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权合法性食品安全论文

2022-04-29

今天小编为大家推荐《政权合法性食品安全论文(精选3篇)》的相关内容,希望能给你带来帮助!【摘要】激励性规制是规制经济学的内容,但在食品安全规制领域却无法实现保障安全的作用。行政法以规制主体的合法性为前提,以公民权利保障的先进性为理念,以规制程序的开放性为途径,赋予了食品安全激励性规制的新内涵,使激励性规制能够真正实施保障食品安全的功能。

政权合法性食品安全论文 篇1:

我国环境治理的现实困境与突破路径

〔摘要〕面临日益严重的环境危机与频发的环境灾难,环境治理已成为全社会共同关注的重要议题。基于中央与地方关系的视角,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在监管与执行、整体与局部、集权与分权等方面存在分歧。要破解这些困境,可以从推进央地关系法治化、政绩考核体系科学化、环境治理机制长效化等方面着手。

〔关键词〕环境治理;中央政府;地方政府

环境治理既是一个技术发展问题,也是一个经济民生问题,更是一个复杂的政治议题。近年来,雾霾、酸雨、水污染等环境事件愈演愈烈,影响着数亿人的健康和生存安全。对此,政府高度重视、舆论高度关注、公众高度担忧。然而在当前,全社会对环境治理的高度关注与生态环境的持续恶化构成一个鲜明的“悖论”。破解这一悖论,必须深层透视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寻找环境恶化的政治根源,才能实现环境善治。 一、央地关系视野下我国环境治理的主要困境 面临日益严重的环境危机与频发的环境灾难,环境治理已成为全社会共同关注的重要议题。当前,我国实行在中央政府统一领导下,地方政府为主体,社会各方广泛参与的环境治理模式。在单一制的制度框架内,中央政府牢牢掌握着宏观层面环境治理的话语塑造、制度设计与政策制定等权力。地方政府承担着将中央政府的环境话语、理念、制度、政策转化为具体环境效果的责任。受“委托—代理”关系中的信息不对称等影响,我国环境治理体制呈现出央地间利益分歧、权责不一、权力交错等现象,滋生出“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中央请客,地方买单”“只给政策不出钱”等问题,突出表现在监管与执行、整体与局部、集权与分权等方面。因而,央地关系为分析我国环境治理问题提供一种崭新的研究视角,而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利益分歧、权责不一与权力交错是研究我国环境治理困境的逻辑起点。由此,进一步透视央地关系,寻找环境恶化的政治根源则构成本文的分析框架。 具体而言,在监管与执行方面,中央政府为满足公众环境诉求,提升政权合法性,高位推动环境治理,但地方政府基于职位晋升、财政税收等考虑,消极应对环境治理;在整体与局部方面,中央政府的全域治理与环境整体性的耦合,促使中央政府在环境治理上的整体部署,地方政府由于属地化管理及环境的外部性,出现各地的碎片治理;在集权与分权方面,中央政府为加强环境治理宏观调控能力,在纵向条状权力链条上采取权力向上集中的行为,但地方政府在具体环境治理过程中要求更多、更灵活的治理权力,使得条块权力不协调(见表1)。 表1环境治理困境中的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行为对比治理困境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动机行为动机行为监管与执行公众诉求、

