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养老院管理

2022-07-24

第一篇:民政局养老院管理

民政局加强农村敬老院管理工作措

民政局加强农村敬老院管理工作措施

市民政局制定六条措施强化农村敬老院管理

市民政局在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建设工作中,制定了六条措施,强化农村敬老院管理:

一、切实落实敬老院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登记。为了管理好全市农村敬老院这批逾亿元的国有资产,进一步加强对农村敬老院的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维护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四川省实施办法》第四章第二十一条“政府举办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为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按照有关事业

单位登记管理的规定办理登记”之规定,最近商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下发了《关于落实农村敬老院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登记的通知》,要求各区县应借鉴广安市的做法,务必在底前全面完成农村敬老院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登记。农村敬老院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登记及人员、资金的落实,列入“民生工程”目标考核,实行“一票否决”。要求各区县民政局务必高度重视,迅速向区县政府报告,商人事部门尽快办理,落实情况及时报市民政局。

二、努力提高全市农村敬老院的服务质量。在全市继续推广高县沙河镇敬老院实行自治管理的经验,全部建立由管理人员和供养人员组成的院务管理委员会,下设后勤生活组、卫生保障组、蔬菜种植组和敬老协作组。除此之外,坚持定期开展各项活动,每周组织一次学习,一次公益性活动、一次卫生检查;每月召开一次院务管理小结会,公布财务收支情况,吸收供养人员意见;每季

度开展一次评优评先活动,评选表彰健康文明、清洁卫生、敬老协作先进个人;半年组织开展一次棋牌比赛和文娱活动。通过自治管理、自我约束,互助服务和各项活动的开展,使五保对象能以院为家,深感敬老院这个大家庭的温暖。

三、大力发展院办经济增加敬老院收入。坚持走可持续发展道路是解决敬老院资金的根本办法,要求各农村敬老院要在加强自身造血功能上多动脑筋、多想办法。对外不仅要借助农村敬老院平台,充分利用资源优势和政策优势,争取社会各界捐赠支持。对内则充分利用敬老院现有的菜地和环境条件,开展种植、养殖和加工,努力增加院办经济收入,补贴改善院办生活。

四、进一步推行“五对一”联系帮扶制度。一是县级领导联系制。由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人武部的领导分别对口联系一个乡镇的敬老院,加强对敬老院建设的领导和综合协调服务;二是重点企业联系制。在县级重点企业中选定

一批企业对口联系乡镇敬老院,帮助扶持敬老院的建设;三是辖区学校联系制。在敬老院所在乡镇选择1至2个学校对口联系,把敬老院作为学校对学生进行社会教育的基地;四是辖区医疗联系制。在敬老院所在乡镇选择1个医疗单位对口联系,加强对敬老院供养人员的医疗保健工作,定期开展健康检查,及时实施医疗救助;五是辖区治安联系制。由敬老院所在乡镇的公安派出所对口联系,加强对敬老院的治安管理和公共安全工作。通过“五对一”联系活动的开展,营造社会各界献真情,献爱心,关心五保老人,关注敬老院建设发展的良好氛围。

五、积极开展敬老院争先创优活动。按照《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市模范农村敬老院检查评定标准实施细则〉的通知》,采取自下而上推荐,年底在全市评选出11个模范敬老院,11个敬老院先进单位,22名敬老院先进个人,向省上推荐申报1个全省行风政风建设示范敬老院,向民

政部推荐申报1个全国模范敬老院。凡获得以上荣誉称号的敬老院,市上用福利彩票公益金给予适当奖励,并实行动态管理。

六、进一步加强对敬老院的督查指导。第一,明确责任主体,提升责任人的主人翁意识、积极进取意识和带头人意识,充分调动责任人的积极性、创造性,带领敬老院工作人员求真务实的开展工作,确保敬老院工作正常高效运转。对不称职的敬老院工作人员及时予以更换,把热心于敬老院建设的同志选拔到敬老院工作岗位。第二,市、县两级民政部门定期不定期地加强对敬老院安全防范工作的排查,把不安全因素消灭在萌芽状态。第三,加强对敬老院各项经费和各类物资的管理,使敬老院的资金和物资真正用在五保供养对象及敬老院建设上,对贪污、挪用敬老院资金、侵占敬老院物资的人员必须进行严肃查处。第四,加强敬老院饮食卫生、环境卫生和个人卫生的管理,如发生食物中

毒、环境污染等造成严重后果的事件,责任人员必须严肃处理。

第二篇: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49号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6月27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立国

2013年6月28日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养老机构的管理,促进养老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养老机构是指依照《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设立并依法办理登记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

第四条 养老机构应当依法保障收住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应当遵守养老机构的规章制度。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相关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养老机构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 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当优先保障孤老优抚对象和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

第七条 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运营养老机构。 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养老机构提供捐赠和志愿服务。

第八条 民政部门对在养老机构服务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服务内容

第九条 养老机构按照服务协议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

第十条 养老机构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养老机构基本规范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和规范。

第十一条 养老机构为老年人提供服务,应当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

服务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养老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联系方式;

