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环境责任保险论文

2022-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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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责任保险论文 篇1:

我国环境责任保险试点的问题与出路

作者简介:许晴(1991-),女,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硕士研究生。

摘 要:20世纪90年代起,我国开始试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经历了从任意性环境责任保险到强制环境责任保险的过程,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一直没有显著突破。在当前各地环境责任保险试点如火如荼的表象下应当看到,由于我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和环境规制力度偏弱,企业投保动力不足成为了阻碍各地环境责任保险推行的工作难点。在我国各项相关制度设计和法律规范尚未到位之时,环境责任保险的可持续发展迫切需要完善基础立法保障和激励措施,调动起企业投保积极性,有步骤、有重点地推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建立。

关键词:环境责任保险;试点;企业投保动因

一、引言

2007年,我国启动了环境责任保险在全国的试点工作。试点以来,投保企业数量和投保责任限额不断增加,环责险在提高企业环保意识和对环境污染损失补偿方面发挥了日益重要的作用。但由于各项法律规定不完善,企业环境违法成本低,试点地区企业投保积极性不高,不少地区甚至出现了停滞状态。2013年,环保部与保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发【2013】10号),首次明确试点地区的高环境风险行业需要强制参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此后我国的环境责任保险呈现出加速发展的态势。2014年4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修订案中首次出现了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规定:第52条规定“国家鼓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但值得注意的是,规定中明确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法律性质为任意保险,非强制保险。而地方在试点工作中采取的是发布“试点企业名录”与环境管理结合的方式约束企业投保,这种政策上强制性投保与法律上任意投保的“双轨运行”实际上带来了环境责任保险的市场公平性和企业投保动力不足双重问题,使得环责险实则在依靠政府手段推行。

不少试点地区对环境责任保险的试点情况进行了调研,发现投保主体多为大型或国有企业,非强制企业的投保率很低,环境责任保险实施的示范效应大于实际意义。这是由于企业缺乏足够的来自法律及执行方面的压力,投保需求不能被充分激发,企业投保动力不足成为推广环责险的阻碍,进而又影响了保险公司承保的积极性。基于以上背景,笔者认为有必要对近年来环境责任保险试点的状况进行分析和总结,从企业投保动因角度找出制约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发展的根源,并试图提出相关的发展对策。

二、文献综述

通过对我国环境责任保险的研究成果的检索和总结看,环境责任保险一直是学界关注的热点,本文主要关注了学者对国内外环责险推广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办法。

不少学者介绍了国外环境责任保险的发展模式,为我国环责险的发展提供经验借鉴。王宁[1](2015)、白江[2](2015)、贾爱玲[3](2012)、汤济世[4](2009)等学者对美国、德国、法国的环境责任保险的方式、适用范围和赔偿范围进行了比较和总结,大多数学者认同应当对重点污染行业实行强制型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其他行业实行任意环境责任保险为辅的方式。同时指出目前我国推广环责险的首要任务应是做好立法保障的基础工作,其次是加大优惠政策和激励措施的力度。

还有一些学者通过调研对环境责任保险试点情况进行了分析,从法律制度、政府支持、风险评估、信息披露等方面总结了目前各地环境责任保险试点中存在的问题。

张伟等[5](2015)探讨了目前试点中环责险面临的供需“双冷”问题。认为政府应该从加强环境规制力度入手,通过经济激励的方式来启动企业对环境污染保险的市场需求,进而提升保险公司的供给意愿。在对试点地区的调研中,学者均认识到企业投保意愿不足是一大阻碍。陈姣等[6](2015)梳理了无锡市、上海市两地环境责任保险实施的问题、运行模式等,这些地区主要通过补贴、绿色信贷等政策激励投保意愿。王超然[7]等(2011)对河北、湖南、湖北三地进行环境责任保险试点了调研,发现企业投保意愿不足进一步是看由于保险公司在费率厘定中存在着高风险、高成本的问题,而且企业在现有政策框架下不进行投保的成本很低。