政权合法性高位推动 职位晋升、

财政税收低效治理

整体与局部全域治理、

环境整体性整体部署属地化管理、

环境外部性碎片治理集权与分权宏观调控权力集中 环境执法、

部门生存权力扩张(一)监管与执行的困境:中央政府的高位推动与地方政府的低效治理 近年来,中央政府在法律体系、政绩考核、财政配套等方面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以积极的姿态、高效的行动回应公众需求、履行政府职责、实现人民福祉。比如,2014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更加明确可持续发展与环境保护理念,更加强调政府的监督管理责任,更加注重环境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更加突出对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中组部公布的《关于改进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工作的通知》提出“要加强对政绩的综合分析,既注重考核显绩,更注重考核打基础、利长远的潜绩”。另外,中央政府通过纵向转移支付、污染治理投资等方式加强对地方政府环境治理的扶持力度,旨在培育和提升地方政府环境治理能力,正向激励地方政府的环境治理行为。数据显示,国家财政对环境治理投资总额逐年增加,从2008年4937.0亿元增长到2015年的8806.3亿元,总投资增长了3869.3亿元,增长幅度达到78.37%,〔1〕这为环境治理提供了充足的经费支援。 地方政府作为中央政府各项政策的执行者,是环境治理的实践主体,理应承担中央政府安排的环境治理任务,引导社会各方参与环境治理。但在环境治理态度上,中央政府比省级政府积极,省级政府比市级政府积极,市级政府比县级政府积极,呈现出“上级比下级积极,一级不如一级”的现象,这既与各级政府环境治理的认知偏差有关,又受GDP导向的政绩考核体系影响。这是因为GDP指标是政绩考核体系的核心内容,是地方政府的工作中心,不仅意味着经济增长的发展目标,还意味着税收、就业等发展目标。可以说,GDP指标是上级政府政绩考核、同级政府比较优势、下级公众民生发展等多重压力、多元目标聚合的关键性指标。 为此,地方政府往往在污染防治、环境监管、产业升级、资源利用、生态保护等方面出现职能缺位、错位的情况。部分地方政府难以有效处理经济增长与环境治理的关系,只是一味追求经济增长,造成破坏生态环境、侵害公众环境权利、影响社会稳定的严重后果。湖南嘉禾因铅中毒事件被媒体曝光后,有官员坦言该县大部分新上项目,在环评审批方面存在缺陷,甚至有企业不参与环评或不符合条件也开工上马。〔2〕概言之,地方政府在环境治理方面的职能缺位所反映的消极应付态度,与中央政府强烈的政策预期形成鲜明对比,这是中央政府高位推动与地方政府低效治理的现实困境。 (二)整体与局部的困境:中央政府的整体部署与地方政府的碎片治理 中央政府站在宏观全局的层面,依据环境系统的基本属性,考虑民族发展的长久之计,主导全国范围的环境治理与生态保护,制定《“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则》《国家重点生态功能保护区规划纲要》等纲领性文件,以此加强国家层面的环境制度建设,维护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需要指出的是,中央政府强调落实总体部署,一方面是宪法规定,我国是单一制国家,中央政府作为全国范围内最高权威和最高等级的政府,统一管理国家范围内的公共事务;另一方面,生态环境作为完整的自然系统,具有流动性、外部性、整体性等基本属性,这又决定着环境治理需要合作、动态、全局的理念和方式。 但长期以来,各级地方政府在环境治理方面往往注重或强调属地管理,大多采取条块分割、各自为政的治理模式。〔3〕这一传统的区域管理模式使得整体的环境系统被人为地拆分为若干行政区域各自管理,造成生态环境整体性与行政区划分割性间的深刻矛盾。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工业布局等差异,地方政府在跨域环境问题上的认知、决策与治理方式有所不同。如果各地政府都一味追求自身的局部利益,而将区域环境问题治理成本外部化,那么跨区域环境治理就难以达成一致意见。〔4〕 再有,这种分割性环境管理体制导致区域污染流转现象突出。比如,北京在控制本区域内大气污染方面卓有成效,但仍面临着严重的大气污染,有分析认为根源在于北京周围欠发达地区为经济发展上马大型高能耗、高污染的产业,北京周围的河北发展大量的钢铁、冶金、建材、化工等高能耗产业,天津有重化工业,山西和内蒙古存在煤炭与焦化产业以及坑口电站。〔5〕北京地处严重污染的区域中心,难以单独有效治理大气污染。另外,地方政府环境政策的攀比竞争,其真实目的在于争夺流动性资源或固化本地资源,而不是真正地解决环境问题。〔6〕 更重要的是,地方政府作为区域范围内独立的利益主体,其参与环境治理的动机往往是环境收益内化与治理成本外部化,容易采用局部性、易于量化、短期見效的策略或行为来应付政绩考核和上级检查。这种狭隘思维引导出的短期行为加大了环境治理的难度,影响环境治理的可持续性。因此,生态环境整体性与行政区划分割性的深刻矛盾反映出中央政府宏观规划与地方政府各自为政的现实困境。 (三)集权与分权的困境:中央政府的职能部门与地方政府的权力矛盾 一般而言,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主要是经济关系以及建立在经济基础之上的政治关系。在中国式分权体制下,经济分权与政治集权是中央与地方权力分配的主要特征。当前,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在环境治理过程中存在集权与分权的困境,突出表现为垂直管理的职能部门与水平管理的地方政府的权力矛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的各工作部门受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并且依照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受国务院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或者领导”,这意味着地方职能部门受同级人民政府与上级职能部门的双重约束,并且国务院下属的国家环境保护部业务指导地方政府下辖的环境保护部门。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这表明地方政府领导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治理。 由此,垂直管理的职能部门与水平管理的地方政府对地方环保部门出现双重约束,即“业务关系”与“领导关系”。由于地方政府在政绩考核、部门预算、人员编制、经费使用等方面对地方环保部门具有重要的影响力,地方环保部门在统计与汇报环保信息、执行环境政策等上级环保部门与同级地方政府意志分歧的方面更倾向于同级地方政府。为阻止地方环保部门特别是省级环保部门变成地方政府向国家环保部争取资源或索取“特权”的代表,国家环保部向上强化资源的集权控制。〔7〕地方环保部门,尤其是基层环保部门又处在上级环保部门、同级地方政府与强势企业等三种压力的联合挤压下。〔8〕可以说,纵向的权力集中与横向的空间挤压使得地方环保部门承受着“逆向责任”,这既消解了地方环保部门环境治理的权威性、积极性与灵活性,又影响着中央政府环境治理的整体目标。 二、央地关系视野下环境治理困境的根源剖析 在单一制的制度框架内,地方政府是环境治理政策的主要执行者,是落实中央政府环境治理任务的重要依托,其实践的策略与程度直接关系环境治理的整体实效。同时,中央政府的偏好选择、制度设计与考核体系又影响地方政府的目标函数和行动取向。结合上述央地关系的现实困境来看,根本原因是在中央集权的体制下,环境治理权力的集中化与责任的碎片化,以及环境治理政策制定者与执行者的权责不一。同时,地方政府受自身利益、资源约束等影响,在经济增长、财政收入、环境治理等多元发展目标间优先选择易量化、见效快的发展任务。而政绩考核体系不完善、跨区域环境协同治理机制与横向生态补偿机制缺失、条块权力不协调是环境持续恶化的现实原因。 (一)政绩考核体系中环境治理指标不突出 在当前的压力型体制下,中央对地方人事管理的控制是中央政府约束地方政府行为的重要手段,即中央政府通过系统的政绩考核体系对各级地方官员定期考核来实现中央对地方的人事任免或审批,从而有效约束和监督地方政府行为,传递中央政府的施政意向和政策偏好。 现行的政绩考核体系主要包括经济增长、财政收入、社会稳定、安全生产、食品安全与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内容。其中,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等指标是具有强约束性的硬性指标,实行“一票否决”,而环境保护等指标作为志愿性指标,约束力较弱。中组部公布的《关于改进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工作的通知》提出“强化约束性指标考核,加大资源消耗、环境保护、消化产能过剩、安全生产等指标的权重”,一方面将资源消耗、环境保护等指标纳入政绩考核体系,突出中央政府加强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的战略意图,但政绩考核体系对地方政府的约束仍局限于资源消耗、节能减排等方面;另一方面要求“强化约束性指标考核”,在某种程度上更强化经济增长、社会稳定等硬性指标,加剧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的矛盾。 究其原因而言,现行政绩考核体系只部分增加了环境治理与节能减排等个别环境指标,还尚未纳入生态文明建设的整体目标。〔9〕或者说,政绩考核体系为回应公众不断高涨的环境意识和环境诉求,虽然提升生态指标在政绩考核体系中的地位和权重,但不能提供有效的政治激励,以促使地方政府严格执行环境政策。〔10〕可见,政绩考核体系的不完善与地方官员的政绩诉求是导致地方环境污染事故的重要原因。