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圆明园遗址公园

2022-08-22

第一篇:北京圆明园遗址公园

北京红色遗址集锦

北京红色遗址大全

东城区(3处)

1、北京新文化运动纪念馆/北大红楼(由西直门站乘做地铁2号线到雍和宫站转地铁5号线东四站出A口西行约10分钟可达)

2、茅盾故居(由西直门站乘做2号线到雍和宫站转地铁5号线北新桥站出D口西行约10分钟即到)

3、天安门/中国国家博物馆/人民英雄纪念碑(由西直门乘做地铁4号线到西单站转地铁1号线天安门东站下) 西城区(5处)

4、李大钊纪念馆(由西直门站乘坐地铁2号线至长椿街站出B口北行约7分钟可达)

5、鲁迅纪念馆(由西直门站乘坐地铁2号线阜成门站出B口)

6、中山公园中山堂/保卫和平坊(由西直门乘坐地铁4号线到西单站转地铁1号线天安门西站)

7、陶然亭公园“高君宇、石评梅墓”(由西直门站乘坐地铁4号线陶然亭站出C口再东行、进公园)

8、中华世纪坛(由西直门乘坐地铁2号线至复兴门转地铁1号线军事博物馆站出向西200米) 朝阳区(2处)

9、中国铁道博物馆(由西直门站乘坐地铁2号线至前门站B口出步行至中国铁道博物馆)

10、日坛公园回族抗日英雄马骏烈士纪念碑(由西直门站乘坐地铁2号线建国门站出B口北行约10分钟,进日坛公园) 海淀区(5处)

11、中国人民革命军事博物馆(由西直门站乘坐地铁2号线至复兴门站转地铁1号线军事博物馆站出A口即到)

12、三一八烈士纪念馆(由西直门站乘坐地铁4号线圆明园站出即到)

13、李大钊烈士革命陈列室(由西直门站乘坐地铁4号线至海淀黄庄站转地铁10号线巴沟站倒630路到门头新村站再北行约15分钟可达)

14、北京植物园一二·九运动纪念亭/“保卫华北”石刻(由西直门站乘坐地铁4号线北宫门站乘563路到北京植物园南门)

15、双清别墅(由西直门站乘坐地铁4号线北宫门站乘563路到终点站香山公园进东门再西行) 丰台区(2处)

16、卢沟桥/宛平城/中国人民抗日战争纪念馆(由西直门站乘坐地铁2号线长椿街站出A口乘661/662路,在抗战雕塑园下车即到)

17、“二七”纪念馆(由北京交通大学站乘坐运通103至航天桥南站下车转631路快车至丽泽桥转乘459路可达) 房山区(2处)

18、房山区霞云岭乡堂上村(由北京交通大学站乘坐26路公交至白云观转乘特6至北京西站乘坐地铁房山线苏庄站乘833路到河北庄再倒房山25路可达)

19、平西抗日斗争纪念馆(由北京交通大学站乘坐26路公交至西直门外站,转乘105路公交到友谊医院东站,步行至天桥汽车站乘836快车到十渡即到) 石景山区(1处) 20、首钢总公司旧址(由西直门站乘坐地铁2号线至复兴门,转地铁1号线古城站下车,乘坐318路至老古城站下车向西100米) 门头沟区(4处)

21、冀热察挺进军司令部旧址陈列馆(由西直门站乘坐地铁2号线至复兴门,转地铁1号线苹果园站倒892路可达)

22、抗日模范村——爨底下村(由西直门站乘坐地铁2号线至复兴门,转地铁1号线苹果园站倒892路可达)

23、平西情报交通联络站纪念馆(由西直门站乘坐地铁2号线至复兴门,转地铁1号线苹果园站倒892路【涧沟妙峰山旅游专线】可达)

24、马栏村“挺进军司令部旧址陈列馆”(由西直门站乘坐地铁2号线至复兴门,转地铁1号线苹果园站倒892路可达) 昌平区(2处)

25、中国航空博物馆(由西直门站乘坐地铁13号线至西二旗站,转地铁昌平线沙河站倒945路可达)

26、坦克博物馆(由西直门站乘坐地铁13号线回龙观站倒914路可达) 延庆县(2处)

27、平北抗日纪念馆(由北京交通大学站乘坐26路公交至西直门外站,转乘27路公交到德胜门,再乘919直达快车到延庆南菜园再倒875路可达)

28、“平北红色第一村”——延庆县大庄科乡沙塘沟村(由北京交通大学站乘坐26路公交至西直门外站,转乘27路公交到德胜门乘925路班车可达) 顺义区(1处)

29、焦庄户地道遗址(有西直门站乘坐地铁13号线至望京西,转乘地铁15号线后沙峪站倒顺义31路可达) 通州区(1处) 30、中国民兵武器装备陈列馆(由西直门站乘坐地铁2号线至复兴门站,转乘地铁1号线至国贸站G口出,步行至大北窑东站乘667路可达) 平谷区(1处)

