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通信资质企业名录

2023-02-22

第一篇:江苏通信资质企业名录

江苏最新企业名录 江苏最新公司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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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宁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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沭阳县亲水工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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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鑫旺化工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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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江苏省重点企业集团名录

重点企业集团

·中电电气集团 (2006-12-16)

·南京擎天科技有限公司 (2006-12-16)

·江苏绿陵化工集团 (2006-12-16)

·天地集团 (2006-12-16)

·常州市长兴集团有限公司 (2006-12-16)

·江苏宏图三胞高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06-12-16)

·江苏溧化集团 (2006-12-16)

·江苏济川医药集团 (2006-12-16)

·无锡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 (2006-12-16)

·江苏亚萍集团 (2006-12-16)

·江苏新科电子集团有限公司 (2006-12-16)

·南京新华海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2006-12-16)

·江苏小天鹅集团 (2006-12-16)

·武进中天钢铁有限公司 (2006-12-16)

·好孩子集团 (2006-12-16)

·江苏骏马集团 (2006-12-16)

·江苏沙钢集团有限公司 (2006-12-16)

·江苏长江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2006-12-16)

·江苏澳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2006-12-16)

·江苏金鼎电动工具集团有限公司 (2006-12-16)

·江苏综艺集团 (2006-12-16)

·云蝠集团公司 (2006-12-16)

·南京斯威特集团有限公司 (2006-12-16)

·吴江鹰翔化纤有限公司 (2006-12-16)

·江苏隆力奇集团有限公司 (2006-12-16)

·江苏森达集团有限公司 (2006-12-16)

·江苏磊达股份有限公司 (2006-12-16)

·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06-12-16)

·永鼎集团有限公司 (2006-12-16)

·波司登股份有限公司 (2006-12-16)

·江苏三房巷集团有限公司 (2006-12-16)

·江苏常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2006-12-16)

·江苏飞达工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6-12-16)

·苏宁电器集团 (2006-12-16)

·江苏盛虹集团

·江苏阳光集团 (2006-12-16)

·海澜集团 (2006-12-16)

·红豆集团 (2006-12-16)

·江苏雨润集团 (2006-12-16)

·月星家具集团简介 (2006-12-16)

·江苏远东集团有限公司 (2006-12-16)

·江苏琼花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6-12-16)

第三篇:通信网络代维企业资质等级评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通信信息产业发展和通信网络所有人对通信网络代维的需要,规范通信网络代维服务市场秩序,保证通信网络代维服务质量和网络的安全畅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通信网络代维服务是指通信网络所有人委托相关企业对通信网络中的相关设备或系统进行的运行维护活动或管理服务,包括以维持通信网络性能和保障网络安全畅通为目的按照规定的周期和标准进行的维护管理活动,也包括为排除网络故障而进行的修复作业。 第三条 通信网络代维企业资质是承担通信网络代维的企业从事通信网络代维综合能力的体现,包括对代维企业的基本要求、绩效要求及企业的管理和认证要求等。 第四条 从事通信网络代维服务的企业,按照本办法取得通信网络代维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后,承接相应范围的通信网络代维服务项目。 第五条 通信网络的所有人,应优先选择持有相应通信网络代维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承担通信网络代维服务项目。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中国通信企业协会负责通信网络代维企业资质等级评定办法的发布和通信网络代维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批准颁发。 第七条 中国通信企业协会通信网络运维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运维专委会)负责资质等级评定的总体组织和管理工作,包括资质等级评定的总体规划、体系建设、起草发布实施文件和资质等级标准、人员资格评定、资质证书审核等工作。 第八条 运维专委会组建成立运维服务企业资质评定中心(以下简称评定中心),负责受理企业的资质等级申请、评定、证书和档案管理、获证企业监督审查、证书发放等具体工作。 第九条 信息产业部电信研究院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根据资质等级评定办法和标准负责对申请代维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进行审查和获证企业监督审查的具体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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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从事资质等级评定的相关工作人员应具有胜任本岗位工作的能力,坚持公正、公平、科学、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三章 资质等级

