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限购政策范文

2022-06-07

第一篇:苏州限购政策范文

2016最新苏州住房限购政策解读

一、限贷:

1、以居民家庭为单位第一套的首付20%

2、有一套住房(无贷款)、一套住房(有贷款已还清)首付30%

3、有一套住房,有贷款首付50%

4、二套以上不予贷款

二、限购:

1、非苏州人士购买可购买一套

2、非苏州人士购买二套需提交二年以上个人所得税或者一年以上社保证明(补缴不算)

3、非苏州人士不可购买第三套

苏州出台《实施意见》的背景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保持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按照调整预期、双侧调控、规范市场、健康发展的思路,通过对土地供应、土地竞价、预售管理、价格管理、购房信贷、公积金贷款等15个方面采取系统性稳控措施,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苏州市区房地产市场管理的实施意见》并正式对外公布实施。

出台本实施意见,是坚决贯彻中央大政方针,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需要;是苏州实现转型升级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需要;是增进民生福祉的需要;是防范经济运行风险的需要,体现了苏州市政府切实承担起房地产市场调控主体责任的信心和决心。

以下是《实施意见》全文

关于进一步加强苏州市区房地产市场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落实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精神,保持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分类调控”房地产市场的要求,针对当前我市房地产市场出现的新形势、新特点,实现“稳房价、控地价、保自住、扶租赁、去库存”的目标任务,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大土地市场供应。根据近年来市区房地产市场状况,今后三年市区住宅用地供应计划每年确定为400公顷左右,对住宅用地供应计划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市场供需状况作适时调整。合理确定住宅用地供应结构,加大普通住宅用地供应(不低于70%),控制非住宅用地供应;把握供地节奏,适度控制供地批次,增加单批次土地供应量;强化供后管理,及时通报开发进展情况,严格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督促开发商及时开发建设,严肃查处违约行为。

二、调整土地供应条件。提高住宅用地竞买保证金和土地出让金首付款比例,竞买保证金由现行的20%提高到30%或以上,首付款由现行的50%提高到60%或以上;同时,缩短土地出让金付款期限,全额土地出让金支付期限调整为3个月内。

三、引导土地出让理性竞价。根据出让地块情况对部分地块设定土地出让市场指导价。土地出让成交价超过市场指导价的所有项目,土地竞得人全额缴纳出让金期限缩短为2个月,逾期支付的,取消竞得资格或解除土地出让合同并没收保证金。同时,提高项目预售条件:土地出让成交价超过市场指导价(不含市场指导价)的,工程结构封顶后方可申请预售许可;土地出让成交价超过市场指导价10%(不含10%)的,工程竣工验收后方可申请预售许可。

土地竞价超过土地出让市场指导价25%(不含25%)的,中止网上竞价,转为“一次报价出让方式”进行竞价。在一次报价出让环节,按最接近所有报价平均价的原则确定竞得人。“一次报价出让方式”具体规则另行制订,与土地出让公告同步发布。

四、完善商品房预售管理。加强商品住宅项目(低密度住宅、政策性住房和非居住商品房除外)预售许可管理,市区30000平方米以上商品住宅项目分期开发的,每期申请预售面积不宜低于30000平方米(尾盘除外),30000平方米以下商品住宅项目宜一次性办理商品住宅预售许可。项目取得预售许可证后,预售房源应在10日内一次性全部对外公开市场销售。

五、强化商品房价格管理。加强商品住宅价格监管,市区新批准商品住宅项目预售许可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科学合理确定申报价格,经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严格按照明码标价格式要求,全部进入商品房预售许可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商品房预售系统。在对外销售时,同批次房源应当一次全部公示销售价格,实际销售价格不得高于申报价格,申报价格3个月内不宜调高,6个月内调高幅度不宜超过6%,12个月内不宜超过12%,同一批次房屋间价格不得调剂使用。同一批次不同类型房屋价格可以区别定价。下一批次备案预售价格不宜高于上一批次同类型房屋成交均价的6%。

六、完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按照江苏省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决议,进一步完善市区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一)居民家庭首次购买普通住房(从未购置过住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保持20%不变。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的最低首付比例保持30%不变:

1.有购房贷款记录、但申请贷款购房时实际没有住房的居民家庭;