基于以上文献发现,不少学者从整体上分析了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在推行中存在的问题,另一些学者对各地方试点环责险的现状进行了总结,但总体而言缺乏对全国试点环责险面临的共性问题的归纳分析。探讨试点环责险的共性问题对于剖析阻碍我国环责险发展的根本原因,找到适合我国国情的环境责任保险发展路径至关重要。因此,本文试图对近年来各地方试点环境责任保险的经验教训进行梳理和总结,从企业投保动因角度找出目前发展的瓶颈和未来发展环境责任保险的可行之路。

三、环境责任保险在地方试点中的问题

(一)环境责任保险试点中的问题

根据地方政府和学者的调研情况看,在环境责任保险的试点过程中主要面临的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

1.实施力度不足

从全国看,大部分地区实行的是政府推广、企业自愿的形式,每个地方又有不同的实施力度。部分地区将环境责任险列为强制性责任保险,如长三角地区大多以政策文件形式在特定行业和企业强制推行。这种方式起初虽利于市场培育和环责险的推广工作,但长期看,脱离配套政策和激励措施的强制可能会导致环境责任保险发展后劲不足。同时,这种政策性的强制目前缺乏法律制度层面的支撑,地方在推行工作中容易底气不足,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环责险的发展。另一些地区,如河南省实行的是自愿投保,企业没有主动购买环境责任保险的意识和需求,投保动力得不到激发,造成环责险持续推行缓慢甚至停滞的状态。

2.环境责任保险供需双冷

纵观各试点省市的情况,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均在在1.5%-3.5%之间,而普通责任保险的保险费率一般在0.3%-0.8%之间,显然该保险费率远大于一般责任保险的费率,企业所付出的风险转嫁成本也远大于一般企业。在现行环保法律下,企业在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时直接面临的赔偿很少,而较高的保险费率直接导致企业对环境责任保险缺乏有效需求。需求不足使得环境责任保险难以发挥大数法则的作用,经营环境责任保险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又变成一项赔本买卖。

供给方面,因为缺乏经验数据积累,保险公司难以估计风险损失,只能通过提高保险费率降低自身风险,从而导致环责险保险费率与实际风险严重不符合,赔付率远低于普通责任保险的50%以上。从下表中2005-2009年的赔付率数据可以看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赔付率一直处于低位运行的状态。

从根本原因看,环境责任保险供需双冷的局面是由于我国环境规制力度弱,缺乏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认定规则和环境污染责任赔偿制度,以及相关的优惠配套措施,使得企业缺乏投保环责险的动力。对于保险公司,环境责任保险的经营无法实现规模效应,供需双冷造成很多地区环境责任保险试点工作近乎停滞的状态。

(二)试点中问题的解决——从企业投保动因角度

1.企业动力不足的原因

通过以上试点地区实施环境责任保险的情况来看,环境责任保险供求不足是各地区面临的共同问题,而企业投保动力不足是其中的关键因素。

企业投保动力也即环境污染保险的需求是企业转嫁其排污损失风险的需要,而这种损失风险又取决于政府的法律规制力度。当前,由于我国相关环保法规对非法排污行为的处罚不严,且执行力度不够,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时企业面临的罚款和赔偿较少,也就无须通过购买保险来转嫁损失风险,从而导致环境污染保险需求不足。反过来,需求不足又会造成供给缺乏弹性,从而导致环境污染保险的运行进入停滞状态。

2.发达国家解决企业投保动因的经验

从国际上看,各国通过完善各项激励措施和政策的相互联结,激发企业投保环境责任险的动力。例如,很多国家的高环境风险企业一般要承担特别法规定的财务担保责任,或者可追溯的连带污染治理责任,用这些责任激发企业投保的动力,通过投保环境责任险转移其污染责任风险,从而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和诚信度。

在我国强制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尚待立法的情况下,可以把企业投保环责险、各项环保评估结果与企业评定各项资历挂钩,但要注重对保费的设定。因为如果任由保险公司制定保费,会造成保险公司牟取暴利的冲动以及企业的环境保护成本过高;如果政府对保费进行限制,又会影响保险人灵活制定保费,使投保人丧失风险控制动力。[8]

