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标准草案范文

2022-06-09

第一篇:行业标准草案范文

机房设备配置安装标准草案

一、基本要求

1、在机房装修进场前,必须组织装修单位、水电施工单位、土建单位会审,确定机房所需水、电需求以及结合设备尺寸确定门高度、宽度,符合后期设备进出机房的要求;

2、核算UPS电池组、精密空调、服务器等设备重量,计算机房楼板单位面积有效载荷是否符合要求,如达不到要求,协调土建单位对相应区域进行加固;

3、设备安装前,机房必须符合如下几个标准:

(1)机房内所有装修工序已全部完成,并符合设计的要求; (2)所有线缆已敷设进入机房,并完成编号与线缆校接; (3)精密空调所需进出水已连接到指定位置; (4)所需机房配电已送至设计位置并达到功率要求; (5)机房安全卫生环境已达到设计要求;

二、机柜及控制台安装规程

1、安装前必须检查机柜排风设备是否完好,设备托板数量是否齐全以及滑轮、支撑柱是否完好等;

2、机柜安装标准:

(1)机柜型号、规格,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机柜安装垂直偏差度应不大于3mm,水平误差每平方米不应大于2mm。几个机柜并排在一起,面板应在同一平面上并与基准线平行,前后偏差不得大于3mm;两个机柜中间缝隙不得大于3mm。对于相互有一定间隔而排成一列的设备,其面板前后偏差不得大于5mm;

(2)机柜的各种零件不得脱落或碰坏,漆面如有脱落应预以补漆,各种标志应完整、清晰;

(3)机柜安装应牢固,有抗震要求时,按施工图的抗震设计进行加固; (4)机柜不宜直接安装在活动地板上,宜按设备的底平面尺寸制作底座,底座直接与地面固定,机柜固定在底座上,然后铺设活动地板; (5)安装机柜面板,架前应预留有800mm空间,机柜背面离墙距离应大于600mm,以便于安装和施工; (6)壁挂式机柜距地面宜为1200mm;

(7)机柜内的设备、部件的安装,应在机柜定位完毕并固定后进行,安装在机柜内的设备应牢固、端正;

(8)机柜上的固定螺丝、垫片和弹簧垫圈均应按要求紧固不得遗漏; (9)卡入跳线架连接块内的单根线缆色标应和跳线架的色标相一致,大对数线缆按标准色谱的组合规定进行排序;

(10)端接于RJ45口的配线架的线序及排列方式按有关国际标准规定的两种端接标准之一(T568A或T568B)进行端接,但必须与信息插座模块的线序排列一致;

(11)接线端子各种标志应齐全,数据配线架及交换机设备安装完成后,标贴机打标签:注明对应房间号以及端口号。

3、控制台安装标准:

(1)控制台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2)控制台应安放竖直,台面水平;

(3)完整,无损伤,螺丝紧固,台面整洁无划痕;

(4)台内接插件和设备接触应可靠,安装应牢固;内部接线应符合设计要求,无扭曲脱落现象;

(5)控制台后面板距墙不应小于0.8m,两侧距墙不应小于0.8m,正面操作距离不应小于1.5m;

(6)控制台的主电源引入线宜直接与电源连接,应尽量避免用电源插头;

三、设备安装规程

1、控制室设备在上架安装前逐个通电进行检测,在设备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后,方可安装;

2、监视器(显示器/DLP大屏)的安装标准:

(1)监视器可装设在固定的机柜和屏幕墙上,也可装设在控制台操作柜上。但必须采取通风散热措施; (2)监视器的安装位置应使屏幕不受外来光直射,当有不可避免的光时,应采取遮光措施;

(3)监视器的外部可调节或控制部分,必须暴露在便于操作的位置。

3、不间断电源施工标准

(1)不间断电源的整流装置、逆变装置和静态开关装置的规格、型号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内部接线连接正确,紧固件齐全,可靠不松动,焊接连接无脱落、虚焊现象;

(2)不间断电源的输入、输出各级保护系统和输出的电压稳定性、波形畸变系数、频率、相位、静态开关的动作等各项技术性能指标试验调整必须符合产品技术文件要求,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