2.已有1套住房、但没有购房贷款记录的居民家庭;

3.仅有1套住房、虽有住房贷款但贷款已结清的居民家庭。

(三)居民家庭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苏州市区(不含吴江区)由40%调整为50%。

(四)居民家庭已有2套及以上住房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继续停止发放“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

七、调整非户籍居民购房政策。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申请购买第2套住房时,应提供自购房之日起前2年内在苏州市区累计缴纳1年及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开发企业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应认真审核购房人资格,购房人违反限购规定或购买超过2套住房的,登记部门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开发企业或购房人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苏州市引进的各类外来人才,凭有关证明文件参照执行户籍居民购房政策。

八、加强金融监管力度。各商业银行要加强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对首付款来源、借款人家庭已有住房数量、借款人信用资质和购房合同真实性等情况加强实质性审核,严格房地产企业、中介机构的业务准入,审慎开展业务合作。对存在违法违规的房地产企业、中介机构,各银行机构应采取停止新发放开发项目贷款、中止叙做相关中介撮合的二手房贷款业务。金融监管部门加大对银行机构个人住房信贷政策落实情况的督查力度,把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列入重点检查范围,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九、调整公积金贷款政策。新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调整个人可贷公积金额度计算方式,统一按公积金账户余额倍数计算;对第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从不低于住房总价的20%调整为不低于住房总价的30%,贷款利率从执行首套房贷款利率调整为按首套房贷款利率上浮10%执行。

十、加快推进商业办公用房去库存。加快引导推进苏州市商业办公用房去库存工作。根据苏州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库存三年行动计划的要求,要全面调查,摸清底数,按照合法依规、技术可行、功能合理、均衡布局、市场稳定、试点示范的原则,分类施策,通过税收、信贷手段,促进市场销售;对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可以通过调整开发用途转为住宅、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养老地产、旅游地产等的项目,要按照程序申报并积极推进。具体试行办法另行制定。

一、加大住房保障力度。通过加大棚户区改造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解决城市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需求,改善居住条件。通过完善公共租赁住房供应体系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的租房需求。通过提高租赁补贴,引导居民由买房需求向租房需求转变。

十二、培育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对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房租赁企业、机构和个人,要严格执行国家住房租赁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和机构规模化经营住房租赁,对年出租达到1000(含1000)套以上不同档次规模化经营的租赁企业,属地政府应分别给予适当的补贴。商业办公用房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改建为住房租赁。

十三、加快规划建设人才公寓。各地应全面清理已建和在建定销安置房源,将满足征收安置需要后的剩余房源,一部分用于人才公寓建设;各地要根据本区域人才市场情况,加快集中规划建设一批人才公寓,向符合条件的人才出租;同时,通过制定相关配套政策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建设。各地也可对符合条件的人才发放货币补贴,鼓励在租赁市场租房居住。具体办法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制定。

十四、加强房地产市场风险管控。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和监管,重点查处捂盘惜售、炒作房价、虚假广告、诱骗消费者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严禁房地产开发企业、房产中介机构从事首付贷、过桥贷及自我融资、自我担保、设立资金池等场外配资金融业务。加强行政监管与行业自律联动,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完善健全市场信用评价和失信惩戒机制,对非理性竞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及时向金融机构进行风险提示;对违法情节严重的,要取消其参与苏州土地市场拍卖资格。

十五、加强房地产市场舆论引导。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房地产市场相关信息公开,及时解答市民关心的政策问题;新闻媒体要加强宣传引导,深入报道和解读有关政策措施,引导居民理性消费,防止虚假信息或不负责任的猜测、评论误导消费预期;对个别捏造信息、虚假报道、造谣滋事的新闻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责任,共同维护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良好局面。

本意见自2016年8月12日起实施,有关政策与本意见不符的以本意见为准。政策执行时间,购买新建商品房、二手房以及申请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统一以网签合同时间为准。

为促进全市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各市、吴江区根据本意见精神,在一个月内结合各地实际制定本地区政策意见报市政府备案后执行。 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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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天津限购令及解读限购政策

天津”限购令“规定: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下同)、能够提供在本市累计1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在本市累计1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要暂停向其售房。违反规定购房的,不予办理房地产登记。