第十一条 通信网络代维企业资质等级分为正式和临时等级。正式等级包括甲、乙、丙三个等级;新设立的或条件不满足正式等级标准的代维企业可申请临时等级。 第十二条 每个通信网络代维专业/领域资质等级的具体要求在通信网络代维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中予以规定,通信网络代维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企业注册基本要求,包括企业的注册及注册资金、工作场所要求;

(二) 人力资源基本要求,包括企业负责通信网络代维服务的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的资格和经验及相关人员的资格和数量要求;

(三) 设备基本要求,包括企业投入到通信网络代维服务中的维护用仪器、仪表、设备、车辆、计算机等要求;

(四) 绩效要求,是对企业从事通信网络代维服务绩效的要求;

(五) 管理要求,是对通信网络代维企业管理体系的要求。

第十三条 通信网络代维企业资质等级采取逐级晋升的方式,即取得丙级资质的企业从事相应专业/领域通信网络代维服务两年以上达到乙级资质等级标准的,方可升入到乙级;取得乙级资质的企业从事相应专业/领域通信网络代维服务两年以上达到甲级资质等级标准的,方可升入到甲级;

获得临时等级证书的企业在满足相应资质等级标准后可直接申请甲级以下资质等级证书。

第四章

资质评定程序

第十四条 申请通信网络代维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应当向资质等级评定中心提交下列材料:

(一)通信网络代维企业资质等级申请表(见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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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有效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的组织章程、企业简介、从事通信网络代维服务的能力及绩效介绍;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通信网络代维服务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复印件,相关人员清单、资格获得情况及其他辅助人员状况说明;

(五)资质等级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维护用仪器、仪表、车辆、计算机等设备的清单;

(六)通信网络代维服务承诺及相关文件;

(七)能反映承担过的通信网络代维服务项目绩效的证明文件或材料;

(八)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已通过认证时);

(九)通信网络代维企业资质等级申请表要求的其他文件材料。

第十五条 评定中心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评,对于基本满足申报等级标准要求的建立企业档案,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企业档案提交认证机构,因技术问题无法确定是否满足标准要求而需由专家组确定的,可顺延5个工作日。

对于不满足申报等级标准的且可通过补充文件材料满足要求的,评定中心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通知企业补充文件材料;对于因缺少资源等无法通过补充文件材料满足标准要求的,评定中心应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企业不满足标准的内容,企业可通过补充资源或降级申请来达到标准要求,但须由企业提供新的证明材料或重新申报。

第十六条 认证机构在接到评定中心提交的企业档案后5个工作日内与申请企业联系,并组建审查组落实审查事宜。 第十七条 审查组至少由两人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熟悉申报代维专业/领域的专家和一名具备国家注册审核员及以上资格的审核员,组长一般由审核员担任。 第十八条 审查的内容包括企业满足资质等级标准的程度及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核查,并对企业的管理体系进行审核,审查分为审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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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准备、首次会议、现场审查、末次会议和报告结果等五个阶段。

审查准备是审查组对审查做出安排和准备,审查准备中发现企业申报材料中存在不满足资质等级标准要求的内容应提前告知申请企业,必要时应等申请企业将问题解决后再实施现场审查;审查计划事先应经申请企业确认。

首次会议是由审查组和申请企业管理人员召开的联席会,主要目的是确认审查的范围和计划。

现场审查是审查组对申请企业实施的符合性审查,审查过程中发现不能满足资质等级标准的问题应书面提出。 末次会议是审查组向申请企业报告审查结果的联席会议。

审查组应将审查的整体情况及申请企业满足资质等级标准的程度形成正式报告。

第十九条 审查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

合格:企业满足资质等级标准的要求,且审查中没有发现与申报材料不符合的情况;审查组在完成审查后向认证机构提交报告。

基本合格:企业基本满足资质等级标准的要求,审查中发现了一些问题,但这些问题不会对运维管理和满足顾客要求直接造成严重的影响;审查中发现企业情况与申报材料基本相符;企业在完成对问题的整改并经审查组验证有效后,审查组向认证机构提交报告。

