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继续教育收入准则

2023-02-07

第一篇:会计继续教育收入准则

2018 会计继续教育 会计准则--收入课后习题答案

标注红色为正确答案 单项选择题 (共5题)

1. 收入确认五步法中的最后一步是( )。 识别合同中的各项履约义务

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合同中各项履约义务 履行履约义务确认收入 确定交易价格

2. 下列属于可变对价估计方法的是( )。 余值法 市场调整法

最有可能发生的金额 均值调整法

3. 某企业与客户签订商品销售合同,出售100件产品,售价100元/件。按照商业惯例允许客户在30天内退回未使用的产品并收到全额退款,通过使用期望值法,企业估计97件产品不会被退回,且极可能不会发生累计已确认收入的重大转回,产品成本60元/件,那么可以确认的收入金额为( )。 10000 6000 9700 9820

4. 根据已转移给客户的商品对于客户的价值确定履约进度,属于下列哪种方法( )。 投入法 产出法

完工百分比法 转移法

5. 在2012年11月,企业与客户签订合同,翻新三层楼建筑,并安装新电梯,总对价为500万,总履约成本为400万,其中电梯150万。电梯2012年12月到达施工现场,但要到2013年6月才能安装完成。截至2012年12月31日,企业观察到发生的其他成本(不包括电梯)为50万,按照投入法(不包含电梯采购成本)计算履行进度为( )。 50% 30% 20% 10%

判断题 (共5题)

6. 合同变更,是指经合同各方批准对原合同范围或价格作出的变更。( ) 正确 错误

7. 为客户提供的常规或反复的服务,如清洁服务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 ) 正确 错误

8. 新收入准则下收入确认模型从控制权转移法变成了风险报酬转移法。( ) 正确 错误

9. 若客户终止合同,企业完全按照合同履行义务,可以无条件取得至合同终止之日起应得到的报酬,则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 ) 错误 正确

10. 风险与报酬转移不属于新收入准则下控制权转移的标准。( ) 错误 正确

补:基于同一商业目的而订立并构成一揽子交易的两份商品销售合同可以合并为一份进行会计处理。( ) 正确

错误 33be7aa8-4b54-4c6

第二篇:2018福建会计继续教育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模版)

2018年福建会计继续教育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第一讲 正确 第二讲20:00

