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体育场馆设施

2022-08-30

第一篇:福建省体育场馆设施

福建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

(2011年5月21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通过 2011年5月21日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广播电视设施的保护,保障广播电视设施的安全,确保广播电视信号安全优质地播出、发射和传输,促进广播电视事业发展,维护公众收听收看广播电视的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广播电视台(站)和广播电视传输网的信号发射设施、信号专用传输设施和信号监测设施的保护,适用本条例。

传输广播电视信号所利用的公用通信等网络设施的保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设施规划、建设和保护工作的领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广播电视行政管理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设施的保护和管理监督工作,并采取措施,确保广播电视设施的安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交通、林业、水利、电力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做好广播电视设施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破坏、盗窃、损毁广播电视设施的案件。

1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广播电视设施的保护工作。

第四条 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广播电视设施发展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乡规划;根据广播电视设施发展专项规划,编制广播电视设施建设计划,并依法组织实施。

第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侵占、哄抢或者以其他方式破坏广播电视设施。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保护广播电视设施的义务,对危害广播电视设施安全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公安机关或者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广播电视设施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

对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 保护措施

第七条 依法设立的广播电视制作、播出、发射、传输设施管理单位(以下统称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建设广播电视设施,按照法定的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设立保护标志、标明保护要求,做好广播电视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

第八条 依法建成的广播电视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下列行为:

(一)截断、损毁广播电视传输设施;

2

(二)在中短波广播发射台发射天线场地地网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从事深挖超过30厘米的作业;

(三)在发射设施周围200米范围内爆破作业、放火烧荒;

(四)在中波发射天线周围150米范围内建筑施工,或者以天线外150米处为计算起点,兴建高度超过仰角3度的高大建筑;

(五)在电视、调频发射天线周围500米范围内进行其高度超过天线发射部分的建筑施工;

(六)擅自移动、损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标志;

(七)破坏、污染广播电视发射台专用水源;

(八)占用、破坏广播电视发射台专用道路;

(九)擅自在广播电视设施上安装、插接设备器材或者接引其他线路;

(十)在广播电视设施上非法插播节目信号;

(十一)阻断依法运行的微波、广播电视卫星地球站收发电波通路,但依法实施无线电管制的除外;

(十二)阻挠依法进行的广播电视设施建设活动。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把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设施的保护范围和要求,提供给同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交通、林业、水利、电力、通信、无线电等行政管理部门。

3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调整城乡规划涉及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的,应当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凡涉及广播电视设施的保护范围和要求,应当事先征求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因建设需要,需搬迁广播电视设施的,应当征得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迁建工作应当坚持先建设后拆除的原则,并保持广播电视信号的畅通。迁建所需费用由造成广播电视设施迁建的单位承担。

第十条 广播电视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城乡规划,规划和建设道路、桥梁、隧道、城市轨道交通和市政设施,应当根据城乡规划要求预留广播电视传输通路。

各类建筑物内的广播电视传输管线和配线设施以及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广播电视传输通路,应当纳入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并随建设项目同时施工和验收。所需经费纳入建设项目总费用。

没有广播电视配套设施的已建住宅小区、办公楼、商住楼及其他建筑物,需要接通广播电视信号的,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进行广播电视配套设施建设,经验收合格后方予接入广播电视信号。建设广播电视配套设施所需费用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广播电视地下管线等资料,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五日之内提供。建设单位应当采取有效防护措施避免损毁广播电视设施。

第十二条 新架设电力、电气化铁路输电等线路,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与依法建成的架空或者埋设的广播电视设施保持安全距离。原有距离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按照建设的时间,后建者应当尽快整改。

4 新建广播电视设施需使用电力、通信管线或者缆线、杆路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应当与电力、通信设施产权人协商补偿、保护等事项,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在广播电视设施附近施工时,电力、通信设施产权人应当采取有效保护措施,保证广播电视设施的安全。

第十三条 新建广播电视架空线路穿越林地需要砍伐林木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应当与林木所有权人协商补偿、保护等事项,依法办理采伐手续。林木所有权人在广播电视架空线路附近砍伐林木的,应当采取有效防护措施,保证广播电视架空线路的安全。

