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2022-12-21

第一篇: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题库

一、判断题

1、办理行政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

2、办理未成年人的行政案件,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保障其合法权益。(对)

3、办理行政案件,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可以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询问。对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当事人,可以为他们提供翻译。(错)

4、移交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的行政案件,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在移交前可以收集证据,但无需配合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开展调查取证工作。(错)

5、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对)

6、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指定管辖,但不能直接办理。(错)

7、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对)

8、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的,应当书面通知被指定管辖的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的公安机关。上级公安机关直接办理的可以不通知。(错)

9、国有林区的森林公安机关管辖林区内发生的行政案件。(对)

10、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对)

11、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回避的,应当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对)

12、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回避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口头提出申请的,公安机关不予受理。(错)

13、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不得申请回避的。(错)

14、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对)

15、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不一定都是证据。(错)

16、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执法公正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错)

17、公安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违法嫌疑人是否违法、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对)

18、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采用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对)

19、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执法公正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错)

20、书证有更改或者更改迹象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或者书证的副本、复制件不能反映书证原件及其内容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对)

21、法律文书送达的期间包括路途上的时间。(错)

22、违法行为人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对)

23、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应当在二日内送达。(错)

24、当场处罚不需收集证据(错)

25、当场处罚不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也不需告知违法行为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错)

26、当场处罚应当当场收缴罚款。(错)

27、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可以由人民警察一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

28、公安机关调查取证时,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对)

29、安全检查需要开具检查证。(错)

30、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并在现场笔录中注明。(对)

31、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可以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错)

32、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办案人民

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注明。(对)

33、检查时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制作检查笔录,不再制作现场笔录。(对)

34、当场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返回单位后立即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对)

35、公安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对)

36、继续盘问的时限一般为十二小时;对在十二小时以内确实难以证实或者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的,可以延长至二十四小时。(对)

37、违法嫌疑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可以通知其家属、亲友或者所属单位将其领回看管。(对)

38、对行为举止失控的醉酒人,可以进行约束,约束过程中,应当指定专人严加看护。确认醉酒人酒醒后,应当立即解除约束,并进行询问。约束时间计算在询问查证时间内。(错)

39、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应当制作受案登记表。(错)

40、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对)

41、行政案件移送管辖的,询问查证时间和扣押等措施的期限重新计算。(对)

42、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应当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错)

43、单位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规定,需要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询问的,不适用传唤。(错)

44、使用传唤证传唤的,违法嫌疑人被传唤到案后和询问查证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在传唤证上填写违法嫌疑人到案和离开时间并交由违法嫌疑人签名。(错)

45、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违法嫌疑人。(对)

46、询问违法嫌疑人,应当在公安机关的办案场所进行。(对)

47、询问查证期间应当保证违法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但无需在询问笔录中注明。(错)

48、在询问查证的间隙期间,不得将违法嫌疑人送入候问室,按照候问室的管理规定执行。(错)

49、询问时,应当全程录音、录像,并保持录音、录像资料的完整性。(错)

50、办案的人民警察不得要求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自行书写书面材料。(错)

51、办案人民警察收到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提供的书面材料后,应当在首页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名。(对)

52、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必要时可以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进行核查。(错)

53、行政案件现场勘验参照刑事案件现场勘验的有关规定执行。(对)

54、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公共场所进行日常执法监督检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不适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八条第一款有关检查的规定。

55、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民警进行。(错)

56、依法对卖淫、嫖娼人员进行性病检查,应当由医生进行。(对)

57、禁止强迫或者暗示鉴定人作出某种鉴定意见。(对)

58、对人身伤害的鉴定由法医进行。(对)

59、对需要进行伤情鉴定的案件,被侵害人拒绝提供诊断证明或者拒绝进行伤情鉴定的,公安机关不得作出处理决定。(错)

60、经公安机关通知,被侵害人无正当理由未在公安机关确定的时间内作伤情鉴定的,视为拒绝鉴定。(对)

61、 涉案物品价值不明或者难以确定的,公安机关可以委托价格鉴证机构估价。(错)

62、对涉嫌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驾驶机动车的人员,应当对其进行体内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检验。(错)

63、当事人对呼气酒精测试结果无异议的,应当签字确认。事后提出异议的,不予采纳。(对)

64、鉴定意见可以附有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质证明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错)

65、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作为公安机关认定人身伤害程度的依据的,可以将诊断证明结论书面告知违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错)

66、同一行政案件的同一事项重新鉴定以二次为限。(错) 6

7、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决定重新鉴定。(对) 6

8、鉴定费用由公安机关承担,但当事人自行鉴定的除外。(对) 6

9、辨认由二名办案人民警察主持。(错)

70、同一辨认人对与同一案件有关的辨认对象进行多组辨认的,不得重复使用陪衬照片或者陪衬人。(对)

71、辨认人不愿意暴露身份的,对违法嫌疑人的辨认应当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为其保守秘密。(错)

72、对于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和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应当予以登记,但不得扣押或者扣留。(对)

73、对于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和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得扣押或者扣留。但是与案件有关必须鉴定的,可以依法扣押,结束后应当立即解除。(对)

74、公安机关依法实施查封时,对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公民个人及其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不得查封。(对)

75、场所、设施、物品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公安机关根据办案的需要,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实施查封。(错)

76、 对抽取的样品应当及时进行检验。经检验,能够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依法扣押、先行登记保存或者登记;不属于证据的,应当及时返还样品。样品有减损的,应当予以补偿。(对)

77、先行登记保存期间,证据持有人及其他人员不得损毁或者转移证据。(对)

78、证据保全决定书应当附清单,载明被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场所、设施、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特征等,由办案人民警察和当事人签名后,一份交当事人,一份附卷。有见证人的,还应当由见证人签名。(对)

79、对物品需要进行鉴定的,鉴定期间不计入扣押、扣留、查封期间,但应当将鉴定的期间书面告知当事人。(对)

80、解除证据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退还财物,并由当事人签名确认。(对)

81、行政案件变更管辖时,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随案移交,并书面告知当事人。(对)

82、对依据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作出的罚款处罚,适用听证的罚款数额按照地方规定执行。(对)

83、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业务部门以及出入境边防检查站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其非本案调查人员组织听证。(对)

84、公安机关可以因违法嫌疑人提出听证要求而加重处罚。(错) 8

5、本案调查人员不得担任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但可以担任记录员。(错)

86、与听证案件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听证的,应当允许。(对)

87、违法嫌疑人放弃听证或者撤回听证要求后,处罚决定作出前,又提出听证要求的,公安机关不应当允许(错)。

88、认为听证申请人的要求不符合听证条件,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制作不予受理听证通知书,告知听证申请人。逾期不通知听证申请人的,视为受理。(对)

89、听证申请人不能按期参加听证的,可以申请延期,是否准许,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错)

90、二个以上违法嫌疑人分别对同一行政案件提出听证要求的,应当合并举行。(错)

91、同一行政案件中有二个以上违法嫌疑人,其中部分违法嫌疑人提出听证申请的,应当在听证举行后一并作出处理决定。(对)

