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方协商民主政治发展论文

2022-04-13

今天小编给大家找来了《中西方协商民主政治发展论文(精选3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摘要:近年来,中国的协商民主研究已经取得了丰硕成果,但是在如何对待协商民主的传统政治文化资源、中西方协商民主的本质区别及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的关系等问题上,认识并不怎么清晰,必须辩证地厘清这些问题,才能更好地把握并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健康发展。

中西方协商民主政治发展论文 篇1: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多维价值、比较优势与提升路径

摘要: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在现实中呈现出多样化的形态,无论是作为民主形式、公共决策的协商民主,还是公共治理的协商民主,都体现出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多维价值。由于中西方政治制度、历史文化和意识形态的不同,使中西方协商民主具有不同的生成逻辑和发展脉络,两者在历史背景、政党基础、文化基因和实践程度等方面存在较大区别。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具有独特性和优越性,是我国的基本民主形式之一。进一步提升和完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关键路径在于推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

关键词: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价值;优势

深化民主政治建设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推进中国现代化事业发展的重要内容,正如有学者指出的:“民主不仅是党的生命,也是社会主义的生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生命。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也就没有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①我国在长期民主政治实践过程中,逐渐形成了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两种民主形式,这两种民主形式都是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在完善选举民主的基础上着力建设和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当代中国民主政治建设新的着力点。

一、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多维价值

何谓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目前学界对此主要有四种界定。一是基于民主形式视角的界定。这种界定认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中国共产党在革命、建设、改革的长期实践中创造的一种以民主协商为基本特征的人民民主形式,是同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相适应的一项国家民主制度,是充分体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民主实现机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重要组成部分。②二是基于公共决策视角的界定。这种界定认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除了具备协商民主的一般含义外,还具有不同于其他协商民主的特殊规定性,也就是在党的领导下,社会各个政党、阶层、团体、群众等,就共同关心或利益相关的问题,以适当方式进行协商,形成各方均可接受的方案,做出决策或决定,以实现整体的发展。③三是基于公共治理视角的界定。这种界定认为,协商民主以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为保障,以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为根本,以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为重点,是实实在在的具有巨大优势的民主,是我们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步骤。④四是基于综合视角的界定。这种界定认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它以权利为基础,以平等为前提,以对话和协商为手段,以达成共识为核心原则,以合法决策、促进公共利益为目标。⑤应当说,这几种界定都有其合理之处,都揭示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某些要素和特征。从以上几种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界定可知,社会主

义协商民主在现实中呈现出多样化的形态,无论是作为民主形式、公共决策还是公共治理的协商民主,都体现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多维价值。协商民主正以丰富的形态、多元的路径嵌入中国民主政治建设进程,推进中国政治发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

1.从民主形式看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价值

一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丰富了民主形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道路的性质要求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体现了一元领导和多元参与的有机统一,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相适应,是我国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二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弥补了选举民主的局限。“協商民主重新强调公民对于公共利益的责任,强调对民意的质的提升,即通过不断地公共协商,使各方都能了解彼此的立场,拓宽彼此的心胸,进而把私利提升为公利,以弥补选举民主多数票决的制度缺陷。”⑥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作为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主体多元性、平等性和广泛性突破了传统代议制民主政治参与不足的局限,夯实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群众基础。三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增强了政治统治的合法性。民主是现代政治的合法性基础。协商民主的要义在于公共协商,强调决策前、决策中都要经过相关利益主体的平等协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所提供的是一元领导和多元参与有机统一的民主形式。它主张通过不同民族、党派、界别、群体之间的平等协商达成政治共识,既强调协商过程中意见的充分表达和权利的充分尊重,又强调意见的合理集中和利益的适当让步。”⑦政治统治的合法性离不开社会成员的政治共识,正是基于广泛的公共协商达成的这种政治共识,赋予了中国共产党执政权力的正当性,使政治统治和社会管理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也正是通过有效的协商民主运作机制,使中国政治一元领导与多元经济社会结构的矛盾得到缓解,公众的政治认同感不断提升,政权合法性基础有所增强。

2.从公共决策看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价值

一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有利于促进决策的科学化。“协商民主概念的两个关键因素:政治协商要求公民超越‘市场’的私利而诉诸‘论坛’的公共利益;只有当其改善政治决策尤其是实现共同目的时,源自公民立场的协商才是可以正当理解的。”⑧党和政府把民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就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广泛协商,不仅在决策之前协商,在决策实施过程中也开展协商。多元化的公共协商有利于协调各方利益,集思广益,减少决策失误,提升决策质量和水平。二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有利于促进决策的民主化。“公共协商的主要目标不是狭隘地追求个人利益,而是利用公共理性寻求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所有公民愿望的政策。”⑨在民主协商过程中,党和政府通过听取民意、广求良策,吸收社会各界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协调各方利益,制定反映人民意志的方针政策。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发展较为完备的组织,广泛邀请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开展党际协商,使参与党和政府决策的群体具有广泛性,从而有利于决策的民主化。三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有利于扩大公民的公共政策参与。当前我国公民的公共政策参与存在着参与主体意识不强、形式不够广泛、规范化程度不高等问题。协商贵在参与。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深入开展,将大大拓宽公民参与公共政策制定和实施的渠道。更为重要的是,协商民主有助于增强公共政策参与的内动力,激发公民的主体意识。因为,“在协商民主语境中,弘扬人的主体意识就是通过鼓励公民以独立的人格、积极的姿态和理性的行为来表达自己的诉求和观点,使得公民彻底摒弃政治臣民意识,做到对政治主体角色的自觉,从而真正意识到自己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主体地位,意识到自己是社会治理的主体和公共政策的决策者”⑩。