第三讲 10:00

第四讲 20:00

第五讲 20:00

第六讲 20:00

第七讲20:00

第八讲10:00

第九讲20:00

第十讲15:00

第十一讲20:00

第十二讲20:00

第三篇:收入准则会计核算资料大全

收入准则会计核算资料大全

一、新收入准则的主要变化

(一)新收入会计准则的主要变化。1.调整收入确认的模型:新收入准则下,对收入的定义不再划分种类来确认;同时将原收入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2.重新定义收入确认和计量的标准:新收入准则打破商品和劳务的界限,要求企业在履行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确认收入,从而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3.明确指引多重经济交易合同的会计处理:新准则为企业收入设定了统一的收入确认操作流程:五步法。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明确控制权转移的前提条件;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明确转让一系列实质相同且转让模式相同、可明确区分商品的承诺作单项履约义务;确定商品或服务的交易价格,明确预期有权收取的金额、可变对价、非现金对价、融资成分对比标准等对交易价格的影响;涉及多重交易合同实务的,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履行履约义务完成时,确认收入。4.增加对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收入的规定:随着市场经济日益壮大,交易事项趋向多元化,为满足对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会计处理,新准则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如:区分总额和净额确认收入、附有质量保证条款的销售、附有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销售、向客户授予知识产权许可、售后回购、无须退还的初始费等。(二)新收入准则对收入的确认与计量的核算。新收入准则扩大了企业类型的核算范围,适应了新兴产业及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会计实务处理。根据新收入准则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的变化,相关会计处理有了新的变化(以无须退还的某特定交易或事项为例),新收入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向客户预收销售商品款项的,应当首先将该款项确认为负债,待履行了相关履约义务时再转为收入”。1.当企业预收款项无须退回,且客户可能会放弃其全部或部分合同权利时,企业预期将有权获得与客户所放弃的合同权利相关的金额的,应当按照客户行使合同权利的模式按比例将上述金额确认为收入;否则,企业只有在客户要求其履行剩余履约义务的可能性极低时,才能将上述负债的相关余额转为收入。对此,新准则补充了客户可能放弃行使部分或全部合同权利,而企业无须退回预收款项;或者客户要求履行剩余履约义务可能性极低的情况下,企业将上述款项确认为收入。例:某网络通信服务公司自20**年7月1日起,每月月初向客户收取网络费,并每月向客户输送网络信号服务。双方签订合同时,客户一次性向公司缴纳24000元的信号服务费,该服务费无须退回,合同期限为5年。签订合同时预期能够取得5年的网络费收入。客户从20**年2月起未交网络费,根据合同规定,客户未交费时间超过3个月,视为自动放弃接收网络服务,公司可于首次停交费用起第四个月起停止供应网络。按照新准则收入的确认规定,网络公司对收入的会计处理如下:20**年7月1日,根据客户一次性缴纳的信号服务费确认负债,借:银行存款24000;贷:预收账款24000;20**年7月1日至20**年4月1日确认分摊收入,借:预收账款400;贷:主营业务收入400;客户首次停交费用第四个月起,视同放弃要求公司履行履约义务,剩下的预收款项确认为公司收入,借:预收账款20000;贷:主营业务收入20000。2.新收入准则下,认可企业没收的销售订金确认为收入,旧准则下将没收的订金确认为营业外收入。企业销售商品的,客户虽根据合同约定交付一定的定金,但由于合同不完善等原因导致客户没有取得该商品的控制权,企业尚未交付的商品也不需交付,且已收取的款项也无须退回。此时企业可将收取的款项确认为收入,否则作为负债处理。例:20**年4月1日,企业与客户签订购销合同,客户向企业交付订金5000元,约定企业20**年6月30日交付商品。5月1日发现合同存在瑕疵(如商品类别出现矛盾)或者其他原因,确定客户无法取得商品的控制权,客户所交订金不需退回且企业不需交付商品。该订金可确认为企业的收入,相关会计处理如下:20**年4月1日,借:银行存款5000;贷:其他应付款5000;20**年5月1日确认订金收入,借:其他应付款5000;贷:主营业务收入5000。

二、新收入准则的影响

(一)收入确认更加可靠有效。新收入准则下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指: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计量收入,区别于旧收入准则以商品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的规定,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规避了以“公允价值”入账所带来的一些不利因素,提高了会计账务处理的真实性,更注重了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原则。(二)适应当前商业活动新变化的要求。在与国际经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的时代,新兴经济及贸易全球化日趋发展,要求我国在商业活动新变化中,对会计相关领域适时而变,以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因此在新收入准则里,补充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核算,如附有质量保证条款的销售、售后回购、无须退还的初始费等新的变化。

第四篇:新旧会计准则下“收入”确认变化细谈

在刚刚结束的第二期财务人员培训班上,我们对新会计准则——收入进行了学习,但由于时间限制对其确认的变化并未细致了解,对比旧会计准则收入的确认变化非常大,以下就新旧会计准则下收入确认的变化分3个方面进行细谈, 以求与各位同仁共同学习、进步。

1. 概念界定上的变化。

对比新旧准则,在收入概念上有了质的转变。旧准则规定,收入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劳务等经营业务中实现的营业收入,包括基本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等。

新准则中的收入则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但企业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不认为是收入,而是作为负债处理。这项改变使所有者投入与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归入了资产负债类,标志着我国会计准则的新变革与国际会计准则有了“最相近”的衔接。

2.确认条件上的不同。

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收入表述有所不同。旧准则中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有四项基本条件,其中第四项为“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被新准则分解为“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和“相关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两项内容,所以,新准则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条件是五项而不是四项。

另外,旧准则确认提供劳务收入的三项基本条件中的第一项“劳务总收入和总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也分解为“收入金额能够可靠计量”和“已发生的成本和将要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最终确认新准则提供劳务收入的是四项条件。

