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例起诉状范文

2022-06-22

第一篇:民事案例起诉状范文

民事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范文

原告:张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某某县某某乡某某村居民组人,农民,某某养殖场场主,电话

被告:某某县某某乡邮政所,法定代表人,邮政所所长,电话

诉讼请求:

1、赔偿本人医药费元。

2、赔偿家人路费、食宿费、陪护费元。

3、赔偿本人误工损失费元。

事实和理由:

证人姓名和住所

证人姓名住所

被告在事发后多次找某某乡邮政所要求赔偿,均遭到拒绝,为此,特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某某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张某某2013年月日 附:

1、本状副本一份。

2、证人证言一份。

第二篇:民事起诉状

原告: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 住址:

联系方式:

被告:

诉讼请求:恳请贵院,依法准予判决如下:

1、解除原、被告夫妻婚姻关系。

2、婚生女儿XX归原告抚养。

3、无债权债务分割偿还。

事实与理由:我与被告于XXXX年X月经人介绍相识,于XXXX年X月X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XX年X月X日生育女儿XX。由于婚前我对被告了解不够,草率地与其结婚,婚后发现被告游手好闲,不务正业,经我多次苦心规劝仍劣性不改。被告婚后的所作所为,对家庭及亲人极端不负责任,已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加之双方性格不合,夫妻长期分居,自XX年X月开始分居至今,现夫妻感情已完全、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已无和好可能。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之规定,特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准予依法判决如下:

1、解除原、被告夫妻婚姻关系。

2、婚生女儿XX归原告抚养。

3、无债权债务分割偿还。

此致

XX人民法院

具状人:签名盖章年 月 日

第三篇:民事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范文

原告:何x,男,汉族,1971年11月19日出生,身份证号:4305x91113,地址:x229号3单元602号;范x,男,汉族,1964年02月03日出生,身份证号:432x4570,地址:xx村6组17号;彭x,男,汉族,1962年04月02日出生,身份证号:43x217,地址:x开发区45号。

被告:x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某某,地址:x工业厂区。

诉讼请求:

1、依法判定dg市xx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双倍返还原告押金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合计人民币500万元;

2、本案诉讼费用全由被告自行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原告三人之间的关系为自然合伙人,合伙人略有变动,有相关合法变更手续证明)于2009年06月10日与被告签订了《**客运站租赁合同》。截至今日这段时期内,原告屡次强烈要求被告严格按合约履行自身的职责和义务,被告却充耳不闻、视而不见,完全视合约为一纸空文,严重违反了合同的各项约定,亦严重损害了原告的经济利益,被告的行为已属严重违约。原告不得不向人民法院陈述事实,主张自身的合法权益,其中,被告严重违约事实主要体现在如下几方面:

1、交付的建筑物及附属物问题重重 根据合同法诚实信用、等价有偿的原则,被告交付给原告经营使用的建筑物应该是合法合规合标的。时至今日,被告交付原告使用的建筑物主体工程及附属物都未合格验收,主体工程合格验收证仍迟迟未见下达。车站在原告连续经营长达一年后,被告的施工人员依然驻守在车站,还隔三差五地进行相关项目的施工和整修,就连消防许可证亦是不久前才审批下来。与此同时,被告拥有车站物业相关的资料和手续只有部分与原告沟通或移交过。截至目前,原告全然不知车站的建筑物及附属物究竟还有多少手续仍未办理完毕或合格验收。

2、协助办理的营业执照与合同约定大相径庭 “**汽车客运站”与事实上由被告协助办理的“dg市**汽车客运站有限公司”完全是两码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广东省交通厅实施〈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办法》相关规定,等级、简易站的站名为“地名+标志名+(汽车)客运站”,如“广州××汽车客运站”,配客点的站名为“地名+配客点名称+(汽车)客运配客点”,如“dg××汽车客运配客点”,而以范才云为法人注册的“dg市**汽车客运站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其经营范围为客运站(配客点),而合约上所签约的“**汽车客运站”,只有等级和简易站才能配有该名,而目前经营范围上明确规定为(配客点)的**客运站,按照法律规定只能配用“dg市**汽车客运配客点”这一名称,而不是现注册的“dg市**汽车客运站有限公司”这一名称。显现,合约上所签署的“**汽车客运站”跟实际营运的“dg市**汽车客运站有限公司”在法律规定和实际经营范围方面完全是南辕北辙、极不吻合。

