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困境及突破——以社区法律诊所构建为核心

2022-09-10

“诊所式法律教育” ( Clinical Legal Education) 是20 世纪60 年代自美国兴起的一种法学教育方法。[1]它主要借鉴了医科教学中常用的诊所式临床实习的做法, 倡导经验主义的学习方式, 即在实践经验丰富的教师指导下从代理真实客户案件的实践中学习律师的执业技能并掌握法律知识。在法律现实主义的推动下, 该教育模式得到快速传播。在美国福特基金会及其他机构的资助下, 诊所式法律教育自2000 年被引入中国, 由于其能有效填补我国现有法学教育的缺失环节, 因此也一度被当作我国法律教育改革的突破口而推崇备至。但作为舶来品的诊所式法律教育在我国的发展由于缺乏生成根基, 难免遭遇水土不服的困境和尴尬。

一、我国诊所式法律教育的观念性困境及释疑

( 一) 对于诊所式法律教育本土化的质疑

自诊所式法律教育登陆我国以来, 对于这一源自美国的教育舶来品能否顺理成章地成为我国法学教育的组成部分, 学界一直存在质疑, 主要观点有三: 其一, 源于美国的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有其根植土壤的特殊性要求。英美法系以“经验主义”哲学传统为主导, 采“归纳性”的法律思维方式, 认为法律的知识不是从事先的理性设计出发, 而是从经验中习得, 由此从理论上推动了诊所法律教育的发展。而我国偏向于大陆法系传统, 较为认同由“理性主义”占主导, “演绎性”的法律思维方式, 这种理论及思维的基础并不利于诊所法律教育的移植与发展。[2]其二, 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内容和目标更契合美国的法律执业传统。其法律从业者尤其是法官均来源于职业律师, 律师是美国法学专业学生的职业生涯起点, 因此其教育重点也偏向于律师职业技巧的培养。而我国公、检、法、司等主要法律部门的工作人员其选拔并非从律师队伍中产生, 从事律师职业也仅为部分学生的选择。因此, 以锻炼律师职业技能, 培养律师思维模式, 树立律师职业道德为宗旨的诊所式法律教育其效能往往遭到学界质疑。其三, 美国的法学教育主要是本科后教育 ( JD) , 学生阅历方面较为成熟。而我国法学教育以本科为起点, 学生普遍年轻且缺乏相关社会阅历与经验, 在为客户代理的过程中其能力难免遭到怀疑。并且诊所式法律教育对于实践技巧的单方面强调, 亦可能导致对于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忽视; 过早地接触社会阴暗面, 对学生心理成长可能产生一定负面影响。

( 二) 诊所式法律教育推广的必要性

1. 诊所式法律教育能有效促成理论与实践的平衡发展

“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 而是经验”, 是很多英美法系教育者信奉的真理, 虽然我国的法学教育发展背景不同, 但也必须承认法学教育的最终目的是使法学理论知识充分运用于实践, 这也是我国高校推广诊所式法律教育的目标。我国现有的以“法学专业理论研究为主”的教学模式, 无法为学生提供足够的实践经验, 许多类似于“模拟法庭”的实践课程, 由于资源限制及“模拟”的特性, 最终多沦为“表演”;而“毕业实习”等环节, 由于就业压力等因素的影响其开展效果普遍不佳, 而这些都能在法律诊所课程的开设过程中得以避免。

2. 诊所式法律教育能推动法律职业思维方法的全面化培养

我国传统法学教育受大陆法系影响, 更注重对于学生理性思维的培育, 致力于公平、正义理念的树立, 学生在接触案例时, 习惯性地采用“法官式思维方法”, 力求从中立和客观的角度作出判断。这种思维方法由于存在法律认识上的片面性而遭到一些学者的诟病, 亦不符合学生职业选择多样化的实际需求。诊所式法律教育推动的是“职业化思维方法”的建立, 即依据其职业身份与立场对案件进行分析与判断, 通过实践推动学生法律思维的全面化。