不合格:企业不满足资质等级标准的要求,或审查中发现了较多问题,或所发现的问题属于已经直接影响运维质量或满足顾客要求的严重问题,或出现了较多的严重问题,或审查中发现与申报材料多处不符合的情况;审查组在完成审查后向认证机构提交报告。

第二十条

认证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审查报告的审批,经审批的审查报告汇同企业档案报送评定中心。 第二十一条 评定中心应在接到认证机构提交的企业档案及审查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组建专家组对企业档案进行全面评定,评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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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合格的报送运维专委会。

第二十二条 专家评定报告经运维专委会审核、中国通信企业协会批准后,向申请企业颁发通信网络代维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第二十三条 通信网络代维企业资质正式等级证书有效期为四年,临时等级证书有效期为两年。 第二十四条 评定中心通过指定媒体定期对外公告获得通信网络代维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对获得通信网络代维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实行监督审查制度,监督审查每两年进行一次。 第二十六条 监督审查的内容应包括资质等级标准的满足情况、升/降级符合性审查、代维服务绩效和顾客反馈情况、顾客投诉及处理等方面。 第二十七条 监督审查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种。

企业资质条件符合资质等级标准,其中企业相关持证人员不低于标准的90%,运维质量满足客户要求,没有发生直接责任的重大运维质量事故,监督审查结论为合格,可以继续保持通信网络代维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企业资质条件基本符合资质等级标准,其中企业相关持证人员不低于标准的80%,存在的问题未对运维质量和满足顾客要求造成直接的严重影响,监督审查结论为基本合格,企业可通过完成对问题的整改或申请降级满足资质等级标准的要求;

企业资质条件不符合资质等级标准,或企业相关持证人员未达到标准的80%,或存在的问题对运维质量和满足顾客要求造成直接的严重影响,或发生因直接责任导致重大运维质量事故的,监督审查结论为不合格,经经运维专委会审核、中国通信企业协会批准,应撤销企业通信网络代维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第二十八条 经评定批准的监督审查结论由评定中心通过指定媒体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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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获证企业要求升级时,应向评定中心提交通信网络代维企业资质等级变更申请表(可从专委会网站下载),并提交满足相应等级标准要求的文件材料。

评定中心把升级申请材料和原企业档案合并,提交专家组进行评定,评定通过后,经运维专委会审核,报中国通信企业协会批准,予以换证并指定媒体公告。

第三十条 获证企业因资质等级条件改变不能保持原等级应具备的能力或在监督审查中发现企业已不能满足该资质等级条件且无法改善时,由获证企业提交书面申请,评定中心根据情况上报运维专委会审批,对企业原有的资质等级降级,重新换发证书并通过指定媒体公告。 第三十一条 获证企业不能按时接受监督审查,或发生了足以导致不满足资质等级标准要求的变化,或监督审查结论为基本合格且企业不愿降级,经运维专委会审批暂停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使用,并通过指定媒体公告。 第三十二条 获证企业发生了重大运维质量事故而被通信网络所有人通报的,评定中心组织对获证企业进行非例行监督审查,对于企业在运维质量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经运维专委会审批暂停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使用,并通过指定媒体公告。 第三十三条 被暂停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应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措施予以解决,待问题得到妥善解决,必要时由认证机构进行评审和/或审查确认后,经运维专委会批准可恢复使用资质等级证书,并通过指定媒体公告。 第三十四条 获证企业被暂停使用资质等级证书后无法按规定要求达到恢复资质等级证书的条件,或发生了负有直接责任的运维质量事故且造成了严重后果和影响,经运维专委会审核,中国通信企业协会批准,撤销其资质等级证书,并通过指定媒体予以公告。 第三十五条 获证企业在两年内未承接资质等级证书所列专业/领域的代维服务的,或根据自身情况不愿继续保持资质等级证书的,可向评定中心提出注销资质等级证书,经运维专委会审批,将该证书注销并通过指定媒体公告。 第三十六条 当获证企业因分立、合并、工商注册等原因需要变更证书持证人、地址、法定代表人时,应在完成工商注册变更后30日内向评定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与原证书持有人具第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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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继承关系的证明文件,经运维专委会审批,予以换证并通过指定媒体公告。