3.从公共治理看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价值

一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有利于促进社会团结稳定。与选举民主相比,协商民主是一种能超越分歧、具有包容性的柔性民主。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出现了社会阶层分化等现象。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主体涵盖各党派、各民族、各人民团体、各社会阶层等人士,通过有效的协商机制,可以使各方的利益诉求得到较为全面的反映。“协商民主不仅能够平衡和协调社会力量之间的利益关系,而且能够平衡与协调政府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关系。可见,广泛而多层的制度性协商,天然是缓解利益冲突、促进社会和谐、增强社会团结的重要平台与机制。”二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有利于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从其本质和功能来说,是国家治理的重要内容,也是具体体现。”在现代开放社会,协商民主为国家与社会治理构建了共治平台,协商的过程是具有不同利益倾向和不同偏好的政治主体参与的过程。现代国家与社会治理要适应多元主体的利益诉求和意见表达,形成多方合作共治的格局,架构起多方沟通、协商合作的民主制度,而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刚好具有这些功能。三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有利于改进基层社会治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开展形式多样的基层民主协商,推进基层协商制度化,建立健全居民、村民监督机制,促进群众在城乡社区治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中依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我国传统的基层社会治理方式是自上而下的“一元制”单向管理,更多地是靠行政命令来解决问题。随着公众利益诉求的多元化、碎片化,传统的基层社会治理方式已不能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推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发展、探索基层协商的更好方式,是改善党的领导和地方政府治理的有效路径。基层协商可以汇集群众利益的最大公约数,使基层社会治理真正实现多元治理。如浙江温岭将民主恳谈作为基层政府公共政策制定和公共事务决策的必经程序,经过不断探索创新,浙江温岭的民主恳谈会已成为我国基层协商民主的典型范式。

二、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比较优势

作为人类社会政治文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中西方协商民主制度有一些共通之处,如要求协商主体平等,协商程序规范,协商过程理性、包容等,但由于中西方政治制度、历史文化和意识形态的不同,两者在形式上和本质上存在较大区别。

1.中西方协商民主制度的历史背景不同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开放实践过程中逐步形成的,而西方的协商民主则是为应对选举民主的危机而产生的。20世纪后期,西方的选举民主面临着诸多挑战,如民主过程过于关注个人利益,导致实际政治操控在少数人手中;按照多数原则的投票活动,简单地聚合选民的利益倾向,导致选举结果无法保证公共利益;行政权力的扩张削弱了议会权力,民主制度存在结构失衡的危险。为应对这些挑战,西方国家尝试以协商民主弥补选举民主的缺陷。与西方的协商民主产生的历史社会背景不同,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源于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的长期实践。早在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就在抗日民主根据地建立了民族统一战线“三三制”政权,这是协商民主的最初实践。1949年9月,第一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召开。2006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中第一次较为正式地提出协商民主的思想。2012年,党的十八大提出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总要求,并对社会主义协商民主进行了系统规划和部署。

2.中西方协商民主制度的政党基础不同

中西方協商民主制度具有不同的政党制度基础。西方的协商民主以竞争性政党制度为基础,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以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为前提。在竞争性政党体系中,西方各政党把成为执政党、获得执政地位作为根本目的。为了赢得执政地位,各政党相互攻击、相互对抗,政治问题容易被选举所左右,政党不能根本上成为公共利益的代表者、协商民主的领导者。与西方的协商民主制度不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有利于克服权力角逐、政治冲突等局限,能有效促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健康、有序的发展。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发展的前提条件和根本保障。在党的领导下,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

3.中西方协商民主制度的文化基因不同

中西方协商民主具有不同的文化背景。社会主义的中国坚持个人价值与社会价值的统一,而西方资本主义社会主张个人本位的价值观。与西方的协商民主体现个人主义传统不同,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深深植根于中国的历史文化与传统中。中华民族长期积淀的天下为公、兼容并蓄、和而不同等传统文化精神奠定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形成的文化基础,马克思主义理论则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发展提供了理论指导。中国的协商民主融合了马克思主义理论和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集体主义精神,有深厚的理论底蕴,而西方的协商民主则是以资本主义个人本位的价值观为其文化背景。

4.中西方协商民主制度的实践程度不同

中国的协商民主上升到了国家民主形式和制度层面,而西方的协商民主目前还缺乏大规模、系统化的实践,更多的是在理论探讨层面,较少的实践也是在学术机构主持下进行的。从协商民主的内容看,西方的协商民主更侧重于公共行政和公共政策的协商,而中国的协商民主内容多元化,协商内容涉及国家大政方针和有关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等。在各级政府主导下,中国的协商民主呈现出主体广泛、内容多元、形式多样等特点,并逐渐向纵深发展。我国协商民主的主体涵盖各党派、民族、团体和各阶层人士;协商民主的内容涉及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多个方面,从关系国计民生的社会重大问题到涉及群众权益的具体政策,都有所体现。

综上所述,从历史发展和现实经验看,中西方协商民主具有不同的生成逻辑和发展脉络。在某种意义上,西方的协商民主是“外生”的,其逻辑起点是个人主义。西方的协商民主是为了应对选举民主的危机而产生的,实质是资产阶级利益集团的政治博弈,是对国家权力与利益分配的一种修补。西方的协商民主不是国家基本政治制度设计,因而其协商是表面的、技术的。中国的协商民主是“内生”的,契合中国传统文化,植根于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开放实践,是中国的基本民主形式和政治制度。中国的协商民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的丰富和发展。中国的协商民主建立在社会共同利益基础上,旨在保障和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因而其协商是根本的、全面的,具有独特性和优越性。

三、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提升路径

协商民主作为基本民主形式之一,在我国民主政治发展中具有重要地位。进一步提升和完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关键路径在于推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

1.推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广泛发展

我国要广泛实践社会主义协商民主,需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丰富协商内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要协商,涉及民生的实际问题也可以协商,特别是基层协商要接地气。过去很长一段时期,我国协商民主的担子主要交给了政协,协商的内容主要是一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改革开放后,协商民主的地方实践蓬勃开展,如浙江温岭的民主恳谈会等,协商的内容非常广泛,是实实在在的民生协商。二是扩大协商主体。协商主体的广泛性是我国协商民主的一大优势,也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合法性的基础。推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发展,需要扩大协商民主的主体范围,最大限度地吸收各方意见。协商主体要涵盖国家与社会、中央与地方、政府与群众、人民团体与群众、群众与群众、执政黨与参政党等各个方面。随着社会事务越来越专业化、复杂化,各层次协商要广泛邀请专家参与,重视专家的意见建议。三是拓展协商方式。通过建立和完善恳谈会、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咨询会以及民意调查等方式,进一步探索和创新民主协商方式。