92、听证过程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会作证,调取新的证据。(对)

93、听证申请人撤回听证申请的应当中止听证。(错) 9

4、因回避致使听证不能继续进行的可以终止听证。(错) 9

5、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对)

96、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不需在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载明。(错)

97、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免除行政处罚。(错)

98、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予以行政处罚。(错)

99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错)

100、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错)

10

1、 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公安行政处罚的应当从重处罚。(对)

10

2、一人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应当制作一份决定书。(错)

103一个案件有多个违法行为人的,分别决定,可以制作一式多份决定书。(对)

10

4、行政拘留处罚执行完毕前,发现违法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拘留决定的,应当与正在执行的行政拘留合并执行。(错)

10

5、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作出处罚决定,但不送拘留所执行。(错)

10

6、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对) 10

7、办理其他行政案件,有法定办案期限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办理。(对)

10

8、对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逃跑等客观原因造成案件在法定期限内无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继续进行调查取证,并向被侵害人说明情况,不再作出处理决定。(错)

10

9、尽管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是违法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都不能作出处理决定。(错)

110、公安机关不得因违法嫌疑人申辩而加重处罚。(对) 1

11、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转为刑事案件办理或者移送有权处理的主管机关、部门办理,应当撤销行政案件。(错)

1

12、对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予以行政拘留的,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经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许可。(错)

1

13、作出社区戒毒决定的,应当通知被决定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

1

14、被处理人拒不提供家属联系方式或者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可以不予通知,但应当在附卷的决定书中注明。(对)

1

15、对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调解组织申请处理。(对)

1

16、结伙斗殴或者其他寻衅滋事的不适用调解处理。(对) 1

17、调解时当事人为年满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本人同意不通知的,可以不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对)

1

18、调解时违法嫌疑人可以委托他人参加调解。(错) 1

19、对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保存案件证据材料,与其他文书材料和调解协议书一并归入案卷。(对)

120、调解达成协议并履行的,公安机关可以不处罚。(错)

1

21、对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纠纷,公安机关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错)

1

22、调解案件的办案期限从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达成协议不履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对)

1

23、当事人自行和解并履行和解协议,公安机关不得予以治安管理处罚。(错)

1

24、涉案财物的保管费用由被处罚人承担。(错)

1

25、对涉案财物应当统一管理,公安机关办案部门应当指定承担具体办案工作的民警负责涉案财物的管理工作。(错)

1

26、对查封的场所、设施、财物,可以委托当事人保管,当事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臵。(错)

1

27、对查封的场所、设施、财物,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公安机关先行赔付后,不得向第三人追偿。(错)

1

28、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部门和办案部门应当建立电子台账,对涉案财物逐一编号登记,载明案由、来源、保管状态、场所和去向。(对)

1

29、在异地或者在偏远、交通不便地区提取涉案财物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返回单位后的四十八小时内移交。(错)

130、对情况紧急,需要在提取涉案财物后的二十四小时内进行鉴定、辨认的,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在完成鉴定、辨认后的十二小时内移交。(错)

1

31、因询问、鉴定、辨认、检验等办案需要,办案民警可以直接向保管人员调用涉案财物,并及时归还。(错)

1

32、对易燃、易爆、毒害性、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存放在符合危险物品存放条件的专门场所。(对)

1

33、对不宜入卷的物证,应当拍照入卷,原物在结案后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对)

1

34、在行政处理决定作出后,应当对涉案财物作出处理。(错) 1

35、收缴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对)

1

36、追缴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但是,追缴的财物应当退还被侵害人的,公安派出所可以追缴。(对)

1

37、被处理人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理决定暂缓执行。(错)

138公安机关在依法作出强制执行决定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事先催告被处理人履行行政处理决定。(对)

1

39、代履行的费用由公安机关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错)

140、需要立即清理道路的障碍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或者有其他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错)

1

41、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公安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对)

1

42、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公安机关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的。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对)

1

43、公安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对)

1

44、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作出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并注明日期。(对)

1

45、公安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强制执行申请、不予强制执行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错)

1

46、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终结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对)

1

47、公安机关作出罚款决定,被处罚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对)

1

48、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处五十元以下罚款和对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处罚款,公安机关及其办案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错)

1

49、对违反治安管理、交通管理以外的违法行为人当场处二十元

以下罚款的,公安机关及其办案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

150、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出具省级或者国家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对)

1

51、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罚款之日起三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错)

1

52、对被决定行政拘留的人不得在异地执行。(错)

1

53、对同时被决定行政拘留和社区戒毒或者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应当先执行行政拘留。(对)

1

54、对同时被决定行政拘留和社区戒毒或者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行政拘留的期限不计入社区戒毒,但可以折抵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拘留一日折抵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一日。(错)

1

55、拘留所不具备戒毒治疗条件的,可由公安机关管理的强制隔离戒毒所代为执行行政拘留。(对)

1

56、被处罚人在行政拘留执行期间,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申请的,拘留所可以准许。(错)

1

57、对同一被处罚人,不得同时责令其提出保证人和交纳保证金。(对)

1

58、公安机关经过审查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担保人符合条件的,由担保人出具保证书,并到公安机关将被担保人领回。(对)

1

59、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担保人在暂缓执行行政拘留期间,不愿继续担保或者丧失担保条件的,行政拘留的决定机关应当责令被处罚人重新提出担保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对)

160、行政拘留的决定机关责令被处罚人重新提出担保人或者交纳保证金时,被处罚人不提出担保人又不交纳保证金的,行政拘留的决定机关应当将被处罚人送拘留所执行。(对)

16

1、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保证金可以由银行代收。(错) 16

2、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保证金应当由办案部门妥善保管。(错) 16

3、作出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或者执照处罚的,应当在被

吊销的许可证或者执照上加盖吊销印章后收缴。(对)

16

4、对被决定社区戒毒的人员,公安机关应当送其到户籍所在地接受社区戒毒。(错)

165 、办理涉外行政案件,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对)

16

6、 办理涉外行政案件,外国籍当事人不得自己聘请翻译。(错) 16

7、对外国人实施拘留审查,应当出示拘留审查决定书,并在二十四小时内进行询问。(对)

16

8、对国籍、身份不明的,拘留审查期限自查清其国籍、身份之日起计算。(对)

16

9、对国籍、身份不明的,限制活动范围期限自查清其国籍、身份之日起计算。(对)

170、外国人对继续盘问、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遣送出境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错)

17

1、 外国人在被行政拘留、拘留审查或者其他限制人身自由以及限制活动范围期间,其所属国家驻华外交、领事官员要求探视的,决定机关应当及时安排。(对)

17

2、 行政案件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予以结案。(对) 17

3、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转为刑事案件办理的,行政案件应当予以结案。(对)

17

4、 终止调查时,违法嫌疑人已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对)

二、单项选择题

1、办理行政案件应当坚持()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A)

A、教育与处罚相结合; B、联系群众; C、公开与公正。

2、行政案件由()的公安机关管辖。(B)

