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贪污贿赂总局设在

2022-08-31

第一篇:反贪污贿赂总局设在

反贪污贿赂总局职责

负责对全国检察机关办理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隐瞒境外存款、私分国有资产、私分罚没财物等犯罪案件侦查、预审工作的指导;参与重大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的侦查;直接立案侦查全国性重大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组织、协调、指挥重特大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的侦查;负责重特大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的侦查协作;研究分析全国贪污贿赂等犯罪的特点、规律,提出惩治对策;承办下级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工作中疑难问题的请示;研究、制定贪污贿赂检察业务工作细则、规定。下设办公室、侦查一处、侦查二处、业务指导处、指挥中心

第二篇: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负责人就加大查办严重行贿犯罪力度答记者问

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负责人就加大查办严重行贿犯罪力度答记者问

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大查办严重行贿犯罪力度的通知》(下称《通知》),对各级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严肃查办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的严重行贿犯罪提出了明确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负责人就此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高检院印发这个《通知》,部署加大打击行贿犯罪力度,其背景是什么?

答:行贿是一种社会丑恶现象和严重违法犯罪行为,是诱发受贿犯罪、滋生腐败的直接根源。当前,行贿犯罪呈现形式多种多样、诱惑力和腐蚀性强等特点,一些行贿人在市场竞争、社会政治生活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挖空心思寻找机会,通过各种手段和方式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譬如有的直接送钱、送贵重物品,有的采取低价出让房产、赠送干股等更加隐蔽的新型手段行贿,而且行贿数额越来越大,有的动辄数十万甚至上百万等等。从检察机关的办案实践看,一些干部就是在行贿人长期拉拢腐蚀下,被拉下水,走上受贿犯罪道路。要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有效遏制贿赂犯罪滋生蔓延,不仅要坚决惩治受贿犯罪,同时也必须加大查处行贿犯罪的力度。近年来,全国检察机关依法严肃查办了一大批严重行贿犯罪案件,但行贿犯罪仍然比较严重,有的行贿犯罪分子还没有受到法律的严肃追究。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此非常关注,希望检察机关切实加大对行贿犯罪的打击力度,这也反映了社会各界的愿望和呼声。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反腐败斗争的全面部署,积极回应社会各界呼声和愿望,切实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国家机关正常活动和社会稳定,高检院经过认真研究,制定出台了本《通知》,在坚决查处受贿犯罪的同时,对进一步加大查办严重行贿犯罪案件工作力度及时作出部署。

问:《通知》要求对“严重行贿犯罪”进一步加大查办力度,请问哪些行贿犯罪属于“严重行贿犯罪”?

答:为了突出查办重点,《通知》确定了八种情节恶劣、危害严重的行贿犯罪案件:一是向党政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和经济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贿的;二是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特别是为跑官买官而行贿的;三是为非法获取工程、项目的开发、承包、经营权和矿产资源能源的勘探、开采、经营权,以及为逃避环境监管,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四是为生产销售伪劣食品、药品、医疗器材、农药、种子、化肥等违法犯罪活动,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五是为非法逃避税收、办理违法贷款、公司企业违规上市,向税务机关、银行等金融机构、证券监管部门中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六是为谋取土地开发、征地拆迁、农业项目等国家各项资金和政策性补助补贴、农村合作医疗等方面的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七是多次行贿、向多人行贿、行贿数额大或者因行贿被调查处理或者刑事追究后又行贿的,受贿犯罪被证实、行贿人拒不交待的,以及群体性事件和重大责任事故中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八是其他严重危害民生、侵犯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国家利益重大损失的情节恶劣、危害严重的行贿犯罪。

问:针对当前行贿犯罪的特点,《通知》提出了哪些措施,确保查办严重行贿犯罪取得实效?