2.推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多层发展

如果说协商民主的广泛发展是横向延伸,那么协商民主的多层发展则是纵向延伸。我国协商民主应从国家层面到各省市再到基层多个层面展开,构建起上下关联、左右互动的立体式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格局。协商民主各层应有相应的重点发展方向和功能要求。“作为一种民主范式,中国式协商民主应基于系统性和统驭性的视角,通过顶层政治构建重塑协商民主的制度基础,中层政策创制提升协商民主的主体效能,并以基层治理民主开辟协商民主的实践进路,从而以多元化、多中心的社会治理模式有效应对现代异质性社会的复杂治理需求。”我国协商民主多层发展中,加强基层协商民主建设无疑是发展的重点之一,因为涉及公众利益的大量决策和工作主要在基层。推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多层发展,需要完善我国基层协商民主建设协调联动机制,通过富有成效的基层协商,改善各地民生问题,化解矛盾冲突,促进社会稳定,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独特优势。

3.推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化发展

制度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根本保障,协商民主制度化的实质是协商民主法治化。“作为国家形式和国家形态的民主,塑造了国家权力的运行体制,由此构成法治中国的体制框架。这是民主与法治关系的一个重要维度。”推进协商民主法治化是我国全面实施依法治国战略的应有之义,也是协商民主发展的必然要求。推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法治化需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落实协商民主的宪法保障。宪法体制是一个国家法治体系的根本。党的十八大以来,党的重要文件多次述及协商民主,为协商民主发展明确了方向。在此基础上,应将协商民主这一基本民主形式纳入宪法框架。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将协商民主纳入宪法能从根本上保障协商民主持续发展的权威性和稳定性。二是为协商民主专门立法。要通过法律规范协商民主的实践操作,协商主体、协商内容、协商途径和协商程序是协商民主的核心要素,在专门立法中应予以明确规定。此外,针对立法协商、政党协商、政府协商、政协协商、人大协商、基层协商和人民团体协商等不同协商类型及其特点,要有区别地做出相应规范。简言之,协商民主法治化就是要用法律解决谁来协商、协商什么、怎么协商的实践问题。三是构建协商民主运作的法治体制。要加强党依法执政机制建设,这是推进协商民主法治化的根本保证,重点是建立健全各级党委依法决策和权力行使机制;加强政府依法行政机制建设,使各级政府严格依法行政,为公众广泛参与民主协商创造条件;加强公民守法机制建设,引导公民依法、理性、有序地参与民主协商,促进协商民主良性发展。

民主作为一种基本政治价值得到了当今世界的普遍承认,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建设更高质量的民主政治,已成为世界性潮流。需要指出的是,虽然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有巨大的价值,发展前景广阔,发展空间巨大,但毕竟协商民主是我国基本民主形式中的一种,况且协商民主在实践中也有其自身的局限,因此,我国要在促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优势的同时,吸收人类民主政治发展的优秀成果,使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有机结合、协同发展,这样才能更大程度上彰显中国特色民主架构的独特优势。

注释

①俞可平:《民主是共和国的生命》,《人民论坛》2007年第22期。②郑万通:《关于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几个问题》,《中国政协理论研究》2013年第2期。③刘佳义:《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中国政协理论研究》2013年第1期。④叶小文、张峰:《协商民主与国家治理》,《光明日报》2013年12月28日。⑤陈家刚:《关于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建设的思考》,《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学报》2014年第5期。⑥陈剩勇:《协商民主理论与中国》,《浙江社会科学》2005年第1期。⑦王新生:《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中国民主政治的重要形式》,《光明日报》2013年10月29日。⑧[美]詹姆斯·博曼、威廉·雷吉:《协商民主:论理性与政治》,陈家刚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年,第5页。⑨[美]乔治·瓦拉德兹:《协商民主》,何莉编译,《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4年第3期。⑩王岩、胡媛媛:《论协商民主的内在价值意蕴》,《哲学研究》2015年第9期。林尚立:《协商民主:中国特色现代政治得以成长的基础》,《湖北社会科学》2015年第7期。包心鉴:《协商民主制度化与国家治理现代化》,《学习与实践》2014年第3期。金太军、张振波:《论中国式协商民主的分层建构》,《江苏社会科学》2015年第2期。马一德:《论协商民主在宪法体制与法治中国建设中的作用》,《中国社会科学》2014年第11期。

責任编辑:浩淼思齐

Key words:socialist consultative democracy;value;advantages

作者:张铤

中西方协商民主政治发展论文 篇2:

中国协商民主的三个辩证认识

摘 要:近年来,中国的协商民主研究已经取得了丰硕成果,但是在如何对待协商民主的传统政治文化资源、中西方协商民主的本质区别及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的关系等问题上,认识并不怎么清晰,必须辩证地厘清这些问题,才能更好地把握并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健康发展。

关键词: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传统资源;选举民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在长期的民主革命与社会主义建设实践过程中逐步发展起来的,是中国人民的独特创造。经过几十年的发展,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已经比较成熟,基层协商和社会协商方面也有不少成功的制度和样式创新,从而使协商民主成为理论研究的热点问题,涌现出一大批丰硕的研究成果。但是在观念层面,还隐隐地存在着一些模糊的认识,不利于中国特色协商民主的健康发展,需要辩证地予以厘清。

一、辩证认识中国协商民主的传统政治文化资源

中国民主理论及其实践的发展,深受传统政治文化的影响,因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理论研究者们深入挖掘了协商民主的传统政治文化资源。学者一般认为,中国协商民主不仅有“和”文化的思想资源,而且有言官协商的“民本”政治传统,但这却是一个必须辩证对待的问题。