对高度超越广播电视架空线路保护间距要求的林木,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可以要求林木所有权人在限期内做出处理;逾期不处理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可以无偿剪除其影响部分。

第十四条 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在巡查、检测、维修和铺设广播电视设施等作业时,需要利用相邻的土地、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提前发出公告,该土地、建筑物、构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因上述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十五条 发生危及广播电视设施安全的突发事件时,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立即抢修受损广播电视设施;

(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

(三)其他必要措施。

5 第十六条 发生危及广播电视设施安全的突发事件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消除危险源,控制事态发展;

(二)迅速组织抢修受损广播电视设施;

(三)排除妨碍,限制通行,保证抢修通道畅通;

(四)调集物资、人员、交通工具及相关设备,支援抢险;

(五)其他必要措施。

第十七条 车载、楼宇、户外等公共视听载体的设置应当依法审批,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八条 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应当保障免费广播电视节目服务的质量;公开其所提供的有偿服务的种类、范围和时限,与用户签订服务协议,为用户提供优质服务,并不得限制或者强制用户选择服务种类和通用接收器材、设备。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监督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受理用户有关广播电视信号传输质量的举报;经调查核实的,应当通知有关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并督促其整改。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第八条第

(一)项至第

(五)项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和设备,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第八条第

(六)项至第

(十二)项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

6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第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可以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造成损害的,可以要求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广播电视传输业务中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建设单位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即进行施工的;

(二)新架设电力、电气化铁路输电等线路,未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与依法建成的架空或者埋设的广播电视设施保持安全距离的;

(三)在广播电视架空线路附近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即砍伐林木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可以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造成损害的,可以要求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一条 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的,按照下列规定赔偿:

(一)修复广播电视设施所需的费用;

(二)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根据相关服务协议应当支付的赔偿金。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1992年10月27日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福建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同时废止。

8

第二篇:福建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福建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4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规范我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八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4〕50号)精神,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的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充电基础设施:包括充电智能服务平台、集中式充换电站和分散式充电桩等。 专(自)用充电基础设施:是指个人在自有停车库、停车位,居住区(或住宅小区)、单位在其场所内停车位安装的不对社会开放的充电基础设施。

公用充电基础设施:是指对社会开放,可对各种社会车辆提供充电服务,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充电基础设施。

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是指不与公共停车场、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等合并建设的,独立占地且符合用地规划的充换电基础设施。

第四条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明确责任、规范服务、加强监管,加快培育和形成平等参与、公平竞争、有序发展的充电服务市场。

第五条省发改委负责全省充电基础设施规划与投资管理,省经信委负责充电基础设施行业管理,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联席会议其他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认真履行相应职责。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及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承担统筹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主体责任,加强对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管理的组织协调。

第六条鼓励、支持充电基础设施先进技术和装备的研发,经省级科技、质监等相关部门认定符合要求的优先推广应用。

第二章充电基础设施规划

第七条按照“桩站先行”的要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行统筹规划,分级管理。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及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主管部门依据全省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进行滚动调整。各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的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应向省发改委报备。

第八条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电动汽车消费现状、需求预测,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现状、发展目标、项目布局和保障措施等。

第九条按照“专(自)用为主、公用为辅,快慢结合、城际衔接”的原则,逐步形成以用户居住地停车位、单位停车场、公交、出租车场站等配建的专(自)用充电基础设施为主,以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位、独立充换电站等公用充电基础设施为辅的充换电服务网络,并结合骨干高速公路网,建设与城市充电基础设施相衔接的城际快充网络。

(一)在住宅小区建设以慢充为主的专(自)用充电基础设施。

(二)在办公场所建设快慢结合的专(自)用充电基础设施。

(三)在商业、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停车场、加油站、高速公路服务区(含停车区、加水区)、高速公路收费站等具备停车条件的可利用场地,建设以快充为主、慢充为辅的公用充电基础设施。

