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政府投资审计

2022-10-19

第一篇:什么是政府投资审计

政府投资审计

当前政府投资审计信息化应用现状

近几年,虽然审计机关通过各种途径大力开展计算机培训,优化人员素质结构,使审计人员的整体素质有了一定的提高,但目前真正具有较高计算机应用水平的人员并不多,既精通计算机编程又熟悉投资审计业务的复合型人才则更少。同时,许多审计人员的计算机应用水平及相关技能无法得到同步提高,计算机应用仍停留在较低水平上,操作技能还不熟练。因而政府投资审计计算机人才缺乏的问题,也是制约投资化建设和发展的因素之一。

第二篇:政府投资项目审计

突出重点 注重结合 全力服务“和谐××”建设进程

××县审计局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建设投资规模的持续增长,政府投资审计的任务越来越重,要求越来越高。面对新的形式和新的要求,××县审计局始终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把探索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新思路、新方法作为促进自身工作的重要抓手,进一步增强审计人员的效能意识和服务意识,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和效率,充分发挥审计作为国家经济社会运行的“免疫系统”功能,实现了项目竣工决算审计项目范围的不断扩大,并凭借由工作带来的巨大审计效能,掌握了全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的主动权,成为全县所有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的必经关口。近两年来,审计投资项目

个,报审金额

万元,审定金额

万元,审减投资额

万元,最高项目审减率37.7%。通过审计使建设单位无计划、超计划建设、资金使用不合理及高估冒算等得到了有效控制,为深入揭露政府投资项目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行为,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全面繁荣发展做出了应有的贡献。我们主要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多管齐下,推进政府投资行为规范化。

一是加强政府投资审计的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各界对开展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进一步扩大政府投资审计的影响力;宣传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主要内容、查出的问题及取得的成果,让社会各界看到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在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和节约建设资金等方面起到的重要作用,让政府投资建设单位积极主动的接受审计。

- 123456

第三篇:财政投资评审与政府投资审计的区别

财政投资评审是指财政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价与审查,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是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的基本保证。随着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为核实项目建设投资,保障财政资金安全,节约财政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财政投资评审这一职能就显得尤为必要。

政府投资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等规定,对使用财政资金、国有企业资金等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实施的监督行为。

一、行政法律法规的依据不同

我县财政投资评审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七十一条“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预算的执行;并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及《关于加强和改进政府性基金年度财务决算和中央大中型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的通知》(财建【2002】26号)、财政部印发的《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河南省财政厅印发的《河南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豫财办【2011】6号)和临颍县人民政府印发的《临颍县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临政【2011】9号)

而政府投资审计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六条“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第二十二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

第1页 共10页

审计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七十二条“各级政府审计部门对本级各部门、各单位和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决算实行审计监督。”

二、职能不同

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部门为了加强自身行政管理,为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而设置的内部审核机制。其审核结果作为调整项目预算、掌握项目建设资金拨付进度、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等事项的依据之一(见财建【2009】648号第十二条)。而政府投资审计是对社会各领域经济活动的专门监督,其审核结果对被审建设单位具有行政处罚权。从监督管理的层面看,财政投资评审是内部监督,政府审计是外部监督。根据《关于加强和改进政府性基金年度财务决算和中央大中型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的通知》(财建【2002】26号)规定:“决定对政府性基金年度财务决算和中央大中型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实行“先审核,后审批”的办法,即先委托财政部投资评审中心审核,再按规定程序进行批复。”即财政投资评审仅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本身进行审核。而政府投资审计中心有权对政府投资建设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咨询、代理等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并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人民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如下的处理措施:

(一)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

(二)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

(三)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第2页 共10页

(四)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其他处理措施。

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执行审计决定。对应当上缴的款项,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和国家有关规定缴入国库或者财政专户。对于拒不执行处理措施的单位依法追究责任。(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

三、财政投资评审范围和政府投资审计的权限不同

河南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2009【648】号)和各项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市级,制定了《河南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豫财办【2011】6号)。该管理办法中第三章评审范围和内容如下:

财政投资评审范围:

(一)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含国债)建设项目:

(二)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建设项目:

(三)政府采取各种形式融资投资建设项目

(四)其他财政性资金项目支出。 财政投资评审内容:

(一)项目概(预)算、竣工结(决)算、统筹基本建设项目支出预算,以及纳入部门预算和年度预算追加的基建、修缮、大中型仪器设备购置等性质支出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审核;

(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核;

(三)项目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审核;

第3页 共10页

(四)工程建设支付合理性、准确性审核;

(五)项目财政性资金使用、管理情况,以及配套资金筹集、到位情况审核;

(六)项目政府采购情况审核;

(七)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设计变更及索赔情况审核;

(八)实行代建制项目有关情况审核;

(九)其他。

而河南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河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该条例第一章第二条明确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定义,即指政府全额投资和政府财政资金占概算总投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建设项目以及政府财政资金占概算总投资不足百分之五十,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或者运营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其审计监督范围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及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咨询、代理等单位的财务收支。

该条例第四章审计内容及程序中第二十条至二十四条为审计内容,具体如下: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前期准备工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竣工决算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对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可以从前期准备阶段起进行全过程审计监督。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前期准备阶段审计的内容:

第4页 共10页

(一)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是否和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相符

(二)政府投资的建设资金到位情况;

(三)征地、拆迁费用支出情况;

(四)供水、供电、道路、通讯和场地平整等前期费用支出情况。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的内容:

(一)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二)项目合同中与建设资金相关条款内容及履行情况;

(三)现场签证及设计变更情况;

(四)工程造价情况;

(五)项目设备、材料等物资采购情况;

(六)项目的财务收支情况;

(七)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咨询、代理等单位收费情况。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内容:

(一)竣工决算报告的真实、合法情况;

(二)项目规模及总投资预算的执行和资金到位情况;

(三)征地拆迁、勘察、设计、监理、采购、供货、咨询、代理等费用支出情况;

(四)招标、投标的财务收支情况;

(五)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其他投资和分摊、转出、核销情况,建设单位的管理费提取和支出情况;

(六)交付使用资产情况;

(七)项目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使用情况;

(八)工程造价及工程价款结算和支付情况;

第5页 共10页

(九)税费的缴纳情况;

(十)项目尾工工程的未完工程量和预留建设资金情况;

(十一)现场签证和设计变更情况;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效益审计。在效益审计时,应当依据有关经济、技术及社会、环境等指标,评价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投资决策的有效性。

四、对建设项目审核的阶段不同

财政投资评审贯穿于项目建设的全过程之中,周边省市也都相继建立了“六先六后”(“先评审,后编制”、“先评审,后招标”“先评审,后采购”、“先评审,后变更签证审批”、“先评审,后拨款”、“先评审,后批复”)的评审工作机制,而我县也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了“四先四后”(“先评审,后招标”、“先评审,后变更签证审批”、“先评审,后拨款”、“先评审,后批复”)的评审机制(见临政【2011】9号和临财【2011】22号)。根据法规要求,财政投资评审将侧重点放在“先评审”,就是为了节约财政资金,保障财政资金的安全。

而政府投资审计大多是事后审计,是对项目建设的完成情况作出结论。同时,政府审计还要对已发生的问题作出行政处罚。《河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也明确了可以全过程审计监督,即对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可以从前期准备阶段起进行全过程审计监督。(见《河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第二十条)

五、对建设项目审核结果的效力不同

1、根据河南省财政厅印发的《河南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豫财办【2011】6号)第十四条规定,财政部门出具的评审结论,

第6页 共10页

是拨付项目建设进度资金、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竣工财务结算等事项的依据。且豫财办【2011】6号文中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如下:

(一)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财政部门应当预留10%-30%竣工结算尾款,待项目竣工结算评审批复后进行拨付;

(二)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竣工后三个月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竣工财务决算,由财政部门审批,作为办理资产移交手续的依据。

2、政府投资审计可以对建设项目全过程进行审计监督,并具有行政处罚权。根据《河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中第三十六条:审计机关对审计发现的多计工程价款等问题,应当责令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依法据实结算。