获证企业代维服务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发生变更的,获证企业应在变更后30日内向评定中心提交报告,评定中心应及时更新企业档案。

第三十七条 被暂停使用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应在规定的暂停期间停止使用资质等级证书,直至评定中心通知恢复使用资质等级证书。 第三十八条 对撤销或注销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或企业因破产、倒闭、歇业等原因无法继续开展通信网络代维服务的,企业应将所持有的资质等级证书交回评定中心。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九条 企业在申请通信网络代维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或被监督审查时,采取弄虚作假、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虚报材料的,可根据情节轻重,不予核发资质等级证书或收回直至撤销资质等级证书。 第四十条

持证企业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使用资质证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出借或转让通信网络代维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持证企业违反本条规定的,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暂停或收回、直至撤销资质等级证书。 第四十一条 通信网络代维企业资质等级证书仅证明持证企业具备证书中所示专业/领域承接通信网络代维服务的等级及能力,获证企业不应通过误导的手段宣传或超范围承接业务,违反本条规定的,评定中心可责令其改正,并将违规行为记录在案,作为监督审查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二条 从事资质等级评定工作的相关人员在资质等级评定过程中,必须坚持公正、科学、客观的原则。在工作中严重失职、索贿、受贿或者是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除给予行政处分外,还应对其在通信网络代维资质等级审查中的执业资格做出暂停或撤销的处理。

第七章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通信企业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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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7年 11 月 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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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通信用户-关于申请通信企业资质和个人资...

关于申请通信企业资质和个人资格进行网上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根据部31号令的要求,信息产业部开发了网上申报系统,现将网上填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网站网址:http://202.106.120.64/scp,通信行业规划建设管理信息系统。

由于网站采取申请网站和审批网站完全物理隔离,两网每天只在下午6时进行数据倒换,所以企业在网站上传资料后,受理部门要在数据倒换后才能收到。

一、企业资质申报:

1、进入网站后,应在左上角注册栏进行注册,其步骤如下:

点击“注册用户”→ 点击企业名称表中“选择”→ 选择单位名称,如果没有找到您的工作单位,请点击 “这里”,在表中填写单位信息,填完后点击“提交”→返回注册栏,填写“用户名”,用户名推荐用英文,也可以中文→点击“检验”,检验用户名是否已被注册,若已被注册,需重起名后再检验→ 填完后点击“提交”。(密码必须记好,忘记后需重新注册)

电子邮件收到确认函后(一般需2天时间),企业可用所注册的“用户名”上传申报资料。

2、下载客户端软件,步骤如下:

点击“下载中心”→点击“资质申请客户端(适用于企业)”,下载后进行安装。安装完成后,在电脑桌面会出现“企业资质申请”的图标。

3、点击桌面“企业资质申请”图标→ 进入后,点击“资质申请”栏,选择要申请的资质名称,即可在表中填写相关内容,填好后,点击左上角的“上传”,上传成功后,即完成网上申报。

具体操作可点击“帮助”,浏览有关事项。

二、个人资格申报(不再需要书面申请材料)