(二)老年人及其代理人和老年人指定的经常联系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三)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

(四)收费标准以及费用支付方式;

(五)服务期限和地点;

(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七)协议变更、解除与终止的条件;

(八)违约责任;

(九)意外伤害责任认定和争议解决方式;

(十)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

服务协议示范文本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养老机构应当提供满足老年人日常生活需求的吃饭、穿衣、如厕、洗澡、室内外活动等服务。

养老机构应当提供符合老年人居住条件的住房,并配备适合老年人安全保护要求的设施、设备及用具,定期对老年人活动场所和物品进行消毒和清洗。

养老机构提供的饮食应当符合卫生要求、有利于老年人营养平衡、符合民族风俗习惯。

第十三条 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入院评估制度,做好老年人健康状况评估,并根据服务协议和老年人的生活自理能力,实施分级分类服务。

养老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组织定期体检,做好疾病预防工作。

养老机构可以通过设立医疗机构或者采取与周边医疗机构合作的方式,为老年人提供医疗服务。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机构的,应当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按照医疗机构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养老机构在老年人突发危重疾病时,应当及时通知代理人或者经常联系人并转送医疗机构救治;发现老年人为疑似传染病病人或者精神障碍患者时,应当依照传染病防治、精神卫生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养老机构应当根据需要为老年人提供情绪疏导、心理咨询、危机干预等精神慰藉服务。

第十六条 养老机构应当开展适合老年人的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养老机构开展文化、体育、娱乐活动时,应当为老年人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三章 内部管理

第十七条 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消防、卫生、财务、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制定服务标准和工作流程,并予以公开。

第十八条 养老机构应当配备与服务和运营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并依法与其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

养老机构中从事医疗、康复、社会工作等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持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技术等级证书上岗;养老护理人员应当接受专业技能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养老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工作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第十九条 养老机构应当依照其登记类型、经营性质、设施设备条件、管理水平、服务质量、护理等级等因素确定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

养老机构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各类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并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价格管理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使用捐赠物资,接受志愿服务。

第二十一条 养老机构应当实行24小时值班,做好老年人安全保障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养老机构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实行消防工作责任制,配置、维护消防设施、器材,开展日常防火检查,定期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消防安全培训。

第二十三条 养老机构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突发事件发生后,养老机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处理程序,根据突发事件应对管理职责分工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将应急处理结果报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和住所地民政部门。

第二十四条 鼓励养老机构投保责任保险,降低机构运营风险。

第二十五条 养老机构应当建立老年人信息档案,妥善保存相关原始资料。

养老机构应当保护老年人的个人信息。

第二十六条 养老机构应当经常听取老年人的意见和建议,发挥老年人对养老机构服务和管理的监督促进作用。

第二十七条 养老机构因变更或者终止等原因暂停、终止服务的,应当于暂停或者终止服务60日前,向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提交老年人安置方案,方案中应当明确收住老年人的数量、安置计划及实施日期等事项,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民政部门应当自接到安置方案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民政部门应当督促养老机构实施安置方案,并及时为其妥善安置老年人提供帮助。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民政部门应当按照实施许可权限,通过书面检查或者实地查验等方式对养老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上级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下级民政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养老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之前向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提交上一的工作报告。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服务范围、服务质量、运营管理等情况。

第二十九条 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养老机构评估制度,定期对养老机构的人员、设施、服务、管理、信誉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养老机构评估工作可以委托第三方实施,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 民政部门应当定期开展养老服务行业统计工作,养老机构应当及时准确报送相关信息。

第三十一条 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对养老机构管理的举报和投诉制度。

民政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三十二条 上级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民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及时纠正养老机构管理中的违规违法行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协议不符合规定的;

(二)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的;

(三)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

(四)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

(五)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

(六)歧视、侮辱、虐待或遗弃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七)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三十四条 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光荣院、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等养老机构的管理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三篇: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非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

【发布单位】海南省

【发布文号】琼府〔2008〕27号 【发布日期】2008-04-30 【生效日期】2008-04-3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海南省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非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

(琼府〔2008〕27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完善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是实现我省养老保险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是推进我省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为巩固我省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成果,建立缴费与待遇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基金的抗风险能力,现就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养老保险的相关政策问题

(一)从2008年1月1日起,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业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按照《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办法,计发其养老保险待遇,并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按《条例》规定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国家规定同类退休人员退休费或者基本养老保险金待遇标准的,其差额部分按以下办法予以补足:属于财政预算管理编制且工资由财政全额安排的人员,其差额部分由同级财政负担,用人单位按月发放;其他人员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负担,同级财政按用人单位财政供养方式予以补助,用人单位按月发放。

(二)2008年1月1日后办理退休手续的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业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其养老金按企业办法进行调整,低于国家规定同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标准的,其差额部分补足办法按照上述计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差额部分补足办法执行。

(三)2008年1月1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业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原核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变,调整办法不变,所需资金和发放渠道不变。

二、有关要求

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本次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调整工作,采取有力措施,调整支出结构,加大对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的投入,确保退休人员足额享受国家规定的养老保险待遇。