天津国土局解读限购政策28问 3月1日开始执行 日前,市政府印发了《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分别提出了住房价格控制、保障房建设、税收、信贷、土地供应、限购政策、市场监管等调控措施。为切实做好《意见》组织实施,市国土房管局针对本市房产限购有关政策进行解读。具体内容如下:

一、限购政策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对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已拥有1套住房的还可以购买1套;已拥有2套住房的不可以再购买住房了。

对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没有住房且在办理房地产权属转移登记时能够提供累计1年以上(含1年,下同)在本市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可在本市范围内购买1套住房。在本市已经拥有1套住房的,以及在办理房地产权属转移登记时不能提供累计1年以上在本市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就不可以在本市购买住房了。

二、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包括的范围?

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包括:一是全部家庭成员为本市户籍居民的家庭;二是家庭成员之一为本市户籍居民的家庭;三是驻津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的家庭。

三、居民家庭的成员范围特指哪些?

居民家庭的成员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子女满18周岁及以上的,可单独视为另一个居民家庭单位。

如:刘某夫妻户口簿中除包括他们夫妻二人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外,同时还有他的母亲和妹妹。那么刘某买房子的时候,对他的家庭成员认定只是指他本人、妻子及其未满18周岁的孩子,他的母亲和妹妹都不计入同一购房居民家庭成员范围。

四、限购政策施行时间?

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五、限购区域范围?

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

六、限购住房包括哪几类?

新建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七、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时,应向开发企业、中介代理机构提交哪些材料?

居民家庭成员身份证件、户口簿、婚姻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拟购房人签字的《购房家庭情况申报表》。

家庭成员有驻津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的,则提供军(警)身份证件代替身份证;未成年子女无身份证的可用户口簿替代。

八、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时,应向开发企业、中介代理机构提交哪些材料?

居民家庭成员身份证件、户口簿、婚姻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拟购房人签字的《购房家庭情况申报表》。

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还应提交家庭成员之一在本市缴纳累计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不能提交的应出具《缴纳证明承诺书》。

九、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时不能马上提交在本市缴纳累计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还能购房吗?

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签订新建商品住房买卖合同时,不能马上提交在本市缴纳累计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可先出具《缴纳证明承诺书》。但是在办理房地产权转移登记时则必须提交在本市缴纳累计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否则不能办理房地产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十、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是否需要同时提供在本市缴纳累计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和社会保险证明两种证明?

不需要,只要两种证明之一即可。

十一、《关于本市及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津购买住房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在本市缴纳累计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社会保险证明”所指的“累计1年”是否中间可以间断?

只要所得税完税证明或社会保险证明各月加总共12个月即可,中间可以间断。例:2008年5月、7月、9月、11月、2009年1月、4月、6月、7月、8月、9日、10月、11月。十

二、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买二手住房时应提交哪些材料?

购买二手住房时,应当向房地产交易大厅二手住房网签窗口提交居民家庭成员身份证件、户口簿、婚姻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拟购房人签字的《购房家庭情况申报表》。十

三、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购买二手住房时,应提交哪些材料?

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买二手住房时,应当向房地产交易大厅二手住房网签窗口提交居民家庭成员身份证件、户口簿、婚姻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拟购房人签字的《购房家庭情况申报表》。同时还应提交家庭成员之一在本市缴纳累计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十四、两人以上且不属于同一居民家庭共同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的,应注意些什么?

如果不是同一居民家庭的两人(或两个人以上)共同购买同一套新建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的,应注意要分别以自己的家庭为单位,填写《购房家庭情况申报表》。

十五、不是同一居民家庭成员的共有单套房屋是否计入居民家庭拥有住房套数?不是同一居民家庭成员共有的单套房屋不计入居民家庭拥有住房套数。但是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之间的共有产权房屋要记入居民家庭拥有住房套数。例如:李某夫妇和他的未成年子女三人名下共同拥有1处住房,该房产应当计入李某全家的住房套数。而李某夫妻双方和未成年子女与其他任何人共同共有的住房则不计入该家庭住房套数。十

六、购房人在何种情况下应当出具婚姻状况证明文件?

凡购房人的户口簿记载为已婚,但不能提供婚姻状况证明文件的,夫妻双方应出具书面的《婚姻状况承诺书》。

十七、购房人在填写《购房家庭情况申报表》时,应注意什么?

