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执法办案制度

2022-07-25

在当今快速变化和不断变化的今天,我们都与制度有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制度是我们需要遵守的规则或行动准则。那么,制度如何发挥其最大的作用呢?以下是小编为您收集的《农业执法办案制度》的相关内容,希望能给你带来帮助!

第一篇:农业执法办案制度

农业行政执法办案制度

为加强农业执法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保证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实施,有效促进农业执法部门依法行政,制订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农业行政执法办案制是指农业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法律规定和行政管理权限办理案件的规范。

二、农业行政执法的基本要求是:农业行政执法各种违法案件及时得到查处,各种违规行为及时得到纠正,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依法主张的权利和申请事项及时得到答复和办理。

三、农业行政执法部门在查处行政违法案件时,发现已构成犯罪的,应将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不准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四、案件受理制度

为保证我县农业行政违法行为得到及时查处,加强与群众联系,获取案件线索,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安定和农业生产秩序,制定本制度。

(一)设置举报电话、传真等,认真受理举报件。

(二)对信访举报件,做到件件有登记,件件有结果,对来访举报的,详细记录举报内容,经举报人核对无误的,由其签名或者盖章。受理人员将材料整理后,交由领导阅示签办。

(三)举报案件,要及时反馈办理情况或查办结果。

(四)在办理交办、转办、批办、督办件过程中,要严肃对待,认真办理,不准推诿或无故拖延不办,如遇特殊原因难以按时报送查办结果的,应向分管领导说明原因申请延期。

(五)发现举报情况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向举报人说明,同时将举报信函或其他资料移送给有关机关处理。

(六)受理举报案件后,应及时进行审查或调查,凡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报经主管领导批准,予以立案查处。

(七)重大案件的举报,受理人要及时报告主管领导,使领导能及时安排人员进行调查,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立案查处。

(八)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举报人的工作单位和姓名予以保密,对泄密者要追究责任。

五、调查取证制度

(一)调查取证必须全面、客观、公正,以收集确凿证据,查明违法事实。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二)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三)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四)调查取证可以采取以下手段:

1、询问当事人、证人、利害关系人等有关人员;

2、查阅、复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文件、档案、账簿和其他书面材料;

3、对违法物品抽样取证;

4、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5、对专门性问题,交由法定部门鉴定;

6、对与违法行为现场进行勘验、检查。

(五)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应制作《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经被询问人阅核后,由询问人和被询问人签名或者盖章。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由询问人在笔录上注明情况;执法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者场所进行勘验检查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制作《勘验检查笔录》,当事人拒不到场时,可以请在场的其他人见证,执法人员在调查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由参加见证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六)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在调查案件时,对专门性问题,交由法定鉴定,鉴

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制作《鉴定意见书》。

(七)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先进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七日内作出下列处理决定:

1、需要进行技术检验或者鉴定的,送交有关部门检验或者鉴定;

2、对依法应予没收的财物,决定没收;对依法不需要没收的物品,退还当事人;

3、对依法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移交有关部门。

(八)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证据进行抽样取证或者登记保存,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不在场或拒绝到场的,执法人员可以邀请有关人员参加。对抽样取证或者登记保存的物品应当制作《抽样取证凭证》和《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登记保存物品时,原地保存可能妨害公共秩序或者公共安全的,可以异地保存,但对异地保存的物品,要妥善保管。

(九)调查取证工作结束后,认为案件事实基本清楚,主要证据充分,应当制作《案件处理意见书》,报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审查。

六、听证制度

为了进一步促进行政执法公开,增强行政决策民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全县农业行政机关举行听证,适用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听证,是农业行政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对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作出决定前,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以听证会的形式公开收集、听取相关行政管理相对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等法人、自然人的有关信息和意见的活动。

(三)听证活动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客观的原则。

(四)农业行政机关在进行农业行政处罚案件时,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举行听证会。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除外。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

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本条前款所指的较大数额罚款,按照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较大数额罚款的规定执行。

(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方式向听证机关提出。

(六)听证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委法规科组织听证的具体工作。

(七)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后,听证组织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七日前送达《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会主持人名单及可以申请回避和可以委托代理人等事项。

(八)听证会参加人由听证主持人、听证员、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书记员组成。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应当由听证组织机关负责人指定的法规科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

(九)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与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听证会公正性的,应当回避。

当事人申请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回避的,可以在听证会开始前向听证机构提出;回避事由是在听证会开始后知悉的,应当立即提出。

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听证机构决定;听证员、书记员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十)听证会举行前,听证机构应当做好必要的准备工作,搜集与听证事项有关的资料。

(十一)听证按下列程序进行:

1、听证书记员宣布听证会场纪律、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听证主持人宣布案由,核实听证参加人名单,宣布听证开始;

2、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出示证据,说明拟作出的农业和申辩,可以向听证会提交新的证据;

