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人民广播电台

2022-07-31

第一篇:陕西人民广播电台

陕西广播电视户户通工程

设备安装使用指南

一、“户户通”设备功能

通过直播卫星接收设施除了听广播看电视外,还能在不开电视机的情况下,通过机顶盒内置的小喇叭直接听广播。用户若选择开通电话业务,还可打电话。同时,如果购买双模机顶盒,既可选择收看直播卫星节目,也可选择收看当地地面数字电视节目。

二、“户户通”设备安装范围

凡是至2011年底有线电视网络未通达的乡村,或3年内有线电视难以入户的乡村居民均可向当地广电行政部门申请安装“户户通”设备。由村委会汇总本村所需设备的农户,以村为单位送县区广电局,经批准后,可安装“户户通”设备。

三、“户户通”设备费用有关政策和交款方式

1、国家和省政府每套设备共为农户安排200元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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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市县政府安排100元设备补助和安装费用,自愿选用“户户通”设备的农户需支出100元的设备费。如农户自愿使用语音通信功能,需支出300元,其中100元为购机费用,可以2年内消费300元语音通讯业务。

2、支出方式。只选用电视接收功能用户,以村为单位,由村委会集中收缴后,上交当地广电局或直接到当地邮政储蓄银行上交到全省“户户通”专用银行账户,由银行向农户开具转账凭证。

账户名称:陕西省广播电影电视局户户通专户 账 号:100850486080010001 开 户 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陕西省分行营业部 选用语音业务的用户,以村为单位,按上述方式上交100元的购机费。另将200元语音通讯费上交当地广电局,由广电局按程序上交语音业务服务机构。

账户名称:陕西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账 号:100862912980010001 开 户 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陕西省分行营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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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安装后,由当地广电部门向农户出具国家广电总局统一规范的用户购机凭证。

四、设备安装

“户户通”设备由各县区广电局负责组织安装(详见附件1《陕西省广播电视户户通设备安装开通服务工作流程》、附件2《开户安装提示信息表》)。

安装过程中:

1、出现整村没有移动信号,上报县区广电局,由县区广电部门将该村所在乡镇名、村名、该村的经纬度上报省广电局;

2、个别农户家里移动信号弱,请调整接收机、电视位置,重新安装;

3、个别农户家里确实没有移动信号,暂停安装,上报县区广电局,由县区广电部门将该用户信息上报省广电局。

五、维修服务

1、服务范围

由国家和省上统一组织招标采购,且列入“村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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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户户通”工程建设计划的直播卫星接收设备,且供货方已按要求设立了省级服务中心,并委托各县“村村通”标准化服务站代理其设备维修服务的接收设备,主要包括直播卫星接收机、高频头等。设备因人为原因、各类自然灾害等造成的设备故障,不在免费维修服务范围之内,可提供有偿维修服务。

农户发现设备出现故障后:(1)先自行检测天线、接收机、电视之间连接线是否安好(详见附件3《机顶盒提示信息表》);(2)确认不能发现故障原因的,送至县区“村村通”标准化服务站进行维修,运输费用由农户承担。

2、服务时间

接收机保修期24个月,自2013年1月30日起至2015年1月30日止,保修期内提供免费维修。

省级维修服务电话:029—65665080 省级指导、监督电话:029—87966077 县级服务电话:0914—4321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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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陕西广播电视大学论文、调查报告封皮

陕西广播电视大学社会实践

实践课题

姓名教育层次

学号省级电大

专业分校

指导教师教 学 点

陕西广播电视大学毕业论文

题目

姓名教育层次学号省级电大专业分校指导教师教 学 点

第三篇:陕西故事广播健康快乐达人秀年度总决赛暨

陕西故事广播健康快乐达人秀年度总决赛暨 西安汽车电子科技学院喜迎新年文艺联欢会

策划方案

一、主办单位:陕西广播电视台故事广播

二、承办单位:西安汽车电子科技学院

三、活动目的:活跃三秦文化,丰富老百姓的日常文化生活,为听众提供一个展示自己的舞台,发挥个人特长,打造广播明星。提高《故事有约》节目的美誉度和参与度。

四、活动主题:给你一个舞台 让你绽放精彩

五、活动地点:西安汽车电子科技学院(西安市浐灞大道中段—新房小学对面)