31、平谷红色第一村—桃棚村/鱼子山抗日战争纪念馆(由西直门乘坐地铁2号线至东直门站出,步行至东直门枢纽站乘852路到平谷区医院再倒平谷12路可达) 怀柔区(1处)

32、怀柔区九渡河镇庙上村党支部纪念地(由西直门站乘坐地铁2号线至东直门站C口出,步行至东直门外站乘942快车到桥梓再倒936支线可达) 密云县(2处)

33、白乙化烈士纪念馆(由西直门站乘坐地铁2号线至东直门站出,步行至东直门枢纽站乘980快车到密云鼓楼再倒密云63路可达)

34、古北口长城保卫战纪念碑(由北京交通大学站乘坐26路公交至城铁西直门站下,步行至北京北站乘坐4471次列车(9:12开车)可直达古北口)

第二篇: 游玩北京国际雕塑公园

三(8)班

江彦纬

今年正月初三的时候,我和爸爸妈妈奶奶一起去北京国际雕塑公园玩,公园在北京石景山区玉泉路附近。

进入公园不远处就看见有两条巨大的尾巴立在草地上,我们走近一看,原来是鲸鱼的尾巴,土地似乎成了一片海洋,有三头鲸鱼的头顶突出来,这个雕塑真有创意,作品名叫《鲸之泉》,是中国许庾嶺的作品。

我们又往前走了会,看到“八骏图”的石雕版,栩栩如生,这些骏马差不多两米高,前面六匹飞奔着,后面两匹紧紧跟着,这个作品是张辉的《西坪八骏》。

雕塑公园中有一片湖,我在湖边玩了一会打水漂,一回打了三四个,很好玩。我们又来到一个小山坡上,这里积雪比较厚,我和爸爸玩打雪仗,我们互相扔雪球,我将一个雪球扔向爸爸,砸到爸爸脸上,爸爸回赠我一个雪球,打了好一会。

我们继续往前走,一路上我们看见了各种各样的雕塑作品,雕得都非常精致。其中有一幅作品很特别,是一个人正吹着萨克斯,这个人并没有身体,仅有头和两只手,两只手握在萨克斯上,头在最顶上,距离地面三米高,全是钢制品,闪闪发光,这是中国于世宏的作品《故乡情韵》。

这次游玩北京国际雕塑公园,让我欣赏了许多的雕塑作品,开阔了我的眼界,让我感受到了艺术之美。

第三篇:北京天坛公园导游词

各位游客:“您好!欢迎大家来到北京天坛公园天坛。

天坛位于北京城南端,是明清两代皇帝祭祀天地之神和祈祷五谷丰收的地方。它的严谨的建筑布局,奇特的建筑结构,瑰丽的建筑装饰,被认为是我国现存的一组最精致,最美丽的古建筑群,天坛不仅是中国古建筑中的明珠,也是世界建筑史上的瑰宝。

还有一个关于天坛公园的故事:在很久以前,黄帝准备去打蚩尤。他来到天坛以后,祭天说:为之琼林台,昔黄帝上坛,于此告天,遂感九天玄女西王母降,授九鼎神丹经阴符策,遂乃克伏蚩尤之党,处契约天坛之始也。果然,还真显灵了,黄帝真的把蚩尤给打败了。于是,他又来祭天,感谢上帝帮助之恩。三年后8月第三次祭天,报答上帝使国家强盛,风调雨顺,国泰民安。 现在就开始让我们沿着当年皇帝登坛的路线开始这次的游览。

沿着天坛建筑的中轴线由南向北行进,首先看到的是古代皇帝用于孟冬祭天的圜丘坛。圜丘有两道围护墙,使外方内圆,每道墙都有四组棂星门,从东面依次是泰元、昭亨、广利、成贞,每组三门,共有24座,称为云门玉立。棂星门的大小都不一样,中门是上帝专用的,所以高大;皇帝只能从左侧的门进入;而其他的官员只能从右边最小的门通过。坛上所有的台阶数、护板数都是九或者九的倍数。每登上一层,都要有9层台阶,台面上的石板中间的叫做天心石,外围第一圈砌着9圈巨大的扇形石板,第二圈18块,到了最外边的第九圈正好是81块;因为根据阴阳五行来说,9是极阳数,所以古代的工匠便用这个数字来赋予圜丘台意念上的崇高。每年的冬至,皇帝就要在这里祭天。天心石是皇帝恭读祝文所站立的地方,在这里朗读的时候声音特别洪亮,各位游客不妨体会一下这奇特的效果,也像当年的皇帝一样,向上天诉说自己美好的愿望。