答:行贿犯罪具有跨地区、跨行业、流动性强、隐蔽性强等特点,发现犯罪和突破案件的难度较大。为了保证查办严重行贿犯罪工作取得明显成效,《通知》提出了一系列强化办案的措施和要求:一是建立行贿与受贿犯罪统筹查办机制。各级检察机关在查办贿赂案件过程中,对受贿犯罪与行贿犯罪要统筹考虑,同步查处,防止顾此失彼,重查受贿、轻办行贿,影响对行贿犯罪的打击。二是建立区域联动办案机制,加强市际、省际查办行贿犯罪案件工作的信息通报、侦查协作、资源共享,增强查办行贿犯罪的整体合力。三是加强与纪检监察、公安、法院以及行政执法、行业主管监管等部门的协作配合,进一步建立健全线索和案件移送、协查、协调等机制,努力营造携手打击行贿犯罪的执法环境。四是上级检察院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严格执行行贿犯罪立案标准,实行行贿犯罪案件处理说明制度,严格执行撤案、不起诉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制度,防止滥用自由裁量权放纵行贿犯罪。五是加强对行贿犯罪案件的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和审判监督,对有案不立、有罪不究、重罪轻判的,及时监督纠正,确保严格公正处理行贿案件。

问:检察机关一贯重视查办受贿犯罪,《通知》要求加大查办行贿犯罪力度,会不会影响对受贿犯罪的查处?

答:《通知》要求加大查办严重行贿犯罪案件力度,决不意味着放松对受贿犯罪的查处。当前,一些国家工作人员滥用手中的权力,大搞权力寻租、权钱交易,不给钱不办事、给了钱乱办事,严重损害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廉洁性,败坏党和政府的声誉,毒化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人民群众深恶痛绝,查处受贿犯罪始终是检察机关的办案重点,任何时候都决不能放松。为了防止出现顾此失彼的问题,《通知》特别强调,各级检察机关必须正确处理查处受贿犯罪与行贿犯罪的关系,统筹抓好查办行贿犯罪和受贿犯罪工作,既要加大对行贿犯罪的严肃查办,又要确保查办受贿犯罪力度不减,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以实实在在的办案成效取信于民。

问:《通知》对查办行贿犯罪案件中如何准确适用法律、正确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等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通知》明确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在查办行贿犯罪案件过程中,要准确适用法律,正确把握和运用刑事政策,确保办案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要按照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等司法解释,准确认定“谋取不正当利益”和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确保案件依法公正处理。对行贿犯罪既要依法严肃惩处,又要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突出打击重点,分化瓦解犯罪分子,做到该严则严、该宽则宽、宽严适度。同时,还要讲究办案的方式方法,对涉及企业的行贿犯罪,在依法查处的同时,要注重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避免因查处案件给企业正常生产经营造成负面影响。

问:“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是党中央反腐倡廉方针,《通知》在加强行贿犯罪预防方面有哪些部署和要求?

答:《通知》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在严肃查办严重行贿犯罪的同时,积极发挥预防、监督、保护等检察职能作用,有力推进预防行贿犯罪长效机制建设。一是结合办案,深入分析行贿犯罪的规律特点、发案原因和预防对策,针对管理上、制度上、机制上存在的漏洞和缺陷,主动向党委政府、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提出预防建议,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二是运用典型案例,深入开展警示教育,增强国家工作人员拒腐防变的免疫力和对行贿犯罪的抵御力。三是进一步健全完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机制,充分发挥强化市场廉洁准入、预防行贿犯罪的作用。四是运用各种舆论媒体包括网络这一新兴媒体,加强对查处和预防行贿犯罪工作的宣传,形成全社会共同抵制行贿、力堵腐败源头的环境和氛围。

第三篇:反贪污贿赂局工作职责

1.负责对全市检察机关办理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隐瞒境外存款、私分国有资产、私分罚没财物等犯罪案件侦查、预审工作的指导。

2.参与重大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的侦査。

3.直接立案侦査县处级干部和全市性重大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

4.组织、协调、指挥跨地区的重大贪污贿赂等案件的侦查。

5.研究分析全市贪污贿赂等犯罪的特点、规律,提出惩治对策。

6.承办下级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工作中疑难问题的请示。

7.研究、制定贪污贿赂检察业务工作细则、规定。

第四篇: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工作重点

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强调,“坚决反对和防止腐败,是全党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这不仅再次表明,我们党反腐败的坚强决心,也进一步明确了继续开展反腐败斗争的工作思路,不愧是与时俱进的反腐败部署。检察机关作为反腐败斗争的职能部门之一,负有神圣的历史使命和重大的政治责任。过去的几年,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工作虽取得阶段性成果,但面对新的形势,我们的任务仍旧艰巨。在今后的反贪污贿赂工作中,我们认为应着力抓好以下几点:

1.以办案带全局,突出工作重点,不断加大查办大案的力度

反贪部门是查办贪污贿赂的职能部门,办案是其职能作用的集中体现,如何保持反贪工作的良好发展态势,惟一出路就是抓办案。做到确保数量,提高质量,促进办案工作健康平稳发展。

一是主动出击,广辟案源。多年来,我院经举报中心分流及初查线索成案率极低,线索成案率低是暂时不能改变的现实,案源不足问题成为制约检察机关查办贪污赂案件的重要因素,也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严峻的课题。但这并不等于我们在此面前无所作为,我们要树立没有作为就没有地位的观念,决不能束手待毙。坚决克服等、靠、要的思想,树立深挖意识,主动出击,加强沟通,广辟案源。①排查线索,查微析疑。对所有的线索重新进行排查,并要求案件承办人做详细的案件汇报,共同研究分析,选取一些可查性较大的线索,集中力量,[本文转载自课件之家-http://找文章,到课件之家]重点初查。②主动介入,加强沟通。充分利用举报线索这一资源,进一步加强与举报中心的沟通,努力建立新的工作联络机制。对于有基本犯罪事实的举报线索以及自首案件由反贪局提前介入,两部门联合查处;同时对过去已初查过的犯罪线索,进行回头看,看是否有扩线的可能,并以此拓宽我们的思路。③拓宽视野,主动出击。检察机关要进一步加强与纪委、公安、审计、工商、税务相关部门联系和配合。2004年我们拟不定期召开案件线索审查碰头会,分析举报线索,确定重点案件,提前做好前期准备工作。积极推行分片包干制,做到划片包干,包干负责。干警亲自下单位摸情况,搜寻案件线索。此外,我们还必须通过我院建立的各种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联络网,通过联络员、信息员查找线索,使信息员真正成为“信息源”。

二是坚定不移地推进依法独立办案。“两法”实施以来,为适应新的刑事诉讼理念和刑事诉讼的需要,经过多年的思想发动,转变侦查思路,虽已初成共识,但部分干警思想观念尚未真正转变,依赖纪委先“双规”,先逼取口供,再取证的情形依然存在。对此必须反复进行思想发动,统一认识,研究落实推进依法独立办案的具体措施。第一,把推进依法独立办案作为检察工作的重中之重,切实加强领导,力求把依法独立办案逐步变成全体反贪干警的自觉行动。具体把握以下几点:①检察机关掌握可能构成犯罪的线索,除特殊情况外,一律由检察机关初查,并依法决定是否立案。②侦查工作必须以获取证据为核心,立案时要适时果断,采取强制措施要灵活。鉴于受贿犯罪,口供是重要证据,在一次传讯中难以突破,但其他证据又不到位而难以采取强制措施的要主动放人,但放人不等于放弃。③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后,应依照法律规定进行,不得借用纪委“两规”。④对纪委移送的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线索,立案前要坚持依法独立审查。 ⑤依法独立办案,务必将调查工作搞扎实,切忌草率接触,传讯被调查对象,防止夹生饭的发生,把基础工作搞扎实。必须明确“十二小时”未必就是拿下口供的十二小时,而是接触摸底、增强领导决策信心的一个重要过程。第二,鼓励干警敢闯敢试。强调把探索实践新路作为考核反贪干警的重要依据,正确对待探索实践中的失误和失败,对探索中的失误和失败,领导要敢于挑担子,重在总结教训,注重保护干警依法独立办案的积极性,激发干警的活力。第三,强化领导办案责任制。切实加强对办案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三长”带头作用,即检察长、副检察长、反贪局长必须带头办案,外拒压力,内聚活力,加强对办案工作的具体指导,从决定初查到立案,从批捕到起诉,到案件的人、财、物的调配,必须亲自过问,亲自领导,特别是在立案和采取强制措施时,增强风险决策意识,指挥前移,深人办案第一线,全面掌握熟悉案情,把握采取强制措施的时间,适时作出决策。第四,落实保障性措施。全面推行首次讯问12小时全程录音、录像等保障性措施,并积极加强侦查装备建设,添置侦查装备,为推进依法独立办案提供科技支持。