3.计量采用上的差别。

衡量新旧准则,收入计量上最大的不同就是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入账。旧准则收入计量采用名义金额,按企业与购货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金额、或者双方接受的金额确定。新准则收入计量是采用公允价值,按其已收或应收对价的公允价值来计量。当收入的名义金额与其公允价值差额较小时,可按名义金额计量。当收

入的名义金额与其公允价值差额较大时,应按公允价值计量。其差额较大部分,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采用递延方式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新会计准则与税法的“收入”差异新准则描述的是所有者权益增加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税法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两者相对比,它们在收入口径与收入确认上有着不同的差异。

(1)收入口径的差异。

会计上的销售额是指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取得的价款,不包括为第三方或客户代收的款项,它是作为负债而不作收入处理的。而税法在流转税上的应税销售额一般包括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两部分,为第三方或客户代收的款项属于价外费用,一概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另外,税法中企业所得税并入收入的包括:生产经营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利息收入、租赁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股息收入和其他收入等七项,属于广义的收入概念。而会计收入的认可并非如此,如利息收入会计处理作冲减费用处理。

(2)收入确认的差异。

会计上规定收入的确认必须满足收入确认的五个条件,而税法通常是根据交易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来确认应税收入的,也就是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由于确认标准不同,造成了会计与税法对收入额的确认存有差异。如某企业为推销一项新产品,规定在试用期的2个月内,客户不满意可给予退货。这种情况从税法上确认为收入的实现,在会计处理上认为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给买方,不认为是收入,只有当买方正式接受商品或退货期满时才能确认为收入。

实例分析:某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6%税率)2006年11月销售禽流感产品1000万羽,取得收入100万元(含税价),销售成本80万元。2006年5月10日发出的委托代销禽流感产品500万羽(价税合计50万元,成本40万元),到11月30日仍未收到代销清单。预提应由本月支付的利息0.2万元,收回上月借出款10万元并收到利息0.15万元。分析该企业2006年11月的收入、利润情况(假设无其他因素)。

a.会计处理:发出的委托代销禽流感产品500万羽50万元在会计上对增值税不做处理:

借:委托代销商品

400,000.00

贷:库存商品

400,000.00

预提应由本月支付的利息0.2万元和收回上月借出款收到的利息0.15万元。

借:财务费用

500.00 银行存款

101,500.00 贷:预提费用

2,000.00

其他应收款

100,000.00

销售禽流感产品取得收入100万元。

借:银行存款

1,000,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943,396.2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6,603.77

根据会计制度规定,企业2006年11月份应确认收入总额943,396.23元,利润总额142,896.23元[943,396.23-800,000.00-(2,000.00-1,500.00)]。

根据税法规定对该企业11月份征收增值税确认的收入总额1,415,094.34元(943,396.23+471,698.11),根据税法规定对该企业11月份征收企业所得税确认的收入总额1,416,594.34元(943,396.23+471,698.11+1,500.00),根据税法规定利润总额214594.34元(1,416,594.34—800,000.00—400,000.00—2,000.00)。

b.差异分析:2006年11月份,发出的委托代销禽流感500万羽50万元,在会计上既不确认收入也不计提税金,而按税法规定应做如下调整:

借:应收账款——应收销项税额

28,301.89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8,301.89

待企业收到代销清单时做如下分录:

借:应收账款——委托代销款

500,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71,698.11

应收账款——应收销项税额

28,301.89

借:主营业务成本

400,000.00

贷:委托代销商品

400,000.00

另外,按照所得税有关规定,企业收回上月借出款收到的利息0.15万元应计入收入,会计上直接冲减费用。造成会计处理比征收所得税少确认收入473,198.11元(1,416,594.34—943,396.23)。因此,该公司在计算2006年11月企业所得税时,还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73,198.11元(473,198.11-400,000.00)。这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规定,应当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24,155.38元(73,198.11×33%)。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24,155.38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24,155.38