3、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对案件的事实、证据、适用的法律等进行的陈述

和申辩,可以向听证会提交新的证据;

4、听证会主持人就案件的有关问题向当事人、案件调查人员、证人询问;

5、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相互辩论;

6、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作最后陈述;

7、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听证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并存档保管。

(十二)主持人应当公平、合理地确定当事人发言的具体顺序及发言时间。

(十三)当事人应当客观地陈述事实,介绍与听证事项有关的情况。经主持人同意,当事人可以书面或其它方式进行陈述。

(十四)听证主持人可以询问陈述人,陈述人应当回答询问,但对与听证事项无关的问题,可以不予回答。

(十五)当事人可以就听证事项提交有关证据材料;必要时,听证主持人也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据材料。

(十六)出席听证会的当事人应当遵守听证会的纪律,不得有妨碍听证会秩序的行为。

对违反听证会纪律的,主持人应当给予警告并予以制止;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其离开会场。

(十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举行听证会;

1、主要的陈述人没有出席听证会的;

2、需要增加新的陈述人或调查、补充新的证据材料的;

3、其他需要延期的情况。

(十八)听证会应当制作听证记录。听证记录一般以书面形式作出;必要时也可以录音或录像的方式进行。

(十九)听证会结束后、听证报告作出前,听证机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就同一听证事项再次举行听证会。

(二十)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制作《行政处罚听证会报告书》并提出处理意见,连同听证笔录,报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审查。

(二十一)听证机构应当将听证报告印发提议举行听证会的组织或个人。 (二十二)农业行政机关决策时应当充分考虑听证会提出的意见。 (二十三)组织听证的费用由农业行政机关承担。

台江县农业局 二〇一二年九月

第二篇: 渔业行政执法协作办案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加强渔业行政执法能力建设,提高渔业行政执法水平,推进依法行政,维护渔民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渔业行政执法协作办案工作制度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渔业行政执法机构相互配合,依法办理渔业违法案件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 本工作制度适用于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业行政执法机构。

第四条 渔业行政执法协作办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负责渔业行政执法协作办案工作的统一领导。

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负责渔业行政执法协作办案工作的具体实施,监督、指导全国渔业违法案件协作办案工作,协调沿海跨海区、内陆跨流域(黄河、长江、珠江)和其他内陆跨省(区、市)渔业违法案件的协作办案工作。

农业部各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指导本海区渔业违法案件协作办案工作,协调本海区跨省(区、市) 渔业违法案件的协作办案工作。

黄河流域渔业资源管理委员会、长江渔业资源管理委员会、珠江流域渔业管理委员会按职能分别负责监督、指导本流域渔业违法案件协作办案工作,协调本流域跨省(区、市)渔业违法案件的协作办案工作。

地方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业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实施、监督、指导本辖区渔业违法案件的协作办案工作。

第五条 依法负责办案的渔业行政执法机构(下称主办单位)在办理渔业违法案件时,可根据办案需要,向相关渔业行政执法机构(下称协办单位)提出协作办案要求,协办单位接到主办单位的协作办案要求后,应提供协作,并将结果反馈主办单位。

第六条 凡属于以下情形的渔业违法案件,由主办单位向协办单位提出协作办案要求:

(一)已取得涉嫌渔业违法行为的部分证据,需要当事渔业船舶船籍港、停泊港所在地或当事人居住地、户籍所在地的渔业行政执法机构协助提供证书或资料,查找当事人和渔业船舶,扣押涉嫌违规渔船或物品,补充调查取证的;

(二)按照《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有困难,需要委托当事渔业船舶船籍港、停泊港所在地或当事人居住地、户籍所在地渔业行政执法机构代为送达的;

(三)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需要由其他渔业行政执法机构协助执行的;

(四)其他需要实行协作的事项。

第七条 需要协办单位协查时,由主办单位向协办单位发出《渔业违法案件协查函》(见附件一,下称协查函),同时抄送共同的上一级渔业行政执法机构备案。协查函需包括协查类型、协查对象、基本案情、已查获证据或已作出的处罚决定、具体协查要求等(协查函填写说明见附件二)。在办案过程中,主办单位可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多次发出协查函。协办单位要对协查函所附材料进行审核,如有问题及时与主办单位协商。

第八条 协办单位收到协查函后应当做好函件登记,并按照协查函和本规定的时限要求开展协查工作:

(一)协助提供船舶证书或资料的,协办单位应如实向主办单位提供;协办单位如不掌握相关证书或资料,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取或核实,并将调查或核实结果及时反馈主办单位。

(二)协助查找涉嫌违法渔业船舶的,协办单位应对辖区内的港口、渔业船舶进行排查,如发现涉嫌违法渔业船舶,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扣押、调查。