3. 诊所式法律教育能提供法律职业素养的生成环境

我国法学本科生年轻、缺乏社会阅历的特质也带来了更强的可塑性, 更容易通过对弱势群体的实际法律援助切身体验到法律职业从业者的社会责任和价值, 由此激发其服务社会的内在动力。并且, 学生通过法律诊所实践可以身体力行地树立职业态度、职业修养, 培养团队合作能力与社会沟通技巧, 甚至于体会接受可能的失败与挫折, 这些都将成为其今后职业生涯的宝贵财富。

二、我国诊所式法律教育运行中的现实性困境

( 一) 诊所式法律教育的成本与经费问题

随着诊所式法律教育的推广, 经费短缺已经成为各高校普遍遭遇的发展瓶颈。首先, 法律诊所课程出于实践需要, 应当配置适当的办公场所与设施、安排相关专职管理人员以保证诊所的运行, 这些均有赖于一定的资金投入。其次, 法律诊所的日常运营成本也远超传统课程。诊所式法律教育一般采用分组形式, 由教师分别对学生进行个性化指导, 因此师生比较低; 且大量教学环节均在校外进行, 教学成本高、费用大。最后, 为促进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可持续发展, 激励教师参与, 指导教师的课酬设置往往需高于传统教学, 以保证与其投入的时间与精力成正比。相对于较高的经费需求, 诊所式法律教育项目在我国基本依靠外来基金资助, 能通过大学本身的力量有效运转的十分有限; 而对更多的地方普通高校而言, 要从基金会或律师事务所得到相应资金援助更为困难。

( 二) 诊所式法律教育的案源问题

让学生通过亲身代理案件来获得实践经验是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基础, 因此, 案源可以说是诊所式法律教育的生命线。而缺乏充足、稳定的案源已成为各地方高校在开展诊所式法律教育过程中面临的通病。究其原因有以下几点:首先, 出于成本或管理方便的考量, 现各高校的法律诊所多设立于校内, 相对而言较为封闭, 对外宣传力度不够, 社会中对于法律援助存在需求的公众对高校内的法律诊所缺乏必要了解。其次, 学生数量决定了案源的相对缺乏。以每届法学学生100 人计算, 3 - 5 名学生至少需代理一个案件, 那么该高校在该年度至少需要案源20 起, 而在一些法律教育资源较为集中的城市案源短缺问题愈加严峻。第三, 真正适合诊所式法律教育的案件相对缺乏。与理论课程中选取的典型性案例不同, 现实生活中的实际案情更具复杂性和综合性。出于对被代理人负责的态度, 一些过于复杂或诉讼标的较高的案件并不适宜于作为诊所式法律教育的案源。

( 三) 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师资问题

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其实质是从“学院制”教育向“学徒制”教育的回归, 讲求师生间类似“传帮带”式的教育方式, 每一教师所指导的学生有限, 因此对教师的数量有较高要求。同时, 由于教学内容和方式的特殊性, 诊所教师自身也应具备相关法律职业资格及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很多国家的实践中, 往往另行聘请专职人员组成法律诊所教师, 其无须承担法律诊所外的其他工作, 高校对其亦具有独立的评价指标。[3]相较于此, 我国绝大多数已开设有法律诊所课程的高校其诊所师资配备几乎均从原有教师队伍中产生, 这些教师在承担诊所课程的同时还需兼顾其他教学工作, 另外可能还需花费大量时间精力用于科研, 以应对各高校普遍存在的职称晋升和考评压力。这些现实状况决定了法律诊所的实际指导质量的下滑。

对于这些在诊所式法律教育推广中普遍存在的障碍, 各高校一直在积极寻求有效的解决之道, 提出了如拓宽经费来源渠道、充分结合法律援助、师资专职化等措施, 但其实践效果有限, 诊所式法律教育似乎正被逼入死角。

三、诊所式法律教育现实困境的突破: 社区法律诊所的构建

( 一) 社区法律诊所的出现及主要优势

社区法律诊所 ( community legal clinic) 起源于美国, 通过由学生深入社区、街道进行法律知识宣讲及法律援助的方式开展诊所式法律教育活动。北大法学院于2001 年在河北迁西县开设的“北大- 迁西社区法律诊所”可以说是我国最早的此类尝试。[4]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建设和谐社会的背景下构建的社区法律诊所, 以社区为实践平台将教学与地方服务紧密结合, 已展现出了诸多优势:

其一, 推动了社会管理多元化的实现。我国现正处于社会治理模式转型期间, 国家在简政放权的背景下, 积极推动社区自治及城市治理主体的多元化, 着力于培育更多的社会力量来参与和承担社会服务与管理工作。[5]并且随着“社区矫正”等社区工作新职能的出现, 其工作人员数量相对缺乏的问题亦暴露了出来, 需要各类社会力量对其提供支持。社区法律诊所的建立契合了这一社会发展的整体趋势, 因此也得到了来自各方的关注和支持。

其二, 社区法律诊所与法律援助的充分融合, 可以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有效帮助。学生通过社区法律诊所课程中的普法宣传、法律咨询、案件代理等各环节, 为社区居民提供无偿法律服务, 既有效缓解了法律援助的供需矛盾, 又能使学生在参与公共服务的过程中获得成就感和满足感, 亦符合了很多高校服务地方发展的办学定位。

其三, 与社区共建的法律诊所, 不仅为诊所式法律教育本身提供了基本的实践场所, 更为各高校法律院系所普遍开设的其他课程实践如法制宣传、法律咨询等搭建了有利平台; 甚至学生可以通过走访、问卷调查等形式了解社区法治实践的基本情况, 为其法学专业的研究提供第一手资料。

( 二) “社区法律诊所”是突破我国诊所式法律教育现实困境的重要尝试

首先, 社区法律诊所的构建对于各高校诊所式法律教育中普遍存在的经费紧张问题提供了一种有效解决途径。一方面, 社区法律诊所依托于社区, 为其提供管理帮助和免费法律服务, 因此社区往往愿意在办公场地、设备和必要的资金方面提供一定支持, 从而减少了各法学院系本身的经费成本压力。另一方面, 社区法律诊所的构建契合于各地方高校“服务地方”的办学思路, 强调“学习实践”与“公共服务”有效结合, 进一步提高了高校的社会形象和社会评价, 对于学校招生、就业等各类实际工作均产生积极推动作用, 因此往往能得到高校本身的有力支持。

其次, 社区法律诊所讲求法律服务的整体性、立体性和系统性, 在各类法律服务中获得更为稳定的案源。一般法律诊所采用个案介入的方式, 由教师指导学生完成个案的诉讼代理, 此类案源获取难度很大。而在社区法律诊所实践中, 学生可以通过社区平台, 针对居民生活中大量存在的婚姻家庭纠纷、邻里矛盾、财产继承、不动产登记、劳动争议等问题提供各类长期稳定的法律服务, 从而获得全面系统的实践机会。这些法律服务实际上也起到了宣传推广作用, 提高了诊所知名度, 当居民存在案件代理的实际需求时必然会倾向于求助社区法律诊所。

其三, 社区法律诊所可以实现师资力量的多元化, 有效缓解各高校普遍存在的法律诊所师资不足的困境。社区法律诊所一般采用多方共建、合作发展的形式, 其主要管理及参与人员除高校教师外, 还可吸纳如社区干部、辖区内的法官、检察官或离退休法律从业人员等各类主体参与, 成为诊所师资的有效补充, 为学生实践指导工作提供帮助。

( 三) 社区法律诊所构建中的几个关键问题

1. 社区法律诊所建设模式的明晰化

现有的社区法律诊所一般采用两类建设模式, 一是以校内诊所为基础, 面向社区提供法律服务; 二是采用校外诊所模式, 将诊所直接开设于特定社区以实现内嵌式发展, 从性质上说诊所“既不是独立的第三方, 也不是社区的原有机构, 而是建立在社会合作的基础上嵌入到社区中的组织形式”[6]。后者更能体现社区法律诊所的优势, 故成为实践中普遍采用的建设模式。高校法学院系与社区共建法律诊所, 可以充分实现地校合作、互利互惠和资源共享, 但在构建中仍需注意几个问题: 首先, 在社区的选择方面, 应充分考虑社区人员组成多元性、社区各类问题的复杂程度, 以及社区管理的成熟度等多方因素。其次, 校方应与相关街道办事处或社区签订有效的合作协议, 明确诊所法律地位、基本活动内容、双方权利义务及责任承担方式等。第三, 应通过协商形成有效的组织管理机构与业务机构, 以保证社区法律诊所工作的长效稳定开展。

