律链接:

《劳动合同法》

【三种法定情形】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计算基数】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

4 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省纪要》

26.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为由,向用人单位主张一个月工资赔偿的,不予支持。(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可能有代通知金)

(五)经济补偿、赔偿金

内容较多,请见另文《简析劳动纠纷中经济补偿金与赔偿金的计算》,http://user.qzone.qq.com/376784230/blog/1378446922 。

(六)加班费

内容较多,请见另文《简析加班工资的计算》,http://user.qzone.qq.com/376784230/blog/1380537666 。

(七)高温津贴

依据《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等相关规定,从2012年起,高温津贴为每月150元,每年6月、7月、8月、9月、10月共计发5个月,总共750元。工作环境温度由用人单位举证。

注意:有夜班的,可以按比例减去。 法律链接:

《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

第十三条 每年6月至10月期间,劳动者从事露天岗位工作以及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广东省人社厅等部门)

第三条 劳动者从事露天岗位工作以及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以下统称高温作业),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在工资清单中列明具体项目及数额。(未列明的,需要补发)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情况及高温津贴发放情况,并至少保存二年。

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情况以及高温津贴发放情况,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作业场所温度由用人单位举证)

更多内容,可参考:广州人社局网《高温津贴政策问答》, http:///376784230/blog/1387855693 。

6 5.产假、流产假 法律链接: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

第三十一条 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产假(不论正产或小产),应包括星期日及法定假日在内,不再补假。

6.看护假 法律链接:《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七条 本省户籍独生子女父母,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以下优待奖励补助:

(五)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三十五日的产假;男方享受十日的看护假。产假、看护假期间,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7.哺乳假 法律链接:《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九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九)工伤保险待遇

所涉内容较多,详见另文:《工伤纠纷处理实务简析》,http://user.qzone.qq.com/376784230/blog/1375964290 。

法律链接:《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1.赔付工伤待遇 参考链接:《广东省工伤保险待遇一览表(2011年修订版)》,http://user.qzone.qq.com/376784230/blog/1376042101 。

2.补足工伤待遇 法律链接:《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少报职工工资,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工伤保险待遇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补足。

3.精神损害赔偿 法律链接:《省纪要》

7 5. 劳动者因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工伤或被诊断患有职业病,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已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用人单位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应予支持。

(十)非因工死亡

何谓“非因工死亡”?司法实践倾向性意见:除工伤死亡外,其它原因导致的员工死亡均可认定为非因工死亡。实践中,也不排除部分地区认定(故意)犯罪导致的死亡不享受非因工死亡待遇。

法律链接:

《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

十、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发给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

丧葬补助费的标准:3个月工资(月工资按当地上社会月平均工资计,下同);

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标准:6个月工资;(即,无供养亲属的,无此项补偿)

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在职职工6个月工资;离退休人员3个月工资。 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死亡,由当地社会保险机构按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发放待遇;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除有规定纳入社会保险支付的地方外,由企业按上述标准发给死亡抚恤待遇。

《广东省劳动厅关于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对象的批复》(粤劳薪[1997]233号) 惠州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是否按供养关系给予的请示》(惠市劳薪[1997]7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粤劳薪[1997]115号)第十条规定的死亡抚恤待遇标准,是在国家《劳动保险条例》规定标准的基础上调整提高的,同时增加了一次性抚恤金待遇。一次性抚恤金是对死亡职工直系亲属的慰问,因此发放对象应是死者的直系亲属。而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必须是与死者生前有供养关系的直系亲属才能、享受。

此复。

广东省劳动厅

一九九七年八月五日 《社会保险法》

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

8 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十一)用人单位“三期”期间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 用人单位在“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违法解除与女职工的劳动关系的,已有司法判例支持劳动合同期满前剩余期间的全部劳动报酬、孕期工资、哺乳期部分工资、生育待遇等。

法律链接:

《广州市中院民事审判若干问题的解答(2010年)》

十五、女职工在怀孕期间被用人单位解雇,因客观原因造成三期待遇损失的,如何补偿?

答:产期应按正常工资标准足额支付,哺乳期和孕期可按其本人正常工资的20%支付,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十二)押金、保证金或罚款

部分用人单位对部分岗位会向职工提出收取工作服、工作卡或培训押金,这些都是违法的,可以在仲裁中一并要求返还。

另外,广东省(除深圳特区外)内的用人单位不得对劳动者罚款,仲裁时,也可以要求返还罚款。

法律链接:

《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五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了罚款内容,或者其扣减工资的规定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实施罚款或者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扣减劳动者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被罚款或者扣减工资的人数每人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依照规章制度对劳动者实施经济处分的,单项和当月累计处分金额不得超过该劳动者当月工资的百分之三十,且对同一违纪行为不得重 9 复处分。

实施处分后的月工资不得低于市政府公布的特区最低工资标准。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可以从员工工资中扣减下列费用:

(一)员工赔偿因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按照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的违纪经济处罚;