六、活动阶段:

海选:通过电话海选和节目参与选出参加预赛的选手

预赛:周六分健康和快乐两队比赛各选一名进入周冠军比拼 周冠军比赛,产生一名周冠军。。

月冠军比赛,月末在广播中选出月冠军。 年度决赛,决出前三名和优胜奖。

七、比赛工作:

1. 时间:2012年12月20日下午1点

2. 地点:西安汽车电子科技学院操场中心舞台。 3. 方式:比赛采用三轮淘汰赛制。

第一轮—先声夺人:12名选手抽签分为健康(单号)和快乐(双号)两队,(编号即为出场顺序),每两位选送手一组表演一个节目,由三名专业评委选出一名共6名进入下一轮。

第二轮—一鼓作气:6名选手重新抽选对手进行比拼,由19个大众评委选出一名共3名进入下一轮,专业评委点评。

第三轮—一锤定音: 由3名专业评委、19名大众评委、9名优胜者共31名投票选出前三名。若票数相同,由监审组决定名次。

八、比赛宣传:

<1>广播宣传:每天在节目中介绍选手情况 <2>外场宣传:到选手家乡宣传

<3>海报宣传:通过张贴海报,营造比赛氛围

九、比赛规则:

(一) 比赛原则:本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二) 比赛方法:伴奏演唱、化妆表演。

(三) 比赛评委:由专业评委和大众评委组成

十、奖项奖品:

一等奖1名,29寸纯平彩电一台 二等奖1名,高档音响一套 三等奖1名,品牌DVD一台 优胜奖9名,品牌手机一部 大众评委20名,精美收音机 纪念品:年画

十一、组织机构:

1、监审组:周翔(陕西故事广播总监) 赵彦(西安电子科技学院院长)

2、评委组:专业评委3名

3、大众评委:20名

4、主持人:王健、乐乐

5、音响、录音:王阳逸 十

二、联系人: 电台:王健、乐乐

学院:赵云:13060393332

2012 年12月10日

第四篇: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E5%8A

【发布单位】陕西省人大常委会 【发布文号】告[十一届]第二十一号 【发布日期】2009-07-24 【生效日期】2009-10-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陕西人大网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 告[十一届]第二十一号)

(1994年11月5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09年7月24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已于2009年7月24日经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年7月24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草原权属

第三章草原规划与建设

第四章草种管理

第五章草原征占用

第六章草原保护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草原规划、保护、建设、利用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草原,是指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

天然草原包括草地、草山和草坡;人工草地包括改良草地和退耕还草地,不包括城镇草地。

第四条第四条 本省对草原实行科学规划、全面保护、重点建设、合理利用、严格管理的方针。

第五条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草原的保护、建设和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草原保护、建设和管理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本行政区域内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的工作措施,根据需要确定专职或者兼职管理人员。

第六条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榆林、延安以及渭北等草原建设保护重点区域的政策扶持和资金投入,促进生态环境建设,加快当地畜牧业发展。

第七条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草原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草原监督管理工作。

省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和草原建设保护重点区域设区的市、县(市、区)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草原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违反草原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

第八条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组织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部门,开展草原科学技术的研究、引进、试验及其推广工作。

第二章 草原权属

第九条第九条 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经济组织等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草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核发《草原使用权证》,确认草原使用权。

未确定使用权的国家所有的草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并负责保护管理。

集体所有的草原,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核发《草原所有权证》,确认草原所有权。

改变草原权属的,应当到原登记机关办理草原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草原所有权证》和《草原使用权证》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

第十条第十条 依法登记的草原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在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规划范围内完成退耕还草的,经县级以上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核实登记后,依法履行土地用途变更手续,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草原权属证书。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集体所有的草原或者依法确定给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草原,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家庭或者联户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享有草原承包经营权。

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的草原,可以由单位统一经营,也可以由职工承包经营。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草原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承包经营草原,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草原承包合同的示范文本由省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在草原承包期内,不得擅自对承包经营者使用的草原进行调整。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等特殊情况,个别确需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集体所有的草原或者依法确定给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草原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草原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转让。草原承包经营权转让须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与受让方在合同中约定的转让期限不得超过原承包合同的剩余期限。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受让优先权。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转让草原承包经营权。