2. 社区法律诊所工作方式的多样化

传统上往往将法律诊所的工作方式局限于案件诉讼代理, 但社区法律诊所实践内容的丰富性决定了其工作方式可以多样化开展。现部分高校在实践中提出的“五诊式疗法”值得我们的借鉴, 具体包括: 定期或不定期召集全体诊所成员开展的“广场义诊”; 定期定点由社区工作人员、专业律师带队, 以学生为主的“坐堂问诊”; 不定期深入社区单位、家庭、工地开展的“入户巡诊”; 针对重大群体性事件或复杂矛盾纠纷、疑难案件, 会同各方力量进行的“综合会诊”; 以及针对重大突发事件, 由诊所成员及时上门处理协调的“危重急诊”。[7]各个高校还可根据工作需要或本地实际提供更为多样和可行的工作方式, 如, 伴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 如何充分运用信息技术和手段提供远程法律服务, 也是未来诊所工作方式的重要发展方向。

3. 社区法律诊所评价体系的多元化

如何建立有效的评价体系一直被认为是决定诊所式法律教育建设效果的关键, 也直接关系到其运作质量与存续发展。各高校应在完善学生评价、教师评价的同时, 充分发挥社区第三方的力量, 推动法律诊所实践评价体系的多元化发展。

学生自评一方面是对其参与的法律诊所实践效果的自我总结, 同时也是对实践过程的自我反思, 加深其对职业道德、社会责任的思考, 另一方面也为教师改进诊所教育内容和方式提供了有效依据。

教师评价一般被认为是法律诊所实践效果评价体系的核心。为更好推动法律诊所实践效果, 教师评价应包括: ( 1) 实践前的“诊断性评价”, 即对学生的分组、诊所实践工作内容、进程等给予建议; ( 2) 实践中的“形成性评价”, 即对学生的诊所实践工作进行有效的引导, 敦促其根据具体问题进行及时有效的调整; ( 3) 实践后的“综合性评价”, 即对学生整体实践工作进行总结性评估, 总结不足并提供建议, 为学生职业发展提供指导方向。

社会评价力量的有效参与是社区法律诊所建设中需注意的新问题。应充分利用社区平台, 将接受法律服务的社区居民和案件当事人, 协助社区法律诊所管理的社区工作人员均纳入到评价主体的行列, 这既是对学生实践工作效果的全面考评, 也能让学生对其专业能力、职业素养乃至社会责任有全面的思考和认识, 甚至也能为教师考评体系的建立提供帮助。

摘要:源于美国的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引入我国已有一段时间, 对我国的法律教育产生了巨大的冲击和影响, 但由于生成环境上的巨大差异其在我国的推广难免陷入困境。本文从理论及现实两个角度入手, 阐释了诊所式法律教育在我国“本土化”的过程中所面临的普遍性障碍, 提出该教育模式在我国推广的必要性, 并以社区法律诊所的构建为突破口, 为各高校普遍面临的经费、案源、师资等现实障碍的解决提供了思路, 也对社区法律诊所的构建模式、工作方式及评级体系提出了系统化构想。

关键词:诊所式法律教育,困境,社区法律诊所

参考文献

[1] 甄贞.诊所法律教育在中国[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2.

[2] 王全福.大陆法系理性认识倾向——浅谈理性主义对大陆法系的影响[J].太原大学学报, 2003 (4) .

[3] 蔡彦敏.诊所法律教育在中国制度化建设中亟待解决的问题[J].环球法律评论, 2005 (3) .

[4] 何铁军, 杨庆玲.诊所法律教育视角下的大学生社区法律诊所系统化构建[J].经济研究导刊, 2015 (17) .

[5] 赵艳秋, 李俊刚, 尚淑敏, 韩冰.社区法律诊所与城市治理主体多元化法律研究[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5 (4) .

[6] 同上.

[7] 李俊刚, 尚淑敏.社区法律诊所实践教学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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