第十条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且已建设充电设施的非固定产权停车泊位不应低于总车位的20%。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0%。鼓励建设立体式停车充电一体化设施。每2000辆电动汽车至少配套建设一座公共充电站,各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城区范围内公共充电桩与电动汽车比例不小于1︰12,城市核心区公共充电服务半径小于2公里。

第十一条充分利用各类建设项目配建充电基础设施,在开展交通运输、工矿仓储、商服、住宅等建设项目用地规划时,应将配建要求纳入规划。

第十二条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单位应在每年10月底前,向设区市主管部门上报完成情况及下一建设计划,计划应包括拟建设设施台数、建设地址、设备投资等内容。各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发改部门应在每年的12月份将本年完成情况及次年建设计划汇总后报省发改委。

第三章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三条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行备案制管理。个人自用的充电设施无需备案;独立占地集中式充换电站的项目备案管理由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发改部门负责;其余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备案管理由项目所在县(市、区)发改部门负责。

第十四条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当地充电基础设施相关规划,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备案手续。

(二)符合规划、建设、环保和安全等方面的规定。

(三)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的有关标准。

(四)公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还需满足以下条件:充电基础设施施工单位需具有电力设施承装(修)资质或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单座集中式公用充电基础设施充电桩不少于5个,且桩间距不大于10米。

第十五条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应纳入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优先安排土地利用计划指标。采取多种方式供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中的公交、出租、客货运等运输站场及环卫充电基础设施,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其他营利性充电基础设施项目,可采取公开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地,对于规划条件许可的地块,可按照加油(气)、充电混合站进行规划;允许土地使用权取得人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按要求投资建设运营与各类建设项目配建的充电基础设施。

第十六条各类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申报流程如下:

(一)个人在住宅小区的自有产权车位或经车位产权人同意、租赁期一年以上的固定车位上安装充电设施的,应在物业服务企业登记,再向所在区域电网经营企业提交报装申请,物业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二)在各居住区、单位的既有停车位和城市既有公共停车场安装充电基础设施时,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要求经所在县(市、区)发改部门备案后,向所在区域电网经营企业提交报装申请。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时,无需为同步建设充电桩群等充电基础设施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在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要求经所在县(市、区)发改部门备案后,向所在区域电网经营企业提交报装申请。

(四)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应符合城市规划,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手续,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要求经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发改部门备案后,向所在区域电网经营企业提交报装申请。

(五)利用高速公路服务区(含停车区、加水区)、收费站及其他可利用场地建设城际快充站,无需为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单独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在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要求经所在县(市、区)发改部门备案后,向所在区域电网经营企业提交报装申请。

第十七条个人使用的充电设施,应纳入生产销售电动汽车企业的销售服务体系。由生产销售电动汽车企业自行或委托充电设施建设企业为用户在住宅小区或其它相关场所落实一处充电设施。生产销售电动汽车企业或其委托的充电设施建设企业应负责为用户提供设备安装、调试、维护、管理等一系列服务,保证用户正常充电、安全充电。

第十八条电网企业负责建设、运行和维护充电基础设施产权分界点至电网的配套接网工程,不得收取接网费用,相应成本据实计入准许成本,并通过电网输配电价回收。

第十九条公用充电基础设施建成后,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章充电基础设施运营和服务

第二十条公用充电基础设施运营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充电基础设施运营服务商在册持进网作业证上岗电工不少于3人,高压电工不少于2人。专职运行维护团队人员的配备,在设施运行地区应满足供电安全规定的规模要求。

(二)具备完善的充电基础设施运营管理制度,保证设施运营安全。

(三)充电基础设施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验收合格。

(四)需对社会开放经营。

(五)运营企业原则上在5年内不得将充电基础设施转包给其他企业或者个人经营;因规划调整等原因确需拆除的需报原备案单位同意。

(六)企业的运营管理系统应能对其充电基础设施进行有效的安全控制、管理和监控,并对充电和运营数据进行采集和存储(保存期限不低于2年),企业数据管理系统应具备与设区市以上智能服务平台和福建省新能源汽车运行监测管理平台相适应的数据接口;推进各级部门持续不间断地向大数据服务公共平台汇聚数据。