草原承包经营权转让的受让方应当履行保护、建设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草原的义务。

第三章 草原规划与建设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省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省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设区的市、县(市、区)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上一级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结合当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的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经征求上一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的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确需调整或者修改时,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每五年进行一次草原生态以及基本状况调查,并建立草原资源档案和数据库;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配合调查,并提供真实信息。

县级以上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草原调查结果和国家草原等级评定标准,对草原进行评等定级。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省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统计部门制定草原统计办法。

县级以上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统计部门对草原的面积、等级、产草量、载畜量等进行统计,定期发布草原统计资料。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草原生态监测网,对草原的面积、等级、植被构成、生产能力、自然灾害、生物灾害等草原基本状况实行动态监测,为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供动态监测和预警信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接到预警信息后,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防治和控制措施。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增加草原建设的投入,加强饲草饲料基地、草原围栏、飞播草场、饮水和灌溉设施等建设,逐步形成草原畜牧业生产基地。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扶持单位和个人新建、改建、扩建牲畜棚圈、饲草饲料储备等生产设施,改良退化草原,提高草地生产能力。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进行草原防灾物资储备和防灾设施建设,确保草原防火、鼠虫害等防治需要。

第四章 草种管理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草种生产、加工、检疫、检验的监督管理,采取多种形式扶持草种基地建设,鼓励和支持繁育、选育、引进、推广适合本地条件的优良草品种。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禁止采集或者采挖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草种质资源。确因科学研究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或者采挖的,应当经省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从境外引进的草种质资源,应当依法进行检疫。对首次引进的草种,应当进行隔离试种和风险评估,经确认安全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新草品种未经国家审定通过的,不得发布广告,不得经营和推广。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主要草种的商品生产和草种的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草种生产许可证》和《草种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审批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无证生产和经营草种;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草种生产许可证》和《草种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草种应当按照有关植物检疫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疫;未经检疫的草种不得进行生产和经营。

草种的生产者、经营者应当对其草种的质量负责。禁止生产和经营假、劣草种。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草种质量的监督检查,定期对草种质量抽检。

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草种质量检验机构对草种质量进行检验;承担草种质量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资质。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草种生产者、经营者或者使用者发现有病虫害的草种,应当及时报告当地草原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章 草原征占用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因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需要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必须经省级以上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超过七十公顷的,报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七十公顷以下的,由省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因建设征收、征用集体所有的草原的,应当足额支付草原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等费用。草原补偿费为该草原被征收、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倍;安置补助费为该草原被征收、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因建设使用国家所有的草原的,应当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对草原承包经营者给予补偿。

依照本条前款的规定,支付草原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草原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能超过该草原被征收、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被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内的原有生产、生活设施,由征收、征用或者使用单位作价补偿或者易地重建。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建设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应当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按照不低于同类土地相同面积草原建设所需费用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专项用于草原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需要临时占用草原的,按照下列规定的权限审核:

(一)临时占用草原三十公顷以上的,由省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二)临时占用草原五公顷以上不足三十公顷的,由设区的市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三)临时占用草原不足五公顷的,由县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临时占用草原不得超过两年,不得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的 建筑物、构筑物;占用期满,用地单位必须恢复草原植被,并及时退还。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临时占用草原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与草原所有者、使用者或者承包经营者签订补偿协议。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保护草原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确需使用草原的,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办理:

(一)使用草原七十公顷以上的,报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使用草原二十公顷以上不足七十公顷的,由省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使用草原五公顷以上不足二十公顷的,由设区的市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四)使用草原不足五公顷的,由县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六章 草原保护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基本草原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划定,统一设立保护标志,并予以公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基本草原的性质和用途。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本省退化、沙化、水土流失严重、退耕还草地以及生态脆弱的草原实行禁牧。县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禁牧区,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县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利于草原生态恢复和草原再生的需要,可以划定草原休牧区、轮牧区,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草原使用者或者承包经营者实行牲畜舍饲圈养。

在实行轮牧的范围和时间内,由县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核定草原载畜量。草原使用者或者承包经营者不得超过核定的载畜量放牧。省、设区的市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草畜平衡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禁止开垦草原。对有沙化趋势、需要改善生态环境的已垦草原,应当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草;对水土流失严重,已造成沙化、盐碱化和荒漠化的已垦草原,应当限期退耕还草。