购房人应如实填写《购房家庭情况申报表》,并应注意确保身份证件号和姓名等信息填写准确无误,同时每一个家庭成员均应提交出相应的户籍证明,以保证对家庭拥有住房情况查询时,查询结果正确。

十八、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在对购房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复核及对居民家庭成员拥有住房情况进行查询时应注意什么?

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应对购房人提交的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等材料与《购房家庭情况申报表》进行认真复核,保证购房人各项信息填写准确。同时,销售人员在通过商品房销售管理系统对居民家庭成员新建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签约、二手住房房产买卖协议签约和房屋所有权登记等情况进行查询时,应保证录入信息准确。

十九、公产住房是否算居民家庭拥有住房套数?

居民家庭所承租的公产住房不计入居民家庭拥有住房套数。

十、如果购房人申报内容虚假不实会承担什么后果?

如果购房人申报信息内容虚假不实的,产权登记机构不予办理合同备案(预告登记)及房地产权属转移登记,购房人已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卖房人的定金或购房款造成损失的,购房人只能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了。

二十一、3月1日以后再签订新建商品房购房合同、打印二手住房买卖协议,但还没有办理合同备案或过户手续的,是否算为居民家庭拥有住房套数?

3月1日后,只要签订新建商品住房买卖合同、打印二手住房买卖协议,无论是否办理合同备案、过户手续,都算为居民家庭拥有的住房套数。

二十二、二手住房买卖时,卖方应注意什么问题?

作为房屋的卖方,要特别注意问清楚买房人及其居民家庭成员是本市还是外省市户籍,另外要问清楚买房人及居民家庭成员在天津的住房拥有情况,包括有没有打印新建商品住房买卖合同、二手住房房产买卖协议、名下有没有所有权的住房,以免因为购房人不具备购买资格耽误了自己的卖房计划。

二十三、在《关于本市及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津购买住房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实施前,已通过房地产管理部门网络系统打印新建商品住房买卖合同、房产买卖协议的住房,还能否办理相关备案、登记手续?

限购政策3月1日执行,3月1日前已通过房地产管理部门网络系统打印商品房买卖合同、房产买卖协议的住房,可按原规定继续办理相关手续。

二十四、《购房家庭情况申报表》、《婚姻状况承诺书》、《缴纳证明承诺书》的范本可以去哪下载?

可在天津市房地产综合信息网站上下载范本。网址:.cn

二十五、如果购房人在进行是否符合购房条件查询时,对查询结果有异议的应怎么办?

申请查询人及其申报的家庭成员对在天津拥有住房情况信息如有异议,应立即到有异议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登记机构进行查询。查询中会包括购房人及其家庭成员房产的几种情况:一是名下房屋所有权的信息;二是已打印了新建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的信息;三是已打印了二手住房房产买卖协议的信息。

二十六、因拆迁安置需购买住房如何办理手续?

办法实施后,因拆迁安置需要签订新建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含《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买卖合同》,下同)、二手房房产买卖协议、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的,凭拆迁安置协议办理相关手续。取得所有权后的住房计入居民家庭住房套数。

二十七、司法裁定的住房如何办理手续?

办法实施后,因司法裁定后需要签订新建商品住房买卖合同、二手房房产买卖协议、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的,凭司法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办理相关手续。取得所有权后的住房计入居民家庭住房套数。

二十八、继承、遗赠的住房如何办理手续?

办法实施后,因继承、遗赠需要签定新建商品住房买卖合同、二手房房产买卖协议、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的,凭公证后的继承、遗赠文书办理相关手续。取得所有权后的住房计入居民家庭住房套数。

第三篇:珠限购政策

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

珠府办函〔2017〕79号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的定位,保持和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大住宅用地供应力度,完善土地出让机制

进一步推进土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工作,优化住宅用地出让节奏和规模,平衡全市各区住宅用地出让计划,防止区域分化进一步拉大。加大共有产权房、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平衡市场供给。进一步完善全市各区域“招拍挂”出让住宅用地的土地溢价率和人才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面积配建标准的设定工作,强化土地出让工作的监管。