(七)充电交易需支持与设区市以上智能服务平台兼容的其他支付手段,如银行卡、移动支付等;逐步推广交通一卡通在充电交易领域的应用。

第二十一条鼓励以县(市、区)为单位,通过竞争方式引入一个充电基础设施运营服务商,建立区域运营监控中心,以利于本区域内安全监控与运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对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站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并执行特殊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即延长谷时段3小时,由每日23︰00至次日7︰00调整为每日21︰00至次日8︰00),相应缩短用电平时段时长,峰时段保持不变,2020年前暂免收取基本电费;其他充电设施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目录电价。若国家或省里有关充换电设施用电价格的规定有变化,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充电基础设施运营服务商的权利和义务:

(一)充电基础设施运营服务商应当公平、公正地为所有用户提供充电等服务。任何充电基础设施运营服务商不得利用对电网、综合管廊等基础设施的控制排挤其他充电经营企业;在服务能力具备的情况下,不得拒绝为符合条件的用户提供服务或者提出不合理的要求。

(二)允许充电基础设施产权所有者向用户收取电费及充换电服务费,服务费用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分类价格标准上限由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制定并调整。

(三)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服务商可申请发行绿色债券等,争取国家专项建设基金的支持;对充电基础设施PPP项目优先给予支持,优先上报争取财政部的中国PPP融资支持基金。

(四)充电基础设施运营和服务使用的计量器具应当符合计量法律法规要求。

(五)充电基础设施所有权人应当承担充电基础设施维修更新养护及侵害第三者权益责任。租赁到期或不再使用的充电基础设施,所有权人应当转让或拆除充电基础设施,并报所在县(市、区)充电设施行业主管部门,相关拆除信息应在5个工作日内更新至设区市以上智能服务平台中,并逐步实现与福建省新能源汽车运行监测管理平台的对接更新。

(六)充电基础设施运营服务商应根据国家、行业或地区标准调整情况,及时对充电基础设施进行升级改造。

(七)充电基础设施运营服务商同时经营电网运营、售电等其他业务的,应对充电基础设施的运营业务实行独立核算,确保其成本和收入的真实准确。

第二十四条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配建的充电基础设施等必须对内部工作人员开放电动汽车充电运营服务,同时,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对外开放的方式。

第二十五条专(自)用充电基础设施产权所有者可委托符合高压电工配置要求的企业,开展充电基础设施的运行、维护。

第二十六条鼓励专(自)用充电基础设施对社会开放,开放的充电设施等同于公用充电基础设施,需委托充电基础设施运营服务商运营。

第二十七条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行业管理部门按照本管理办法,对充电基础设施运营服务商进行备案管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符合条件的充电基础设施运营服务商名单。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管办法

附件2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管办法

(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工程招投标廉政风险防控体系,依法履行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职能,保证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以下简称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按《福建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闽发改法规〔2015〕591号)执行,并包括《关于进一步明确民航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和质量监督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民航发〔2011〕34号)中的非民航专业工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督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由同级(县级包括县级及以下)项目审批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省级及以上项目审批部门审批、核准、

- 1314明确不予受理的内容及理由。

第九条

监督机关收到投标人投诉时,应当通过录音电话对投诉件的真实性进行核实。核实对象为投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内容包括:

(一)法定代表人是否知道本单位已递交了投诉书;

(二)法定代表人本人是否亲自在投诉书上签字;

(三)投诉书的公章是否真实,投诉书上的联系人或授权代表是否为本单位人员。

投诉单位及法定代表人不配合监督机关按照前款的要求对其投诉件真实性进行核实的,监督机关应当做好记录以及录音资料保存并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第

(三)项的规定处理,对其投诉不予受理。

第十条

监督机关收到反映招投标问题的信访,属于《信访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并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予以受理并按信访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于反映招投标问题的其他信访事项,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做出是否受理决定。

