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供需关系的法务会计论文

2022-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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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24日,河北女孩陈梦宇放弃安逸的生活,穿上工装,骑着电动三轮车穿梭于正定古城的大街小巷
李俊发完朋友圈,朋友们一片震动:“你怎么又要换工作了?”李俊2018年6月从上海复旦大学毕业,进入一家互联网电商工作。

市场供需关系的法务会计论文 篇1:

浅谈国有大中型钢贸企业的现金流管理

摘要:一个亏损的企业还有可能持续经营下去,但一个现金流枯竭的企业将立马陷入资金链断裂继而破产的局面。对于企业来说,现金流相当于是人类的血液,资金的循环往复是企业持续经营的前提条件。尤其对于国有大中型钢贸企业来说,现金流的健康与否关系到国有资产的安全性,同时由于其对资金的占用金额大、账期长的特点,现金流管理在该类企业中尤其重要。因此,我们在找出该类企业现金流管理存在的问题的同时,进行对策探讨,以期借此改善国有大中型钢贸企业的现金流管理水平。

关键词:现金流管理;国有大中型钢贸企业;问题;对策

近年来,随着国资委对国有企业管理要求的不断推进,现金流管理工作渐渐成为了不少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重点。国资委召开的各项工作会议不断强调要“加强资金管理,加强现金流管理”。这对大宗商品贸易业务占较大比重、资金需求较大的国有大中型钢贸企业提出了更高的现金流管理要求。

一、国有大中型钢贸企业加强现金流管理的作用

现金流量是指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按照现金收付实现制,通过一定经济活动(包括经营活动、投资活动、筹资活动和非经常性项目)而产生的现金流入、现金流出及其总量情况的总称,即企业一定时期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流入和流出的数量。

国有大中型钢贸企业业务开展对资金具有高依赖性,现金流直接关系到了企业的存亡兴衰。此外,由于国有大中型钢贸企业对上下游议价能力都不显著,现金流在企业中也比传统的利润指标更能反映企业的盈利质量。也正因为以上两点,现金流管理可以确保企业的健康发展,并成为提升企业流动资产质量、提升经营性资产周转效率、提升经营性现金流金额、提升企业竞争力的重要途径。同时现金流管理还能提高企业的资金使用效率、保障经营性业务的资金需求、控制风险水平、提高企业信用水平、并为企业的经营决策和筹、投资决策提供数据支持,实现股东权益最大化的目标,从而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国有大中型钢贸企业现金流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经营性现金流净额捉襟见肘

钢材本质上是一种周期性大宗商品,因此具有资金占用大的特点。作为国有大中型钢铁贸易企业,其上游多是大型钢厂、下游多是铁路终端市场客户及各类工地施工项目客户。上游钢厂多对钢贸类企业有较大议价权,对钢贸企业的采购规模也有一定要求;而下游的铁路终端市场客户及各类工地施工项目客户又都有业务时间跨度大、回款周期长等特点。钢贸企业对上下游企业的议价空间都比较有限,这种慢周转、重资产的业务模式会导致经营性现金流的持续缺失,使得经营性现金流净额捉襟见肘,逼迫企业不得不通过高杠杆来维持业务的持续开展。

(二)企业管理者风险意识薄弱

国有大中型钢贸企业早期的管理理念及考核导向多以利润导向为主,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很容易一味地追求收入、利润的高增长从而忽视了高杠杆导致的高资产负债率,从而大大增加了财务风险的发生概率。

最典型的案例便是从2012年开始逐渐在华东钢贸圈发酵的“华东钢贸风险事件”。其案由是2008~2012年上半年,大量民营钢贸企业通过国有大中型钢贸企业合作开展钢材托盘代理业务,国有钢贸企业凭借较高信用水平,通过开具银行承兑汇票的方式为下游客户垫资,这类业务的上下游贸易商多为关联企业,同时这类“名为买卖、实为借货”的业务也让国有大中型钢贸企业不知不觉中成为了“影子银行”。

2012年开始,民营钢贸商们纷纷资金链断裂,出现大面积、集中的信贷违约和贸易违约,破产跑路现象非常普遍。很多钢贸企业被连带追诉,整个钢贸行业受到震荡和冲击, 作为“影子银行”的国有钢贸企业当然也无法幸免于难。

回看该事件,当时不少国有钢贸企业在大量开展“影子银行”业务的过程中的资产负债率已经攀升至90%以上,风险不言而喻。但企业管理者通常只关注到了收入、利润的增长率,完全无视了繁荣盛世后暗流涌动的财务风险。

(三)现金流管理的精细化程度不够

企业除了上述案例提到的“影子银行”业务外,也有很大比例的终端市场业务。尤其是在“华东钢贸风险事件”发生后,国资委已经全面禁止下属企业再次开展该类融资性贸易业务,企业纷纷回归终端市场,业务维度包括但不限于铁路线路、装备、建设终端市场业务,工程类项目终端市场业务,工程施工服务业务等。

虽然业务种类更丰富了,但企业在现金流管理中并没有细化到不同的业务维度进行区分管理,资金的使用分配并没有形成系统化管理流程。不同的业务类型有不同性质的客户供应商,也有不同的账期和业务时间跨度,不进行精细化管理会直接导致高风险业务占用了其他业务的资金,逐渐压缩其他业务的资金使用。一旦风险发生将吞没企业的所有营运资金,这也是上述“华东钢贸风险”事件案例中为何会有那么大面积国有钢贸类企业最终走向资不抵债的根本原因。