二、优化土地出让模式,加强土地购置资金监管

研究试行“限地价、限房价”等新型土地出让方式,稳定市场合理预期,促进土地市场理性稳定。

强化对土地购置资金的监管,提高竞买土地保证金的比例,企业和个人竞买土地保证金不得低于出让底价的60%;企业和个人参与商品住房用地“招拍挂”前,承诺土地购置资金来源不属于开发贷款、资本市场融资、资管计划配资等,违反承诺的取消中标资格并没收竞地保证金。

金融监管机构严查企业和个人购买商品住房用地资金的来源,税务部门严查偷税漏税行为,对存在违法违规的企业和个人以及金融机构,依法依规严厉处罚。

三、强化“限购、限售、价格备案”政策 (一)加强住房限购、限售政策。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加强本市范围内的住房(含新建商品住宅和二手住房)限购、限售政策。 规定如下:

1.全市范围内的所有户型住房,全部纳入限购范围。

2.无法提供购房之日前在本市连续缴纳5年及以上个人所得税证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暂停在全市范围内向其销售住房。 3.通过赠与方式转让住房后,须满3年之后方可以再次购买住房;接受赠与的,必须符合本市的现行限购政策。

4.居民家庭和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法人单位新购买(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购买,下同)的住房,须在取得不动产权证满3年之后才能上市交易(转让)。 5.下列需购房的非本市户籍的高层次人才,按非户籍居民家庭标准执行购房政策,但不需要提供纳税和社会保险证明:

(1)新引进院士,国家“千人计划”,广东省领军人才等; (2)博士后研究人员; (3)取得《珠海市青年优秀人才证书》的青年优秀人才; (4)我市重点产业发展急需的专业技术人才和高级经营管理人才。 以上高层次人才由市人社部门认定并出具相关证明。 (二)加强商品房交易价格管理。

新建商品住房价格备案时,要严格按照调控政策规定的程序,对项目前期价、周边价和区域价逐级进行比选,不得超越比对级次、比选高价进行价格备案。

四、加强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经广东省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研究通过,对我市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作以下调整:

(一)居民家庭名下在本市无住房且无住房贷款记录的,继续执行购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的政策。

(二)居民家庭名下在本市无住房但有已结清的住房贷款记录,或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贷款已结清的,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购买非普通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 (三)居民家庭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购买非普通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70%。

(四)对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居民家庭,继续暂停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五、发挥联席会议联动作用,建立长效机制

进一步加强市房地产市场调控联席会议的工作力度,完善管理机构,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长效机制,进一步推进房地产市场的监测、分析工作,及时完善相关监管措施。

六、加大房地产市场的监管力度

市房地产市场调控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市场监管,加强税务稽查、工商经营检查、金融检查。产权登记、税务、人社等部门要严格审查购房居民的购房资格,严厉查处规避限购政策、偷税漏税、虚假广告、扰乱金融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整顿房地产中介市场,并积极指导各企业进行行业自律、诚信经营,维护市场的正常秩序。

开发企业、中介机构违反规定依法受到处理的处罚信息纳入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

七、做好舆论宣传工作

充分发挥舆论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的作用,加强对“房子住而不炒”的属性以及房地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倡导住房理性经营和消费观念,禁止各类机构及个人利用公共平台散布虚假消息及制造、传播谣言,稳定市场预期。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8日 珠海各区最新的价格表

老香洲12月二手房均价 24088 元/m²; 新香洲12月二手房均价 25678 元/m²; 吉大12月二手房均价 25968 元/m²; 拱北12月二手房均价 21088 元/m²; 前山12月二手房均价 21418 元/m²; 湾仔12月二手房均价 32000 元/m²; 横琴12月二手房均价 42086 元/m²; 唐家湾12月二手房均价 24460 元/m²; 金湾12月二手房均价 11466 元/m²; 斗门12月二手房均价 9967 元/m²。

业内对热门板块指出:珠海主要有三大热点片区,珠海北边是唐家湾,该片区近年来拍出了很多高价地块,预计这些新项目将陆续面市。而由金湾和斗门组成的珠海西区,作为楼市成交的主战场,去年成交量占全市的百分之七十,也是政府这两年来重点发展的区域。珠海第三个片区,则是以前被业界称为“保十琴”的区域。“业内有一个说法,湾区看珠海,珠海看横琴,横琴看横琴湾。地图上可以看到,横琴湾的位置得天独厚,目前还处于发展初期阶段,呈现给大家的就是一片工地,这也说明它后期的升值空间很大。”