(3)不间断电源装置间连线的线间、线对地间绝缘电阻值应大于0.5MΩ;

(4)不间断电源输出端的中性线(N级),必须与由接地装置直接引来的接地干线相连接,做重复接地;

(5)安放不间断电源的机柜组装应横平竖直,水平度、垂直度允许偏差不应大于1.5‰,紧固件齐全;

(6)引入或引出不间断电源装置的主回路电线、线缆和控制电线、线缆必须分别穿保护管敷设,在线缆支架上平行敷设应保持150mm的距离;电线、线缆的屏蔽护套接地连接可靠,与接地干线就近连接,紧固件齐全;

(7)不间断电源装置的可接近裸露导体应接地(PE)或接零(PEN)可靠,且标识清楚;

(8)不间断电源正常运行时产生的A声级噪声,不应大于45dB;输出额定电流为5A及以下的小型不间断电源噪声,不应大于30dB。

4、接地与安全防护施工标准

(1)施工前对接地体设计位置的地下水位、土壤成分结构、土壤导电率等状况进行检查,各项检查值是否符合技术规范要求;

(2)接地安装应配合土建施工同时进行,做好隐蔽工程,室外接地极必须在场地平整前进行开挖预埋; (3)机房内接地母线的路由、规格应符合设计规定。施工时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1) 接地母线表面应完整,并应无明显锤痕以及残余焊剂渣;铜带母线应光滑无毛刺。绝缘线的绝缘层不得有老化龟裂现象;

2)接地母线应铺放在地槽和线缆走道中央,或固定在架槽的外侧。母线应平整,不歪斜、不弯曲。母线与机柜或机顶的连接应牢固端正;

3) 铜带母线在线缆走道上应采用螺丝固定。铜绞线的母线在线缆走道上 应绑扎在梯铁上;

4)施工完成后所有接地极的接地电阻必须进行测量;经测量达不到设计要求时,应在接地极回填土中加入无腐蚀性长效降阻剂;当仍达不到要求时,应经过设计单位的同意,采取更换接地装置的措施。系统采用专用接地装置时,其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Ω;采用综合接地网时,其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Ω;

四、设备安装质量验收

1、设备安装质量验收表式项目:

项目名称、设备名称、安装要求、检验方法、 验收结果、双方签字。

2、验收项目及标准

(1) 所有安装设备必须全部进行验收。

(2) 现场观察安装质量(工艺) 是否牢固、整洁、美观、规范。 (3) 检查线缆连接,线缆到位,接插件可靠,电源线与信号线、控制线分开,走向顺直,无扭绞等是否符合要求。

(4) 检查开关、按钮等是否灵活、安全。

(5) 检查机柜、设备接地是否符合GB 50057等电位接地要求。 (6) 检查机柜电线缆扎及标识是否整齐,是否有明显编号、标识。 (7) 检查电源引入线缆是否有明显标识,引入线端标识是否明显、牢靠。

(8) 对设备进行通电测试,检查设备是否运行正常。

(9) 双方分别对检查情况进行详细记录,验收完毕后无异议,双方签字验收。

第二篇:中国保镖行业服务管理公约(草案正文)-

关于《中国保镖行业服务管理公约》(草案)作为共同汇编单位

提出建议的注意事项

1、为了整个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感谢大家对《公约》提出建议;

2、请认真研究并提出实质意义上的建议;

3、注意:《公约》正文不是修改区域,请在规定划横线的区域填写相关建议;

4、填写建议时,请注明是第几章第几条,方便最后整理修订。

5、些建议的提交时间截止2012年11月10日,请务必在时间到期前发送到组委会。

中国保镖行业服务管理公约(草案正文)

中保协发〔2012〕18号

《中国保镖行业服务管理公约》(草案)经2012年11月24-25日“第二届中国现代保镖行业发展战略研讨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本草案自2013年1月1日起试行。