1、进入网站下载“个人资格申请客户端”软件,安装运行。

2、点击“资格申请”栏,选择申请事项,按照要求填写“申请表”,附件经电脑扫描或数码相机处理后粘贴在附件栏。

3、填写完毕后,点击“保存”,将该软件产生的申报文件保存,然后用E-mail等发送给本单位专职人员,统一负责汇总。

4、由单位汇总人员通过“资质申请客户端(企业版)”点击“汇总个人申请”统一汇总,点击“审批”填写单位意见后,再进行上传,上传操作流程参考上传企业资质申报信息流程。

5、上传完成后,将个人照片按照单位申报汇总表所生成的序号顺序(按行)简单贴在A4纸上,照片背面及照片下方写上人员姓名和序号。并将汇总表(注明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加盖单位公章及照片送广东省管理局建设管理处。深圳地区的送深圳市通信管理局建设管理处.

注:

1、遇到技术性问题请通过http://202.106.120.64/scp,通信行业规划建设管理信息系统网站提供的技术支持电话进行咨询。

2、申报的具体事项请阅《关于通信建设企业个人资质资格申报有关问题的补充说明》。

3、请浏览网站“帮助”栏里内容获得帮助。

联系人:何丽梅8769232987628313

地址:广州市执信南路3号603邮编:510080

深圳市商报路奥林匹克大厦18楼 邮编:518034

联系人:韩明联系电话:0755-83521788

第五篇: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通信建设市场秩序,适应我国通信信息网络建设的需要,保证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工程的质量,制定本办 法。

本办法所称通信信息网络包括通信网和计算机网。

第二条 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是指从事通信信息网络建设工程总体方案策划、设计、设备配置与选型、软件开发、工程实 施、工程后期的运行保障等活动的实施过程。

第三条 信息产业部负责全国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证和监督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行 政区内的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证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从事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业务的企业,必须按照本办法取得《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方可进行通 信信息同络系统筹自建设活动。

第五条 通信信制经系将建设单位,应选持其有《通信 信息网络系统集成资质证书》的企业承建通信信息网络系统工程。

第六条 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分为甲、乙、丙三 个级别,新申请资质的企业为临时等级,临时等级分为临时甲级、临时乙级和临时丙级。

第七条 《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资质证书》由信息产业部统一印制,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章 资质申请和审批

第八条 信息产业部具体负责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甲级企业的认证审批、发证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内甲级资质的初审和乙级、丙级资质的认证审批、发证工作。

第九条 申请《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必须是专门从事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业务的企业,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符合国家规定,依照法定程序批准设立的企业; (二)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实体; (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先进的通信信息网络系统开发必 需的计算机、仪器、仪表等设备; (四)符合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评定标准。 第十条 新设立的企业,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到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

管理局办理《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申请手续。

第十一条 凡属中央管理的企业申请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的,将申报材料报信息产业部综合规划司。信息产业部 综合规划司组织专家对企业的申请材料审查,对企业人员素质、专 业技能、管理水平、资金情况、承担过的工程业绩等进行综合评 定,必要时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请企业承担过的通信信息网络系统 集成项目进行实地考核,对符合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 标准的,颁发《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

第十二条 非中央管理企业申请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资质 的,将申请材料报所在地通信管理局,由通信管理局组织对申请 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请企业承担过的通信信 息网络系统集成项目进行实地考核。

申请甲级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的,由通信管理局 提出初审意见,报信息产业部综合规划司审批;申请乙级和丙级 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资质的,由通信管理局审批,并将取得 《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报信息产业部综合 规划司备案。

第十三条 申请《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的 企业,应当向信息产业部或通信管理局提交下列资料: (一)《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申请表》(见附件一) 一式3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企业章程;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技术、财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 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第十四条申请资质的审批期限,审批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批,其中由通信管理局负责初审的,通信管理局 应当从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初审,并报到信息产业 部,信息产业部在收到初审材料30日内完成审批。

第十五条 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在取得临时等级两年 后,根据承担业务实绩,向审批部门申请核定正式等级。

