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里纠纷处理范文

2022-06-03

第一篇:邻里纠纷处理范文

常见的邻里纠纷及处理

鸡犬之声相闻、老死不相往来、关系淡漠

一、常见邻里纠纷

1、 高空抛物或高空坠物:垃圾

2、 噪声:午间赶工装修、夜间麻将声、晚上听音乐、宠物叫声等

3、 养宠物:噪声、卫生、气味、人身伤害等

4、

“霸占”公共空间:搭建违章建筑、占用楼梯间放鞋柜

5、 上下层漏水:卫生间、厨房

6、 气味:排风口、宠物、垃圾污水等

7、 空调滴水、洗衣水、浇花水、拖把水等

8、 占用他人空间:车位

9、 安装防盗门、窗、支架、栅栏、护罩等防卫设施影响邻居安全或导致邻居生活不便的;

二、解决邻里纠纷的途径 作为双方当事人:

多一些公德心和公共意识、多一些包容和理解,换位思考,毕竟大家楼上楼下的,“低头不见抬头见” 1. 协商:远亲不如近邻、近邻不如对门 2. 投诉:向有关部门或物业公司 3. 调解: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居委会或者街道办 4. 诉讼:法院诉讼《民法通则》、《物权法》相邻权

不能以物业公司处理不好拒交管理费来解决,物业公司不是执法部门

作为物业公司

1、

2、

3、

4、

5、

邻里之间之间建立互帮互助,诚实守信,平等友爱,融洽相处的氛围,共同推进和谐社区、和谐社会的建设。 物业一开始就规范、监管,而不是任其发展,或者推诿不管。 利用“业主公约”等约束或者规范, 靠宣传和教育 做好调解员角色

举办文娱活动、增强邻里关系

第二篇:邻里纠纷案例

河东社区居民崔某家住7号楼1单元1号与三楼居民孙某发生纠纷,因孙某经常倒垃圾时,不经意间把垃圾掉在楼道里,崔某多次对此事进行交涉无果,最终发生争执,引发吵架,两家矛盾比较突出,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得知此事后,主动找到当事人,在民调大厅对此事进行了调解。

鹤山司法所协同河东社区受理后,了解到两家关系自重发生矛盾后就一直不好,经常有小摩擦,调委会认为双方都有过错,两家需要站在对方的立场上去思考问题,去理解对方的态度。至此调委会分别找两家人谈话,了解了两家人的要求与想法,并依据相关规定做出解释,分析了有关法律关系和利害后果,就问题的解决进行协商,充分尊重两家人的意见。

经过一段时间的多次调解,当事人双方都对此事进行了理解,孙某也注意了自己的行为,了解到事情应该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主要注意就不会再发生矛盾。崔某也表示邻里之间要多谦让,远亲不如近邻,双方没有在为此事发生矛盾。

从这个案例看,两家因小事引发大矛盾,双方都憋着一口气,都不肯让步,是这次矛盾纠纷的最大起因点。从某种意义上说相邻关系是最为重要的法律关系,两家互为邻里,不管平时是否经常来往,也不管是否曾经有过矛盾,在一家出现问题需要相邻方配合协商时,相邻一方应该提供方便,而不能以任何理由设置各种障碍,避免损失的扩大。

对这次建房屋引起的邻里纠纷,我们运用情、理、法相结合原则与调解的技巧,对问题的解决进行全面分析,最终化解了这次纠纷。

第三篇:邻里纠纷调解案例

乡镇基层矛盾案例分析

——以建房屋引起的邻里纠纷为例

木基尔哈

建房子,在我国农村是大事。很多农民工辛辛苦苦在外奔波,就是为了挣钱在农村老家修个新房子。因为修房子的而引发的矛盾纠纷在我国农村比较常见。四川省甘洛县新茶乡某村王某某家盖新楼房,由于楼房结构问题,楼顶檐口跟西边邻居徐某某家檐口不齐,要稍微高于徐某某家。根据地方风俗习惯是不吉利的,因此徐某某家阻止王某某家继续施工。然而楼房已经基本盖好,就差楼顶房檐。两家矛盾比较突出,在这种情况下,王某某找到了村组干部要求调解。