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第九章总则

保镖服务公司 保镖个人

自行聘用保镖人员的单位及个人 保镖服务

保镖培训公司(机构) 监督管理 法律责任 附则

中国保镖协会 二○一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现代保镖服务体系,规范民间保镖行业服务活动,加强对从事民间保镖服务的公司和保镖服务人员的管理;适应现代社会民间对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基本需求,帮助国家维护社会治安促进社会和谐,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所称保镖服务是指:

(一)保镖服务公司,即:打造信息化安保护卫体系,实现“人防”与“技防”的完美结合;采取点对点的贴身警卫、贴身护卫、贴身随卫、贴身驾卫等机动灵活的工作方式,为公司签约客户端提供特别安全助理、私人安全专家、高级安全顾问等特种安保服务,确保“四个安全”,即:生命安全、经济安全、家人安全、财产安全的专业安保护卫公司。

(二)国内(际)企业(机构)、团体、驻华各大使馆、领事馆、高端别墅(社区);国内(际)大型活动等招用人员从事的本单位或私人住所的值班、巡逻、防护、守卫等安全防范工作;

(三)重要首领;国内(际)的名人、明星、显贵、富豪、企业家、实业家、金融家、商人;来华留学生等招用人员从事个人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等工作;

上列第

(二)项、第

(三)项中的单位和个人,均为自行招用保镖特卫人员的单位和个人。

保镖服务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成立并开展保镖服务行业经营与自律活动。

第三条 保镖服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保镖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保镖管理制度,加强对保镖服务人员的管理、教育和培训,提高保镖的职业道德水平、业务素质、责任意识和忠诚度。

第四条 保镖服务公司和和自行招用保镖服务人员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保障保镖从业人员在社会保险、劳动用工、劳动保护、工资福利、教育培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保镖服务活动应当文明、合法,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第六条 对在保护财产安全和生命安全、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保镖服务公司和保镖个人,行业社团或协会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保镖服务公司

第七条 保镖服务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合法注册从事安保护卫业务和同等性质的组织机构;

(二)保镖服务公司的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任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有关业务工作经验,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或者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等不良记录;

(三)有与所提供的保镖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固定办公场所和提供保镖服务所需的设备设施、交通工具、通信报警装备等;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保镖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镖管理制度。 第八条 申请设立保镖服务公司,根据当地情况,应当向所在地区主管部门提交申请资料并取得批准和相关资质证书。

第九条 保镖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分公司所在地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备案应当提供总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分公司负责人和保镖服务个人的基本情况。

第十条 保镖服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的,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章 保镖服务个人

第十一条 年满22周岁,身体健康,品行良好,具有高中或以上学历,经历过军警院校、部队、体育院校、武术院校(馆)等相关身体技能方面训练的中国公民均可从事保镖服务工作。

申请人需经行业社团、行业协会(机构)组织的专家评审委员会,在所设置的相关指定培训单位(机构)、指定考核单位(机构)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并留存相关身份信息,发给保镖上岗资格证书和等级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镖:

(一)曾主观故意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或者3次以上行政拘留的;

(二)曾因故意犯罪被刑事处罚的;

(三)曾被吊销保镖上岗资格证书的;

第十三条 保镖服务公司和自行聘用保镖服务人员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招用符合保镖条件的人员担任保镖,并与被招用的保镖服务人员依法签订劳动服务合同。保镖服务单位和自行聘用保镖人员的单位和个人及其保镖服务个人应当依法参加相关保险。

保镖服务公司应当根据保镖服务岗位需要定期对保镖进行法律、保镖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

第十四条 保镖服务公司应定期对保镖人员进行考核,发现保镖人员不合格的,或者严重违反管理制度,需要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辞退并收回保镖从业及资格证书。

第十五条 保镖服务公司和自行聘用保镖人员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保镖服务岗位的风险程度为保镖投保意外伤害保险。

保镖服务人员因工伤亡的,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四章 自行聘用保镖人员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六条 自愿招用保镖人员的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聘用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保镖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与保镖人员或保镖服务公司有健全合法的《服务合同》。