〔11〕 概言之,崇尚“在发展中解决问题,只有发展才能解决问题”的发展主义逻辑的地方政府,在面临巨大的财政压力、丰厚的税收诱惑以及微弱的指标约束时,往往重视和优先选择经济增长,放松环境监管,默许或者纵容企业的超标排污行为。地方政府由环境监护者的角色蜕变成环境污染主体的保护者。〔12〕在“为增长而竞争”的困境中,地方政府往往以牺牲环境满足经济增长,甚至与污染企业达成“政企合谋”行为,而“地方政府与污染企业的‘政企合谋’是导致环境污染难以治理的主要原因”。〔13〕由此,现行政绩考核体系与晋升激励机制,由于缺乏环境治理指标与官员仕途的实质性联系,使得地方政府环境治理动力不足,绩效低下。 (二)跨区域环境协同治理机制与横向生态补偿机制缺失 环境问题的本质是发展问题,涉及发展方式、经济结构与消费模式等内容。要破解中央政府宏观规划与地方政府碎片治理的困境,需以利益为突破点,转变传统发展方式和思维,构建跨区域环境协同治理机制和经济—社会—生态利益协调机制。众所周知,中央政府的宏观规划依据环境系统的整体性和公共性,这意味着环境系统的整体性与中央政府管理范围的整体性的重合使得中央政府的政策、规划符合环境系统的客观属性,但地方政府作为区域范围内独立的利益主体,区域性的治理模式与环境系统的整体性矛盾便凸显出来。此外,我国《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公共事务,但对于治理跨区域公共问题亟需的地方政府合作机制却没有明文规定。 当前,跨区域环境问题的凸显,一方面是单个、地域性的地方政府环境治理能力难以有效应对多方产生的区域污染问题;另一方面受制于自然环境的流动性、整体性与地方政府治理权限的属地化,地方政府易陷入“囚徒困境”,即跨区域环境治理是地方政府间的公共行为,单个地方政府作为区域范围内的利益代表和理性经济人,不愿意花费有限的财力、物力和技术解决共同的环境问题。 此外,横向生态补偿机制的缺失是跨区域环境问题难以治理的另一重要原因。目前,“谁受益、谁补偿”原则是我国环境治理过程中协调经济发达、生态赤字地区与经济落后、生态盈余地区间经济发展与生态利益关系的基本准则,但跨区域的横向生态补偿机制仍未有效发挥作用,特别是跨省域、大范围的生态补偿机制尚未全面应用到环境治理过程中。再有,中央政府实施的国家重点生态功能保护区转移支付制度发挥着促进地区公共服务发展和保护生态环境的双重功效,但在实施过程中普遍存在基本公共服务经费挤占环境保护资金的问题。〔14〕由此,破解跨区域环境问题与地方政府局部治理的矛盾要立足环境的整体性,以利益协调为突破点,健全纵向生态补偿机制,构建合理的跨区域协同治理机制和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对于区域性、互惠型的生态公共服务应由区域内的所有受益者共同承担、补偿,以此协调不同区域间经济发展、环境治理与生态保护的关系。 (三)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权责交叉,条块权力不协调 政府职能转变不彻底,中央与地方职责权限不清是制约环境治理权力合理分配的重要因素。长期以来,中央与地方层级间的集权与分权矛盾源于中国“矩阵式”的权力结构,即纵向条状权力与横向块状权力的不协调。但在单一制的国家结构中,要实现国家的发展战略,必须依靠纵向权力与横向权力的有效配合。〔15〕目前,我国环境治理实行中央政府统一领导下、地方政府为主体、社会广泛参与的治理模式。换言之,环境治理是社会各界,特别是各级政府共同参与的公共事务,这要求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各自负责权限范围内的环境治理事务。 但是,中央的职能部门、地方政府与地方的职能部门存在权力交叉、职能交错的现象:一方面地方环境保护部门受本级地方政府与上级环境保护部门的双重约束,但上级环境保护部门指导的程度、范围与本级地方政府的领导方式带有较大的随意性、盲目性,现有的法律制度尚未作出明确的解释和界定,并且缺乏专门法律或法定程序规范各自的政府行为或调节双方的争执,这容易导致上级环境保护部门与本级地方政府在权力上产生矛盾;另一方面,现行体制原则上规定同一级别的部门不能向另一个部门发出约束力的指令,〔16〕外加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的法律规定,迫使地方政府更愿意考虑自身发展利益而不顾上级环境部门的任务分配等非强制性指令。地方政府自身多元发展目标间的矛盾,以及受政绩考核、财政经费、干部任期等因素影响,很难与上级环境保护部门达成地方环境治理的长期目标,导致地方政府环境治理目标模糊、动力不足、行为短期化。 可见,地方政府的环保部门是一个既要向上级环保部门争取专业资源,又要向地方政府汲取生存资源的机构,部门所属陷入两难境地,执法与生存目标冲突。因此,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权责交叉,纵向条状权力与横向块状权力不协调是影响环境治理效果的重要因素。 三、突破环境治理困境的路径选择 环境事件的频发与全社会对环境的高度重视,凸显出环境治理的迫切性与重要性。立足于环境善治的目标,基于中央与地方关系的视角,今后环境治理可以沿着央地关系法治化、政绩考核体系科学化以及环境治理机制长效化的路向持续推进。 (一)加快央地关系法治化,树立环境治理的价值引领 央地关系法治化是环境治理法治化的基本要求,也是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内容。换言之,以法治思维完善央地关系,规范央地间的财权与事权,加快环境治理制度建设是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和依法治国的题中之义。环境治理过程中的央地关系法治化要以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为突破口,以利益协调为核心,重点规范中央与地方的权责关系、利益关系以及职能所属关系,明确上级职能部门与本级地方政府间的权力界限,完善环境治理权责匹配、职权明晰的治理体系。央地关系要跳出“一放即乱,一收即死”的怪圈,必须从宪法和法律的高度,加快立法保障,由法律明确规定中央与地方关系,使央地关系法治化、制度化。同时,要进行程序立法,提高中央与地方调整职责关系、利益关系的规范性,任何组织或个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更改。当然,中央政府要立足地方发展实际,尊重地方发展利益,本着民主、协商、互惠的原则与地方签订契约式的环境治理责任书,而非指标下压型的目标责任书。契约式的环境治理责任书要突出制度权威,强化问责机制与奖惩措施。概言之,央地关系法治化是用法治思维合理界定环境治理中央地间的权、责、利关系,完善环境治理体系,提升地方政府的环境治理能力,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的制度优势,营造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的新常态。 (二)推动政绩考核体系科学化,开掘环境治理的内源动力 在压力型体制下,现行的政绩考核体系是激励或约束地方政府行为较为有效的方式,对官员的行为起着定向指南的引领作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完善发展成果考核評价体系,纠正单纯以经济增长速度评定政绩的偏向,加大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产能过剩等指标的权重”。推进政绩考核体系科学化要站在生态文明作为一种新型文明形态的高度,将生态文明理念融入政治建设,不仅加大节能减排、大气污染治理、产能过剩等环境指标的权重,而且从转变发展方式、更新消费理念、促进绿色产业发展等方面着手。当然,实行政绩考核体系的目的是激发地方政府的发展动力和创造活力,引导出“好的”发展方式,约束“坏的”倾向。推进政绩考核体系科学化要激发地方政府特别是基层政府环境治理的动力,正确处理县级政府主要领导较短的任期与环境治理长期性的矛盾,完善基层政府积极参与环境治理的动力机制。更为重要的是,在经济新常态下,政绩考核体系科学化要求加大资源消耗、大气污染治理等环境指标权重,有利于强化企业、行业环境准入标准,调整资源与环境的使用价格,进而倒逼经济发展调结构、促升级,实现环境保护对经济发展的优化效应,为经济体制改革和环境治理提供内在动力。 (三)促进环境治理机制长效化,夯实环境治理的制度基础 跨区域环境协同治理机制与横向生态补偿机制是实现区域环境善治的重要制度支撑。要发挥这两大机制的作用,地方政府必须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在合理规范区域产业发展布局的基础上,提高环境准入标准,严格执行区域污染排放指标,防止环境持续恶化。构建跨区域环境协同治理机制,一方面要坚持公共资源有偿使用和谁污染、谁破坏、谁付费原则,明确区域范围内所有受益者的权、责、利关系,搭建地方环境协同治理的信息交流、公平对话、解决纠纷等平台;另一方面,地方政府要积极引导社会多方力量参与环境治理,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环保产业、碳排放、水权交易等市场领域的竞争作用,有效发挥社会组织、公民、媒体等社会力量参与宣传生态环保理念、监督企业排污等方面作用。此外,横向生态补偿机制要坚持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地方政府就横向补偿标准、补偿范围、补偿年限以及评估考核办法等制度建设要本着公平、互惠的原则共同协商。对于不在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范围内的地区可以建立环境治理目标任务激励基金,以此奖赏年度同时完成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双重指标,〔17〕或同比改善生态环境的开发区域。由此,推进环境治理机制长效化需充分发挥市场和社会的功效,以利益为着力点,创新跨区域环境治理机制和生态利益补偿机制,营造公平、互惠、可持续的制度环境。