村组干部将该案移交给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委会受理后,积极开展相关工作,了解到两家关系一直不好,经常有小摩擦,并且两家因为这次纠纷还大大出手,双方家里物品都受到不同程度上的损坏,双方都有财产损失。调委会认为双方都有过错,需要积极引导两家正确认识问题,双方需要站在对方的立场上去思考问题,去理解对方的态度。至此调委会分别找两家人谈话,了解了两家人的要求与想法,并依据相关的法律和政策做出解释,分析了有关法律关系和利害后果,就问题的解决进行协商,充分尊重两家人的意见。同时,在

1调节中,也邀请两家都比较信赖的亲友参加,积极劝导两家正确认识问题,妥善解决纠纷。

经过一段时间的多次调解,徐某某认识王某某修建房屋是正常的基本生存需求,终于同意王某某继续施工,王某某也作出一定让步,两家达成调解协议:

一、双方互陪对方因冲突造成的经济损失;

二、王某某家檐口要与徐某某家一样齐;

三、两家南面迎面墙要水平平齐;

四、双方今后如因建房造成矛盾,自行友好协调。

从这个案例看,两家因为有过节积怨较深,双方都憋着一口气,都不肯让步,是这次矛盾纠纷的最大起因点。我国农村很多邻里纠纷,实际上都根源于当事人的积怨。从某种意义上说相邻关系是我国农村最为重要的法律关系,两家互为邻里,不管平时是否经常来往,也不管是否曾经有过矛盾,在一家出现问题需要相邻方配合协商时,相邻一方应该提供方便,而不能以任何理由设置各种障碍,避免损失的扩大。

对这次建房屋引起的邻里纠纷,调委会运用情、理、法相结合原则与调解的技巧,对问题的解决进行全面分析,最终化解了这次纠纷。作为乡镇党委、政府,应当吸收两条有益经验:

一、乡镇党委、政府要增强执政为民的理念,切实提高执政能力;乡镇事务繁多庞杂,不能一切都依赖行政权

2力,要积极研究和解决乡镇新情况、新问题。

二、乡镇党委、政府要在创新社会管理方面积极作为,对于像以上案例中的民事纠纷,要积极利用“大调解”工作机制妥善化解纠纷,构建和谐干群关系,切忌武断使用行政强制力,引发诸多可能的不良后果。

第四篇:邻里纠纷调查报告1

课题名称年级名称 专业名称 学生姓名 指导教师 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社会调研报告

关于长沙县榔梨镇邻里矛盾纠纷的调研报告法律系

司法行政201区队

卢娴娴 柳 英 龚 敏 曹锐铧

高 杨 张 艳 吴松鸿 林璐明 张 超 刘昱君 高成福

田玉堂 2011年10月28日

关于长沙县榔梨镇邻里矛盾纠纷专题调研报告

调查目的:完成“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相关教学实践安排,深化对本门课程的理解,增强自我社会实践能力,加强对法制教育与普法宣传工作现状的认识,增强运用法律知识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锻炼法律思维方式及能力,对今后工作的顺利开展打下良好的基础。

调查时间:2011年10月8日—26日 调查地点:长沙市榔梨镇保家村

调查对象:当地村民、社会各阶层人士等皆有参与

调查方式:问卷调查方式,随机调查结合访谈法、资料收集法 调查分工:调查访问:龚 敏 曹锐铧 林璐明

资料收集:卢娴娴 张 艳 吴松鸿 资料整理:张 超 高成福 刘昱君 撰写成文:柳 英 高 杨

为完成“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相关教学实践安排,深化对本门课程的理解,增强自我社会实践能力,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现状的认识,增强运用法律知识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锻炼法律思维方式及能力,本小组成员在榔梨镇保家村进行一次社会调查,现将调查情况做如下报告:

一、问卷调查的基本情况

本次问卷调查是于12月2日在榔梨镇保家村发出问卷100份,回收问卷85份,其中有效问卷80份,占总发出问卷数的80%。从问卷填写的完整度及居民们对小组成员提出问题的数量来看,居民们对于参与本次调查的积极性还是较高的。

本次接受调查总人数中,有男性48人,女性32人,调查中小组发现男性更为关心邻里矛盾纠纷的相关情况,更热心与小组成员交流。年龄阶段构成为20-29岁10人,30-39岁28人,40-49岁30人,50岁及以上12人,中年人占调查总人数的大多数,且积极性更高。职业构成为高中学历及以下20人,中专26人,大专19人,本科15人,无硕士及以上学历人士参与,学历层次稍高的人群在填写过程中所需要的帮助及说明较少,说明他们对相关知识了解较多。问卷共设10道问题,其中客观题9道,末尾一道为主观题。结合调查结果来看,调查反应出以下问题:

(一)在调查中显示邻里纠纷产生的矛盾原因各种各样。经问卷调查,得出邻里纠纷产生的矛盾原因主要为以下五种,如下图所示:

(二)矛盾纠纷爆发时间快,牵连面大,影响范围广。不少矛盾纠纷从发生到激化只有短短的时间,一触即发,人民内部矛盾纠纷瞬间转化为刑事案件。社会矛盾纠纷往往直接涉及人与人、户与户或个人与集体等,分利必争,寸土不让,突发性大,往往猝不及防。

(三)矛盾纠纷解决方式少,其中武力是解决矛盾的主要方式,仲裁、诉讼方式少之又少。在调查中63%的人会以武力解决纠纷,只有25%的人会找村委或者乡镇司法所解决纠纷,其他的解决方式就少之又少。调查结果如下图所示:

(四)矛盾纠纷主体广泛性。围绕某一起矛盾纠纷,参与人数多,涉及范围广,社会影响面大。46%的邻里纠纷会产生聚众闹事的现象,20%的纠纷会产生连锁反应。有时一起矛盾纠纷聚集参与的人数少则十多人,多则几十人、上百人、上千人。今年以来,无论是城镇拆迁安置,还是城乡征用土地,或者是邻里纠纷,只要有少数人吃了亏或占了便宜,就会引起连锁反应,导致其他户出面支持或亲自参加闹纠纷,串亲找友,牵动宗族,矛盾纠纷的主体就不断扩大了。

(五)纠纷升级快。表现在生产经营方面,如农村实行联产承包后,私人承包范围扩大,为争水、争地、争承包发生纠纷矛盾后,不能自觉运用法律武器,而产生纠纷时,轻则骂,重则打,有的仅为小孩吵架、家畜、林地等方面小事,斤斤计较,而引发矛盾时有发生。

(六)矛盾纠纷复杂。矛盾纠纷的内容既有民事、经济的,又涉及治安、行政的,内容复杂,特别是涉及群众较多的山林、灌溉、拆迁等矛盾纠纷,以及跨乡镇、县区和行业的矛盾纠纷,调处困难,只要有少数人不合作、不配合,纠纷调处就难以达成协议。有的群众仍存在着“信上不信下、信大不信小、信多不信少、信闹不信息”错误观念。在少数人的出谋献策、指挥、操纵下,纠集民众,闹大事态,武力对峙,群体上访,希望通过激烈的行为引起上级党政领导和部门的重视,达到解决问题的目的。

二、调查结果原因分析

(一)经济发展引发利益冲突,导致纠纷产生。随着我镇经济发展速度加快,工业园区建设,外资引进、重大项目上马等,涉及土地征用、拆迁安置等问题,产生矛盾纠纷在所难免。农村居民收入增加了,新建房、扩建房等普遍了,宅基地和相邻纠纷也就增多了。群众之间经济来往增加,债权债务的矛盾纠纷也就难免。各种物流、人员流动频繁,增加了矛盾纠纷发生机会。