三是深挖窝案串案,扩大办案效果。要求承办人在办案过程中树立深挖意识,确定深挖重点,找准深挖方向。要求案件承办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牢固把握深挖意识,以及如何深挖均应列入汇报和讨论的必备项目,以通过这种方式的强行要求和监督承办人关注案件的深挖工作,并通过讨论、筛选,确定出深挖的重点区域,找准重点方向,以达到办理一案、挖出一串,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这样既能解决案源问题,又能扩大社会影响。还可以通过讨论增加案件的透明度,有利于对掌握案件线索的主办侦查员进行监督制约,此外,分析讨论对于锻炼,培养和发现新人,使其尽快成长也不无稗益。

2.以机制激活力,创新工作机制,不断提高工作效率

良好的机制是工作得以有效运转重要保证,只有机制健全并能够运转有序,制度科学并能够落实到位,才能真正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在完善机制规范管理上,我们强调以下几点:

一是规范协调机制。加强与举报部门批捕部门起诉、监所部门等有关部门工作的联系和业务部门的联系沟通,建立与完善上述部门的工作联系制度。根据需要不定期地与举报部门交流案件线索情况。

二是在积极争取和主动接受“公诉引导侦查”的同时,推行“侦查跟踪公诉”的做法,以进一步加强横向工作配合,全过程地保证和考察办案质量。

三是推行大要案个案总结和侦查人员跟庭旁听制度,增强反贪干警的换位思考,全面审视侦查取证工作。

四是加强看守所的安全保密工作,防止串供、翻供现象的发生。

五是规范办案程序。严格按《刑诉法》和《刑事诉讼规则》 掌握办案时限。此外。在卷宗、文书审批以及报送、归档等环节上都要提高工作效率,自觉树立“依法、高效、求真、务实” 的好形象。

六是强化质量意识,多办精品案件。案件承办人在初查阶段,要通过集体讨论,制定详细的初查计划,计划应明确、具体、可行。案件立案后,要制定详细的侦查方案,侦查方案须由承办人提出,科长、分管局长审核后报局长,分管检察长同意后执行。在结案阶段要求承办人对所提请侦查终结的案件,要完全符合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最低证据标准中要求的严格的证据标准。侦查科长,不仅要听取承办人的案件汇报,还应在案件办理的各个阶段仔细阅卷。在侦查阶段,科长和分管局长要多提出反对意见,及时发现和堵塞案件办理质量的“黑洞”。

3.以作风树形象,整顿工作作风,建设过硬队伍

反贪干警常年战斗在反腐败斗争的第一线,其素质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反腐败斗争的成败。因此,我们要重点抓好以下几点:

一要在干警中深人开展学习十六大、宣传十六大、贯彻十六大的活动。用十六大的精神统一干警的认识,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始终以高昂的斗志和饱满的工作热情投人到反贪工作中去,推动反贪工作和队伍建设上台阶。

二要探索科技强侦,提高反贪战斗力。就现状而言,我院反贪部门科技装备相对落后,与前进的步伐不符,现有科技设备在侦查工作中的作用相当有限,我们的侦查方式十年来变化不大,工作效率不高,侦查人员的工作强度都很大。可以说,我们的科技含量较低,科技设备相对落后,发挥作用不明显。实际上,科技强检,是提高整体执法水平,提高干警素质的有力途径,是刑事诉讼和打击犯罪的需要,是加人WTO的需要,也是创建先进检察院的需要。从另一方面来讲,我们在科技强侦的提升空间上也相当大。所以,加快反贪部门侦查工作科技建设,提高侦查工作的科技含量,是时代的呼唤,也是检察院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三要努力创建学习型检察院,学习型反贪干警。加大调研工作力度,培养“学者型检察官”。调研工作不仅可以解决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还可以通过调研活动的开展,培养出“学者型的检察官”,并通过学者型的检察官的带头作用,最终实现“检察官的学者化”。

