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权属调查报告

2022-08-01

报告具有汇报性、陈述性的特点,只有按照报告的格式,正确编写报告,报告才能发挥出它的作用。那么在写报告的时候,应该如何写才能突出的重要性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土地权属调查报告》,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第一篇:土地权属调查报告

土地开发整理权属调整调查报告

一、土地整理项目及权属调整概况

项目名称:展旦召基本农田土地整理项目。建设规模1172.06公顷。批准预算总投资1909万元。建设工程内容:土地平整工程、农田水利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和其他工程。

项目于2007年依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下达2007第二批土地整理项目支出计划及预算的通知》内财建〔2007〕1248号文件批准,鄂尔多斯市国土资源收购储备整理中心委托内蒙古自治区土地整理中心对展旦召基本农田土地整理项目进行规划设计和预算编制,该项目为国家投资重点项目,批准预算总投资1909万元。项目区隶属达拉特旗展旦召苏木,位于达拉特旗中部,东至展旦召嘎查与沙湾子村罕台西社交界,南以油路与原苏木政府所在地毗邻,西至展旦召嘎查三社甜苗壕,北至展旦召嘎查三社地道坝。地理坐标为东经109

51

47—109

57

00,北纬40

17

54—40

20

58,涉及展旦召嘎查与沙湾子村2个行政村6个生产合作社,农牧民283户,总人口1374人。项目建设开工日期为2008年3月,竣工日期为

2009年12月。完成土地整理1172.06公顷,新增耕地面积186.26公顷,新增耕地15.9﹪。

表1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情况

项目数量(个)

投资规模(万元)

建设规模(公顷)

新增耕地(公顷)

国有土①

集体土②

承包经营权③

农场数(个)

农户数(户)

村(个)

小组(个)

农户数(户)

人数(人)

国家项目

1

1909

1172.06

186.26

2

6

283

1374

竣工项目

1

1909

1172.06

186.26

2

6

283

1374

表2

涉及权属调整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情况

项目数量(个)

投资规模(万元)

建设规模(公顷)

新增耕地(公顷)

所有权调整

承包经营权调整①

其他权利调整②

国有土地(公顷)

集体土(公顷)

面积(公顷)

农户数(户)

人数(人)

面积(公顷)

国家项目

1

1909

1172.06

186.26

1172.06

210

283

竣工项目

1

1909

1172.06

186.26

1172.06

210

283

二、权属调整的做法

1、土地开发整理权属调整对象

该项目建设规模为1172.06公顷,整理后的土地因基础设施占用,部分承包经营户的耕地位置和面积发生了变化,依据保持原位置不动,不变不调整,小变小调整,大变大调整的原则,对部分基础设施占用影响位置和面积的田块作部分调整。调整前制定《权属调整方案》和《权属调整实施细则》,经村民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村委会审查后上报镇人民政府,逐级上报

旗人民政府审批后,依照批准的方案和细则,由镇人民政府组织,村级成立权属调整小组,组长由村领导担任,涉及的村民小组组长为成员,负责本村的土地权属调整工作,村民小组也成立同样的小组,由全体村民推荐办事公道,有一定威望的村民参加。项目区土地整理面积1172.06公顷,需土地权属调整的面积3160亩,未调整的面积因基础设施没有占用土地,平整后按原承包面积和大至位置归还农民耕种。项目区土地权属调整共涉及2个村民委员会,6个村民小组,283户,1374人,依照村规民约规定,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经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或村民代表同意,结合本村民小组实际,制定了具体的分配办法,普遍按照承包经营权确定的承包人口承担义务和享有权利,为此,承包人口即作为参与土地分配的对象参与土地面积调整。权属调整范围2个村,原有承包经营人口1374人,现有人口1374人。

