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证明文件

2022-07-11

第一篇:固定资产证明文件

资产权属证明文件

(一)公司资产权属证书 1. 房屋

1.1 请提供公司现时所有的全部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和相关文件; 1.2 请确认现时是否存在部分房产无法办理产权证明的情况,如有,请说明原因及该等房产现时的状态;

1.3 请提供公司现时正在通过租赁使用的全部租赁房屋的目录和清单,以及现时正在履行的房屋租赁协议;

1.4 如使用租赁之房屋,则请提供该房屋办理租赁备案登记的有关文件,如房屋租赁证等;

1.5 如上述房屋上设定有任何他项权利,则请提供有关抵押或他项权利合同;

1.6 请确认上述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是否存在权属争议或潜在纠纷。

2. 国有土地使用权

2.1 请提供公司现时拥有的国有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及其清单;

2.2 请提供该等国有土地的出让合同、缴纳国有土地出让金、契税的凭证;

2.3 请确认上述国有土地是否存在权属争议或潜在纠纷; 2.4 如上述国有土地上设定有任何他项权利,则请提供有关抵押或他项权利合同。

2.5 请提供公司现时正在通过租赁使用的全部租赁土地使用权的目录和清单,以及现时正在履行的土地使用权/场地租赁协议。

3. 知识产权

3.1 请提供公司拥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服务标识、生产许可证、特许经营权(如有)等知识产权清单及相应权属证书;

3.2 如公司现时有偿使用任何知识产权,请提供有关许可使用合同及有关权属证书; 3.3 请确认上述知识产权是否存在权属争议或潜在纠纷;

3.4 请提供公司已登记的域名、通用网址、特服号的相关证明文件。

4. 在建工程

4.1 请提供在建工程的土地使用权证、立项备案或核准证明文件、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如适用)。

4.2 与项目建设有关的重要合同和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合同等。

5. 机器设备

5.1 请提供公司生产过程中使用的主要机械、车辆、设备等固定资产的清单(包括设备名称、所有权人、使用地点、设备原值、已使用年限、累计折旧、设备净值,并说明设备是否设定抵押权);

5.2 请提供上述主要机器设备的权属证明文件(如购置合同和发票、车辆行驶证、进口设备的引进合同许可证及其报关单、其他能够证明公司对该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有关文件,如数量较多,可与律师协商)。

5.3 请确认公司现时使用的主要机器设备是否均系公司独立、合法所有的财产,是否存在资产权属纠纷。

5.4 请说明是否有处于海关监管期内的设备(无论其净值是多少);如有,请提供海关的征免税证明、报关单及海关的放行证明。

(二)公司资产权利受限情形

1. 上述资产如存在抵押、质押、留置或其他担保形式,请提供其主债务合同、抵押或质押合同、抵押或质押登记的权利证明等其他与该担保事项相关的文件;

2. 上述资产如存在查封、冻结情形,请提供与该查封、冻结相关的判决、裁定、裁决、决定、通知等文件。

(三)公司资产租赁和许可情况

1、 公司如存在租入或出租资产的情况,请提供租赁合同及其履行情况说明、租赁财产的权属证书以及租赁批准和登记备案证明文件;

2、 公司如存在许可使用的财产,请提供许可使用合同及其履行情况说明、许可使用的资产权属证书以及许可使用的批准和登记备案证明文件。

(四)公司实物资产对外投资情况

公司如存在以实物、无形资产、非专利技术或土地使用权对外投资或折股及联营的情况,请提供相应的验资报告、评估报告。

(五)公司资产的保险情况

公司上述各类重大资产的保险情况说明、保险合同和保险单。

(六)资产的许可资质情况

如果上述资产的运营需取得特殊的许可资质的,请提供相应的许可文件。

第二篇:资产来源说明及有效证明文件

涡阳县民办幼儿看护点资产来源说明及有效证明文件

(7)