四要抓反贪队伍的专业化建设。针对我院反贪部门现有人员状况,我们将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主要包括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培训两个方面,采用专家授课、专项培训。岗位练兵等方式进行。我们还将要求承办人撰写办案札记、办案日记、一案一得等。我们试图通过以上工作,锻炼出一支敢打硬仗、善打硬仗的反贪队伍。反贪污贿赂工作应如何开展,应采取哪些措施,这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要不断加以研究和总结,以推动反贪工作的深人开展。

第五篇:香港与内地反贪污贿赂若干问题比较

贪污贿赂犯罪是古往今来一直存在的犯罪,是国家廉政建设的大敌。它不仅严重腐蚀了国家肌体和人们的灵魂,败坏了社会风气,而且严重扰乱了社会 经济 秩序和正常的经济环境,阻碍着国家 政治 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因而贪污贿赂犯罪被人们认为是社会的严重公害之一。内地与香港都积极同贪污行为作斗争。在内地,党和国家的纪律检查部门和行政监察部门担负着查处贪污行为的任务。但就惩治贪污犯罪而言,则由检察机关内部设立专门的反贪污贿赂机构― 反贪污贿赂局来承担。在香港,专门进行各种反贪污工作的独立机构― 总督特派廉政专员公署(简称廉政公署)专司其职。内地与香港在反贪污机构成立的 历史 背景、反贪污机构的职能、反贪污贿赂专门人员的培训、反贪污贿赂的国际合作等问题上既有相同的一面,也有相异之处。本文拟就上述问题进行比

一、香港与内地反贪污贿赂的背景

(一)香港廉政公署的由来 本世纪60 年代末70 年代初,香港经济开始高速 发展 ,随之而来的是贪污、贿赂大量发生,并且成为一种公开的交易手段。当时,香港负责反贪污工作的是英国皇家香港警察的反贪污部。但是由于警务部门正是贪污受贿问题最为严重的部门之一,所以反贪污部的工作未能取得令人满意的成效,令广大香港市民深为不满,也备受社会舆论的抨击。恰在此时,警方办理了一个名叫葛柏的总警司涉嫌贪污的案件,并宣布逮捕葛柏,但随后又将其保释。不料在保释期间,葛柏竟凭借自己的关系和经验,避开重重关卡,安然逃离香港,回到英国。此事在香港引起强烈反响,招来市民的各种抗议活动,要求拘捕葛柏归案。为此,港督麦里浩爵士委派一个特别调查委员会,研究案件事实真相,并检讨现行反贪污法则之效用,做出修订之建议。该委员会经过调查以后,在其调查报告之中建议成立一个反贪污的专门机构,负责处理已成为严重社会公害的贪污问题。总督采纳了这项建议,决定设立一个独立机构来处理贪污问题。1974 年2 月15日,《总督特派廉政专员公署条例》正式制定,廉政公署于同日宣布成立。

