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文化司法论文

2022-05-07

小伙伴们反映都在为论文烦恼,小编为大家精选了《行政文化司法论文(精选3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一个民族的发展需要文化的支撑,文化已成为一个民族的灵魂。一个系统的发展同样也需要文化的支撑,文化就是这个系统的生命。我国司法行政系统自1979年恢复重建以来,经过二十多年的积淀和过滤,已逐步形成了独具特色的系统文化。充分发挥其凝聚、融合、约束、规范、导向和激励作用,对于促进新时期司法行政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行政文化司法论文 篇1:

浅议行政首长出庭应诉难的原因及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现实意义

摘 要:在我国日常的行政诉讼司法实践中,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现象甚为少见,普遍情况下造成了百姓“告官不见官”的局面,从而不利于行政争议的实质性解决,影响了社会的稳定。为探究这一问题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的原因,文章从多个角度展开分析,力求找准行政首长出庭应诉难的症结所在,深层次分析出庭难的原因。其次通过进一步阐明出庭应诉的多方面现实意义,显示出其必要性,以期为推进行政首长出庭应诉这一制度的有效实施,奠定一定的理论基础。

关键词:行政首长 出庭应诉 原因 现实意义

文献标识码:A

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是指在行政诉讼中,当国家行政机关作为被告时,由该行政机关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日常工作中的主要领导负责人按人民法院的要求出庭应诉、参与执行的一项制度。

通俗地讲,行政诉讼就是百姓口中所讲的“民告官”。然而一直以来,在我国现实的“民告官”(行政诉讼)司法实践中,“告官不见官”的现象却是特别的普遍。由于《行政诉讼法》以及《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方面并没有存在明确性的规定,所以尽管法院与原告对于“告官不见官”情况心里存在不满,但是也只能表示无奈。

一、行政诉讼中行政首长出庭应诉难的原因

(一)我国现行法律关于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缺乏明确性的规定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32条、第48条以及《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都明确了行政机关作为行政诉讼被告时的举证责任,同时对于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举证义务时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然而,当我们寻找在审判工作中被告方具体应该由谁出庭应诉的相关规定时,并没有发现明确性的规定,仅仅由《行政诉讼法》第29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为诉讼。”由此,我们不难发现,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并没有强制性的要求作为行政诉讼被告方法定代表人的行政首长必须出庭参加行政诉讼,从而赋予了行政首长有亲自出庭应诉和委托代理人出庭应诉的选择权。因此也就造成了,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大多数行政首长委托律师、机关工作人员来应诉,甚至宁愿冒败诉风险的情况下不派员出庭的情形。

(二)行政观念——“官本位”思想的影响

“官本位”是一种在我国封建专制文化背景下所形成的一种特色的为官优越感的价值观念。这种价值观让为官者在面对平民百姓以及为官级别没有自己高的下属官员时内心存在一种优越感,认为自己高人一等。在行政诉讼当中,受到这种官本位思想的影响,很多官员怕当被告,怕丢面子,怕败诉出丑,认为自己是处于管理地位的官员,不屑与百姓平起平坐,更不愿出庭应诉。

因此,受到这种传统的“官本位”思想的影响,有相当数量的行政领导怕当被告,在行政诉讼中行政首长更愿意委托其职能部门工作人员或律师代为诉讼,而行政首长自己则不应诉,不出庭。

(三)司法权力配置与行政级别失衡

鉴于现实司法实践中大部分的行政诉讼案件都是由基层法院承办,基层法院审理案件的普通法官的行政级别一般为科员,然而参与行政诉讼的行政机关负责人至少为副科、正科级别,并且目前行政机关普遍存在高配现象。所以就形成了无论在职务上还是在职级上,承办法官相较于作为被告人的行政机关负责人时均处于弱势的局面。因此,在行政诉讼中,当行政首长坐到被告席上成为被审查的对象,由行政级别比自己低的法官来审查,其内心肯定存在一定的抵触情绪。

