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创建信用体系研究论文

2022-04-11

小伙伴们反映都在为论文烦恼,小编为大家精选了《企业会计创建信用体系研究论文(精选3篇)》的文章,希望能够很好的帮助到大家,谢谢大家对小编的支持和鼓励。【摘要】企业信用评估以全面客观反映企业的现有资源资产和未来履约趋势为目的,但现有企业信用评估体系不够全面,知识产权相关评估缺位,与在企业运行中起到的实际作用难以匹配,既影响了企业投融资,也无法发挥企业信用评估对知识产权行为的规制作用。

企业会计创建信用体系研究论文 篇1:

中国碳排放权及其交易会计核算研究

【摘要】本文在比较东西方环境会计不同走向基础上考虑国情现状,指出设计具有中国特色的碳排放权及其交易会计核算法则,是顺应全球会计趋同潮流,抢占环境财务会计规则制高点,增强中国话语国际影响的必然选择。提出了碳排放权资产名义价值计量、碳源支出资本化、碳汇支出费用化,以及碳排放权信用投资成本和环境投资经济效益确认及量计量等具体核算制度设想。

【关键词】碳排放权 环境资产 环境成本 碳信用 碳源和碳汇

一、引言

随着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对人类社会发展的“瓶颈”效应日益凸显,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及其试点安排应声落地,意味着在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市场化的解决方案已成为全球的共识。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于1997年通过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的《京都议定书》,决定将二氧化碳排放权商品化,采用市场化的竞争机制,通过国与国之间二氧化碳排放权交易的制度安排,探索解决以二氧化碳为代表的温室气体减排问题新路径。因此,制定碳排放权及其交易会计核算准则成为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

随着《京都议定书》的正式生效,碳排放权成为国际商品,越来越多的投资银行、对冲基金、私募基金以及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参与其中。基于碳排放权交易的远期产品、期货产品、掉期产品及期权产品不断涌现,国际碳排放权交易蓬勃发展。

我国从2016年开始在全国试行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十三五”期间力争建成覆盖全国、规范统一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因此,深入剖析碳排放及其交易机理,拟定碳排放权及其交易会计核算规制,不仅意味着现行企业会计准则制度基于与时俱进理念的内容丰富和结构完整,更能够直接保证参与企业对相关业务处理有章可循,从而有利于在碳排放权资产及其交易的收入、成本和损益会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可靠、如实披露基础上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保证和方便会计信息使用者理解、信任和有效运用企业财务报表,是会计准则制定义不容辞的责任。

二、碳排放权及其交易会计产生背景

碳排放属于与环境相关事件,对于碳排放权交易会计处理的讨论,可以追溯至环境会计相关研究的兴起与发展。

1.国外环境会计发展

自18世纪英国工业革命起,欧洲各国便相继进入工业化发展阶段。后起的美国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充分发挥后发优势,逐渐赶超英法而成为全球经济霸主。随着美、日、欧经济复苏与争霸基础上的工业化、城镇化发展模式的形成、发展与成熟,在20世纪50~60年代,震惊世界的环境污染事件频频发生。如美国的洛杉矶光污染,英国的伦敦雾都的形成,日本四日市的大气污染和熊本县的海水污染,以及富山平原的镉大米事件,导致无数无辜民众非正常死亡等公害事件不断发生。企业生产经营与自然环境关系问题,以及两者互动影响如何在财务报表中披露等财务会计相关问题,引起了欧美会计学界的高度重视。自20世纪80年代起,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和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B,陆续对企业与环境相关活动的收益、成本如何进行会计确认、会计计量、会计记录和会计披露作出了一系列规定,并由此形成了环境财务会计分支。主要包括资产废弃债务会计、土壤污染修复会计、排污权交易会计、碳会计和可再生能源会计五大部分。

日本、韩国和中国台湾迟至20世纪末21世纪初,才在欧美相关研究基础上对企业开展环境保护活动的成本、效果和相应的经济效益的会计披露作了相对中观的概念化、框架性规定。强调设计专门的环境会计报告,进行企业环境信息表外披露,并由此形成了环境管理会计分支。

财务会计和管理会计作为现代会计的两大分支,具有不同功能。财务会计专注按照特定的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对企业的经济业务活动进行会计要素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目的在于提供信息,属于报账型会计。如实、准确、完整、客观地反映事实真相是财务会计的灵魂;管理会计则是企业会计信息系统的分支,强调在财务会计信息基础上,提供财务报表体系外的财务和非财务信息,目的在于满足公司治理中的特殊信息需求,属于经营型会计。分析过去、控制现在、预测未来,提供决策有用信息是管理会计的精髓。应该说,财务会计与管理会计的共同处在于处理对象的一致性基础;而二者的区别则在于对于同一对象处理目标的不同,以及基于目标实现的方法差异。换言之,环境财务会計关注的是,如何将企业经营相关的环境效益和环境成本,以货币计量形式纳入财务报表体系。核心技术在于环境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环境管理会计要求的则是,如何向企业利益相关者提供作为决策依据的企业经营相关的环境影响信息。核心技术在于对环境成本,尤其是难以以货币计量的环境支出效果及其经济效益,及其二者关系的侧度、描摹和披露。换言之,在环境财务会计中,企业的环境影响信息通过财务报表及其附注形式实现表内披露。而环境管理会计的企业环境影响信息,则必须通过专门的环境管理报告,进行表外披露。

东西方环境会计研究重点虽有分歧,但也正因这种互补性的先期研究基础,为当前我国碳排放权交易会计核算规范设计提供了借鉴。在尊重国内企业经营实际及宏观经济、市场、社会环境基础上去粗取精,去伪存真,弃其糟粕,取其精华,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碳排放权交易会计核算准则,具有重大理论性、历史性和现实性意义。

2.国内环境会计发展

我国自1992年李若山和葛家澍《九十年代西方会计理论的一个新思潮——绿色会计理论》的提出,一石激起千层浪,引发了理论界和实务界持续20多年的探索热潮。总体上理论研究主要在两个方向上展开,一是集中对国外环境会计研究成果的介绍,如张惠忠、冯歆(2008)对韩国,姜玉英(2008)、彭珍(2013)对日本,潘雅红(2008)对欧洲和日本,王夏静(2009)对日本、美国和加拿大等国家有关环境会计的产生和发展作了介绍。总体内容强调西方国家对于企业环境会计核算、环境影响信息披露的重视,以及所采取的相关措施,基本属于大而无当的泛泛之谈。

真正有实践借鉴意义的,仅萨日娜、齐金鹏(2012)和李瑞萍(2013)分别从国家层面,对日本环境省和荷兰统计局有关环境成本定义、分类和具体内容范畴作出了较为详尽的介绍。肖序、姜琳琳(2006)则纯粹从企业层面,对韩国浦项制铁公司POSCO的环境会计实践进行了案例研究。需要指出的是,其所谓实践,也并非环境财务会计层面的具体环境实务核算制度介绍,而是局限于实践层面对环境会计相关的环境资产、环境成本确认的管理会计认识论经验。

在环境财务会计领域,周志方、肖序(2010)则对欧盟的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以及日本有关环境财务会计准则规范作了相对完整、全面的论述。

郑玲(2007)从环境会计与社会责任会计相关关系角度,追溯了环境会计的发生、发展,提出了环境会计内容必须纳入企业社会责任会计的整体框架中。更多的学者则基于国际环境会计发展,以及国内环境污染现状背景,认识到制约国内环境会计实践的困难,以及制约环境会计实践的现实障碍,不约而同地提出尽快完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加紧环境会计核算制度制订,以及开展第三方环境审计等建议。此外,近年来,从企业环境信息披露角度开展的环境管理会计研究逐渐增加,但基本上也只是在认识到国内企业不披露、少披露、误披露、错披露基础上,泛泛地提出强化企业环境会计核算理念,强调强制性披露法律和披露规范制度建设,以及一以贯之的第三方环境审计建议。从纯粹会计专业角度提出环境会计要素确认、计量和披露规则建议乏善可陈。