(二)公平的法治精神实质缺乏。有的群众在现实中经常曲解法律,有的群众对自己有利的法律政策知道,对自己不利的却不知道,或不想知道。遇到矛盾纠纷,双方不能坐下来,心平气和地商量解决办法,而是钻牛角尖,把法律和政策往自己有利的方面随意解释,以此向对方漫天要价,提出不合法不合理的要求,结果双方都不肯相让,导致矛盾纠纷升级。有的群众对我国法治工作需要一个过程理解不够。比如,法院民商方面的判决,在全国都存在执行难的问题,有的群众认为法院能解决一切,其实有些案件执行很难如意的。有的群众对执行不满就要上访,把不能执行的责任推给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

(三)行政管理存在“软”和“乱”的问题。“软”的表现是行政执法和司法机关对有些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不力、不及时,有的存在以罚代刑的现象。一些人违法犯罪行为没有得到治安和刑罚处理,受害方不服上告、上访。“乱”的表现是有的执法前后不

一、不注意兼顾公平,有的随意使用自由裁量权,群众不服,产生矛盾纠纷。

(四)基层少数行政执法干部和村干部法治观念淡薄。不讲程序,随意执法,违法行政。有的程序违法,实体也违法。有的行政行为透明度不够,对群众宣传工作不到位。有的干部对工作急于求成,不按法定程序办事,欲速则不达,反而产生矛盾纠纷。少数村干部没有带领村民走共同致富之路,而是利用手中的职权,贪污受贿,村务不公开,群众意见大,产生矛盾纠纷。

(五)一些基层组织不负责任,处理矛盾纠纷不是迎难而上,而是拖延推诿,致使小事拖大,大事拖难,难事拖乱。具体表现: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视而不见,或故意推托。对于涉及面广、解决难度大的矛盾纠纷相互推诿。人情关系复杂,一件小事有多方说情,使问题复杂化。有的不但不引导群众正确认识法律、政策,甚至粗暴对群众说有本事去告、去上访。

(六)矛盾纠纷调处工作机制尚不完善。矛盾纠纷信息网络不健全,矛盾纠纷的信息反馈不及时,调处工作处于被动状态。在调处一些突发性的矛盾纠纷中还缺少有效办法,并存在信息不灵,调处不及时的问题。综治委和司法行政机关之间在调处矛盾纠纷方面协调还不够有力,在组织、协调、指挥社会各部门和组织参与大调处的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大。

三、化解矛盾纠纷,实现邻里和睦的思路

化解民间社会矛盾纠纷,应综合治理。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共同参与。司法行政机关更应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采取多种手段大力化解民间社会矛盾纠纷,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新农村。

(一)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在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纠纷中的“第一道防线”作用,进一步做好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对维护社会稳定,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具有重要的作用。

一要建立健全人民调解机制,在全镇形成大调处工作格局。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中,要注重调解工作,尽量争取以调解的方式结案,同时要加快与人民调解相衔接步伐,结合法院陪审培训,多吸收基层司法助理员、业余调解员参与人民陪审工作,有利于今后的执行工作,有利于从根本上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纠纷。人民法院要发挥人民调解组织的作用,邀请人民调解员协助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促进当事人和解。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依法行政,调处好有关行政纠纷,防止纠纷激化扩大。公安机关要依法调处治安纠纷、轻微刑事案件纠纷和交通事故纠纷,教育当事人遵纪守法。劳动部门要依法调处劳动纠纷,特别是依法调处私有企业主与雇用工人之间的劳资纠纷。工商行政部门要依法调处经济合同纠纷和消费纠纷,维护当事人、消费者合法权益,消除社会矛盾。妇联、工会等群团组织要为妇女、职工,特别是下岗职工解决矛盾纠纷,依法为其撑腰。总之,全社会要共同参与社会矛盾纠纷的调处化解工作,形成大调处工作格局。