(四)投资决策未经过合理的可行性研究

通过加杠杆的方式注入大量现金用于投资活动也是许多国有钢贸企业的规模扩张方式,比如跨行业囤楼囤地,收购子公司等。但在投资决策之前的可行性研究及未来现金流估算却进行地过于乐观,缺乏系统科学的方法。比如在投资楼房土地等长期资产时未考虑宏观政策对房价的调控措施,未考虑城市、地段对房价地价的支撑作用、未考虑未来房产地产的变现能力等;又或者在投资收购其他公司时只乐观根据被投资公司现有业绩做簡单估计,未系统性地对被投资企业的产业周期及潜在风险进行深入调研等。以上这些都有可能导致企业在高杠杆投资后未来可持续的现金回报跟不上杠杆规模最终资金断裂的极端情况出现。

(五)现金流管理模式缺乏合理性

对于多数大中型国有钢贸企业来说,分公司和子公司的分布区域广,银行账户数目多。这种较为分散的现金流管理模式一是无法集中提高下属分、子公司的资金利用效率,二是无法把整个公司的资金进行系统全面的结算和管理;三也不利于公司总部了解下属分、子公司的实时资金情况,大大降低了现金的管理效率。

三、解决国有大中型钢贸企业现金流管理问题的对策

(一)提高企业经营活动现金流量

1. 完善客商信用评价体系

这需要管理岗位人员深入业务基层,了解每个客户或供应商的具体情况,从而对客户及供应商进行内部信用评价,根据不同客商的信用等级给予对应的开展业务的额度,对于信用等级较高的可以给予较高的额度,相反则调低业务额度,甚至不再进行业务合作。对于有关联关系的客商要摸清关系,并统一制定一个额度予以执行。

2. 做好三项资产管理工作

一是要做好应收账款的管理工作。月度对账季度函证,将回函率作为业务经营单元的考核指标之一,对于无法取得回函的企业进行深入调研,判断应收款项的安全性。

二是要做好预付、存货的管理。对于超1个月的预付进行实时监督,超3个月的预付进行重点关注;成立独立的物流管理部进行存货的收发管理,定期盘库,确保资金流、货物流、发票流三流一致。

三是要区分不同业务模块制定年度三项资产周转率目标,并就其完成情况纳入考核管理,将财务管理需求向业务前端倾斜,提高企业的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加强企业的经营活力。

3. 对上游钢厂进行集中采购

由于钢贸企业对于钢厂的议价能力相对薄弱,企业可以将不同业务单元的采购需求做定期统计,以整个集团的名义集中向上游钢厂签订采购合同,集中采购不仅能够带动采购数量,从而增加对上游钢厂的议价话语权,还能方便企业监控整体供需情况,方便调整企业资金使用重点。

4. 制定利于现金流管理的考核体系

对于某些高度依赖资金的业务板块,可以通过收付实现制进行考核。只有资金回笼后的收入才计入考核收入(赊销收入不计入当期考核),并将日均资金成本及超合同期罚息一同计入考核利润,通过发挥考核的导向性原则加速资金的周转回笼。

(二)树立风险意识,优化内控环境

1. 全员树立风险管理意识

一是要将风险意识融入到企业文化的建设中去,树立正确的风险管理理念;二是通过培训、教育等途径强化全员的风险管理意识,将风险管理根植入员工内心,使之成为所有员工的共同认知;三是要将企业业务执行的全过程都设立风险控制环节;四是要将内控建设和风险管理手段有效结合。

2. 健全和完善现金流管理制度

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出适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的现金流量管理制度,明确管理目标、审批及付款流程、岗位责任,避免越权审批,使企业的现金流量得到合理配置、科学控制、有效利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和利用效能。另外还需加强资金的分析、检查、预警和报告管理,强化资金的抗风险能力。并加强制度执行力度,不搞特例审批,让制度执行落到实处,形成现金流常态化管理。

(三)加强现金流精细化管理

精细化地制定企业的资金使用计划,各业务经营单元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制定短期(周)、中期(月)、长期(季)的资金使用计划,将计划周期内需支付或预计回笼的资金逐笔列示;财务部根据各业务经营单元的资金计划监督货币资金的日滚动情况,同时根据中、长期资金使用计划,结合筹、投资计划,科学合理地进行现金流预算的编制。

此外,根据不同业务板块的资金周转率和业务规模及拓展情况,制定个性化的资金使用额度;超出该业务板块的资金使用额度不予审批付款,必须通过回笼资金释放额度来实现业务的滚动。

(四)对重大投资项目的决策形成合理的可行性研究分析报告

对重大投资项目,要公允合理地结合宏观政策、产业周期等综合信息进行未来现金流的测算及可行性分析,并联合财务部、经营管理部门、法务部门等多个管理部门进行方案探讨,制定出科学合理地可行性研究分析报告,为管理层的投资决策提供数据支撑。

(五)加强资金集中化管理

对各分、子公司的资金进行集中管理,并提高资金的信息化管理水平,建立资金上收下拨系统,每日下班前对分、子公司账面资金进行逐级余额上收,每日上班前对前日上收资金做资金下拨处理。并制定《资金集中管理办法》使措施长效化、制度化,提高资金集中度,同时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

此外,对于无银行授信的非基本户银行账户,进行清理销户,避免不必要的资金管理成本。

參考文献:

[1]徐春萍.企业现金流量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讨[J].中国商论,2018(24).