(三)协助查找当事人的,协办单位应当在本辖区内寻访、查找当事人,发现当事人后要采取必要措施督促其到主办单位接受调查。

(四)协助调查取证的,协办单位应当开展相关的调查取证工作,及时向主办单位函复工作情况并提供取得的证据原件。

(五)委托送达法律文书的,协办单位应将收到的法律文书按照《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送达当事人。

(六)协助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协办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七)其他方面的协作办案程序按协查函或有关机构的要求开展。

第九条 协办单位对主办单位提交的证据材料要妥善保存,协作办案工作结束后,退回主办单位。协办单位接到协查函后,发现无法协查的,要及时向主办单位通报并说明原因,同时报共同的上一级渔业行政执法机构备案。

第十条 对一般性渔业违法案件,协办单位应在收到协查函后15个工作日内函复协查结果。涉及证据保存的案件,协办单位应在收到协查函后7个工作日

内函复协查结果。对涉外、安全、暴力抗拒执法等突发、紧急或严重渔业违法案件,应根据协查函的时限要求及时函复协查进展情况。

协办单位因特殊原因不能在协查期限内办理的,应及时向主办单位说明,共同协商办理时限,并将协商结果报共同的上一级渔业行政执法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 主办单位发函后在要求的时限内未收到协办单位反馈信息的,除向协办单位查询外,还可向共同的上一级渔业行政执法机构反映,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渔业行政执法机构负责督办。在协查过程中,协办单位与主办单位发生分歧协商不成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渔业行政执法机构协调。

第十二条 协作办案的案件结案后,主办单位应以适当方式向协办单位和共同的上一级渔业行政执法机构通报结果。

第十三条 协作办案的案件未结案前,有关渔业管理机构应暂停办理涉案渔业船舶和当事人渔业管理证书的换发、年审、项目申报等工作。

第十四条 各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和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为其所属的渔业行政执法机构开展渔业行政执法协作办案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十五条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积极开展渔业行政执法协作办案工作并取得显著成效的主办单位、协办单位及个人,以适当方式予以表扬,对开展协作办案工作组织领导不力、不配合或消极应对,以及不按本制度开展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以适当方式予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每年1月底前,沿海各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将上一的渔业行政执法协作办案工作开展情况总结报所在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汇总后报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

每年1月底前,黄河、长江、珠江流域各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将上一的内陆渔业行政执法协作办案工作开展情况总结报所在流域渔业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流域渔业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后报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黄河、长江、珠江流域以外的内陆各省(区、市)的渔业行政执法协作办案工作开展情况总结直接报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此文件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

渔业违法案件协查函

(主办单位简称)渔协查[20 ]第

主送单位:

抄送单位:

由:

┌────────┬───────────────────────────────┐│

││

││

│├────────┼───────────────────────────────┤│

协查类型

│(1)协助提供证书或资料。

││

│ (2)查找涉嫌违法渔业船舶。

││

│(3)查找当事人。

││

│ (4)补充调查取证。

││

│(5)委托送达法律文书。

(6)协助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

│(7)其他(自行填写)。

│├────────┼───────────────────────────────┤│

协查对象

│(1)渔业船舶情况:

││

││

│(2)当事人情况:

││

││

│(3)其他:

││

│├────────┼───────────────────────────────┤│

基本案情

│├────────┼───────────────────────────────┤│已查获证据或已作│(1)

││

出的

│(2)

││

处罚决定

│„

││

││

││

│(附证据

份,包括:

)│├────────┼───────────────────────────────┤│

协查要求

│└────────┴───────────────────────────────┘

请对上述协查要求予以协查,并将协查结果于

日前反馈我单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

协查函一式

单位名称(加盖公章)

签发人:

二○

附件二:

渔业违法案件协查函填写说明

一、主送单位、抄送单位:要求写单位全称。

二、案由:要求写明违法行为类型。

三、协查类型:按实际需要在相应选项上打“√”。不在选项中的在“其他”栏中自行填写。

四、协查对象:

(一)当事渔业船舶:应尽量包括船名号(如是双拖作业则包含对船船名号),船籍港,功率数,船体材料,船型,作业类型等。

(二)当事人:应尽量包括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所属单位,住址,船主,船长相关情况等。

(三)其他:由主办单位根据办案需要自行填写具体内容。

五、基本案情:应包括案件发生时间,地点(经纬度),涉嫌违法渔业船舶船名号,船籍港,作业类型,违法事实和情节等。

六、已查获证据或已作出的处罚决定:证据种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纸质材料应注明是复印件还是原件,所列举的证据或《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写明份数。

七、协查要求:由主办单位根据办案需要自行提出。

发布部门: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7年06月21日 实施日期:2007年0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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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执法办案