二要加强民间矛盾纠纷信息反馈工作。矛盾纠纷要得到及时调处,纠纷信息必须沟通。矛盾纠纷发生后,有关部门或人民调解委员会得不到信息,也就失去了有效调处的时机。这种情况下矛盾纠纷就容易扩大、激化。在现实中因信息不灵,调处不及时,人民内部矛盾纠纷激化成刑事案件,引起非正常死亡,酿成群体性事件。因此要建立矛盾纠纷反馈机制。有关部门和人民调解组织在第一时机得到信息,及时介入、处置。应主要依靠村(居)治保员队伍作为治安纠纷信息员,提高反应能力,并在社会上广布信息耳目,保证公安机关耳聪目明,全面掌握社情动态,有效控制涉及社会治安类的矛盾纠纷。

三要探索建立联席会议等联动机制。要积极与信访、土地、城建等部门协调,探索建立解决疑难复杂、热点难点矛盾纠纷联席会议制度和联动机制。通过会议督促抓好预防、排查、调处、定期分析、信息报送、应急处置、挂牌督办、联调、督导检查、保障等十项机制的落实,整合司法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的力量与资源,从而形成各部门齐抓共管、多种化解纠纷手段并用、三大调解良性互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大调解工作格局。

四要继续加大对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巩固完善月例会和巡回调解工作制度,加强基层司法所和调委会建设,夯实现有的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基础。由镇司法局首创的巡回调解和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月例会制度经过实战检验是一套务实高效的机制,它为全镇的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提供了可靠的工作平台。通过例会制度分析排查社会矛盾纠纷的特点、成因及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交流工作经验,通报纠纷隐患。巡回调解要围绕党委政府工作中心和群众关注的问题,以化解好征地拆迁、工程建设、劳动纠纷、涉法涉诉等社会难点、热点纠纷和群体性纠纷为重点,坚持把经常性与集中性排查调处结合起来,继续组织大排查大调处活动,努力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当地、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切实达到“四个不出”的要求。

五要大力加强基层调委会组织建设,通过示范引导作用,推动人民调解工作深入开展。要力争使各级党委政府把人民调解工作纳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帮助解决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中的重大问题和困难。特别是乡镇(街道)党政领导要亲自参与人民内部矛盾纠纷的调处工作,做到指挥靠前。继续把调处人民内部矛盾纠纷工作列入综治领导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凡是人民内部矛盾纠纷处理不及时或处理不当而引发重大恶性案件和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应实行综治“一票否决”。要协调财政部门解决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和有关部门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纠纷所需的经费。要建立稳定的激励机制,对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纠纷,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调动人民调解员和行政执法人员的积极性。

(二)大力加强农村普法教育,提高农民的法律素质 农村人员具有量大、面广、素质低、流动性强等特点,要采取融教育、管理、服务为一体的综合措施。一是对在家的人员组织常规教育。以各村居民法制学校、老年学校等为阵地,以《公民常见涉法问题解答》、莆田镇农村“五五”普法读本《以案释法案例汇编》为教材,以退休老干部、挂钩律师为师资,开展常规教育。二是对流动人员组织特殊时期教育。利用春节期间外出人员回乡的时机,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月活动,维护社会的稳定。抓好企业和外来务工人员的普法,要求各县、区抓好2个以上的企业或外来务工人员普法典型。三是利用电视开展法制教育。利用电视开展法制教育具有独特的优势,可以解决农村普法教育难的问题。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在质量上狠下功夫,力争办出质量、办出特色、办出水平,真正成为农村普法的亮点。四是广泛开展以“一学三讲”为主题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要在全社会进行以“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为主题的法制宣传教育,并把该项活动与“法律五进”相结合,使法律真正走进农村,走进社区,走进基层,群众让使广大干部群众真正懂得,不仅要讲权利,维护合法权益;也要讲义务,承担法律责任。