(二)内地反贪污贿赂局的演变 最早在人民检察院中担当反贪任务的是各级检察机关中的经济检察厅(处、科),专门负责调查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受贿挪用公款以及偷税抗税瑕冒商标等犯罪案件。随着形势的发展,经济检察部门在功能、规格、人力、设备等方面都已经不能适应反贪斗争发展的需要。为此,检察机关审时度势,根据国情,决定把经济检察部门的侦查、预防功能和控告申诉部门中的受理举报功能结合起来,成立了集举报、侦查、预防功能于一身的、权威的反贪机构,即反贪污贿赂局简称反贪局。1989 年7 月,最高人民检察院经济检察厅率先改名为贪污贿赂检察厅。1989 年8 月18 日,全国第一个反贪局在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宣布成立。随后,全国各级人民检察院先后成立了这一专门机构。1995 年11 月10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将贪污贿赂检察厅更名为指导全国范围内反贪工作的反贪污贿赂总局,使内地整治贪污贿赂犯罪工作步入了更加专门化、正规化的轨道,强化了职能,对全国的反贪污贿赂斗争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三)两者的异同 由以上的介绍我们不难发现,虽然政治制度经济模式人文环境不同,但香港和内地的反贪机构都是在曲折进程中发展壮大起来的,都是基于经济快速增长引发的贪污腐败现象日益严重已深刻影响了整个社会的安定和秩序,导致人民的强烈不满和社会舆论的猛烈抨击,而在原有反贪职能部门基础上加以改造形成的。可以说,经济压力、社会压力、民众压力是内地和香港反贪机构成立的共同原因。 但是,政治制度差异下带来的司法体制和法学理念的区别,使得香港和内地反贪机构的成立又存在着显著的差别,即独立性不同。香港的廉政公署是与其他司法机关并列的直接对香港最高行政长官负责的完全独立的和唯一的反贪机构,内地反贪局则是隶属于检察系统、与 中国 共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务院内的监察部并列的三大反贪职能部门之一。形成这种状况的原因很多,主要是历史背景不同。

二、香港与内地反贪机构的职责与权力

(一)香港廉政公署的职责与权力 廉政公署作为香港政府反贪污的专门机构,“肃贪倡廉”是其活动宗旨。根据原《总督特派廉政专员公署条例》规定,廉政公署具有以下职责:( l )接受及考虑指控贪污行为之举报,并在其认为可行之范围内,予以调查;( 2 )调查任何被指控或涉嫌触犯《廉署条例》 、《 防止贿赂条例》 、《 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 的罪行;( 3 )如廉政专员认为某政府雇员的行为与贪污有关者导致贪污,即进行调查,并将结果向总督报告;( 4 )审查政府部门及公共机构的工作惯例程序,以便揭发贪污行为和设法将认为可能导致贪污行为的工作方法或程序进行修改;( 5 )接受任何人士要求,就消除贪污方法给予指导建议和协助;( 6 )向政府部门或公共机构的首长建议,在配合这些部门或机构有效地执行其职责的情况下,向他们提出更改不良的工作惯例或程序的建议,以尽量减少贪污的可能;( 7 ) 教育 市民认识贪污行为的严重危害;( 8 )宣传和鼓励市民参加和支持反贪污的工作。 廉政公署的职责非常专一,任务也很明确,一切工作都围绕反贪污这个中心进行。有时廉政公署也对其他一些刑事犯罪经济犯罪进行调查工作,但这主要是因为这些案件不同程度地涉及了政府工作人员的贪污贻赂问题。在香港,人们普遍认为贪污是一种具有严重社会危害的违法犯罪行为,与其他刑事犯罪相比较,贪污案件具有相当的特殊性、复杂性。因此,要真正有效地开展反贪污工作,不仅需要建立一个独立的专门的机构,而且应当赋予这个机构广泛的权力,以保证其能够真正有效地与贪污行为作斗争。于是,香港政府制定了《廉署条例》、《防止贿赂条例》 、《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 ,授予廉政公署如下权力:( l )凡政府公务员拥有的财富及生活消费水平与官职收入不相称,又不能合理解释来源的,廉署即可认定该公务员犯法,并通过律政司将其交付法庭审判;( 2 )在廉政专员的书面授权下,廉署的任何人员可以对任何政府部门或社会私营机构及人员进行各项查询或调查,有权查阅由政府雇员保存的与政府任何部门工作有关的一切记录手册及文件;( 3 )廉署工作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如果有理由怀疑某人触犯法例涉嫌贪污受贿,或身为政府雇员因滥用职权而犯勒索罪者,可无需拘捕令而将其拘捕,必要时可使用武力;( 4 )搜查、检查及扣押任何认为作为物证的物品;( 5 )有权检查任何涉嫌贪污者的银行账户和保险箱,并限制其对财产的处理;( 6 )在裁判司的书面授权下扣留任何嫌疑犯的护照及私人文件;( 7 )有权进入任何政府楼宇及要求其出示任何与职责有关的内部通令才旨示、工作手册或训令等文件;( 8 )廉署可以要求任何人士提供工作中所需要的任何资料,包括要求涉嫌人提供宣誓书和书面证词,列举其私人财产数额种类、开支、负债数字及调离香港的任何款项和财物;( 9 )如果有理由怀疑某人有贪污行为时,廉署人员有权对该涉嫌者进行搜查等等。另根据1994 年香港政府委派的廉政公署权责检讨委员会的建议,自1997 年6 月开始,获取资料搜查和检取证物、扣留旅行证件以及限制交卖财产等权转交法院。[1] 廉署权力如此之大、之重, 自然 要受到广泛监督。为确保廉署的工作能符合社会的要求,廉署各方面的工作均由不同的咨询委员会监督。委员会的成员来自社会各个阶层,包括一些议员和社会知名人士,由总督委任,主要有廉政公署事宜投诉委员会贪污问题咨询委员会、审查贪污举报咨询委员会、防止贪污咨询委员会社区关系市民咨询委员会等。这些咨询委员会参与廉政公署对一切重大问题所做的决策,监督廉署各方面的工作,同时也支持、帮助廉署解决在反贪污工作中遇到的难题。