[2]许瑞青.试论企业现金流量管理与风险防范[J].中国商论,2019(06).

[3]王凤林.企业现金流管理常见问题分析及应对[J].现代经济信息,2019(02).

(作者单位:中国铁路物资华东集团有限公司)

作者:范嘉薇

市场供需关系的法务会计论文 篇2:

“零工经济”时代,你在为谁工作?


2018年10月24日,河北女孩陈梦宇放弃安逸的生活,穿上工装,骑着电动三轮车穿梭于正定古城的大街小巷

李俊发完朋友圈,朋友们一片震动:“你怎么又要换工作了?”

李俊2018年6月从上海复旦大学毕业,进入一家互联网电商工作。到现在已经换过两次工作了,新的工作是在一家互联网传媒公司给客户做网页设计。

他告诉《南风窗》记者,自己打算干到今年6月,在自己工作一周年的时候正式辞职,成为自由职业者。他已经和两位朋友商量好,成立一个设计工作室,从猪八戒网这类众包平台上揽活儿。三人中一人是摄影师兼设计师,一人是程序员,一人是产品经理兼任财务。

“你这算创业吗?”

“也不算吧,就是打打零工,混口饭吃就行了。”

做什么都可以说是“混口饭吃”。其实,和李俊有同样选择的年轻人不在少数,他们的背后是一股“零工经济”的潮流。
“零工经济”浪潮

美国学者黛安娜·马尔卡希在《零工经济》一书中这样描述零工经济时代的工作方式:用时间短、灵活的工作形式,取代传统的朝九晚五工作形式,包括咨询顾问、承接协定、兼职工作、临时工作、自由职业、个体经营、副业,以及通过自由职业平台找到的短工。

零工经济的劳动者与过去所熟知的个体户打零工的根本区别是,他们依赖互联网技术的信息分发和流程组织。在经济学家的语境中,零工经济是一种新型雇佣关系,平台将替代企业,成为用工的主要连接体。

根据世界银行发布的《2019世界发展报告》,未来劳动力市场将日益变成零工,而不是工作,如何投资人力资本、提高全球竞争力将成为各个国家所面临的重要问题。

美国杜克大学富库商学院教授樂文睿(Arie Y. Lewin)自2002年开始注意到美国出现零工经济的趋势,“在美国,行业的顶尖人才他们的就业方式呈现出完全不同的方式:他们不在公司工作了,同时,他们兼职完成不同公司的工作。”在德国,有760万德国人在从事“迷你工作”,也就是工作时间少而灵活、收入不超过每月450欧元的工作。

国外方兴未艾的零工经济这两年在国内越来越受瞩目,回顾改革开放以来的劳务市场发展史,一条个体生产力解放的路径逐渐明了起来。1980年之前的计划经济用人模式是“终身聘用”“以厂为家”,1995年《劳动法》颁布实施后,“铁饭碗”不再普遍存在,劳动合同制开始全面推行。到 2008年1月《劳动合同法》施行,明确了劳务派遣的具体法规要求,劳务派遣业务井喷,劳务派遣服务机构大量出现。2013年《劳动合同法修正案》从保护劳动者的角度出发,要求劳务派遣员工占比不能超过企业用工的10%,此后又出现了大量的业务外包方式。
企业管理的革新

对于企业管理者来说,零工经济并不是一个最合适的概念,他们常用的是词语是灵活用工,广义来讲,这是一种基于企业需求,不建立正式劳动关系,全新的外部化、社会化人力资源配置模式。

从企业的角度出发,这一潮流根本驱动力依然是企业对降低成本的要求,具体表现就是,企业越来越不愿意雇佣全职员工了。商业机构的调查显示,58%的中型企业表示,使用零工方式背后的一个重要驱动因素是,能够快速获得自己全职雇员目前所不具备的技能和经验。

零工经济的快速发展的主要原因固然是企业用工成本的增加以及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但零工工作因其高度个性、自由、灵活、多元,引发对劳动观念的变革也是重要因素。

康奈尔大学教授、经济史学家、《临时工》(Temp)一书作者路易斯·海曼给出了惊人的数据:1988年约90%的公司在使用零工;1991年以来每一次经济衰退都会造成全职工作职位的流失;到了1995年,85%的公司“把至少一个业务部门的工作部分或全部外包”。

乐文睿的研究也指出,美国的劳工市场中自由职业者的比例达到了16%,而雇佣自由职业者则越来越多地采用外包的模式。“在最近40多年里,美国企业的内部研发已经下降了50%,而且呈逐年下降趋势。”但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美国公司的研发费用在年销售额的占比是逐年上升的,只是分配在内部的研发比例在下降。

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管学院组织管理系副教授江源告诉记者,企业自身不断开放边界,形成内部的平台市场为员工在从事多种不同的工作提供了客观条件。“从海尔的例子来看,海尔在白色家电领域已经称霸,在组织创新层面的活力开始下降,而小米等互联网平台的闭环家电在慢慢蚕食巨头的市场,张瑞敏这批企业家敏锐地感知到这种趋势,开始了企业的自我革命,形成内部的人才流动平台。”江源说。

技术条件的升级也是重要原因。视频通讯和云计算等技术的成熟和普及无疑助推了远程办公的实现。“4G时代和微信普及以前,即使在北京的CBD国贸,网速和通讯设备也无法承担频繁和大规模的线上会议和远程协作办公,当时远程工作所需的软硬件和服务的价格超出了许多公司能够承受的范围。”北京一家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告诉记者。