第十一条

决定受理的投诉,监督机关必要时可通知招标人暂缓发出中标通知书或暂缓签订施工合同。监督机关可视情况,将受理投诉转招标人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调查核实并提出意见。

监督机关可以建立招投标投诉处理会商机制,召集内部相关机构、法律顾问对调查情况进行会商,必要时还可与发改、法制、司法以及相关行政监督机关进行会商。

第十二条

受理投诉的监督机关及承办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妥善保管和使用投诉材料,不得私自摘抄、复印、借阅、扣压、销毁;

(二)严禁将投诉情况、投诉人信息透露给被投诉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有可能对投诉人产生不利后果或对投诉处理活动产生不良影响的单位或个人;

(三)在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不得向被投诉单位或者个人出示投诉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

(四)严禁向无关人员或单位透露投诉处理过程中的有关情况。

监督机关应当建立投诉处理过程中无关人员或单位打听处理情况的登记制度和经办人员未向无关人员或单位透露处理过程中有关情况的承诺制度。

第十三条 下级监督机关向上级监督机关请示有关招投标问题的,应当以书面的方式进行。请示的问题具有普遍性的,上级监督机关应当在其权限范围内按普遍问题予以书面答复。

下级监督机关到上级监督机关咨询有关招投标问题的,应当由分管领导带队,并事先与上级监督机关联系。

第十四条

监督机关可以在职责范围内接受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有关招投标政策咨询,但不得接受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有关具体工程项目的招投标业务咨询,不得参与招标文件编制的讨论。

第十五条

省行政监督平台、省公共服务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将工程招投标活动中产生的电子招投标资料按规定做好归档保存工作,自评标结束之日起要至少保存十年,并确保档案的完

- 1718

第四篇:体育社会问题之体育场地设施问题

一、体育社会问题现状

体育场地设施是实施国家“奥运争光计划”、“全民健身计划”以及发展体育产业重要的硬件条件。1949年以前。中国体育场地设施少得可怜,全国只有体育场地设施4 982个。第五次全国体育场地普查结果显示,全国共有85万多个体育场地,属于大、中、小学等教育单位的占到总数的65.6%。其中,位于居民区周边或交通便利的市区,向公众开放体育场地和设施的学校所占的比例,仅有29.2%。为盘活和整合现有的国有体育场馆资源,2001年,国家提倡中小学校的体育场馆和设施向市民免费开放。随着人口的急剧增加形成的空间窄小,经济迅速增长但无力顾及社会发展是造成我国体育场地设施不足,且大量流失等问题。

历史的原用造成体育场地偏少,设施落后。由于人口骤增,社会和学校不重视体育活动,兴建新的城市建筑时,往往侵占学校或公共体育场地。多年来,蚕食体育场地已成为几乎无法禁绝的社会问题。而这个问题不仅贻害当今在校青少年学生;还将殃及子孙后代。

二、 体育场地设施问题产生原因

人口的急剧增加形成的空间窄小,经济迅速增长但无力顾及社会发展是造成我国体育场地设施不足,且大量流失的根本原因。虽然中国体育场地设施自1991年已增长到 538 256个,增长了 108倍。从 1969年到 1990年的 20年中增长了 454 961个,增长了约 5倍。其发展速度令人叹服。然而,体育场地设施赶不上人口发展的速度,赶不上城市建设的步伐,更赶不上居民日益增长的体育需求,其严重情况已经引起人们的忧虑。在前40年中,全国就有 63 738个体育场馆被侵占或挪作它用,约占总数的1/9名存实亡的体育场地设施为数也不少。侵占、流失的速度越来越快,近几年已经超出了建设的速度 。据1983年对24个省市不完全的统计就有505万平方米的体育场地被蚕食。最遭殃的还是工矿企业和学校的内部体育设施。