首先,必须辩证对待传统的“和”文化精神。中国古代哲学讲究“和实生物,同则不继”(《国语·郑语》),并且提倡“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论语·子路》),认为不仅千差万别的万事万物之间和谐共存,共荣共生,而且人与人之间也应该和谐相处,这样就能够达致“中和”之道,使天地各得其所、万物繁荣兴旺,实现“天地人同参”(《中庸》第二十二章)的“天人合一”状态。这种“和”“合”思想强调“和而不同”、“求同存异”,重群体、重秩序、重和谐,非常有利于建构协商民主所需要的公共精神和公民美德。[1]林尚立认为,“和”文化虽然不是立基于人人平等的政治伦理,但却肯定了利益主体的多样性和多元化的共同存在与和谐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契合了现代民主的基本精神,为协商民主“提供了良好的精神资源和文化背景”。 [2]陈剩勇也指出,在价值层面上,“以‘和’为依归的政治文化基础为协商政治的确立提供了良好的精神资源和文化背景。” [3]此后,关于中国协商民主存在着丰厚的传统政治文化资源的观点基本成为学界的共识。如果抛开特定的政治文化氛围,仅从抽象的价值意义来看,中国传统的“和”文化精神提倡多元共存与和谐共生,对于肯定多元差异,包容差别,化解矛盾,达到人与人、人与物之间的和谐共处无疑具有重要的精神价值,与当今多元化条件下协商民主的基本精神确实有一定的契合性。但是,中国的“和”文化传统与“礼”教及君主专制制度紧密勾连,它所追求的是专制主义等级秩序中的和谐,强调王权至上和君臣之间及臣民之间严格的等级差别而否认政治平等,重视群体利益而忽视个体权利,与现代协商民主所强调的参与者政治地位平等以及保护个人权利等等理念是背道而驰的。

其次,必须辩证对待中国传统的“民本”思想。中国很早就有“民本”思想,早在《尚书》中就有“民惟邦本,本固邦宁”(《尚书·五子之歌》)之说,它认为,“王”作为最高政治统治者,凌驾于全民之上,但“王”又必须听命于“天”,而“天”作为人格化的最高道德主体,则又必须顺从“民”意,这样,“天”、“王”、“民”便处于相互作用的连环中,而“民”是最终的根本,如果“王”不能顺天应人,则“民”可以进行革命,将其推翻。这种“民本”的政治文化传统,涵孕出先秦“以道论政”的政治思想,其中最具历史影响的,是孔子的“为政以德”之论、孟子的“民贵君轻”之说和荀子的“民水君舟”之喻。由此可见,“民本”思想的本质在于强调“民”是权力的根本,权力是为民服务的,这与人民是权力的最终来源的现代民主理念是基本契合的。故而,在以康有为为代表的维新派提出“民本”思想内蕴着西方民主理念之后,钱穆、张君劢等人也都盛赞过传统的“民本”思想,尤其是孟子的“民贵君轻”说,甚至将其誉为世界民主理论的先驱。①中国协商民主研究热潮兴起之后,学界又将其传统渊源上溯至“民本”思想,如马奔认为:“‘民本’思想是中国传统的重要资源,源远流长,上可以追溯到三代,下可以发现于当今。” [4]但是,中国传统的“民本”思想始终只是政治哲学本体论的抽象伦理范畴,从来没有真正意义上“民本”的政治制度、政治架构和政治实践,“民本”思想甚至从来没有成为现实政治的道德价值理念。“民”作为“本”,在国家的生存与发展上,是实的,但在专制统治的现实政治生活层面,则是“君”实“民”虚,“民”基本与国家政治生活绝缘,这种“民本”思想与现代民主思想存在着天壤之别。在先秦诸侯争霸的纷乱时代,“民本”思想尚能在政治生活中产生一定影响,自董仲舒为汉武帝上“天人三策”之后,在高度中央集权的封建君主专制之下,“民本”思想仅在唐太宗等个别君主身上及朝代更迭中有所闪现。所以,萧公权认为:“孟子民贵之说,与近代民权有别,未可混同。”[5]刘泽华也认为:“无论从思想体系上看,还是政治实践上看,民本思想都属于专制主义范畴。” [6]

最后,必须辩证对待协商治理传统。中国自西周开始,就已经有了“乡校”等成型的协商治理形式,虽然在秦汉之后确立了中央集权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但历朝历代依然发展出一些成熟的协商“议政”形式,如君臣之间的“朝议”,言官的“谏议”,朝野之间“咨询”,士人的“清议”,乡绅和宗族的“乡议”等等。协商治理形式集中了民智,形成集体决策,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君主个人专断及行为不检,有利于政治统治决策的理性化调整,在实现统治阶级利益的同时也对民生有一定的助益,起到了维系社会安定和巩固阶级统治秩序的作用。因而陈剩勇指出,中国政治传统中所“涵摄的政治需要协商,需要争论和辩论的思想,无疑构成了协商民主植入中国的一大本土资源。”[7]但是,在封建君主专制制度之下,君主与臣民之间存在着严格的等级制度,由此决定了中国传统协商政治与现代协商民主必然存在着本质的区别:首先,协商主体的地位不同。中国传统政治协商主体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君权至上,不仅决策权在君主,而且“伴君如伴虎”,臣民尽管谨言慎行,不犯颜进谏,依然可能触怒君威,因言获罪,轻则重责,重则有牢狱之灾或杀身之祸。而现代协商民主的所有参与者都具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可以自由地表达意愿、平等地参与协商讨论和决策。其次,协商的根本目的不同。中国传统协商政治的根本目的是实现国泰民安,最终维护君主“家国天下”的统治稳固。而现代协商民主的根本目的是协调多元利益的冲突,达成共识,最大限度地实现公共利益和个体权益。再次,协商的过程不同。中国传统协商政治过程主要取决于君主的理性或者非理性的权力专断,而现代协商民主过程主要是参与者的民主协商和理性博弈。最后,协商的保证机制不同。中国传统的协商政治处于人治的环境中,在上主要决定于君主的个人品格、见识和一时好恶,在下则取决于臣子的道德素质和个性,虽然也有言官制度等等的规范,但对协商主体尤其是君主不可能形成有效制约,而现代协商民主存在着普遍行之有效的法律和制度保障,所有协商主体都必须遵循。