租房合同

出租方(甲方):范中良

承租方(乙方):刘远中

甲、乙双方就房屋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将位于陈李行政村范庄东南的房屋出租给乙方办幼儿看护点使用,租赁期限自2012年7月25日至2017年7月25日,计5年。

二、本房屋年租金为人民币2000元,按年结算。每年7月25日,乙方向甲方支付年租金。

三、乙方租赁期间,水费、电费、以及其它由乙方居住而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租赁结束时,乙方须交清欠费。

四、乙方不得随意损坏房屋设施,如需装修或改造,需先征得甲方同意,并承担装修改造费用。租赁结束时,乙方须将房屋设施恢复原状。

五、租赁期满后,如乙方要求继续租赁,则须提前两个月向甲方提出,甲方收到乙方要求后10天内答复。如同意继续租赁,则续签租赁合同。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租赁的权利。

六、租赁期间,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需提前两个月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后签订终止合同书。若一方强行中止合同,须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 五千元。

七、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请由当地人民法院仲裁。

八、本合同连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范中良乙方:刘远中

2012年7 月25 日

第三篇:不良资产收购调查文件

金融不良债权尽职调查法律认定操作指引

根据对拟转让的金融不良债权或其组合的尽职调查所获得的信息,公司/办事处及其专业律师将通过专业分析以实现尽职调查目的。本指引针对分析过程,提出如下法律认定参考要素及具体判断标准,以便操作:

第一,判断打包出售的不良资产的权利属性及有无负担:债权、物权、股权、其他权利;

第二,贷款债权档案材料法律上的完整与关联性; 第三,贷款债权涉及相关权利义务承受主体的法律及事实状态;

第四,贷款债权各相关时效及瑕疵判定; 第五,担保债权相关问题及瑕疵判定; 第六,相关其他要素。

(一)关于拟处置资产的权利属性及负担

1.结合尽职调查所获资料从实质上判断拟剥离的资产属于债权类、物权类还是股权类资产,或是其他权益,从而对该等资产的估值提供前提和有效条件,以及评估时适用正确的方法。

2.结合尽职调查所获资料判断债权类资产的具体类别,并分别认定其属于原始贷款债权、借新还旧形成的债权、以物抵债协议项下的债权、债务重组协议项下的债权、还款计划或协议项下的债权、诉讼/仲裁项下的债权等。

1 3.资料中涉及以物抵贷的,审查以物抵债协议是否履行完毕,抵债物尚未交付的,因物权或其他权属尚未发生变动,仍属于债权性质;如已经交付,则该资产为物权或其他权益,此时应审查物权变动资料的完整和有效性,是否仍存在各种权利负担,如税费、租赁以及存在第三人权利要求的负担等。

4.如拟转让的不良资产被实质上判断为股权资产,则审查股东的出资是否存在瑕疵、是否被质押、以及是否存在其他权利负担。

5.诉讼/仲裁项下债权,如发生已经执行终结(且无债权凭证)、破产终结、一审败诉且未上诉、终审败诉、已逾申请执行时效等情形的,该等债权即为灭失。

6.审查拟转让贷款债权是否存在禁止或限制转让的条款,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或担保合同中约定的限制或禁止转让条款、法院颁发的债权凭证等司法文书中载明债权或权利凭证不得转让或限制转让的条款等;同时结合财政部有关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打包转让不良资产的规章以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资产打包处置管理办法中有关限制或禁止转让的债权类别的规定,对债权的可转让性作出综合判断。

(二)关于贷款档案资料法律上的完整性和关联性 1.证实原债权银行确已发放贷款且债权真实存在的证据材料等法律文书原件的完整性。这些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有关合同及文件”、“保证相关合

2 同,保证人有关文件”、抵押相关合同及其相关文件”、诉讼有关文件”、“证明诉讼时效、保证期间及其他法定期间未丧失的法律文书”,该等法律文书的全部或部分缺失(包括仅有复印件而缺失原件的情形),特别是有关债权存续、诉讼时效、保证期间、担保物权有效成立的法律文件原本的缺失,将构成严重的债权瑕疵。其他相关借款人的财务信息特别是借款人贷款申请、债务重组申请等相关文件在债权人催收文件不延续或缺失的情况下,将起到积极的弥补诉讼时效瑕疵的重要法律作用。