三、 体育场地设施存在的问题

据调查北京市酒仙桥的电子城,清河的纺织城,东郊纺织工业区过去都曾有过辉煌的体育经历,如今方圆几公里内再也找不到一处像样的体育设施。上海市有相当多的学校在“螺丝壳里做道场”。北京城区844所中学,只有250块室外场地,22座室内体操房,1588所小学只有742决室外场地,70%的中学、53%的小学没有体育设施。新建小区中的学校大多未能达到国家计委《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的要求,朝阳区新建的小区中配建中小学用地面积不足的占50%,全区338所中小学拥有环形跑道的学校仅10所、在我们调查的14个小区中就有3所学校在马路上胡同里上体育课。1994年卢元镇等人调查了北京市14个居民区,其中共有少年活动站120个,但有固定活动场所的仅 86个,平均每

9965.2名学生拥有一处活动场所;小区内共有老年人活动站107个,仅有固定活动场所88个,平均每532.1名退离休人数拥有一处活动场所(其中含单位及系统所有的)。某区街道系统到目前还没有正式的场地设施,新建的20个居民区无一处公共文体设施。因此.78.6%的居民区十部刀30%的居民群众对本区的文体活动设施是“不满意”或“极不满意”的。其中有74%的居民认为小区公共文体活动设施严重不足、场所面积太狭窄和设施陈旧,55W,的人认为小区公共文体活动设施治安不好、管理不善或卫生条件太差。在居民区公共文体活动设施严重不足的情况下,有 1/4的居民在小区公园、有1/5的居民在马路k、有1/8的居民在阳台上锻炼身体。不少文体活动只得在居委会办公室内进行。江苏省无锡市扬名、溪南等八个居民片区共有

22 5万居民,体育场地设施的总面积仅为 2 174 m,平均每人只有 0009 6d。其中

盛岸、山北两片为 0。即有

3、4万居民没有体育活动空间。

四、 体育场地设施问题所造成的危害性

由于严重缺乏公共文体活动设施,迫使居民自发组织夜生活,有50%的居民集中到绿化带闲谈、玩耍,在路灯下玩棋,在立交桥下跳舞,在马路边打拳,在房檐下打扑克,有的青少年在楼区便道上踢球,有的孩子蹲书摊,读不健康的书籍。群众反映“居住条件好了,活动空间少了,高档文化体育场馆多了,大众化的场地不见了,只好在家打麻将了”、由于居民正常的、有组织的文体活动不能得到满足,这是造成青少年犯罪率上升的一个重要因素。

五、体育场地设施问题的解决方法

我国《体育法》的颁布对保护体育场馆起了重要的作用,同年开始推行,《全民健身计划纲要》,下决心解决好体育场地设施的建设与保护,国家并采取了体育彩票的收入兴修社区体育场地设施的措施,这些都有利于体育场馆的管理,也是《全民健身计划纲要》能否真正落实的关键。因此,严格执行和实施我国体育法,以保障我国体育场地设施问题的改善。具体措施如下:

1、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我市体育设施建设步伐。体育场地的建设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活质量,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中有着重要的位置。一方面是进行体育锻炼、体育教学、运动训练、体育竞赛和开展社会体育文化活动的重要条件和场所,是发展体育事业的重要载体。另一方面体育场地的发展规模和发展水平反映了一个地区体育事业的发展规模和水平,是一个地区综合实力和社会发展水平的标志之一。随着我市新区建设步伐加快和城市功能的不断完善,体育场地设施应以更快速度、更高标准全面展开。按照《城市公共体育运动设施用地定额指标暂行规定》,将体育设施建设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规划企业、学校、街道和居住区时,将体育场地设施纳入建设规划。要尽快建成集训练、竞赛、健身、休闲、娱乐为一体的多功能综合型体育场所。满足体育事业发展和全民健身需要。

2、整合体育资源,加快体育场馆对外开放。体育部门的体育设施充分发挥在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群众健身和发展体育产业方面的重要作用。要坚持向群众开放,发挥体育场馆设施的多功能作用,使每个场馆成为区域性的健身中心,满足人民群众健身、休闲、娱乐的需要。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体育设施,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向社会开放,为群众健身服务,实现资源共享。