娱乐场所如有安全保护工作需要聘用保镖人员的,除需要签订合法的《安全保护劳动服务合同》外,还应当依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不得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工作,积极配合娱乐场所的主管部门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自行聘用保镖(特卫)人员的单位必须是从事合法经营的单位或企业(机构),不得让保镖服务人员做《劳动服务合同》中规定的服务范围之外以及任何违规违法的事情。

第十八条 自行聘用保镖人员的个人必须有合法的公民身份,需有合法的职业(含离退休),合法的收入,固定户口及居住地址,不得让保镖服务人员做《劳动服务合同》中规定的服务范围之外及任何违规违法的事情。

第五章 保镖服务

第十九条 保镖服务公司提供保镖服务应当与客户单位签订保镖服务合同,明确规定服务的项目、内容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保镖服务合同终止后,保镖服务公司应当将保镖服务合同至少留存5年备查。

保镖服务公司应当对客户单位要求提供的保镖服务的合法性进行核查,对违法的保镖服务要求应当拒绝,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条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等治安保卫重点单位聘请社会保镖服务公司提供保镖(特卫)服务的应当有该单位上级主管单位批准文件。

第二十一条 保镖服务公司应当按照保镖服务业服务标准提供规范的保镖(特卫)服务,保镖服务公司派出的保镖人员应当遵守客户的有关规定及规章制度。客户应当为保镖人员从事保镖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二十二条 保镖服务中使用的技术防范产品,应当符合有关的产品质量要求。保镖服务中安装监控设备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使用监控设备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个人隐私。

保镖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应当按规定存档备查,保镖服务公司和客户单位不得有任何删改或者扩散。

第二十三条 保镖服务公司对保镖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客户明确要求保密的应当予以保密。

保镖服务公司及从业人员和客户单位均不得指使、纵容保镖人员阻碍依法执行公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 保镖服务公司及从业人员为安全防卫需设置必要的安防设施设备,绝不能影响公共安全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

第二十四条 保镖人员上岗根据岗位和身份以及客户的要求,可穿着适合不同场合的保镖人员服装,但不得携带任何国家规定管制性器具。

保镖人员服装由全国保镖服务行业社团或行业协会推荐式样,由保镖服务公司在推荐式样范围内选用。保镖服务标志式样由行业社团或行业协会确定。

第二十五条 保镖服务公司应当根据保镖服务岗位的需要为保镖人员配备所需的装备。保镖服务岗位装备配备标准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二十六条 在保镖服务过程中,保镖人员如发现在服务职责范围内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有效制止,对制止无效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立即报警,同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

第二十七条 保镖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

(二)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

(三)阻碍依法执行公务;

(四)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

(五)删改或者扩散保镖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

(六)侵犯个人隐私或者泄露在保镖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

(七)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 保镖人员有权拒绝执行保镖服务公司或者客户的违法指令。保镖服务公司或者客户不得因保镖人员不执行违法指令而解除与保镖人员的劳动合同,降低其劳动报酬和其他待遇,或者停缴、少缴依法应当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第六章 保镖培训公司(机构)

第二十九条 保镖(特卫)培训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保镖服务公司或者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学校、职业培训机构;

(二)有保镖培训所需的师资力量,其中保镖专业师资人员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者5年以上保镖服务和管理工作经历;

(三)有保镖培训所需的场所、设施等教学条件。

第三十条 保镖人员枪支使用的培训,应当由公安部门批准。承担培训工作的培训单位(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三十一条 保镖培训单位应当按照保镖人员的安全服务经历以及对于客户单位的治安护卫职责而制订教学计划,对接受培训的人员进行法律、保镖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以及职业道德教育。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全国保镖服务行业社团或行业协会应当指导保镖服务公司建立健全保镖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镖人员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督促保镖服务公司落实相关管理制度。

保镖服务公司、保镖培训单位和保镖人员应当接受全国保镖服务行业社团或行业协会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全国保镖服务行业社团或行业协会建立保镖服务监督管理信息系统,记录保存或对外公示保镖服务公司、保镖培训单位和保镖人员的相关信誉信息。对其商业营运机密予以保护。