由此可见,中国传统政治确实有协商民主的文化资源,但是却没有民主政治的传统,亦与现代协商民主的基本理念相去甚远。它本质上并不是协商民主直接可用的文化资源,但却可以对西方文化因过度张扬个人权利削弱民主起到矫正作用,因而对其进行创造性转化必将有利于建构协商民主的公民美德。[1]故而,对中国传统政治文化资源,只有进行辩证批判,在继承其抽象价值的基础上剥离其礼教及专制内涵,结合时代特征和现实需要进行创造性转化,才能使其真正作为优良传统推动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健康发展。

二、辩证把握中西方协商民主的本质区别

中国从2003年开始翻译、引介和研究西方协商民主理论,并且将中国的政治协商、基层民主和社会民主统称为协商民主,放在西方协商民主理论的视阈中进行考量。一些学者因此对中西方协商民主进行了比较研究,例如,陈家刚认为,“中国与西方的政治体制中都存在着协商民主的要素,但是中西方协商民主形成的历史基础、发展路径和基本特征则存在显著的差异。”[8]高建也认为,“由于文化背景和制度基础等多方面的差异,中西方协商民主有着本质的区别。”[9] 毫无疑问,这种比较研究使我们能够更加了解中西方协商民主的全貌,为我们更加准确地认识二者之间的关系提供了诸多有益的借鉴。

对于什么是协商民主,国内外理论界并没有形成定论,主要有“作为治理形式的协商民主”、“作为决策形式的协商民主”和“作为社团或政府形式的协商民主”,[10]但对于协商民主的基本特征,却有一个基本的共识,如协商主体的理性、多元性、参与性、责任性,协商过程的程序性、平等性、公开性以及决策的合法性等等。在此方面,中西方协商民主基本相同。但中西方协商民主形成的历史文化传统和制度基础等方面,确实存在着较大差异。中国协商民主的文化传统是中国的“和”“合”文化,西方协商民主的历史传统则可追溯至古代雅典民主政治,正如埃尔斯特所说,“协商民主的观念及其实际应用与民主本身有着同样长的历史。它们都是公元前5世纪在雅典产生的。”[11]在制度基础方面,中国协商民主建立在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基础之上,而西方协商民主建立在资本主义制度、代议民主制度和多党制基础之上。在以上方面,中国学界有着基本的共识,但对于中西方协商民主的本质区别,却没有明确地揭示,而这恰恰是中西方协商民主比较研究中最为重要的问题,舍此,不可能正确认识中西方协商民主的关系。

由于传统政治文化和现实制度基础的不同,中西方协商民主的发展表现出两种不同的面相。首先,发展道路不同。西方协商民主首先是应对代议制民主危机的一种理论探讨,试图在多元文化背景下,通过公民的直接参与恢复其对公民美德和公共利益的重视,重建政治的合法性,从而对代议制民主起到修补的作用。早期西方协商民主理论重点探讨协商民主的规范性问题,后来转向对协商民主理论现实性问题的探讨,现在则致力于协商民主制度化问题的研究和实践,并已经深入到具体的社会现实问题,基本上是一条从理论到实践的生成路径。而中国协商民主发端于革命战争年代的实践探索,其雏形是“三三制”抗日民主政权。革命胜利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承担了协商建国的重任,并在建国后成为基本的国家制度,又在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通过总结经验和理论创新不断得到完善,最后发展出包括政治协商、社会协商和基层协商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在这一过程中,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和统一战线理论也在不断发展完善,西方协商民主理论传入后,中国对协商民主理论的研究不断深入,协商民主实践也不断发展。因此,中国的协商民主走出了一条由实践到理论,然后理论与实践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道路。

其次,协商主体不同。我们知道,协商民主理论一般强调的是所有利益相关者的直接参与,因为只有这样,才可能通过充分的、平等的理性协商达成共识,促进决策的合法化和权力运作合理化,从而弥补代议制民主的不足。西方协商民主在理论层面坚持所有受决策影响的利益相关者都必须参与公共协商;在实践层面,如“公民陪审团实验”及菲什金的“协商民意调查实验”等一些实践模式,大都是选举代表参与公共协商。由于中国人口众多,因而中国的协商民主无论在理论层面还是实践层面,协商主体都是通过各种方式产生的代表。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人民民主参政要求的不断提高,中国的协商主体已经囊括了社会各个阶层,因而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再次,协商目的不同。西方协商民主的目的就是要让所有的利益相关者参与到决策中,改变代议制民主中选民与决策分离的现状,使民主由偏好的聚合(aggregation)转变到偏好的改变(transformation),从而赋予决策以合理性与合法性。在协商过程中,具有自身偏好的协商主体会在自由、公开的对话协商中,充分表达自己的偏好并听取和反驳他人的偏好,从而根据现实环境和他人的偏好来调整自己的偏好,通过持续的合作与妥协,使个人偏好转向公共利益,最终达成共识。当然,西方协商民主的目的目前主要还是一种理论上的理想状态。而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实践中,协商的目的虽然同样是通过公开的协商讨论形成决策共识,最终实现公共利益,但其主要诉求并不是公共决策的合法性,而是公共决策的合理性或者说科学性,这是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实践传统所决定的。由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多层性,不同层面和不同层次的协商民主的目的指向稍有区别。中国的政治协商主要是将代表公共利益的协商决策作为党和政府重大政治决策的参考,而社会协商和基层协商所形成的决策直接用于现实治理过程,具体实现公共利益。

最后,范围和地位不同。西方协商民主理论是在代议制民主陷入危机之后发展起来的一种民主理论,它虽然定位于代议制民主的必要补充,但是在实践领域的运用目前还主要存在于基层治理和社会公共领域,还处于探索阶段,尚未能上升到国家制度层面。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长足发展的基础上,不断形成的协商民主形式,范围十分广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主体范围包括广大人民群众,其协商领域涵盖政治协商、社会协商和基层协商,协商内容或协商客体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多方面问题,举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都已经纳入协商民主的议事日程。并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中国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协商民主制度是中国基本的政治制度,在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只有结合彼此不同的文化传统和制度基础,我们才能辩证认识中西方协商民主的异同,只有剔除传统和制度的基础,我们才能正确把握中西方协商民主的本质区别,才能真正找到西方协商民主中能够为中国协商民主借鉴的因素。