〔参考文献〕

〔1〕盛来运.中国统计年鉴2016〔M〕.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16.271.

〔2〕褚朝新.嘉禾“血铅事件”背后元凶〔N〕.新京报,2010-3-16.

〔3〕方世南.区域生态合作治理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途径〔J〕.学习论坛,2009,(4).

〔4〕杨妍,孙涛.跨区域环境治理与地方政府合作机制研究〔J〕.中国行政管理,2009,(1).

〔5〕戴星翼.论雾霾治理与发展转型〔J〕.探索与争鸣,2013,(12).

〔6〕杨海生,陈少凌,周永章.地方政府竞争与环境政策——来自中国省份数据的证据〔J〕.南方经济,2008,(6).

〔7〕〔8〕李瑞昌.政府间网络治理:垂直管理部门与地方政府间关系研究〔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12.291,294.

〔9〕黄勤.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区域实现及运行机制〔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3,(2).

〔10〕冉冉.“压力型体制”下的政治激励与地方环境治理〔J〕.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13,(3).

〔11〕于文超,何勤英.辖区经济增长绩效与环境污染事故——基于官员政绩诉求的视角〔J〕.世界经济文汇,2013,(2).

〔12〕李世源,刘伟.对我国生态环境问题治理困境的政治学思考〔J〕.天府新论,2007,(6).

〔13〕梁平汉,高楠.人事变更、法制环境和地方环境污染〔J〕.管理世界,2014,(6).

〔14〕李国平,汪海洲、刘倩.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的双重目标与绩效评价〔J〕.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1).

〔15〕〔美〕李侃如.治理中国:从革命到改革〔M〕.胡国成,赵梅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188.

〔16〕〔美〕李侃如.中国的政府管理体制及其对环境政策执行的影响〔J〕.李继龙译.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11,(2).