全国保镖服务行业社团或行业协会应当对提取、留存的保镖人员的个人身份档案信息予以保密。

第三十四条 全国保镖服务行业社团或行业协会应当对社会公布投诉方式,受理社会公众对保镖服务公司、保镖培训单位和保镖人员的投诉。接到投诉的行业社团或行业协会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反馈查处结果。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未经合法注册的公司和未持保镖上岗资格证的个人不得擅自从事保镖服务、保镖培训,未经注册从事相关服务和培训的,造成不良后果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报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保镖服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业社团或行业协会给予警告并公示;

(一)招用不符合本公约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保镖的;

(二)保镖服务公司未对客户单位要求提供的保镖服务的合法性进行核查而为其提供保镖服务并违法的,或者未将违法的保镖服务要求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第三十七条 保镖服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限期改正;违法并构成犯罪的,报请公安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一)泄露在保镖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客户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的;

(二)使用监控设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删改或者扩散保镖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

(四)指使、纵容保镖人员阻碍依法执行公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的;

(五)使用防护安全设施设备致使单位或他人人身财产受到损失损害的;

(六)对保镖人员疏于管理、教育和培训,发生保镖人员违法犯罪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客户删改或者扩散保镖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依照前款规定报请司法机关处罚。

第三十八条 保镖服务公司因保镖人员不执行违法指令而解除与保镖人员的劳动合同,降低其劳动报酬和其他待遇,或者停缴、少缴依法应当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对保镖服务公司的处罚和对保镖人员的赔偿依照有关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保镖人员在保镖服务中造成他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镖服务公司或保镖人员和客户签订的《劳动服务合同》界定的相关责任人赔付;保镖人员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保镖服务公司或客户代理赔付的,保镖服务公司或客户可以依法向保镖人员追偿。

第四十条 保镖培训单位未按照本公约规定进行培训的,予以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社会公示;构成犯罪的,依法报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全国性的保镖行业社团组织或行业协会工作人员在保镖服务活动监督管理工作受客户和人民群众监督,如在监督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经客户和人民群众反馈,给予警告、公示、撤职、开除等处罚。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保镖人员的上岗和资格等级证书的式样由行业社团或行业协会暂行规定。 第四十三条 本公约施行前已经从事保镖服务的保镖人员,自本公约(草案)试行之日起1年内由保镖人员所在单位组织培训,经行业社团或行业协会指定的培训和考核机构培训及考试、审查合格并留存相关身份等信息的,发给保镖人员上岗证书或资格等级证书。

第四十四条 本公约属保镖行业内部公约,最终解释权归中国保镖协会所有。

第四十五条 本公约(草案)自2013年1月1日起试行。

共同汇编单位填写建议区域:

1、

2、

3、

4、

5、

6、

7、

8、

9、

10、

注:《公约》共同汇编单位,请在11月10日前把此建议书和参会回执表,以及汇编单位的营业执照及法人身份复印件,以及单位和法人的简历发到协会邮箱(baobiao007@163.com),以便备档和宣传所用。

第三篇:江西省医疗器械行业协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名称:江西省医疗器械行业协会;

英文:JiangXi Associaation For Medical Devices Industry

缩写:JXAMDI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江西省境内从事医疗器械科研、生产、经营单位及医疗器械行业的直接服务与应用单位,自愿参加组成的全省行业组织,是政府部门的助手和参谋,是全省医疗器械行业和政府之间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传达、贯彻政府的方针、政策和法令;面向市场、面向企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保障行业公平竞争;促进全省医疗器械行业健康、快速发展。

第四条

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为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登记管理机关为江西省民政厅。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南昌市省府大院西二路12号,邮编:330046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㈠ 宣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令、法规、配合制订全省医疗器械行业和中长期发展规划以及各项专业政策、法规出台前的调研工作;

㈡ 开展行业统计,收集、分析、整理国内外行业有关科技、经济管理等信息资料并向会员发布;

㈢ 开展行业发展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㈣ 参与或组织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行业检查、评选;

㈤ 根据市场需求,组织举办各种展销会、博览会、展示会。拓展国内外市场,提高产品的市场占有率;㈥ 组织举办与行业发展相关的专业培训,搭建人才凝聚平台;提高人员素养,增强产业发展后劲;

