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电站工程施工合同

2022-08-21

第一篇:变电站工程施工合同

110KV变电站施工合同

合同编号:

方:

方: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工程施工协议

甲方:

乙方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 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110KV变电站施工 工程地点::

二、承包范围

本工程自110KV线路终端杆始至110KV全部进线构架至110KV主间隔至110KV主变再至10KV变及配电室再至各低压柜(本工程为第一期,只安装一个间隔),安装部分是全所一期工程的设备安装及全所、动力车间10KV系统联 调,材料部分我方采购是除主设备以外即:一二次电缆(10KV)及室外钢管构架、全所接地、避雷针、变配电室的电器材料、全所电缆支架、进站部分光缆;另包含一期计一套间隔所需的基础地脚螺栓。,本期工程通讯设备费,综合电缆费另计,不包括照明工程安装。

三、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1、甲方职责

1.1参与工程质量、安全活动; 1.2按合同规定支付工程款。

2、乙方职责

2.1协助甲方组织工程启动送电及竣工验收。

2.2组织工程送电后的工程质保期内因材料、施工等原因的缺陷消除工作。 2.3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承建范围内的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和可靠负全部责任。

2.4乙方按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根据工程需要设置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拦及警卫,承担由于自身失误造成的经济损失和责任;

2、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3、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双方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4、承担工程未移交在代保管期间的保护和损坏修复责任。

四、合同工期

1、开工及延期开工

1.1本工程开工时间定于年月日,竣工时间 年月日保证具备送电条件。 1.2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乙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

2 甲方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乙方。逾期未答复则视为同意乙方要求,工期相应顺延。甲方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3因甲方原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甲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推迟开工日期并相应顺延工期。

2、暂停施工

甲方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乙方应当按甲方的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乙方实施甲方做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甲方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甲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收到乙方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因甲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甲方承担乙方由此造成的损失并顺延工期;因乙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3、工期延误

3.1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甲方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⑴因国家或主管部门计划调整; ⑵重大设计变更、工程量差;

⑶因不可抗力影响。3.2 乙方在3.1款情况发生后7天内,就延误

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报告。甲方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则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4、工程竣工

4.1 乙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甲方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4.2 因乙方原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甲方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4.3 施工中甲方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补充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其内容应包括:

⑴提前的时间和修订后的进度计划。

⑵乙方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 ⑶甲方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

五、质量标准

1、工程质量标准:《110KV及以上送变电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范》(DL/T782-2001)《电气装置安装工程高压电器施工能验收规范》GBJ147-1990)《输变电工程达标投产考核评定标准》(2005版)

2、工程质量

2.1 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应执行电力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等规定。

2.2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时,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2.3 出现质量事故乙方应在发生后24小时内通知甲方,并在7天内提供工程事故分析报告。

3、双方责任

3 ⑴由于设计原因试运行达不到验收要求,甲方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乙方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甲方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工期相应顺延。

⑵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运行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乙方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乙方采购的,由乙方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甲方采购的甲方承担上述各项费用,工期相应顺延。

⑶由于乙方施工原因试运行达不到验收要求,乙方按甲方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运,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运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⑷甲方在试运行合格后不在调试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甲方已经认可调试记录,乙方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六、安全施工

1、甲乙方按有关规定签订安全文明施工协议,明确安全文明施工目标要求,双方职责及奖罚条款。

2、 安全施工

2.1 乙方应按《电力工程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等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组织施工,认真开展安全施工管理工作。并受甲方在安全施工方面的监督管理。因乙方自身原因造成事故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2.2 甲方未执行国家、行业有关规定,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 作业等原因而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由甲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和发生的费用。

3、事故处理

3.1甲、乙方对发生方对发生的事 故应查清原因,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按有关规定和的事 故应查清原因,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按有关规定 和事故调查组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对事故责任方进行处理。甲方乙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3.2发生重伤以上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即时报告有关部门并通知甲方,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调查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七、合同价款及支付

1、合同总价:人民币壹仟零贰拾万元﹙¥1020万元﹚

2、合同款工程支付方式工程以包工包料费用包干方式,合同签定后甲方预付给乙方50%合同总价作为施工预付款(采购材料),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7日内一次性付清余款(合同价款的50%)。