〔17〕吕凯波.生态文明建设能够带来官员晋升吗?——来自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的证据〔J〕.上海财经大学学报,2014,(2).

【责任编辑:朱凤霞】

作者:戚学祥

政权合法性食品安全论文 篇2:

食品安全激励性规制的思考

【摘要】激励性规制是规制经济学的内容,但在食品安全规制领域却无法实现保障安全的作用。行政法以规制主体的合法性为前提,以公民权利保障的先进性为理念,以规制程序的开放性为途径,赋予了食品安全激励性规制的新内涵,使激励性规制能够真正实施保障食品安全的功能。

【关键词】食品安全 激励性规制 规制主体 规制程序

食品安全激励性规制探源

日本学者植草益认为,所谓激励性规制,就是在保持原有规制结构的条件下,激励被规制企业提高内部效率,也就是给予受规制企业以竞争压力和提高生产或经营效率的正面诱因。①激励性规制给予受规制企业一定的价格制定权,让其利用信息优势和利润最大化动机,主动提高内部效率,降低成本,并获取由此带来的利润增额。

从规制经济学的视角出发,食品安全激励性规制可以定义为激励被规制食品生产企业提高内部效率,给予受规制食品企业以竞争压力和提高生产经营效率的正面诱因,以激励其降低成本,获取超额利润的行为。至于食品生产企业有没有制造伪劣食品,并不在激励性规制的考虑范围内。其实质上属于传统的经济性规制,而非社会性规制,显然无法达到保障食品安全的目的。如就“三鹿”奶粉生产厂商而言,运用规制经济学工具分析,其生产效率不可谓不高,经济效益不可谓不好,应是一个成功的激励性规制案例,但其社会效益却相当糟糕。因而有必要对食品安全激励性规制予以新的解读。

行政法学以规制主体的权力运行机制为研究对象,立足于食品安全激励性规制的核心价值——安全,强调规制主体的合法性、规制理念的先进性、规制程序的开放性,故能较好地弥补规制经济学只注重经济效率而忽视社会效益的缺陷,赋予食品安全激励性规制新的生命力。因此,行政法视野下食品安全激励性规制可以定义为:国家食品安全规制主体,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通过实施具体行政行为促进食品安全参与主体遵守法律规范,以维护食品安全的行为。对此概念,可以从以下几方面予以解读。

食品安全激励性规制主体的合法性

规制经济学一般不研究规制主体的来源、组织机构、职权构成,而行政法学却非常注重行政组织理论的研究。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和相对人是一对基本范畴,据此食品安全激励性规制主体的合法性应包括两条主线:

一是食品安全激励性规制主体的合法性。在我国,食品安全激励性规制主体就是行政主体,其权力来源于组织法或者单行法的授权,由人大产生向人大负责。其性质是法律执行机关,而法律是公民意志的体现,食品安全激励性规制主体的实质就是公民的委托代言人,主体性质的合法性意味着其规制行为必须满足公民的要求,保障公民的权利。二是食品安全激励性规制对象的合法性。食品安全激励性规制对象包括规制主体自身、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对规制主体自身的激励新规制“更在于使政府中每一工作人员的内在潜能得到最高的发挥;不重在以督策与管束方法处理人事问题,而重在以科学的知识技术及‘人性’的观点,促进自动自发的服务精神”②。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事故的第一责任人,我国食品安全事故的频发,归根结底都是由于食品生产经营者法治意识淡薄,为了追求利润的最大化,漠视他人生命健康权,缺乏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所致。传统的规制手段以事后惩戒为主,面对我国食品产业准入门槛低,从业人员众多,存在数十万家中小食品生产经营户的现状,难以起到良好的规制效果。故有必要运用激励性规制手段,促进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觉守法经营,生产销售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食品,进而通过食品市场竞争中的“优胜劣汰”机制,将伪劣食品生产商逐出市场。由于食品市场信息不对称的存在,消费者始终处于弱势地位,很容易成为伪劣食品的受害者。食品安全激励性规制主要通过强制食品信息披露和普及食品科学知识,防止信息不对称对消费者的损害,促进消费者合理消费,远离假冒伪劣食品,最终使其自然消亡。

食品安全激励性规制理念的先进性

食品安全激励性规制理念的先进性,必须依靠其背后的价值支撑。规制经济学的价值基础是效率,在食品安全规制中,即便实现了效率价值,也无法防止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对公民的生命健康权的保障无济于事。而行政法产生的基础是“主权在民”和“分权制衡”,按照代议制理论,行政权力来源于公民的授权,其运行的价值基础是人权保障。在食品安全激励性规制中,食品的安全性就是基于人权保障这一价值而产生的先进理念。

安全作为一种价值观,历来都受到人们的重视。对于安全价值的重要性,英国功利主义法学派边沁认为,立法者要想保障社会幸福,就必须努力达到四个目标,即保证公民的生计、富裕、平等和安全。③边沁所说的安全包含着身体、名誉、财产、职业不受内乱外患的侵扰。博登海默对安全也有着独到的见解,他认为:“追求安全的欲望促使人类去寻求公共保护,以抵制对一个人的生命、肢体、名誉和财产所作的非法侵犯。”④这里,博登海默把安全的内涵界定为使一个人的生命、肢体、名誉和财产免受非法侵犯。那么,安全价值的含义是什么呢?我国学者卓泽渊认为:“安全价值是指,能直接确认和保护人们的生命、财产、自由等,保证人们的安全,满足人们的安全需要。”⑤“作为人类最基本的人权,生命健康权的保障是安全价值的最核心的内涵”,⑥树立科学的食品安全激励规制理念就是把生命健康权的保障作为基本原则,贯穿于食品安全激励性规制的始终。显然,以行政权力为主导的食品安全激励性规制,通过具体行政行为的运行,促进规制主体、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承担义务,必能将体现于行政法中的食品安全理念变为现实。