国内环境会计研究介绍的多,提意见的多,但局限于强调环境会计重要性和必要性的应然层面。至于具体的环境财务会计、环境管理会计道路选择的必然,以及中国情境下的环境资产、环境负债、环境成本、环境收益定义、内涵、种类等环境会计基本概念在理论和实践实然层面的讨论和争鸣,片言未见,更谈不上针对具体企业环境活动及其影响会计核算规则的深入探索。即便权威学者讨论也不深入。当前无论是环境财务会计,还是环境管理会计制度设计,国内均暂告厥如。

三、西方国家碳排放权及其交易财务会计处理规定

西方学者认为应在传统会计体系内设立专门的账户,用于碳排放权资产的会计核算。

1.碳排放权交易会计欧美规范

早在京都议定书出台碳排放权交易政策前,随着二氧化碳超量排放带来全球气候变暖,西方发达国家对碳会计高度关注。与此同时,基于排污权会计实践的日益普及和成熟,碳会计基本被限定在排污权会计框架中进行讨论。因此,目前西方发达国家的碳排放权会计处理,欧美均基本参照现成的排污权核算规范,具体内容如下:

(1)碳排放权的初始确认和计量。碳排放权取得时,专设碳排放权一级账户核算碳排放权的增减变化,以公允价值计量。若从政府无偿取得,在确认碳排放权资产的同时,确认基于政府补贴的递延收益。若以市场价格购入,则相应减少货币资金。

(2)碳排放权的后续确认和计量。由于碳排放权的初始计量直接采用了基于市场交易的公允价值,企业必须对碳排放权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进行反映和披露。当碳排放权公允价值上升时,规定其溢价部分只能资本化,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而不能费用化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当碳排放权公允价值下跌时,在冲回前期确认并且已经资本化了的累计溢价后,仍然不足的,才允许费用化,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换言之,对于碳排放权持有期间因公允价值变动带来的溢价和折价,分别适用资本化和费用化不同的处理原则。应该说,欧美国家政府从一开始就注意到环境资产稀缺性,可能带来的市场恶意炒作下碳排放权价格急剧波动,可能造成的企业基于公允价值会计的财务信息噪声。

(3)碳排放权的终止确认。当企业终止经营,若按相关要求交还政府免费分配的碳排放权时,则采用取得时相反的处理,将取得时建立的、专门用于核算碳排放权的所有账户清零,包括碳排放权账户本身,以及相应的递延收益、资本公积明细分类账,企业若是出售政府免费分配的、从政府或者其他企业有偿取得的碳排放权时,在收到对价、确认收入的同时,一方面以交易发生档期碳排放权账面价值结转成本,二者差额计入投资收益;另一方面将持有碳排放权期间,计入资本公积的公允价值溢价一次性如数结转为当期损益,计入投资收益。

与取得碳排放权相应的递延收益——政府补贴,则在企业经营期间适当地分期摊销,确认为当期损益,计入营业外收入——政府碳排放权补贴。

2.碳排放权交易会计日本规定

鉴于日本经济发达,但微观企业经济业务会计处理规则制定非其所长。2004年,日本会计准则理事会ASBJ与国际财务会计準则理事会,正式启动旨在差异最小化的准则趋同项目。因此,日本会计准则理事会于2006年依据《京都议定书》相关内容,基本延用欧美较为成熟的财务会计准则指定两大权威碳排放权资产会计核算规制。唯一不同的是,要求企业以自用为目的持有的碳排放权配额,专设无形固定资产账户核算和列示。以交易为目的持有的碳排放权配额,则比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项进行处理。

3.西方国家环境成本定义及内容

早在20世纪80年代初德国就明确提出,将企业经营过程中发生的环境成本从总成本中分离出来,单独核算和披露的环境会计方略。随着环境会计信息披露逐步从表内走向表外,加之相对环境支出效果及其经济效益的环境成本确认和计量在实践上的可操作性,及其基于收付实现制会计基础的信息可靠性,致使环境成本至今仍是考察、衡量和评价企业担负环境社会责任,并为之努力的重要指标。因此,日本等基于环境管理会计目标的专项环境报告尤其重视企业环境成本信息披露。

(1)日本环境成本定义和内容。1999年日本环境省规定:企业可根据管理要求决定环境成本内容,自主选择重要项目予以利用。2005年日本官方开始意识到环境成本支出绩效确认和计量,以及支出—收益配比性、相关性验证和说明困境后,在寄望通过多年度环境成本支出及其绩效持续性时间序列数据披露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了环境成本内涵和内容,提出环境成本是指用于防止、控制,或者避免环境负荷产生、消除环境影响、对引发的环境损害进行补偿,或有助于以上工作得以进行的投资和费用。具体包括:经营领域成本、污染防治成本、地球环境保护成本、资源循环成本、上下游成本、管理活动成本、研究开发成本、社会活动成本和环境损害应对成本(萨日娜、齐金鹏,2012)。

(2)韩国环境成本定义和内容。韩国浦项制铁公司POSCO认为,环境成本是与被用来移动或减少空气和水污染物的环境设备运行相关的直接和间接成本,以及处理和循环废物的成本。由于该环境成本的发生与确认,与环境资产的使用直接相关,了解其环境资产定义和内容,成为理解其环境成本内涵的基本前提。POSCO将所有为预防化境污染而运行,且50%以上时间用于环境保护的资产定义为环境资产(肖序、姜琳琳,2006)。

(3)欧洲环境成本定义和内容。荷兰于1979年明确,环境成本是为防止一项设施对环境产生不利影响而进行的环境保护活动所发生的成本。包括与环境保护有关的资产运行成本(如耗费的人力、物力,以及资产购置成本借款利息、折旧)、研究和开发成本、管理和协调成本,以及土壤污染治理成本。荷兰把环境成本分成过程治理成本和末端治理成本两大类。过程治理成本是指在与产品生产工艺密切相关的环境污染产生过程中发生的,为减轻或缓解污染强度而发生的环境成本支出,属于对环境污染的事中控制。而末端治理成本则纯粹属于环境污染事实产生后补偿性、补救性环境成本支出(李瑞萍,2013)。

(4)欧美环境财务会计环境成本核算困境。与韩、日等基于环境管理会计诉求的企业环境信息表外披露不同,欧美两大财务会计准则权威——FASB和IASB从未放弃环境信息表内披露努力,强调在传统财务会计框架内,通过设立环境会计特定账户,专门用来核算环境成本支出及其收益。在环境会计发展早期,正因其遭遇的环境成本分离困难,推动了各国对环境成本内涵认识的深入和具体化。

随着1992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对碳汇和碳源概念的明确区分,欧美学者认识到环境成本,需相应根据成本支出对象分别核算。但由于大多数企业力所能及的,有助于从大气中消除二氧化碳的环境保护活动,无非植树造林等绿化活动。欧美学者认识到,若将绿化造林成本支出,按照环境财务会计要求费用化,则与现行传统财务会计生物资产核算的资本化要求相悖。

综上,目前世界公认的在传统财务会计框架内对碳排放权资产的会计确认、计量、记录和披露制度已然成熟而完整。欧美与日本虽然对具体的碳排放权配额核算账户名称的命名有异议,基本处理原则仍属大同小异。只不过在具体核算规则的表述形式上,欧美遵循其一贯的分析性致思路径,极其详尽地罗列出了碳排放权交易相关的碳排放权资产从入账、持有,到出账全过程、全方位的会计核算逻辑,属于规则性指示。不厌其烦,错落有致。而日本则沿用综合性致思路径,采用分类索引方式,高度概括性地给出了碳排放权资产会计处理逻辑,属于原则性指示。言简意赅,一目了然。