2.注意甄别借款合同、借款借据、借款人是否具有对应关系;主从合同之间是否具有一一对应关系;在存在担保物权的情形下,审查抵/质押登记文件(包括它项权利证明或其他抵押物登记证明)与抵押财产清单载明的担保物之间是否具有一一对应关系;在最高额抵押/保证情形下,注意审查拟剥离的各个主合同债权是否发生在最高额抵押/保证合同约定的决算期内,即两者之间是否具有关联性;审查借款或担保合同上载明的借款人或担保人主体名称与现存有效的营业执照是否相符,如不符,则应审查其关联性,特别是是否改制、变更等。

(三)贷款债权涉及的相关权利义务承受主体的法律及事实状态

1.与贷款债权或其他拟剥离资产相关的权利义务主体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保证人、抵押人、质押人、贷款发

3 放银行、承租人、优先权人、债务人的股东等等。

2.审查与拟剥离贷款相关的各义务人是否为国家机关、军工/森工企业、事业单位、银行自办公司等特殊主体,该等主体如系债务人主体将对资产回收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甚至影响其可转让性。

3.审查与拟剥离的贷款相关的义务主体是否存在歇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注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被关闭、被清算、被托管等非正常营运状态。

4.审查与拟剥离贷款相关的债务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相关贷款是否涉及刑事,相关债务人企业资产或帐户是否被刑事冻结。

5.涉及企业改制或债务转移的,审查债务变更后主体与原始借款人、担保人之间关系的证明资料。

(四)贷款债权各相关时效及瑕疵判定 1.关于主债务诉讼时效

(1)审阅与拟转让贷款主债权相关的权利主张证据材料(同时审阅是否具有原件),审查作为借款合同签约主体的原债权银行以及债权受让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对应办事处是否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的法定二年诉讼时效期间内向债务人进行有效的权利主张(催收),并连续采取有效方式中断诉讼时效。该等有效权利主张方式包括:在债权人送达的有明确催收内容的通知书回执上签章、债务人出具明确的还款承诺或方案、公证送达催收通知、对债务人提出

4 诉讼或仲裁、债务人向债权银行出具的关于减免利息的申请书、债权银行从债务人银行帐户扣收欠款本息、其他依法可以证明债权人以适当的方式向债务人明确表达催收的意思表示或债务人承认债务的行为、原债权银行在省级以上有影响的报纸上刊发有债务催收内容的债权转让通知公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的债务催收公告等。

(2)债权人向债务人(指借款人)主张权利已逾诉讼时效,但债务人嗣后又在债权银行送达的催收通知书或类似文件上签收的,应视为其对诉讼时效利益的放弃和债务的重新确认,该等债权依法受到法律强制力的保护。

(3)分期履行之债诉讼时效如何起算,在实践中各地法院把握尺度不一,存在较大争议。从谨慎性原则出发,认定分期履行借款合同的各期债务具有独立的诉讼时效利益,各期债务均应当单独计算诉讼时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分期履行合同诉讼时效期间及保证期间应如何计算问题的答复》(2004年4月6日 法函[2004]23号)规定:“分期履行合同设有保证的,保证责任期间按照当事人的约定起算;当事人没有约定的,自每一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的次日起起算。”)

2.关于保证债务的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

(1)判定《担保法》生效前发生的保证行为的保证期间是否逾期,应区分保证期间是否有明确约定,有约定从约

5 定;如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则应根据最高法院法[2002]144号文的规定,审查主债务诉讼时效是否连续中断,如主债务诉讼时效连续中断,则审查债权人是否在2002年8月1日至2003年1月31日的六个月期间内向保证人有效主张权利,同时注意无论2002年8月1日前是否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均不影响适用最高法院法[2002]144号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甘高法[2003]183号请示的答复》[2003]民二他字第40号);在认定债权银行在保证期间内有效主张权利后,则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对保证债务的时效进行判断。