执法办案、队伍建设、审判管理、基础设施建设,尤其是在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大局服务等方面取得的成绩给予了充分肯定。2011年是“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各级法院要准确把握中央关于改革发展的总体思路,准确把握“十二五”规划建议的精神实质,准确把握科学发展这个主题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这条主线,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有效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江必新强调,要采取有力措施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一要抓好三项重点工作的推进,努力使三项重点工作与审判执行工作的结合点成为人民法院工作的新亮点。二要抓好执法办案第一要务,既要注重办案的法律效果,也要注重办案的社会效果,切实提高案件质效。三要抓好审判管理,完善管理的制度和机制,不断提高管理的规范化程度。四要抓好改革创新,积极实施各项改革措施,加快推进人民法院“三五”改革纲要的贯彻落实。五要抓好队伍建设,牢固树立“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不断改进人民法院的司法作风。六要抓好硬件建设,增强司法保障力度,为法院工作的科学发展创造条件。

开展立案信访文明窗口建设,抓紧落实立案信访窗口建设的功能设置,使立案信访窗口具备诉讼引导、立案审查、立案调解、救助服务、查询咨询、材料收转、信访接待、判后答疑等8项功能。基层人民法院新建的审判楼,一定要单设立案信访窗口,原建的审判楼也要改建。通过改进完善,使立案信访窗口单设,拓宽便民利民的便利通道,减轻各族群众的诉讼成本,让他们真正享受到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引导信访下移,督促地方法院依法将信访问题化解在基层。

监督指导。完善培训制度进一步创新审判工作的方式方法,出台便民新举措,满足新形势下诉讼工作需求。

歙县法院继开设交通法庭、巡回法庭后,又在王村镇首推“午间便民法庭”。 “面向基层、服务基层、建设基层”的工作方针,坚持重心下移,不断强化对基层基础工作的指导、服务和保障一是司法理念进一步端正。以“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为载体,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确立了“公正、廉洁、为民”的人民法庭庭训和司法核心价值观,开展了司法作风大检查,积极宣传陈燕萍等先进典型,广大基层法官对人民法院人民性的理解和实践进一步深化,基层法院坚持“三个至上”工作指导思想更加坚定,践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更加坚决,“司法依靠群众、群众参与司法;司法服务群众、群众认同司法”的工作思路更加清晰。

二是司法能力进一步增强。按照“一个目标、两个转变、三个倡导”的教育培训工作方针,切实加强基层法官培训工作,共组织培训人民法庭庭长8899人,自2009年起举办了12期中级、基层法院院长培训班,培训院长3622人。不断创新和加强审判管理,审判质量和效率进一步提高。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积极探索立案调解、委托调解等调解的新方式,着力构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位一体”工作体系,努力把各类矛盾纠纷有效化解在基层。2010年基层法院共审执结各类案件9337669件,占人民法院审执结案件总数的84.89%,民事一审案件调解撤诉结案3990746件,调解撤诉率为65.29%。

三是司法便民措施进一步完善。各基层人民法院按照“符合国情、群众欢迎、简便易行、公正高效”的要求,积极探索实践司法便民利民措施,普遍设立立案大厅或诉讼服务中心,加强立案信访窗口建设,认真做好立案信访接待、诉讼风险提示、诉讼活动引导、诉讼疑问解答、判后答疑等工作,为当事人提供“一站式”服务。加强审判法庭无障碍设施建设,方便残疾人诉讼。合理布局人民法庭,大力推广巡回审判,通过“流动法庭”、“假日法庭”等多种方式,就地办案,方便群众诉讼。

四是物质保障水平进一步提高。积极推进司法保障体制改革,制定下发《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和《基层人民法院基本业务装备配备指导标准(试行)》,人民法院物质装备、经费保障水平显著提高。积极争取中央和省级政府加大转移支付和投资补助力度,对基层法院所需办案业务经费、业务装备经费及“两庭”建设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更大的支付责任和比例。2010年中央财政对基层法院转移支付资金68.8亿元,较前年增加7.5%。截至2010年底,全国80%的基层法院完成了局域网建设,一大批基层法院完成了审判法庭的新建和改扩建任务,同时新建、改建人民法庭6000余个,总投资54.6亿元。一是着力提高基层法院执法办案水平。继续加大对基层法官的教育培训力度,除了对新颁布的法律、司法解释和司法热点、难点问题进行培训外,还要把会做、善做群众工作,掌握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贯穿于基层法官教育培训工作始终,建立基层法官轮训制度,逐步构建多形式、全覆盖的基层队伍全员培训体系。上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基层人民法院执法办案工作的监督指导,通过重点案件跟踪督办、审级监督、发改案件分析通报以及典型案例指导等方式,不断增强监督指导的针对性、有效性,帮助基层法院进一步提高司法水平。