(三)经员工本人同意的其他费用。

用人单位每月扣减前款第

(一)、

(二)项费用后的员工工资余额不得低于最低工资。

(十三)向不具体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索赔项目限制 这类“用人单位”,例如,无照经营的“公司”、“企业”、“厂”,又如,筹备设立过程中的法人。

法律链接:

《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三条 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省纪要》

34.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承担责任的范围应以《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的内容为限,即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和损害赔偿责任,但不包括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劳动者因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未为其参加社会保险导致的医疗费、失业待遇及生育待遇损失属于损害赔偿责任范围。

三、常见仲裁(诉讼)请求——其它类

(一)确认存在劳动关系

此请求主要适用在工伤认定之前的劳动关系确认、补缴社保时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间确认。

大多数工伤认定不需要走此程序。但部分劳动者确实一时难以拿出证据证明或劳动局要求较为严格时,则需要通过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的证明,详见另文《简析劳动关系的证明》,http://user.qzone.qq.com/376784230/blog/1378358527 。

(二)恢复劳动关系

此请求针对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在提出该请求的同时,可以同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在被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期间的工资。

法律链接:《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

10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被裁决撤销或者判决无效的,应当支付劳动者在被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期间的工资,其工资标准为劳动者本人前十二个月的平均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劳动者已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应当全部退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对前款规定的期间有争议的,可以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予以裁决。

(三)恢复工作岗位

此请求针对用人单位违法调岗。遇到用人单位违法调岗,可以先考虑通过录音录像等证明调岗的事实,然后去劳动局投诉处理。

关于调岗的内容,具体请见另文:《被调岗,你不得不防》,http://user.qzone.qq.com/376784230/blog/1351210055 。

(四)确认与用人单位已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法律链接:《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省纪要》

16.劳动者依法请求用人单位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人事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将诉讼请求变更为确认双方已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拒不变更的,劳动人事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不得直接判令双方当事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可以依法确认双方当事人已存在事实上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并参照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内容。

17.劳动者虽然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但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该固定期限劳 11 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又请求与用人单位重新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不予支持。

18.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因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

(一)、

(三)、

(四)项规定情形而续延,致使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予支持。(用人单位无选择权)

19.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提出续订劳动合同并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选择权)

20.劳动关系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

(一)、

(二)、

(三)项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协商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提出的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福利待遇等事项不低于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前的标准,劳动者拒不接受的,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合同,且无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四、仲裁请求的时效问题 法律链接: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仲裁委可以直接援引仲裁时效规定,不需要当事人以此提出抗辩)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五、小结

现阶段,许多企业人事管理都尚不规范、完善,不少用人单位倚仗其强势地位违法用工,给劳动者的身心健康、家庭和谐造成严重的损害,而劳动者普遍不太懂法律,地方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管不给力甚至官商勾结、权钱交易,都给劳动者的维权过程带来重重阻碍。

在办案过程中,不可否认,不少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仲裁也受到劳动局的干扰,不少劳动纠纷案件在仲裁中败诉却在诉讼中取得胜诉。这都需要劳动者坚定信

12 心,相信法院会给予公正裁判。

第五篇:仲裁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总结

XX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召开2012年仲裁工作总结暨2013年座谈会,仲裁委员会委员、抽调人员到仲裁办工作的单位领导、仲裁办工作人员、仲裁员等近20人参加了会议。会上农业和科学技术局党委书记、仲裁办公室主任王树良同志向参会的各位委员汇报了两年多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情况,XX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成立以来,仲裁办公室共接受群众咨询服务80余起,接待来访人员500余人次,先后受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案件52起。其中:有1起因一方当事人外出务工无法联系等因素中止仲裁程序,有29起因不属于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不予立案,有14起启动仲程序开庭仲裁庭审完结,并作出仲裁裁决。有2起通过做当事人双方的思想工作,于开庭前组织进行主调解,并作出了仲裁调解书。有6起申请人申请条件不完备暂不立案。其中:2012年:接受群众咨询服务32起,接待来访人员300余人次,受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案件16起。其中:有6起启动仲程序开庭仲裁庭审完结,并作出仲裁裁决。有2起通过做当事人双方的思想工作,于开庭前组织进行主调解,并作出了仲裁调解书。有2起因不属于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不予立案,有6起申请人申请条件不完备暂不立案。

各位委员对仲裁办所做的工作给予了充分的肯定,并对下步工作进行了交流指导。仲裁委员会冯再坤副主任认为,仲裁办工作人员在抽调到仲裁办工作期间,一是履行了工作职责;二是加强了学习;三是工作成效明显。同时,对下步工作提出了几点意见,一是抽调人员到仲裁办工作的单位领导要继续支持好此项工作;二是要抓好仲裁员队伍的学习培训;三是抓好制度建设和工作规范;四是抓好调解、仲裁案件的建档归档管理工作;五是抓好调解、仲裁案件的回访工作。切实有效开展好我县农村承包土地纠纷调解仲裁工作,公正、公平、及时解决我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本文来自 99学术网(www.99xueshu.com),转载请保留网址和出处

上一篇:重点工作督查通知单下一篇:中层领导力与执行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