三、辩证对待中西方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的关系

2006年中央颁布了《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指出:“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和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性问题取得一致意见,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2007年的《中国的政党制度》白皮书第一次明确指出:“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相结合,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一大特点。”由此,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的关系成为中国协商民主研究的热点,学者们提出要实现中国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的优势互补和有机统一。但是,中国的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既与西方民主相关,又有着根本的区别,必须辩证认识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的关系及其在中西方的不同表现。

自古希腊以降,选举就和民主紧相关联,但选举民主作为一个概念则始于熊彼特,他在《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与民主》一书中指出,“民主不过是指人民有机会接受或拒绝要来统治他们的人的意思”,或者是“为达到政治决定的一种制度上的安排,在这种安排中,某些人通过竞取人民选票而得到作出决定的权力。”[12]自此以后,选举成为民主的本质特征和底线原则,有选举则为民主,无选举则无民主。由于这一标准过于简单,自由主义民主派逐渐对其提出了疑义和修正,认为民主的实质不仅仅在于选举,而且在于限制政府权力和保护公民权利。比如拉里·戴蒙德认为选举民主只是“当代民主的底线定义”。[13]萨托利也认为,选举民主“只是把政治民主的存在所必要的和充分的一组条件授予了描述性理论。”[14]也就是说,选举民主只是一个“最底限度”的定义,选举民主只是代议制民主即西方自由民主的一个必要条件,或者说是其基本的底线,代议制民主一定包括选举民主,但仅有选举民主还说不上就是代议制民主。

相对而言,选举民主主要解决“主权”问题,即由人民来决定谁来进行治理,而协商民主主要解决“治权”问题,即如何合法地科学决策。由此可见,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一样,目的也是想更好地实现民主,即实现人民主权。但是,二者也有根本的区别。首先,选举民主认为民主的本质是选举,公民并不直接参与政治,公民的任务只在于选出代理人,结果由选票决定,少数服从多数;而协商民主认为民主的本质在于协商,公民直接进行平等的对话和协商,达成共识形成决策。其次,选举民主提高了政治活动的效率,但忽视了公民对政治决策的直接参与,政治合法性有所缺失;协商民主虽然满足了公民直接参与政治的要求,保证了决策和政治的合法性,但降低了决策的效率,并且受到规模的制约。最后,选举民主迷信专家治国的精英政治,怀疑普通公民的智慧和政治素质;协商民主刚好相反,相信普通公民的政治智慧,而对精英的政治决策能力和偏好表示怀疑。因为选举民主偏离了“人民自己管理自己”的民主本质,也不符合现代人迫切需要参与政治的愿望,而协商民主又不能议而不决,必须要依靠选举和投票作出决策,因此,只有二者的有机结合才能更好地落实人民主权。但是,在西方代议制民主政体中,“协商民主是代议制民主的必要补充”还仅仅处于理论层面,在制度与实践层面并未有实质性突破,因而,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并没有现实相关性。

实际上,中国的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及其相互关系都与西方有着本质的区别。在选举民主方面,中国的选举民主并不是西方作为代议制民主的那种选举民主,全体公民只选举人大代表,而不选举最高国家领导人,但所有国家和地方主要领导人都要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在协商民主方面,协商参与者也并非所有利益相关者或全体公民,大部分只是通过一定方式选出的公民代表。也正是因为如此,中国的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才没有西方那么大的区别,而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关系。比如中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的产生和会议的最终决策上主要是选举民主,但参政议政的决策过程中又主要是协商民主,甚至在代表候选人的产生过程中也包括协商民主的成分;中国的人民政协发挥着协商民主主渠道的作用,同样也包含着选举民主的因素;尤其在基层群众自治中,人民不仅可以通过民主选举决定领导人,而且可以通过协商民主进行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因此,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相结合,才成为中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一大特色和优势。

马克思主义认为民主的实质在于人民自己管理自己,但是真正的民主只有在共产主义的后政治社会才能实现,并且,人民自己管理自己也不是说每个公民都必须直接参与民主,而是必须要有能够直接参与的机制和平台,能够真正将主权掌握在自己手中,因而在共产主义之前的政治社会,只要求有能够适合于当时社会发展条件的民主制度。当前,中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虽然有了长足的发展,但依然不够完善,离民主的本质要求也还有一定差距,因而,必须进一步健全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制度,并使之有机结合和有效运转,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与完善,使人民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真正得到落实。具体而言,鉴于中国的现实国情和人民的民主意识与现实需要,实现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的有机结合,主要从三个方面着手:一是完善国家政治层面的民主制度,增强人民在各级领导干部绩效考核和任免中的话语权,增强公共决策的透明度,坚持协商在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从而有效限制政府权力,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和制约,“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二是完善社会层面的民主制度,促进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使社会协商成为党和国家与社会之间、社会组织之间以及民众之间的沟通、协调和合作机制,实现政府管理与社会自治的有机统一;三是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促进基层民主及基层社会的良性发展,培育公民的民主素质和良好的民主环境,这是中国民主发展的当务之急和重中之重,因为人民只有首先管好自己身边的日常事务,才能更好地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

人们常说,思想是行动的先导,只有先从认识上厘清协商民主发展过程中的种种相互关系,才能找到协商民主发展的最佳路径。当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乃至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存在诸多复杂的关系和问题,需要更多的民主想象力加以处理,考验着全体中国人民的集体智慧。

注释:

①康有为说:“民为主而君为客,民为主而君为仆,故民贵而君贱,易明也。众民所归乃举为民主,如美法之总统。……孟子早已发明之。”(康有为:《孟子微.礼运注》,北京:中华书局,1987年,第21页)钱穆说:“至于民主共和之新政体,以理论言之,与我先民以往政治理论及政制精神靡不合。”(钱穆:《国史大纲》下册,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年,第912页)张君劢说:“孟子民贵君轻之义,谓为世界民主政治论之先驱可也。”(张君劢:《中西印哲学文集》第2册,台北:学生书局,1981年,第783页)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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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美〕约·埃尔斯特.协商民主:挑战与反思[M].周艳辉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2.