㈦ 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市场秩序。督促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行规行约》,维护公平竞争。推进行业诚信建设,开展企业信用评估工作、评选;

㈧ 开展行业相关咨询服务。参与和承担重大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科研开发和融资投资项目的推荐及前期咨询服务等;

㈨ 实施品牌战略,培育名牌产品。积极推荐“江西名牌产品”和“江西省著名商标”,组织评选“江西医疗器械名优产品”等;

㈩依靠政策,推动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研发和产业化,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提出制订有关技术标准的建议或者参与有关技术标准的制订;

(十一)拓展信息服务功能,多渠道、多层次开展信息工作,通过《网站》、《简讯》、《刊物》等形式,充分发挥专业信息的传递、交流和资源共享作用;

(十二)加强同国内外同业和相关团体组织、人士的联系,开展技术、经济、管理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十三)对违反行业协会章程或者行规行约、损害行业整体形象的会员,可以按照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行业自律措施,并协助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予以查处;

(十四)接受政府、会员的委托,承办有利于社会和行业发展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是单位会员,申请加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凡在江西省境内从事医疗器械科研、生产、经营单位及医疗器械行业的直接服务与应用单位;

(二)承认并拥有《江西省医疗器械行业协会章程》;

(三)自愿提出申请入会;

(四)积极参加本协会的活动,愿意接受本协会的指导并完成本协会委托的工作。

第八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本协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核同意,并发给吸收入会的有关证书。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㈠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服从行规行约,维护行业利益;

㈡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支持并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㈢ 按规定交纳会费;

㈣ 主动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报表等。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会递交书面函件。

会员如果在两年内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会章程的,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与会者通过,予以除名并公示。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协会负责人(会长,副会长及常务理事);

(三)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除名;

(五)决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免职;

(七)根据会长的提名,决定秘书长人选的聘免;

(八)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和完善财务等各项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第十九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

一、

四、

五、

七、八等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的任期四年,会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市社团管理局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机关无现任公职,个人信用良好。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召开会长会议,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商议行业有关事宜;

(四)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本会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由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的人事分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秘书处接受理事会领导,严格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秘书处的日常工作,严格执行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通过的财务等各项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的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获得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换届和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聘请专业审计事务所审计,并做出审计报告。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后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五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并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因完成协会章程规定的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下成立清算工作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经2009年月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篇:长丰县建筑行业工会联合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长丰县建筑行业工会工作,维护本行业广大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办法》,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长丰县建筑行业工会联合会(以下简称“联合会”)是长丰县建筑行业的群众组织,具有社团法人资格,其法定代表人为联合会主席。

第三条联合会必须认真贯彻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接受长丰县建管局和上级工会的领导,依照《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代表会员单位和会员的利益,依法维护本行业职工在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生活中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工会与行政协作共事,为企业发展作贡献。

第二章 组织制度

第四条联合会根据联合制、代表制的原则组成,实行代表大会制度,联合会的领导机构为委员会。长丰县建筑行业工会联合会委员会由会员代表大会产生。每届联合会委员原则上由20名委员组成,并负责大会闭会期间的工作。联合会委员会下设经费审查委员会和女职工委员会。

第五条联合会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委员可以连选连任,如委员因工作变动不能履行其职责时,由委员会决定替补或增补。

第六条建筑行业工会联合会设主席1名,副主席1名。联合会委员、副主席、主席经选举产生,选举结果报县建管局和上级工会审批。联合会的日常工作由主席主持。

第七条建筑行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1~2次,如遇特 1

殊情况经委员会决定或有三分之一的会员代表提议,可提前或延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第三章 基本任务

第八条遵守上级工会的章程,执行其决议。积极组织所属会员单位参加上级工会的各项活动。

第九条紧密围绕工作中心,服务工作大局,履行工会职能,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指导、帮助行业所属基层工会,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并依法维护行业所属基层工作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加强企业民主管理工作,指导行业所属各基层工会建立和完善民主管理制度。加强对实施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群众性监督,开展平等协商等工作,帮助各基层工会建立协商机制,切实维护职工权益,促进企业发展和社会稳定。