(三)大力推进农村民主法制建设,实现依法治村

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认真总结“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的经验,大力推广通过契约管理村务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充分发挥村规民约在村务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最大限度地实现乡村治理的契约化和合同化。坚持依法建制,以制治村,把农村的各项事务纳入依法管理的轨道,不断提高农村的法治化管理水平。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为群众学法用法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认真做好村民来信来访工作,做好因邻里纠纷引起上访事件的处理。依法打击农村犯罪活动,铲除农村恶势力,扫除黄赌毒,净化农村环境,增强村民的安全感。要完善刑释解教人员的管理帮教和重点防控协调工作,防止重新违法犯罪,为农民的生产和生活创造一个良好的治安环境。

(四)充分发挥法律服务在经济和社会法治建设中的职能作用。

一要结合我镇实际,制定和实施好法律服务业服务港城建设的具体意见。组织和引导法律服务人员牢固树立大局意识,主动参与产业结构调整、招商引资、政府采购、信访接待、项目洽谈、城镇化建设等经济事项,为政府、各类经济实体提供建设性意见,积极参与各类社会矛盾的预防和化解,依法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二要充分发挥乡镇法律服务工作者扎根基层、便民利民的优势,通过诉讼和非诉讼代理、法律咨询等方式,为农民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三是全面推进法律服务“四进”活动。要不断健全完善“四进”活动的机制和模式,全面落实活动的各项措施,进一步改进服务方式、丰富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

附:长沙县榔梨镇邻里矛盾纠纷调查样卷

附件

长沙县榔梨镇邻里矛盾纠纷调查样卷

性别_______ 你的职业_______ 年龄_______ 文化程度_______

1、您认为产生邻里矛盾纠纷的原因有哪些?(可多选) A土地承包纠纷 B借贷纠纷 C宅基地纠纷 D债务纠纷 E噪音和环境污染纠纷 F宠物纠纷 G性格不合

2、您认为矛盾纠纷影响的时间是多久? A一两天 B一个月 C半年 D长期

3、如果您与邻里发生矛盾,一般会采取怎样的方式解决?(可多选) A主动调和 B武力解决 C找村委会或镇司法所调解 D仲裁 E诉讼调解 F诉讼 G信访

4、 您认为您选择的以上纠纷方式的优势是:(可多选) A 地域近 B权威高 C成本低 D声誉高 E有效力 F时间短

5、您认为邻里纠纷产生的影响怎样?

A 没有影响 B聚众闹事 C家族矛盾 D连锁反应

6、您认为作为一名基层调解人员应具备的条件有哪些?(可多选) A 专业水平 B 职业道德 C 服务意思 D 沟通能力

7、您认为基层调解人员的调解效率怎样? A 高效率 B 一般 C 延迟推诿 D 没效率

8、 您在保家村或乡镇司法所的人民调解组织中获得的具体的人民调解服务是什么?(可多选)

A 咨询 B 调解 C 指引到相关部门

9、群众对人们调解员的要求(可多选)

A 调解员必须公平公正 B 人民调解员必须具备良好道德素质 C 具有较强沟通协调能力 D 人民调解员需要具备专业知识 E 具备其他素质

10、你对邻里纠纷还有其他的看法吗?请描述。

第五篇:邻里宅基地纠纷调解案例

中外 司 法 制 度 概 论姓名:陈兰兰学号:学院:公共管理学院 20114080120

邻里宅基地纠纷

通过对中外司法制度概论的学习,让我了解了司法中一些民事纠纷,以及解决问题的方法和技巧。特别是老师那幽默的语言和特意修饰的词句,把枯燥的案例讲解的活龙活现,把拗口的分析做的浅显易懂,让我受益匪浅。下面就根据邻里宅基地的纠纷调解案例讲讲我的一些感受。