A、违法行为人居住地; B、违法行为地; C、最初受理。

3、原受理案件的公安机关自收到上级公安机关书面通知之日起不

再行使管辖权,并立即将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辖的公安机关或者办理的上级公安机关,及时()当事人。(B)

A、口头通知; B、书面通知; C、通知。

4、办案人民警察的回避,由其所属的()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决定。(A)

A、公安机关、上一级公安机关; B、办案单位、上一级公安机关;

C、办案单位负责人、上一级公安机关负责人; D、公安机关负责人、上一级公安机关负责人。

5、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A)

A、二; B、三; C、五; D、七。

6、需要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证据的,经()批准,开具调取证据通知书。(B)

A、公安机关负责人; B、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 C、公安机关法制部门。

8、法律文书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送达。(A)

A、邮寄; B、公告; C、电报。

9、采取公告送达法律文书的,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日。(D)

A、七; B、十五; C、三十; D、六十。

10、违法事实确凿,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或者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处()罚款或者警告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B)

A、五十元以下; B、二百元以下; C、五百元以下。

11、人民警察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于作出决定后的()内将当场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备案。(B)

A、十二小时; B、二十四小时; C、四十八小时。

12、对查获或者到案的违法嫌疑人应当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违禁

品或者管制器具、武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的,应当立即(B)。

A、收缴; B、扣押; C、先行登记保存。

13、办理行政案件时,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前须依法向报告并经批准。(A)

A、公安机关负责人; B、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 C、公安机关法制部门负责人。

14、情况紧急,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内依法向其所属的公安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B)

A、十二小时; B、二十四小时; C、四十八小时。

15、违法嫌疑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必要时,应当()醒酒。(B)

A、送回家中; B、送医院; C、送留臵室。

16、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B)

A、十二小时; B、二十四小时; C、四十八小时。

17、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B)

A、口头; B、书面。 C、口头或者书面。

18、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等应当登记,出具()清单,并妥善保管。(A)

A、接受证据; B、扣押物品; C、登记保全。

19、询问违法嫌疑人,可以到违法嫌疑人住处或者单位进行,也可以将违法嫌疑人传唤到()进行。(B)

A、公安机关; B、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

20、对被传唤的违法嫌疑人,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小时;案情复杂,违法行为依法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

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小时。(B)

A、

八、十二; B、

八、二十四; C、十

二、二十四; D、二十

四、四十八。

21、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询问笔录上签名,翻译人员应当在询问笔录的()签名。(C)

A、首部; B、页底; C、结尾处。

22、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在其提供的书面材料的()签名或者捺指印。(C)

A、右上角; B、每页底部; C、结尾处。

23、对打印的书面材料,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签名或者捺指印。(B)

A、右上角; B、逐页; C、结尾处。

24、需要聘请本公安机关以外的人进行鉴定的,应当经()批准后,制作鉴定聘请书。(A)

A、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 B、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 C、县级公安机关法医技术部门负责人。

25、对精神病的鉴定,由()进行。(D) A、县级医疗机构; B、地级医疗机构;

C、省级医疗机构; D、有精神病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

26、对经审查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意见,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鉴定意见之日起五日内将鉴定意见复印件送达违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A)

A、五日; B、十日; C、十五日。

27、违法嫌疑人或者被侵害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鉴定意见复印件之日起()日内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后,进行重新鉴定。(B)

A、二; B、三; C、五。

28、不符合重新鉴定规定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不准予重新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的()日以内

书面通知申请人。(B)

A、二; B、三; C、五。

29、辨认违法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人;对违法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人的照片;辨认每一件物品时,混杂的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件。(B)

A、

五、

十、

七、; B、

七、

十、五; C、

十、

七、五。 30、公安民警办理行政案件时,对专门用于从事无证经营活动的场所、设施、物品依法实施查封前,应当经()批准。(A)

A、公安机关负责人; B、办案部门负责人; C、县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负责人。

31、收集证据时,经()批准,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B) A、公安机关负责人; B、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 C、公安机关禁毒部门负责人。

32、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A)

A、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 B、公安机关法制部门负责人; C、公安机关负责人。

33、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内作出处理决定。逾期不作出处理决定的,视为自动解除。(B)

A、五日; B、七日; C、十日。

34、扣押、扣留、查封期限为()日,情况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日。(B)

A、十

五、十五; B、三

十、三十; C、六

十、三十。

35、"较大数额罚款"听证,是指对个人处以()以上罚款,对单位处以()以上罚款,对违反边防出境入境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个人处以()以上罚款。(B)

A、二千元、五千元、一万元; B、二千元、一万元、六千元; C、二千元、一万元、五千元。

36、听证由()组织实施。(C)

A、人民法院; B、人民检察院; C、公安机关法制部门; D、公安机关负责人。

37、违法嫌疑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公安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申请。(A)

A、三日; B、五日; C、七日。

38、公安机关收到听证申请后,应当在()内决定是否受理。(A) A、二日; B、三日; C、五日。

39、公安机关受理听证后,应当在举行听证的()前将举行听证通知书送达听证申请人,并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其他听证参加人。(C)

A、三日; B、五日; C、七日。

40、听证应当在公安机关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内举行。(B) A、五日; B、十日; C、十五日。

41、听证结束后,听证()应当写出听证报告书,连同听证笔录一并报送公安机关负责人。(A)

A、主持人; B、记录人; C、办案人。

42、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其他违法行为在()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D)

A、六个月、六个月; B、六个月、一年; C、一年、一年; D、六个月、二年。

43、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A)。 A、二十日; B、二十五日; C、三十日。

44、对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处罚前因同一行为已经被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折抵。()时间不予折抵。(C)

A、询问查证; B、继续盘问; C、询问查证和继续盘问。

45、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B)

A、十五日、十五日; B、三十日、三十日; C、六十日、三十日。

46、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内将决定书复印件送达被侵害人。无法送达的,应当注明。(A)

A、二日; B、三日; C、五日。

47、行政拘留处罚由()决定。(C)

A、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B、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 C、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

48、对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予以行政拘留的,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经该级()许可。(C)

A、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B、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C、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49、作出罚款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法加处罚款的(C)。

A、标准; B、最高限额; C、标准和最高限额。 50、对涉案财物作出处理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附()物品清单。(C)

A、没收; B、收缴、追缴; C、没收、收缴、追缴。

51、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的,应当及时将()通知被处罚人家属。(C)

A、处罚情况; B、处罚情况和执行场所; C、处罚情况和执行场所或者依法不执行的情况。

52、作出()决定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通知被决定人的家属、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C)

A、强制隔离戒毒; B、强制隔离戒毒、收容教育; C、强制隔离戒毒、收容教育、收容教养。

53、单位违法的,应当告知其(C)。 A、法定代表人; B、主要负责人;

C、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

54、公安机关采取公告方式予以告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内,违法嫌疑人未提出申辩的,可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A)