八、工程变更、工程设计变更

1.1 施工中甲方如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发出变更通知,并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乙方按照甲方发出的变更通知进行施工。

1.2 施工中乙方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乙方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及由此导致甲方的直接损失,由乙方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其他变更合同履行中甲方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 商解决。

九、竣工验收

1.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按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向甲方提供竣工验收报告。

4 1.2 、甲方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天给予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乙方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的费用。

1.3、甲方收到乙方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并从第29天起由甲方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1.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乙方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甲方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乙方修改后提请甲方验收的日期。

1.5、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甲方不得使用。甲方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甲方承担责任。

1.6、整套启动试运验收,执行电力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等规定,由甲方承担整套启动试运验收的组织工作,全面处理试运验收中发生的问题。乙方参与有重大影响项目的整套启动调试方案和措施的制定,在启动调试中负责其施工项目的维护、检修、消缺。

十、质量保修

1.1 、 乙方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甲方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1.2、 正式移交签字之日起的一年时间内是质量保修期。 十

一、争议

1、执行合同过程中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可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采用诉讼方式解决。

2、诉讼过程中,除了诉讼事项外,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 十

二、合同生效及其它

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甲方和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 书上签名并盖单位公章后,合同生效。

2、本合同一式四份,由甲方、乙方各执两份。

3、完成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价款结清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4、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补充协议解决。

发包人﹙甲方﹚:(公章) 承包人﹙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帐号: 开户银行帐号:

合同订立时间: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本工程使用的合同通用条款,采用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办法 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文本中的通用条款部分。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一、 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同本合同《第一部分 协议书》第五条。

2、 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2.1使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使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其他现行的相关法规。

2.2适用标准、规范:设计要求的技术标准、规范及国家现行施工及验收规范。

3、图纸提供

甲方提供施工设计图纸的日期是:签订合同后3日内。

提供施工设计图纸的份数是:提供设计院签字盖章的蓝图图纸的套数2套。 3.1乙方需要增加约定以外图纸套数的,甲方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乙方承担。

3.2由甲方提供的图纸、规范和其他文件,未经甲方代表许可,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用于或转给第三方,乙方的保密义务在合同终止后,应继续履行。 3.3甲方代表有权随时向乙方发出为使工程合理正确施工、竣工以及保修所需的补充文件和指示。乙方应执行这些补充文件和指示,并受其约束。

3.4向乙方提供的或由甲方提交的上述图纸副本,应由乙方保留在现场,并且这些图纸在所有合理的时间内皆可供甲方或由甲方书面授权的其他人进行检查和使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4、项目经理

4.1甲方项目经理

姓名: 职称:工程师 4.2乙方项目经理

姓名: 职称:工程师

4.3甲方指定吴治林为工程实施过程中确认相关依据的有效签字人,其余人员签字无效(如有变动,以甲方的书面变更通知为准)。

4.4乙方指定朱述德为工程实施工程中针对材料、人工、机械相关费用支付的有权签字人。乙方可因工作需要调整现场施工管理的有权签字人,但必须书面申请后经甲方备案,未经备案的其他人员不得签署任何文书,否则甲方对乙方进行1000元/次违规处罚。凡因乙方人员签字引发的责任及诉讼由乙方全部承担。 4.5乙方应履行并承担总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甲方的所有义务与责任,同时应避免因乙方自身行为或疏漏造成甲方违反总包合同中约定的甲方义务的情况发生。

4.6乙方须服从甲方工程师的指令。

4.7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甲方可以向乙方发出指令,乙方应执行甲方根据合同发出的指令。乙方拒不执行指令,甲方可委托其他施工单位完成该指令事

7 项,发生的费用从应付给乙方的相应款项中扣除。

5、甲方的工作

5.1甲方应确保施工现场具备水、电、路通等施工必备条件。

5.2甲方负责协调乙方与监理、设计及有关部门的关系,向乙方提供具备施工条件的施工现场,为乙方施工提供便利条件。

5.3甲方向乙方进行设计图纸交底,提供工程图纸。

5.4负责整个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负责工程总体进度、质量、安全的管理与控制。

5.5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5.6甲方运到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必须是合格的,能够及时施工的,如因运抵现场的材料、设备不合格影响乙方施工进度的,由此造成损失由甲方承担。 5.7在乙方管理人员、施工人员、施工设备无法满足施工工程的进度、质量要求甲方可调整工程施工范围或终止合同的履行。 6.乙方的工作