第四篇:北京市公园管理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1.1 为进一步提高本市公园管理工作水平,规范各公园管理机构的管理行为,加强各级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公园管理工作的监督,依据《北京市公园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规范。

1.2 市、区(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园的监管工作。本规范所称公园管理机构,是指负责公园日常管理工作的公园管理处或相应的管理单位。

1.3 各级公园主管部门和公园管理机构,应科学、依法编制公园事业发展规划。涉及较大规模改建、扩建公园的,应当依照有关程序报批。

1.4 本规范适用于已登记、注册的公园,其他公园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房屋和设施管理

2.1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对公园内的房屋和设施根据其实际情况制定修缮和维护计划,保证房屋和设施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

2.2 公园内房屋应当主要用于为游人服务,如展览、陈设、收售票、提供餐饮等。

2.3 严格控制出租房屋。确需出租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公园管理工作的规定,严格报批。出租房屋所得收入应当主要用于公园建设和管理。

1 2.4 不得出租和变相出租古建房屋。已经出租的应当积极创造条件迁出。

2.5 公园管理机构出租房屋应当签订正式租赁合同,要求公园房屋租用方遵守公园的各项管理规定,不得从事与公园功能不相符及影响游人游览的活动,同时签订安全责任协议,合同和协议要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

2.6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出租房屋的管理,定期检查出租房屋,发现问题应当及时责成租用方限期整改。

2.7 栏杆、园路、桌椅、路灯、井盖和牌示等园林设施应当完整。公园设施的样式、风格应当与公园自身景观、历史、文化特点相协调。保证安全,及时维护。

第三章 园容和卫生管理

3.1 公园水体

3.1.1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与水务、环保等部门的协调与沟通,保证水体的正常水位,维护水体的景观效果。

3.1.2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水面保洁,并积极配合环保、水务等部门对水质进行定期监测,水质应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要求,无异味,无漂浮物。

3.1.3 公园内产生的所有废弃物均不得进入公园水体。其水体出现污染、水华等现象,公园管理机构应当积极协同环保、水务等部门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对于比较严重的水体污染现象应及时向上一级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当地环保部门报告。

3.2 环境卫生

2 3.2.1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安排人员在每日公园开放之前对主要干道、主要游览区和各个开放庭院进行清扫,对树挂、电杆及墙上非法粘贴物及时清理,加强日常保洁,做到 “六不见”①、“八不乱”②;非主干道和非主要游览区应每日至少清扫一次,做到无卫生死角。

3.2.2 禁止在公园内焚烧树叶、荒草、废弃物等生产垃圾和生活垃圾。生产垃圾和生活垃圾应及时清运到指定的垃圾楼、垃圾站,并应按规定进行喷药处理,消灭蚊蝇等滋生的场所。公园内保洁箱、垃圾桶的垃圾不能外溢,做到无异味,日产日清。

3.2.3 路椅、果皮箱、健身器材、游船等设施应当每日清洁,定期消毒,做到整洁美观。

3.2.4 雨雪后应当及时清扫园路。公园内应以人工和机械除雪为主,禁止使用化学除雪剂。

3.2.5 根据《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范围若干规定》,公园可以设置吸烟室或者划定吸烟区,吸烟室或者吸烟区以外的区域禁止吸烟。

3.3 厕所

3.3.1 公园厕所应达到《北京市二类以上公共厕所服务管理质量标准(试行)》的规定,未达标的公园应制定厕所达标改造计划,逐步达标。

3.3.2 厕所开关门时间应与公园开放时间同步。

3.3.3 厕所保洁要有专人负责,定期喷洒卫生药剂、做到无蝇、无蛆、无粪便外溢,地面干净无积水,保持室内无异味。

3.3.4 厕所门窗、灯具、大小便器、扶手等公共设施应当齐备完好。厕所内严禁堆放杂物和垃圾,清洁工具和用品不能外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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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绿化养护管理

4.1 养护管理

4.1.1 公园游览区绿化养护应执行《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标准》的特级绿地养护质量标准。

4.1.2 植物修剪应及时、科学、合理。树木应保持树冠完整美观,分枝点合适,行道树无缺株,绿地内无明显死树死杈(死亡古树需要保留的除外)。应及时解决树木与行人、电线、建筑、交通等之间的矛盾,消除安全隐患。

4.1.3 公园草坪及地被植物整齐,无明显裸露土地。花坛、花带轮廓清晰,整齐美观,色彩艳丽,无残缺,无残花败叶。

4.1.4 因地制宜地开展形式多样的园林植物有害生物控制措施,积极推广园林植物有害生物防治技术,严防危险性有害生物侵入,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消灭。确保无严重吃花、黄叶、焦叶和落叶现象发生。

4.2 水利用

4.2.1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因地制宜地实行科学的灌溉方式,积极推广利用喷灌、滴灌等节水灌溉设施。