3.国内试点的相关经验

各地方根据自身情况走出了不同的发展模式。相比于湖南省“强制实施型”模式和湖北省“财政补贴式”模式下均无法激发企业投保环责险的积极性,河北省实施的“命令控制+经济激励”的模式有很好的借鉴意义。这种模式通过不同性质的环保政策工具的组合,将绿色信贷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相结合,有效调动了企业和保险公司开展环责险的积极性。一方面,政府将企业投保环境责任险与排污许可证等结合起来强制重污染企业购买;另一方面是否投保也成为了企业向银行申请贷款授信额度的重要考虑因素,从而使得一些需要贷款的企业更有意愿购买环境责任保险。因此,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各地方可以学习河北的经验,因地制宜地发展适合本地区地环保责任险模式。

四、总结与建议

从地方试点环境责任保险的情况看,目前各地企业的投保意愿不足是制约环境责任保险发展的重要因素,同时保险公司在费率厘定中存在着高风险、高成本的问题,企业在现有政策框架下进行投保的成本较高。从根源上看,由于我國环境规制力量偏弱,环境污染事故责任认定和赔偿规定不到位,企业在发生环境污染损失事故时面临的赔偿很少,因而缺乏转嫁环境污染损失风险和投保的有效需求;同时由于经济规模效应的制约,保险公司无法利用大数法则降低经济成本,造成对环境责任保险产品的供给不力。这两方面共同造成了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发展缓慢的现状。

从发展模式上看,各地区实行的单纯强制性和任意性的模式均有一定的限制,前者容易导致企业投保积极性不高,而后者实质上仍是一种企业污染政府买单的模式,均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经验表明,强制型和经济激励相结合是最有效的方式。参考河北省的经验,一方面将环境责任险与排污许可证等结合起来强制重污染企业购买,另一方面将是否投保环境责任保险作为企业向银行申请贷款授信额度的重要考虑因素,就使得一些需要贷款的企业更有意愿购买环境责任保险。

由此可见,我国应当逐步着手制定完备的环境保护法律和环境执法标准,提高企业非法排污成本和企业的环境保护意识,激发企业投保环境责任保险的积极性和保险公司对环境责任保险供给的能动性。在当前环境责任保险推进的过程中,应结合多种市场手段,并以行政手段为辅助措施,才能使企业真正认识到环境污染对企业本身的危害,调动起企业自身规避风险的积极性。

最后本文设想,对我国环境责任保险未来的发展应当遵循“突出重点、循序渐进、夯实基础、自愿与强制相结合”的原则,分三个阶段逐步推进。第一阶段,在特定行业范围和地区内实行重污染企业强制投保环境责任保险,以自愿环境责任保险制度为辅,集中力量研究对关键行业实施环境责任保险的细则,加快对各项环保法律法规和损失赔偿认定规则的研究和出台,这一阶段工作应当突出重点,以点带面,注重对推动环责险工作投入的长期效应和可持续性,而不必盲目追求扩大试点范围;第二阶段,是扩大范围推行以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为主的模式,将实施对象由重污染行业扩大开来,将重点放在研究财务担保、税收等配套政策的研究上,争取其他行业企业参与到环境责任保险中,从而发挥保险大数法则的作用,实现环境责任保险的规模效应;第三阶段,是缩小强制责任保险名录,推行以任意环境责任保险为主的方式,依靠市场化推动环责险的发展。

(作者单位: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参考文献:

[1] 王宁,发达国家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比较与借鉴,[J],管理纵横,2015

[2] 白江,论德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传统、创新与发展,[J],东方法学,2015(2):131-149

[3] 贾爱玲,国外环境责任保险制度评析与启示,[J],环境保护与循环经济,2012(12)

[4] 汤济世,国外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对我国的启示,[J],现代商贸工业,2009,21(6)

[5] 张伟、粟榆、罗向明,中国环境污染保险供需“双冷”的经济解释,[J],保险研究,2014(5):3-12

[6] 陈姣,林强,长三角地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现状及完善研究,[J],上海保险,2015(3)