(四)行政制度原因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各项建设工作的快速发展,现代政府及其行政职能部门,特别是那些与百姓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政府职能部门,行政事务十分繁琐复杂,而且也特别容易与行政相对人产生行政纠纷。在我国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下的行政机关部门的行政首长往往处理日常的审批、决策、督促、指挥等工作事务都需要大量的时间,一旦本部门牵涉到诉讼的情形,很难有时间和精力再去顾及行政诉讼的参与。由此可见,行政事务繁忙也是影响行政首长出庭难的一个客观原因。

此外,行政首长欠缺专业的法律知识也是造成行政首长出庭难的一个原因。由于行政诉讼的是一项专业性与程序性特别严格的司法活动,不仅需要出庭人员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而且需要具有一定基础的应诉技巧,并了解相关的庭审程序。行政首长虽然都具有丰富的与自己的工作相关的专业知识,但是他们中的大多数可能并不具有太多专业的法律知识。行政首长对庭审诉讼程序和规定的陌生以及法律知识的欠缺就使得他们担心在回答法庭提问时由于自己的错误和漏洞从而带来了败诉的局面。因此行政首长认为与其亲自花大量的时间去准备应付诉讼,不如直接委托专业的相关法律专业人士代为参加诉讼。

二、行政诉讼中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现实意义

党的十八大报告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确立为推进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明确了推进“依法治国”是涉及中国各领域、各方面的一项政治任务。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但是法治不能仅仅是一个空口号,要具体落实到社会建设的每一个领域中去。建设法治国家的关键在于依法行政、而实践中依法行政很大程度上决定于各级行政首长。当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产生纠纷需要诉诸于行政诉讼时,行政首长的出庭应诉,一方面可以提高公民对于行政机关的信服力,另一方面也可以间接地影响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水平,从而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进程。因此进一步加强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相关工作的落实与实践,不仅有利于行政诉讼司法实践工作的开展和推进,而且对于社会主义建设的其他工作产生更加积极的现实意义。

(一)行政首长出庭应诉能够促进实质性解决行政纠纷

在日常的行政工作中,实际上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是处于不平等的地位。一旦两者之间产生行政纠纷,在某种程度上会加重相对人的官民不等的传统偏见思想。如果在行政诉讼中,行政首长可以亲自出庭应诉,相对人首先会在心理上对被告行政机关有一定程度的认可,认为行政机关是在积极认真地对待自己的诉求,真诚地要解决纠纷。同时能够让相对人感受到行政机关对自己的尊重,能有效地消除他们的抵触情绪和对抗心理,有利于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的沟通,从而为行政纠纷的解决奠定了一个良好的基调。然后,由于平时官员与百姓直接对话的机会很少。行政首长在行政诉讼中出庭应诉,在某种程度上为平时没有太多交集的官员与百姓提供了相互了解和沟通的平台,创造了平等对话的机会。在庭审过程中,当事人充分陈述自己的主张与理由,经过陈述,抗辨、举证、质证、认证等庭审程序,行政首长可以最直接的了解到相对人的想法、看法,当存在有争议的地方时,行政首长可以及时向相对人作出相应的解释,有助于行政纠纷的进一步解决。因此,行政首长出庭应诉,老百姓赢了官司会心情舒畅,输了官司也会心服口服,可以达到真正程度上的案结了事,减少信访上访的情形,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二)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有利于增强自身的法律意识,提高行政机关的整体执法能力

行政诉讼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司法活动,行政首长为了能够更好地参加诉讼,肯定会事先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充分了解行政纠纷所反映的问题,认真学习相应的法律,有益于其增强法治意识和依法行政的自觉性,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这个过程已经是一个很好的提高自己法律素养的方式。其次行政首长通过参与庭审的全过程,听取法官从专业的法律知识角度对于行政纠纷案件的讲解,从而促进自己以法律的角度来看待日常的行政执法行为,丰富了与自己工作方面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同时,由于行政首长日常的工作比较繁忙,不可能对本行政机关所作出的每件行政行为都做到心中有数,通过法庭审理剖析的帮助,有助于行政首长加强对于本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的反思,直观、及时地掌握本机关的工作情况,从而提高行政机关的整体执法能力。行政首长的亲自出庭应诉,也用其自身的行动对其所在单位的行政执法人员起到示范和警示作用,宣示了领导对与依法行政的重视程度,从而促进执法人员反思自己的行为,自觉改变以往的官僚、衙门作风,牢记“权为民所用”的执法宗旨,促使其增强责任心和提高办事效率,规范行为,减少失误,从而提高行政机关的整体执法能力,真正做到合法行政,合理行政。