6.1按甲方要求,乙方应按照施工进度表确定的日期向甲方确定进度统计报表。乙方不能按甲方批准的进度计划施工时,应根据甲方的要求提交一份修订的进度计划,以保证工程如期竣工。

6.2乙方每天下班之前必须向甲方提供本天完成工程量报表和第二天计划进度报表。

6.3遵守政府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文明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以书面形式向甲方备案。

6.4提供满足工程要求的施工机械和施工人员,负责办理工程追加和索赔签证,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6.5乙方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以任何形式转包或分包。乙方应组织经甲方同意的项目管理班子负责工程施工。如项目班子的工作使甲方不满意,甲方可要求乙方调整或充实管理人员,乙方必须满足甲方的要求。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7、施工组织设计

乙方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图纸会审后5日提供。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应在收到后5日内批复。

8、工期延误

8.1如遇下列情况,经甲方批准后工期相应顺延,以书面形式顺延期限: 8.1.1甲方未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8.1.2甲方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承包人承诺的期限除外);

8.1.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8.1.4因甲方原因引起的设计变更影响工程网络计划中关键路线的关键工程72小时以上;

8.1.5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连续48小时或一周内累计停工48小时以上; 8.1.6不可抗力。

四、安全施工及事故管理

9、安全施工

8 9.1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安全标准组织施工,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的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

9.2在施工场地涉及危险地域或需要安全防护措施施工时,乙方应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甲方批准后实施,发生的相应费用由甲方承担。

9.3甲方有义务对乙方施工现场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乙方有责任协助甲方进行安全检查,并向甲方上报月度安全报表。

9.4发生事情事故,乙方必须按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和甲方,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进行善后处理,发生的费用由乙方及事故责任方承担。乙方雇佣的人员发生安全事故,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一切费用。乙方施工中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和重大责任事故,乙方必须无条件接受 和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9.5乙方在施工现场内使用的安全保护用品如工作服、安全帽、安全带及其他保护用品应符合甲方的统一规定,如乙方需要时应由乙方提供使用计划,经甲方批准后由甲方统一采购,费用由乙方承担。

9.6乙方必须保证施工现场的环境卫生和文明施工符合建设单位的有关规定,承担自己施工区域的清洁卫生和文明施工。 10.事故处理 10.1紧急补救

无论在工程施工期间或是在保修期内,如果在工程的任何部分中发生事故或故障或其他事件,甲方认为进行紧急补救或其他工作或修理是工程安全的紧急需要,而乙方无能力或不愿立即进行此类工作或修理时,甲方认为必要时,雇用其他人员从事该项工作或修理,并支付有关费用。如果甲方认为如此完成的工作或修理按合同规定应由乙方自费进行,则经与乙方商议后,甲方将确定此项工作的全部费用,并由甲方向乙方索回,甲方可从将付或应付给乙方的金额中扣除,甲方应通知乙方。

五、工程量计量及工程价款结算

11、乙方应按合同规定的计量办法,按15个工作日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准确计量,并按15个工作日上报工程量报表和工程结算报表(一式四份),经甲方(监理人)审核签字后进入工程款支付程序。

12、工程价款结算:

12.1本工程项目无预付款,按工程进度支付进度款。

12.2进度款支付方式:工程进度结算按15个工作日为一个结算周期,以甲乙双方签字认可的工程量报表和工程结算报表为准,结算报表上报后在7个工作日内付款,扣10%的发票押金、5%缺陷处理费和5%质保金后付清,付款方式为承兑。

12.3乙方施工全部完成后,甲方在两周内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乙方开具合同全额发票,甲方付合同全额10%的发票押金和5%缺陷处理费,付款方式为承兑。

12.4本工程项目质保期为1年,质保期从验收报告签发之日起至一年后的一周内计算,5%质保金在工程质保期满1年后无重大质量问题,15日内一次性付清。

13、追加工程量的确认:追加工程量原则上不作为工程进度款支付依据,追加工程量、隐蔽工程量应在施工现场经甲方、乙方汇签后以固定价协议确定,工程竣工后再进行支付。

六、工程变更

9 14.1甲方发出的工程变更,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完成变更工作。

14.2施工中乙方不得对原设计擅自更改,如确须变更,应向甲方代表提出变更意见,同意后方可进行工程变更,否则发生的费用及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14.3施工中乙方应积极办理工程签证且符合甲方项目管理程序,手续齐全,并妥善保存相关资料。