3、核心经营租赁物迟迟未实际履行 《**客运站租赁合同》明确提出:“乙方承包甲方出资成立的**客运站及dg市**镇公共汽车有限公司、dg市**客运有限公司”。而事实上,原告现经营的“dg市**汽车客运站有限公司”是由原告出资成立(法人代表为范才云)的,被告只是充当一个协助办理的角色。可想而知,就连原告租赁的核心经营标的物,被告从一开始就未交付,也未交付任何由其出资成立的公司给原告实际经营使用,难道不是蓄意欺诈和有意违约吗?同时租赁期间,合同约定由被告出资成立的dg市**客运有限公司,虽未明确什么时间成立、如何成立等问题,但原告经营车站长达一年之久后,被告对dg市**客运有限公司的成立没有任何反应和作为,甚至避口不谈或虚与委蛇。而**客运站实际经营的需要,客运有限公司的成立便显得迫在眉睫、弦在箭上。如果客运有限公司成立不了,原告根本就无法以客运公司的名义向政府部门申请相关营运线路的经营权,也就是说在客运有限公司未成立之前,原告根本无法正常开展自身的线路业务,致使原告进驻车站长达一年之久依然连续巨额亏损、债台高筑,蒙受了巨大的经营压力和经济损失。被告的不作为和违约行径,严重有悖原告承包车站经营的初衷,原告就连一个核心业务的客运有限公司都没有,拿什么去谈车站实际性的经营和润利呢?

4、其它违约事实 《**客运站租赁合同》中的第十三条“其他约定”中的第四款:“该客运站可先以临时配合点名义进行营运,并开始报验,一年后,政府部门方可按客运站的营运情况进行验收,达到标准后,方授予三级站的资格”。其文字中的‘配合点’按规定应为‘配客点’,不知被告是有意为之,还是故意混淆视听,以此来逃避法律事实。同时,一年之后,**汽车客运站虽经相关部门验收后,但因主体工程未合格验收和消防资料不齐等原由,三级站资质亦迟迟未见授予下来,被告完全对这一约定视而不见、置若罔闻;《**客运站租赁合同》中的第十三条“其他约定”中的第八款:“甲方应负责与**镇政府沟通,确保所有途径**、并在**境内经营客运的车辆务必进入**汽车客运站,由乙方统一管理”。合约规定被告必须履行义务,商请**镇政府及相关部门进行协调等。而事实上,被告对这一约定没有任何积极作为的表现,直至2010年07月15日,在原告自身费了九牛二虎之力投诉和上访政府各主管部门后,才有了目前车辆初步进站的事实。

5、实际损失金额 原告实际投资和经济损失折合人民币500万元(见损失清单)。

综上所述,被告已严重违反合同多项约定、损害了原告的切身利益,致使原告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根据《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宗旨原则和相关规定,被告行为已属严重违约,同时,被告的违约事实确凿清楚,证据充分肯定,原告现依法向dg市人民法院提请民事诉状,请求dg市人民法院秉公依法办理和审判。

此致:

第四篇:民事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索要抚养费)

原告:尹雅暄,女,汉族,2005年6月23日,身份证号码:50022420050623002X重庆市铜梁县师范附小学生,住在铜梁县塔山街。

法定代理人(系原告生母)秦清梅,女,1982年3月8日生,土家族,身份证号码:43313019820308552X,湖南龙山人,住址铜梁县塔山街,电话:13640535108

被告:尹崇岗,男,生于1975年8月24日,汉族,身份证号码:510228197508241833重庆市铜梁县,现住于重庆市铜梁县巴川镇滨河东路68号二栋三单元3-2,电话:15215018072,15223264186

诉讼请求

一、请求人命法院判决被告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800元,直到学业为止。

二、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负担原告今后生活费、医疗费、教育费的一半。

三、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是被告(父亲)与法定代理人(母亲)之女儿,2005年2月4日,被告与原告之母在重庆市铜梁县明政局登记结婚。原告于2005年6月23日出生,婚后,因被告长期在外,对家庭不负责。原告生母因发现被告有外遇,感情破裂,原告生母与被告于2012年8月8日在重庆市铜梁县民政局签订《离婚协议》并办理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婚生女儿原告尹雅暄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付给小孩抚养费500元(大写:伍佰元整)直到学业完成为止,但随着近年物价逐渐增高,原告因上学、医疗及日常生活开支的需要,每月500元抚养费早已不够,原告的生活困难,可想而知。原告与原告之母离婚已有半年,未向原告支付过每月的抚养费,双方应协商解决不成,所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综上所诉,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保证原告的正常学习,生活费及医疗费开支,根据《婚姻法》及《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贵院提出诉讼,请求人命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每月向原告支付抚养费800元,并负担原告今后医疗费、生活费、教育费的一半。 望贵院秉公裁判,以维护原告作为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铜梁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〇一三年月日

第五篇:民事起诉状

原告:焦永伟,男,汉族,1989年8月8日出生,住平舆县古槐街道办事处平东居委会。电话15093533186.

被告:周保红,男,汉族,1972年12月24日出生,住平舆县万冢镇庄堂村委石洼村民组。电话15012918626.

被告:周李娜,女,汉族,1993年10月10日出生,住平舆县万冢镇庄堂村委石洼村民组。电话13419715313.