[7] 王超然、吴佳蔚、朱宁、黄璐、徐笑,环境责任保险亟待创新突围——基于湘鄂冀三地环境责任保险试行现状调研的分析,[J],环境经济,2011(8)

[8] 陈冬梅、夏座蓉,环境污染风险管理模式比较及环境责任保险的功能定位,[J],复旦学报,2011(4)

作者:许晴

我国环境责任保险论文 篇2:

加快发展我国环境责任保险的对策研究

摘要:文章提出了加快发展我国环境责任保险的对策,具体包括:宏观层面的制度设计,即经营模式、承保模式、补偿机制;微观层面的产品设计,诸如承保范围的确定,责任限额与免赔额的设定、保险费率的厘定和险种设计等方面的建议。

关键词:环境责任保险;经营模式

一、实行强制保险与任意保险相结合的经营模式

环境责任保险,根据法律是否规定必须投保为标准,可采取为强制险和任意险两种模式,进而分别产生了对环境责任保险的强制需求和自发需求。一般来说,决定某种风险是采取强制性保险还是采取任意性保险,取决于该种风险对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程度,以及在正常商业环境下承保该种风险的赢利程度。

企业面临的环境风险主要有五类:刑事责任和罚款;清理费用,即清除污染物质、恢复污染地原貌而支付的费用;因污染而造成的对第三者身体的伤害和财产的损失所致的民事赔偿责任;因污染而造成的本企业停工的损失;因污染而对本企业名誉和公共关系的损害,显然,其中的第二和第三项关系到人与自然的和谐,以及社会的稳定。当面临高环境风险的企业发生环境事故时,若污染企业没有能力内部消化,又没有通过其他比如保险的方式转嫁出去,则很可能会面临破产。另外,面临高环境风险的企业通常属于大型的原材料、资源或者重工行业,比如石油化工行业。因此,一旦因巨额环境污染赔偿致使企业破产,将对某个产品市场甚至整个经济系统产生很大的负面影响。

此外,经营模式的选择除应考虑到现实性外,还必须具有前瞻性。根据对发达国家环境责任保险开展的比较分析和经验总结,强制性责任保险是大势所趋。但基于目前我国经济发展重点,各企业的缴费能力以及环境责任保险的认可程度,本人认为应采取对高污染性行业实行强制责任保险和对低污染行业实行任意保险制度相结合的经营模式。

在具体的实施中,强制保险的适用对象主要是涉及危险物质和环境敏感区域。根据我国环境污染的实际状况,在初期阶段可以选择以下一种或者多种对象实行强制责任保险:一是使用危险物质作为生产原料的企业;二是排放有毒污染物或者其他危险废物的企业;三是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四是位于环境敏感区的排污企业;五是生产具有剧毒特性的危险化学品(如砒霜)的企业;六是民用核设施的经营单位。另外,在城市建设、公用事业和商业等污染较轻的行业则可实行任意责任保险。

二、以指定式和自由式相结合的承保模式

目前,国际上环境责任保险承保模式主要有三种:一是美国式的专门保险机构,即其于1988年成立的环境保护公司;二是法国式的联保集团,即1977年由外国保险公司和法国保险公司组成的污染再保险联营(GARPOL);三是英国式的非特殊承保机构,其环境责任保险由现有的财产保险公司自愿承保。

总结而言,商业保险能够有效利用其原有的机构网点、管理人员和资金优势,但其赢利性要求较强。相比于商业保险公司,专门性的保险公司专业性和政策性会较强,但因为需重新设立专门机构,管理成本高,经营风险单一、不具备风险多元化和资金规模化的优势,因此较适用于规模较小的险种。本人认为采取何种承保模式,可以借鉴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经验,规定强制责任保险由现有指定的几家实力较强的保险公司承保,待时机成熟后,再由专门的环境保险机构承保;而对于任意责任保险则由现有财产保险公司自由开展。