4.2.2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充分利用自然降水,加强集水和雨洪利用。

4.2.3 提倡绿地灌溉使用再生水。使用再生水应当严格遵循《北京城市园林绿地使用再生水灌溉指导书》。

4.3 古树名木

4 4.3.1 公园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应严格执行《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及《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4.3.2 公园管理机构应针对古树名木生长的特点和环境的变化,加大科学保护和研究力度,实现古树名木的科学养护管理。

4.3.3 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除对古树名木生长有利的部分植物可进行适量保留外,必须对古树名木周围生长的阔叶树、速生树和杂灌草进行控制。禁止在树下堆放污染古树根系、土壤的物品,如石灰、垃圾、废料等。严禁设置临时厨房或厕所等有污染气体、液体的设施和排放污水的渗沟。

4.3.4 公园管理机构应因地制宜地设置围栏保护古树名木。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树冠垂直投影外3米范围内),禁止动土或铺砌不透气材料。各项施工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必须在其保护范围边缘事先采取保护措施。

4.3.5 古树名木树体及大枝有倾倒、劈裂或折断可能的,应及时采取加固或支撑等保护措施。高大树体应当安装避雷装置。

4.3.6 公园管理机构对古树名木采取的修剪、支撑、补洞等技术措施,应当随时记入古树名木档案。

第五章 服务管理

5.1 门区服务

5.1.1 公园应当每日开放,因公园施工等原因不能开放的,应当提前公示。

5.1.2 售票、收票、保洁、护园等岗位的工作人员,要统一着装,持证上岗。做到举止端庄、语言文明,耐心解答游人询问,及时疏导游人。

5 5.1.3 公园出售的票种、票价应当在售票处明示。

5.2 殿堂展室服务

5.2.1 殿堂展室的设立应当与公园整体文化内涵相协调。按历史原貌恢复的,要经过专家论证。展室环境要清新整洁、空气流通,陈设和展品要整齐完好。

5.2.2 建立维护档案和每日交接班登记制度。殿堂展室看管人员应熟知本展室陈列展品件数、品种、年代、用途、摆放位置及完好状况。开闭馆前应认真检查文物、展品、门窗、锁、封条等,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在岗上发现有文物展品损坏或丢失的,应当保护好现场,并迅速报告。

5.2.3 殿堂、展室内应当保持良好的参观秩序。做好日常防火、防盗、防尘及疏导游人工作。在出现人流骤增时,管理人员应当采取引导、疏散、分批参观等措施,以减少游客滞留带来的拥堵压力,情况严重时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5.2.

4 公园内安排讲解的殿堂、展室应当明示讲解时间。

5.3 导游讲解服务

5.3.1 公园的导游牌示要美观实用、文字准确、位置合理,与公园整体景观风格相协调。使用的标识与符号应与国家发布的统一标准相符,文字采用中英文双语或多语种形式。

5.3.2 大型公园、历史名园和其他有条件的公园应备有公园简介(导游图)、电子自动导游机等,并设立游客服务中心和讲解服务机构。

5.3.3 公园简介(导游图)应标明进出口、道路系统、服务设施、咨询投诉点、医疗救护点(含附近医疗点)和景点分布及介绍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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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4 公园从事讲解服务的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后上岗。

5.3.5 讲解服务人员应当服饰整洁、举止文明、语言生动、吐字清晰,熟悉掌握公园有关情况,耐心解答游客询问,严格遵守外事纪律。

5.4 游船服务

5.4.1 公园内开展游船服务应当以方便游人为目的,按照“安全第

一、服务群众、保护景观”的原则进行。码头的设置应当符合公园总体规划,并与公园整体景观风格相协调,所用船只需经过技术监督、地方海事等主管部门批准。

5.4.2 公园船只每年春季下水运营前需经地方海事等主管部门验收批准。

5.4.3 游船工作人员应经过培训,持证上岗。维修人员要熟悉船只情况,遵守操作规程,严守检修制度,确保船况良好。服务人员要着装整齐,语言文明,及时提醒疏导游客,保持良好乘船秩序。收售票人员要严守物价和票务制度,准确计时,耐心解答游客询问。

5.4.4 码头和船只上要有经公园统一设计的安全提示标牌或文字,售票处要有船种和票价的说明牌。

5.4.5 要及时观察天气变化情况,四级风以上天气严禁出船。出船后遇上大风大雨要立即组织收船抢险。

5.4.6 设立巡逻艇、救生艇和其他救生抢险设备,开船期间要进行巡逻。

第六章 文化活动管理

6.1 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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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 公园举办文化活动应当以中小型为主。举办大型文化活动的,应当严格执行《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令第505号)的规定。

6.1.2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对活动的全部内容进行调研、论证和评估,报请上一级主管部门同意后,于活动举办日的20日前,到市、区公安、文化、消防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待相关手续齐备后方可举办。