二是着力加强基层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基层法官职业规范、司法作风和文化建设,认真践行“公正、廉洁、为民”司法核心价值观。积极参与推进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和扩大在职法律职业人员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改革试点工作,落实中央关于解决法官提前离岗离职问题的政策,努力解决西部及贫困地区基层人民法院法官来源不足、断层严重、人才匮乏等问题。进一步深化司法保障机制改革,适当提高基层人民法院法官职数比例和政治待遇,逐步完善法院工作人员津补贴制度。研究制定实施基层聚才工程规划,形成优秀人才向基层聚集,优秀干部在基层产生、成长和锻炼的人才工作新格局。在政治上关心、工作上支持、生活上体恤干警,激励大家更好地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

三是着力提高基层物质装备保障水平。认真落实中央确定的经费保障措施,积极争取各级党委、人大、政府的关心支持,继续推进法院经费保障体制改革,建立公用经费正常增长机制,进一步改善基层经费保障状况。加快装备更新,尽快实现审判法庭专业设备、档案存储设备、交通工具以及安全保卫装备等标准化配置。建设覆盖基层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庭的局域网络,全面应用司法审判信息管理系统,进一步推广远程立案申诉、电子签章等措施,努力提高基层人民法院的信息化应用水平。全省人民法庭紧紧抓住执法办案第一要务,全力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充分发挥人民法庭独特优势,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建立健全人民法庭工作机制,切实保证公正廉洁司法,各项工作得以稳步提升。全省人民法庭要继续抓好涉诉矛盾化解工作,深入开展“大排查、大调解、大调研”活动,抓矛盾纠纷的源头治理,在各个程序和方面大力加强调解工作,努力形成上下齐心、内外结合的大调解工作格局;积极推进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工作,扩大“庭所共建”的签约面并将工作重心放到落实共建协议上,发挥其矛盾纠纷的提前预防与合力化解作用;要切实提升公正廉洁司法形象,切实加强规范化建设,加强审执配合和监督制约,切实推进司法公开进程。王胜俊说,最高人民法院确立了“面向基层、服务基层、建设基层”的基层工作方针,着力完善基层工作机制,提高基层司法能力,改善基层司法环境,确保基层法院、人民法庭成为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的重要防线。最高人民法院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去年以来已完成对三千多名基层法院院长的轮训工作,目前正在开展对一万余名人民法庭庭长的轮训,着重提高院长和庭长把握工作大局、善于做群众工作、依法调处矛盾纠纷的能力。

必须坚持审判工作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的方向。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处在最基层,其工作与党和国家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息息相关,尤其是与党的“三农”政策的落实和基层的稳定密切相连。只有牢固树立大局意识,把审判工作与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紧密联系在一起,积极配合党和国家不同时期的工作重点,人民法庭的各项工作才能赢得人民的信任、党委的肯定和政府的支持,才能充分显示人民法庭工作的重要性和发展的生命力。

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主动接受人大监督、积极争取政府支持。人民法庭的职能发挥和自我建设,离不开党的领导、人大监督和政府支持。实践证明,只有紧紧依靠党的领导,切实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主动接受人大监督,积极争取政府支持,人民法庭的审判工作、队伍建设和物质装备建设等方面才能够取得实效,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才能及时得到解决,人民法庭的各项工作才能不断向前发展。

必须坚持司法为民的要求。司法为民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审判工作中的具体体现,其核心就是要在司法领域切实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人民法庭的设置必须按照“两便”原则的要求进行,必须根据需要进行巡回审理,必须公正、高效地审理案件,必须采取符合审判规律的各种司法为民的措施。只有牢固树立司法为民思想,切实解决为谁司法,为谁服务的问题,人民法庭工作才能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进。

必须坚持做好诉讼调解和指导人民调解的工作。诉讼调解是人民司法的优良传统。调解因能够较好地平衡当事人自身的利益,没有上诉,很少申诉和上访,易于执行,有利于消除当事人因诉讼带来的对立情绪,是当事人之间解决纠纷的最好方式。人民调解是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第一道防线。只有加大人民法庭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的力度,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作用,才能有效地运用社会力量及时解决民间纠纷,减少诉讼,让有限的审判资源发挥更好的作用。

必须坚持加强对人民法庭的管理。人民法庭设置在最基层,绝大多数远离基层法院机关,法官的工作方式和生活方式以及管理方式都有其自身的特点。因此,必须切实加强审判管理、行政管理和队伍管理,才能保证人民法庭审判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基层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庭庭长要敢于管理、善于管理和勤于管理。要建立科学的制度进行管理。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是人民法庭各项工作取得成绩的制度保证。

必须坚持对人民法庭实行分类指导。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地域辽阔,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很不平衡,文化差异大,与此相适应,各地人民法庭的情况也各不相同。因此,只有以实事求是的态度,做到既要符合司法工作规律和特点的要求,又要考虑当时当地的客观条件;既要着眼未来,制定整体规划,又要注意量力而行,分步实施,不能搞一刀切。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根据不同的情况制定不同的对策,实行分类指导,制定的政策和标准才切实可行,对人民法庭的指导才能取得良好的效果。