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未经县级以上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草原上从事挖药材、搂发菜、勘探等活动。

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禁止向草原倾倒垃圾、废渣或者排放油、污水以及其他破坏草原植被的有害物质。

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用于草原建设的围栏、引水工程和草原保护标志等设施。

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应当经县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方可办理有关手续。经营性草原旅游活动不得破坏草原植被和污染草原环境。

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草原鼠害、病虫害和毒害草的监测预警、调查以及防治工作,组织研究和推广科学防治的办法。

禁止在草原上使用剧毒、高残留以及可能导致二次中毒的农药。

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 草原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和部门、单位领导负责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草原防火责任制,制定草原火灾扑救预案,完善草原火情监测预警体系,建立健全草原防火机构,配置草原灭火设备,在重点防火地区建立草原灭火队伍,切实做好草原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

每年十月一日至次年五月三十一日为全省草原防火期,在防火期内严格实行野外用火管制。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自然条件和草原火灾发生规律确定具体防火期。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其他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采集、采挖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草种质资源的,由县级以上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草种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超过核定的载畜量放牧的,由县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超载不足百分之三十的,每个超载羊单位处十元罚款;

(二)超载百分之三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五十的,每个超载羊单位处二十元罚款;

(三)超载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每个超载羊单位处三十元罚款。

第五十条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未经县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在草原上从事挖药材、搂发菜等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向草原倾倒垃圾、废渣或排放油、污水以及其他破坏草原植被的有害物质的,由县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清理和恢复草原植被,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破坏用于草原建设的围栏、引水工程和草原保护标志等设施的,由县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修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三条 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的罚款,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四条 阻挠、妨碍草原监理执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五条 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及其他国家机关有关工作人员在草原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行政监察机关或者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五篇: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 (陕政发[2007]27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去年以来,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全省各级各方面共同努力,扭转了能耗逐年上升的趋势,在节约能源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必须清醒地看到,我省节能工作还存在管理不够到位和执法监管不够有力的问题,高耗能行业还存在扩张的内在冲动,节能形势仍然十分严峻。为确保完成我省“十一五”规划确定的单位GDP能耗降低20%的目标任务,省节能减排领导小组节能办公室研究制订了《陕西省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各级各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强化管理,采取有力措施,确保节能目标任务的完成。要对200户重点用能企业逐户排查,研究节能对策、措施,形成各厂有对策、各业有特色的节能局面。要加强新上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工作,对未通过审查的,一律不予审批、核准或备案。要继续严把土地、信贷两个闸门,限制高耗能行业过快增长。要切实落实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淘汰火电、水泥、钢铁、焦炭、电石等高耗能行业的落后产能。要强化对重点用能单位的执法检查,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行为。要充分发挥媒体的监督作用,对浪费能源资源的行为予以曝光。省节能减排领导小组节能办公室要认真组织好《方案》实施工作,确保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取得实效。 陕西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陕西省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实施方案

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为促进经济结构调整,转变增长方式,提高经济运行的质量和效益,实现我省“十一五”规划确定的万元GDP能耗降低20%的约束性指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各市(区)和省直部门目标责任考核试行办法》(陕发〔2007〕11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的若干意见》(陕政发〔2006〕30号)、《关于贯彻落实全国节能减排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全省节能减排工作的意见》(陕政发〔2007〕22号)及《陕西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的必要性

实施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是推动全省节能工作、完成“十一五”节能目标的有效方法,也是落实好省委、省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具体行动。建立科学的节能评价考核管理机制,是衡量政府、企业节能管理责任是否落实的基本标准,是强化政策执行力的重要手段,也是实现“一级抓一级、一级考核一级”的具体抓手。制订实施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实施方案,既细化了节能工作目标,又进一步明确了责任,对增强各级领导干部、企业管理人员节能工作的责任心和调动其工作积极性,促进节能目标任务的完成具有重要意义。

二、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对象

(一)各设区市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省级有关部门。

(二)省政府确定的200户重点用能企业。

三、对各设区市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的评价考核办法

(一)评价考核内容。

对各设区市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以下称各市(区)〕的评价考核指标分为两类:节能目标完成指标(50分)和节能措施指标(50分)。具体节能目标评价考核指标及计分方法见附表1。