6.2 组织管理

6.2.1公园内举办文化活动应当明确主办方。公园以出租场地、联合举办或协办等形式参与举办大型文化活动的,应当在协议书中明确合作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6.2.2 公园举办文化活动应当成立活动管理机构,负责整个活动的实施,管理机构要设置合理,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6.2.3 公园举办文化活动,应当确定最大游人容量,确保正常的游览秩序。

6.2.4 各区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辖区内公园文化活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6.3 活动要求

6.3.1 公园文化活动要主题鲜明,突出特色,弘扬主旋律,体现时代风貌。要坚持高档次、高水平、高品位。活动内容要健康、文明并富有知识性、趣味性和艺术性。

6.3.2 公园文化活动期间,要维护好绿色景观环境,搞好景区内外卫生,加强卫生保洁工作,垃圾随产随清,活动结束后要及时恢复园容景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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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3 公园文化活动要制定服务接待方案,落实岗位责任,规范工作人员行为,确保服务质量。要明确游人投诉接待部门和负责人,游人投诉应当在公园内及时妥善解决。

6.3.4 公园文化活动期间,应根据游人消费特点,组织充足的货源,保证商品及餐饮供应,加强食品卫生安全管理,确保游人在公园内饮食安全。

6.3.5 公园内举办文化活动实行“承办者负责、政府监管”的安全管理原则。公园管理机构应当编制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在公园狭窄或易堵地段要设立单行线或派专人疏导。

6.3.6 公园文化活动期间,各单位要加强值班工作,严格信息报送和请示报告制度,值班人员要熟悉突发事件的处置预案,遇有紧急突发事件,应立即报主管部门,及时妥善处理,不得延误。

第七章 文物管理

7.1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按要求进行文物普查,清点照相、登记造册、建立文物档案。

7.2 库藏及馆藏文物

7.2.1 应有专人负责藏品库和帐、卡、凭证的管理,库柜钥匙应严格按要求保管。

7.2.2 人员入库应当履行入库登记手续。非库管人员入库,需经公园管理机构领导批准,由库管人员陪同入库。

7.2.3 文物库内严禁吸烟。应保持库内整洁、通风。文物安放有序,防虫蛀、鼠咬,防霉潮,防变形开裂。库内及库周围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库内消防器材应合理放置、相对固定、经常检查。

9 7.2.4 陈列文物只供参观,禁止触摸、移动、照相,以保证文物完整无损。

7.2.5 陈列文物的殿堂应设夜班值班人员,白班和夜班要有交接班手续。要巡视殿堂周围,全面检查门、窗、锁、封条,早晚检查无问题后方可开闭殿堂。

7.3 地上文物保护

7.3.1 对于文物遗迹,公园文物管理部门应以收集文物历史资料为重点,并通过整理文物遗迹,清理环境,挖掘历史文化,向游客展示和宣传文物知识,有必要的,可通过专家论证,予以恢复。

7.3.2 公园内保存的碑文、石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便拓印,如需拓印的按相关规定报批。擅自拓印者,应按有关规定处理,造成文物损坏的,责令赔偿。

7.3.3 对于公园内的碑碣应有拓片或保留铭文及释文,并将其纳入文物保护的范畴。

7.3.4 保护古建筑安全,高大建筑应有避雷针设备,完善防火制度,定期检查。

第八章 收费公园票务管理

8.1 票务管理体制

8.1.1 公园管理机构要有一名领导主管票务工作,要有相应部门负责票务管理工作。

8.1.2 各公园管理机构必须指定专职票务管理人员。票务管理人员的职责是:组织票券的设计与印制,票券的保管与发放,票券使用中的检查与监督。

10 8.1.3 各公园管理机构应根据具体情况,配备相应的售票员与验票员。售票员与验票员应分设。

8.2 票券设计与印制

8.2.1 票券的式样由发票联和游览券组成。

8.2.2 发票联的内容应遵照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

8.2.3 游览券的设计图案应与公园景观和活动内容相协调,票面须标明票名、编号、金额、人数、使用期限、副券等。月票背面要注明使用和购买注意事项。字型用色要讲究艺术效果,以利游人留存纪念。

8.2.4 公园门票应交付指定承印企业印制。

8.2.5 凡使用“卡”或“月票”方式替代门票的,“卡”或“月票”应单独申请税务部门批复备案,视同发票管理。

8.2.6 各公园管理机构不得擅自变动已经市物价部门批准的各项收费标准。如须调整或新添售票项目时,必须按程序报批。

8.2.7 印制各种票券必须与印刷厂家签订合同,并经公园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

8.2.8 票券上加印广告的,广告图案要设计美观,不能喧宾夺主,影响票券的正常使用。广告内容应与公园氛围相协调,不得有宣传封建迷信、烟、酒、黄色以及其它国家法令法规禁止的内容。