诉讼请求:

1、请依法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彩礼钱31800元;

2、请依法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其他经济损失7290元。

事实和理由:原告焦永伟和被告周李娜于二0一二年农历九月初九日,经媒人张勇、媒人王桂芝(与张勇系夫妻关系)、媒人黄忠诚、媒人李海霞(与黄忠诚系夫妻关系)介绍,在媒人黄忠诚家见面认识。当时,在场人员有四个媒人、被告周李娜和其表姐、原告和其母亲。见面当天双方就定下了这门亲事。之后,两人又单独见了几次面,遂于二0一二年农历九月十六日上午在平舆县城四季香美食城举办了订婚宴。当时,参加人员有媒人张勇、媒人王桂芝、媒人李海霞、被告周李娜和其两个大娘、以及原告焦永伟和其父母等十多人。吃饭前,经媒人李海霞的手给被告周李娜660元见面礼、礼品款2000元,于是,双方进一步确定了“婚约”。当天消费890元。

订婚宴后的第三天,被告周李娜提出要依服、要鞋。为此, 1

原告焦永伟为其支付了680元。之后,被告周李娜又提出让双方家长见个面。于是,原告于二0一二年农历十一月二十八日上午,又在四季香美食城设宴款待。当时,参加人员有被告周李娜和其父母、被告周李娜的姑姑、原告和其父母以及媒人张勇、媒人王桂芝、媒人李海霞。席中,被告周保红夫妇狮子大开口,向原告索要彩礼五万。原告及其父母不同意,并为此发生争执。后经媒人商议,并有李海霞说和,确定现金彩礼为11000元(取义为“万里挑一”),“三金”、衣服、鞋袜、干礼、烟酒、菜品、礼品、车费等款项随用随定。当时,还约定原告方于二0一二年农历腊月初六到被告家下彩礼。当天酒席消费800元,另给被告周李娜父母200元礼品钱。

二0一二年腊月初六上午,由媒人黄忠诚、媒人张勇、原告父亲、原告大伯焦平军同往被告家下彩礼,并按被告周保红的要求为其购买了价值2760元的烟酒、菜品、礼品。当时,在被告家由焦平军把11000元现金彩礼交给了媒人黄忠诚,黄忠诚随又交给了媒人张勇,然后,张勇又把这11000元现金彩礼交给了被告周李娜,并定于二0一二年腊月十二日男方到女方家接亲,且由男方在平舆县城大富豪酒店举行“结婚”典礼。

典礼之前,被告周李娜及其父母又向原告方索要“三金”彩礼6500元,衣服、鞋袜彩礼5000元,接亲“干礼”2000元,伴娘喜钱200元,上车喜钱600元(背送新娘),四条红旗渠烟(100元一条)。因原告方已经下了喜帖,订了酒席,无奈只好

一一照办。其中,6500元三金钱是由媒人李海霞亲自交给被告周李娜的,6500元衣服、鞋袜钱是由媒人王桂芝跟着在县城多个商城、超市由原告焦永伟亲自逐一交给被告周李娜的,2000元干礼、200元伴娘喜钱、600元上车喜钱、四条100元一条的红旗渠烟是接亲那天由原告方亲自交给被告周保红的。同时,接亲那天原告另损失车费1400元。此外,应被告周保红要求,男方家需于三天回门时,另为女方家13位接闺女的人员安排酒宴、准备礼品、租用车辆。为此,于三天回门时,原告又损失4800元。

典礼过后,被告周李娜在原告家住的有一月余,便于二0一三年农历正月三十日不辞而别,后经原告多方寻找,始知被告周李娜跑深圳她原来的男朋友那里去了。为此,原告父母托几个媒人找被告周保红及其妹妹说情,被告周李娜在其姑姑的说服下从深圳回到了其姑姑家,然后,原告焦永伟于二0一三年清明节那天把周李娜接回了家。但是,原告对被告的谅解并没有感动被告,事与愿违,被告周李娜在原告家住的不到一个月,于二0一三年阳历五月四日再一次不辞而别。而且,这一次做的更绝,不但与原告断绝通讯联络,当原告再次通过几个媒人找被告姑姑、被告父母时,他们均推脱责任说不知道。尤其是被告周保红竟然直截了当地说,不让原告再找了。并说:“反正也没有办登记手续,俺闺女也不算是你的人,她长着两条腿,想上哪里上哪里”。

综上,原告认为不幸的婚姻终究是不幸的,强扭的瓜不甜,

捆绑不成夫妻,更何况抓也抓不住,摸也摸不着。很明显,被告从一开始就是“骗婚”。而原告为此共损失彩礼钱31800元。其中,现金彩礼11000元,三金、衣服、鞋袜彩礼12180元,见面彩礼660元和见面礼品彩礼2000元,下彩礼时烟酒、菜品、礼品彩礼2760元,接亲喜钱彩礼、香烟、干礼3200元。同时,原告另损失见面、定亲、回门宴席费用6490元、接亲、回门车费1600元、见面礼品200元。合计另损失的数额是7290元。被告既如此赖婚,理应赔偿原告的一切损失。故此,原告特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相关规定,具文起诉,恳请法庭依法审查,并请依法判如所请,以维权益。

此致

平舆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0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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