(二)内地反贪污贿赂局的职责与权力 内地反贪污局的建立,是检察机关体制的自我完善。此处着重论述最高人民检察院内的反贪总局的职责,以为例证。 反贪总局的主要职责是:( l )指导全国检察机关对贪污贻赂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隐瞒境外存款不报、私分国有财产、私分罚没财产等案件的侦查、预审和预防犯罪工作;( 2 )查办或参办、督办全国有影响的重大特大经济犯罪案件,组织协调指挥跨省、市、自治区的重大特大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的侦查;( 3 )负责查办中央国家机关厅局级以上和地方副省级以上干部的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 4 )会同有关部门承办涉外贪污贿赂等大案要案的个案协查及缉捕工作;( 5 )研究、分析全国贪污贿赂等犯罪的情况、趋势和对策;( 6 )承办下级人民检察院请示的贪污贿赂等犯罪疑难案件和有关工作问题;( 7 )研究制定贪污贿赂检察业务工作细则、规定;( 8 )研究犯罪预防的对策和综合治理工作方针、方案;(9)负责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两者的异同 作为反贪专门机构和专业队伍,反贪局与廉署的职责和权力具有相似点:( l )都是依法办案,行使职权。内地反贪局的职权 法律 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廉署所获得的权力则来源于《廉署条例》 、《 防止贿赂条例》 、《 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二者须在这些法律法规的范围内开展反贪工作;( 2 )倘若违反规定,滥用职权或僭越权限范围,则都视为违法行为而予以严惩。由于反贪局和廉署代表社会正义,是公正廉洁的形象代表,为大众所敬仰,因此对他们的要求也就更严,不允许出现差错,更不容忍执法犯法,故廉政公署和反贪局在运用职权时都必须严格按规定办事,对违法乱纪者决不姑息。廉署是由多个委员会予以监督,反贪局则受检察机关内部监察部门和其他监督部门的制约;( 3 )廉署和反贪局作为反贪专业机关,都享有完全和独立的侦查权。要对付狡猾的贪污犯罪分子,没有专门手段和专业技术是不行的,所以无论是廉署还是反贪局,当地法律都赋予他们侦查权,包括搜查捡查讯问等内容,以便更好地肃贪倡廉;( 4 )廉署和反贪局在打击贪污犯罪同时都还担负有一项重要职能,即预防贪污犯罪,通过教育宜传以震慑贪污犯罪倾向者,防止贪污,力争达到消除贪污犯罪的终极目的。