8.3 票券的保管与发放

8.3.1 各公园均应设立票券专库,库房应具备防盗、防火、防腐、防潮等条件。各种票券在库内应分类上架,码放整齐。

11 8.3.2 各种票券要按明细类别建立总帐、分类账,并按领票人员分别建立明细账。要使用入、出库单据及交款结账单,做到帐实相符,手续健全。

8.3.3 各种票券的启用、停用必须登记造册,并经公园管理机构有关负责人批准。

8.3.4 各公园管理机构对废旧票进行销毁、重新启用或改做赠票以及他用的,必须登记造册,并经公园管理机构有关负责人同意并签名后方可销毁。有税务监制章的,销毁前须经税务部门同意。销毁票证应由两个部门监销签名。

8.3.5 票券发放应当由票券管理人员直接对每个售票员。售票员根据需要填写领票单,领票单一式三联:票务管理人员、财务人员、售票员各一联。财务人员应根据领票单定期核查。

8.3.6 售票员按售票量填写售票交款单(三联)到财务部门交款,财务部门收款后在售票交款单上加盖名章及收款公章,并留一联入帐,售票员留存根一联备查,另一联交票务管理人员作为销票依据。

8.3.7 每日各售票处(点)的售票人员除按规定留存找零现金外,其余均应送交财务部门。留存找零现金以及尚未出售的各种票券,均应存放于指定存放点,并设专职人员值班。

8.4 票券使用中的管理

8.4.1 各公园管理机构应严格按照《公园景点明码标价试行规定》(京价(检)字[2002]157号),在各售票窗口明码标价。

8.4.2 售票员唱收唱付,票款当面点清。

8.4.3 售票出现差错时,长短款要据实登记,长款上交,短款自补。大额错款,须立即报告上级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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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4 严禁出售回笼票及其它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8.4.5 验票员须在验票的同时撕下副券,一律不准保留全票。

8.4.6 公园管理机构、财务、审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票务工作进行检查和抽查。

8.5 其它

8.5.1 收费公园大门一律凭有效票证入园,杜绝偷漏票。

8.5.2 旅游团队到公园内饭店就餐,凭公园管理机构统一印制的入园单入园,单上注明人数,出园时加盖餐厅业务章,每月公园与餐厅核对、结算。

8.5.3 非购票人入园,一律凭介绍信、工作证或公园制发的入门证入园。经允许入园的车辆须在公园门口填写联系卡,由所联系的业务单位在联系卡上盖章(或签字),出园时验卡。

8.5.4 特殊人群(如儿童、老人、军人、残疾人等)入园,门票一律按照相关文件的减免优惠政策办理。

第九章 商业管理

9.1 公园内商业服务设施的布局应当符合公园总体规划。商业服务设施的形式、规模、体量、位置要与公园景观相协调。不得随意增设临时商业网点。

9.2 新建、改扩建商业经营用房应当按照相关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建成后须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营业。

9.3 各商业经营点应建立、健全和落实各项管理制度,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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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各商业经营点应严格按照工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要在显著位置明示。

9.5 商业摊点必须进店经营,禁止在门窗外悬挂商品招徕游客,禁止悬挂商业广告。

9.6 商业服务人员应持有健康证,做到文明经商、礼貌待客、站立服务,主动介绍商品,唱收唱付。

9.7 商业从业人员应当进行岗前培训,未经业务培训和安全培训、考试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特殊岗位要依法取得作业资质,持证上岗。

9.8 取得合格证件的商业从业人员应佩带胸卡,“三齐上岗”③,热情服务。

9.9 各商业经营点应严格按照公示的营业时间营业,如遇特殊情况改变营业时间,事先应当告知。

9.10 各商业经营点应严格落实进货验收制度和索证索票制度,严把商品质量关。严格执行国家物价政策,所售商品必须全部明码标价,一货一签。

9.11 餐饮经营必须严格按照食品卫生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定期检查,严禁销售“三无食品”④、过期食品。

第十章 安全管理

10.1 公园的法人代表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负总责。建立、健全各项安全责任制,明确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安全工作责任人。

10.2 公园管理机构应设置安全管理部门或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会,研究、部署本单位的安全工作。

14 组织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对有关部门指出的事故隐患和提出的改进建议,在规定的期限内解决,并将结果报相关部门。对暂时难以解决的事故隐患,要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10.4 公园管理机构要完善各项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有关责任人和职工应当掌握预案内容,履行预案规定的岗位职责。

10.5 公园管理机构要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并向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实行定期检验制度。未取得特种设备使用证的,不得投入运行;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特种设备,必须停止运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国家和本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持证上岗。