3、综上所述,对于审计局提供的文件《政府投资审计与财政投资评审的法律依据异同》中“同时在审计机关出具审计报告之前,财政部门不应擅自进行决算,拨付工程价款不能超过合同的70%,财政部门凭审计报告拨付工程款,建设单位凭审计报告办理工程结算”,此段查无此据。 (临颍县审计局提供的材料有抄袭湖北省审计厅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处黄均田于2010年12月2日发布的《浅析政府投资审计与财政投资评审的法律依据异同》的嫌疑)

六、审核结果追求的目标不同

根据中国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财政和审计部门要重点做好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和国有企业投资项目资金的监管,确保资金规范、高效、安全、廉洁使用”,财政投资评审和政府投资审计都是为了保障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的使用。双方都为行政职能,其审核工作费用是从财政预算中列支,与建设单位无利益关系,都应能保证审核结果

第7页 共10页

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1、对于审核工作费

根据《财政性投资评审费用及委托代理业务补助费付费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1】512号)

第三条: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财政部经济建设司根据财政性投资评审及委托代理业务年度计划和费用实际支出需要,向预算司申请财政性投资评审费用及委托代理业务补助费预算,经预算司核实并经部领导同意后列入专项基本建设支出预算。

根据《河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

第五条:审计机关实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所需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证。

2、对于委托审核费

根据《河南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豫财办【2011】6号) 第十五条: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评审时,要严格按照客观、公正、公平原则,不得向被评审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根据《财政性投资评审费用及委托代理业务补助费付费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1】512号)

第二条:为了确保财政性投资评审工作和其他专项委托工作的客观、公正,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财政部向受委托单位拨付评审费用及委托代理业务补助费,受托单位不得向被审单位另行收取任何费用。

根据《河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

第十六条:审计机关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通过招标或者其他公开方式确定。

第8页 共10页

委托审计费用由委托方负责支付,受委托方不得向被审计单位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3、审核结果

财政投资评审是本着节约财政资金,保证财政资金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而提供的技术支撑。

政府投资审计是对项目建设整体过程合法、合规性的审计监督。

第9页 共10页

参考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2、《财政性投资评审费用及委托代理业务补助费付费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1】512号)

3、财政部印发的《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

4、河南省财政厅印发的《河南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豫财办【2011】6号)

5、临颍县人民政府印发的《临颍县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临政【2011】9号)

6、临颍县财政局印发的《临颍县财政投资评审业务运转程序》(临财【2011】22号)

7、《财政评审》总第58期[26-28]

8、《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10、《河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

11、《浅析政府投资审计与财政投资评审的法律依据异同》湖北省审计厅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处 黄均田

第10页 共10页

第四篇: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

发文单位】: 【法规名称】: 【发 文 号】: 【发文日期】: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一级分类】: 【二级分类】:

审计署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

2011.01.14 2011.01.14 审计 国家审计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

审计署

二○一一年一月十四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行为,提升政府投资审计质量和成效,充分发挥审计保障国家经济社会健康运行的“免疫系统”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项目实施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审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以及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确定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对象、范围和内容。

第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以及上级审计机关的工作安排,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合理安排、确保质量的原则,确定政府投资审计项目计划。

各级政府及其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的政府重点投资项目,应当作为政府投资审计重点。

审计机关按照确定的审计管辖范围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防止不必要的重复审计。

第五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重点投资项目以及涉及公共利益和民生的城市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学校、医院等工程,应当有重点地对其建设和管理情况实施跟踪审计。

第六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重点审计以下内容:

(一)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二)投资控制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三)项目建设管理情况;

(四)有关政策措施执行和规划实施情况;

(五)工程质量情况;

(六)设备、物资和材料采购情况;

(七)土地利用和征地拆迁情况;

(八)环境保护情况;

(九)工程造价情况;

(十)投资绩效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重点审计的内容。

除重点审计上述内容外,还应当关注项目决策程序是否合规,有无因决策失误和重复建设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等问题;应当注重揭示和查处工程建设领域中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和经济犯罪线索,促进反腐倡廉建设;应当注重揭示投资管理体制、机制和制度方面的问题。

