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限的范文

2022-05-17

第一篇:超限的范文

超载与超限的区别

超载和超限是执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中容易混淆的两个概念,不仅驾驶员知之甚少,甚至执法人员也有时难以区别。

1.超载和超限的法源或法律根据不同:“超载”一词来源于国务院《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30条规定“机动车载物,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准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第31条规定“非机动车载物,必须遵守……”。“超限”一词来源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公路法》第50条规定“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内行驶……”。

2.超载和超限标准的技术参数根据不同:超载标准的技术参数是根据车辆的装载能力来确定的,例如载质量不满1000公斤的小型汽车装载1200公斤就是超载;超限标准的技术参数是根据公路的设计技术标准来确定的,不同等级的公路(含桥梁)其设计的限载标准是不同的。

3.超载和超限的客体物不同:虽然两者在货物装载中均有超重、超高、超宽、超长的表述,但超载既有货物装载,又有客运超载;而超限只在货物运输中有,客运中没有超限的规定。

4.超载和超限的执法主体不同:根据国务院《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8条规定,超载的执法主体是公安机关;根据《公路法》第8条规定,超限的执法主体是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另据有关法律要求,在没有综合执法授权的前提下,公安机关和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只能各执自己的法,不能越权。

5.超载和超限的法律责任不同:根据国务院《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80条规定,超载的法律责任包括《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8条规定的5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并可以根据国务院《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80条规定在罚款或者警告同时并处吊扣1个月以下的驾驶证,因此超载只有行政法上的法律责任;根据《公路法》第75条和第84条规定,超限的法律责任是罚款3万元以下,造成公路损害的还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因此超限有行政法和民事法律上的双重法律责任。

全国统一治理超限超载期间,认定车辆超限超载的标准:

在集中治理超限超载期间,所有车辆在装载时,既不能超过下列第①至⑤种情形规定的超限标准,又不能超过下列第⑥种情形规定的超载标准:

① 二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20吨的; ② 三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30吨的(双联轴按照二个轴计算,三联轴按照三个轴计算,下同);

③ 四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40吨的; ④ 五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50吨的;

⑤ 六轴及六轴以上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

⑥ 虽未超过上述五种标准,但车辆装载质量超过行驶证核定载质量的。 交通部门主要负责第一至五种情形,公安部门主要负责第六种情形。

公安机关的交通管理职责定义

国务院规定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应依法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因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实施道路安全管理,是法律赋予的职责,是必须依法履行职责。

现行各地交通管理部门一般为交通管理局。内设交通大队、车管所、非机动车管理中心等部门。

但由于警力和公共资源的条件限制,在我国的部分农村和偏远地区,政府也把部分交通管理权下放到当地的派出所。一般做法是将非机动车或者农用车、摩托车的管理权限以及一般违章都委托当地派出所管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篇:县长在超限超载检测站(超限站)开通仪式上的讲话

各位领导、各位来宾、同志们:

县超限超载检测站今天正式运行了,这是我们交通行业的一件大事,也是整个县的一件大事。在此,我代表县委、县政府和县治超领导小组对县超限超载检测站的启动表示热烈祝贺!

公路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之一,近几年来,我们省、市交

通部门的大力支持和帮助下,抢抓国家和省、市加快农村公路建设的历史性机遇,多方筹措资金,加快农村公路建设步伐,使我市的交通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道路运输条件、路网结构和技术状况得到了较大改善,公路通达程度进一步提高。截止目前,全县地方道路里程达到123.204公里,其中:县道309.045公里,乡道353.65公里,村道568.509公里,农村公路面貌得到了极大改观,基本上实现了“乡乡通二级路,村村通水泥路”的目标,从根本上改善了农民生产、生活和出行条件。但是当前车辆超限超载运输现象还十分严重,许多超限超载车辆受利益驱使,绕行我们地方道路,对我们地方道路造成了很大破坏,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了极大的损失,严重扰乱了运输市场秩序。超限站的开站,可以同时控制武老路、武商路、武乔路、秦渠路等地方道路,对绕行超限超载车辆必将起到很大的监控作用,对进一步加大我县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力度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开展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系统工作,涉及方方面面,是政府以及各有关部门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因此,各治超成员单位要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坚持联合治超,严格按照“统一口径,统一标准,统一行动”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充分发挥作用,强化监督,严明纪律。交通部门要认真履行称重检测、卸载处罚、违章登记上报等工作。公安部门要切实担负起引导车辆、维护治安秩序、打击黑恶势力的职能作用。同时,各乡镇政府村要引导群众积极支持和配合交通、公安等部门做好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保护好我们的出行路,管好我们的致富路。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把我县的治超工作做的更好,使全县的交通事业再上新台阶,为全县的经济和谐发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第三篇:公路运输的超限尺寸:

(1)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2米以上; (2)车货总长18米以上; (3)车货总宽度2.5米以上;

详细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0年第2号《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当然,超限不等于不能上路,但需要到当地交通部门申请,根据当地通行道路的具体条件通行,如果公路条件特好,那可以象一句饮料产品广告词“统一无极限”,呵呵。公路运输大件分级标准具体如下:

大型物件,按其外形尺寸和重量(含包装和支承架)分成四级: (一) 一级大型物件是指达到下列标准之一者:

1.长度大于14米(含14米)小于20米;

2.宽度大于3.5米(含3.5米)小于4.5米;

3.高度大于3米(含3米)小于3.8米;

4.重量大于20吨(含20吨)小于100吨。

(二) 二级大型物件是指达到下列标准之一者:

1.长度大于20米(含20米)小于30米;

2.宽度大于4.5米(含4.5米)小于5.5米; 3.高度大于3.8米(含3.8米)小于4.4米; 4.重量大于100吨(含100吨)小于200吨。 (三) 三级大型物件是指达到下列标准之一者:

1.长度大于30米(含30米)小于40米;

2.宽度大于5.5米(含5.5米)小于6米;

3.高度大于4.4米(含4.4米)小于5米; 4.重量大于200吨(含200吨)小于300吨。

第四篇:超限运输管理的原则

1.方便运输,保障畅通的原则。

2.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3.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

4.科学检测,卸载放行的原则。

5.以理服人,文明执法的原则。

超限运输车辆的查验

1.超限运输车辆的一般表现形式。对超限车辆首先必须进行直观的判断。对超高,超宽,超长的运输车辆从其整车货物的外观尺寸上一般都能得到体现。对于轴载和车货总重超限的车辆,可以从所装载的货物种类,数量,车型和行使速度,发动机的声音以及车辆是否改装等方面进行综合的判断。

2.查验一证 一单 一标志(一证就是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一单就是货物运输单。一标志就是按规定搭建运输车辆应设置明显的标志。

超限运输车辆检测

1.检测运输车辆的轴载质量和车货总重,就是利用称重设备对运输车辆的轴载质量和车货总重进行具体的测定,最后确定运输车辆的轴载质量或车货总重是否超过规定的限值,如果检测结果超过规定的限值就作为超限车辆进行处理,同时,检测结果也是对超限运输车辆进行卸载,处罚,收取公路赔补偿费等管理活动的重要依据。

2.超限运输车辆的检测程序:检测人员直观判断运输车辆为超限车辆的,示意其靠边停驶,并礼貌地向承运人员说明理由,随后引导车辆进入检测区进行检测。

检测人员引导被检测车辆进入检测区;检测人员引导被检测车辆缓慢通过称重称台;向承运人员出具检测报告并签认;对超限车辆进行处理。

检测时应注意的问题

1对超限运输车辆检测,不得影响公路的畅通。2不得双向拦车,停车。3对易燃、易爆物品及鲜活易腐物品不得进行卸载。4对超限运输车辆进行处罚时,必须有两人以上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按程序规定进行处理。

超限运输车辆处理的相关依据及标准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务发(2005)30号)以及贵州省治超办{关于印发(贵州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黔治组【2005】1号)的规定。即按照全国统一的超限超载车辆加大卸载处罚力度。全国统一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作为不卸载标准,对超过卸载标准的超载车辆实施卸载,依法严管重罚,并根据超限超载的严重程度,在认定幅度内相应增加处罚额度。对车货总重不超过国家三部委公路发【2004】445号文件规定,但轴载超过交通部2000年2号令限值得,如两轴车车货总重16吨以上,20吨以下,三轴双联轴轧车货总重24吨以上。30吨以下的,公路管理机构可按照黔价费{2003}113号文的规定收取公路补偿费。

卸载货物的处理

经检测对须卸载的物品,承运认应自行卸载或转载。承运认无能力自行处理时,超限运输管理人员可协助承运人联系转载车辆或提供卸货场所,所发生的卸载,装载,运输,货物保管费用(3天以上的),由承运人自行承担。