A、七日; B、十日; C、三十日。

55、对情节轻微、事实清楚、因果关系明确,不涉及(),符合治安调解条件,双方当事人同意当场调解并当场履行的治安案件,可以当场调解,并制作调解协议书。(C)

A、医疗费用; B、物品损失;

C、医疗费用、物品损失或者双方当事人对医疗费用和物品损失的赔付无争议。

56、再次调解,应当在第一次调解后的()个工作日内完成。(B) A、五; B、七; C、十。

57、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依法提取涉案财物后的()内将财物移交涉案财物管理人员,并办理移交手续。(B)

A、十二小时; B、二十四小时; C、四十八小时。 58、对查封、先行登记保存的涉案财物,应当在采取措施后的()内,将法律文书复印件及涉案财物的情况送交涉案财物管理人员予以登记。(B)

A、十二小时; B、二十四小时; C、四十八小时。 59、对容易腐烂变质及其他不易保管的物品、危险物品,经()批准,在拍照或者录像后依法变卖或者拍卖,变卖或者拍卖的价款暂予保存,待结案后按有关规定处理。(C)

A、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 B、公安机关后勤保障部门负责人; C、公安机关负责人。

60、对属于()合法占有的财物,应当在登记、拍照或者录像、估价后及时返还,并在案卷中注明返还的理由,将原物照片、清单和领取手续存卷备查。(C)

A、被侵害人; B、善意第三人; C、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 6

1、违法所得应当依法予以(C)。

A、追缴; B、没收; C、追缴或者没收。

62、对收缴和追缴的违禁品、没有价值的物品,或者价值轻微,无法变卖、拍卖的物品,经()批准,统一登记造册后销毁。(C)

A、公安机关负责人; B、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 C、原决定机关负责人。

63、对应当退还原主或者当事人的财物,通知原主或者当事人在()内来领取;原主不明确的,应当采取公告方式告知原主认领。(C)

A、二个月; B、三个月; C、六个月。

64、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C)。

A、依法强制执行; B、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C、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5、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的,法律没有规定公安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内,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C)

A、一个月; B、二个月; C、三个月。

66、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公安机关应当催告被处理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后被处理人仍未履行义务的,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B)

A 、五日; B、十日; C、十五日。

67、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公安机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未恢复执行的,不再执行。(C)

A、一年; B、二年; C、三年

68、在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处理决定被(),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C)

A、撤销; B、变更; C、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 69、人民警察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内,将当场收缴的罚

款交至其所属公安机关。(A)

A、二日; B、三日; C、五日。

70、依法加处罚款超过(),经催告被处罚人仍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按照本规定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B)

A、十五日; B、三十日; C、六十日。

71、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被处罚人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申请之时起()内作出决定。(B)

A、十二小时; B、二十四小时; C、四十八小时。 72、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保证金按每日行政拘留()的标准交纳。(A)

A、二百元; B、三百元; C、五百元。

73、在暂缓执行行政拘留期间,被处罚人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应当在()以内向决定机关报告。(B)

A、十二小时; B、二十四小时; C、四十八小时。 74、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致使被担保人逃避行政拘留处罚执行的,公安机关可以对担保人处以()以下罚款,并对被担保人恢复执行行政拘留。(C)

A、一千元; B、二千元; C、三千元。

75、拘留审查的期限不得超过()日,案情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日。 (C)

A、

二、一; B、十

五、三十; C、三

十、六十。 7

6、被限制活动范围的外国人,应当按照要求接受审查,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离开限定的区域。限制活动范围的期限不得超过(C)。

A、十五日; B、三十日; C、六十日。

77、 被遣送出境的人员,自被遣送出境之日起()内不准入境。(B)

A、一至三年; B、一至五年; C、一至七年。 7

8、 对外国人决定限期出境的,应当规定外国人离境的期限,注

21

销其有效签证或者停留居留证件。限期出境的期限不得超过(B)。

A、十五日; B、三十日; C、六十日。

79、 外国人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出境入境管理,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以驱逐出境,由()决定。(C)

A、承办的公安机关; B、省级公安机关; C、公安部。 80、 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自被驱逐出境之日起()内不准入境。(B)

A、五年; B、十年; C、十五年。

81外国人在被行政拘留、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或者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期间死亡的,有关()应当通知该外国人所属国家驻华使馆、领馆。(C)

A、承办公安机关; B、县级公安机关; C、省级公安机关。 8

2、 本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新设定的制度自()起施行。(B)

A、2013年5月1日 B、2013年7月1日 C、2013年10月1日

三、多项选择题

1、公安机关行政案件包括(ABC)

A、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决定行政处罚的案件;

B、强制隔离戒毒案件; C、收容教育案件。

2、办理行政案件应当遵循(ABCD)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A、合法; B、公正; C、公开; D、及时。

3、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但是涉及(AC)的案件除外。

A、卖淫、嫖娼; B、盗窃、抢夺; C、赌博、毒品; D、虐待、遗弃。

22

4、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有下列(ABC)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A、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B、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C、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5、作出回避决定后,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不得再参与该行政案件的(ABC)工作。

A、调查; B、审核; C、审批。

6、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证据包括:(ABCEF) A、物证、书证; B、被侵害人陈述和其他证人证言; C、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D、鉴定结论; E、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笔录; F、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7、()应当附有关制作过程及原件、原物存放处的文字说明,并由制作人和物品持有人或者持有单位有关人员签名。(ABC)

A、书证的副本、复制件;

B、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复制件; C、物证的照片、录像; D、鉴定意见的复制件。

8、()的人,不能作为证人。(AD) A、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 B、生理上、神经上有缺陷或者年幼; C、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 D、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

9、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办理行政案件时,对涉及的(),应当保密。(ABD)

A、国家秘密; B、商业秘密; C、财经秘密;D、个人隐私。

10、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不计算在内。(AB)

23

A、开始之时; B、开始之日; C、开始之月。

11、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首先采取直接送达方式,交给受送达人本人;受送达人不在的,可以交付()代收。(ABC)

A、其成年家属; B、其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 C、其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 D、其邻居。

12、涉及()的案件,不适用当场处罚。(ABCD) A、卖淫; B、嫖娼; C、赌博; D、毒品。

13、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AC) A、对物品、设施、场所采取扣押、扣留、临时查封、查封、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等强制措施;

B、对物品、设施、场所采取扣押、查封、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等强制措施;

C、对违法嫌疑人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继续盘问、强制传唤、强制检测、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等强制措施;

D、对违法嫌疑人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继续盘问、强制传唤、强制检测等强制措施。

14、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当场告知当事人家属实施强制措施的(ABCD)。

A、公安机关; B、理由; C、地点; D、期限。

15、对违反出境入境管理的嫌疑人依法适用继续盘问的,应当经()批准。(AC)

A、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 B、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 C、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

16、对不讲(),且在二十四小时以内仍不能证实或者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的,继续盘问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ABC)

A、真实姓名; B、真实住址; C、真实身份; D、真实案情。

17、违法嫌疑人在醉酒状态中,对()的,可以对其采取保护性

24

措施约束至酒醒。(ABC)