食品安全激励性规制程序的开放性

行政程序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作出行政行为所应遵循的方式、步骤、顺序和期间的总和。规制经济学理论不研究程序问题,对于所提出的激励性规制的特许权投标制度、区域间比较竞争、价格上限规制和社会契约等制度,也并未探讨其实施程序。而行政法可称为程序法,尤其在英美法系国家,程序被称为 “看得见的正义”,人们普遍坚信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得以实现。行政法基本等同于行政程序法,如美国最为重要的行政法就是1946年颁布的《联邦行政程序法》。行政程序具有规范和制约行政权合法行使、保障相对人的人格尊严、促进行政权合理行使、提高行政效率等功能。自从规制运动产生以来,规制程序体现了相对民主参与原则,就“监管权力运行的程序而言,也从单向式的监管程序发展为开放式的、互动的公众参与机制。”⑦在食品安全激励性规制中,无论是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还是消费者的激励,均是通过开放性程序实施,表现为以下几种公众参与程序。

首先是公众立法参与程序。《食品安全法》第十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这是宪法中公民参政议政权的具体体现,只是原则性太强,操作性不足。有关食品安全监管的立法,是个广义的概念,既包括法律、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也包括行政法规、部委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范围相当广泛。不管什么主体立法,在颁布以前都应当通过网上问卷、开立法听证会、发调查问卷等方式大量听取公众的意见。尤其是涉及到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问题,更应当满足大多数公众的要求。

其次是公众协助执法程序。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关系到社会大众的生命健康权保障,也关系到公共卫生安全的维护,监管机构和公众对此都有共同的利益,这算是行政监管工作中最得民心的项目。为此,我们应当打造公众协助执法机制。比如,建立简便易行的食品安全监管举报制度,第一时间把有关安全监管信息传达给监管部门,让违法食品厂商无处可逃,将监管权力覆盖到整个食品链条中。

第三是社会团体参与程序。现阶段对于成立社会团体的程序要求过于严格,明显具有计划经济的痕迹。比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但是实践中很多社会团体无法确立业务主管单位,即便有业务主管单位也难以得到审查同意。因此,应简化设立社会团体的程序。同时,通过立法授予社会团体食品安全监管职权,如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和食品安全的检测、风险评估、信用评估、信息收集、分析、披露权等。唯有如此,才能保障食品安全激励性规制程序的开放性。(作者单位: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

注释

①植草益:《微观规制经济学》,朱绍文,胡欣欣译,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1992年,第151~153页。

②罗豪才,宋功德:“现代行政法学与制约、激励机制”,《中国法学》,2000年第3期,第86页。

③边沁:《政府片论》,沈叔平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年,第204页。

④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314页。

⑤卓泽渊:《法律价值》,重庆大学出版社,1994年,第12页。

⑥⑦熊宇:“食品安全监管的行政法之维”,《四川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4期,第36~38页。

作者:熊宇

政权合法性食品安全论文 篇3:

论“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对推动世界治理思想变革的价值

摘 要:“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不仅为中国共产党在新形势下更好治国理政指明了方向,同时也具有推动世界治理思想变革的重大意义,这突出表现在:为避免落入“民生陷阱”提供理论指导和实践指南;为跨越发展阶段的“中等收入陷阱”提供科学路径;为防止掉入“塔西佗陷阱”提供了清晰路向;为破除“党大还是法大”的政治陷阱提供不二法宝。

关键词:“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全球治理;思想变革

现行的全球治理體系主要是在战后美国“霸权模式”下建立起来的,该体系基本上是西方发达国家价值观的逻辑反映,并呈现出明显的“中心—外围”结构,即发达国家是“治理者”和治理体系的“中心”,而发展中国家则处于“被治理者”的“外围”地位。冷战结束后,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与全球性问题的凸现,由霸权国家主导设计的单中心全球治理体系及制度在价值、程序、结构和效率等方面暴露出种种弊端甚至缺陷,难以恰当并及时地应对层出不穷的全球性挑战。在国际社会对变革全球治理体系呼声越来越高之际,“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构建起以加强执政党治理为牵引,以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中枢的融合治理格局,体现出鲜明的问题导向意识,包括陷阱问题导向、治理问题导向、短板问题导向等,具有推动世界治理思想变革的重大意义。

一、为避免落入“民生陷阱”提供理论指导和实践指南

“民生是现代政治的核心逻辑,是社会稳定的基石,是社会一切活动的原动力”[1]189。民生发展是现代化成长的必经阶段。世界各国在推进民生改善进程中,既积累了许多成功的经验,同时也遭遇了严重的“民生陷阱”,其教训极为深刻。2012年出版的《2012中国民生发展报告》指出:“世界面临着三大‘民生陷阱’:发展中国家的‘民生缺失陷阱’、发达国家的‘高福利陷阱’和‘贫富分化陷阱’。”[2]9详言之:要么是有些国家在追寻现代化过程中,只顾片面追求经济增长,忽视民生发展及民生制度建设,陷入了滞后的“民生缺失陷阱”;要么是有些国家在实现现代化过程中,不顾经济发展实际,推出层出不穷的“民生福利牌”,搞非理性的超前民生,陷入了难以为继的“高福利陷阱”;要么是有些国家没有处理好经济增长(做大民生蛋糕)和社会公正(切好民生蛋糕)之间的关系,陷入了民生发展的“贫富分化陷阱”。中国作为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后发国家,在追求现代化过程中,必须既要充分借鉴世界各国民生发展经验,更需吸取“民生陷阱”教训,切实处理好保障民生与经济增长间的关系。

马克思曾说:“问题就是时代的口号。”[3]289“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是立足中国发展实际,坚持问题导向逐步提出并推进的,具有鲜明的民生指向和民生逻辑。