申请定级时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一)《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申请书》; (二)《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临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企业章程;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技术、财务负责人的任取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 (五)能反映承担过的工程业绩的证明材料; (六)其他有关文件。

第十六条 企业在定级两年后方可提出升级申请,升级程序按定级程序办理。 临时等级、正式定级、升级均按本办法规定的等级标准进行评定,其中临时等级不考核承担工程业绩。

第三章 资质分级标准及业务范围

第十七条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资质按专业分类划分为: 通信业务网络系统集成、电信支撑网络系统集成、电信基础网络 系统集成等。

第十八条 甲级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一)主要领导资历:企业负责人应有5年以上从事通信建设 或管理的经历,并具有高级职称;企业技术负责人应有从事通信 信息网络系统集成工作经验4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企业 负责人和企业技术负责人必须是本企业在职人员,不得由离退休人员担任。

(二)技术人员要求:企业具有专职从事系统集成工作的人员。 具有初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110人,其 中具有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经验的高级工程师或硕士毕业3年 以上的人员不少于20人,具有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经验的工程 师或本科毕业3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40人,具有通信信息网络系 统集成经验的初级职称人员或技术员不少于50人,具有通信工程 的项目经理证书人员不少于15人,具有通信工程概预算资格人员 20人以上。 企业聘用的离退休人员(年龄不得超过65岁)不得超过总人 数的1/3。

(三)注册资金: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1500万元。

(四)业绩和能力:企业近3年内完成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 工程项目1亿元以上,并独立承担过至少2项4000万元以上或4 项2000万元以上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项目,所完成的项目的服 务内容应包括从总体方案策划、设计、设备配置与选型、软件开 发、工程实施及工程后期的运行保障等活动的至少5项内容以上。

(五)技术装备:具备相应的承担相应专业的计算机、设备、 仪器仪表及质量检测手段。

第十九条 乙级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一)主要领导资历:企业负责人应有3年以上从事通信建设 或管理的经历,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企业技术负责人应有从事信 息网络系统集成工作经验2年以上,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企 业负责人和企业技术负责人必须是本企业在职人员,不得由离退休人员担任。

(二)技术人员要求:企业具有初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80人,其中具有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经验的 高级工程师或硕士毕业3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具有通信信 息网络系统集成经验的工程师或本科毕业3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 30人,具有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经验的初级职称人员或技术员 不少于40人,具有通信工程的项目经理证书人员不少于10人,具 有通信工程概预算资格人员15人以上。 企业聘用的离退休人员(年龄不得超过65岁)不得超过总人数的1/3。 (三)注册资金: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800万元。

(四)业绩和能力:企业近3年内完成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工程项目8000万元以上,并承担过3项1500万元以上或4项 1000万元以上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项目,所完成的项目的服务 内容应包括从总体方案策划、设计、设备配置与选型、软件开发、 工程实施、服务及工程后期的运行保障等活动的至少5项内容。

(五)技术装备:具备承担相应专业的计算机、设备、仪器仪 表及质量检测手段。

第二十条 丙级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一)主要领导资历:企业负责人应有2年以上从事通信建设 或管理的经历,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企业技术负责人应有从事通 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工作经验2年以上,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 称;企业负责人和企业技术负责人必须是本企业在职人员,不得 由离退休人员担任。

(二)技术人员要求:企业具有初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 济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经验的 高级工程师或硕士毕业3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5人,具有通信信 息网络系统集成经验的工程师或本科毕业3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 15人,具有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经验的初级职称人员或技术员 不少于20人,具有通信工程的项目经理证书人员不少于5人,具 有通信工程概预算资格人员10人以上。

企业聘用的离退休人员(年龄不得超过65岁)不得超过总人 数的l/3。 (三)注册资金: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

(四)业绩和能力:企业近3年内完成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工程项目4000万元以上,并承担过3项800万元以上或4项500 万元以上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项目,所完成的项目的服务内容 应包括从总体方案策划、设计、设备配置与选型、软件开发、工 程实施、服务及工程后期的运行保障等活动的至少5项内容。