第十一条代表本行业职工加强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法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并及时向上级工会组织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二条制定本行业工会联合会工作计划,加强本行业内部和全县行业工会之间的联系和信息交流,及时总结、树立和推广先进典型。

第十三条培训基层工会干部,提高基层工会工作人员的思想道德水准、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四章 基层组织

第十四条原工会组织关系隶属于县建管局,以后所有建筑业成立公司,都必须依法组建工会,成为联合会的会员单位,组建工会的成为联合会的基层组织。

第十五条基层组织的权利:

(一) 参加联合会组织的活动;

(二) 参加讨论研究联合会企业职工关心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 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

(四) 工作遇到困难或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可要求联合会帮助或给予保护(包括仲裁、诉讼);

(五) 监督联合会的工作。

第十六条基层组织的义务:

(一) 参加联合会组织的会议和活动,执行联合会的决议;

(二)遵守联合会的规章制度,接受联合会的工作指导,承担联合会所分配的任务;

(三) 定期向联合会汇报工作,及时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 依法上缴工会经费。

第五章 经费

第十七条联合会的经费来源:

(一) 上级工会划拨经费;

(二) 所属会员单位的临时性资金支持;

(三) 社会捐款以及其他合法来源。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长丰县建筑行业工会联合会。修改权属长丰县建筑行业工会联合会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本章程报上级工会审核,经长丰县建筑行业工会联合会第一次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五篇:《昆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补偿费等发放标准》(草案)、《...

《昆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补偿费等发放标准》(草案)、《昆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奖励和搬迁奖励标准》(草案)、《昆山市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报批程序规定》(草案)征求意

见公告

《昆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补偿费等发放标准》、《昆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奖励和搬迁奖励标准》、《昆山市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报批程序规定》已经列入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这三个文件旨在保证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文件与广大市民、企事业单位的日常生活、生产密切相关,因此,根据《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的有关规定,现将草案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各界人士可以将书面意见于7月29日前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昆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昆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地址:昆山市前进中路108号市政府大楼十楼,邮编:215300,传真:57009213,电子邮箱:jsksfzb@163.com。

昆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1 昆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补偿费等发放标准

(草案)

为保证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苏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规定,拟定房屋征收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等发放标准如下:

一、搬迁补偿费

搬迁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具体标准如下:

(一)住宅房屋搬迁补偿费

被征收住宅房屋40平方米(含40平方米)以下的,每户按500元发放,40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20平方米(不足20平方米按20平方米计算),增加100元搬迁补偿费,但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

对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或直管公房、单位自有房屋承租人一次性发放双倍搬迁补偿费。

(二)非住宅房屋搬迁补偿费

被征收非住宅房屋40平方米(含40平方米)以下的,每户按500元发放,40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40平方米(不足40平方米按40平方米计算),增加500元搬迁补偿费。单位、企业整体搬迁的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二、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偿费

(一)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偿费以被征收住宅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计算,按每平方米每月14元发放。发放中每户每月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发放。对选择货币补偿后自行购房的被征收人或直管公房、单位自有房屋承租人一次性发放六个月临时安置补偿费;对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或直管公房、单位自有房屋承租人,临时安置补偿费发放至书面通知交房之月止。

(二)临时安置过渡期限自被征收人或直管公房、单位自有房屋承租人完成搬迁(腾地交房)之日起,至得到安置房之月止(以书面通知入户时间或公告截止日期为准)。多层住宅房屋过渡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十四个月,高层住宅房屋过渡期限一般不超过四十个月。

(三)非被征收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从逾期之月起,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征收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给被征收人或直管公房、单位自有房屋承租人增付临时安置补偿费:

延长时间在十二个月以内的,自延期之月起按每平方米每月28元发放临时安置补偿费;延长时间超过十二个月的,自第十三个月起按每平方米每月56元发放临时安置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最高不超过每平方米每月56元。

三、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因房屋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

3 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评估确定。选择产权调换的,按停产停业的实际时间给予补偿,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十六个月的一次性补偿。