A、本人有危险; B、他人的人身、财产有威胁; C、公共安全有威胁。

18、对行为举止失控的醉酒人,可以使用()等进行约束。(AB) A、约束带; B、警绳; C、手铐; D、脚镣。

19、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的,经()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ABC)

A、公安派出所;

B、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 C、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 D、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

20、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违法嫌疑人(ABC)。

A、到案经过; B、到案时间; C、离开时间。

21、强制传唤时,可以依法使用(AB)。 A、警绳; B、手铐; C、手枪。

22、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告知被传唤人,并通知其家属。(AB) A、原因; B、依据; C、事实。

23、对于投案自首或者群众扭送的违法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立即进行询问查证,并在询问笔录中记明违法嫌疑人(ABC)。

A、到案经过; B、到案时间; C、离开时间。

24、首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问明()。必要时,还应当问明其家庭主要成员、工作单位、文化程度、民族、身体状况等情况。(ABC)

A、违法嫌疑人的姓名、出生日期、户籍所在地、现住址、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

B、是否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C、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拘留、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社区戒毒、收容教养等情况。

25、询问未成年人时,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其

25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能到场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人的()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确实无法通知或者通知后未到场的,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ABC)

A、其他成年亲属;

B、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 C、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

26、询问聋哑人,应当有通晓手语的人提供帮助,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被询问人的聋哑情况以及翻译人员的(ABCD)。

A、姓名; B、住址; C、工作单位; D、联系方式。

27、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AB)。

A、工作证件; B、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C、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开具的检查证。

28、但检查公民住所的,必须有证据表明或者有群众报警公民住所内正在发生(),不立即检查可能会对公共安全或者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造成重大危害。(ABC)

A、危害公共安全; B、或者公民人身安全的案(事)件; C、或者违法存放危险物质。

29、人身伤害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伤情鉴定。(ABC)

A、受伤程度较重,可能构成轻伤以上伤害程度的; B、被侵害人要求作伤情鉴定的;

C、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对伤害程度有争议的。

30、对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的人,应当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测试,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提取血样,检验血液酒精含量(ABCD)

A、当事人对呼气酒精测试结果有异议的; B、当事人拒绝配合呼气酒精测试的; C、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26

D、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3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重新鉴定(ABCDEFG) A、鉴定程序违法或者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可能影响鉴定意见正确性的;

B、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和条件的; C、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D、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 E、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F、检材虚假或者被损坏的; G、其他应当重新鉴定的。

32、辨认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辨认笔录,由()签名或者捺指印。必要时,应当对辨认过程进行录音、录像。(AB)

A、办案人民警察; B、辨认人; C、见证人。

33、对下列物品,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扣押或者扣留。(ABC)

A、与治安案件、违反出境入境管理的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

B、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适用扣留的车辆、机动车驾驶证;

C、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适用扣押或者扣留的物品。

34、对下列物品,不得扣押或者扣留。(ABC) A、与案件无关的物品;

B、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C、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

35、抽样取证时,应当对()进行拍照或者对抽样过程进行录像。(ABC)

A、抽样取证的现场; B、被抽样物品; C、被抽取的样品。

36、实施()等证据保全措施时,应当会同当事人查点清楚,制作并当场交付证据保全决定书。(ABCDE)

27

A、扣押; B、扣留; C、查封; D、抽样取证; E、先行登记保存。

37、证据保全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ABCD) A、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B、抽样取证、先行登记保存、扣押、扣留、查封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C、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D、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38、对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在扣押时应当予以检查,记明案由、内容以及录取和复制的时间、地点等,并妥为保管。(ABC)

A、录音带; B、录像带; C、电子数据存储介质。

39、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ABCD)

A、责令停产停业; B、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C、较大数额罚款;

D、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违法嫌疑人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其他情形。

40、听证人员应当就行政案件的()等方面全面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ABCD)

A、事实; B、证据; C、程序; D、适用法律。

41、除涉及()的行政案件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ABD) A、国家秘密 B、商业秘密; C、经济秘密;D、个人隐私。

42、听证申请人、第三人和办案人民警察可以围绕案件的()等问题进行辩论。(ABC)

A、事实、证据、程序; B、适用法律; C、处罚种类和幅度。

43、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违法行为人()改正违法行为。(AB) A、当场; B、或者限期; C、或者无限期。

44、(),或者在缓刑期间,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从重处罚。(ABC) A、有较严重后果的; B、刑罚执行完毕;

28

C、劳动教养解除三年内。

45、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采用()告知。(BC) A、口头形式; B、书面形式; C、笔录形式。

46、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ABC)

A、事实; B、理由; C、依据; D、以及办案的程序。

47、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调解处理。(ABCDE)

A、殴打他人、故意伤害; B、侮辱、诽谤、诬告陷害; C、故意损毁财物; D、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E、侵犯隐私、非法侵入住宅。

48、()以及非法财物价值在五百元以下且当事人对财物价值无异议的,公安派出所可以收缴。(ABC)

A、违禁品; B、管制器具; C、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

49、依法作出要求被处理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处理决定,被处理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的,公安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CD)

A、国家安全; B、国家财产安全; C、交通安全; D、消防安全。

50、代履行()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B)

A、二日; B、三日; C、五日; D、七日。

5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强制执行。(ABCD) A、当事人暂无履行能力的;

B、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C、执行可能对他人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难以弥补的重大损失的; D、其他需要中止执行的。

52、除依法应当销毁的物品外,公安机关依法没收或者收缴、

29

追缴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或者上缴国库。(BC)

A、赃款赃物; B、非法财物; C、违法所得; D、作案工具。

53、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担保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ABCD) A、与本案无牵连;

B、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或者剥夺; C、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 D、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

54、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担保人履行了担保义务,但被担保人仍逃避行政拘留处罚执行的,或者被处罚人逃跑后,担保人积极帮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处罚人的,可以(AC)。

A、从轻; B、或者减轻; C、或者不予行政处罚。 55、被处罚人对公安机关没收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保证金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CD)。

A、退还; B、复核; C、行政复议;D。提起行政诉讼。 56、对拒不执行公安机关依法作出的责令停产停业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AB)。

A、强制执行 B、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C、或者查获。

57、对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不得采取()的强制措施。(ABC)

A、限制人身自由; B、查封; C、扣押。

58、外国人经当场盘问或者继续盘问后不能排除嫌疑,需要作进一步调查的,经()批准,可以拘留审查。(BC)

A、办案部门负责人;

B、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 C、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

59、被限制活动范围的外国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ABCD)。 A、未经决定机关批准,不得变更生活居所,超出指定的活动区域;

30

B、在传唤的时候及时到案; C、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D、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60、经过调查,发现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以上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ABCD)

A、没有违法事实的; BC、违法嫌疑人死亡的;

、违法行为已过追究时效的; 、其他需要终止调查的情形。 31

D

第二篇:第九章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判断题

1、韩国人金某非法入境,被拘留审查后,韩国驻华领事馆要求探视,公安机关可以不予安排。( × )