土地是人类重要的生产、生活资料,而宅基地则更是人民群众基本的生存条件之一,这在广大农村显得尤为重要。“农村工作两台戏,计划生育宅基地”,这句话反应出长期以来宅基地问题在农村工作中的重要性。一直以来,宅基地问题是农村社会各种矛盾的焦点和诱发不稳定因素的导火索,是我国农村生产生活中最复杂、最棘手的问题。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深入实施,人们运用法律武器依法保护自己宅基权利的意识明显增强,广大农村因宅基地使用引起的纠纷时有发生。这些纠纷如若处理不当,轻则影响邻里关系,重则往往矛盾激化,由简单的宅基纠纷,演化成治安案件、行政案件、甚至酿成刑事案件,严重影响了社会治安稳定、经济繁荣和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案例:2010年3月20日,下镇镇毛宅村前坞地方陈左云为了给二儿子建造结婚用的新房需要建造住房,他经过村支书的同意和乡镇领导的同意,准备在村中以前是大坑的地方划出一块儿宅基地。正当陈左云刚把坑填好,准备打地基时,在大坑旁边住的陈左形等住户阻止了工程的进行。原因很简单:这块儿地如果建上房屋,陈左行等住户出入时只剩下一条狭窄的小路。只能允许自行车,电动车等交通工具的出入,拖拉机和大机械都不能自由出入,将严重影响到陈左行等住户的正常农业生活。面对这样的道路出入障碍两者引起纠纷,现经镇综治办、土管所、派出所、毛宅村委会及当事双方代表共同协商达成如下调解:

1、陈左云建房基地属座西向东,所建范围北面长9.25米,西面长11.7米,东面长8.2米,自东面南角起往西长5.3米内距陈兴泉围墙墙6.3米。

2、陈左形等户自愿付出陈左云基地转退为出入路补偿费计人民币捌仟元整,双方签协时补偿款当接交接清楚,各无异议。

3、往后陈左云所退出的空埂,只能作埂路出入,而不得设置任何障碍物。 对此事件的调解结果,我深有感触:

一、宅基地纠纷的起因

(一)农民宅基地私有观念思想残余。数千年农耕社会对土地的依恋深深地积淀在农民的意识深处,虽然我们国家已将农民耕种的土地和宅基地收归集体所有,但在农民内心深处,仍将宅基地作为私有财产看待,他们把宅基地看成是自己的安身立命之所,与自己的切身利益、家庭利益紧密挂钩,一旦发现自家宅基地被他人侵占,便“奋起抗争”,以对宅基地权利的维护来维系其社会地位。因此,在建房时,村民们寸土必争,互不相让,以至引起纠纷。

(二)经济利益的驱动。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国家和政府在逐步加大对农业的各项投资建设,涉及农村和农业的政策也逐渐向着农民利益倾斜,因此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农村土地的增值成为必然。面对诱人的经济利益,以前的一些不太明显的纠纷浮出水面,而另一些人对他人的宅基地动起歪脑筋引发纠纷。

(三)村镇土地规划管理的不到位。虽然各乡镇均设立了土地规划管理部门.但对农民建住房的行为没有按照规划方案进行监督。由于农村村庄建设规划滞后,农民建房随意性很大,常常由村干部说了算,至今仍有相当一部分村干部不重视规划。近年,虽然不少村有了建设规划,但由于思想认识不到位,缺乏整体的、长远的考虑。因此,有的虽搞了规划,但在编制规划时缺乏科学论证,对配套设施建设考虑不周;有的在编制规划时没有严格遵循节约土地资源的原则,忽视旧村改造;有的虽然编制了规划,但只作为一纸空文,做做样子,没有充分发挥规划应有的作用。农民建房的随意性较大,建房时抬高宅基地、改变房屋座向等影响排水、出入通行的现象较为严重,以致产生纠纷。

二、宅基地纠纷的调解

如何妥善解决现实生活中的宅基地问题,建设社会主义和谐新农村,对于综治办和国土资源工作者来讲,既是职责所系,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实