(三)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有助于进一步树立法治政府的形象

依法行政,打造法治政府是我国政府改革和建设的目标。法治政府从一定角度上讲是一种责任政府,顾名思义,责任政府的重要表现就是要敢于承担责任。承担责任不仅体现在日常的行政执法、行政决策等工作中,也体现在与百姓产生纠纷时的救济程序中。行政首长是行政机关的代表,出庭应诉,不仅体现依法行政的理念,更是一种勇于承担责任的表现,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民与官)的立法精神,能够体现出行政机关和行政领导勇于接受监督的态度和决心,有利于给行政相对人营造一个政府尊重法律、重视法治的心理环境。行政首长出庭应诉,以主动积极的态度面对相对人,面对人民法院,彰显了政府不推诿、不消极,真心实意、实事求是为人民服务的态度,对于进一步地树立法治政府的形象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结语

早在2004年3月,国务院在颁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指出,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出庭应诉、答辩。2008年,国务院又在《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中明确提出,“要认真做好行政应诉工作,鼓励、倡导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2010年,国务院又在《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中提出,“对重大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要主动出庭应诉。”这些意见,都表明了最高行政机关对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一个积极性的赞成态度。行政首长出庭应诉体现出了对法律、司法权、相对人的尊重,是推进司法权对行政权监督的重要之举,也是赢得人民对政府信服力的一个有力措施,更是树立法治政府形象的重要方法。当前,我们应当积极争取各方面的理解和支持,大胆改革创新,引导行政首长改变传统观念,积极参与行政诉讼,从而促进依法行政,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

参考文献:

[1] 孟昭阳,高文英.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2

[2]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

[3] 杨海坤,章志远.中国行政法基本理论研究[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4] 胡建淼.领导人行政责任问题研究[M].浙江大学出版社,2005

[5] 湛中乐.法治国家与行政法治[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6] 章志远.行政首长应诉制度研究[J].法学杂志,2013(1)

[7] 黄学贤.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机理分析与机制构建[J].法治研究,2012(10)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 北京 100038)

(责编:贾伟)

作者:胡乐宇

行政文化司法论文 篇2:

加强司法行政系统文化建设

一个民族的发展需要文化的支撑,文化已成为一个民族的灵魂。一个系统的发展同样也需要文化的支撑,文化就是这个系统的生命。我国司法行政系统自1979年恢复重建以来,经过二十多年的积淀和过滤,已逐步形成了独具特色的系统文化。充分发挥其凝聚、融合、约束、规范、导向和激励作用,对于促进新时期司法行政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司法行政系统文化主要包含精神文化、制度文化、行为文化和物态文化四个方面。精神文化反映司法行政系统文化的本质,是司法行政系统文化的核心部分,反映人的信仰和精神追求。制度文化明确系统文化规范,是系统文化中要求所有成员都必须遵守的规章和准则,是系统文化长期积淀的结果。相对于精神文化而言,制度文化更具有内在凝聚性、结构的稳定性和时间的延续性。制度文化体现为人们在精神文化引导下建立的一系列调整群体利益关系,化解各种矛盾及风险的制度和机制。它不仅对精神文化所倡导的价值观的实现起到保障和促进作用,而且是精神文化转化为行为文化的桥梁,是司法行政文化体系的内在约束。行为文化体现司法行政系统文化要求,是人们在其系统行为中所体现出的一种文化,包括系统管理、行为准则、道德风俗习惯等等,是精神文化所体现的核心价值观“内化于心,外践于行”的结果,是核心价值观在行为方式的外在表现。物态文化是以艺术语言、动作、图像等手段,形象反映司法行政工作的一切文化现象和文化产品的一种文化。