2、项目土地权属和利用现状确定

该项目原则上对所有权不作调整,承包经营权以农户持有的土地承包证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有效证件,农业部门依照该证确定的四至范围和面积造册,作为面积核实的依据,请专业队伍采用全站仪实地逐户面积测量核实,户主签字认可,并张榜公示7天,最后确定该户面积。土地承包时分配的土地是按照产量差异确定土地质量等级,按土地不同质量搭配调整。土地整理后,除了道路,水利、电力设施的便利条件对耕地质量有一定影响外,耕作条件、土壤结构、光照条件、ph值、土层厚度等不受影响。耕作层达到技术标准,耕地质量短时间内还难以确定等级,因此不把土地内在质量作为土地权属调整的依据,分配时权属调整的土地不划分等级,不考虑道路,水利、电力设施的影响。土地利用现状全部为水

浇地,道路通达率40﹪以上,灌溉保障率达98﹪,机械化程度90﹪以上。

3、土地权属调整的类型、做法

该项目整理后的土地所有权原则上不做调整,在整理期间,建设单位与镇人民政府已在开工前作了权属调查,根据调查结果,按权属界线组织施工,不打乱原所有权,只对承包经营权的位置和面积作部分适当调整。土地整理前作权属调查、由专业队伍采用全站仪测量,统计承包经营户的面积,经测绘人员、调查人员、承包经营户主共同确认后,户主签字认可整理前的面积。而后在测量的基础上平整土地,将整理后的土地重新调整。整理后的土地仍然存在土地质量等级差异,受道路通达、排灌沟渠是否便利,土地质量等级的影响,调整时农户期望值较高,都希望调整在道路、水利条件好的地块,便于耕种管理和排灌。为此,村组在乡镇《实施方案》和《细则》的基础上,依据村规民约和历史习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法,另外制定土地权属分配具体办法:①土地整理后,不论在何位置,都属于水田,不分等级,所有田块按同等级对待;②依据历史习惯,调整前户主排序编号抽签,从编号1为第一个调整人,按照小动大不变的原则,依此类推进行调整;③采用全仗仪实地测量,现场记录面积,造册登记,由户主签字认可,并发放权属面积和位置调查通知书,作为承包合同变更的依据,办理承包合同变更手续。

4、权属调整原则

该项目区地处阳巴公路北侧,项目实施后,生产道、机耕路配套建设、交通便利,交通条件在原基础上提高了20%,通达度较好,基本能满足生产需要;水利设施以喷灌为主,水利化程度提高了60%,灌溉保证率达98%。因此,在权属调整制定方案时重点考虑“相对集中”和“按原面积分配”的原则。

为了便于机械化作业,减轻劳动强度,调整后的权属面积要相对集中。但是原耕种的田块面积如果等级质量较差,由原耕种的农户继续调整耕种,依照“小动大不变”的原则,将零星分散的田块调整集中在一处,方便农户管理和机械化作业。整理后的土地,因基础设施占用部分农田,部分农户的田块占用后,面积减少,位置移动,局部区域或部分小组的田块面积增加或者减少,项目区内所有受益户共同承担面积增减,按比例调整后,分配土地面积。

5、权属调整程序和方法

该项目土地权属调整共分为:前期权属面积测量调查、整理后调整面积调查,以及权属调整。

①前期土地权属调查。项目实施前期对项目实施进行公告,将土地整理项目的规模、投资、项目区范围、涉及的村组名称、项目工程内容向社会公告。召开村组干部会议,安排布置土地平整需要做的工作,重点是统一思想,征求意见,争取项目区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制定权属调查方案,由村委会组织,村民小组具体实施,农业中心配合,将整理前的面积调查登记造册,并在村组公示七天,对原权属面积有异议的,公示期间可以复核,公示期满后不再作调整,并以此做为土地整理后权属调整的重要依据。

②整理后的田块面积测量调查。土地平整后虽然新增了部分耕地,但基础设施占用了部分农田,原农户的面积有了大的变动,整理后的面积必须准确掌握,与原总面积对照,是否增减,依照增减的比例调整到户。将原面积和平整后的面积对照增减的比例再作公示,使项目区涉及权属调整的农户心中有数。