二○○八年四月三十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四篇:民政局敬老院工作总结

今年我院工作在民政局党组的正确领导下,依照印民字201450]号文件精神,以“加强内部管理,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提高自费老人入住率”为重点,以开展学习科学发展观活动为契机,积极开展各项老年服务工作,现将全年工作开展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工作开展情况

(一)切实加强内部管理,进一步明确责任分工

严格按照印民字2014]50号文件精神,切实转变管理模式,为加强管理,强化责任,对工作人员实行参照企业化管理,根据工作需要,对岗位重新进行了调整分工,并根据工作人员的特点,为了人尽其能,人尽其材,大胆起用新人和先进积极分子,只要是适应单位发展需要的,不管是国家工作人员还是聘请人员能者上,打破论资排辈的扛杆,工作人员实行定岗定人,责任明确,工作明确,管理明确;进一步规范财务管理和物资保管,做到账钱物分人管理,为服务工作做好了人员保障。

(二)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强化服务观念,提高服务质量

定期组织工作人员进行政治学习,把他们的思想统一在如何抓发展上来,如何求进步上来,增强他们的服务观念和服务意识,定期总结工作经验教训,及时纠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工作人员的报酬与院民的民主测评挂沟,有效的提高了我们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三)经费使用情况 根据总帐记录今年1月到11月份,单位共计收各种款项198338元(其中:局拨五保老人城市低保金72552元时间从2013年11月至今年10月],护理费工资26400元,烤火费3480元,管理费7773元,其它收入4372元,2013年低保余额6954元,接转蔡文富经办余额260元,自费老人及搭活人员收入76547元),单位共计支出各种款项188987元,到11月30日止,今共结余经费9351元(煤炭费5000多元未结帐)。

(四)五保老人工作

我院现有五保老人22人,为加强对他们的管理,单位相继出台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并吸收先进积极的五保老人协助管理,为他们分了班,明确了班长和副班长;通过实践表明班长和负班长能积极带头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积极帮助单位做一些力所能及的有益的事情,做一些自己能做的事,实践的效果说明院内在管理上需要大胆探索,通过实践如果效果明显继续保留巩固,如果效果较差的及时纠正,在管理上还着重引导教育五保老人加强自我管理,自我约束,改变原来在农村的漏习,鼓励他们自己的事情自己做,通过多方面的帮助与引导,大多数五保老人都能配合院内管理,支持院内工作,安心敬老院生活。

(五)老年公寓(自费老人)工作

发展好老年公寓是我们的工作重点,自费老人的入住率是检验我们工作的主要标准,今年我公寓在民政局领导的大力支持下,由于我公寓服务工作的提高,先后吸引入住了20多个自费老人,使我单位的床位利用率达到了95%,社会效益也得到了提升,入住率达到了历史以来空前提高。在护理服务工作上,实行分人头分责任落实任务,划分责任区,在炊事员的服务工作上,实行大体分工,服务人员在开展工作起来责任分工明确,开展工作有序;多听取自费老人的建议和意见,单位负责人经常抓督促,多听取老人意见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及时整改,通过经常性的抓督促与检查,我们的服务工作得到了及时提高,也为自费老人进得来留的下,营造了一种栓心留人的环境。

第五篇:凭祥市民政局开展敬老院专项整治情况

凭祥市民政局开展敬老院、五保村

专项整治情况汇报

根据崇左市民政局关于贯彻落实《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崇民发电[2011]5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采取六项措施,对我市敬老院、夏石敬老院、五保村(目前暂未使用)开展了专项整治活动,消除安全隐患,现将整治活动汇报如下:

一是加强安全预防宣传教育。利用《民政宣传手册》、宣传图册、公示栏等形式对工作人员和供养老人进行安全防范、紧急救护、逃生技巧等知识的宣传和教育,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警示教育,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不断提高全员的安全生产意识。

二是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进一步修订和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制订应急预案并实施演练,建立并落实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机制,定期组织工作人员进行安全隐患排查,明确责任,确保单位安全运转。

三是开展消防隐患排查。重点检查火源、电源管理是否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是否畅通,消防设施和器材的配备、维护和保养情况,员工消防知识和技能的掌握情况等,对排查出的消防安全隐患立即整改,防患于未然。

四是强化内部管理。做好每天工作、交接班记录和供养人员谈话记录,节假日期间,加强宏观意识,做到“舍小家,为大家”,时刻保持高度安全防范意识,积极配合其它部门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五是加强食品卫生安全管理。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和相关规定,完善食品、食堂卫生管理制度,炊事用具保持清洁,定期消毒,切实搞好饮食卫生,防止病从口入,预防和杜绝食物中毒。

六是落实岗位责任制。实行24小时领导带班和工作人员值班制度,值班人员不得擅离岗位、脱岗、漏岗,加强节假日和夜间的巡查力度,及时掌握安全动态,消除安全隐患。同时保持信息渠道的畅通,及时报告安全信息,做到“有事报情况,无事报平安”。

凭祥市民政局

2011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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