随着利益相关者对在传统财务会计框架外,企业碳排放风险,尤其是企业环境保护成本支出管理及其战略信息需求日益迫切,日本政府和会计理论界自始至终致力于企业环境成本支出战略,以及环境支出成效的管理会计信息披露研究,不仅由此带动周边国家和地区,更借此另辟蹊径,从而实现在与欧美环境财务会计对话中,增强自身话语权,抢占国际环境管理会计规则高地目标。

四、我国碳排放权及其交易会计模式构想

财务会计服务对象广泛,凡是与企业有利害关系的内部和外部会计使用者,包括国家、投资者、债权人与潜在的投资人等,同时也向企业内部管理部门提供有关的财务及其他经济信息。另一方面,直观、客观地体现在企业财务报告体系,包括财务报表及其附注中的企业碳排放权资产与碳排放权信用形成、持有,以及处置及其损益,和碳排放保护成本的数字化客观表述,既有利于信息使用者开展碳排放企业间的横向比较,更有助于观察同一企业持续性减排努力,及其碳排放管理绩效。

1.初始确认和计量

2011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规定:在交易试点期间,将实行碳排放初始配额免费发放。因此,对于通过政府分配免费取得的碳排放权配额,完全可以也应该参照欧美现行规定,设立碳排放权一级账户进行碳排放权配额核算。但由于除土地资源外,其他环境资源,尤其是无形的二氧化碳排放的商品化、标准化尚属无例可循。因此,碳排放权初始确认下的计量基础设计,既是我国现行碳排放权及其交易会计准则制定的难点,也是会计准则创新起点。

与此同时,由于欧美均对企业无偿取得的政府分配碳排放权配额,借鉴了传统财务会计框架中的政府补助处理原则。因此,根据现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第二章第六条规定: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1元计量。当采用名义金额计量企业所持有的碳排放权时,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有违货币计量会计假设,且当企業节能减排存在重大技术型、制度性障碍,该项碳排放权攸关企业可持续发展时,也在相当程度上体现了现行《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对会计信息质量的重要性和谨慎性要求。更重要的是,采用名义价值碳排放权计量基础,不仅直观、清晰,方便信息使用者理解、信任和比较,真正切合了基本准则对会计信息质量可靠性、可理解性和可比性要求,更与欧美碳排放权后续计量的公允价值溢价资本化处理起到了异曲同工的作用和效果。

对于新办企业从其他企业,通过拍卖形式有偿取得的碳排放权配额初始确认和计量,由于企业为取得碳排放权支付的对价绝不会仅1元类名义价格。因此,建议将付出资产价值分成两部分。其中,一部分是碳排放权配额数量的对应值,直接计入碳排放权一级科目。剩余部分则计入递延资产——碳排放权成本,用以核算企业为获得生产经营所需的碳排放权而付出的代价。这样不仅企业拥有的碳排放权数量一目了然,对于企业实际支付的碳排放权成本核算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影响也不大。在以不同方式取得碳排放权的企业间,也搭建了既相联系又相区别的比较平台。

2.后续确认和计量

一般当会计要素采用历史成本计价时,不存在后续确认和计量问题。本文既不建议与后续确认和计量联系紧密的公允价值计量基础,又提出后续确认和计量问题。原因是当企业无偿取得的碳排放权配额仅留归自用时,企业拥有的碳排放权无论是以历史成本、公允价值,还是以名义价值计量,由于环境资源的稀缺性特征决定了碳排放权只涨不跌现实,在现行企业财务报表体系中,除了对利润表中代表未来可能收益的其他综合收益数字,以及资产负债表内净资产数据略有差异外,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信息影响并不会太大,除非发生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大规模的投机性炒作事件。

但在企业持有碳排放权配额开展生产经营过程中,一方面企业最终能否通过切实有效的节能减排,并最终构建可供出售的碳排放权信用,离不开对碳源的持续性治理。另一方面,企业最终对碳排放权信用处置损益的有效确认,也必须以科学、准确的碳排放权信用成本核算为基础,尤其在碳排放权配额无偿取得的情况下。

此外,强调中国式碳排放权核算法则,在接轨欧美环境财务会计规则的同时,呼应东亚近邻的其他国家和地区环境管理会计信息披露要求,也是题中应有之义。由此,碳排放权后续确认和计量的关键,在于碳排放权信用投资成本的核算。尤其需要强调的是,此处定义的碳排放权信用投资成本,绝非现下欧美韩日所指的笼统环境保護成本。

3.环境成本会计处理

综观欧洲荷兰的环境成本分类,其所谓过程治理成本和末端治理成本,已经接近基于碳汇碳源对象之别的环境成本分野。结合碳汇碳源区别核算趋势,应该说,由于企业因其生产经营而必需的碳排放权配额,本身就与特定产品主要材料和功能,及其共同所决定的生产工艺密不可分。在生产过程中采用的二氧化碳排放规模和浓度控制措施相关投资及费用支出,从本质上讲属于明确针对碳源的环境成本支出。而对于污染后、补偿性的末端治理成本,是针对以从大气中清除二氧化碳为目的碳汇为对象的环境成本支出。因此,企业环境成本核算,必须采取碳源碳汇区别对待原则。

(1)碳源对象的环境成本核算。碳源即二氧化碳得以产生的源泉或源头,是指向大气中释放二氧化碳的活动、过程和机制。笔者认为,企业针对碳源的环境成本支出,直接作用于企业二氧化碳排放浓度基础上的碳排放规模变化,有助于碳排放权信用的创建,应该予以资本化处理,确认为环境资产。与此同时,考虑到其碳排放权信用成本性质,即其本身没有交换价值,不可转让,一经发生就已消耗,但能为企业创建已经商品化了的碳排放权信用,并能通过未来出售碳排放权信用得到弥补,并创造收益,因而应该计入递延资产——碳排放权信用成本账户核算。这既能在资产负债表上清晰展示企业履行环境保护社会责任的主观努力和客观付出,以及企业碳排放权信用的形成过程,更为碳排放权信用处置时的成本和损益确认,提供了切实可行的计量基础,从而保证环境成本及其经济效益信息的高质量、客观化、能匹配和可靠性。

此外,至于企业购买的,用于生产过程中降低或减轻二氧化碳排放的专项、独立运行的环境保护设备,计入固定资产核算。但其购置借款利息和折旧计入递延资产——碳排放权信用成本。若属于对原生产设备改良支出,则直接如数计入递延资产——碳排放权信用成本。

(2)碳汇对象的环境成本核算。碳汇即大量集聚、吸收二氧化碳的容器或系统,是指从大气中清除二氧化碳的活动、过程和机制。二氧化碳是绿色植物,尤其是林木生长的重要营养物质。绿色植物通过光合作用,一方面吸收大气中的二氧化碳,并将其转化为糖类等有机物,为自身生长发育提供最基本的营养物质;另一方面又向大气释放人类生存所必需的氧气,从而实现人类与自然物质与能量交换和循环。绿色植物进行的二氧化碳—氧气转化过程,造就了植树造林类绿化活动特有基于二氧化碳排放的末端治理效果。因此,植树绿化就成为最普遍化的、基于二氧化碳排放事实的事后空气质量补偿性改善手段。考虑到绿化活动同时兼具美化人文环境作用,且其碳汇功效也因二氧化碳弥散特性和空气流动特性共同决定的绿化效果分离难,以及特定的二氧化碳排放—消除对偶关系匹配困境。笔者认为,除了那些具有一定规模,且以防风固沙、水土保持、水源涵养为主要目的植树造林活动,应该遵循现行《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核算外,其他零星、小型为改善大气质量,对本企业因生产经营活动排放的二氧化碳采取的补偿性绿化活动支出,应该作费用化处理,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4.碳排放权信用核算

当二氧化碳排放企业经过对本企业碳源的有效治理,经权威机构检测认定,在相关产品产量不变基础上,企业碳排放总量有明显下降,碳排放权出现富余时,若企业近期不考虑增产计划,企业在当前持有的碳排放权配额基础上,成功创建了碳排放权信用。此时,若企业打算在近期出售碳排放权信用,应该将计划出售的碳排放权信用按其单位数,从碳排放权账户转出,计入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碳排放权信用账户。