(2)判定《担保法》生效后发生的保证担保的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是否逾期,则应区分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合同如已经明确约定保证期间,则从约定认定保证期间,保证期间约定不明或没有约定保证期间,则根据法定保证期间认定,约定不明的认定为两年保证期间;没有约定的认定为六个月。在一般保证的情况下,根据《担保法》之规定,只有在债权银行在法定或约定的保证期间内对主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才产生对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效果,此后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也中断;连带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则具有独立的时效利益,债权人只有在保证期间内单独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不限于诉讼或仲裁),才产生保证期间向诉讼时效的转化。上述一般保证及连带保证,如债权

6 人未依法在保证期间内主张权利,则保证人免责。

(3)保证期间届满后,保证人在债权人发出的催收通知上签字盖章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认定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又在催款通知上签字问题的批复》之规定,该行为不应认定为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免责,除非催款通知上有保证人明确表示愿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4)为已经到期的债务提供保证的,保证期间如何计算存在争议,一些地方高级法院认定保证期间自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计算,而最高法院的判例则认定该形式上的保证属于新的债权债务关系,不产生保证期间起算问题,应直接计算诉讼时效。在此情形下,应采取审慎原则以认定是否逾越保证期间或诉讼时效。

3.关于涉诉债权的相关除斥期间

审查拟转让债权的涉诉项目中,相关除斥期间是否已经逾越而造成债权实体灭失的情形:

(1)主债权及/或担保债权一审败诉,而债权人未在法定上诉期内上诉的;

(2)已经取得强制执行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如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解协议、仲裁裁决书、支付令等),而债权人未在法定申请执行期限内申请执行的;

(3)债务人、担保人破产,债权人未根据破产公告规定的期限向管辖法院申报债权的;

7 (4)主债务人破产终结后六个月内,债权人未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

(五)担保债权相关问题及瑕疵认定 1.关于抵押担保

(1)以土地、地上定着物、房地产、林木、车辆、航空器、企业设备或企业其他动产抵押的,该抵押行为发生在担保法生效之前的,如未履行登记手续,该抵押仍得有效,但不得对抗第三人。

(2)担保法生效后以上述财产设定抵押的,必须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否则抵押不生效,也不得对抗第三人。

(3)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4)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仍可得到法律保护。

(5)以依法获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抵押的,当事人办理了抵押物登记,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以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抵押的,抵押无效。

(6)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其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为自身债务设定抵押的,可以认定抵押有效。

(7)抵押物登记记载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约定的内容不

8 一致的,以登记记载的内容为准。

(8)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如果抵押物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受让人。

(9)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时,因登记部门的原因致使其无法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人向债权人交付权利凭证的,可以认定债权人对该财产有优先受偿权。

(10)审查最高额抵押的主债务的决算期是否已经届满,如未届满则拟转让的债权行为的效力或抵押是否及于主债权则存在不确定性。

(11)审查抵押物(质押物)是否存在第三方优先权或同等顺序的优先受偿权,例如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建设工程承包价款优先受偿权(如建设工程竣工于合同法生效前,则工程承包商不享有该等权利)、已经支付了价款的购房人等。

(12)审查抵押物上是否存在租赁关系、抵押物为土地使用权的情形下是否存在闲置期间较长而面临被政府无偿收回的风险、抵押物土地出让金是否足额缴付、抵押物是否被法院或公安机关民事查封或刑事扣押等。

2.关于质押担保

(1)以有限公司的股权质押的,应审查质押行为是否经过其他股东的同意,是否记载于股东名册,是否取得了出

9 质人的出资证明书。

(2)债务人或第三人以上市公司的股票出质的,审查合同双方是否在证券登记机构依法办理了股份出质登记。

(3)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以汇/本/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审查债权人是否取得相应的权利凭证。