【唐家湾板块】

得益于最新的《高新区建设唐家湾滨海科教新城实施方案》城市发展的大势,珠海唐家湾也加快了脚步,正在按“八大片区”的规划思路加足马力开发建设,发展势头极为引人关注。

该区域除了拥有丰厚的历史文化资源、先进的科教资源和良好的生态资源,更是发展“大学园区高新区信息产业片区”的龙头地区。在珠海市区土地稀缺的背景之下,唐家湾在填海再造的形势下保留了大量的土地储备,已开发用地比例仅占规划范围的20%,潜力巨大。目前,引来以九州绿城·翠湖香山,万科红树东岸、格力海岸、保利西海岸、泰盈玖悦湾等配套项目为代表的高端房地产项目聚集。

该板块,最近兴业快线(北段)项目已经正式动工,建成通车后,届时将实现珠海主城区南北快速化出行、对接深中通道和港珠澳大桥,区域价值不断攀升,吸引越来越多的业主和开发商的眼光。

【“保十琴”板块】

为了抢抓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和港珠澳大桥开通的历史机遇,珠海市委作出了推进城市发展重点南进西拓,向南对接港澳促进横琴、珠海保税区、洪湾片区一体化发展战略。而在17年12月26日,横琴新区、保税区、洪湾片区一体化区域重点项目动工、签约、揭牌仪式,标志着横琴新区、保税区、洪湾片区一体化落下实锤。同时,共有9个大型项目启动,10家银行机构达成共计2600亿元综合授信合作,6个战略合作伙伴签约,3个道路项目委托建设签约,以及15个社会投资项目签约,“保十琴”新城市名片雏形初显。

“保十琴”现已成为众多品牌房企争相进驻的重点区域,除了奥园,还有泰禾、富力、龙光、华发等品牌开发大鳄也纷纷落子这里。区域内已有14个总货值超千亿的房地产待开发项目。

业内人士分析指出,“在粤港澳大湾区的背景下,横琴为龙头加上保税区、十字门中央商务区、南湾、洪湾等形成的全新区域正在崛起中,各区域通过优势互补,发展前景大。保税区与横琴仅一江之隔,同时享有特殊的政策,区域内楼盘未来的升值空间是值得期待的。

目前,片区内几个新楼盘时代保利中环广场、奥园观山海、朗廷、百家达国际广场已亮相市场,该区域已然成为目前投资客关注的焦点。

【珠海西区板块】

由金湾和斗门组成的珠海西区,作为楼市成交的主战场,去年成交量占全市的百分之七十,是政府这两年来重点发展的区域。

在珠海“工业西进、城市西拓”的战略规划下,西区是政府大力发展的区域,平沙新城及航空新城在大战略规划下,正承接空前的发展红利,带动了区位价值的提升,也是近年政府重点推进的板块。以及平沙新城及航空新城区域多个基建项目已投产建设,17年区域总投资额50亿以上的重大项目5个,从政府对区域投入力度看,新城建设是有实质性推进。不难看出西区成为热门板块有其原因。

珠海地产职业经理人主席唐铁军早前表示,未来珠海楼市热点和居住中心将是在金湾,金湾有大量的土地储备,而且金湾再往海边走,一直到三灶,也是有大量的土地储备。随着金湾与横琴连接的香海大桥开通,金湾跟未来CBD连片发展,所以这个地方足够支撑珠海未来的城市之心。

第四篇:佛山住房限购政策

关于加强销售资料审核严格执行我市住房限购政策的通知

信息来源: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发布时间:2011-10-25 11:18:00

佛建管〔2011〕105号

各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利)局:

为进一步落实市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房地产调控政策进一步促进佛山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佛府办[2011]28号)精神,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巩固和扩大调控成果,合理引导住房消费,现就加强销售资料审核、严格执行住房限购政策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商品住房销售方案的审核

各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利)局要进一步加强商品住房销售方案审核,指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参照本区域同质楼盘实际成交价格对拟售商品住房进行合理定价。对于定价过高的,可以采取约谈、劝诫等方式加强指导和审核,也可以联合价格主管等部门进行会审。对于商品住房销售方案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销售方案审核。