10.6 公园建筑物、高大游乐设施、公园制高点等应当安装防雷设备,并在每年雷雨季节前进行检测维修,保证完好有效。

10.7 公园内的游船、缆车、索道、码头等交通游览设施及游乐项目未经有关部门质量和安全检验合格的,不得运营。各类交通游览设施及游乐项目必须公示安全须知。各类设备、设施应当定期维护检查,保持完好、安全、有效。

10.8 公园内应当按照消防安全有关规定合理设置消防水源、消防设施,保证消防通道畅通并严格贯彻有关消防法规,建立义务消防队,组织相应的消防演习,并按要求配备消防器材。消防器材应当登记造册,专人管理,定期检查维修保养,保持完好。公园管理机构应加强对辖区内古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

10.9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安全用电制度,严禁违章用电,保证用电安全。

备注:

15 ①“六不见”指:不见瓜果皮核,不见各种包装废纸、废弃物,不见烟头,不见痰迹,水面不见漂浮废弃物,室内不见残破痕迹(包括破设施、破门脸、破棚杆、破牌示)。

②“八不乱”指:不乱搭建,不乱设摊点,不乱堆放杂物,不乱放生产工具和卫生、生活用品,不乱设牌示,不乱张贴通知广告,不乱拉绳挂物,不乱设各种不合规格的设施。

③“三齐上岗”指:服务人员上岗必须穿工作服,佩戴证章和上岗合格证,出售食品的服务员要戴发帽。

④“三无食品”指:无厂名、无厂址、无生产日期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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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北京市公园管理中心安全生产责任

一、中心主任安全生产责任:

(一)对本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每季度至少研究一次本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针对问题采取措施,保证安全生产。

(二)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市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落实职工伤亡指标控制管理,并检查执行情况。

(三)在组织审批生产、建设计划的同时,审批安全技术措施。

二、中心主管副主任安全生产责任:

(一)对本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市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直接领导本系统技术安全部门的工作。

(三)督促、检查在编制安排生产、建设计划的同时,编制安全生产技术措施计划,并列入考核生产、建设计划成绩的指标。

(四)负责对所属各级领导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的教育,总结推广安全生产、的经验,对安全生产的工作有突出贡献者给予表扬和奖励。

(五)领导编制安全生产的规划并组织实施,使生产区域逐步达到国家安全卫生标准的要求。

(六)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时,亲临现场组织调查,分析原因,采取措施。审查重大伤亡事故书面报告和追查所属单位领导等有关人员的责任,提出处分意见。

三、主管处长安全生产责任:

(一)对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直接管理领导责任。

(二)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市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直接管理领导本系统技术安全部门的工作。

(三)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生产工作的同时,定期向中心主管副主任汇报。

(四)加强对各项安全活动的领导,组织本系统安全生产检查,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五)定期召开本系统技术安全部门安全工作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动态,及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六)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亲临现场组织调查,分析原因,制定措施。审查重伤事故书面报告和追查所属单位领导等有关人员的责任并提出处分意见。

四、二级单位行政一把手安全生产责任:

(一)行政一把手是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要认真贯彻国家、市、中心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对保证本单位职工在生产过程中安全负全面责任。

(二)在管理生产的同时,必须负责管理安全工作,每月至少应研究一次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针对存在问题,指定解决办法。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三)负责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并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期听取安全管理部门的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四)组织审定并批准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重大的安全技术措施,建立有效的安全投入机制并保证实施。

(五)对于新建、改建、扩建、迁建和挖潜、革新、改造的工程项目,必须做到安全生产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六)按规定及时上报事故,并按事故处理的“四不放过”原则,组织对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加强对各项安全活动的领导,决定安全生产的重要奖惩。

五、二级单位主管行政领导安全生产责任:

(一)按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主管副园长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市、中心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对保证本单位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负主要领导责任。

(二)组织制订、修改、审批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重大的安全技术措施并付诸实施。

(三)组织并参加安全生产检查,对查出的事故隐患,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或暂时控制,以确保生产安全。

(四)组织职工安全生产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

(五)按事故处理的“四不放过”原则,组织对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支持、督促、检查本单位各级安全员的工作开展,注意总结、推广安全生产经验。对安全生产工作有突出贡献者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失职或事故责任者给予惩处。

六、二级单位主管科、队长安全生产责任: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市、中心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本单位的有关制度。对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负责直接管理责任。

(二)在生产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中,同时把安全工作贯彻到每个具体环节中,做到安全生产经常化、制度化、具体化、标准化。每月进行一次认真的安全检查工作,针对现存问题,积极分析解决。在确保安全的条件下进行生产。

(三)定期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对特种作业工种人员要核实其领取相应的操作证后,方允独立作业。对新工人、新调换工种人员须在上岗前完成安全生产教育。