对于未经审批,住宅改作非住宅和非商业用房改作商业用房的,仅对持有效营业执照的一次性支付十二个月停产停业补偿费。

补偿对象为实际经营人,被征收人和经营人之间有明确书面协议约定的从其约定。

四、移装固定设施补偿费

被征收人或直管公房、单位自有房屋承租人的电话移机费、宽带上网初装费和原水、电增容费、管道煤气气源建设费及安装费、有线电视原装费用按房屋征收时的实际价格一次性予以补偿。太阳能热水器移装按每台500元补偿(含材料损耗费)、空调移机费用按每台400元补偿(含材料损耗费)。

五、适用范围

1.本标准适用于市区东至柏庐路、南至沪宁铁路线、西至白马泾路、北至北环城河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2.除上述区域外,由各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补偿费发放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之前已批准实施的拆迁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

昆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奖励和搬迁奖励标准

(草案)

为保证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依法有序进行,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苏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规定,拟定房屋征收补偿奖励、搬迁奖励标准如下:

一、 房屋征收补偿奖励 1. 补偿奖励标准

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单价×补偿奖励系数

2. 补偿奖励系数为:

被征收房屋40平方米以内

补偿奖励系数0.45 被征收房屋40~60平方米以内

补偿奖励系数0.32 被征收房屋60~95平方米以内

补偿奖励系数0.29 被征收房屋95~150平方米以内

补偿奖励系数0.26 被征收房屋150~200平方米以内

补偿奖励系数0.24 被征收房屋200平方米以上

补偿奖励系数0.23 3. 补偿奖励适用对象为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被征收人。 征收非住宅房屋的不执行补偿奖励。

二、房屋征收搬迁奖励

1.房屋征收搬迁奖励,是指对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期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完成搬迁(腾地交房)的被征收人或直管公房、单位自有房屋承租人的一次性奖励。超过搬迁奖励期限签协搬迁的,不得享受奖励费。

2.奖励标准: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内的(含144平方米),每户奖励3万元;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上的,每户奖励5万元。

企业整体搬迁的,双方协商解决。

三、适用范围

1. 本标准适用于市区东至柏庐路、南至沪宁铁路线、西至白马泾路、北至北环城河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2. 除上述区域外,由各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奖励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之前已批准实施的拆迁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

昆山市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报批程序规定

(草案)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市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行为,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苏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包括法定继承人)不明确的,需要报请市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是指:

(一)房屋未进行权属登记并且无相关产权证明的;

(二)房屋产权登记人已死亡,房屋产权部分共有人、继承人或权利人经查证和公告后仍无法明确的;

(三)房屋权属正在进行诉讼或仲裁的。

第四条 征收产权不明确房屋的,应当采用房屋安置方式。 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是报请市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实施主体;市人民政府是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机关。

第六条 市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行政相对人为:

(一)被征收房屋的所有人、共有人、继承人;

(二)被征收人房屋的实际占有人、权利人。

7 第七条 房屋征收部门在报请市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征收决定及公告(涉及听证的提供听证意见书);

(二)被征收房屋的权属调查资料,涉及产权不明确的可提供查证和公告资料;

(三)选择评估机构、被征收房屋的评估报告和影像资料;

(四)不少于三次与行政相对人的协商(谈话)记录(经公告无法找到行政相对人的除外);

(五)根据征收补偿方案对行政相对人书面征求补偿方式的选择意见,并附拟定的补偿、安置方案结算告知书及送达回执;

(六)安置用房的权属证明和评估报告或者结算价格;

(七)产权调换安置房为期房的,应提供临时过渡用房证明,明确临时过渡用房的地点、层次和面积;

(八)市政府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市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应当制作决定书,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行政相对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住址等基本情况;

(二)被征收房屋具体位置、权属和房屋使用情况;

(三)争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四)补偿决定的内容,具体包括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等;

(五)补偿决定的依据、理由;

(六)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

(七)告知行政相对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及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期限;

(八)作出补偿决定的机关名称、作出补偿决定日期并加盖公章。

第九条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应当由房屋征收部门依法送达行政相对人,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送达可以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

第十条 行政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市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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