三、加大政府扶持力度

对于保险公司,虽然环境责任保险市场是个可待开发的赢利机会,但面对运行风险及费用高,经验少,技术难度大等难题,参与的积极性是有限的。依据前述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市场供求的理论和现实分析,总结国外环境责任保险开展的成功经验,以及我国环境责任保险试点的两阶段运行实践可知,我国环境责任保险的开展需要政府通过积极的倾斜性政策来保障环境责任保险的供求,以此促进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市场的快速发展。

(一)政府的财政补贴

对供给的补贴:财政补贴包括环境行政收费转移和税收减免等,如对环境罚款、企业征收的排污费在上缴国库后再按一定比例转移给环境责任保险的经营者。另外,国家还可以注资专门的环境责任保险公司,对保险公司经营环境责任保险的费用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给予开展环境责任保险业务的企业以优惠贷款等。

(二)政府的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政策虽然在某种层面上,有用广大纳税人的税金来为污染企业的污染行为埋单之嫌,但如果税收体系中环境税种开展积极有效的配合,可以在一定的程度上减少财富从低风险企业向高污染企业转移的交叉补贴的负面影响。具体的措施包括:,

1、供给方面:针对经营环境责任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财税部门将其环境责任保险准备金在财务政策和制度上予以确认,并给予税收方面的优惠;另外,应对环境责任保险这一险种进行独立建账,减免营业税及公司所得税等税种。

2、需求方面:可以对投保企业实行保费税收优惠,以及以较松的财税政策支持投保环境责任保险企业在某些特定项目上的投资。具体措施包括,对开办环境责任保险的企业实行税收优惠;减免有关税收,允许高危行业企业在税前列支环境责任保险保费等费用。

总地来说,关键还在于要把握好政府补偿的方式及力度,既要有效提高环境责任保险的供给与需求,起到促进环境责任保险市场发展的作用,又要保证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以及企业之间的资源优化配置,减少环境责任保险开展的运行成本,激发企业和保险公司加强对环境风险的预防与控制。

四、加强环境专门机构和社会其他机构的积极配合

首先,要建立健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律法规体系,明确该项保险制度建设的强制性方向以及过渡性措施。加大现行法律中关于民事责任的赔偿范围,并提高赔付数额,与此同时加强环境部门的执法力度,从而强化污染企业的环境责任风险意识。

其次,由环境保护部门制定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业(产品)目录,将目录内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险情况与其获取信贷的资质挂钩;并协助保险公司对环境责任保险的险种设计,承保时企业环境风险的评估,费率的厘定,承保后对企业环境风险的预防和监控,理赔时损失的鉴定等业务开展的一系列环节提供专业的环境技术支持。

最后,政府也应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并努力做好环保意识、环境责任保险的宣传工作;设立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基金,用以支付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超赔部分以及垫付应急处理费用等。

五、具体操作措施

(一)采用分类法和逐一法相结合的差别费率制

费率厘定,实质是就是保险定价的过程,费率厘定中需要考虑保险人的成本。现行的财产责任险定价中,主要有精算定价(精算定价是以大数法则和概率论为基础的最传统最普遍的保险定价方法),风险效用定价和金融定价(比如CAPM模型和B-S期权定价模型)三种定价方法。在前面理论分析中提到,环境责任保险的风险异质性突出,尤其是一些特殊行业的特殊企业,分类法难以准确定价。因此,如果费率过低则导致保险公司承受巨大的定价风险,如果过高将致使逆选择问题凸显。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3)要求所有建设项目都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这对我国暂时缺乏环境技术专业人才储备以及环境责任保险赔偿数据的保险公司而言,无疑为其采用逐一法进行风险评估提供了大量持续的技术和信息支持。

分类法是基于污染企业的风险分级,对处于同一分类的企业进行定价,从而实施“奖优惩劣”的差别费率制,实现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在解决环境污染中的“费率杠杆”效应。因此,问题的重点落在分类标准的选择上。借鉴国外环境责任保险开展的成功经验,分类时可以行业为基础,综合考虑企业生产规模,废弃物处理技术及以往事故发生情况等指标,从而对企业进行风险分级,确定其适用的费率。