第七条 审计机关在真实性、合法性审计的基础上,应当更加注重检查和评价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逐步做到所有审计的政府重点投资项目都开展绩效审计。

第八条 对政府投入大、社会关注度高的重点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前,审计机关应当先进行审计。

审计机关应当提高工程造价审计质量,对审计发现的多计工程价款等问题,应当责令建设单位与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据实结算。

第九条 审计机关对列入审计计划的竣工决算审计项目,一般应当在审计通知书确定的审计实施日起3个月内出具审计报告。确需延长审计期限时,应当报经审计计划下达机关批准。

第十条 审计机关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应当确定项目法人单位或其授权委托进行建设管理的单位为被审计单位。在审计通知书中应当明确,实施审计中将对与项目直接有关的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取得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

采取跟踪审计方式实施审计的,审计通知书应当列明跟踪审计的具体方式和要求。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审计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处理处罚;对审计发现的需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违法违纪案件线索,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或纪检监察等机关处理;对不属于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应当依法由其他有关部门纠正、处理处罚的事项,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办理审计移送事项时,应当按规定移交相关证据材料。

审计机关应当进一步建立健全审计机关与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案件线索移送、协查和信息共享的协调沟通机制,发挥监督合力。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重点投资项目审计结果,并通报有关部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纳入本级预算执行审计结果报告。

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发现有关部门履行职责不到位、政策法规不完善等问题,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建议。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遇有相关专业知识局限等情况时,可以聘请符合审计职业要求的外部人员参加审计项目或者提供技术支持、专业咨询、专业鉴定。

审计机关应当制定有关聘请外部人员的工作规范,加强对聘请外部人员工作的督导和业务复核,保证审计质量。

审计机关聘请的外部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审计机关应当停止其承担的工作,追究违约责任,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质量控制制度,实行审计组成员、审计组主审、审计组组长、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审理机构、总审计师和审计机关负责人对审计业务的分级质量控制,作出恰当的审计结论,依法进行处理处罚,防范审计风险。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整改检查机制,督促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根据审计结果进行整改。审计组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应当及时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审计发现的问题。

对于跟踪审计项目,审计机关应当将上次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作为审计的重要内容。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实行公告制度,及时客观公正地向社会公告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逐步实现所有政府重点投资项目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外,都按程序全面、如实向社会公告。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应当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努力搭建管理平台,逐步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数据库,加快方法体系建设,扩大工程造价软件在竣工决算审计中的应用,并探索信息化条件下的联网审计,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水平和效率。

第十八条 上级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审计机关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的业务领导,及时总结和推广好的经验与做法,研究制定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业务规范,提高规范化水平。

下一级审计机关应当按规定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政府重点投资项目审计结果。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重视和加强投资审计队伍建设,积极引进符合条件的投资审计相关专业人才,培养投资审计业务骨干人才和领军人才,改善投资审计队伍的专业结构,逐步提高投资审计人员的整体素质,使投资审计人员具备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实践经验,为投资审计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投资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廉政纪律教育,针对投资审计工作容易出现廉政风险的环节,加强内部控制,强化管理,确保严格执行审计纪律,维护审计机关廉洁从审的良好形象。

第二十一条 地方审计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和国家事业组织投资的项目审计,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审计署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1月20日颁布的《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五篇: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行为,提升政府投资审计质量和成效,充分发挥审计保障国家经济社会健康运行的“免疫系统”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项目实施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审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以及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确定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对象、范围和内容。

第四条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以及上级审计机关的工作安排,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合理安排、确保质量的原则,确定政府投资审计项目计划。各级政府及其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的政府重点投资项目,应当作为政府投资审计重点。

审计机关按照确定的审计管辖范围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防止不必要的重复审计。

第五条审计机关对政府重点投资项目以及涉及公共利益和民生的城市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学校、医院等工程,应当有重点地对其建设和管理情况实施跟踪审计。

第六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重点审计以下内容:

(一)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二)投资控制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三)项目建设管理情况;

(四)有关政策措施执行和规划实施情况;