2、外国人杰克被拘留审查,其要求不通知使馆,公安机关仍然应当通知使馆。( × )

3、公安机关在对外国人莫科作出行政拘留后24小内,应当将其有关信息报告省级公安机关。( × )

4、对外国人尼科处以行政拘留并处限期出境,应当在行政拘留执行完毕后限期出境。( √ )

第三篇: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程序暂行规定20160427

关于印发《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环监发〔2009〕42号

环境监察局各处室:

《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程序暂行规定》已经2009年11月13日召开的环境监察局第九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各处室遵照执行。

附件:

1.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程序暂行规定 2.环监局处罚案件办理流程图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环保行政处罚办理程序通知

抄送: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各督查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环境监察机构。

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 2009年11月24日印发

附件一:

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程序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环境保护部环境行政处罚案件(以下简称“处罚案件”,不含核与辐射行政处罚案件)的办理,依据《行政处罚法》、《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环境保护部机关“三定”实施方案》和《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工作规则》等规定,结合处罚工作实际,制定本程序规定。

第二条 环境监察局办理处罚案件的内部工作程序,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环境监察局行政执法处罚处(以下简称“处罚处”)负责组织处罚案件的办理。包括具体承担立案、审查、告知、听取陈述申辩、复核、结案工作,组织调查取证、听证、文书送达和处罚决定的执行监督工作。

环境监察局其他处(室)可以承担处罚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 第四条 环境监察局其他处(室)通过群众举报、执法检查等途径发现环境违法行为并认为环境保护部有权实施处罚的,将有关案件线索材料移送处罚处办理。

环境保护部各司(办)及应急调查中心、各督查中心等单位移送环境监察局并建议由环境保护部实施处罚的,经环境监察局领导批示后由处罚处办理。

地方环保部门移送环境保护部并建议由环境保护部实施处罚的,经环境监察局领导批示后由处罚处办理。

第五条 处罚处指定两名工作人员具体承办处罚案件。 符合回避条件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回避。 第六条 案件承办人员按照立案条件对案件线索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分类提出处理建议,并按程序报环境监察局局长批准实施:

1、符合立案条件的,填写统一编号的《环境违法行为立案登记表》并提出调查取证和案件办理的建议;

2、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并将不予立案的理由反馈移送单位。其中,对属于其他机关管辖的案件,起草《案件移送函》移送有权机关;

3、案件线索材料已附相关证据材料且证据充分、违法事实清楚、调查程序合法的,补办立案手续后进入审查程序。

立案审查工作一般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七条 委托部环境保护督查中心或者地方环保部门调查取证的,案件承办人员起草《委托调查函》(环境监察局文件),由分管局领导审核后报局长签发。《委托调查函》应当明确调查取证的具体要求和时限。

环境监察局可以委派处罚处以外的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 必要时,案件承办人员可以赴现场实地了解案情,但不得取证。

第八条 案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持有中国环境监察执法证等有效执法证件。

案件调查人员应当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危害后果、违法情节等情况进行全面、客观的调查,调取当事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证代码复印件,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并可以视具体案情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收集照片、录相、证人证言等其他相关证据。

视具体案情,案件调查人员可以依法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暂扣等措施,并可以组织取样、监测。

调查取证工作一般在立案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九条 调查完毕,案件调查人员应当提交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查明的主要违法事实、初步处罚建议,并附上证据材料(如当事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证代码复印件、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监测报告、照片、视听资料等)。

第十条 案件承办人员按照案件审查内容负责对调查报告及所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分类提出处理建议,按程序报环境监察局局长批准后实施:

1、发现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撤销立案;

2、违法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充分,或者调查程序不合法的,退回案件调查人员补充调查取证或者重新调查取证;

3、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调查程序合法的,进入告知程序。

第十一条 案件承办人员起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按程序报请分管局领导审查后报局长审核,会签相关业务司(办)和政策法规司后,报分管部领导签发。

第十二条 案件承办人员负责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和组织听证。

案件承办人员可以接受当事人的书面陈述、申辩材料。当事人要求当面陈述、申辩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约定当事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听取,并制作笔录。

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案件承办人员提出听证方案,按程序报分管局领导批准后实施。听证的具体程序按照环境保护部有关规定执行。

听证主持人一般由局长或分管局领导担任,也可委派处罚处负责人担任。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专家担任听证主持人。听证会记录员由案件承办人员担任,可以聘请速录人员协助。

听证地点的选择可以考虑方便当事人和案件调查人员,并有助于了解案情。

第十三条 案件承办人员负责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包括书面材料和听证会意见)进行复核,并对采纳情况及理由作出书面说明。

第十四条 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调查人员提出的初步处罚意见、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包括书面材料和听证会意见)及采纳情况,案件承办人员提出处罚建议。

必要时,可以请有关专家出具法律意见。

第十五条 案件承办人员将处罚建议按程序报分管局领导审核,并建议提请局务会(案件审查委员会)审议。

局务会议对处罚案件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当事人意见等问题进行全面审查,形成审议意见记入局务会会议纪要。

第十六条 案件承办人员负责落实局务会议审议意见。 决定予以处罚的,案件承办人员按程序报分管部领导批准后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十七条 涉及当事人实体权利的行政处罚法律文书(如《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等),采用“环境保护部行政处罚与复议文件”文种,由分管局领导审查后报局长审核,会签相关业务司局和政策法规司后,报分管部领导签发。

程序性法律文书(如《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等)采用“环境保护部行政处罚与复议函”文种,由分管局领导审查后报局长审核,会签相关业务司局和政策法规司后,报办公厅领导签发。

行政处罚法律文书可以标注为“内部急件”,但不在印发的正式文书中显示。

第十八条 案件承办人员负责将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当事人,抄送相关督查中心、所在地省级和市级环保部门,并送相关业务司(办)和政策法规司。

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当事人应当使用送达回证。

委托地方环保部门代为送达行政处罚文书的,应当办理书面委托手续。

第十九条 案件承办人员负责信息公开的跟踪和配合工作。 《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在环境保护部政府网站( )向社会公开,并送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等相关部门。其他行政处罚文书部内公开。

第二十条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承办人员负责提出初步答辩意见,提交作出处罚决定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并配合政策法规司办理。 第二十一条 案件承办人员负责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必要时,环境监察局可以组织后督察。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案件承办人员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建议,按程序报分管部领导审批。

部领导审批同意的,案件承办人员起草《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由分管局领导审查后报局长审核,会签相关业务司局和政策法规司后,报分管部领导签发。

案件承办人员负责办理书面委托手续,将《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及《行政处罚决定书》、有关证据等材料送达人民法院,并配合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工作。

案件承办人员还应将《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抄送相关督查中心、所在地省级和市级环保部门,并送相关业务司(办)和政策法规司。

第二十二条 符合结案条件的,案件承办人员予以结案,并填写《行政处罚案件结案登记表》。

第二十三条 结案的行政处罚案件,案件承办人员负责配合办公厅文档处进行立卷归档。案卷保管及查阅,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篇: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管