万元GDP能耗降低率为否决性指标,以省政府制定的目标为准,未达到计划目标值即为未完成目标考核等次。节能措施指标为定性评价指标,根据指标的完成率或有关工作完成情况计分。

(二)评价考核时间和程序。

各市(区)在上本地区万元GDP能耗及其降低率数据,经省级有关部门审定后一个月内,向省政府提交上节能目标完成情况的自查报告。同时抄送省政府节能减排领导小组节能办公室(以下简称节能办公室)。省政府委托节能办公室组建评价考核工作组,每年对各市(区)进行抽查和调研评估。根据工作组的评价和调查报告,节能办公室完成对各市(区)的综合评价考核报告,于每年8月底前报经省政府审核后,向全省进行公告。

(三)评价考核等次。

以省统计局公布的各市(区)能耗指标作为定量评价考核的主要依据。评价考核分为四个等次:超额完成(95分以上且否决性指标超过计划目标值)、完成(75-94分且否决性指标达到计划目标值)、基本完成(60-74分且否决性指标达到计划目标值)、未完成(60分以下或否决性指标未达到计划目标值)。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次的市(区),应在一个月内做出原因解释并提交改进方案,省政府责令其限期改进。

(四)奖惩办法。

各市(区)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的结果,由省节能办公室报经省政府审定后,提交省委组织部,依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各市(区)和省直部门目标责任考核试行办法》的规定,作为各市(区)领导干部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超额完成节能考核目标的市(区),省政府予以50万元的奖励,对考核结果为完成的,予以通报表彰,同时加大对超额完成和完成的市(区)节能项目的投资支持力度。对未完成的予以通报批评,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并暂停核准和批准该市(区)除鼓励类外的新建高耗能项目。

四、对省级有关部门的评价考核办法

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的若干意见》,省级有关部门节能工作的责任是: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全省和200户重点用能企业的节能工作;省工交办负责全省工业企业的节能工作;省建设厅负责建筑节能工作;省交通厅负责交通节能工作;省商务厅负责商贸系统的节能工作;省旅游局负责旅游行业节能工作;省教育厅、省卫生厅负责教育、卫生系统节能工作;省农业厅、省水利厅负责农村节能工作;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省级机关节能工作;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统计局、省环保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等部门按职责协同做好相关工作。对上述部门的节能考核,依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各市(区)和省直部门目标责任考核试行办法》的规定进行考核。

五、对200户重点用能企业的评价考核办法

(一)评价考核内容。

评价考核指标分两类:节能目标完成指标(50分),节能措施指标(50分)。200户重点用能企业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指标及总体计分方法见附表2。

节能量为否决性指标,以企业根据省上下达的“十一五”期间节能总量制定的目标为准,未完成该指标,考核结果即为未完成等次。节能措施指标为定性评价指标,根据工作完成情况和指标的完成计分。

(二)评价考核时间和程序。

200户重点用能企业的评价考核由省节能办公室负责实施。由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

一200户重点用能企业应于每年3月底前向省工交办、省国资委和各市(区)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上节能目标完成情况的自查报告,同时抄送省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其中,列入国家千家企业的我省22户重点用能企业同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省节能办公室组织以社会专家为主的评估调查组,对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抽查和调研评估。省节能办公室根据评估调查组的报告,于每年5月份完成对200户重点用能企业的综合评价报告,报省政府审核后,向全社会进行公告。

(三)评价考核等次。

评价考核结果分为四个等次:超额完成(95分以上且否决性指标超过计划节能量)、完成(75-94分且否决性指标达到计划节能量)、基本完成(60-74分且否决性指标达到计划节能量)、未完成(60分以下或否决性指标未达到计划节能量)。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次的重点用能企业,应在一个月内做出原因解释并提交改进方案,由各设区市政府或省国资委责令限期改进。

(四)奖惩办法。

省政府对评价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的企业予以奖励,前10名各奖励10万元,10名以后的各奖励5万元;完成的企业,予以通报表彰。同时加大对超额完成和完成企业的节能项目的投资支持力度。评价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次的企业予以通报批评,一律不得参加评奖、授予荣誉称号。新建高耗能投资项目和新增工业用地将从严控制,并对企业负责人绩效考核实行“一票否决”。