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是战略目标。现代化包括经济现代化、政治现代化、社会现代化以及人的现代化等。无论是何种现代化,它的目标指向都是为了人民的美好生活,而人民美好生活的物质前提是实现共同富裕。扎实推动共同富裕,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新期待,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也是中国共产党矢志不渝的奋斗目标。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始终坚持民生改善与经济发展同步,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与改革开放同步,保证全体人民在共建共享发展中有更多获得感,不断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从而使我国的现代化目标既具备现代化一般内涵,又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从全局高度描绘了新发展阶段的宏伟蓝图,强调把“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作为到2035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远景目标的重要内容,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的奋斗目标与人民群众愿望追求的高度统一,也为我们奋进新阶段、开启新征程指明了前进方向。

全面深化改革是促进经济发展和增进民生福祉的动力源泉。全面深化改革就是要通过对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让更多的人实现收入增长,为老百姓带来看得见、摸得着的实惠;通过对医疗、养老、教育、卫生和住房等领域改革,让更多的人实现生活成本降低,从而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全体人民。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加大民生改善的力度,要将改革的重头戏放在“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民生问题方面,要通过改革给人民群众带来更多获得感。正是在这一思想的正确指引下,全面深化改革才在教育、就业、医疗卫生、收入分配、社会保障等关乎民生的各个领域都取得了新进展。

法治的核心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改善民生是任何国家和政党都必须履行的基本职责,但民生问题的解决、体制困境的突破以及社会满意度的提升均需要法治的保障和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是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的重要保障。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中,既注重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更注重回应人民群众期待。切实发挥了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具体表现在:在立法方面,突出强调把群众民生诉求强烈的领域(如食品安全、征地补偿、社会救助、水土和大气污染防治等)列为立法重点;在执法方面,突出强调要“重点解决好损害群众权益的突出问题”[4]148,从而使公民的民生权益诉求和对民生建设的态度能真正得到表达。在司法方面,强调“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4]141

民生改善是衡量现代化成熟度的核心指标,也是中国共产党不懈的价值追求。保障和改善民生既是广大人民群众的殷切期盼和诉求表达,也是我们党的性质宗旨的具体体现,需要在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前提下,正确处理好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的关系,实现两者良性循环。民之所望,施政所向。面对民生领域尚存的诸多短板,面对群众的民生诉求与期盼,全面从严治党就是要通过强化党的先进性和执政能力建设,压实党员干部的民生责任,为确保各项惠民政策和民生举措真正落地提供坚强的政治和组织保障。

二、为跨越发展阶段的“中等收入陷阱”提供科学路径

“中等收入陷阱”原本是世界银行在总结拉美一些国家经济发展经验时提出的一个概念。“中等收入陷阱”的突出特征主要体现为收入分配失衡、腐败现象蔓延、社会动荡加剧以及环境恶化严重等。“中等收入陷阱”表面看是速度问题,实质上却是经济结构、增长动力、体制机制的问题。

当前中国正处于跨越“中等收入陷阱”的关键时期,能否实现成功跨越,事关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能否顺利实现。“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就是要发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进程中的各种潜在陷阱,并通过制定相应对策跨越陷阱。“中等收入陷阱”从根本上说是发展问题,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立足我国人口规模巨大且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最大国情,牢牢扭住发展这一中心任务,把保持经济活力、促进经济稳定发展作为各项工作的统领,这就为跨越“中等收入陷阱”提供了坚实的物质基础。全面深化改革既是驱动力,也是凝聚力;既是对社会生产力的解放,也是对社会活力的释放。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指引下的全面深化改革,着力推动解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体制机制障碍,必将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成功跨越“中等收入陷阱”提供不竭动力。避开“中等收入陷阱”的唯一出路就是全面深化改革,不断增强经济发展创新能力和内生动力,而改革总会有阻力存在,就需要法律的保护和约束。同时,改革中成功的政策和措施可以通过法治的方式固定下来,加以实施和推广。从这个意义上说,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既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驱动力,也是我国顺利跨越“中等收入陷阱”的重要保障。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关键在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对于中国这样的后发现代化国家,强有力的政治领导是制胜的决定性因素。更何况由于现代化启动条件和社会历史环境的独特性,决定了中国在跨越“中等收入陷阱”的道路上会遇到其他现代化国家所不曾有过的挑战。所以,在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条件下,跨越“中等收入陷阱”更需要党来凝聚社会的总体利益,聚合最广泛的人民意愿。只有全面从严治党,才能有勇气突破既得利益固化藩篱的阻挠,才能为跨越“中等收入陷阱”提供政治保障。总之,“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不仅指出了前进道路上的种种陷阱,而且找到了解决问题的科学路径,同时,也为世界各国尤其是广大发展中国家成功跨越“中等收入陷阱”,实现经济社会持续发展,提供了有效管用的“中国方案”。

三、为防止掉入“塔西佗陷阱”提供了清晰路向

“塔西佗陷阱”源自古罗马史学家塔西佗的一句评价执政者的感言,意即当政府不受欢迎的时候,好的政策与坏的政策都会同样得罪人民。“塔西佗陷阱”在现代社会的启示就是:一个政权的合法性程度取决于多数公民对政权的认可程度,一旦公权力遭遇信任危机,其执政的合法性将陷入总体的危机中。“塔西佗陷阱”是国际流行病,也是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中无法回避的一个现实问题。“问题是时代的声音”,“推进党和国家各项工作,必须坚持问题导向”[5]。因此,习近平总书记一方面强调“我们当然没有走到这一步”,但也同时警告全党:“如果真的到了那一天,就會危及党执政基础和执政地位。”[6]这反映出习近平总书记强烈的“忧患意识”“问题意识”,以及对人心向背问题的重大思考。