辖 第三章 简易程序 第四章 调查取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询

问 第三节 检

查 第四节 证件鉴别 第五节 辨

认 第六节 扣

第五章 行政处罚的适用与决定

第一节 行政处罚的适用

第二节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六章 执

行 第七章 案件终结 第八章 附

- 1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然后办理案件移送手续。

行政案件移送管辖的,询问查证时间和扣押等措施的期限重新计算。

第八条 对需要移交管辖的行政案件,应当报经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或者公安边防总队批准。

第九条 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行政案件,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主管机关指定管辖。

对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主管机关可以指定管辖。

第三章 简易程序

第十条 违法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并有法定依据的,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办案民警报经边防检查站执勤科队领导批准后,可以一人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十一条 办案民警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当场处罚:

(一)向违法行为人表明执法身份,指明其违法事实和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对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充分听取;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一式两份,由办案民警和被处罚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一份当场交付被处罚人,一份交所属边防检

- 3及时、合法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边防检查站在调查取证时,办案民警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调查取证人员表明执法身份。

第十五条 需要调查的案件事实包括:

(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二)违法行为是否存在;

(三)违法行为是否为违法嫌疑人实施;

(四)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五)违法嫌疑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以及不予处罚的情形;

(六)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

第十六条 办案民警对查获或者到案的违法嫌疑人应当进行安全检查,发现管制刀具、武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应当立即予以扣押。安全检查不需要开具检查证。

第十七条 违法嫌疑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可以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也可以直接通知其所属单位或者家属将其领回看管。对行为举止失控的醉酒人,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等进行约束,但是不得使用手铐、脚镣等警械。

约束过程中,应当予以监护。确认醉酒人酒醒后,应当立即解除约束,并进行询问。约束时间不计算在询问查证时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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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询 问

第二十条 边防检查站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需要对违法嫌疑人限制活动范围进一步调查的,经站值班领导批准后,可以对违法嫌疑人采取限制活动范围的措施;其中,对外国人和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以及华侨限制活动范围的,应当报经站长批准。

边防检查站对违法嫌疑人限制活动范围进行调查询问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对案情复杂的,经边防检查站值班领导批准,限制活动范围的时间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特殊情况下,经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或者公安边防总队批准,限制活动范围的时间最长可以延长至七十二小时。

限制活动范围的地点,一般为边防检查站询问室或者监管室;特殊情况下也可在边防检查站指定的场所。

第二十一条 边防检查站对有违法嫌疑的中国公民采取限制活动范围时间超过八小时的,应当及时将限制活动范围的原因和处所通过电话、手机短信、传真等方式通知违法嫌疑人家属。

违法嫌疑人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的、通知后可能影响案件调查的以及违法嫌疑人拒不提供家属联系方式或者本人要求不通知的,可以不予通知,但应当在限制活动范围登记表中注明。

第二十二条 首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问明违法嫌疑人的姓名、出生日期、户籍所在地、现住址、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

- 7应当为其提供翻译;当事人通晓我国语言文字而不需要他人翻译的,应当出具书面声明。

经边防检查站批准,外国籍当事人可以自己聘请翻译,翻译费由其个人承担。

第二十七条 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记录有误或者遗漏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更正或者补充,并要求其在修改处捺指印。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在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捺指印。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办案民警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办案民警、翻译人员应当在询问笔录上签名。

询问时,在文字记录的同时,可以根据需要录音、录像。 第二十八条 违法嫌疑人或者其他证人请求自行提供书面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办案民警也可以要求违法嫌疑人或者其他证人自行书写。违法嫌疑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在其提供的书面材料的末页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办案民警收到书面材料后,应当在首页右上方写明收到日期,并签名。

第二十九条 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认真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认真核查。

第三十条 询问违法嫌疑人时,需要运用证据证实违法嫌疑人违法行为的,应当防止泄露调查工作秘密。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密,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 9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案情复杂,违法行为依法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经边防检查站值班领导批准,询问查证时间可延长至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违法嫌疑人。

第三节 检 查

第三十七条 边防检查站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民警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边防检查站开具的检查证。

进行人身、物品检查,应当经值班科队领导批准;进行场所检查,应当经边防检查站站长批准。

第三十八条 对违法嫌疑人进行检查时,应当尊重被检查人的人格,不得以有损人格尊严的方式进行检查。

需要进行人身检查的,应当向违法嫌疑人出示检查证,由与受检查人同性别的民警实施检查。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办案民警可以凭工作证件当场检查。

第三十九条 实施人身和行李物品检查后,应当对违法嫌疑人与案件无关,不宜随身携带的私人物品、文件进行登记保管,并会同被检查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登记保管物品、文件清单一式两份,由办案民警和被检查人签名后,一份交被检查人,一份附卷。被检查人拒绝签名的,由办案民警在登记保管清单上予以

- 11疑人。违法嫌疑人对鉴别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三日内提出重新鉴别的申请,经边防检查站审查批准后,进行重新鉴别。重新鉴别以一次为限。

当事人是否申请重新鉴别,不影响案件的正常办理。 边防检查站认为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决定进行重新鉴别。重新鉴别,应当另行指派或者聘请鉴别人。

第四十五条 证件鉴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边防检查站应当进行重新鉴别:

(一)鉴别人不具备鉴别所需专门知识的;

(二)鉴别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三)鉴别人故意作虚假鉴别的;

(四)鉴别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五)其他应当重新鉴别的情形。

第五节 辨 认

第四十六条 为了查明案情,办案民警可以让违法嫌疑人或者证人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场所或者违法嫌疑人进行辨认。

第四十七条 辨认应当在办案民警的主持下进行。组织辨认前,应当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但应当避免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

- 13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扣押。对已经扣押的物品,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立即解除扣押。

第五十三条 边防检查站民警扣押物品时,应当会同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扣押物品清单一式两份,写明扣押的理由,被扣押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特征,由办案民警和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签名后,一份交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一份附卷。有见证人的,还应当会同见证人查点清楚并由见证人签名。

对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录音带、录像带、电子数据存储介质,在扣押时应当予以检查,记明案由、内容以及录取和复制的时间、地点等,并妥为保管。

第五十四条 对于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挪用、调换或者损毁。

对不宜入卷的物证,应当拍照入卷,原物在结案后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五条 办案民警扣押物品,其所属执勤科队应当在扣押后的十二小时内向边防检查站值班领导报告。边防检查站值班领导认为不宜扣押的,应当立即解除扣押。

第五十六条 扣押期限为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边防检查站站长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作出处理决定的,边防检查站应当将被扣押物品退还当事人。

- 15轻行政处罚。

第六十一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予以行政处罚,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六十二条 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三)有立功表现的;

(四)主动投案,向边防检查站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三条 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有较严重后果的;

(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对举报人、证人等打击报复的;

- 17第六十七条 边防检查站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听证后,拟改变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或者处罚的种类、幅度的,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重新告知违法嫌疑人,但可不再举行听证。