第五篇:《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概述及新旧对比

2017年7月5日,财政部正式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的通知》(财会〔2017〕22号)(以下简称“新会计准则14号”)。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新会计准则14号保持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客户合同收入》的趋同,改革了现有的收入确认模型,明确收入确认的核心原则是“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强调企业确认收入的方式应当反映其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的模式,确认金额应当反映企业因交付该商品或服务而预期有权收取的金额。基于该核心原则,新会计准则14号设定了统一的收入确认计量的“五步法”模型,即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确定交易价格、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履行每一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

以下将就新会计准则14号发布系列解读文章,包括变化概述及新旧对比、五步法模型的应用、合同成本、列报与披露、特定交易的难点解析,及对房地产、建筑施工、零售、电商、网络游戏、软件、电信及制造行业的影响。

一、新会计准则14号适用范围

新会计准则14号适用于所有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但不包括:合并五项准则和金融工具准则规范的金融工具及其他合同权利和义务,以及租赁准则、保险合同准则规范的租赁合同、保险合同。

另外,企业以存货换取客户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的,按照新会计准则14号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但没有商业实质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确认收入。其他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新旧准则的主要变化如下,详细对比内容请阅读原文:

二、新会计准则14号核心变化与要求

新会计准则14号对收入确认的核心原则是“控制权转移”(即在企业将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转移给客户的时点或过程中以其预计有权获得的金额予以确认),并采用“五步法”模型确认收入。

(一)新会计准则14号的核心变化

1、收入确认的模式与理念

新会计准则14号第四条规定,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 对于如何认定企业在某一时段内转移对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新会计准则14号第11条给出了3个条件,满足其中任何1个条件,即可认定控制在某一时段内转移,从而在某一时段内确认收入:

(1)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2)客户能够控制企业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 (3)企业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该企业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

对于在某一时点转移控制权的认定,新会计准则14号第13条给出了企业应当考虑控制转移的5个迹象:

(1)企业就该商品享有现时收款权利,即客户就该商品负有现时付款义务;

(2)企业已将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拥有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

(3)企业已将该商品实物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实物占有该商品;

(4)企业已将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取得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 (5)客户已接受该商品。

2、交易价格的确定

3、对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

4、合同成本的处理

5、特定交易(或事项)的会计处理

6、列报和披露

(二)“五步法”核心要求

步骤1:识别客户合同——合同是指双方或多方之间订立有法律约束力的权利义务的协议。新会计准则14号的要求适用于与客户议定的并符合特定标准的每一项合同。包括合同合并(将多份合同合并并将其作为一份合同进行会计处理)和合同变更(范围或价格或两者同时变更)。

步骤2:识别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合同包括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的承诺。如果这些商品或服务可明确区分,则对应的承诺即为履约义务并且应当分别进行会计处理。如果客户能够从某项商品或服务本身、或从该商品或服务与其他易于获得资源一起使用中受益,且企业向客户转让该商品或服务的承诺与合同中其他承诺可单独区分,则该商品或服务可明确区分。

步骤3:确定交易价格——交易价格是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

交易价格可以是固定的客户对价金额,但有时也可能包含可变对价或非现金对价。交易价格还应当就货币的时间价值影响(若合同中存在重大融资成分)及任何应付客户对价作出调整。如果对价是可变的,则企业应估计其因转让商品或服务而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但包含可变对价的交易价格,应当不超过在相关不确定性消除时累计已确认收入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的金额。

步骤4: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合同中的履约义务——企业通常按照各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如果单独售价无法直接观察,企业应对其作出估计。有时,交易价格包含仅与合同中一项或多项履约义务相关的折扣或可变对价金额。有关要求对企业何时应将折扣或可变对价分摊至合同中一项或多项(而非全部)履约义务作出了规定。

步骤5:在企业履行履约义务时(或履约过程中)确认收入——企业应在其通过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履行履约义务时(或履约过程中)(即,当客户取得对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即“控制权转移”模型。 所确认的收入金额为分摊至履约义务的金额。履约义务可在某一时点(对于向客户转让商品的承诺而言较为常见)或在某一时段内(对于向客户转让服务的承诺而言较为常见)履行。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通过选择计量企业履约义务的履约进度的适当方法在一段时间内确认收入。