“公正、高效、廉洁、文明”的要求,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司法公正、联系群众、廉洁奉公的高素质人民法庭队伍。要实现这一目标,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开展工作:

必须加强思想建设。人民法庭队伍的思想建设,重点是掌握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武器,牢记法官职业道德准则。要通过形式多样的思想建设活动,特别是当前正在开展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让人民法庭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要通过思想建设活动,树立权为民所授、权为民所用的权力观;要通过思想建设活动,树立公正与效率、司法为民、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的观念,坚持严格依法办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观念;要通过思想建设活动,加强人民法庭的作风建设,增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观念;要通过思想建设,加强人民法庭的廉政建设,坚决杜绝人情案、关系案和金钱案。

必须加强业务建设。法官的业务素质的高低,决定着人民法庭审判工作和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质量的高低。各级人民法院一定要高度重视人民法庭法官的业务建设。首先,要重视人民法庭法官实用性法律业务知识的培训。人民法庭的法官审理的案件大多数是与人民群众日常生产生活相关联的传统民事案件,他们迫切需要掌握与处理这些案件相关的法律知识,特别是房屋租赁、相邻关系、土地承包、货物买卖、婚姻家庭、债权债务、人身损害以及简易程序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同时,对于如何运用这些知识,提高熟练驾驭庭审的能力、运用证据规则正确认定事实的能力、准确适用法律的能力和制作优秀裁判文书的能力,也是他们的迫切需要。其次,要注意对他们进行法学基本理论的培训。法学的基本理论,是整个法律知识体系的基础。如果能够比较系统地学习法学基本理论,就有了掌握整个法律知识的基本功。因此,我们在进行业务建设时,不能满足于急功近利式的培训,应当具有长远目光;既要授人以鱼,以解其一时之求,更要授人以渔,以足其一世之需。如果不是这样,那我们培训的法官就始终只会吃鱼而不会捕鱼,始终只会当徒弟而不能当师傅。同时,审判又是实践性很强的科学,法官需要丰富的经验积累。因此,人民法庭法官的业务建设,还应当通过调查研究,加强对中国和当地社情民意、风土人情、习惯习俗的了解,要尽量用通俗的、群众听得懂的语言去解读法律,让有理的当事人赢得堂堂正正,无理的当事人输得口服心服,旁听的人觉得明明白白。这样才能保证案件的处理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

必须加强组织建设。人民法庭的组织建设.是人民法庭队伍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今后,人民法庭的组织建设应当从以下几方面进行:首先,要抓好人民法庭的党组织建设。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充分认识到党组织建设在全面加强人民法庭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把人民法庭的党组织建设抓紧抓好。能够设立支部的要设立支部,不能设立支部的要设立党小组。基层人民法院党组和机关党委,要加强对人民法庭党组织的领导,以保证其战斗堡垒作用的发挥。其次,要解决好人民法庭的职级问题。目前,不少高级人民法院通过与省(自治区、直辖市)委组织部协调,已经解决了人民法庭庭长由科级以上干部担任的问题,有的地方还解决了人民法庭庭长的副处级待遇。还没有解决这一问题的高级人民法院,要积极争取这一问题的解决。最高人民法院目前也正在抓紧做这方面的工作,争取这一问题能够得到圆满解决。再次,要把人民法庭办成人民法院干部成长的基地。今后在干部任用上,基层人民法院推荐的院领导人选一般应有人民法庭庭长的任职经历,选任基层法院业务庭的中层干部,一般应有不低于二年的人民法庭工作经历;新分配到人民法院工作的大学毕业生要安排到人民法庭锻炼;要鼓励高素质的人才到人民法庭工作。

必须加强作风建设和廉政建设。人民法庭的作风建设和廉政建设是搞好人民法庭工作的重要保证。要按照司法为民的要求开展审判工作,做到规范执法;要树立人民法庭的良好形象,做到文明执法;要模范地遵守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行为准则,自觉接受监督,抵制腐朽思想的侵蚀,艰苦奋斗,做到廉洁执法;要贯彻执行《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加大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清除少数人员中存在的腐败现象,把人民法庭建设成“公正、廉洁、文明、高效”的审判机关。

要关心人民法庭干警的工作和生活。人民法庭干警工作在最基层,条件最艰苦。他们有的夫妻两地分居,小孩上学在县城;有的父母或子女不在身边,家属没有工作;不少中西部地区人民法庭的干警不能按时领到工资,甚至出差办案费用和生病后的医药费不能报销。虽然如此,他们仍然兢兢业业,任劳任怨地工作,为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为社会稳定作出了突出贡献。各级法院领导尤其是基层人民法院的领导,一定要关心他们的工作和生活,尽可能为他们排忧解难,为他们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让他们安心工作;既要用感情留人,用事业留人,也要力争用待遇留人。