风险分级可以有不同的方法。如果损失数据充分,可以通过多元相关性分析,确定分级因素;而在数据不够的情形下,往往更多地从一些宏观的角度,进行风险分级。具体到环境责任保险风险分级的研究,限于数据的限制,往往更多地采取第二种方法。如一般将企业所属行业、所在区域以及生产规模作为环境责任风险分级的因素。

当环境责任保险实施一定阶段,有了一定的经营经验和数据积累,可以以过去的污染损失经验和赔付数据为基础,对企业进行分类,采取分类法进行定价。另外,同一行业内的规模相似、风险差异性不高、环评数据不完备的企业,也可以采用分类法进行定价。例如,旅游行业和大量的规模较小的企业,如果采用逐一法就需要投入大量技术人员对其进行环境评估,然后确定费率,这种方法浪费时间、财力和物力,针对这些企业采用分类法是较为合理的。

综上所述,在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开展期初实行以逐一法为主的定价方法,即针对风险异质性较突出的企业实行逐一法定价,主要是实施强制险的那部分污染企业,而实施任意险的那部分企业可以采用分类法;随着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市场的逐步完善,再慢慢过渡到以分类法为主,辅以逐一法的定价方式。

(二)责任限额与免赔额设定

环境责任保险承保的是没有实体标的的各种民事赔偿责任风险,保险人承担的责任只能采用赔偿限额的方式进行确定。在国外,有相关立法对环境责任保险的责任限额做相应的规定。高责任限额代表较大的赔偿责任和高保险费率,并易使一些保险公司出于偿付能力的考虑而产生保险人逆向选择问题,结合前述对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市场的供求分析,建议在环境责任保险实施初期不宜将责任限额定得太高,待市场逐步完善后再提高责任限额,从而保障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在具体实践中,可根据分类法确定的风险等级来确定保险金额的等级。确定每一风险等级的责任限额时,都要根据本等级行业特点、企业规模和污染损害大小来确定保险金额。责任限额可以按每次或按总额计算,也可以同时使用每次和总额责任限额法,只是此时被保险人要承担较大的风险,因此视每一笔环境责任保险业务的具体情况,由双方协商确定。

此外,通过免赔条款和其他要求投保人负担部分损失的规定来限制保障范围,有利于增强投保人的安全防范意识、控制损失概率、杜绝故意行为的发生,从而降低道德风险(道德风险是指保险对投保人减损动机的影响)。具体操作中,可由保险公司根据前述确定的责任限额,来确定最低的免赔额(即基本免赔额),而企业则可以根据自身情况,综合考虑其财务自由度,环保措施等因素,在给定的最低免赔额之上确定一个自留额(准确地来说,企业的风险自留额包括环境责任风险中免赔额之内以及责任限额以外的两部分),即免赔额。例如,对于化学原料及化工制品制造业中生产规模在500万以上的企业,若确定的保险金额为200万,则基于企业投保能力和促进其投保积极性的的考虑,确定基本免赔额为10万,企业也可根据自身情况在此基础上进行调整。

(三)采取多样化个性化的险种设计

总结西方国家环境责任保险发展的成功经验可知,根据本国环境责任保险市场的需求进行个性化设计,险种数量会随着新风险源的出现不断增多,即灵活的险种设计是环境责任保险大受推广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我国保险公司在环境责任保险具体险种设计上应予以完善,可以针对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实际情况灵活地设计多样化个性化险种。

目前,我国的环境责任保险还主要限于天然气勘探、开发方面,海洋油污污染等方面,承保范围过窄。面对现实中广泛的污染事故,这些保险已经不能满足企业规避环境责任风险的需要,因此,我们有必要从公司面临的环境责任风险出发,丰富环境责任保险的险种。与此同时,还要考虑在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目前的经济状况、人们的环保、环境维权意识等一系列大环境下,用保险的可保性条件进行衡量,来开发新险种。

目前通常有:核事故风险责任险,水污染责任险,声震污染险,海洋环境责任险以及上述风险所产生的施救费用。

参考文献:

1、王哲.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供需不足成因及解决策[J].保险研究,2009(5).