③权属调整。制定权属调整实施方案和实施细则,以及村民小组依照村规民约和历史习惯再制定权属调整具体办法。

《权属调整实施方案》在征求村组和部分村民代表的基础上,由镇人民政府上报旗人民政府批准实施,镇人民政府依照旗人民政府批准的《实施方案》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指导村组搞好权属调整,实施细则经村民一事一议确定,认可后在村组两组进行公示3天,无异议后依此细则组织实施。

权属采取镇政府指导、村级负责、村民小组组织实施的方式进行调整。

调整的方式和程序,由村民小组召开会体村民会议,先按照原田块的大至位置依据平整后的增减面积进行抽签排序,依次在现场分配,按从上到下或从左到右的顺序进行,不以地类等级来划定。

6、项目区农户参与土地权属调整情况

该项目顺利完成全部工程内容,离不开项目区广大农户的参与和支持。权属调整直接涉及农民的切身利益,镇政府十分重视权属调整工作,每个阶段都让农民参与。制定《实施方案》时,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尽可能结合实际,便于操作,群众接受;权属调查结果实行公示,以防将农户的土地面积登记少,或多登记,影响其他农户的面积分配,造成新的矛盾纠纷;制定《实施细则》征求意见,并依照实施细则由村民再制定分配办法,使权属调整更具有可操作性。

7、权属调整工作主体确定时考虑的因素与理由

由于承包土地的经营主体是村民小组,在所有权不调整的情况下,承包经营权进行调整,只在所有权范围内调整,因此,要以村民小组为主体,政府指导、村级负责,有利于权属调整工作的开展。

8、土地权属调整后土地确权落实等情况和具体做法

土地权属调整后,依据调整后的面积及时进行了承包合同变更。权属调整时,农户现场签字认可,签收了《确认调整面积通知书》,在镇政府的指导下,由村民小组具体组织实施,依照《确认调整面积通知书》确定的面积变更承包合同书,四至界线相邻户主有变化的同时变更后上报村委会审定并存档。

三、问题与经验

1、土地权属调整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平整后的土地4600亩,实际需调整的面积1400亩,没有进行权属调整的土地,因未涉及面积调整,无需进行权属调整和合同变更。需进行调整的土地面积,分配原则是按原面积进行增减比例调整,小动大不变,相对集中,零星归并。但是由于项目区农民应分配的土地面积数量较少,平均每户不到一亩,最少的只有0.3亩,整理后的田块面积每丘田至少一亩,一亩以上的为多数,调整后一户分配不到一丘田,户与户之间要新筑田埂做界址,使较为规范的整丘田显得支离破碎,不完整,对将来发展现代农业不利。

2、影响权属调整因素

一是《土地承包法》。依照《土地承包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集体土地发包给承包人,土地承包经营权50年不变,农民承包的土地受法律保护,在调整时,直接利益属于农民个人,而不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调整的土地承包人不满意,或者不接受,村民小组组长不能理直气壮维护集体利益。

二是土地质量等级。平整后的土地仍然存在等级差,但分配时不能划分土地等级,或者按等级分配。土地等级评价,在调整期间属于新平整的土地,三年内还无准确的数据能够论证一块田的内部质量。道路通达程度、水利设施及其他配套设施对平整土地有一定影响外,最直接影响分配是土地当时的质量。所以在分配时不能确定土地等级或按等级分配。在分配时表面看土地质量很差,农民不愿接受。平整后的土地经一年或更多时间耕种,调整时表面看土地质量很差的地块,经营管理得当,产值产量不低于调整时表面看土地质量很好的土地的收入。土地面积增加或减少对权属调整影响不大,农民有从众思想,只要大多数人同意都会支持和接受。人口的多少参与分配影响不大,按村规民约规定,各村有各村承担义务和利益分配的规章和制度,只要结合实际,作好思想工作,统一了思想,大多数人同意即可。