相比大企业,小微企业的变革更多出于无奈,外包用工趋势在2018年下半年社保改制的倒逼集中地爆发了。旌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伙人刘骥告诉记者,他不得不将公司雇佣的员工从15个减到了7个,把办公室从上海市中心区域搬到了郊区的文化产业园,因为“之前都是按照最低社保费率交,新规定如果落实,用人成本会增加一倍多”。通过寻找劳务外包公司,降低了转移到企业上的社保压力,“公司的卫生以前有专门的保洁,现在是员工分组负责清洁。如果遇到大型项目的时候,通过临时的发布招聘信息,按照项目制招人”。


自己雇佣自己

零工经济的快速发展的主要原因固然是企业用工成本的增加以及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但零工工作因其高度个性、自由、灵活、多元,引发对劳动观念的变革也是重要因素。新的工作方式如斜杠青年(Slash)、数码游牧民族(Digital Nomads)、零工经济(gig economy)应运而生。网上热议的“30岁时该自由职业还是继续上班”正是种观望心态的体现。

安永在2017年开发了零工招聘平台GigNow,安永咨询的一位分析师告诉记者,大部分使用GigNow平台的用户是基于对新工作模式的热爱。“我们调查结果显示,零工从业人员把灵活性和自主性看作是最大的优势。他们充分享受了工作时间的灵活性,工作地点的便利性,工作内容的多样性。”

“稳定的工作”这一衡量人幸福感的指标正在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利用互联网平台自由获得短期工作,个人单位产值和休息时间双双上涨,也不再需要承受科层制带来的心理压力,拥护者会乐观地认为,资本主义的雇佣制已然式微。

当被问到为什么不想在公司上班时,李俊给出的答案有三个:通勤时间太长、老是加班到深夜、部门业绩不好还会被上司骂。

“这三个事哪个让你最忍不了?”记者问道。李俊愣了一下,前倾的身子定了定,后背又躺在椅背上,“只要奖金给够,我可以拼命干,但是他没有权力骂我。现在接活儿这么方便,凭什么要忍受上司?”

与“95后”李俊強调个性和自由的工作状态不同,今年35岁的徐承杰对于自己的职业有着清晰的规划。三年前他离开自己供职八年的国企创办了个人的咨询公司,从事医药企业在互联网营销方面的咨询。
2018年10月26日,上海,“口红一哥”李佳琦在直播中带着宠物狗一起出境。在2017年他一跃成为淘宝直播中的“口红一哥”,年入千万,还创下了个“神奇”的吉尼斯纪录:“30秒涂口红最多的人”

他的公司有两名员工,也是兼职的,一位是会计,一位是法务,在需要的时候提供专业领域的支持。唯一的一位固定员工就是他自己。如今,他一边经营公司,一边攻读MBA学位,同时还担任一家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

企业灵活用工的需求和自由职业者愈发自主的工作方式催生了新兴的劳务租赁平台。

徐承杰说,他一周只有2-3天在工作,他会将会议集中安排在周三之前,然后用剩下的时间上课、旅行、写作,他的理想是转型成为一位商业史研究者。

为什么要成为自由职业者?他说,“初入职场是第一阶段,工作只是手段,目的是早日实现财务上的自由。到了第二阶段,财务自由就成了手段,目的是做自己真正热爱的事情,实现精神上的自由。”

显然,徐承杰站在了零工经济的食物链的顶端。超越了对稳定工作的迷信,解决了实现小康甚至富裕的路径,一位自由职业者才是真正自由的。
公司精简,平台凸显

企业灵活用工的需求和自由职业者愈发自主的工作方式催生了新兴的劳务租赁平台。如何从茫茫人海中找到符合需求的自由职业者?又如何从选项众多的名单中选出最佳人选?供需双方需要连接。

平台的作用之所以凸显,是因为零工市场上筛选和配对的要求变高了。如果筛选效率高,劳动者就能优化用户的体验,形成持久的合作关系;如果筛选错了或者效率很低,技能培训的成本就会很高,用户也不会产生黏性。

信息安全也是需求方企业顾虑的因素。“我们目前有很多业务效率最优的方式是外包,但是因为涉及大量用户资料信息,现在网络信息安全是大问题,平台对自由职业者的身份安全审查又不完备,因此我们不敢雇佣自由职业者。”一位供职于互联网创业人力资源部门的主管告诉记者。

“58到家”首席人才官(CPO)段冬告诉记者,零工经济对人力成本管理的挑战在于组织调配机制的升级。“过去我们是按职责来划分岗位,把人按照组织的职责放在不同的岗位上。现在,所有的岗位是在围绕人的技能。人有什么技能,就能从事什么岗位,现在我们的管理是要把人打上‘标签’。”

不同于嘀嘀打车、美团外卖这种单一服务的租赁,全行业的劳务租赁在国内依然是“小众选择”。李俊提到的猪八戒网是众包平台中的一匹黑马。猪八戒网创始人朱明跃曾经是 《重庆晚报》的首席记者,2006年创立至今,已成为行业的“独角兽”。如今,猪八戒网已经汇聚了1400万共享专业人才,在全线免费之前,用户每做成一单生意,平台就能获得交易额20%的服务费。

谈到对平台的定位,朱明跃说,猪八戒网首先是一个人力资源交易市场,买家是上千万的中小微企业,卖家是各种专业人才和机构。其次是孵化器,通过交易,这些卖家实际上就在这个平台上再就业再创业,小企业获得成长,企业做品牌、做营销、做IT、做知识产权,都需要用到这个平台,就成了推进器。

猪八戒网市场部的负责人告诉记者,在猪八戒平台发展最艰难的时候,有很多在平台上开店的人来找朱明跃,让他一定要坚持下去,因为如果平台关了,商家每个月几十万元的生意就不见了,几十号员工就养不活了。
机遇与风险并存

零工经济看起来前景一片光明,但从最新的统计数据中,我们也很容易担忧:经济学家对零工经济的预期是不是过于乐观了?