5.终止确认和计量

根据财务会计核算基本原理,在企业处置持有的碳排放权配额时,必须将碳排放权资产从企业会计账户和资产负债表中予以转销,同时确认损益。

(1)碳排放权信用有偿拍卖。当试点企业因针对碳源的节能减排努力取得相当程度的正面效果,从而取得可以出售的碳排放权信用时,按照国务院规定,在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期间,试点企业无偿取得的碳排放配额不可预借,但可跨年度储存使用,且适时推行碳排放权信用有偿拍卖制度。

当试点企业通过拍卖,将环境投资创建的碳排放权信用有偿转让给其他企业时,一方面需将取得的碳排放权信用对价确认为收入,计入营业外收入。另一方面需在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碳排放权信用账户内,转销相应数量的碳排放权信用单位;在递延资产——碳排放权信用成本账户内,结转转让碳排放权信用应该分摊的投资成本,计入营业外支出。两者差额则直接通过投资收益账户计入当期损益。

与此同时,将取得碳排放权时初始确认,属于转让碳排放权的递延收益——政府补助结转当期损益,计入营业外收入。

(2)碳排放权无偿交还。众所周知,农耕文明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受制于自然环境,却能与自然和谐相处。正是商品经济决定工业化机器大生产,不仅恣意掠夺自然资源,更无视环境承载能力,大肆排放废水、废气和废渣,导致全球气候异常、生态紊乱。尽管二氧化碳是植物生长、农作物丰收的充分必要条件,但全球人口每时每刻排放的二氧化碳,应对人类与自然的物质、能量守衡已然无虞,绝无需工业化二氧化碳的救赎。因此,以政府免费分配碳排放权配额的形式,允许工业企业一定量的免费二氧化碳废气排放,其原因无非企业所生产的相关商品举足轻重,关系国计民生。为保证国家安全、社会发展、人民生活不可或缺之物。因此,一旦企业非因客观需求下降而减少这一产品产量,甚至转产其他非替代商品时,与原产品生产绑定的碳排放权配额,从理论上讲,企业应该无偿交还原分配单位或部门。

在试点企业无偿交还碳排放权配额时,需做与取得时相反分录,转销碳排放权资产和递延收益负债。至于企业已经创建的碳排放权信用,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必须允许不必交还,任企业自主处置。

碳排放权及其交易制度的建立健全,虽然有助于解决企业环境资产确认难题,但若不把握机遇适时跟进,出台配套的碳排放权计量基础,以及相应的碳排放权信用成本核算规则,提高企业环境会计核算积极性,加强环境信息披露的主动性、客观性、可靠性,方便报表使用者在理解并信任企业财务报表中反映的环境财务会计信息初衷,甚至碳排放权交易制度本身或均难免陷入南辕北辙的尴尬。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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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余剑梅

企业会计创建信用体系研究论文 篇2:

知识产权纳入企业信用评估体系探究

【摘 要】 企业信用评估以全面客观反映企业的现有资源资产和未来履约趋势为目的,但现有企业信用评估体系不够全面,知识产权相关评估缺位,与在企业运行中起到的实际作用难以匹配,既影响了企业投融资,也无法发挥企业信用评估对知识产权行为的规制作用。文章以知识产权与企业信用评估的内在关系为出发点,在分析我国信用评估现状的基础上,说明知识产权纳入企业信用评估体系的必要性,借鉴国外企业信用评估的先进经验,创新性地提出将知识产权权利和知识产权行为一同作为企业信用评估的指标,从而优化企业融资途径并助力知识产权长效保护机制的建立。

【关键词】 企业信用评估; 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权利; 知识产权行为

知识产权具有无形性,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当下企业自身的资产中,知识产权所占权重不断上升,但是在企业信用评估中,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指标设计不够客观全面,评估结果也不够可靠有效,导致企业投资风险多、融资难度大,难以发挥企业信用评估对知识产权长效保护机制建设的助力作用。为了促进知识产权市场化运营,财政部、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0年4月发文①明确要通过指标量化促进创新主体知识产权运用能力,深化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因此,有必要研究将知识产权纳入信用评估体系,建立一套科学可行的企业信用评估体系。这一做法能有效提升企业信用评估基础,推动有关方面对企业的支持,同时也能为政府科技主管部门、银行、投资机构提供有价值的参考意见,真正创新推进知识产权投融资服务,鼓励知识产权与信用和市场的大数据综合运用,实现精准施策,及时纾困助企,惠企强企。

一、我国企业信用评估现状分析

(一)企业信用制度概述

企业信用是指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在微观经济活动中,以诚实守信的态度开展经营活动的资格、能力和意愿。企业信用制度是企业信用关系发展的必然产物,是企业信用正常运行和发挥作用的集中体现及制度保障。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最根本的就是要不断推进企业信用制度创新,最大限度补充和扩大企业的信用规模[ 1 ]。企业信用不是一个固化的评价,其变动体现企业的履约能力和履约意愿的变化,从而影响相关主体的行为,因此准确对企业信用进行评估具有现实的经济意义。

企业信用评估制度,主要是通过制定评估体系,将企业主体的资本、能力和行为等方面作为评估指标,结合科学的手段,进行评估并得出结论。这一结论能够在企业参与交易、获取融资的过程中为其背书,同时也会影响到企业的整体评价。

(二)信用评估与信用评级

信用评估是授信者利用各种评估方法,分析受信者在信用关系中的履约趋势、偿债能力、信用状况,并进行公正审查和评估的活动。信用评估的基本方式有两种:一是财务评估法,二是信用评级法[ 2 ]。

财务评估法是企业传统的评估方式,由信用管理人员、授信人员或财务人员运用多年经验,对各种财务数据的变化进行分析,根据受信方财务数据反映的情况确定授信额度,其优点是财务数据可以量化,评估依据相对客观。信用评级法(Credit Rating),是信用评级机构以第三方的立场,根据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及规范的评级指标体系和标准,履行必要的信息征集和评级程序,运用科学的评级方法,对经济主体、金融工具和其他社会组织的信用记录、内在素质、管理能力、经营水平、外部环境、财务状况、发展前景等要素及信用品质的影响进行全面分析研究和综合集成后,就这些主体、工具及组织在未来一段时间履行承诺的意愿及能力的可信任程度给予判断,并以一定的符号表示其可靠性,同时向市场公开,达到为受评者和社会公众服务的一种社会管理活动。

(三)我国企业信用评估现状

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重视并着手信用体系建设较晚,探索建立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时间也不长,且在很长的时期内这两个体系之间并无实质上的联系[ 3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下称《信用纲要》)中提出将“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作为“全面推进社会诚信建设”部分的主要目标和建设重点之后,我国开始了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的初步探索和实践,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多层次、多领域立法完善国家政策法规。继《信用纲要》颁布以后,國务院、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等行政部门相继出台了一批规范性文件,这些文件既涉及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体系的顶层设计,又针对不同领域知识产权信用的具体问题做出了制度设计。

第二,初步探索企业信用评估的实际应用途径。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的数据显示,2018年,我国专利权、商标权质押融资总额达到1 224亿元,同比增长12.3%。同时,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中也增加了“扩大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相关内容。在政策导向的基础上,高利梅等[ 4 ]通过对山东省高科技企业信用评价的研究,初步证明信用评估能对投资进行可靠指导。孙黎康等[ 5 ]、刘东岳等[ 6 ]和张珂[ 7 ]对科技型企业信用评价体系的构建进行的实证研究,进一步厘清了企业信用与融资风险的关系。这些实证研究表明,准确的信用评估能对抗融资风险,加大企业获得融资的可能性,也能促使企业增强创新能力,积极转化知识产权。这就使得融资与企业知识产权之间形成正向循环,有助于建立稳定的投融资秩序。