(五)技术装备:具备承担相应专业的计算机、设备、仪器仪 表及质量检测手段。

第二十一条业务范围(具体承担工程业务范围在证书副本中明确〉: 甲级(临时甲级〉可在全国范围内承担经批准设置专业的各种规模的各类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业务。 乙级(临时乙级)在全国范围内承担经批准设置专业的下列 规模业务: (一)通信业务网络系统集成专业:承担2000万元以下工程项目; (二)电信支撑网络系统集成专业:承担2000万元以下工程项目; (三)电信基础网络系统集成专业:承担1000万元以下工程项目。 丙级(临时丙级〉在全国范围内承担经批准设置专业的下列规模业务: (一)通信业务网络系统集成专业:承担1000万元以下工程项目; (二)电信支撑网络系统集成专业:承担1000万元以下工程项目; (三)电信基础网络系统集成专业:承担500万元以下工程项目。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资质实行年检制度,每年进行一次。

中央管理企业的年检工作由信息产业部负责;非中央管理企业的年检工作按下列规定进行: 甲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初审,报信息产业部终审; 乙级和丙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审查批 准,报信息产业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年检工作程序如下:

(一)持证单位每年5月底以前向信息产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提交《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年检表》、《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副本),《企业法人营业 执照》副本及其他有关资料。

(二)信息产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收到企业 年检资料后30天内做出结论,并在证书(副本)的年检记录栏内 加盖年检专用章。

第二十四条 年检内容包括:企业资质情况、所承担工程项 目完成情况、工程质量、安全、市场行为情况等。

第二十五条 企业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

企业资质条件完全符合评定标准,且承担过2项以上所核定 专业的工程项目,且质量合格,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年 检结论为“合格"。

企业注册资金或工程技术人员不低于标准的70%,并且未发 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年检结论为“不合格:

(一)企业注册资金或通信工程技术人员未达到标准的70%; (二)上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本仍未达到标准的; (三)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四)两年内未承担过所核定专业业务的。

第二十六条 年检不合格或未按时参加年检的企业,其证书自行失效,由发证机关收回证书。

第二十七条 持证企业发生分立、合并时,应在30日内到原发证部门办理重新核定资质手续。

第二十八条 持证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注册资金、法人、技术负责人等,应在每年年检时说明情况,由原发证机关审核后,在 证书副本变更栏内注明,变更名称的由原发证机关换发新的证书 正本。

第二十九条企业因破产、倒闭、撤消、歇业的,应当将证 书交回原发证机关,由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第三十条 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资质实行公示制度。 信息产业部于每年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资质企业的年检工作结束后,在媒体上公示所有年检合格企业及新审批企业名单。

第三十一条 企业在申请《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或年检时,采取弄虚作假、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虚报资料的, 信息产业部或通信管理局应根据情节轻重,不予核发资质证书或 收回资质证书。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出借或转让 《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持证企业违反本条规定 的,信息产业部或通信管理局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收回 资质证书。

第三十三条 持证企业必须在批准的资质等级规定的业务范 围内执业,不得越级或超范围承接业务,违反本条规定的,由信 息产业部或通信管理局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收回资质证 书3至6个月,并将违规行为记录在案,作为年检的重要依据;对再次越级或超范围承接业务的,应收回资质证书。 第三十四条持证企业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接业 务。对违反本条规定的,由信息产业部或通信管理局责令改正,视 情节轻重,收回资质证书3至6个月,并将违规行为记录在案,作 为年检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五条 未取得《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 书》的企业或单位从事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建设活动的,由违 规行为发生地通信管理局责令停止建设活动,并在媒体上公示。

第三十六条 从事资质认证工作的部门和人员在资质认证过 程中,必须坚持公正、科学的原则。在工作中严重失职、索贿、受 贿或者是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信息产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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