[12]熊彼特.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与民主[M].北京:商务印书馆,1979.337.

[13]拉里·戴蒙德.第三波过去了吗?[A].刘军宁.民主与民主化[C].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392-393.

[14]〔美〕乔万尼·萨托利.民主新论[M].冯克利,阎克文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171.

作者:郑来春

中西方协商民主政治发展论文 篇3:

协商民主的兴起、内涵和基本要素

摘要:随着20世纪80年代协商民主理论在西方的兴起,中西方学者纷纷从不同的角度对协商民主进行了研究,而有关协商民主的内涵、基本要素等核心方面问题更是争议颇多。弄清楚这些问题能更好地去理解、把握和实践协商民主。

关键词:协商民主;兴起;内涵;基本要素

协商民主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提出以来逐渐受到世人的关注,并且随着现实社会复杂性的不断增强以及人与人之间利益分歧的加深和思想文化意识等领域多元主义现象的存在等因素,它的影响越来越大。有的学者甚至认为它代表了民主理论和民主实践的一种新潮流,认为是一种范式的转换,在我国也把协商民主和选举民主并列为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但是,国内外学术界对协商民主的基本理解方面还存在着较大的分歧。本文将在介绍这些不同观点的基础上,总结出关于协商民主的一些基本看法。

一、协商民主理论的兴起

理论界对20世纪80年代以来协商民主理论兴起的原因有两种不同的回答。一种观点认为,协商民主理论的兴起是对现实社会面临的诸多问题的回应,特别是多元化社会潜藏的深刻而持久的道德冲突,以及种族文化团体之间的资源不均等而导致多数人难以有效地参加公共决策。譬如,罗尔斯正是在承认公民之间的多元理性分歧的基础上提出了协商民主的方式。另一种观点认为,协商民主是对传统民主理论缺陷的弥补。一些政治学家认为,传统代议制自由主义民主存在着以下主要缺陷:平等只体现在投票上,难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平等;宣扬个人利益而忽视公共利益;决策易造成多数人的暴政,导致决策的合法性基础不足;容易形成政治冷淡主义,普通公民缺乏政治参与热情。协商民主所具有的优点恰恰能弥补代议制自由主义民主的缺陷。它强调协商参与者之间在形式和实质上的平等,强调协商主体对公共利益的追求,强调决策须建立在相关利益人一致同意的基础上从而获得其合法性,强调公民对社会公共事务的责任和参与、交流和互动。譬如,博曼、哈贝马斯等人正是在批判传统自由主义民主的基础上提出了协商民主的观念。

这两种观点其实并不冲突,都是对现实状况的回应。前一种观点是直接针对现实社会中的一些问题而提出的一种总体性的解决思路;后一种观点则是从民主政治的角度对民主现状的揭示与批判并提出的一种特殊的解决办法。二者立论的背景都是建立在全球化进程不断推进,不同国家和地区、民族和种族、个人和团体之间的自主性越来越强以及相互交往越来越密切的今天。一方面是不容忽视的各种主体意识和主体地位;另一方面是各种主体彼此之间不可分割的密切联系。这矛盾的两面综合到一起就出现了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如何在具有深刻分歧的主体之间就某个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从而解决该问题,把它引申到现实政治生活中就是如何在具有深刻分歧的公民之间就各种立法和公共决策或是政治统治本身达成一致意见从而赋予其政治合法性。因此,二者的区别就在于一个是从一般的角度,一个是从政治的角度对多元现实冲突作出回应。正是这种角度的区别,导致了不同理论家对协商民主内涵的不同理解。这就是下面的第二个问题。

二、协商民主的内涵

关于协商民主的内涵,学者们给出了多种定义。中西方学界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三种。

第一种是民主决策体制说。如米勒,他认为当一种民主体制的决策是通过公开讨论——每个参与者能够自由表达,同样愿意倾听并考虑相反的观点,那么,这种民主体制就是协商的。因此,这种决策不仅反映了参与者先前的利益和观点,而且还反映了他们在思考各方观点之后做出的判断,以及应该用来解决分歧的原则和程序。国内学者如李君如教授也认为,“协商民主作为一种民主的决策体制或理性的决策形式,每个公民都能平等地参与公共政策的制定过程,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意见并倾听别人的观点,包括对道德问题提供协商的空间,在理性的讨论和协商中做出大家都能接受的决策。”[1]

第二种是民主团体、民主政府或民主形态说。乔舒亚·科恩提出,协商民主是指一种事务受其成员的公共协商所支配的团体。这种团体将民主本身看成是基本的政治理想,而不只是将其看作能够根据公正和平等价值来解释的协商理想。梅维·库克认为,协商民主是为政治生活中的理性讨论提供基本空间的民主政府。国内学者如朱勤军教授认为,“协商政治是在吸收各种民主理论共同价值和合理成分的基础上形成的一种新型民主形态。”[2]

第三种是民主治理形式说。如瓦拉德斯认为,协商民主是一种具有巨大潜能的民主治理形式,它能够有效回应文化间对话和多元文化社会认知的某些核心问题。国内学者如陈家刚也持此种观点,“协商民主是一种治理形式,其中,参与公共协商的公民是平等的、自由的,他们提出各种相关的理由,说服他人,或者转换自身的偏好,最终达到共识,从而在审视各种相关理由的基础上赋予立法和决策以合法性”[3]。

这几种观点各有其合理性,分别从不同的角度阐释了协商民主的内涵。刘蕾认为[4],它们的分歧就在于是把民主看作手段还是目的,把民主看作手段,协商民主就是一种治理形式;把民主看作目的,协商民主就是一种新型的民主形态。她的这种观点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协商民主。