第三,我国的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尚需进一步完善。从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数据来看,2019年我国发明专利申请量为140.1万件(其中国内授权36.1万件),商标注册申请量为783.7万件(其中国内注册617.8万件)。可见,在较高的专利、商标申请量背后,我国仍存在知识产权质量不高、技术成果转化率不高等问题,影响了创新的内在动力,也使得知识产权对实体经济的贡献不够。

虽然国家知识产权局早在2011年就提出从评价标准的设立、评价监督机制的构建、企业行为的监测、知识产权诚信档案的设立等多方面多层次建立知识产权信用机制,但至今只有赣州、德州、北海、漯河等一些地市颁布了相应的知识产权信用评价制度。以《北海市知识产权保护信用评价制度》为代表,以上几个地级市的规范性基本内容均只包括了六个方面:(一)专利侵权行为评价;(二)重复专利侵权行为评价;(三)假冒专利行为评价;(四)不依法执行行为评价;(五)专利代理相关信用评价;(六)行政处罚信息采集报送②。个别制度增加了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③。这些文件虽名为知识产权保护信用评价,但内容只涉及专利领域,并未覆盖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等其他领域。可见,中小企业领域较为严重的专利侵权和专利代理乱挂靠问题,已经为立法者所重视,但立法层级较低;同时,立法者也逐渐认识到知识产权侵权领域以重复侵权为主,仅针对单次侵权行为做出个案处理不具有强约束力。因此,有必要借助信用评价工具,通过信用信息共享,完善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同时也实际上建立起知识产权保护长效机制。

二、将知识产权纳入企业信用评估体系

(一)将知识产权纳入企业信用评估的法理基础

将知识产权纳入企业信用评估体系,并非简单的制度拼接,而是有着切实的法理基础,二者在性质上存在一致性,在制度安排上也存在连接点。具体来说这一制度创新的法理基础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

1.知识产权与信用都具有无形性

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是无形性,不发生有形控制的占有,不发生有形损耗的使用。与知识产权相类似,信用是社会赋予或必将赋予行为主体的一种无形资产。没有信用的企业不会树立良好的商誉[ 8 ]。

“知识产权是企业的重要经济来源,是维持企业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支柱,也是保证企业获得利润乃至超额利润的必要源泉。”[ 9 ]知识产权对企业资产的影响集中在两个方面:首先,企业产品和服务需要知识产权进行支撑;其次,知识产权相关的权利流转、权利质押以及侵权之诉涉及的赔偿问题等也会对企业的资产产生影响。企业的信用和商誉都受到知识产权的影响。知识产权评估属于企业资产评估的范畴,这一评估不仅能够确定知识产权现有的价值,而且能够确定未来效益所对应的价值,这一未来利益是知识产权价值中更为侧重的一个方面。由于知识产权与信用都具有无形性,企业在经营活动中不可避免地与他人的知识产权权属发生交叉或侵权,从而降低企业的信用水平。为了准确、全面地进行企业信用评估,应当对企业信用评估指标做出适当更新,探索如何以恰当的方式将知识产权纳入企业信用评估体系,用信用评估来规范知识产权人及其相关主体的行为。

2.知识产权与信用都是一种制度安排

知识产权制度通过赋予相关权利人以一定期限的独占权来肯定知识成果。作为一种制度安排[ 10 ],在经济新常态下,创新驱动发展实质上就是知识产权驱动发展,知识产权制度是创新发展的基本保障[ 11 ]。以法律制度、国际惯例和商业习惯为主导的信用制度是信用体系中的制度性因素。信用制度是对交易主体信用行为的规制,是对市场主体交易过程中信用关系所作的一种制度安排。企业信用评估就是对这种信用关系进行的客观评价,评价重点在于企业的履约能力和履约意愿。

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将知识产权纳入信用评估,实质上就是一种制度创新,这种制度创新建立在信用与知识产权已经产生事实联系的基础上,以二者制度安排为连接点、以信用评估制度为基本面、以知识产权的指标设计为重点,通过新的制度构建以期优化企业融资路径,并强化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

(二)将知识产权纳入企业信用评估的客观需求

1.完善我国现有信用评估制度的需求

将知识产权纳入企业信用评估体系涉及两部分法律制度,一部分是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另一部分是企業信用评估制度。从制度设计的侧重点来看,将知识产权纳入企业信用评估体系,应以企业信用评估系统为基本面。

从2003年开始,有关省(市)、行业逐步出台涉及企业信用评估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是广东省政府2019年发布的《广东省促进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和利用若干政策措施》。该措施明确指出:“创新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交易运营专业服务和产品,完善提高知识产权未来预期收益的评估方法和体系。”由此可见,政策重点在于通过完善评估方法和体系鼓励中小企业运用知识产权。

企业信用评估具有全面性、客观性、准确性,信用评估体系对相关主体交易行为的引导功能是其性质的体现,一旦信用评估缺失了重要内容,信用评价的结果就不能真正客观地反映企业的实际状况,进而丧失信用评估引导交易的基本功能。为了弥补信用评估制度的缺漏,基于知识产权与企业信用已经产生了实质上的联系,应当利用这一联系完善企业信用评估制度,即把知识产权纳入企业信用评估体系,以保证信用评估结果能准确指导相关交易。

2.建立我国知识产权保护长效机制的需求

我国现有知识产权保护的最初推动力是立法,从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到2020年1月签订《中美贸易协定》,我国已构建起了制度设计与世界主要国家保持一致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但是,我国并未真正建立“长效保护机制”。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是以单向机制为主的,即先设计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再落实到具体的社会现实中。目前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是一种被动的、事后的知识产权保护,核心是通过事后的侵权惩罚来遏制事前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这种保护模式要求权利人积极作为,同时以司法裁判为基本指导,具有强烈的个案色彩,着重特殊预防之效。

知识产权领域失信行为的大量发生,原因在于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安排中诚实信用原则的虚化[ 12 ],而将知识产权纳入企业信用评估体系,实质上就是诚实信用原则具体化的过程,这改变了以往知识产权保护的单向性。凭借信用评估体系的客观可信性和可用性,以量化指标下的具体数值对企业的行为进行引导和评价,进而规范知识产权的授权和使用行为。

从制度运行的角度来看,长效机制必然要求知识产权保护的社会成本维持一个较低的水平。以“权利救济”为核心的保护机制是事后针对个案的解决机制,不具有长远性,而在“权利救济”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信用评估”保护机制,是事前的非个案解决机制,具有长久性,并能够通过机制的运行积累更多的数据,实现更确切的评价,符合理想的知识产权保护长效机制的要求。

(三)将知识产权纳入企业信用评估的重要意义

1.企业信用评估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信用评估是维护银行业信贷安全和保持金融业健康有序发展的一道重要屏障。”[ 13 ]从市场信息的传递、资本市场的发展、资金融通的有效性等多个方面来看,企业信用评估都具有极其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首先,规范的信用评估有利于市场信息传递。规范的信用评估,能够使得信息向社会充分公开,进而提高交易的成功率、降低社会交易成本。其次,规范的信用评估有利于企业自身融资与发展。“银行作为信贷批复机构和资金提供机构,风险偏好较低,在贷款审批过程中优先考虑风险因素,做好信贷风险控制是银行业务发展的前提。”[ 14 ]信用评估是企业融资时的客观参考指标,良好、准确的企业信用评估有利于银行风险控制,继而能够帮助企业吸引优质投资、获得较佳缔约机会,规范的信用评估也可以提高企业的社会知名度,积累无形资产。再次,规范的信用评估有利于投资者利益保护。“信用是企业诚信程度的表现,也是塑造企业内部诚信文化的良好契机。按照制度理论,制度文化会影响企业的日常经营行为。良好的信用倾向,意味着坚定的还款意愿。”[ 15 ]信用评估结果的公示,很大程度上预防并降低了投资者所面临的信用风险,同时优化了投资者决策准确性,使得投资者利益得到更高程度的保护。最后,信用评估有利于提高政府部门监管效率。信用评估可以为政府部门提供科学管理的依据与参考,缓解政府部门不能全面、及时地深入实际调查了解情况的矛盾,同时还能优化行政效率、提高政府的监管质量。