3、加强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和维护。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切实抓好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期体育工作的意见》的落实。对全市健身路径的使用管理,按照县区和社区“属地管理”和“谁受赠谁管理”的原则,严格执行体育行政部门与受赠单位签订的合同(协议)。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体育设施建设,确保本地区体育设施建设只能增加,不能减少,严禁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确因城市建设改造需要迁建体育设施,应按体育设施先建后拆的原则,做到拆建平衡。

4、进一步加大对体育场地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财力保障是体育基础设施建设的首要前提。近年来,县财政与体育彩票公益金共同投入,加大健身路径送下乡投入力度,取得

了较大成效。除继续确保健身路径送下乡资金投入外,还要建立村级健身苑和篮球场建设、小康体育村建设的投入机制,落实体育器械维护维修经费,并列入财政年度预算。对于大型体育场馆和区域性公共体育设施建设,以及专项体育场所建设与修缮,要以项目为龙头,做到财政资金投入足额到位,从而为全县体育场地设施建设提供有力保障,逐步改善我县体育基础设施落后面貌,为全县人民提供优良的健身环境和条件。

第五篇:福建省省农村特色体育项目

福鼎市沙埕镇农村特色体育项目活动开展情况

作为一个有着丰厚历史文化底蕴的乡镇,我镇的农村体育项目丰富,曾两次荣获“全国亿万农民健身先进乡镇”称号,三次被评为“全国群众体育先进单位”。2008年沙埕铁枝成功列入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

沙埕铁枝这项农村特色体育项目,在上级主管部门的正确领导和大力支持下,在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配合下,积极稳妥地开展,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一、建立机构,完善制度,不断加强对铁枝的保护工作。自2008年6月沙埕铁枝成功入选第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后,我镇高度重视这项传统体育项目的保护工作,始终坚持“抢救第

一、保护为主、传承发展、合理利用”的方针,成立了由镇文化站牵头,镇直各单位共同参与的“铁枝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和联络协调工作,并收集、整理、挖掘铁枝资料和发展新的办枝技术。目前我镇的这项农村传统体育项目的保护体系已基本形成,已经建立了一个镇级保护中心和五个村级保护站。

二、加强领导,扩大宣传,积极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自工作开展以来,除加强对外宣传力度外,还积极联系全市各新闻媒体单位,做好对沙埕铁枝的宣传报道工作。2008年,在申报国家级非物质遗产代表作名录工作中,市政府高度重视,统一安排,大力宣传、广泛动员;各新闻媒介大力支持,积极参与,对全市的申报项目进行了跟踪采访,并以新闻、纪事、专题等形式进行了专题报道,从而为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开展,营造了良好舆论氛围。为做好遗产日宣传工作,镇文化站认真筹备,精心组织宣传,向社会介绍全市文化遗产的现状、传承、发展、保护等情况,以唤起更多的群众增强保护意识,自觉保护文化遗产。同时制作宣传版面,印发宣传画页,举办遗产日专题宣传活动。2010年、2011年在全国第五个、第六个文化遗产日期间,文化站仍然坚持组织举办了大规模的宣传活动和演出活动,还在春节期间组织“铁枝”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专题展和汇演,不失时机地大力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三、重视队伍建设,积极开展了传承活动。重视队伍建设,培养传承人员是更好地传承保护“沙埕铁枝”的重要举措。利用每年的春节元宵开展民俗文化活动,积极探索出社会力量参与非物质文化保护的新路子,扩大了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效益,促进区域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利用每年元宵展示制作时间发掘、培育、扶持一批素质高、业务精,对民俗民间文化有浓厚感情和热情的年轻人,采取个人、家庭、群体等多种传承方式,鼓励民族民间艺人带徒授艺,举办相关传习活动。加强中青年艺术骨干的培养,使民族民间艺术绝技后继有人、代代相传;开展工艺研究,对传统工艺进行了细致研究,寻求传统技艺制作中的精华,积极搜集相关资料拍摄存档研发,宣传展示这一古老工艺的保存和传承开发扩大保护。

本文来自 99学术网(www.99xueshu.com),转载请保留网址和出处

上一篇:副井绞车试运转措施下一篇:范家村煤矿公司简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