“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是一个具有内在逻辑联系的整体,内蕴着对正确处理党群关系、权法关系、发展与治理关系的理性思考,为有效破解“塔西佗陷阱”提供了基本思路。

第一,站稳人民立场。公权力在现实生活中遭遇信任危机的深层根源在于人民主体地位的边缘化、党和政府在人民心中的地位和形象受挫。中国共产党继承并弘扬了马克思主义的“人民主体性”思想,把以人民为中心和以人民利益的实现作为评判标准的价值观贯穿于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全过程。对于中国共产党而言,党的公信力就是指人民群众对党及党的思想主张,即价值立场、价值承诺和价值追求的情感认同,这种认同可以在生产生活中转化为巨大的物质力量,是党的事业蓬勃发展的力量源泉。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在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进程中,秉承“人民是创造历史的动力”这一基本原理,把人民利益摆在至高无上的地位。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把发展和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政府工作的最高标准;全面深化改革,以着力增进民生福祉与切实回应群众关切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全面依法治国,以保障人民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职责使命;全面从严治党,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根本宗旨。总之,“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发展了人民主体思想的动力主体、价值主体和权力主体的深刻内涵。

第二,坚定不移地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综观世界上一些国家和地区的主要政党,之所以会失去政权,其深刻教训在于失去了群众信任,丧失了民意基础。而公信力丧失的重要原因则源于党员领导干部的腐化堕落、严重脱离群众。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面临的执政环境和执政条件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坚持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需要清醒认识执政环境变化带来的风险和挑战。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既强调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7]102,又强调“打铁还需自身硬”,自觉担负起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任务,并将其纳入了“四个全面”战略布局。随着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的逐步深入,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已经形成,党内政治生态出现了许多新气象,党心民意为之一振,党风政风为之一新,人民群众也从全面从严治党的实践中进一步增强了对党和政府的认同和信任。总之,中国共产党用全面从严治党的实际行动,坚持走群众路线,不断提升党和政府公信力,为世界备受“塔西佗陷阱”阴影困扰的国家实现成功跨越提供了有益借鉴。

第三,健全权力运行制约与监督体系。公信力受到公众质疑的重要原因还在于权力运行流程的不规范,缺乏硬性的制约与监督。权力的支配性和强制性决定了任何权力都存在着变异的可能,因此,加强对执政党干部的制约与监督极为重要,而解决该问题的关键只能靠制度建设,做到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全面从严治党要害在“严”,就是要“把守纪律讲规矩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8],就是要“把权力关进制度之笼”,使权力主动接受民众的监督,以“三不腐”(不敢腐、不能腐和不想腐)机制把公共资源中的权力支配限制在“规矩”之内,充分发挥规矩在管党治党中的“高压线”作用,利用制度规则和法治思维来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改革。可见,健全权力制约与监督体系能降低国家治理的成本,能增强人民群众对我们党执政体制的制度认同。

四、为破除“党大还是法大”的政治陷阱提供不二法宝

党与法的关系既是一个法律问题,更是一个政治问题。正确处理好二者关系,事关党和国家事业继往开来,事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前途命运。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和法的关系是一个根本问题,处理得好,则法治兴、党兴、国家兴;处理得不好,则法治衰、党衰、国家衰。”[9]33对于党和法的认知和处理,应当体现为:“法是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的集中体现”,“党必须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10]。西方国家有人故意把党和法对立起来,宣扬“党、法不能两立”,诘问“党大还是法大”,这其实是一个别有用心的伪命题,甚至是一个政治陷阱,“党大还是法大”的命题背离我国法治实践的基本事实,它没有看到中国共产党的执政根基,没有看到中国共产党执政合法性来源,企图从“法治”问题上打开缺口,通过大肆渲染西方法治理念和法治模式,把中国引上西方“宪政”道路,进而达到否定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的目的。

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党大还是法大’是一个政治陷阱,是一个伪命题。对这个问题,我们不能含糊其辞、语焉不详,要明确予以回答。”[9]34在当代中国,要回答和解决好“党大还是法大”这个问题,就必须处理好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与依法治国的关系。全面依法治国强调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三者的有机统一。党的领导不是自封的,是历史和人民的选择,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根本要求,是党和国家的根本之所在。我们强调新时代进一步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领导的极端重要性,强调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在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中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绝不是强调“党大”,而是強调党的领导和建设法治中国之间具有的内在高度一致性。所谓“领导”是引领和指导,而“党是领导一切的”是指大政方针、政策、规划上的领导,不是具体事务上的包揽一切,更不是“取代一切”。全面依法治国就是要全面确立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努力实现党、国家、社会各项事务治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当然,我们宣誓要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融入党治国理政每一个环节、每一个过程、每一个领域,绝不是强调“法大”,而是实现和改善党的领导,增强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合法性的制度途径。

由此可见,党和法、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之间具有高度严密的内在关联性,都以维护人民根本利益为旨归,我们绝不能把坚持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孤立起来,更不能把二者截然对立起来。

参考文献:

[1]曹锦清.民权与国族——孙中山文选[M].上海:上海远东出版社,1994.

[2]2012中国民生发展报告[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2.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0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2.

[4]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1卷[M].北京:外文出版社,2014.

[5]习近平:在全国政协新年茶话会上的讲话[N].人民日报,2015-01-01.

[6]习近平在兰考县委常委扩大会上的讲话[N].人民日报,2015-09-08.

[7]中共中央宣传部.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重要读本[M].北京:学习出版社,人民出版社,2016.

[8]习近平:深化改革巩固成果积极拓展 不断把反腐败斗争引向深入[N].人民日报,2015-01-14.

[9]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

[10]习近平.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J].求是,2019(4).

作者:赵凡

本文来自 99学术网(www.99xueshu.com),转载请保留网址和出处

上一篇:公安部基层基础建设论文下一篇:污水治理保护水环境论文

热门文章

政权建设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