2.知识产权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在创新驱动的背景下,知识产权已经成为企业的重要评价指标,通过企业信用评估能将知识产权相关资产和行为具体量化,进而促进知识产权成果的转化,并基于这种成果转化,使得企业更加具有核心竞争力。

总体来说,企業信用评估中既包括知识产权的权利评估,也包括知识产权的行为评估。知识产权的权利评估立足于企业资产,以优化企业质押融资为目标,全面客观反映企业资产状况;知识产权行为评估,则针对知识产权失信行为进行规制,制度价值主要体现在知识产权长效保护机制的建立。知识产权作为企业信用评估的一个指标,具有“一体两面”的特性,既服务于企业的资金融通,又能强化知识产权保护。通过这一特性,知识产权对企业融资和商誉都能产生深远影响,进而确定了其在企业核心竞争力中的地位。

三、我国企业信用评估的基本模式和方法

(一)我国企业信用评估的基本模式

企业信用评估不仅是对企业现有资产的客观描述,更是企业信用风险的表征,从各国信用评估体系的建立和发展过程来看,如今已经形成了三种基本的信用评估模式。第一种是以欧洲为代表的中央银行信用评估模式,第二种是以美国为代表的有偿商业信用评估模式,第三种是以日本为代表的中央银行信用评估与商业信用评估并重的“双轨制”模式[ 16 ]。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和银行业发展状况证明,建立与日本相似的“双轨制”的信用评估模式更适合我国的国情。企业信用评估以融资为目的,而企业当前的融资渠道并不局限于银行,社会资本的投入也是重要一环。这意味着在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资质的信用评估机构为主体的信用体系中,商业信用评估的地位将进一步提高。回归信用评估的基本目的和市场经济中多元化的信用需求,可以明确,在我国逐步建立“双轨制”的企业信用评估模式,在中央银行信用评估的基础上,发展商业信用评估,能够较好地回应企业信用评估日渐多元化的需求。

(二)我国企业信用评估的方法

将知识产权纳入信用评估体系,需要慎重选择评估方法,评估方法将对相关企业产生直接影响,首当其冲的就是科技型中小企业。在方法的选择上,需要借助现代信用评价方法,其中较为恰当的就是层次分析法。层次分析法结合定性与定量两种基本手段,通过确定目标系统、构建层次模型等步骤,创建具有分层交错评价指标的系统,从而解决目标值难以定量描述的决策问题[ 6 ]。在将知识产权纳入企业评估的具体操作中,层次分析法可以将知识产权在企业运作中的相关问题数量化、层次化,并利用数学理论为预报、分析、控制或决策提供定量的依据。这一方法能较好地确定对知识产权进行评估的目标,了解并分析实现目标的基本措施和诸多约束条件等。此外,层次模型的构建过程与知识产权在企业运作中的多层次作用相匹配,通过评价系统若干层次的划分及权重设计,最终能做出可靠度比较高的判断[ 17 ]。

(三)我国企业信用评估的具体指标设计

将知识产权纳入企业信用评估,在实际操作层面最大的难点在于评估指标的设计。将知识产权作为评估指标,难点在于定量和定性两个方面。

在定量方面,知识产权对企业的影响与企业所处的具体行业相关,也与企业所处的地域相关。知识产权相关数据欠缺交换机制,透明度也不高,导致定量数据获取较难[ 18 ]。同时,获取的数据处理难度较大。虽然目前会计学对类似的差异巨大的数值一般基于实际考察后会充分细化,将AHP层次分析法与模糊综合评价法结合起来构建多级模糊综合评价模型[ 19 ],但在实际操作中,定量问题依旧有较大阻碍。

在定性方面,知识产权的恰当权重难以衡量。在数据不真实、不充分的现实条件下,考虑企业的性质,明确知识产权所占权重的过程,需要仔细分析企业现状并对企业未来经营进行合理预估。定性确定了评估的方向,也影响着评估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四、完善我国企业信用评估体系的建议

(一)从财务评估转向信用评级

信用评估的基本方式有财务评估法和信用评级法。将知识产权纳入企业信用评估后,所进行的评估当然也要遵循这两种基本方式。但是,以纳入知识产权为切入点完善我国企业信用评估体系,要求建立以信用评级为主要方法的评估体系。

财务评估的立足点在于对财务数据及数据变化进行分析,这一分析依仗信用管理人员、授信人员或财务人员运用多年的经验,不能反映企业信用要素的其他特征。无形资产的特殊性使得引入知识产权作为财务评估指标后具体财务核算中的定性和定量都难以完成,进而评估结果可靠性也大幅下降。

因此在将知识产权纳入信用评估体系后,信用评估的方法建议由财务评估转向信用评级。信用评级存在两个关键点:第一个关键点是信用评级机构作为第三方,根据规范的评级指标体系和标准,履行必要的信息征集和评级程序,综合整体因素进行判断;第二个关键点是信用评级虽然是依托企业现有资源和资产做出的,但其进行研判的目的更多是评价企业在未来一段时间履行承诺的意愿及能力。与这两个关键点相对应,知识产权在信用评级中具体体现为相关的评价指标,具有客观性,其权重的设定也反映了知识产权在企业中的整体作用。此外,知识产权虽然名为“产权”,但其对企业的真正意义不在于企业自身的资产,而在于知识产权能够影响企业未来一段时间的履约能力。也就是说,由财务评估转向信用评级,使得知识产权进入企业信用评估体系中有了准确可行的路径,同时也与企业信用评估的根本目的相契合。

(二)从无形资产评估转向知识产权评估

现有的企业信用评估与企业会计制度紧密相关,知识产权不进行专项评估,就无法列入具体的企业会计核算内容,也就无法引起企业的重视。从会计制度视角来看,与知识产权关系最为密切的就是无形资产。在会计学上,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但是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乃至商誉等知识产权都归入“无形资产”这一科目之下。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无形资产在满足该资产产生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且该资产的成本可以可靠计量这两个条件的前提下,企业才能加以确认④。

虽然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的《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无形资产》规定可辨认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特许经营权等知识产权(不包括商誉)⑤,并进行了评估方面的具体制度设计,且2017年又颁布了《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指南》,进一步明确了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是指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根据委托对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知识产权资产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但我国至今尚未专门制定知识产权信用评估方面的具体会计准则,也未出台专门法规。

依据《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无形资产》的规定,无形资产在会计核算中的侧重点依旧是其现有价值及一定范围内的预期价值,这一基本定位使得无形资产评估并未体现知识产权权利和知识产权行为对企业的影响力,也无法通过会计核算的方式对企业履约能力进行评估。会计核算制度立足点更多是现有资产价值,而信用评估制度的目的在于通过企业现有资产和行为对远期行为加以预测。如果信用评估以现有会计核算制度为基础,那就必然导致信用評估要素的缺失。考虑到知识产权与其他无形资产相比性质上的特殊性,有必要将知识产权评估从无形资产评估中独立出来。通过对知识产权进行准确评估推动企业信用评估可靠性的提升。

(三)明确知识产权在企业信用体系中的地位

“加强知识产权的运用效率,一要完善法律法规,以法规意识促进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提升;二要建立信用体系。”[ 20 ]确立知识产权在信用评估制度中的地位,是这两个关键点的结合。从微观上来说,企业信用法律规制保障了企业的运行;从宏观上来说,企业信用法律规制更是社会信用体系逐步完善的保障。在企业信用评估制度的建设中,应当遵从内在的法治思想基础,审慎确立知识产权在企业信用评估中的地位。从体系解释的角度来看,知识产权纳入企业评估体系的方式,是在原有流程的基础上,通过具体评价指标的更新,将知识产权作为评估的一个指标,进行准确定量和定性。知识产权在企业信用评估中的体系地位,是知识产权作为评估指标的具体体现,实质上是对原有体系指标结构的优化。这一指标的优化,不仅提升了企业信用评估的准确性,而且为进一步建立有效的失信惩戒机制奠定了基础。