美国劳工部于2017年发布的关于零工经济的调查显示,2005年至2017年,零工经济提供的工作机会实际上有所下降。美国持续衰退的经济状况被认为是主要的原因,实际上,2005至2015年,美国在非传统工作岗位工作的劳动力比例仅略微上升了1-2个百分点,零工经济并没有当初预测的那么繁荣。

不同于嘀嘀打车、美团外卖这种单一服务的租赁,全行业的劳务租赁在国内依然是“小众选择”。

事实上,作为新生事物,风险与机遇始终都是并存的。

过快地炒热零工经济可能对劳动者产生误导,催生出更多行业泡沫。零工经济研究者、复旦大学新闻学院副教授姚建华告诉记者,在零工经济市场中,并不存在与劳动者快速增长匹配的用工需求,因此,劳动力供应过剩和就业不充分问题异常明显。“如果竞争对手众多,零工经济劳动者很可能会被迫在保证质量的同时,降低价格,以获取持续的工作机会。”

况且,已经跨入这一行的劳动者生活质量真的提高了吗?摩根大通旗下研究机构的一份最新研究报告显示,在过去五年中,随着为线上打车公司Uber开车人数的增加,他们的收入出现了大幅下滑。

同时,由于零工工作通常可以独立完成,很少有机会与自身社交圈外的人共同协作,由此造成与社会的隔绝感阻碍了劳动者的集体身份认同,并显著加剧了劳动者的焦虑感。Edison咨询公司2018年12月发布的调查表明,零工劳动者面临着更大的焦虑:只有24%的全职工作者经济焦虑指数超过50,而依靠零工经济的人中有45%超过50。

为什么会产生焦虑?因为缺乏安全感,零工需要应对工作不固定、收入不稳定、无法享受雇主提供的保险福利。李俊告诉记者,“我们(众包平台上的劳动者)获得的是用工合同,一般都是短期的项目,工作时间很碎片化,何况雇主往往可以竞价排名或随时取消合同。”

令人担忧的是,零工群体不断扩大,却没有进入社会保险体系,游离于社会保险、监管之外。在刚结束的2019年全国“两会”上,人大代表、民进中央副主席高友东提交了《关于完善零工经济群体参保制度的建议》的议案。高友东建议,把零工就业群体的合法权益在法律层面落实,保障他们在面临劳动纠纷时能清晰认定身份,确认劳动关系。规范雇佣零工人员的企业或平台,要求其按规定为员工参加社会保险。

零工经济时代的工作方式注定要被改变,但这种变革对于劳动者来说是双刃剑:对于有稀缺技能劳动者,零工经济通常可以提供更加积极进取的生活方式;如果没有技能,为生活所迫转向打零工卖苦力,只会沦为新无产阶级。经济学家凯恩斯曾预测人们最终只需要一周工作15个小时就能过上富足的生活,零工经济能让凯恩斯的预言成真吗?让我们拭目以待。

作者:曹柠

市场供需关系的法务会计论文 篇3:

国外会计信息失真民事责任法律规制及其借鉴

针对目前会计信息失真重行政责任,轻民事责任的立法现状,本文系统介绍了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对会计信息失真民事责任的立法,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应根据我国国情,取长补短,解决如何在程序上和诉讼上保障受害人便利地获得救济的各种措施,寻求建立有效的会计信息失真民事责任制度的方法,以期对我国会计信息失真的治理提供有益的帮助。

一、国外会计信息失真民事责任的法律规制

(一)英美法系国家会计信息失真民事责任的法律规制一是美国会计信息失真民事责任具体法律规定。美国会计信息失真民事责任具体体现在美国证券法律体系的两大支柱:1933年《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以及证券交易委员会制定的10b-5规则。1933年《证券法》第11条规定:当注册上市申请表的任何部分在生效时有对重大事实的不真陈述,或者遗漏了规定应当报告的为使企业上市申请不至于被误解所必要的重大事实时,任何获得这种证券的人(除非被证明获得这种证券时,他已知这种不真实或遗漏情况)都可以根据法律在任何具有合法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证券发行人、董事或履行类似职能的人、合伙人、会计师或鉴定人赔偿,原告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标准为原告购买所争有价证券的金额与下列3种金额之间的差额:原告起诉前已将证券卖出的,为其卖出价;原告起诉前和起诉中均未将证券卖出的,为其起诉时该证券的卖出价;原告在起诉后、判决前将证券卖出的,如果其卖价高于起诉时该证券的价格,为其卖价;如果其卖价低于起诉时该证券的价格,以起诉时的价格计算。由此看来,在计算损害赔偿金额时。即使原告没有卖出证券,即潜在损失还没有转为现实损失,也应当考虑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933年《证券法》第12条规定:销售人利用虚假的会计信息要约或出售证券,且不能证明他不知道并经合理注意仍不知道该虚假信息,则他应当向从其手中购买证券者负责;证券购买者可在任何具有合法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以获得购买证券的价款及利息和所获得收入之间的差额,同时返还被告证券,如果原告已经不再拥有证券则被告赔偿损失。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8条规定了在呈报给联邦证券交易委员会的登记文件中所作的严重虚假陈述或遗漏的民事责任。根据该条规定,如投资者阅读了有严重虚假陈述或遗漏的登记文件后信赖该陈述而蒙受损失,就有权提起诉讼,任何发行人的董事或者经理以及在文件上签字的人都可能承担责任。