2、王颖,何宏飞.我国环境污染与环境责任保险制度[J].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2008(12).

3、游桂云,鞠铮.B-S模型在环境责任保险中的应用[J].改革与开放,2009(3).

(作者单位:江西财经大学金融与统计学院)

作者:刘元新

我国环境责任保险论文 篇3:

我国环境责任保险的困境与加快法制建设

环境责任保险兴起于上世纪西方国家,在保护环境和促进经济平稳运行方面具有重要作用。我国进行环责险实践近30年,效果依然不明显。无论政府、企业还是保险公司都处于无序的状态。随着我国工业化水平的稳步提高,大型重工业、化学工业造成环境污染的风险大幅增加。纵观近年来影响重大的环境污染事件,无不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失。而环境责任保险成为应对这一问题的重要机制。

一、环境责任保险概述

1.环境责任保险简介。环境责任保险(以下简称“环责险”)于上世纪60年代兴起于欧美发达国家,企业通过投保环责险把环境污染风险转移到保险公司,这是风险责任社会化原理在环境领域的实践。

通过近年来在欧美发达国家的实践,环责险的作用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减轻企业赔偿负担,维持稳定经营;使受害者得到及时有效赔偿,并使生态得到迅速地治理和恢复;有效维护社会公众的环境权益;减少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减轻国家财政负担。

2.国外环境责任保险发展。美国环责险始于上世纪60年代,逐渐成为了独立险种。美国在环责险领域实行强制保险制度,未进行投保的企业不得进行相关工程作业或生产。另外美国还建立了专门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基金,用来分散环境风险。

德国的环责险模式属于自愿投保为主兼采强制保险的模式。德国1990年颁布的《环境责任法》规定了这一模式。为支撑整个制度,德国创新了一系列配套机制。

1977年法国的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组成污染再保险联营,通过再保险的方式将风险分散。这增强了保险行业抵御环境风险的能力。

3.国外环境责任保险启示。健全法律法规。西方发达国家的环责险制度背后有着一系列法律法规的支持,形成了侵权责任法、环境保护法、保险法、民事诉讼法等协调一致的法律体系。

加大对环境污染的惩戒力度。我国环境违法成本相对偏低,对污染环境的惩戒机制并不健全。加大对污染企业的处罚力度,可以提高企业投保积极性。

确定合理投保模式。高风险企业要采取强制保险的形式,并在立法层面进行规定,不投保就不得生产、作业。其他企业可以采取任意保险模式,但政府一定要出台各种扶持政策,鼓励这些企业参保。

建立风险分散机制。环境污染损害巨大,赔偿数额一般难以估量,这对保险公司来说也是难以承受的,必须建立相应的风险分散机制。

二、我国环境责任保险现状

1.我国环境责任保险立法现状。《国际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采取了强制责任保险形式,我国于1980年加入该公约,在《海洋环境保护法》中规定了在海洋油污染和船舶油污染领域实行环境责任保险。

2006年的《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规定,我国对于海洋石油勘探与开发的企事业单位,实行环境责任强制保险。2015年《环境保护法》出现了“国家鼓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试点实践多年后,该规定为环责险在全国范围内的推行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也为我国健全环责险法律体系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我国环境责任保险试点实践。面对日益严峻的环境形势,大连于1991首先开展了环责险初实践。东北的一批重工业城市如沈阳、长春、吉林都效仿大连开展环责险业务。不过由于多种原因,试点实践并不乐观,投保企业寥寥,收效甚微。尽管如此,它仍为后来全国性试点工作提供了极为宝贵的经验。

2007年,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保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我国部分地区展开了以危险化学品企业、石油化工企业、 危险废物处置企业等为对象的环责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发布后,环责险的投保量大幅增加。

2013年,环保部、保监会联合发布指导意见,建议将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政策纳入地方性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指导意见将涉重金属及石油化工这样的“高环境风险企业”纳入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