3、土地权属调整的经验

项目区乡镇人民政府是做好权属调整的主要管理单位,土地开发整理的全过程要加强领导,对土地开发整理工作成败与否有直接关系。从项目申报开始,乡镇人民政府即进入组织、宣传、发动阶段,将资金组织形式,项目建设内容,土地平整影响权属等做好宣传和解释工,争取项目区群众的支持和理解。

制定实施方案必须考虑周全,在依法依规的前题下,尽量尊重当地的历史习惯,以及村规民约的约定,充分依靠有威望的、办事公正的本地村民。

实施细则一定要细,而且要结合各村民小组的具体实际,可操作性要强,由政府拟出草案,向村组征求意见,从上到下,再从下到上,将群众的广泛意见梳理集中,形成比较完善的、可操纵性强的实施细则,指导村民小组进行土地权属调整。

平整后的土地在调整前不作土地质量评价,评价后的土地有等级质量之分,出现土地等级调整时必须按不同等级搭配分配,造成了新的土地位置分散,管理凌乱,达不到土地整理集中归并的目的。而且,整理后的土地短期内进行评价,所采集的数据不能代表某一片区的土地质量等级。平整后的土地按水田、梯田、旱地等不同地内分别进行调整即可,否则调整时矛盾较多,一时难以解决,不利于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开展。所以,权属调整时要尊重各村民小组的意见,由村民自行确定调整的具体办法,工作才能顺利开展。

4、土地权属调整异议的类型、特点和处理原则、方法和程序、主体

产生异议的类型主要有,调整后的土地不在路边、离排灌沟渠较远、调整在田块的几个横头不方便管理、邻里关系不好不想靠近等等。在权属调整时,已考虑到矛盾纠纷较多,镇政府成立了群众工作组,配合村组做解释协调工作,由村民小组按村规民约调处,个别农户即使有意见,大多数人能够接受,调整的土地权属四至界线即能认可。

四、措施与建议

成立领导小组在村级和村民小组一级,具体负责辖区范围内的土地权属调整工作。

建立健全各种制度、方案、细则和调整办法,指导村民小组完成权属调整工作。

明确主体,乡镇指导、村级负责、村民小组具体实施。

土地整理应以配套和完善基础设施为主,适当做土地平整。土地承包后,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农民认为耕种的土地是自己的,村民小组无权过问,权属调整中小组长不能理直气壮维护村民的共同利益。人口相对集中的坝区,承包面积较少,平整后的土地相对规整和面积较大,调整时分配的面积较少,户与户之间需重新筑埂分界,破坏了较为完整的田块,不利于现代农业的发展,最终达不到土地平整的目的。

土地权属不调整到承包户,只调整到村民小组,确认到户面积,由村民小组或者引进种植专业户进行规模化经营,

第二篇: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申请书

(样本)

申请人:(自然人应载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职业、住址、联系电话或其它联系方式;单位应载明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联系电话或其它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职业、住址、联系电话或其它联系方式;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只写委托代理人姓名及其执业机构(无委托代理人的,此栏不写)。 (申请人为多人的应依次列明)

被申请人:(自然人应载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职业、住址、联系电话或其它联系方式;单位应载明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联系电话或其它联系方式)。 (被申请人为多人的应依次列明)

请求事项:(载明请解决具体要求,即请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解决申请人一方要求的有关土地权属争议的具体问题和要求,要写得明确、具体)。

事实和理由:

事实部分要载明争议土地名称、位置、大小(可以以亩或平方米为单位)、发生争议的时间、经过、原由,争议地权属来源等事实,还要写明能证明所述事实的各种证据(包括证人证言、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证人的姓名、职业、住址、证据的来源和交验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

理由部分,主要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写明认定争议地权属归属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

此致

荔波县国土资源局。

附:

1、副本XX份;

2、(证据或相关材料)。

……………………

……………………

申请人(签章)年月日 2

第三篇:北京市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一、为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公正、及时地做好土地权属争议的调查处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土资源部《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土地权属争议,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问题产生的争议。

三、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应当以法律、法规和土地管理规章为依据,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维护社会和谐和稳定。

四、土地权属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权限分别处理。

市、区(县)人民政府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由市国土资源局、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具体负责。