二、加强对购房资料的审核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应严格按照我市住房限购有关规定开展销售、经纪业务,认真核对购房人户籍、婚姻、社保或个税缴纳证明等材料。各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利)局应加强日常的检查力度,对不按规定核对购房资料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要严肃查处。

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持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购房的,各区房地产交易登记部门必须先登录地税部门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校验系统”,核验购房人提交的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的有效性,包括税票的真伪和查询购房人的缴税记录等。凡发现提供虚假证明等违反住房限购规定的,提交市住建管理局移送相关职能部门查处。

自发文之日起,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持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购房的,个人所得税的申报日期须符合“自购房之日起计算的前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2个月以上(含12个月)”的规定,补缴的不予认可。

四、非本市户籍购房问题

(一) 1年以上的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是指自购房之日起计算的前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2个月以上(含12个月)的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纳税证明”是指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

(二)购房人是中央、省直单位等机构驻佛山的工作人员,提供的纳税或社保证明是省税务部门或省社保部门出具的,应同时提供其工作单位在本市的证明。

五、驻佛山部队军人凭军官证及部队证明,拟安置到佛山定居的离退休军人凭佛山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出具的相关信函,视同本市户籍。

六、婚姻状况证明资料包括:结婚证或有记载其配偶资料等情况的户口簿,或未婚证明、离婚证,或司法、民政、公证等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等。

(二)非本市户籍居民提交身份证、有效《居住证》、户口本、结婚证等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申明陈述书》,以及提交在本市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原件、复印件或提供已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文件。

第五篇:佛山限购房政策

落实《关于贯彻国务院房地产调控政策进一步促进佛山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表单位: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 发表时间:2011-03-19

佛建〔2011〕16号

各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利)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和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房地产调控政策进一步促进佛山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佛府办[2011]28号)精神,现就落实我市住房限购措施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11年3月18日起,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住房限购措施,原则上对已有1套住房的佛山户籍居民家庭和能够提供在佛山1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佛山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佛山户籍居民家庭和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佛山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1年以上在佛山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佛山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行政区域内向其售房。

二、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商品住房的,严格按照《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2006〕17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的通知》(建房〔2010〕186号)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三、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商品住房交易均按本通知规定执行,交易时点按照以下标准认定:

(一)商品房预(销)售,以网签购房合同时间为准。

(二)存量房买卖以各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交易登记部门)业务收件时间为准。

四、购房人在签订商品房或存量住房买卖合同时,应如实填写《购房人申明陈述书》(附件一)(以下简称《申明陈述书》);两人以上共同购房且共同购房人非同一居民家庭的,应分别填写《申明陈述书》。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市户籍居民提交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等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以及《申明陈述书》。

(二)非本市户籍居民提交身份证、有效《居住证》、户口本、结婚证等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申明陈述书》,以及提交在本市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原件、复印件或提供已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文件。 上述证件复印件作为购房合同附件及房屋转移登记的申请材料。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房地产经纪机构在签订购房合同前,应告知购房人本市限定居民家庭购房套数政策,核验购房人提交的证件及资料的原件与复印件,核对《申明陈述书》所填信息内容,并在上述材料复印件加盖企业印章。

六、存量住房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未经过经纪机构提供服务、自行交易的,在房地产交易登记部门办理存量房买卖申请手续时,房地产交易登记部门应一并做好对购房人的限购政策告知和相关证件的核验工作。

七、各区房地产交易登记部门在商品房合同备案、存量房交易审批时必须先登录“佛山市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对照购房人提供的《申明陈述书》等资料对购房人资格进行核验。

(一)不符合住房限购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不予备案;

(二)不符合住房限购规定的存量房买卖不予批准转移登记。

八、自本通知发文之日起,全市各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将购房人的户籍信息录入房地产权登记系统。

九、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切实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违反规定,未履行告知义务,或与购房人串通、提供虚假证明信息,给购房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市住建局、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利)局对此类企业严肃查处并予以曝光。

十、购房人因提供虚假申明信息,造成的责任由购房人自行承担。

十一、各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住房限购政策执行不到位,区房地产交易登记部门不按规定严格核验购房人资格的,由纪检、监察部门对区房地产主管部门、房地产交易登记部门相关领导及工作人员进行查处。

十二、非直系亲属间的房屋赠与、个人通过拍卖所得住房办理房屋转移登记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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