三、新会计准则14号的衔接规定

1、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14号的企业,应当根据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14号的累计影响数,调整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14号当年年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企业可以仅对在首次执行日尚未完成的合同的累积影响数进行调整。

2、母公司执行新会计准则14号、但子公司尚未执行新会计准则14号的,母公司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当按照新会计准则14号规定调整子公司的财务报表。母公司尚未执行新会计准则14号、而子公司已执行新会计准则14号的,母公司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可以将子公司的财务报表按照母公司的会计政策进行调整后合并,也可以将子公司按照新会计准则14号编制的财务报表直接合并,母公司将子公司按照新会计准则14号编制的财务报表直接合并的,应当在合并财务报表中披露该事实,并且对母公司和子公司的会计政策及其他相关信息分别进行披露。 企业对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的,比照上述原则进行处理,但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四、执行新会计准则14号的行业影响

新会计准则14号将会影响很多行业的收入确认时点和金额,收入确认的进度可能加快或推迟。其中,影响较大的行业包括房地产、建筑施工、零售、电商、网络游戏、软件、电信、制造业等。企业需要对财务、运营、税务、内控系统等方面尽早筹划,为新会计准则14号的实施做好充分准备。

(一)对房地产行业的影响

新会计准则14号的发布,房地产企业应考虑:

1、对价可收回性评估的影响;

2、预售业务收入确认时间;

3、已竣工房产的销售时点;

4、交易价格是否存在重大融资成分;

5、合同是否包含可变对价;

6、合同成本的确认。

(二)对建筑施工行业的影响

新会计准则14号的发布,建筑施工企业应考虑:

1、合同订立之前的成本资本化问题;

2、建筑合同是否为一项履约义务;

3、在某一时段内还是在某一时点确认收入;

4、合同进度的计量;

5、可变对价;

6、合同变更。

(三)对零售行业的影响

新会计准则14号的发布,零售企业应考虑:

1、折扣、返利和其他激励措施的计量;

2、合同生产安排的计量;

3、质量保证;

4、退货;

5、授权许可和特许经营的计量。

(四)对电商行业的影响

新会计准则14号的发布,电商企业应考虑:

1、自营销售下的收入确认时点;

2、7天无理由退货的收入确认;

3、主要责任人和代理人的识别;

4、存在多个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分摊;

5、客户积分和优惠券的会计处理;

6、预付费购物卡的会计处理;

7、向客户分期收款的会计处理;

8、供应商返利的会计处理。

(五)对网络游戏行业的影响

新会计准则14号的发布,网络游戏企业应考虑:

1、游戏道具收入确认时点;

2、游戏许可收入确认时点;

3、主要责任人和代理人的识别;

4、可变对价;

5、向渠道商支付的费用的核算。

(六)对软件行业的影响

新会计准则14号的发布,软件企业应考虑:

1、软件合同成立的时点;

2、合同变更;

3、单独要素与单独履约义务识别差异问题;

4、可变对价;

5、履约义务交易价格的确定;

6、收入确认时点。

(七)对电信行业的影响

新会计准则14号的发布,电信企业应考虑:

1、手机补贴收入的计量;

2、多用户方案核算单位的确定;

3、提前升级权的核算;

4、不可返还的设置或安装服务收费是否为单独的履约义务;

5、常客折扣应作为可变对价还是合同修订进行会计处理;

6、付款期限超过一年的合同中是否包含重大融资成分;

7、间接渠道销售中向经销商返还的设备补贴费用的核算;

8、佣金和其他合同成本会计处理。

(八)对制造行业的影响

新会计准则14号的发布,制造企业应考虑:

1、合同取得成本资本化;

2、固定造价合同受到后续订单变化影响的会计处理;

3、退货权和退款权的会计处理;

4、激励付款额的会计处理;

5、产品交付之前(开单留置)能否确认收入;

6、标准质保和展期质保的会计处理;

7、是否可能在客户签字验收之前确认收入;

8、汽车零件和部件的收入确认时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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