六、加强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

省节能办公室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监察厅、省人事厅、省统计局、省工交办等部门组成评价考核工作组,负责节能目标责任的评价考核和监督核查工作。

各市(区)要高度重视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工作,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工作。要建立科学、合理、分级的考核指标、制度和程序,建立评价考核社会专家库,逐步完善评价考核工作的实施和检查机制。及时向社会公布评价考核结果,并对自查报告和200户重点用能企业综合评价报告的准确性负责。

全省各级统计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能源统计队伍建设,省级统计部门要完善能耗统计指标体系和监察体系,保证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体系的科学性和权威性。

全省各级宣传部门要加大节能宣传力度,新闻媒体要广泛开展节能宣传,搞好节能监督,营造全社会共同节能的良好氛围。

附表:1.各市(区)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计分表

┌────┬─┬──────┬──┬────────────────────────┐│考核指标│序│考核内容

│分值│评分标准

││类型

│号│

│├────┼─┼──────┼──┼────────────────────────┤│节能目标│1 │万元GDP能耗 │40 │完成计划目标得40分,完成目标的90%得36分,完 ││(50分)│ │降低量

│成80%得32分,依次类推,每超额完成10%加3分,最多 ││

│ │

│加9分,本指标为否决性指标,只要未达到计划确 ││

│ │

│定的目标值即为未完成等次。

││

├─┼──────┼──┼────────────────────────┤│

│2 │万元工业增加│10 │完成计划目标得10分,完成90%得9分,80%得8分,││

│ │值能耗降低率│

│依次类推。

││

│ │(规模以上)│

│├────┼─┼──────┼──┼────────────────────────┤│节能措施│3 │节能工作组织│

4│

1、建立节能工作协调机制、明确职责分工,2分;

││(50分)│ │和领导情况 │

2、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工作,2分。

││

├─┼──────┼──┼────────────────────────┤│

│4 │节能目标分解│

3│

1、节能目标逐级分解,1分;

││

│ │和落实情况 │

2、开展节能目标完成情况检查和考核,1分;

││

│ │

3、定期公布能耗指标,1分。

││

├─┼──────┼──┼────────────────────────┤│

│5 │调整和优化产│14 │

1、服务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上升,4分;

││

│ │业结构情况 │

2、高技术产业增加值占地区工业增加值比重上升,4分││

│ │

│;

││

│ │

3、制定和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 ││

│ │

│,3分;

││

│ │

4、完成当年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目标,3分。

││

├─┼──────┼──┼────────────────────────┤│

│6 │节能投入和重│11 │

1、建立节能专项资金并足额落实,3分;

││

│ │点工程实施情│

2、节能专项资金逐年增加,4分;

││

│ │况

3、组织实施重点节能工程,4分。

││

├─┼──────┼──┼────────────────────────┤│

│7 │节能技术开发│

3│

1、把节能技术研发列入科技计划,2分;

││

│ │和推广情况 │

2、实施重点节能技术示范项目,推广节能技术服务机 ││

│ │

│制,1分。

││

├─┼──────┼──┼────────────────────────┤│

│8 │重点企业和行│6

1、完成重点用能企业(含200家企业)当年节能目标,││

│ │业节能工作管│

│2分;

││

│ │理情况

2、重点用能企业能源审计率完成100%得2分,完成80% ││

│ │

│得1分,不足70%的不得分。

││

│ │

3、新建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执行率完成目标得2分,││

│ │

│完成80%得1分,不足70%的不得分。

││

├─┼──────┼──┼────────────────────────┤│

│9 │法律、法规完│

5│

1、出台和完善各类《节能法》配套法律法规等,1分;││

│ │善和执行情况│

2、定期开展节能执法监督检查等,2分;

││

│ │

3、执行主要耗能产品和建筑能耗限额标准,2分。

││

├─┼──────┼──┼────────────────────────┤│

│10│节能基础工作│

4│

1、加强节能监察队伍、机构能力建设,1分;

││

│ │落实情况

2、完善能源统计制度并充实能源统计力量,1分;

││

│ │

3、推广和普及能源计量器具,1分;