(四)组织职工学习安全操作规程,并注意检查执行情况。对严格遵守安全规章制度,避免事故者,提出奖励意见,对违章作业造成责任事故者,提出惩罚意见。

(五)组织制定完成临时任务的安全技术措施,经主管部门审查后执行,并负责现场指挥。

(六)发生安全事故后,应保护现场及时上报,并负责查明原因,制定防止事故重复发生的有关措施。

七、二级单位安全生产干部、安全员安全生产责任

(一)熟悉掌握和宣传落实国家、市、中心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本单位的有关制度。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监督、检查责任。

(二)负责编制本单位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教育的计划和教学内容,及时上报和检查落实。

(三)负责或参与制订本单位所从事工程的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并督促检查职工在生产作业中自觉执行。

(四)熟悉和掌握本单位的机械、电气、建筑、场内运输车辆、锅炉、压力容器等设备的性能及安全技术管理的知识。

(五)安全生产干部应具备较强的事业心和工作责任感,善于在开展安全生产工作中不断总结经验,敢于指出不利于安全生产的问题和向领导建议整改措施。

(六)做好年、季、月安全生产检查计划,并负责具体实施。促使生产作业中消除事故隐患,加强职工自我保护的安全意识,确保生产安全。

(七)安全生产干部应保持相对稳定,单位领导应积极支持劳动保护干部的检查、监督,各部门亦应认真接受安全生产干部的检查、监督。安全生产干部有权拒绝执行违反安全法规、规章、规定的生产指令,并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安监部门报告。

(八)具体负责对特种作业工种人员上岗前的专业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的考核、取证管理工作,并督促履行定期复核手续。

八、 职工安全生产责任

(一)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各项安全规章制度,不违反劳动纪律,不违章作业。

(二)上岗必须按规定正确使用、佩带劳动防护用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做好各项记录。交接班必须交接安全情况。

(三)按要求进行岗位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和事故隐患要及时处理和报告。

(四)正确判断和处理各种事故苗头,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如发生事故,要果断处理,及时地如实向上级报告,并保护现场。

(五)积极参加各种安全教育、安全活动、岗位技术练兵和事故预知训练。

(六)有权拒绝违章作业的指令,对他人违章作业加以劝阻和制止。

九、二级单位施工工地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

(一)认真执行国家、市有关建筑工地的安全法规、劳动卫生标准、安全技术规程等各项规定。对本工地所有施工项目的生产安全及工地全体作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负直接管理领导责任。

(二)在实施生产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活动的同时,要确保安全生产工作贯彻和落实到每个具体环节中,尤其是要认真做好有针对性的书面安全技术交底。

(三)领导全体作业人员学习和掌握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严格执行经考核合格后上岗制度。

(四)领导本工地的各项作业班组组织积极开展好每周的安全日活动和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注意不断总结推广安全生产经验,对自觉认真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避免事故者提出奖励意见;对违章蛮干,造成事故者提出惩罚意见。

(五)要随时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设施是否完整、齐全、可靠、有效,并监督和指导作业人员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

(六)发生作业人员因工伤亡事故后,要及时抢救伤员、保护现场、立即上报,并负责查明原因,提出整改的防范措施,及时组织整改。

(七)遇有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施工作业必须服从安全生产的要求。

(八)组织各作业班组认真落实每日安全生产专题内容的班前会制度,将安全生产指标列入各班组的经济承包方案中进行考核。

十、 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人安全生产责任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并积极协助上级部门调查。

十一、 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人(副园长、副处长、副经理或副主任等),安全生产管理人对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人负责,并应履行下列责任

(一)组织贯彻国家安全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统一部署安全工作;

(二)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专门审议安全管理工作重大问题,并提出相应对策和建议;

(三)协调并督促有关部门调查处理重大安全隐患;

(四)负责非正常死亡目标管理和综合考核工作检查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组织、协调、参与有关部门调查处理重大安全事故。

(五)定期向领导班子和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

十二、 单位安全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

(一)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落实责任制。

(三)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制度、规定、安全操作规程,组织编制安全计划,提出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四)组织实施对全体职工及游人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

(五)经常进行安全检查,督促并协助解决有关安全生产问题,纠正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遇有危及安全生产的紧急情况,有权责令其停止工作或生产,并立即报告有关领导处理。

(六)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及大修工程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使其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七)负责并监督对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的管理、监控和整改。

(八)负责各类安全工作的汇总、统计上报,并建立健全事故档案,组织对事故的调查。

(九)会同工会认真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总结交流安全生产先进经验,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十三、单位人事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

(一)组织有关部门对新职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考核,组织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和复审教育。配合安全部门组织对职工的安全技术教育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

(二)制定劳动纪律管理规定,负责对职工进行劳动纪律教育与检查。

(三)参加重大事故调查,处理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手续,参加工伤鉴定工作。

(四)在职工进行晋级、奖励考核时,考核安全工作业绩。

(五)按国家规定,从质量和数量上保证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

(六)按规定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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