(五)工程质量情况;

(六)设备、物资和材料采购情况;

(七)土地利用和征地拆迁情况;

(八)环境保护情况;

(九)工程造价情况;

(十)投资绩效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重点审计的内容。

除重点审计上述内容外,还应当关注项目决策程序是否合规,有无因决策失误和重复建设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等问题;应当注重揭示和查处工程建设领域中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和经济犯罪线索,促进反腐倡廉建设;应当注重揭示投资管理体制、机制和制度方面的问题。

第七条审计机关在真实性、合法性审计的基础上,应当更加注重检查和评价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逐步做到所有审计的政府重点投资项目都开展绩效审计。

第八条对政府投入大、社会关注度高的重点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前,审计机关应当先进行审计。审计机关应当提高工程造价审计质量,对审计发现的多计工程价款等问题,应当责令建设单位与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据实结算。

第九条审计机关对列入审计计划的竣工决算审计项目,一般应当在审计通知书确定的审计实施日起3个月内出具审计报告。确需延长审计期限时,应当报经审计计划下达机关批准。

第十条审计机关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应当确定项目法人单位或其授权委托进行建设管理的单位为被审计单位。在审计通知书中应当明确,实施审计中将对与项目直接有关的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取得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

采取跟踪审计方式实施审计的,审计通知书应当列明跟踪审计的具体方式和要求。

第十一条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审计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处理处罚;对审计发现的需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违法违纪案件线索,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或纪检监察等机关处理;对不属于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应当依法由其他有关部门纠正、处理处罚的事项,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办理审计移送事项时,应当按规定移交相关证据材料。

审计机关应当进一步建立健全审计机关与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案件线索移送、协查和信息共享的协调沟通机制,发挥监督合力。

第十二条审计机关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重点投资项目审计结果,并通报有关部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纳入本级预算执行审计结果报告。

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发现有关部门履行职责不到位、政策法规不完善等问题,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建议。

第十三条审计机关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遇有相关专业知识局限等情况时,可以聘请符合审计职业要求的外部人员参加审计项目或者提供技术支持、专业咨询、专业鉴定。

审计机关应当制定有关聘请外部人员的工作规范,加强对聘请外部人员工作的督导和业务复核,保证审计质量。

审计机关聘请的外部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审计机关应当停止其承担的工作,追究违约责任,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审计机关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质量控制制度,实行审计组成员、审计组主审、审计组组长、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审理机构、总审计师和审计机关负责人对审计业务的分级质量控制,作出恰当的审计结论,依法进行处理处罚,防范审计风险。第十五条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整改检查机制,督促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根据审计结果进行整改。审计组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应当及时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审计发现的问题。对于跟踪审计项目,审计机关应当将上次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作为审计的重要内容。

第十六条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实行公告制度,及时客观公正地向社会公告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逐步实现所有政府重点投资项目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外,都按程序全面、如实向社会公告。

第十七条审计机关应当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努力搭建管理平台,逐步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数据库,加快方法体系建设,扩大工程造价软件在竣工决算审计中的应用,并探索信息化条件下的联网审计,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水平和效率。

第十八条上级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审计机关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的业务领导,及时总结和推广好的经验与做法,研究制定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业务规范,提高规范化水平。

下一级审计机关应当按规定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政府重点投资项目审计结果。

第十九条审计机关应当重视和加强投资审计队伍建设,积极引进符合条件的投资审计相关专业人才,培养投资审计业务骨干人才和领军人才,改善投资审计队伍的专业结构,逐步提高投资审计人员的整体素质,使投资审计人员具备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实践经验,为投资审计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第二十条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投资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廉政纪律教育,针对投资审计工作容易出现廉政风险的环节,加强内部控制,强化管理,确保严格执行审计纪律,维护审计机关廉洁从审的良好形象。

第二十一条地方审计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审计机关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和国家事业组织投资的项目审计,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审计署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1月20日颁布的《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本文来自 99学术网(www.99xueshu.com),转载请保留网址和出处

上一篇:什么带给我快乐作文下一篇:水泥搅拌桩施工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