市国土资源局、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具体负责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对需要依法做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市、区(县)人民政府做出处理决定。

五、在土地权属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第二章

管辖

六、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具体负责以下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的受理和调查:

(一)本区(县)行政区域内个人之间、个人和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土地使用权争议案件;

(二)本区(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跨乡镇行政区域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

(三)本区(县)行政区域内土地所有权争议案件;

(四)区(县)人民政府、市国土资源局交办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

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受理的案件,原则上由地籍科负责主办;各区(县)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区(县)土地登记中心)应当具体负责案件的事实调查和调解。需要处理的,区(县)土地登记中心在调查清楚后提出书面处理建议转地籍科;地籍科根据调查事实,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拟定处理意见后,应征求法制部门的意见后再上报局领导。

七、个人之间、个人和单位之间发生的土地使用权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土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处理。处理结果应当及时抄报所在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备案。

八、市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以下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的受理和调查:

(一)跨区(县)行政区域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

(二)争议一方为军队、保密单位的案件;

(三)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交办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

(四)本市行政区域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市国土资源局受理的案件,由地籍处负责主办;市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市土地登记中心)具体负责案件的事实调查和调解。需要处理的,市土地登记中心在调查清楚后提出书面处理建议转地籍处;地籍处根据调查事实,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拟定处理意见后,征求法制处的意见后再上报局领导。

市土地登记中心接到案件后,因案情需要可以委托争议所在地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代为调查事实,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应当在接到市土地登记中心书面通知之日起40日内完成事实调查工作并以书面方式反馈市土地登记中心。

九、在京中央单位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的,由争议各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主管机关事务管理局协调解决;协调不成的,将情况上报国土资源部商北京市人民政府处理。

在京中央单位之间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的,由有关主管机关事务管理局先行协调解决;协调不成的,由机关事务管理局上报国

3 土资源部处理。

第三章

申请和受理

十、当事人申请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与争议的土地有直接利害关系;

(二)有明确的请求处理对象、具体的处理请求和事实根据;

(三)争议未经区(县)以上人民政府做出处理决定;

(四)争议未经人民法院裁判的。

十一、当事人申请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书和有关证据材料,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

(二)请求的事项、事实和理由;

(三)有关证据;

(四)证人的姓名、工作单位或住址等情况。

十二、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土地权属争议的调查处理。委托代理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十三、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请求负有举证责任,证据包括:

(一)人民政府颁发的确定土地权属的凭证、图件;

(二)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批准征用、征收、划拨、出让

4 土地或者以其他方式批准使用土地的文件和图件;

(三)争议双方当事人达成的书面协议;

(四)其他有关土地权属证明的文件。

十四、下列情况不属于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受理范围:

(一)行政区域边界争议案件;

(二)土地违法案件;

(三)土地侵权案件;

(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案件;

(五)已经区(县)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土地权属或者取得土地权利证书的;

(六)司法机关正在处理的;

(七)其他依法不作为土地权属争议的案件。

十五、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的申请,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

认为应当受理的,在决定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接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材料。逾期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处理。

认为不应当受理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拟

5 定不予受理建议书,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人民政府下达的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送达申请人。

市、区(县)人民政府、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交办或者有关部门转办的争议案件,按照上述规定审查处理。

当事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 调查和调解

十六、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受理后,应当及时指定两人以上作为承办人,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情况进行调查。

十七、承办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承办人员是否回避,由受理案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十八、在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过程中,承办人认为有必要对争议的土地进行实地调查的,应当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到现场。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部门派人协助调查。

在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过程中,承办人可以向有关单位或

6 者个人调查取证。被调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协助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明材料。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确认后,由被调查人、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

十九、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调查处理争议案件时,应当审查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经查证属实后,方可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十、对争议土地需要进行测绘的,由争议双方共同委托有资质的土地测绘机构进行测绘。

二十一、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受理的争议案件,应当在查清事实、分清权属关系的基础上先行调解,促使当事人以协商方式达成协议。调解应当坚持自愿、合法的原则。