对所卸载的物品,检测站应为其提供3天免费保管,3天内承运人未取走或未声明不要的,检测人员应在检测站的公示专栏内张贴公示催告,催告期为10日。承运人在公示催告期内处理卸载物品的,应按《贵州省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赔补偿费收费项目和标准》的相关规定支付保管费;在公示催告期内未取走的,监测站可以将其变卖处理,所得价款扣除相关费

用后,在公示催告承运人在10日内领取,承运人逾期不领取的,余款按有关规定处理。 在公路上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必须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调查,处理。能当场处理的应当场处理,对不接受调查,处理而强行冲关而又不能当场处理的,根据《贵州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公路管理机构有权责令其行驶,并下达《责令停驶通知书》,就近指定安全地点停放。车辆停放期间由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妥善管理,造成损失应当依法赔偿;车主或者驾驶人员应当在7日内到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发生的经济损失由责任者承担。

因车辆运载贵重,危险,鲜活,易腐物品等特殊情况不宜长时间停放或者当时人拒不接受查处,需要暂扣车辆行驶证,驾驶证的,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及时受理。

对超限运输车辆拒不接受调查,处理而又聚众闹事或暴力抗法的,公路管理机构或相关执法人员应沉着应对,尽量保护有关证据和现场的同时,应注意紧急避危或采取恰当而合理的正当防卫措施,并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处理,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追究违法者刑事责任。

超限玉树检测站主要职能:

1,负责对违法超限运输的车辆进行查处,并依法收取公路赔补偿费和检测费。

2,负责查验,核实超限运输车辆的通行证和过往车辆当日检测单及交费票据等凭证。 3,负责超限运输监控设施,设备,附属设施的管理,日常保养和维护。

4,负责《公路法》,《贵州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以及《超限运输车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等相关公路法律,法规,文件精神的宣传.

5,协助路政人员进行其他路政管理工作。

路政管理人员五条禁令

1,严禁在工作时间和工作日中午饮酒或在工作时间进行与工作无法的娱乐活动;

2严禁着便装在公路上执行公务。

3严禁着路政制服进入娱乐场所。

4严禁酒后驾车,无证驾车,擅自出车或将车交无证人员驾驶

5严禁以权牟私 吃 拿 卡 要,刁难路政相对人。

公路三乱

狭义,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广义;1检测站没有相关部门批准设置的文件或者拿不出文件。2检测站无检测仪或检测仪因其他原因不能正常使用,但仍在设点收费。3检测站占道检测或者无卸货场。4检测站的相关收费不规范,标准不统一5超限卸载工作的任意性6检测站处罚的随意性7超限运输稽查人员执法行为不文明,不规范等。

超限运输检测站对票据的管理规定;1票据应从 财务部门领用,履行签字登记手续2检测,开票,收费人员应三分离,且对票据应明确专人保管3票据的使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财务印章,严禁收钱不给票,少给票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4检测站上缴的收费额应当同开具的票据本数,上报的收费票据金额统计数相同,做到账账相符。5使用过的票据存根和登记薄按规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6检测站收取超限运输补偿费时,应使用省财政厅验印的《贵州省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补偿收费统一收据》,对超限车辆实施罚款时必须使用省级财务部门的罚没款收据。

责令停驶

指车辆在公路上违法行驶或损害公路,公路附属设施的,管理机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为需要对其进行调查处理而责令车辆停驶的一种强制措施。

路政执法人员在适用简易程序处罚步骤1出示执法证2收集证据,告知处罚决定的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3制作并送达《交通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

4执行5备案。

一般处罚程序步骤1责令停驶2立案调查3制作《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4制作并送达《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5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6制作并送达《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包括对超限车辆卸载)8结案。

路政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和吊销超限运输通行证等。

证件种类

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案件调查规定

1不得少于两人2询问证人和当事人,应当个别进行并告知其作伪证的法律责任。3对与案件相关的物品或者需现场进行勘验检查的,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制作《勘验检查笔录》,当事人拒不到场的,可以请在场其他人员见证。4对需要采取抽样调查的,应当制作《抽样取证凭证》,需要妥善保管的应当妥善保管,需要退回的应当退回。5对涉及专门性问题的,应当指派或者聘请有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的部门和人员进行鉴定,并制作《鉴定意见书》6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去得的情况下,经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制作《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并应当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送达回程