当然,廉署与反贪局的职责与权力也有很大程度的不同,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l )侦查权中的内容不同。廉署在采用公开手段侦查同时非常注重秘密侦查,法律也明确规定它可以在认为需要时使用各种侦查手段,以推动案件侦破;内地反贪局尽管也享有秘密侦查权,但因历史原因,没有自己的秘密侦查手段和力量,还需依赖警方,并经审批方可使用。有诸多不便。如香港廉署拥有长期为其提供情况的“线人”,反贪局则绝不允许存在这种长期耳目;( 2 )香港只是一个地区,廉署是唯一的反贪部门,且与其他司法机关地位平等,因而职权范围较广,而内地反贪局只是三大反贪力量(纪检委、监察部、反贪局)之一,且是在检察机关属下,不仅要受外界其它部门牵制,而且检察院内其他部门的制约,譬如举报工作现已不属反贪局管辖,而由控申部门里的举报中心承担,一切贪污案件线索都要汇总于举报中心后再由其决定是否移交反贪局办理;( 3 )在预防犯罪职能方面,虽然双方都享有这一职权,但廉署较之反贪局更为明确广泛,执行时也更有效力,而反贪局则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只是依靠内部文件开展此项工作,且因此而受到重重阻力,难以真正达到预防贪污犯罪目的。

三、香港与内地反贪机构对贪污贿赂犯罪的预防

(一)香港的贪污贿赂犯罪预防 在《总督特派廉政专员公署条例》中,明确规定了廉政公署防止贪污工作的法定范围,其中包括:( l )审查政府部门及公共机构的办事惯例和工作程序,以揭露贪污行为,并设法修正可能引致贪污行为的工作方法或程序;( 2 )应任何人士的要求,就如何消除贪污的问题给予协助和指导;( 3 )向政府部门或公共机构的首长建议,在不妨碍该机构执行职责的情况下,更改不良工作惯例和工作程序,力求减少可能引致贪污的机会。 根据以上的法定范围,廉署防止贪污工作有三类服务对象:( l )政府部门;( 2 )公共机构,包括公用事业公司、公共运输公司以及行政立法两局、区域议局等各类议会;( 3 )私人机构。法律规定廉署专员对于前二者,须设法纠正其可能导致贪污行为的工作方法和程序;但对私人机构,则只能应任何人士的要求,给予协助与指导,即廉署开展的防止贪污工作对私人机构与对政府部门、公共机构是有区别的。 廉署中具体承担防止贪污工作的是其下辖三大处之一的防止贪污处。该处又将负责审查工作的职员划分为七组,其中有六组是以政府机关为服务对象,余下的一组则处理私人机构方面的事务。为了履行职责,防止贪污处经常与政府部门或公共机构进行商讨,并对其工作方式、工作程序、工作惯例进行审查。在审查以后,就可能给贪污行为提供机会的各种漏洞提出弥补之建议,并对该建议的执行情况、效用进行监督。有关政府部门、公共机构可以对廉政公署的建议提出不同意见,这时则要由双方进行协商对论,但不能拒不接受,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廉政公署可以通过总督迫使该政府部门机构接受其建议。为了增强与政府部门的联系与合作,廉政公署还在有关政府部门内设立防止贪污组,负责进行防止贪污的工作。 防止贪污处还可以应有关机构的邀请,参与各类工作小组,以便在新的工作程序或制度、工作程序手册及法例草案等方面提供意见。该处曾协助多个政府部门及公共机构草拟职员通令,指示遇有行贿情形时的适当处理方法。防止贪污处也经常为政府及公共机构管理阶层人员提供有关防止贪污措施的训练,内容包括如何实施有效的管理、职责与权力如何作适当的分配、如何设立有关的管理制度等。 专门负责向私人公司及专业机构提供防止贪污意见的部门是防止贪污处中的一个咨询委员会,成员有16 人,其中12 人是私人机构的高级雇员,他们都是有关行业中经验丰富的人员,能充分帮助私人公司等在草拟工作守则、纪律守则及其他商业方针时堵塞可致贪污的漏洞。[2]这些人员除了就每份审查报告提供意见以外,还要提出宝贵的建议。审查报告需经咨询委员会审批签发,然后才正式送交委托机构。当然,建议能否被私人机构接受,由其自行决定。 有一点需要说明的是,廉署下属的社区关系处也承担着预防贪污的职责。社区关系处的职责按法律规定,是加深市民对贪污行为社会危害性的认识,并策动社会人士支持肃贪倡廉的工作。社区关系处通过各种传播媒介及教育机构,宣传肃贪倡廉的信息,鼓励市民与贪污行为作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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