二十二、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二)争议的主要事实;

(三)协议内容及其他有关事项。

二十三、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由承办人署名并加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印章后生效。

生效的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是土地登记的依据。

二十

四、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调解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调解书送达当事人,

7 并同时抄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章

处理

二十五、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提出调查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二十

六、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土地权属争议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调查处理意见。因情况复杂,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出调查处理意见的,经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二十七、调查处理意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二)争议的事实、理由和要求;

(三)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法规等依据;

(四)拟定的处理结论。

二十八、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意见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报送同级人民政府,由人民政府下达处理决定。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处理意见在报同级人民政府的同时,抄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二十九、当事人对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当事人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

8 政诉讼,处理决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生效的处理决定是土地登记的依据。

第六章

附则

十、本办法施行之前土地权属争议已经当事人协商解决或经人民政府、司法机关调处裁决生效的,不再重新处理。同一争议有数次协议的,以最后一次的协议为准。

三十

一、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争议案件的文书格式,由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按照《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土地权属争议案件文书格式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5〕57号)有关要求统一印制。

三十

二、本办法颁布前本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三十

三、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土地权属争议案件文书格式

第四篇:全国土地调查(土地详查)讲课稿

全国土地调查(土地详查)讲课稿陈幸德根据本次培训班安排,由我介绍部门配合的具体要求。

一、为什么要部门配合自第一次全国土地调查(土地详查)以来,每年都要开展土地变更调查,2010年以前都是地籍管理部门一家承担的,但自2010年起,国家要求各相关部门共同配合,特别是今年对各部门的职责作了明确规定。原因如下:

(一)土地变更调查发生了变化

1、调查基础发生了变化2010年前:土地变更调查的基础是经历年变更的1996年土地详查数据(我省2005年进行过更新调查),基础数据相对较差。2010年起:土地变更调查的基础是2009年12月31日标准时点的第二次土地调查数据,基础数据相对较准。(有了较准的数据基础,国家有了管理方面的想法)

2、调查目的发生了变化2010年前:土地变更调查以掌握当年土地利用变化情况为目的(成果应用并不广泛)。2010年起:土地变更调查目的:一是掌握当年土地利用变化情况;二是作为考核当年土地管理情况的依据。

3、调查手段发生了变化2010年前:土地变更调查采用地方内外业调查,逐级汇总上报数据的手段,地方主动性很大。2010年起:土地变更调查采用国家下发遥感监测成果,地方负责内外业核查,并且采取“三下二上”的工作流程等手段,地方主动性很小。

第五篇:土地利用调查报告

向阳镇当明村农产品流通调查报告 我系在寒假期间给每个入党积极分子布置了利用寒假时间对家乡农产品的流通进行调查的任务。我作为一名入党积极分子也积极认真的对自己家乡的农产品的流通进行了调查。现将调查的现象和结果做出以下报告。

一、调查目的:为了使广西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商贸管理系的全体入党积极分子对农产品的流通进行了解,拓展知识,提高自我的专业技能。

二、调查时间:2012年1月15日至2012年2月10日。

三、调查地点:广西省河池市天峨县向阳镇当明村。

四、调查方法:查阅资料、访谈、实地考察。

五、调查内容:

1、当明村的交通情况:由于我的家乡在农村,所以我所调查的是农村的农产品的流通情况。当明村大部分地区都为山地,因为多山所以交痛不是很好。虽然有了公路,但是路很小并且崎岖不平,所以一般只有农家用的小型货运车可以通过,所以那里的农产品销售往外面的并不多。这样也造成了农民的种植积极性不高,基本上是自给自足。

2、当明村的主要农产品有:稻谷、玉米、柑橘、柿子、山楂、筒果、茶子、板栗。

3、当名村的农产品种植流通情况:由于当地的交通不是便利所以农产品往外销售的量不是很大。又因为运费的昂贵所以大部分农民对农产品的种植不多,都是自给自足。如各种菜类基本上是自己种供自家吃就行,很少用于买卖销售来获利,同时也因为农产品收入不高,每个家庭都有小孩上学,仅靠务农的收入已经无法供家庭支出,所以