笔者认为,无论是作为一种理性的决策方式,或是一种组织形态,或是一种治理形式,这些都只是协商民主的外在表现方式。这些不同的表现方式都有着一些共同的基本特征或者说基本内容:它们都注重理性、辩论和商讨的方式;都关注公共利益;都强调参与及参与者之间的平等;都希望在多元分歧的观点之中达成某种共识或妥协。因此,从内容与形式相统一的角度所理解的协商民主,既可以将其阐释为一种民主制度、民主类型、民主模式,又可以視其为一种治理方式或决策方式;既可以在政治领域、宪政结构内发挥作用,又可以在广泛的社会、经济、文化等多种领域中广泛存在;既可以在基层事务、小范围群体内运用,又可以在公共权力机构、国家基本制度中出现;既可以采取传统的直接面对面的协商讨论方式,又可以利用现代的高科技电子技术采取远程民主方式等。总之,只要具有理性、平等、协商、公共利益、共识的内核,其外部的表现方式可以多样化。而这几个内核就是协商民主的基本要素。

三、协商民主的基本要素

陈家刚认为,协商民主主要包括协商参与者、偏好及其转换、讨论与协商、公共利益、共识等基本要素[5]。 张书林则从协商民主的运作过程分析,认为协商民主的基本构成要素包括:众多的参与者、参与者的认识与看法、广泛深入的协商、协商所指向的共同利益、协商最后达成的共识[6]。笔者则从协商民主的内涵出发,认为协商民主是指理性、平等的协商参与者就关系到公共利益的公共问题进行公开深入的讨论与辩论,并且在深刻反思之后,就公共问题的解决达成某种共识或妥协。或者说,协商民主的实质其实就是协商主体就某个协商主题采取某种协商的方式达成某种大家都能接受的结果。因此,它包括协商的主体、协商的主题、协商的程序或过程以及协商的结果这四个基本的要素。

(一)协商的主体——协商的参与者

有的学者认为协商的主体是个人,有的学者认为是团体。笔者认为,由于现代生活的复杂性以及人本身的社会性,人的身份具有多重性,他(她)同时扮演多个角色,往往既是具有独立性的、自主性的个体,又不得不与他人发生着多重联系而成为复杂的社会人,并且在现实生活中经常是后者在承担着责任与发挥着功能。所以,关系到公共利益的问题,其协商参与者不仅必须有个人,还必须有各种社团和集体组织,不仅包括公共权力机关的工作人员,还包括与此公共利益相关的各位普通民众。虽然他们各自在协商过程中所起的作用不一样,但至少都必须共同参加,并且发表自己的看法。

(二)协商的主题——协商的场域或议题

哪些问题能成为协商的对象呢?罗尔斯认为,公共理性只适用于政治领域中那些可以称之为“宪法根本”和基本正义问题的政治问题,如谁有权利选举、什么样的宗教应当宽容诸如此类的问题,也就是局限于宪政基本结构内。哈贝马斯则认为,协商应该发生在公共领域内,这是一个独立于国家和市民社會之间的特殊领域。还有学者认为,协商应涉及所有宪政结构与公民社会或公共领域。笔者认为,由于协商民主涉及的是公共利益,这样的利益不仅存在于政治领域,也存在于经济、生态、社会等其他领域。所以,协商的议题应该扩展到所有的公共领域,大到国家和社会的治理,小到村务社务甚至只是某个可能间接影响到大多数人的公共问题都是协商讨论的对象。

(三)协商的程序——协商的过程或机制

大多数学者认为,协商的过程就是各参与主体在充分表达自身意愿和认真听取他人意见的基础上,其间可以说服别人,也可以被他人说服,通过实现个体目标策略的转换和个人偏好的转移,最终形成公意和共识。笔者将这一过程概括为以下步骤:首先,确定议题;其次,各参与者从自己所理解的正义角度来阐述各自的观点;再次,各参与者在听取他人的意见后,分别对自己的观点和他人的观点进行理性的审视与批判;第四,反思之后,观点有所保留或修正或放弃或坚持,接着进行公开的讨论与辩论;第五,辩论后的观点融合或妥协。在这个过程中,关键的是第三步的理性反思,没有这一步,就不是真正的协商。只有经过理性的反思,各种观点才能找到继续坚持或放弃的理由,才能为最终的共识或妥协找到一个令自己信服的支点。

(四)协商的结果——协商的目标

在亚里士多德等最初的协商民主学者眼中,协商是为了追求“共同的善”。然而在多元分歧的现实生活中,罗尔斯不得不把这种“共同的善”退缩到了“基本正义”的领域,改而追求一种有限的公共理性、一种在基本正义的结构中所达成的“重叠共识”。此后,随着多元化事实的加深,更多学者朝着更实用的方向来思考协商民主的目标,由重叠共识转变为可持续的合作、妥协及可操作的意见或决定等。笔者认为,在理性分歧日益严重的当今社会,公开的讨论和协商不一定能达成共识或妥协,公共问题的解决有时还必须依赖其他形式和方法,但是,经常地进行这种协商和讨论却有助于培养公民的理性意识和对公共问题的关注,并且唤醒起其内心获得他人支持和赞同的期盼。因此,协商的理想目标是“共同的善”,而其现实结果却往往是妥协、可操作或分歧依然存在。

虽然在现实的复杂生活和多元主义背景下,协商民主的实现还存在这样或那样的缺陷,但是,它至少反映了一种社会发展的趋势和潮流,反映了人在改造世界的过程中不断地对自身行为进行反思和批判并及时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更适合现实情况的意见和建议的能力和决心。所以,在强调主体能动性和主体间性的现代社会中,协商民主依然是不可或缺的一项促进主体能力发展和主体间交往的有效手段和途径,有着光明的发展前景。

参考文献:

[1] 李君如.中国能够实行什么样的民主[N].北京日报,2005-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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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陈家刚.协商民主:民主范式的复兴与超越(代序)[G]//陈家刚.协商民主.上海:三联书店,2004:3-4.

[4] 刘蕾.国内学术界关于协商民主理论的研究综述[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07,(9).

[5] 陈家刚.协商民主的概念、要素和价值[J].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学报,2005,(3).

[6] 张书林.党内协商民主与党内和谐的互动[J].唯实,2007,(2).

责任编辑:林华山

作者:陈映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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