(六)加强对人民法庭工作的领导和指导

人民法庭工作不仅是人民法院的基层基础工作,也是党和国家的基层基础工作。各地人民法院要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向当地党委和人大汇报人民法庭工作,主动接受党委的领导和人大的监督;要及时就人民法庭工作的情况同政府沟通,争取政府对人民法庭工作特别是物质经费保障工作的支持。

为了全面加强人民法庭工作,各级人民法院都要成立人民法庭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一名院领导担任组长,民一庭等相关业务庭的负责人、政工部门、行政装备部门的负责人作为成员单位参加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的职责是,研究决定本辖区人民法庭工作的重大事项,部署人民法庭工作的任务,检查和考核任务的贯彻落实情况。

除基层人民法院外,高、中级人民法院的人民法庭工作领导小组,应下设办公室作为工作机构,负责辖区内人民法庭日常工作的指导。有条件的法院办公室可设为占编制的专门机构;条件不具备的法院,办公室可依托在民一庭,但应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

要加强对人民法庭工作的研究。为使上级人民法院对人民法庭工作的领导和指导更具有针对性,各级法院领导都要转变作风,重心下移,深入人民法庭开展调查研究。人民法庭的同志对全面加强人民法庭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逐级上报,以便上级人民法院及时掌握和指导。

以上是今后一个时期全面加强人民法庭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具体措施。如果我讲的与修改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人民法庭工作的决定》有不一致的,以决定为准。

同志们,人民法庭工作是人民法院基层基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国家和社会稳定的基石。让我们紧密地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和紧迫感,开拓进取,扎实工作,为开创人民法庭工作的新局面,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努力奋斗

第四篇:农业执法大队行政执法权力运行管理制度

一、责任单位

浏阳市农业执法大队

二、责任人

浏阳市农业执法大队实行岗位分工责任制,大队长负责全面工作,大队其他工作人员按照分工分别承担各自工作任务,并对所承担的工作负责。

三、行政执法权力行使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

(五)《农药管理条例》

(六)《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七)《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八)《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九)《湖南省耕地质量管理条例》

(十)《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办法》

(十一)《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

(十二)《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

四、农业违法案件查处相关程序和制度

(一)农业行政执法程序(附件1)

(二)重大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制度(附件2)

(三)农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附件3)

五、责任追究

按《浏阳市农业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见附件4)的规定执行。附件1:农业行政执法程序

2:重大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制度

3:农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4:浏阳市农业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附件1:

农业行政执法程序

一、简易程序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

二、一般程序

实施农业行政处罚,除适用简易程序的外,应当适用一般程序。

附件2:

重大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农业行政处罚,保障和监督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农业系统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是指农业部门作出的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

前款所指的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非经营活动中公民违法行为处以500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20000元以上的罚款。

第三条 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日的次日起十五日内,报浏阳市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 向浏阳市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时,应提交备案报告,主要证据材料复印件、处罚决定书复印件。备案报告应包括主送机关、备案内容的简要说明、备案年月日等内容。

第五条 浏阳市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需要调阅有关行政处罚的案卷和材料应予配合。

第六条 对浏阳市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按有关规定改正。

第七条 对浏阳市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该级政府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

第八条 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附件3:

农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农业行政执法,保证依法履行职责,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监督检查是指农业行政执法领导小组对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第三条 局行政监察室会同法制科具体负责实施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 执法监督检查主要采取不定期方式,根据工作需要随时进行,但每年不少于两次。

第五条 执法监督检查分为现场行政执法检查和归档案卷检查两种。

第六条 执法监督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二)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

(三)适用的依据是否正确;

(四)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五)执法文书填写制作是否规范;

(六)执法人员是否风纪严整,文明执法;

(七)是否履行了法定职责。

第七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执法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的,监督执法人员立即予以纠正。

(二)对执法人员不履行或者不严格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令其履行。

(三)对由于执法人员违法或者不当的执法行为给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责令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四)对应当给予过错责任追究的人员,提出责任追究意见。

第八条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拒不接受执法监督检查或执法监督决定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条 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附件4:

浏阳市农业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农业行政执法监督和执法过错追究工作,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过错,是指农业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作出的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害,而应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

第三条 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对承办错案的单位或有关责任人员追究其行政、经济责任的制度。

第四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过责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过错的认定

(一)经过行政诉讼,被人民法院判决认定为错案的。

(二)经过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作出决定认为是错案的。

(三)上级政府和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备案审查,调阅执法案卷,受理当事人申诉等

途径认定为错案的。

(四)《浏阳市行政执法违法责任追究办法》规定需追究责任的违法行为。

第六条 过错责任的承担

(一)由于案件承办人违法行政或滥用职权或徇私舞弊或敷衍失职,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或者使违法者逃避法律制裁的过错责任由承办人承担,单位主管领导负连带责任。