很多农民选择外出打工赚钱,家里就留下年纪大的老人帮看家带小孩。这样就使务农的人越来越少,农产品也就在不断的减少。

六、调查结果:而当地用于买卖交换的农产品主要有:稻谷、玉米、柑橘、柿子、山楂、筒果、茶子、板栗。稻谷买卖销售主要是在本地的农民之间进行交易,主要是因为近几年来的天灾(干旱)和虫灾导致一部分的家庭收入减产,甚至有些家庭种下都没有可以收获的。这样就去找收获好的人家购买,这样也节省了运费。而玉米的销售业是几乎没有。因为在农村玉米一般是用来酿酒或者是做猪吃料。机乎是自己家种植够自己家用。而少部分的也是自己村上相互购买,而柑橘、柿子、山楂、筒果、茶子、板栗,这些农产品主要是运往县城去销售。而这些农产品的销售途径首先是由当地的一下小的商人去各家各户的收购,当收购达小型货车一车以后才运往县城销售给厂商。由于交通的不方便,所以货运的价格就相对较高,这样收购商为了获利就压低收购价格。导致农民销售农产品的收入就很低,造成农民的种植积极性下降。导致大多数农民现在都在砍掉果树来种植杉树,等将来买树木赚钱。

七、调查后的收获与认识:

此次调查的结果使我认识到了,农村物流网络不完善、经济人组织松散、乡村居住分散、交通不方便、运输成本增高、农民信息不灵、并且由于农民的科技这种水平不高,种出来的农产品质量不是很高,等一切因素造成了农产品的价格低廉,这次的调查让我认识到了农村的各方面发展都有待加强,同时也认识到了物流行业对农产品的发展起了决定的作用,我本来就是学物流管理专业的,这次的调查使我对物流的作用有了更深的认识了解,也更加鉴定了学习物流知识扎实自己的物流管理能力。同时也认识到科技对农产品的发展也起到了决定的作用,其实农村的农产品发展不好的最主要一个原因是,农民没有科学种植,导致高投入低收获,并且收获到的产品质量不好价格就低,农民的积极性才会慢慢降低。

八、总结:总的来说此次调查的结果是农村农产品的流通销售缺乏主要原因:

1、农村的交通不便利。

2、缺乏利用科学技术种植农产品。

3、农产品没有好的销售途径。

九、对农村农产品种植和运输的建议:

1、有句话这样说“要想富,先修路”,我认为要想把农产品很好的运输销售出去首先要修路,只有把路修好了,交通便利了,农产品才有更好的机会运出去销售。

2、加大科技的投入,没有科技的投入,产出来的产品质量不高,就会使产品的价格降低,这样农民就没有利用可图,同样会使农民积极性降低,所以必须大量的投入科学,让农民都把科学用在种植和护理农产品中上,这样就会在原来的基础上少种多收获,这样农民种植农产品的积极性才得以提高,农产品多了,质量好了运往外地销售才能拿到好价钱,好收入。

3、国家应该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加强农村农产品运输管理,提高农产品流通,积极引导鼓励农民利用科学技术来种植农产品,政府可以派一些农产品研究的专业人员实地勘察,研究当地土质、水质、气候等因素的制约下,引导当地农民种植适合当地的农产品,这样农民们才不会盲目的去种植,农民们种植了适合当地的农产品,引导农民利用科学技术种植,这样农产品才会有丰收,收获季节到来,农民的农产品销售不出的时候当地政府应该积极的为农民寻找销售路线,这样农民种下的农产品就有销售路径,那么农民种植农产品的积极性就提高。只要农产品的收入高了,农民回家种地有收入了,农民选择在家务农的机会就更大,那么也就不会有那么多的人外出打工,农村的土地才能得到充分利用,这样间接的减少了留守儿童的人数。

调查人员:x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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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二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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