(四)建立科学的企业信用评估体系

建立科学的企业信用评估体系,势必要以知识产权为切入点对企业信用评估体系进行更新和完善,其重点在于将知识产权作为信用评级中的指标纳入信用评估系统。应确保知识产权指标体系的设立能反映以下内容:一是知识产权拥有量及结构;二是知识产权的投资耗费及比重;三是知识产权的运营能力;四是知识产权的经济效益[ 21 ];五是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保护行为。在这个以指标设计为基本要素的企业信用评估体系建设中,要体现“三个结合”:要以我国国情为基本出发点,对知识产权权利和知识产权行为进行评估,兼顾加快企业融资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两个目标的结合;在知识产权作为评估指标的具体设计上,做好定性和定量的结合,定性时应结合企业所在行业、地域的基本情况确定知识产权在评估中的权重,定量时则需在保证数据质量的基础上选择恰当的评估模型做到定量的细化;信用评估要注重传统方法与互联网技术的结合,对评估指标进行不断优化。

(五)开发企业信用评估信息系统

从各国信用评估系统的建设上来看,信用评估的准确度与信用数据的量是成正比的。因此为了逐步优化我国的企业信用评估体系,就必须开发自动的企业信用信息交换平台、数据收集系统,并在此基础上开发自动的企业信用评估系统。我国目前已经初步建立起国家信用信息系统和征信系统,这些系统既能为信用评估提供基本的数据来源,又能起到优化评估结果的作用。

此外,我国各地也在逐步探索知识产权征信系统,通过记录知识产权信用档案等方式,有针对性地就知识产权失信行为做出规制。这一知识产权信用档案系统,可以成为企业信用评估系统的数据来源之一。在此基础上信用档案的记录范围可进一步扩大,记录的数据也可进一步细化,这一制度可成为将知识产权纳入企业信用评估信息系统的基础。

总体来说,企业信用评估系统的开发有两方面的要求:一是在内容方面,企业信用评估信息系统要以国家征信系统、国家信用信息系统为基础,并逐步纳入知识产权信用信息,力求通过数据存量的提升加强信用评估的准确性;二是在技术方面,这一评估信息系统要做到自动化,能够自动进行信用信息的提取和交换,能在选定的条件下自动进行信用评估结果的公示。这一自动化的信息系统,一定程度上排除了信用评估中的主观因素,保证了信用评估的客观性。

五、结论

企业信用评估的立足点是企业当前所拥有的资源和资产,但企业信用评估的着眼点是企业未来的履约能力及履约意愿,目的在于总结过去、控制现在、预测未来。知识产权作为一种可以流转的权利,是企业自身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运用知识产权的行为,也是企业信用的具体体现。在企业信用与知识产权已经产生日益紧密联系的基础上,财务制度却与实际情况出现了脱节。会计以“无形资产”为科目对知识产权进行核算,不能准确评价知识产权潜在的未来利益,而现有企业信用评估体系以会计核算为基础,必然导致企业信用评估可靠性的下降,拥有优质知识产权的企业,无法获得与其知识产权相匹配的融资能力。同时,在国家鼓励科技创新,建立知识产权大保护体系的背景下,企业创造、运用和保护知识产权的行为当然会对企业信用产生影响,因此有必要记入企业信用档案,这样一方面能鼓励企业合理利用知识产权,另一方面也能对以重复侵权为典型代表的知识产权失信行为进行规制。

综上,无论是从促进以科技型企业为代表的相关企业融資的角度来看,还是从建立知识产权长效保护机制的角度来看,将知识产权纳入企业信用评估体系都是应有之义。将知识产权纳入企业信用评估指标的范畴、将知识产权权利和知识产权行为作为企业信用评估指标新的要素,能在促进企业融资、激发创新型企业活力的同时,建立以“信用评估”为依托的知识产权事前保护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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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瑛 周浩

企业会计创建信用体系研究论文 篇3:

浅析小型企业融资难的原因及对策

[摘要] 本文针对目前小型企业融资难的实际境况。分析造成这种困境的主要原因提出应加快提升小型企业自身素质,建立小型企业抵押贷款制度,大力发展地方小型金融机构,完善资本市场,来拓宽小型企业融资渠道,使之尽早摆脱困境,走上又好又快的发展道路。

[关键词] 小型企业 融资困境 融资对策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小型企业获得了勃勃生机,在整个国民经济发展及产业结构升级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它不仅为我国利税提供资金来源,也为城镇劳动力就业提供机会。作为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的小型企业,由于自身及外在因素的影响致使小型企业普遍存在融资困难的问题,已成为严重制约我国小型企业发展的瓶颈。本文通过我国小型企业融资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原因,探索解决对策,以供参考。

一、目前我国小型企业存在的融资困境

1.小型企业在银行政策上处于弱势群体

由于目前小型企业存在着规模小、业务单一、资金投入少、营业额不大的问题。这些自身的因素,直接影响了银行对小型企业的放款扶持。银行基于对资金的安全性考虑,对大、小型企业在放贷上存在不同的标准,对小型企业的贷款十分慎重,政策上不利于小型企业的正常融资。比如,各家银行对大型企业的大中项目争相发放贷款,而对资金需求意愿强烈的小型企业却普遍存在“惜贷”现象。

2.小型企业存在担保难题

小型企业由于自身的原因及目前融资环境的关系,他们很难找到合适的担保单位。银行不允许效益一般的小型企业作为担保人的。而效益好的小型企业或较大企业又不愿意给效益不好的小型企业作担保。它涉及到担保单位、银行和小型企业这三者的关系,要妥善处理这三者关系却是很难的,所以小型企业找担保难的问题迟迟未能解决。

3.小型企业要获得信贷支持关卡重重

目前我国还存在着小型企业和银行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一方面,小型企业由于存在对外财务信息不全面不完整,甚至不真实等问题,致使银行金融机构没有足够把握向小型企业提供放贷依据;另一方面,银行金融机构对小型企业的经营状况缺乏了解,鉴于安全性考虑,对小型企业持较保守的态度,未敢给小型企业打开方便之门。据统计,近几年银行对小型企业的贷款远少于对大中型企业比重。对小型企业申报贷款审批,患得患失,对小型企业发放贷款设置重重关卡。

4.小型企业融资的渠道比较单一

尽管改革开放以来,小型企业的融资渠道发生了一些变化,但由于小型企业本身的状况未得到改善,融资难的问题一直困扰着小型企业的发展。从银行角度考虑,作为金融机构的银行必须注重收益和风险平衡,无法提供足额有效的担保和抵押,抵御市场风险又小,这就降低了银行对小型企业的贷款热情。其次,从小型企业角度考虑,由于可抵押物少、抵押物的折扣率高等问题,正常渠道取得的抵押贷款难,无需抵押的融资少且成本高。目前小型企业除了从银行取得贷款,其他直接融资的渠道较狭窄,从而抑制小型企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二、小型企业难以走出融资困境的原因

造成小型企业融资困难的原因很多,既有其自身因素的影响,也有外部环境因素的作用。

1.小型企业内在原因:

(1)小型企业自身的局限性,由于小型企业自身的特点决定了融资困难。小型企业易受经营环境的影响、生产规模小、抵抗市场风险的能力弱,因此难以吸引投资者;小型企业资产少、偿债能力差、资金需求一次性量小且频率高,这增加了融资的成本和代价。而且大多数小型企业没有完善的组织机构,外界对小型企业的经营活动不了解,盈利能力难以预测等问题。因此,银行对小型企业的信贷评价也不会太高,贷款成功大打折扣。2、小型企业内部管理不规范。目前许多小型企业缺乏科学的内部管理,存在着管理混乱、规章制度不健全、领导管理层能力不高,部分小型企业还存在着家族式的管理方式。尤其在财务管理方面,“假凭证、假账簿、假报表”现象还很普遍,会计信息严重失真等问题。银行考虑到资金的安全性和对小型企业会计信息的不确定性,就不敢轻易放贷了。3、小型企业信用观念淡薄。由于小部分小型企业存在逃避银行债务,严重影响了小型企业的整体信用形象。银行为保护贷款的安全性,维持自身利益,势必减少甚至停止对有些小型企业的贷款。银行信贷的紧缩,企业资金不足,又直接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和技术改造。