(4)债务人或第三人以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权出质、或出口退税专用帐户出质的,依法应受法律保护。

3.关于保证担保

(1)审查借新还旧贷款中,最近的两次贷款的保证人是否系同一保证人;如不是同一保证人,则审查新的保证人对借新还旧的事实是否知悉,如主合同中是否载明贷款用途为借新还旧等,如无证据表明保证人为同一人或保证人知悉借新还旧的事实,则保证人免责。

(2)审查最高额保证的主合同的决算期是否届满,如未届满发生债权转让的,则各个具体之债的转让认定为合法有效,但保证人是否应承担保证责任存在疑问。

(3)审查贷款担保中既有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又有保证担保的,债权人是否已经放弃物的担保或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价值的范围内免除责任。

(4)审查保证合同是否属于保证保险,而无保险人同

10 意债权银行转让贷款的文件。

(5)审查国家机关作为保证人的情形下,被担保的债权是否属于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的转贷款。

(6)审查贷款担保是否属于国家机关或企业的外汇额度担保,以及外汇额度担保的发生期间,外汇额度担保在规定期间内进行的,其担保有效,并应按照一定的比例换算确定担保人应予以承担的保证责任。

第四篇:法律尽职调查审阅文件——国有资产管理

1、营业执照;

2、公司出具的关于历史上曾占有国有资产及其交易的说明,包括占有的数额、种类及有关交易情况;

3、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及其年检文件(如有);

4、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包括立案登记表、占有登记表、变动登记表、注销登记表、年间检查登记表);

5、关于境外国有资产重大事项审批、核准、备案、报告文件;

6、国有企业资产无偿划转的有关文件(如有);

7、涉及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的评估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评估立项文件、评估报告、评估结果query文件、核准文件、备案、报告文件);

8、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合同;

9、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的内部审批决议;

10、国有资产/产权交易批准文件;

11、国有产权转让/改制方案;

12、国有产权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理方案的书面同意文件;

13、债权金融机构对国有产权转让/改制标的企业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理方案的书面同意文件;

14、国有产权转让进场交易的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产权交易所出具的鉴证报告等;

15、国有产权转让报告;

16、关于同意国有产权转让以协议方式进行的批准文件(如有);

17、国有产权转让/改制中的职工安置方案;

18、对国有产权转让/改制中的职工安置方案的职工代表大会批准决议及有关社会保障部门的审批文件;

19、对设置担保的国有产权转让/改制中的担保权人的同意文件;

20、对被转让/改制的国有产权的审计报告;

21、国有产权转让/改制中,对法定代表人的离任审计报告;

22、公司出具的关于国有产权转让/改制中资金来源情况的说明;

23、改制中涉及的矿业权清单及对应得矿业权权属证明文件;

24、参与改制的中介机构的资质证明文件;

25、其他与国有资产及国有产权转让/改制有关的法律文件。

第五篇:收入证明样本 资产证明

个人经济收入证明

___________ _信用卡中心:

兹证明_________(身份证号 )为本单位职工,已连续在我单位工作______年,学历为 毕业,目前其在我单位担任____________职业。近一年内该职工在我单位平均月收入(税后)为___________元,(大写: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该职工身体状况____(良好、差)。

本单位谨此承诺上述证明是正确、真实的,如因上述证明与事实不符导致贵行经济损失,本单位保证承担赔偿等一切法律责任。

特此证明。

单位公章

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 办 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业、收入证明

______ ______信用卡中心:

兹有 同志,性别 ,身份证号码(军官证,护照)号码: ,自 年 月 日至今一直在我单位工作,与我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 。目前在 部门担任 职务,税后月工资、薪金所得为人民币___________元,(大写: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

特此证明。

单位公章(或人事劳资章) 年 月 日

1、单位名称:

2、单位地址:

3、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4、人事(劳资)部门负责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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