(二)由于案件承办人的领导索贿受贿、徇私舞弊,利用职权指使案件承办人枉法裁定,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或者使违法者逃避法律制裁的,过错责任由相关领导负责,案件承办人负连带责任。

(三)行政执法案件调查事实不清,导致行政处罚错误的,由案件承办人员承担责任。

(四)案件承办人办案正确,而主管领导予以否决的案件,由单位或行政首长承担错案责任。

第七条 过错责任的追究方式

(一)情节较轻的,可由主管部门对错案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情节较重的,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取消执法资格和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送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给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害的,主管单位赔偿损失后,责令有关责任人员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费用。

第八条行政执法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执法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按法定职责和权限实施执法检查的;

(二)超越或者滥用法定权限实施执法检查的;

(三)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执法检查职责的;

(四)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对象实施执法检查的;

(五)未取得行政执法资格或者不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实施执法检查的;

(六)不依法履行市场监督职责,造成市场秩序严重混乱或者出现重大责任事故的;

(七)与违法经营者相互勾结,在执法检查前通风报信或泄露工作秘密的;

(八)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的;

(九)为违法经营者说情,使其减轻或者免予行政处罚,或者阻挠对违法者查处的;

(十)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收取执法检查费用,损害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十一)发现上述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和纠正的;

(十二)其他违反行政执法检查规定的行为。第九条 行政执法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未取得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 未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和行政执法证件实施行政处罚的;

(三)无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违法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

(五)实施行政处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六)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七)擅自改变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八)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的;

(九)实施罚款处罚不使用法定票据的;

(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十一)扣押或没收财物不出具通知书或者决定书及清单的;

(十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十三)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十四)对应当予以制止或者进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不予处罚的;

(十五)不依法组织听证,或者违法收取听证费用的;(十六)未依法告知被处罚人法定救济权利和途径的;(十

七)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第十条 行政执法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无法定依据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过法定时限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四)使用、丢失或者损毁扣押、封存的财物的;

(五)其他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行为。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行政复议职责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对符合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或者不予答复的;

(二)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

(三)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

(四)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不依法受理对行政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或者受理后不及时查处的;

(二)行政执法机关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和制定的行政措施有违法情形,被主管机关依法撤销的;

(三)不履行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

(四)在行政复议中不依法提出书面答复或不提交、不如实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

(五)阻挠、变相阻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对复议申请人进行报复陷害的;

(六)不落实行政复议建议书的;

(七)未按规定报送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处罚决定、重大行政许可决定备案的;

(八)其他依法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行为。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五篇:执法办案工作计划

一、上年同期数

截止2010年12月底,草河工商所共办理行政处罚案件××件(一般程序××件),罚没款××万元,案值××万元。其中无照经营案件××件,罚没款××万元,案值××万元;超范围经营案件××件,罚没款××万元,案值××万元;销售过期食品案件××件,罚没款××万元,案值××万元。

截止2011年12月底,草河工商所共办理行政处罚案件××件,罚没款××万元,案值××万元。其中无照经营××户,罚没款××万元,案值××万元;擅自改变登记事项案件××件,罚没款××万元。与去年同期相比,案件减少了××件,同比下降 ×× %,罚没款上涨了××万元,同比增长 ×× %。

二、下降与增长原因

案件数量下降是由于今年初执法办案工作没有及时得到合理安排,导致执法办案工作相对滞后,所以截止4月底,分局只办理了××件案件,但罚没款比去年同期有所上涨,因为今年我所加大了罚没款的处理力度,抓大放小,对以前未涉及的领域进行突破,今年就办理企业案件××件,罚没款××万元,实现零的突破。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1、注重程序,办阳光案,执法办案更加透明度。通过办事窗口和各类公示栏,公开个案处罚的事实、理由、结果。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办审定分离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认真落实告知及听证制度,防止不当行政执法行为发生,正确使用自由裁量权,对同一性质、情节相近、相似区域的案件处罚标准保持相对平衡,防止处罚结果畸轻畸重,做到了行政执法合法性与合理性统一。

2、以人为本,办和谐案,执法办案更加人性化。在案前、案中、案后实施行政指导。一是警示轻微违法行为。对违法行为轻微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通过现场谈话、限期改正通知书等,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时提醒、规劝纠正违法行为。

3、抓绩效考核,执法办案工作实现目标管理。创建科学绩效考核体系,把执法办案工作逐一细化,酌量分解,具体落实到每一岗位、每一人员,明确目标、任务,半年或年终予以考评。考评内容将执法办案工作量和执法绩效相结合,考评指标体现科学性、实用性和操作性,绩效考核实现量与质的有机统一,在执法案件中发挥导向作用。

××工商分局

二0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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