除以上法律明确规定的责任外,对于若干违法行为,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民事赔偿责任的情况下,法院可依据默式的民事责任要求违法者承担赔偿责任。由于法定责任条款有严格的时效、诉讼担保以及其他条件限制,相比之下运用默式责任条款成立诉讼相对容易。最为有名的是证券交易委员会制定的10b-5规则。与明确的诉讼权不同,依默式权利提起的诉讼,其必须证明的要素由依法审理的法院决定。在审理过程中,10b-5规则要求原告必须证明被告会计信息失真的行为是故意的,即有意的欺骗,有些法院对故意的要求非常低,他们认为在某些情况下,只要证明被告轻率的忽视事实真相,或是在陈述时并不相信陈述的事实,就构成了欺骗的故意。同时要求原告证明被告所作的虚假陈述或遗漏的事实是重要的,即一个合理的常人在进行交易时若认为虚假陈述是重要的,则该虚假陈述就具有重要性。由于10b-5规则是一个全方位的反欺诈条款,因此在很多会计信息失真侵权案都可以依此规则提起诉讼。

二是美国会计信息失真民事责任的发展。1933年《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制定并实施后,在司法实践中经过了不断的修订,使其日趋完善。主要表现在:其一,会计领域中法务会计的出现,解决了司法中会计信息失真具体认定的标准不统一的问题。过去在审理相关案件时,司法人员往往凭借本人对财务报表的直观理解,来对财务报表的纠纷予以判决。然而,由于衍生金融工具的产生及复杂的兼并业务的出现,使得会计信息的表达越来越困难,会计人员对核算对象进行会计处理时,有许多情况需要估计、判断及选择,难以使会计表达的结果与实际情况完全一致。因此当会计信息纠纷的双方对信息是否失真产生歧义时,司法人员作为非会计专业人士,将其中的鉴定职能转交给了比较独立的法务会计人员。在20世纪70至80年代,美国政府在审理相关会计舞弊案中,开始大量聘用法务会计人员,以便合理确定会计信息失真的法律责任,满足司法公正的要求。其二,对会计信息法律责任的确定采取了更为谨慎和专业的态度。20世纪70至80年代,在审理上市公司虚假会计信息民事诉讼中,若被告被判定为欺诈,符合“欺诈行为模式”,司法部门根据1970年美国国会通过的《反组织舞弊与行贿法》的相关规定,给予被告三倍损失的惩罚性罚款,且虚假信息提供者需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在司法过程中,由于没有相关责任分担的规定,司法部门往往采用“非理性连带责任”的判例原则,即谁有能力承担经济赔偿,就由谁来承担责任,这就是所谓的“深口袋理论”。这一理论的贯彻,由于责任与权利的不相配比,产生了一些不良的后果。由于无限连带责任的规定,会计信息造假者往往利用虚假会计报表敛取钱财,然后利用有关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等审查的局限性,将所有的责任予以转嫁,使有关中介机构成为他们的替罪羊。其三,会计信息责任的范围逐步扩大。随着会计职能的不断扩展,与决策有关的或具有预测性的会计信息已越来越受到关注,但这些会计信息,都没有被列入到传统的会计报表中,而是以咨询信息的形式存在。1996年2月,美国俄亥俄州高级法院判决了一项关于金融服务和约的咨询案件,判决提供财务预算并出具了咨询结果报告的普华会计师事务所败诉,承担原告1580万美元的赔偿。此案例说明,虚假会计信息的法律责任,已经延伸到了会计报表之外。

(二)大陆法系国家及其他国家会计信息失真民事责任的法律规制虽然几乎所有的大陆法系国家都针对申请登记文件和招股说明书中虚假陈述规定了相应的民事责任,但与英美法系国家相比,还存在差距。因为这些规定一般较笼统,操作性也不强,对会计信息失真因果关系的证明、损害的确定等问题显得力不从心。同时大陆法系国家的法院在审理会计信息失真民事案件时表现得非常消极,因为大陆法系国家的法院无权制定法律,当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时,一般表现得比较谨慎,因此导致大陆法系国家会计信息失真民事责任的法律规制大大滞后于英美法系国家。由于在大陆法系国家中,日本会计信息失真民事责任的法律规制相对来说较为完善,也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所以以下以日本为例具体说明其有关大陆法系国家会计信息失真民事责任的法律规制。

日本有关会计信息失真民事责任的法律体系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在美国的指导下逐步建立起来的,其相关规定集中体现在1948年4月13日公布的并不断修改的《证券交易法》中《证券交易法》第17条及第22条规定:在计划书和申报表中的重要事项有

虚假表达,或缺少应表达的重要事项,缺少为防止产生误解所必要的重要事实的表达,或使用其他的表达使他人取得有价证券者,应对不了解事实真相而取得证券者受到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责任的承担者为:发行公司的高级职员、公司发起人、董事、法定代表人、与销售有关的有价证券所有者、注册会计师或监察法人以及证券公司。其应赔偿的数额为:从拥有赔偿要求权的人为取得该证券所支付的数额中扣除以下金额之一后的数额,包括要求赔偿损失时的市场价值;在前款时间之前对该证券处分的处分价。