当事人在场的,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公路管理部门应当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由受送达人在《交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交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送达方式;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

留置送达指受送达人拒绝接受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者其他人员到场,说明情况后,在《交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上写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交通行政处罚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处,即视为送达的一种常用送达方式。 当场处罚决定

1依法给予20远一下的罚款2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3在边远,交通不便地区,公路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依法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时人书面提出,公路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交通行政执法职业道德基本规范的内容

一,交通行政执法职业道德基本规范的涵义;指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从事交通行政执法职业活动时必去遵循的道德准则和行为准则。

职业道德规范内容:热爱本职,以路为家;保护路产,维护路权;依法治路,秉公执法;办事公正,接受监督;仪态严整,礼貌待人。

治超工作原则;一是路面专项治理与源头长效治理相结合;二是部门协作与区域联动相结合;三是行政手段,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相结合;四是治理力度与社会可接受程度相结合;五是依法行政与服务群众相结合;六是宣传先行和稳步推进相结合。

治理工作目标;总体目标:建立健康,规范,公平,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维持良好的车辆生产,使用秩序和道路交通秩序,确保公路设施的完好和公路交通安全。阶段性目标:一是用1年时间对车辆的超限超载,大吨小标,非法改装问题进行集中治理,力争使车辆超限现象得到有效遏制,车辆核定吨位失实的现象得到纠正;二是通过3年左右时间的综合治理,力争使车辆超限超载运输的问题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改装车辆基本杜绝,道路运输行为规范,运价合理,逐步建立起开放,公平,健康的道路运输市场。

治超十条禁令:1是严禁刁难,辱骂,殴打驾驶人员。2严禁在治超工作时间饮酒3是严禁伙同社会闲散人员通过收费带车放车或以其他约定形式擅自放行超限超载车辆4是严禁接受与治超执法有关的吃请或馈赠5是严禁对同意超限超载违法违章行为进行重复罚款6是严禁利用职权参与或者让其亲属,朋友参与对超限超载车辆实施卸载的经济活动7是严禁对超限超载车辆不卸载而只实施罚款和收取赔补偿费的行政处罚8是严禁将超限超载车辆长时间扣留而不处理。9严禁将罚款和收取公路补偿费纳入小金库或者中饱私囊10严禁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

第五篇:1、 瓦斯超限的预防措施

2、 生产期间合理控制风量分配,保证各作业地点和硐室有足够的风量。

3、 建立瓦斯个体巡回检测和集中连续监测的双重监测系统,准确地测定瓦斯浓度,及时发现瓦斯超限地点,立即采取措施解决瓦斯超限,消除瓦斯爆炸的一切条件。

4、 在采掘工作面及其相互连接的上、下顺槽中设有风电闭锁设施,当瓦斯超限时,能及时自动切断电源。

5、 对于井田瓦斯局部富集,应加大风量,采用通风排放措施来解决。

6、 加强个体保护,要求井上下工作人员配带自救器。本矿井按井下工人和生产管理人员出勤总人数配备自救器,并有10%的备用量。

7、 为了预防瓦斯爆炸事故,设计要求所有下井人员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特别是瓦斯检测员、通风检查员以及监测监控的技术人员,必须进行上岗前培训,熟练掌握各种仪器仪表的性能及使用方法,具备对各种事故发生征兆的判断能力和处理能力。

胶带输送机着火的防治措施及装备

1、 运输大巷、运输下山及过巷联巷、采面胶带输送机,为PVG阻燃输送带,输送机托辊的非金属材料零件部件和滚筒包胶的材料,其阻燃性和抗静电性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2、 胶带输送机必须装设有滚筒防滑保护、堆煤保护、温度保护、烟雾保护,自动洒水装置,输送机沿人行道侧设置事故紧急停车装置。

3、 机头、机尾等易燃地点使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4、 胶带输送机的液力耦合器使用水介质液力耦合器。

5、 机头、机尾等易燃地点配备4只灭火器和0.2m3灭火砂。

防止地点雷电波及井下的措施

为了防止地面雷电波及井下引起瓦斯、煤尘爆炸及火灾,设计采取以下措施:

1、 电力线路和通讯线路在入井装设有熔断器和避累器(防雷电装置)。

2、 地面下井所有管线均做防雷接地。为了防止由于雷电波侵入、静电感应、管路带电等进入井下,所有下井管道、线路等均按规范要求做接地处理。进入井下的各种管路一般采用理地敷设,地面直接下井的管道,必须在井口附近将金属体做不少于两处的可靠接地,接地电阻不大于5Ω,两接地极的距离应不大于20 m。

防止井下爆破材料引发火灾的措施

1、 井下爆破材料必须选用正规厂家的合格产品,并经检验后方可下井,炸药和雷管分放在爆破材料箱内。

2、 井下爆破材料的使用必须严格管理,使用前由放炮员专人领取,当班未用完的必须送回发放室保存,严禁丢失。

3、 必须采用毫秒电雷管、湿式钻眼,水炮泥封孔并填实。放炮前后必须检测瓦斯等有害气体,并对周围物体进行清理,严禁堆放易燃物品,防止因放炮而引发火灾。

带压开采措施

1、 带压开采的主要措施 (1) 在巷道掘进过程中,坚持:“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探放水原则,加强对井田内构造和断层的探测工作,采掘过程中,应采取物 探、钻探等手段探测断层,严禁误揭落差大于5 m的断层。采掘工程等穿断层时,过断层前,要探明断层的含(导)水情况,必要时,预先采取防水或注浆堵水等措施预防断层突水。 (2) 工作面回采前应先用瞬间电磁或直流电法对工作面底板含水层的富水性进行探测,在异常区打钻探测验证。 (3) 如果工作面位于地应力异常区,在回采过程中应进行一步对地应力测试,为工作面的定量评价提供数据。 (4) 坚持防治水工程结束后的验收和安全技术评价,总防治水经验,为以后防治水提供依据。

2、 建立井下水文观测系统

考虑到本矿井存在底板灰岩突水危险,要求针对主要含水层(段)建立地下水动态观测系统,进行底下水动态观测、水害预测分析,并制定相应的“探、放、堵、截、排”等综合防治措施。

地面爆炸材料库的安全措施

1、 地面爆炸材料库应设高位消防水池, 水容量为50 m3消防水池距爆炸材料库距离不大于100 m;

2、 地面爆炸材料库周围应设密实围墙,围墙到最近库房的距离不应小于15 m,围墙高低与低于2 m;

3、 雷管库必须与火炸药库分开布置。

4、 爆破材料库的照明应遵守下列规定:

地面爆炸材料库的电负荷按二级用电负荷设计,辅助建筑物按一般供电场所设计;

从地面变电所到地面爆炸材料库的低压供电线路,采用铜芯凯装电缆理地敷设。

爆破材料库外设探照灯投射照明,灯具距材料库的距离大于3 m,电源开关或熔断设在库房外面,并装在铁制配电箱中;

井下爆炸材料发放硐室的安全措施

1、 井下爆炸材料硐室的电气照明采用防爆型电气设备,照明线采用阻燃电缆,电压不得超过127V;严禁在存放爆炸材料库的硐室或壁槽内装灯;

2、 爆炸材料发放峒室采用非金属不燃性材料支护,不得渗漏水,并应采取防潮措施。爆炸材料库出口两旁的巷道,必须采用砌喧或用不燃性材料支护,支护长度不得小于5 m;

3、 井下爆炸材料发放峒室的最大储存量不得超过该矿一天的炸药的供应量,其中炸药供应量不得超过400Kg。

4、 炸药和电雷管必须分开储存,并用不小于240㎜厚的砖墙或混凝土墙分开;

5、 发放峒室应有单独的发放间,发放峒室出口处必须设有一道自动关闭的抗冲击活门。

爆破材料运输安全防范措施

在地面运输爆破材料时,除必须遵守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外,

4 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1、 运输爆炸材料的车辆,出车前必须经过检查,车厢不得用栏杆加高,并必须插有“危险”字样的黄旗。夜间运输时,车辆前后应有标志危险的信号灯。

2、 爆炸材料应用帆布覆盖、捆紧,装有爆炸材料的车辆,严禁在车库内逗留。

3、 严禁用煤气车、拖拉机、自翻车、三轮车、摩托车、拖车运输爆炸材料。

4、 用车辆运输雷管,硝化甘油类炸药时,装车必须低于车厢上缘10㎜。用车辆运输雷管时,雷管箱不得侧放或立放,层间必须垫软垫。

5、 在井筒运输爆炸材料时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一十一地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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