任何文化都是一定社会政治经济的产物并为其服务。司法行政系统文化产生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经济基础之上,从其共性和根本意义上说,其本质特征必然是社会主义法制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一种行业文化和特色文化。司法行政管理的“三支队伍”(即各级政府的司法行政机关公务员队伍、监狱劳教人民警察队伍和从事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司法鉴定等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的本质属性,决定了必须树立忠于法律,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的价值观和做到在法律实践中严格遵守职业规范。司法行政系统的宗旨也体现了社会主义文化的本质要求。因此,司法行政系统文化必须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组成部分,并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服务,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加强新形势下司法行政系统文化建设,必须坚持“四项原则”,切实做到“四个结合”。

坚持法制化原则,切实把系统文化建设与时代先进文化有机地结合起来。司法行政系统文化首先应该是一种法制文化。在系统文化建设中,必须把法制化原则贯穿于系统文化建设的全过程,渗透进系统文化建设的各个层次。应当在更加宽广的时代背景下来思考、定位和谋划司法系统文化建设。要清晰地把握时代发展的脉搏,紧跟时代先进文化主流。进入新世纪新阶段,我们党提出了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提出了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以及社会主义荣辱观。这些引导时代发展的先进思想和理念,也是司法行政系统文化的旗帜。司法行政系统要不断吸收、借鉴当今世界最优秀的文化成果,来丰富和提升司法行政系统文化的水平,发挥司法行政系统文化的辐射功能,扩大司法行政系统文化对社会的影响,使其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同。

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切实把系统文化建设与政治思想工作的优势有机地结合起来。司法行政工作很大一部分是做人的工作。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尤其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在对“三支队伍”的管理和对服刑人员的监管、教育、劳动改造以及对劳教学员的教育、感化、挽救中,都要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建立人本化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模式,形成尊重人、理解人、关心人、塑造人的浓厚氛围,切实保障服刑人员和劳教学员的合法权益。司法行政系统有做思想政治工作的传统。在建设系统文化过程中,要充分发挥这一优势,一方面把系统文化渗透到思想政治工作中去,丰富思想政治工作的内容,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说服力、感染力;另一方面将思想政治工作寓于各种文化载体,丰富“三支队伍”特别是监狱劳教人群的文化生活,寓教于乐,寓教于情,进行理想、信念、道德、纪律和共同价值观的教育,增强系统文化的渗透力和凝聚力。

坚持科学化原则,切实把系统文化建设与司法行政改革与发展有机地结合起来。司法行政系统文化建设要遵循司法行政工作的发展规律,根据司法行政工作的性质、宗旨、阶段性目标任务和实际情况来确定不同层次文化建设的目标和内容。提炼的文化理念要内涵清楚、准确,既要具有质的规定性,符合司法行政工作方针、特点和要求,又符合司法行政的实际情况,具有操作性,能在实践中落到实处。同时,还必须站在改革创新与发展的前沿,以改革发展的最新成果来丰富系统文化的内涵。当前正在进行的司法行政体制改革,是一次全方位的深刻变革,关系到司法行政工作未来发展走向,这为司法系统文化的发展提供了历史性的机遇。我们要抓住机遇,深化改革,使司法行政系统文化建设不断推陈出新,超越自我。

坚持不断完善原则,切实把精神文化、制度文化、行为文化建设与物态文化建设有机地结合起来。在司法行政系统文化建设过程中,应当不断吸收其他系统文化的精华,兼收并蓄,吐故纳新。同时,由于司法行政系统经常接触一些亚文化和腐朽文化,因此还要积极抵制亚文化和腐朽落后文化的消极影响,使司法行政系统文化最大限度地体现时代特征和自身特质。