1977年修订的《证券交易法》增加了第24条第4项,规定了信息公开文件虚假及重大遗漏的责任条款。该项规定:第22条的规定(有价证券申报书虚假记载的赔偿责任)适用于有价证券报告书中重要事项有虚假记载,或缺少应记载的重要事项或为防止发生误解所必要的重要事实的场合,即发行公司的高级职员、公司发起人、董事、法定代表人、与销售有关的有价证券所有者、注册会计师或监察法人以及证券公司应对依据该文件买进且受损害的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损失赔偿的理论确定方法为:假定信息公开文件无虚假、重大遗漏情形所确定的证券价格与证券持有人出售或买进时的价格差额。

二、我国对国外会计信息失真民事责任法律制度的借鉴

(一)会计信息失真民事赔偿制度的完善在实体法上,由于会计信息的专业性和技术性的特点,各国对会计信息失真的民事责任都通过制定成文法的形式加以规范,即使是有判例法传统的英美法系国家也不例外。特别是美国,更是制定了大量的证券法律法规,其中有关会计信息失真民事责任的内容占了相当大的一部分。我国很多的规定都源于美国证券法律制度,但在司法实践中却运用大陆法系的一些理论去解释和演绎,因此不可避免地会出现问题。如用大陆法系的因果关系理论去分析会计信息失真民事责任的因果关系就难以自圆其说。如果采用法定责任,即通过立法方式在制定《侵权行为法》时,以及在将来的《民法典》制定中,针对会计信息失真民事赔偿制度进行专门立法,详细规定会计信息失真民事责任的基本特征和构成要件、因果关系证明、损害确定、诉讼时效和免责事由等内容,而不再通过合同法或侵权法进行一次次的演绎推导,这样就可以避开合同法或侵权法中一些诸如信赖关系、因果关系等的证明问题。

(二)民事诉讼救济制度的完善针对我国目前司法实践中“诉讼难”的实际情况,重新修订《民事诉讼法》和有关会计信息失真民事赔偿司法解释,引进集团诉讼制度,已成了刻不容缓的大事。目前在《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虽然要求法院受理和审理因虚假陈述引发的证券市场上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但其给出了四项前置条件:只对已被证券监管部门做出生效处罚决定的案件进行;只受理在信息披露中进行虚假陈述的民事索赔案件;不接受集团诉讼;只有直辖市、省会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受理此类案件。由于在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会计信息失真案件不具备以上条件,因此客观上限制了投资者的诉权,使信息使用者的损失不能得到广泛切实的保障。为了更好的方便因会计信息失真遭受损失的投资者提起诉讼,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民事诉讼法》及有关会计信息失真民事赔偿司法解释进行修订:

一是取消前置条件文件。将中国证监会处罚决定等文件,作为审理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时的重要文件而不是唯一的前置条件文件,其重要性程度由管辖法院判定;将虚假陈述揭露日或更正日的定义确定得科学些,与证券市场价格和数量的骤然变化相联系;同时考虑到审计责任只是会计责任的补充,应明确规定起诉中介机构的,必须连带起诉上市公司等信息披露机构,防止会计责任方转嫁法律责任,并协调中介机构法律责任中的民事责任与司法解释的衔接,但诉讼管辖地应以第一被告所在地或原告依法选择为准。而非现行司法解释限定的,起诉被告中有上市公司的+诉讼管辖地必须在上市公司所在地。

二是引进集团诉讼制度,最大限度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中国证券民事赔偿制度的实践证明,目前民事诉讼法所适用的共同诉讼制度,无论人数确定可以合并审理的共同诉讼制度,还是人数不确定需要公告诉讼代表人的共同诉讼制度,都不适应现行会计信息失真民事赔偿实务的需要,也不能加大违法违规者的违法成本,在这种情况下,有必要引进集团诉讼制度,最大限度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考虑到证券市场瞬息间的同时交易大量存在,这就使得会计信息失真中的受害人经常人数众多,而且受害者可能在全国各地都有,但当受害人为保护自己的权利进行私人诉讼时可能因为案件本身的复杂性、个体力量的单薄性和诉讼程序的繁琐性等原因而放弃诉讼。而且如果每一个受害人都分别提起诉讼会加重法院的负担,浪费有限的司法资源。目前我国市场状况与东南亚国家和地区有较多的共同点:我国投资者整体处于弱势地位而且机构投资者数量相对仍较少,中小散户众多。这种由特定的团体以原告的身份代替信息使用者提起诉讼,胜诉结果对于全体受害信息使用者都有效的诉讼制度,可以解决以上问题。集团诉讼制度类似于我国民事诉讼法上的诉讼代表人制度,但有一定的区别。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和五十五条关于诉讼代表人的规定和团体诉讼相比,必须登记,未登记而提起诉讼的很难获得救济。同时原告主体资格的认定由法院来承担,也加重了法院的负担。而且我国目前的相关法律不允许受害者就同一诉讼标的提起共同诉讼,这会大大提高受害者的诉讼成本,浪费我国有限的司法资源,不利于有效遏制会计信息造假,从而最终损害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因此,从维护会计职业的长远利益和资本市场的有序发展考虑,在积累了一定的司法实践经验后,应借鉴国际惯例,允许采用集团诉讼制度。