基于相应法律法规的不完善、环境违法成本过低、保险公司的专业服务不到位等原因,试点工作于近年陷入瓶颈,投保企业逐年下降。而且《环境保护法》中的“鼓励”二字,让地方陷入“法无授权不可为”的窘境。

三、我国环境责任保险的困境

1.缺乏法律依据。尽管《环境保护法》对环责险做出了规定,但实质上仅限于鼓励和支持层面,过于原则性的表述使得该条款缺乏可操作性。部分行政规章及地方性法规虽然尝试着做出了一些具体规定,但由于效力问题和立法强制性不足,使得环责险在全国的推广依然存在层层阻碍。

2.政府职责不清。对于环境污染这类涉及公共安全和群众利益的重大问题,市场机制是难以完全解决的。纵观欧美发达国家治理环境问题的历史及环责险发展的历史,政府都在其中发挥了关键作用,很好地引导了环责险的发展。

由于法律法规不健全,我国环境违法成本相对较小。政府的执法不严,以及面对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纳税大户采取选择性执法,都在客观上纵容了环境污染、制约了环责险发展。

3.企业投保积极性不高。由于我国社会普遍的缺乏环保意识,造成了企业投保的积极性不高。从经验来看,发生严重的环境污染事件后,企业往往没有赔偿能力,政府只好为企业的疏忽大意买单。长此以往,绝大多数企业已经默认了环境污染政府买单的模式。

当前的环责险存在诸多问题,保险公司的承保范围小、保费高居不下,这给绝大多数利润较低的中小企业造成了沉重的负担。如何能用行之有效的方法提高企业投保积极性,是政府开展环责险工作的当务之急。

4.配套制度缺乏。目前,环责险运行的整体环境并不乐观,相关的配套制度缺乏,严重制约了环责险的发展与完善。

环责险的投保需要专业的风险评估机构来操作,而现今我国由保险公司对环境风险的评估显然是不专业的,亟待建立独立的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来评估风险。

为配合环责险的运行,就必须建立相应的风险分散机制,如组织众多保险公司共保环责险,建立环境污染再保险制度,建立环境污染损害基金,探索环境风险证券化。

四、我国环境责任保险的应对策略

1.加快立法进程。《环境保护法》第52条不足以支撑和维持环责险的运行。因此国家急需尽快制定相应的法律规范,使得环责险有法可依。在整个社会及绝大多数企业环保意识不高的情况下,把环责险立法工作提上议事日程就显得迫在眉睫。有法可依后,环责险将迎来一个快速发展的时期。

2.厘清政府职责。在近年来的环责险实践中,政府职责不清也是造成其运行不畅的重要原因之一,政府部门如何正确运用行政手段来协调环责险运作,是需要着手面对的。

政府应该发挥监督作用,监督企业的生产行为,做到事前预防。保监会严格监督保險公司的承保行为,确保保险公司规范经营。财税部门可以监督企业财务状况,确保其具备承担风险的能力。

政府应发挥协调作用,协调保险公司及投保企业关系,通过组织保险行业协会及企业协会的沟通和谈判平衡保险双方利益,使环责险的运行更加顺畅。

3.提高企业投保积极性。政府可以通过财政补贴的方式来降低企业的成本。在我国近年来绝大多数的环境污染事故中,政府均被动的成为了最终责任人。如果把一部分财政收入用于补贴投保企业以提高其积极性,完全可以把环境污染的风险及损失降低。另外通过减免保险人的税收、部分费用来提高保险人投保积极性的方式也同样值得尝试。

4.完善配套制度。建立独立的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以独立评估环境风险,并为保险公司及投保企业提供专业咨询。学习外国经验,建立风险分散机制,通过再保险、建立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基金、探索环境风险证券化等方式分散风险。面对日益复杂严峻的环境形势,环责险已经显现出了其防控污染、救济受害者、保障涉污企业稳定经营及社会稳定方面的优势。我国应在已有的试点基础上继续开拓环责险的实践,政府、企业、保险公司通力配合,使其为我国环保事业及经济发展贡献更多的力量。

(作者单位:兰州理工大学法学院)

作者:孟凡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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