在系统文化建设过程中,还应当统筹兼顾,全面协调发展。从目前四川司法行政系统文化现状看,确实存在着“软”强“硬”软的现象,即体现精神文化、制度文化、行为文化的“软文化”相对较强,但由于经费不足等原因造成的物态文化(“硬文化”)相对较弱。为此,我们将在继续抓好“软文化”建设的同时,切实加大人力、物力、财力投入。在“三支队伍”建设方面,着力加强干警俱乐部、图书馆、博物馆、荣誉室、健身房等文娱体育设施建设和电影、电视、戏剧等创作和制作;在监狱和劳教场所,则重点加强自然环境美化和法律服务室、心理咨询室以及必要的文体设施建设。从而,使“软”者不软,“硬”者更强。

作者:刘道平

行政文化司法论文 篇3:

政德失范的行政文化根源探析

摘 要:在各种社会角色中,从政人员居于重要位置,从政人员的道德对社会道德建设与进步具有示范、导向作用,从政人员的道德水平是衡量一个社会整体道德水平的重要标准。然而,近些年来,从政人员失德失范的行为却频繁发生,甚至严重影响了党和政府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行政文化土壤问题不容忽视,深刻探析政德失范的行政文化根源是加强政德建设的重要前提。

关键词:政德;统治型行政文化;管理型行政文化;服务型行政文化

“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风,必偃。”在各种社会角色中,从政人员居于重要位置,从政人员的道德对社会道德建设与进步具有示范、导向作用,从政人员的道德水平是衡量一个社会整体道德水平的重要标准。然而,近些年来,从政人员失德失范的行为却频繁发生,甚至严重影响了党和政府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

我们不禁反思:近十几年来,我们在制度规定、从政人员工作能力提升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很多制度越来越科学、越来越完善,同时从政人员的素质能力有了很大程度的提升,但政德失范行为仍频繁出现,究竟是什么原因呢?文化土壤问题不容忽视。文化土壤不仅关系着制度的出台或废弃,关系着从政人员素质与能力的提升,更关系着从政人员能否尊重和执行已有的制度,更加关系着从政人员的卓越能力能否真正运用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工作中。因此,新形势下进一步推进政德建设,我们必须要关注文化建设这一灵魂工程,探析政德失范的行政文化根源是加强政德建设的重要前提。

我国的行政文化发展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即传统统治型行政文化、建国初期管理型行政文化、现代服务型行政文化。中国现代服务型行政文化是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基础,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关注平等、民主、法治、效率、民生的新型行政文化。但是由于行政文化的积淀性、连续性、持久性的特点使得旧行政文化中的很多消极因素对今天的政德建设产生负面影响。

一、传统统治型行政文化的消极因素阻碍政德建设

曾以璀灿而闻名于世的中国古代行政文化其精华与糟粕并存,中国现代行政文化在继承古代文化优秀传统的同时,不可避免地受到封建行政文化的消极影响,而正是这种消极影响成为政德失范的文化土壤。

1.以物为本的行政文化导致行政主体履职过程中对“人”的漠视

古代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决定当时的人们要靠天吃饭,因此我们注重天人合一的理论、人自然化和自然人化的思维方式,把一切个体都视为恢恢天网中的一个结,只有顺天,人才能保障自己的安全,人们的主体意识比较差。这种以物为本的行政文化导致了个别从政人员在履职过程中表现出对老百姓生命、生存、发展的漠视。

2.集权人治的行政文化导致权力高度集中,滋生腐败

在中国传统社会中,行政组织是以君主为至高无上顶点的人治的金字塔。政府的終极权力归属于君主,政府模式集立法、行政、司法为一体,国家的统一稳定必须建立在高度的中央集权上。这种基础上形成的行政文化,当然是君主专制文化。同时,儒家文化以人性善为逻辑起点,强调道德教化的决定作用,传统行政文化中的法治文化基因相对缺失。“重权治”和“重教化”必然为腐败滋生提供文化土壤。

3.官本的行政文化导致权力至上,官僚作风盛行,阻碍民主进程

“宫中好细腰,百姓多饿死”,“上有所好,下必甚焉”。 整个社会围绕官僚集团运作,而官僚集团内部又以官品高低决定其能量的大小。社会所有权力、财富、荣誉、真理等,都被官僚集团掌控,并严格按官员的品级分配。这种官本文化导致行政主体和社会成员形成等级观念,不利于现代公平观念深入人心,造成官僚作风和社会公众的不满。官本文化的“衍生品”官场“潜规则”更加导致政务透明程度低,人民参政渠道不畅,对于党政干部缺乏有效监督。

