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加强我国股指期货市场的监管

2023-01-20

经过多年的筹备, 沪深300指数期货合约终于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上市, 这标志着我国股市终于迎来做空时代, 也拉开了中国金融期货品种上市的序幕。股指期货市场是一个高收益与高风险并存的金融衍生市场, 在使股票现货投资者通过套期保值者规避和转移风险成为现实的同时, 也由于其自身的投机性、间接性和集中性, 使得在现货市场交易中的全部风险以更加剧烈的方式在期货市场中表现出来, 如果监管模式不当, 监管效率低下, 将可能导致严重的后果, “3·27”国债期货事件的发生在一定程度上就与当时的监管不力有关。因此, 加强我国股指期货风险监管显得尤为重要。

1 我国股指期货市场监管制度简述

以2006年9月8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挂牌为标志, 中国股指期货市场形成了证监会、期货业协会和金融期货交易所的三级监管体制。三级监管的职能主体主要是证监会制定监管规则、行使审批权限, 期货协会制定行业规范、实行自律管理以及金融期货交易所建立交易规则、保障交易公平。我国股指期货市场监管制度包括:涨跌停板制度, 保证金制度, “熔断”制度, 强行平仓制度, 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会员分层负责制度, 大户持仓报告制度, 限仓制度以及准入制度。其中, “熔断”制度和会员分层负责制度对控制股指期货风险有特殊效用。

1.1“熔断”制度

“熔断”制度是沪深300股指期货特设的。《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规定, 在市场波动达到10%的涨跌停板之前, 引入了一个6%的熔断点, 启动熔断机制后的连续5分钟内, 该合约买卖申报不得超过熔断价格, 继续摄合成交。启动熔断机制5分钟后, 取消熔断价格限制, 10%的涨跌停板生效;当某合约出现在熔断价格的申报价申报时, 开始进人熔断检查期。熔断检查期为5分钟, 如果熔断检查期未完成就进入了非交易状态, 则熔断检查期自动结束, 当重新开始交易后, 取消熔断价格限制, 10%的涨跌停板生效;每日闭市前30分钟内, 不启动熔断机制, 但如果有已经启动的熔断期, 则继续执行至熔断期结束。每天只启用一次熔断制度。

1.2 会员分层负责制度

会员风险管理分层负责制即交易所管理结算会员的风险, 结算会员管理代理投资者和交易会员的风险。交易会员管理代理投资者的风险, 具体规则要求:申请股指期货交易资格的会员须经过交易所严格的资格审批, 结算会员要求资金实力和信用等级都较高, 抗风险能力较强, 结算会员可能是交易会员, 而交易会员则不能是结算会员, 这种结算会员和交易会员分离做法, 有利于结算中心建立分层次风险管理体系。

2 股指期货市场风险的成因分析

股指期货虽然期货市场中的一个交易品种, 与其它期货品种没有本质的区别, 但它是以股票价格指数为标的物的标准化期货合约, 是衍生于风险较高的股票市场的金融衍生品。所以, 股指期货市场风险的成因有其一般性也有特殊性。

2.1 非理性投机

期货投机者不但是价格风险的承担者和化解者, 而且还能提高市场流动性。但是过度投机行为也将会给市场机制造成严重的破坏, 导致价格剧烈波动和市场恐慌, 损害其他交易者的利益。如果期货市场的风险放大效应与价格操纵、黑幕交易等非法行为联系在一起, 将会造成整个金融市场的巨大震荡, 甚至危及经济体系的安全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2.2 杠杆效应

期货的杠杆效应来自于保证金制度, 即交易者只需支付期货合约一定比例 (通常5%~10%) 的保证金就可以参加交易。这种以小搏大的杠杆效应虽然有效地提高了市场流动性, 也带来了两大隐患。其一, 放大了价格波动风险。因为即使是价格的小幅波动, 也可能会使交易大户损失大量保证金。其二, 使市场操纵更为容易。只要交易者拥有足够多的资金, 就有可能通过买卖大量期货合约达到操纵期货价格的目的。

2.3 市场机制不健全

我国金融市场管理法规和机制不健全, 这些问题可能带来流动性风险、结算风险和交割风险等等。特别是在股指期货市场发展初期, 这些不健全的机制产生的相应风险始终存在, 这些会给投资者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2.4 技术风险

首先, 股指期货与现货之间无法像商品期货和其他大多数金融期货那样实现完全的套期保值。这由于中国股市不能融券, 没有做空机制, 股指期货在一定期限内很难通过建立与期货合约数量上一致、交易方向上相反的现货合约来锁定风险。其次, 由于股指期货采用现金交割的方式完成清算, 相对于其他结合实物交割进行清算的金融衍生产品而言, 存在更大的交割制度风险, 市场参与者必须保持较高的流动性资产, 才能保证交割的正常完成。

3 加强我国股指期货监管的措施

3.1 完善股指期货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

虽然目前规制我国期货市场的《期货交易管理规例》 (以下简称《条例》) 较之暂行条例增加了金融期货等条款, 从法律层面对金融期货作了明确定位, 但操作性不够强, 无法满足期货市场长远发展的需要。为完善期货市场发展的法律环境, 2006年全国人大财经委开始负责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交易法》, 该法规颁布后将成为对我国商品期货、金融期货及金融衍生产品进行规制的国家级大法。

3.2 合理完善股指期货合约

合理设计的股指期货合约是市场健康快速发展的保证。目前我国股指期货市场存在着两点问题。一是股指期货的手续费较高。较高的交易成本不利于维护广大投资者的权益的同时也降低了市场的流动性。二是股指期货保证金比例偏低。沪深300股指期货的保证金比例与国外市场相比明显偏低, 导致部分资金量充沛但风险承受能力低的个人投资者进入市场, 其追涨杀跌的非理性化的操作策略会增加股指期货市场的风险。因此, 应该根据国际经验与我国期货市场的现实情况对现有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条款进行修订和完善, 降低由于合约设计不足带来的风险。另外, 尽快推出新的股指期货合约来满足不同层次投资者的偏好, 增加股指期货市场的吸引力。

3.3 建立跨市场的监管协作制度

股指期货涉及到股票市场、保证金银行、投资基金以及保险基金, 横跨了期货、证券、银行和基金四大领域, 因此, 需要建立跨市场的监管协作机制, 以防范市场风险。除了在证监会内部建立专职的监管机构之外, 还应在央行、银监会、保监会三个部门建立相关监管机构, 并成立专门的风险监管小组, 以加强各相关部门间的监管协调。由证监会承担主要监管及协调责任, 定期召集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三大监管部门的联席会议, 构建包括信息交换机制、风险预警机制、共同风险控制机制和联合调查机制等在内的股票市场与股指期货市场跨市场联合监管协作机制。

摘要:沪深300指数期货合约的上市开创了中国期货市场的新时代, 但股指期货市场是一个高收益与高风险并存的金融衍生市场。如果监管模式不当, 监管效率低下, 将可能导致严重的后果。因此, 加强我国股指期货风险监管显得尤为重要。

关键词:股指期货,风险,监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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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柏宝春.股指期货交易风险与监管:国际比较及启示[J].江西金融职工大学学报, 2008 (6) .

[3] 彭浩东, 尤剑.股指期货市场风险监管研究[J].武汉金融, 2008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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