践已经证明,在多数宅基地纠纷处理过程中,不能单靠某一个法律、法规来解决,这样有时不仅无助于纠纷的妥善解决,甚至还会引发新的不稳定因素。我们需要综合利用法律法规来解决宅基地纠纷。我在实践中总结出了农村宅基地纠纷处理的原则:在法律和政策的框架内,站在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确保社会稳定大局的高度,以调解处理为目标,以行政的、法律的手段为保障,通过深入细致的群众工作,包括运用心理学知识,化解矛盾,消除积怨,最终实现宅基地纠纷的妥善解决。

土地权属争议的调解是门艺术。工作人员不仅要掌握必备的业务知识和社会经验,了解当事人的心理,更要讲究恰当的方法和技巧。这就需要国土管理的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中不断创新,总结更多有效的方法。

(一)要找准问题的症结。综治工作人员不仅深入争议地块的一线,而且要“沉到底”,通过现场察看,走访当事人、村干部、邻居以及相关群众,掌握第一手材料,并善于从调查材料中提取线索,找准症结,查清来龙去脉,弄清事实真相。这样才可以正确把握解决纠纷的切入点,做到有的放矢。

(二)要拉近情感距离。宅基地纠纷,除个别外,多数属于历史遗留、久拖未决的“疑难杂症”,在长时间无休止的争强斗气中,互不相让,争议双方积怨颇深,特别是涉及个人利益的更是这样。在调解过程中,当事人常常会把综治和国土工作人员视为对立面,或强词夺理,或胡搅蛮缠,或歪曲事实,或以偏盖全,甚至拒不配合。遇到这种情况,调解人员要不急不躁,善于利用当事人的亲戚、同学、朋友、单位领导、乡邻等各种社会关系进行协调和沟通。任何正常的人都是有理智、有情感的,关键是我们如何去利用。人们常有这样的经验:感情抵触时,一点水也揉不进去;感情好了,说啥都行。这话虽然不科学,但说明一个道理,做好纠纷调解工作,必须先融洽感情,才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三)要营造氛围。适时、适度运用法律武器,能营造出良好的调解氛围。所谓调解,就是一个化解矛盾纠纷的过程。这个过程很少一帆风顺。面对当事人提出的许多不适当的要求和不切实际的愿望,调解人员既不能当和事佬,各打30大板,也不能一味的迁就和纵容,要学会运用法律武器,适时举出当事人的行为将造成的严重后果,

或列举类似的案例以促使其恢复理智,以正常的心态来处理纠纷。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工作人员在调解过程中利用法律武器,务必要把握好时机、场合适度,避免将矛盾激化。有时还得学学程咬金的“三板斧”,学会保护自己,在场合混乱、矛盾激化的情况下可暂时采取回避,理顺思路,待场面、情绪稳定后再介入,再接触。

(四)坚持“五心”原则,赢得理解与主动。在宅基地纠纷的调解过程中,工作人员应坚持做到“五心”,即耐心、诚心、公心、责任心、还有一点疑心。如果说耐心、诚心、公心、责任心是水,那么求得的理解和信任就是其浇灌出的鲜艳之花。“一点疑心”也是设计师为力求争议这个“作品”的完美处理,为走司法化处理之路作空间上的预留。

(五)各级政府要坚持依法办事,积极调解处理土地纠纷。正确调解处理农村土地纠纷,是关系一方社会稳定的重要工作,也是各级政府应当履行的职责。因此,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稳妥地调解处理农村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不要推拖不管,放任自流。要严格按照土地权属管理的规定和法律程序,依法进行调解处理。为了使争议双方都能接受和不留后遗症,要尽可能采取调解的办法,确实调解不成的再发文确权处理。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是政府的职能部门,要当好政府的参谋,认真做好调解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具体承办工作,做好因土地权属争议引起的土地信访工作,积极化解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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