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采用笔录形式书面告知。

第六十八条 对没有本人陈述,但有其他证据能够证明违法事实的,边防检查站可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但是,只有本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违法事实的,不能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六十九条 违法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但只要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贴附照片作出处罚决定,并在相关法律文书中注明。

第七十条 违法嫌疑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边防检查站应当进行复核。

边防检查站不得因违法嫌疑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七十一条 办案部门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等查清后,应当提出处理意见,经法制人员审核后,报具有审批权限的领导审批。

第七十二条 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

- 19第七十四条 边防检查站作出行政处罚的同时作出扣留或者收缴护照、证件决定的,可将扣留或者收缴护照、证件决定写入行政处罚决定书中。

第七十五条 边防检查站按照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被处理人拒绝签名和盖章的,由办案人员在附卷的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第七十六条 边防检查站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告知被处罚人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救济权利。

第七十七条 边防检查站作出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将处罚情况和执行场所通知被处罚人家属。

被处罚人拒不提供家属联系方式或者有其他无法通知情形的,边防检查站可以不予通知,但应当在决定书中注明。

第七十八条 对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予以行政拘留的,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经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

第六章 执 行

第七十九条 边防检查站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被处罚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被处罚人逾期不履行罚款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边防检查站可以每逾期一

- 21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边防检查站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第八十五条 除依法应当销毁的物品外,边防检查站依法没收或者收缴、追缴的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或者上缴国库。

罚款、没收或者收缴的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款项和没收的保证金,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第八十六条 边防检查站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决定后,交当地县、市公安机关拘留所执行。需要使用警械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案件终结

第八十七条 行政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结案:

(一)作出不予处罚决定的;

(二)作出行政处罚等处理决定,且已执行的;

(三)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转为刑事案件办理的。 第八十八条 经过调查,发现行政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边防检查站办案部门以上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

(一)没有违法事实的;

(二)违法行为已过追究时效的;

(三)违法嫌疑人死亡的;

- 23及行政案件案卷的具体制作归档办法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制定。

第九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内”皆包含本数或本级,但特殊说明的除外。

第九十五条 边防检查站“办案部门”是指边防检查站负责办案的队、科、所。

第九十六条 本规定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九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1998年制定的《出入境边防检查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试行)》同时废止。本规定未涉及的内容,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以及公安部其他规范性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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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广州市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补充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证行政复议机关合法、准确、公正、及时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对《广州市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规定》作补充规定。

第二条 复议申请人申请复议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二份。被申请人是两个以上的,每增加一个,应增加一份;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是公民的,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是法人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申请人是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有关机关对组织成立时的批准材料;

(三)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明材料;

(四)其它证据材料。

第三条 申请人口头申请复议的,复议人员应告知其在复议申请期限内提交申请书和有关材料。

第四条 申请人提交的书证为复印件的,复议人员应要求提供原件予以核对,在复印件上加盖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的核对章,并填写收案登记表呈送复议机构主管领导审批。对重大疑难案件呈送复议机关主管领导审批。

第五条 复议机构主管领导确定案件承办人。

第六条 承办人应依照复议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查。

经审查,认为复议申请符合受理条件,应该受理的,需填写立案审批表,依照权限报复议机构主管领导或复议机关主管领导审批,在领导批准立案后应将立案情况向复议机构主管领导报告。

第七条 承办人审查后,认为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应填写案件呈批表,报复议机构主管领导或复议机关主管领导审批。

第八条 承办人审查后,发现申请人提交的复议申请书需补正的,应制发补正通知书,写明补正的内容和期限,并将不合格的复议申请书退回申请人。

申请人补正的申请书符合要求的,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办理。

第九条 复议机构主管领导或复议机关主管领导审批后,应即登记编号,由承办人制作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裁定书送达申请人,并将送达回证入卷。

第十条 对已受理的案件,由复议机构的领导指定一名协办人,协助承办人审理好案件。

第十一条 承办人应当于决定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受理通知书和复议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并同时告知被申请人在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交答辩书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以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第十二条 被申请人提交答辩书后,承办人可以将答辩的情况告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被申请人不答辩或逾期的,不影响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

第十四条 承办人在审查案件情况时,如发现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应当将案件受理情况告利害关系人。

第十五条 要求参加复议的第三人,应当提交书面申请,承办人应当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报复议机构领导批准。承办人根据审定结果制发批准参加复议通知书或不批准参加复议通知书。

第十六条 复议案件审理中,需要调查和核实有关证据的,应由两个以上复议人员进行。

第十七条 对专门、技术性问题需要鉴定的,由复议机关委托有鉴定资格的部门进行鉴定。

第十八条 复议人员对案件调查应当制作调查记录;进行现场勘验的应当制作勘验笔录。载明勘验的时间、地点、勘验人、勘验内容、在场人等,并由勘验人、参加人签名或盖章。

第十九条 对重要的或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物证,可以采取扣押措施,同时填写扣押清单,由当事人或其成年家属,在场人,案件承办人签名或盖章。扣押清单一式二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入卷。

第二十条 承办人认为需要时可以经复议机构领导批准,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复议案件《调查通知书》。

第二十一条 审理复议案件一般采用书面形式,必要时可采取公开审理。公开审理的程序参照《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二条 承办人员审理案件时,应当认真审阅案件材料,深入调查研究,收集并核实有关证据。

第二十三条 审理复议案件,主要审查下列内容: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二)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机关依法制定和发布具有普通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是否准确;

(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是否适当;

(四)被申请人是否具有法定权限;

(五)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六)对具体行政行为其它需要审查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审理复议案件应当坚持集体讨论制度和遵循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原则。

第二十五条 案件审理中如遇重大疑难问题,或者专业性较强的问题,复议机关可邀请有关专家提供咨询意见。

第二十六条 复议机关审理下列复议案件,经当事人要求,可以适用听证程序:

(一)不服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执照的案件;

(二)不服较大数额罚款的案件;

(三)复议机关认为应当适用听证程序的其它案件。

第二十七条 复议机关在审理案件中,认为有复议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可以停止执行情形的,应当制作裁决书,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裁决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应采取书面形式。经复议机构的主管领导或复议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准予撤回复议申请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九条 审理期间被申请人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而申请人又不同意撤回复议申请的,应继续审理原具体行政行为。被申请人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经审查认为不违反法律规定,而申请人又不同意撤回复议申请的,裁定终止审理。

第三十条 承办人根据对复议案件的审查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写出结案报告,并起草《复议决定书》。

第三十一条 承办人将结案报告和起草的《复议决定书》报复议机构的主管领导或复议机关的主管领导审批。经批准后,将《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给当事人。

第三十二条 送达《复议决定书》和有关法律文书,要填写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盖章。

第三十三条 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案卷材料和结案登记表,应当按照档案管理法规的规定立卷归档。

第三十四条 复议机关办理案件,应当使用统一的行政复议文书。

第三十五条 本补充规定由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补充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发布部门:广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1997年04月10日 实施日期:1997年0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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