(三)投资者权益保护基金的建立我国台湾地区于1984年成立了证券暨期货市场发展基金会,1998年基金会设立投资人服务与保护中心,以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并解决投资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纠纷。该中心由法律、会计专业人士组成,其主要职责有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受理纠纷的申诉、调解、参与诉讼,办理侵权案件等。具体操作方法是:基金会以自有资金买人所有上市公司股票至少1000股,以股东身份要求公司规范运作。如果基金会认为上市公司存在疑点,可以股东身份参加股东大会,针对公司可疑行为请求作出说明,若公司的说明不能令人满意,可要求将此说明列入会议记录,根据记录请求法院宣布通过的决议不合法。如果上市公司发生重大违规,基金会将登报邀请受害的善意投资人。委托基金会对公司进行集体诉讼。我国法规建设比较薄弱。因此我们应该参考我国台湾地区比较成功的经验:建立对会计信息使用者的保护组织,证券市场投资者权益保护基金的来源可以包括:网上申购股票冻结资金期间的利息;中国证监会发行新股审核费;中国证监会等行政机关、法院因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

作出处罚或判决时的罚款和罚金;上市公司交纳的信用保证金;自愿捐赠等。

(四)会计信息失真鉴定委员会或实行“专家辅助人制度”的成立在会计信息失真民事诉讼中,在过错推定原则和举证责任倒置模式下,由于会计业务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利害关系人和法官都是外行,会计信息提供者难以直接在法庭上证明自己无过错,亟需一个权威的鉴定结论支持其主张,因此借鉴美国司法实践中法务会计的运用,有必要成立一个专门的会计信息失真鉴定委员会。为便于开展审计鉴定工作,实现互相监督、互相协助、互相制约的法制原则,该鉴定委员会成员应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司法、审计部门、财政部门的有关专家共同组成。鉴定委员会根据《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从专业的角度进行专家鉴定并提供鉴定结论,以便于人民法院以专家鉴定的结论作为认定会计信息失真和民事责任的基础。早在2005~4月,公安部和财政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在查处经济犯罪案件工作中加强协作的通知》,该通知规定。公安部与财政部协商建立相应的专业技术鉴定机制,具体工作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中国评估师协会承办。设立专家库,组成专业技术鉴定小组,对有关经济案件中的相关专业问题提供鉴定意见。公安部与财政部的作法,为人民法院解决相应问题提供了参考。在会计信息失真民事诉讼中,类似问题可以通过“专家辅助人”制度予以解决。最高《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一条创设了“专家辅助人制度”,即“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人民法院准许其申请的,有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询问。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由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就有关案件中的问题进行对质。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可以对鉴定人进行询问”。该制度完全可以解决会计信息失真的鉴定问题。因此,在审理会计信息失真侵权民事赔偿案件中,案件所涉及的会计技术和方法等事项需要质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进行。

(五)监管理念的转变与处罚力度的加大政府对会计信息的监管应由静态监管向动态监管转变,由事后监管前移至事前、事中监管,实现纸介信息和网络信息共同监管,将监管与服务相融合。我国股票发行制度已由审批制转变为核准制(2001年4月19日,用友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成为我国第一家采用核准制发行股票的公司),信息监管的内容和形式也应该做相应的调整。在审批制下,证券监管侧重于股票发行前所披露信息的实质性审查,转变为核准制后,信息监管的重点应逐步向程序性监管转移,重点审查企业是否按信息披露规则的要求做出了充分、公允的披露。同时要强化对证券交易过程的监管,加大对中介机构执业质量的检查,加大对违规责任人的处罚力度。

目前,我国证券监管机构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失真案件的处罚,普遍存在量刑不准和处罚力度较轻等缺点,且手段过于单一,更多的使用罚款和警告,且罚款的对象尤以企业或单位为主,对直接责任人的处罚较轻(最高30万元),市场禁人、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的较少。其结果是违规成本远低于违规收益,处罚的警示效应没能得到充分发挥,造成一些上市公司敢于冒险甚至多次违规,视法规为儿戏。深交所2002年的一份研究报告(0054号)指出,从1993年到2001年间,受到查处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次数的增长速度远远高于上市公司总量的增长速度。较轻的处罚力度在一定程度上纵容料违规行为,因此应及时修订法规,改变经济处罚的对象,提高处罚的力度。罚款的主要对象应是信息造假的责任人,而不是企业,因为企业是投资者的企业,失真的信息已经使投资者蒙受了损失,如果再予以处罚,无疑使投资者受到双重损失,而作为虚假信息的最大受益者的管理者却损失较少。美国颁布实施的《2002年公众公司会计改革和投资者保护法案》中要求公司的CEO~CFO对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签署书面保证,并承担个人责任,如果企业故意提供不实的报告,CEO~CFO个人可被处以高达500万美元的罚款和上至20年的监禁。尽管我国的经济状况无法与美国相比,罚款额度也不具有可比性,但30万元的最高罚款无疑是太低了,不足以起到威慑作用,应该提高罚款额度,甚至对于重大信息造假者应罚至其“倾家荡产”。建立和完善我国会计信息失真民事赔偿诉讼机制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其实现有赖于立法、行政、司法三者的互动,有赖于民事、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互动。同时需要立法机关的重视,广大投资者也要提高维权意识,为自己的权利而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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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李明辉:《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认定》,《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4期。

(编辑 代 娟)

作者:杨顺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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