2.小型企业外在原因:

1、外界向小型企业提供的融资渠道不通畅。目前市场融资有两种渠道,即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直接融资可分为股票融资和债券融资。小型企业一般不具备股票上市融资的条件。债券融资也一样,要求的条件很苛刻,使得小型企业在公开资本市场上融资困难。间接融资主要是通过金融中介机构来融资。由于小型企业自身条件的限制及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成熟、不完善,使得小型企业间接融资渠道也受阻。存在着融资的两难处境。2、信用担保业务的发展还未能满足小型企业的需要。目前,信用担保业务存在着担保规模小、风险分散与补偿制度缺乏,与小型企业信用能力提升的需求不适应的问题。虽然,政府出资设立的信用担保机构,但是通常仅在筹建之初得到一次性资金支持,缺乏后续的补偿机制;民营担保机构受所有制歧视,只能独自承担担保贷款风险,而无法与协作银行形成共担机制。由于担保的风险分散与损失分担及补偿制度尚未形成,使得担保资金的放大功能和担保机构的信用能力均受到较大制约。另外,与信用担保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建设滞后,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信用担保机构的规范发展。3、目前金融体系的结构还不够合理。由于我国目前信贷体系仍以商业银行为主体,而小型企业资金的供给者是地方小型银行且存在供给不足的现象。还缺乏专门为小型企业服务的政策性银行。国有银行基于考虑金融风险,大规模撤消了基层网,股份制银行也出现了向大型企业“倾斜”的趋势,不利于小型企业正常融资。目前还存在国家金融资源分布与小型企业空间布局不相适应的问题。同时,政府对银行开展小型企业贷款的激励机制有待创新,银行自身在机构设置、产品设计、信用评级、贷款管理等方面都难以适应小型企业对金融服务的特殊需求。

三、解决小型企业融资困境的对策

1.提升小型企业自身素质,追求以信誉取胜

小型企业想在信贷市场上获得经营和创业所需资金,提升自身素质和信用等级就显得十分关键。由于银行考虑到资金贷出的安全性,对小型企业的信用等级有比较严格的要求。因此,小型企业必须用自己的实际行动去赢得银行的支持。从自身做起,自觉规范小型企业的财务制度,提升财务管理水平,防止会计信息失真。注重企业自主创新,提升科技含量,由量的积累向质的飞跃发展。小型企业要不断增强企业信息透明度,使银行对小型企业有足够的信心。小型企业的社会信用等级提高了,将有利于小型企业正常融资。

2.注重存量与增量筹资紧密结合,提高单位资金的使用效果

增量筹资指从数量上增加资金总占用量,以满足生产经营需要;存量筹资是指在不增加资金总占用量的前提下,通过调整资金占用结构、加速资金周转,尽量避免不合理的资金使用,提高单位资金的使用效果,以满足企业不断扩大的生产经营需要。增量筹资与存量筹资的紧密结合,也反映出中小企业的筹资活动与投资活动的内在必然联系,因为存量筹资实际上就是一种资金运用,它属于投资活动的范畴。如,企业将闲置没备适时采用出租、出售转让等形式进行“存量筹资”,则不但可以避免损失和资金的积压,而且有助于提高长期资金的流动性,减轻过于沉重的融资压力。小型企业也要积极探索防御市场风险的方法,挖掘自身潜力,增强自身的经营能力。

3.改善信贷环境,争取金融机构对小型企业的贷款力度

主动与金融机构联系,主动向金融机构提供企业如财务、经营、前景等信息,使之深入了解企业,看到企业远大的前景,愿意支持企业的发展,这对小型企业经营者来说都是必修的一课。具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对金融机构的选择,应选择对小企业立业与成长前途感兴趣并愿意对其投资的金融机构;能给予企业经营指导的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多、交易方便的金融机构;资金充足,而且资金费用低的金融机构;员工素质好、职业道德良好的金融机构等作为供资伙伴。另一方面是中小企业要主动向合作的金融机构沟通企业的经营现状、财务状况、发展前景,摆明问题,以真诚、信誉、业绩赢得金融机构的信任和支持,而不应以各种违法或不正当的手段套取资金。

4.建立一套完备的小型企业融资担保体系,为小型企业融资提供可靠的保障

小型企业融资担保体系的建立是个逐步发展的过程。由于我国先前没有这方面的经验,在建立小型企业融资担保体系的时候,是在借鉴发达国家扶持小型企业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组织推动了小型企业融资担保体系的建设工作。欲使融资担保体系能更好地为小型企业服务,应鼓励和支持建立小型企业信用担保协会,加强与相关服务体系的协作与配合。特别是加强担保机构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促进资源共享。设立小型企业信用担保基金,用于对担保机构业务开展过程中发生的补偿,对有贡献的个人和企业给予奖励。也可以依托优势担保机构进行业务重组,选择风险控制能力强、银行认可度高的担保机构,进行某些担保机构资金的授权运作。提高担保公司支持小型企业的能力。为小型企业融资提供可靠的保障。

5.发展应收账款抵押业务,加快建立应收账款抵押法律制度

由于社会经济迅猛发展,企业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企业为了扩大销售业务将产品赊销给客户,为客户垫付短期资金已成为企业竞争的手段之一。小型企业的应收账款随着经济的发展与日俱增。应收账款抵押也应运而生,为小型企业打开了融资的大门。应收账款抵押在国外发达国家已广泛采用,是小型企业发展的主要资金来源之一。应收账款是建立在债务人商业信用基础之上的一种信用债权。作为小型企业融资创新的一种形式,应收账款抵押具有小型企业和银行双赢的效果。应收账款抵押贷款能加速应收账款的变现,缓解企业间、银行和企业间的债务危机,促使信用良好的企业进入资金良性循环,是小型企业获取资金的良好途径。当然,在看到应收账款抵押具有美好的市场前景时,必须加快完善合同法、保险法、担保法、会计法、应收账款抵押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各方的权责利,也显得十分迫切。为应收账款抵押业务的健康开展提供可靠的法律保障,使之成为有效的企业融资渠道之一。

6.拓宽小型企业融资渠道,完善资本市场体系

要拓宽小型企业融资渠道,必须大力发展地方性小型金融机构,努力创建面向小型企业的金融支持体系。在国有商业银行还未能完全满足小型企业融资的需求的时期,大力发展地方性小型金融机构就显得尤为迫切。地方小型金融机构可以集中民间闲散资金,地方小型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相处密切,愿意服务于小型企业,国家政府应尽快建立地方小型金融机构,制定金融政策,从根源上解决小型企业从单一的资金支持向综合金融服务转变,为小型企业提供多层次全方位的金融服务。按其自身的情况合理的选择符合自己需要的融资途径,来解决融资困难问题。

综上所述,小型企业融资问题是个系统工程,既需要小型企业提高自身融资能力,也需要外界给小型企业提供良好的融资环境,只有相关各方以建设又好又快社会主义经济为前提,精诚合作、互惠互利,困扰小型企业发展的融资困难问题是完全可以解决。

参考文献:

[1]陈晓红:《中小企业融资》[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2年

[2]张玉明:《中小企业融资策略》[M].济南:山东大学出版社、2004年

[3]高正军:《中小企业融资新论》[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年

[4]童雪晖:《中小企业融资困境及对策》[J].生产力研究、2005(3)

[5]牛草林:《从资金供需特征看中小企业融资困难》《商业时代》2005(32)

注:本文中所涉及到的图表、注解、公式等内容请以PDF格式阅读原文。

作者:杨哲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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