││

│ │

4、开展节能宣传和培训工作,1分。

│├────┼─┼──────┼──┼────────────────────────┤│小计

│ │

│100 │

│├────┴─┴──────┴──┴────────────────────────┤│注:

1、各市区节能目标计划根据省发展改革委下达的目标为准;上未完成的节 ││能目标,须分摊到以后。

││

2、2010年节能目标以节能目标责任书签定的目标为准。

│└─────────────────────────────────────────┘

注:

1、各市区节能目标计划根据省发展改革委下达的目标为准;上未完成的节能目标,须分摊到以后。

2、2010年节能目标以节能目标责任书签定的目标为准。

附件2:200户重点用能企业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计分表

┌────┬─┬─────────┬──┬────────────────────┐│考核指标│序│考核内容

│分值│评分标准

││类型

│号│

│├────┼─┼─────────┼──┼────────────────────┤│节能目标│1 │节能量

│20 │完成计划目标得20分,完成目标的90%得1││(50分)│ │

│ │5分,80%得12分,70%得10分,60%得8分,50%││

│ │

│得6分,40%得4分,30%得3分,20%得2分,10%││

│ │

│得1分。每超额完成10%加3分,最多加8分。本││

│ │

│指标为否决性指标,只要未达到目标值即为未││

│ │

│完成等次。

││

├─┼─────────┼──┼────────────────────┤│

│2 │主要产品单位能耗(│20 │完成计划目标得20分,完成90%得16分,8││

│ │有主产品的企业) │

│0%得13分,70%得10分,60%得8分,50%得6分 ││

│ │

│,40%得4分,30%得3分,依此类推。单位产品││

│ │

│能耗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和国际先进水平,分别││

│ │

│加3分和4分。

││

├─┼─────────┼──┼────────────────────┤│

│3 │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10 │完成计划目标得10分,完成90%得9分,80││

│ │

│%得8分,70%得7分,依此类推。

│├────┼─┼─────────┼──┼────────────────────┤│节能措施│4 │节能工作组织和领导│6

1、建立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挂帅的节能工作领 ││(50分)│ │情况

│导小组并定期研究部署企业节能工作,3分; ││

│ │

2、设立或指定节能管理专门机构并提供工作 ││

│ │

│保障,3分。

││

├─┼─────────┼──┼────────────────────┤│

│5 │节能目标分解和落实│8

1、按将节能目标分解到车间、班组或个 ││

│ │情况

│人,2分;

││

│ │

2、对节能目标落实情况进行考评,2分;

││

│ │

3、实施节能奖惩制度,4分。

││

├─┼─────────┼──┼────────────────────┤│

│6 │节能技术开发和推广│16 │

1、按规定淘汰落后耗能工艺、设备和产品,6││

│ │情况

│分;

2、安排节能研发资金,2分;

3、安排节 ││

│ │

│能资金并采取节能工程技术措施,8分。

││

├─┼─────────┼──┼────────────────────┤│

│7 │节能法律法规执行情│8

1、贯彻执行《节能法》及配套法律、法规,2││

│ │况

│分;

2、执行单位产品能耗定额和限额,2分;││

│ │

3、实施主要耗能设备定额管理制度,2分; ││

│ │

4、新、改、扩建项目按节能设计规范和用能 ││

│ │

│标准建设,2分。

││

├─┼─────────┼──┼────────────────────┤│

│8 │节能管理工作执行情│12 │

1、编制并实施节能计划,2分;

2、实行 ││

│ │况

│能源审计,并落实改进措施,4分;

││

│ │

3、建立能源统计台账,按时保质报送能源统 ││

│ │

│计报表,2分;

││

│ │

4、依法依规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并定期进行 ││

│ │

│检定、校准,2分;

││

│ │

5、节能宣传和节能技术培训工作,2分。

│├────┼─┼─────────┼──┼────────────────────┤│小计

│ │

│100 │

│└────┴─┴─────────┴──┴────────────────────┘

注:

1、节能目标以省发展改革委下达的目标为准;上未完成的节能目标,须分摊到以后。

2、2010年节能目标以节能目标责任书中签定的目标为准。

发布部门:陕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7年07月25日 实施日期:2007年07月25日 (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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