4.封闭保守的行政文化导致行政主体安于现状、求稳怕乱的行政心理

中国传统社会的封闭保守导致安于现状、不思进取、因循守旧、求稳怕乱的行政文化基因的形成,一方面影响了从政人员的个人发展,也不利于行政系统的发展和创新。求稳怕乱的行政心理更加导致在社会公共事件处理上不能做到完全的公开透明,导致民众的不信任、猜测、甚至引发社会的动荡,谣言四起。

二、建国以来管理型行政文化的负面因素影响政德建设

建国初期我国形成了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管理型行政文化,这一行政文化又历经了三个特殊的时期即崇尚精神的行政文化、崇尚政治运动的行政文化、崇尚经济利益的行政文化。“人有多大胆,地有多大产”的精神决定论使我们背离了马克思主义,导致不尊重客观实际和客观规律的盲目蛮干、弄虚作假、浮夸作风和形式主义。文革十年的崇尚政治运动,导致我们忽视了制度建设,影响了民主建设的进程。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初期的利益泛滥、价值多元、信仰危机导致人们对金钱、利益追逐的狂热,更加强化了物本文化。在这一社会文化背景下,行政文化在传统统治型行政文化的基础上又滋生负面因素影响了政德建设。

1.全能管制型行政文化导致行政主体在履职过程中习惯于采用管制的手段,忽视了群众利益

政府职能无所不包、无所不管,政府行政主要采取直接的行政管制手段,行政过程缺乏协调与疏导,缺乏民众对行政过程的广泛而有效的参与。尽管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及行政体制改革的持续推进,全能管制型行政文化在我国行政系统中已不明显,但其影响并未完全消除。

2.僵化保守的行政文化导致行政主体在履职过程中固守传统的执行手段,致使执行过程缺乏创造性

僵化保守的行政文化是一种机械的、忽视创造性、缺乏灵活性的行政文化,行政主体认为政府执行的过程就是权力的运作过程,因此,忽视行政执行过程的民众参与,忽视以协商的方法解决利益纠纷,致使政府执行因缺少民众的有效参与、认同及配合而难以高效地展开。

3.个人主义行政文化容易引发行政主体个人主义、本位主义和小团体主义行为

行政主体处处以个人为中心进行利益考量,为实现个人利益而不惜牺牲全局利益,从政人员还具有以本部门、本单位或本地区为利益考量中心的本位主义和小团体主义观念。

4.片面追求效率的行政文化导致行政主体忽视人文关怀,忽视科学发展

在深化改革、加快发展的新时期,一些地方片面追求效率,在选人用人上 “数字出官”,疏忽对干部品德的要求,一度出现思想和操作上的误区。在发展中片面重视经济建设,强调经济指标,忽视了社会建设、文化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导致国家面临着自然生态危机和社会生态危机。

综上所述,我们必须承认,一部分从政人员的失德失范行为频繁出现,一个很重要的原因便是其背后的传统统治型行政文化和管理型行政文化的土壤尚存。因此,新形势下推进行政文化创新是深入开展政德建设的重要一环。我们必须在传承优秀传统行政文化、借鉴西方国家积极的行政思想的基础上,不断推进制度完善,形成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促进服务型政府建设、提升行政主体政德水平的行政文化,即形成公共行政的行政态度,人本、民本、法治的行政理念,积極健康的行政心理,服务公众的行政价值观,讲求效益、维护公正、崇尚透明的行政规范。伴随着行政文化土壤的逐渐更新,必将迎来从政人员政德提升的春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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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张宜婕.论行政文化对行政道德的指导作用[M].山西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9).

[8] 张勤.《新行政文化》VCD.中国科学文化音像出版社.

(作者单位:大连行政学院)

作者:李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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