14.4因乙方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乙方无权要求追加费用。

七、材料管理

15.1工程用材料原则上由甲方供应。乙方应在相应作业开始前不少于15天,按施工内容需求向甲方提出材料计划。

15.2甲方供应的材料,需要乙方运输、卸车的,乙方必须及时完成,费用由甲方承担。如质量、品种、规格、型号不符合要求,乙方应在验收时提出,甲方负责处理。

15.3乙方从甲方领用的设备材料必须妥善保管,,发生损坏、丢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15.4乙方从甲方领用的材料如超出工程结算数量,甲方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 15.5甲方同意由乙方负责购买的材料必须满足工程的技术质量要求,不得使用廉价的伪劣材料,所供材料必须提供合格证和质保书。材料的供应商由乙方上报甲方进行评审,评审合格的供应商才能供货,不得使用未经评审或评审不合格的供应商供应材料。

八、竣工验收与结算

16.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乙方应按照总包合同的规定的时间和数量向甲方提供竣工验收报告。

16.2工程竣工日期为乙方提供竣工验收报告之日。需要修复的,为提供修复后竣工报告之日。

16.3甲方负责管理乙方施工的工程,交工验收、工程结算由甲方负责,乙方应主动配合。

16.4工程竣工验收未能通过且属于乙方原因的,乙方负责修复相应缺陷并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及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16.5本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乙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保修,具体保修责任按照乙方在甲方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签订的质量保修书执行。

九、工程保修

17.1乙方负责自身承担工程的保修工作,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17.2甲方通知乙方进行保修工作,乙方必须24小时内响应,48小时内组织实施,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否则承担违约责任。

17.3乙方委托甲方或其他单位进行保修工作,费用由乙方支付或从工程保修金中扣除。

17.4本工程的保修期从验收报告签发之日起至二年后的一周内计算。 17.5详见附件:工程质量保修书

十、违约责任

18.1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18.1.1乙方因自身原因延期交工的,应向甲方支付每天的违约金按合同1000元/天;

18.1.2乙方施工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结

10 算总价的1%的违约金,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18.1.3乙方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的其他义务时,甲方可根据项目管理的规定要求乙方缴纳相应的违约金。原则按甲方实际损失的两倍处罚;

18.1.4乙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18.1.5因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无条件终止合同,乙方应立即终止施工,保护好已完工程,撤出现场。甲方与乙方按合同约定结清已完工程的工程款,但乙方仍要承担违约责任。

18.2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18.2.1甲方不按合同约定按时提供合格主材造成乙方窝工的,甲方应补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具体事项双方协商解决。

18.2.2甲方应保证施工现场具备水、电、路通等施工条件。如果没有落实,按窝工天数*窝工人数*协议单价(80元/天)计算,由甲方补偿乙方;

18.2.3甲方在乙方施工完毕、验收合格后 ,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金额。如甲方违约,应向乙方支付同期银行贷款利息。

18.3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乙方应按照总包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数量向甲方提供竣工验收报告,甲方收到乙方的竣工验收报告三月内组织相关参与单位验收,如甲方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组织验收,应视为本工程验收合格。 十

一、劳动用工

19.1乙方应合法用工,禁止使用未成年工。

19.2乙方进行施工时,须向甲方提供施工人员名册,内容包括人员基本信息。

19.3乙方施工人员应持证上岗,严禁无证操作。否则,一经查实,甲方对乙方处以50元/人罚款,从工程款中扣除。

19.4乙方的劳动力须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或临时用工协议,并参加社会保险;乙方属自然人承包的,其所雇人员必须与甲方签订用工协议,乙方承担管理责任,乙方必须按时给其雇用人员造表发放工资,甲方监督执行。

19.5当甲方工程款支付到位后,乙方应按国家和当地政府的相关规定,不能拖欠工人工资,应按时足额发放,如果乙方拖欠,甲方有权代为发放,并从其工程款中扣除。

19.6乙方施工人员应服从甲方的统一管理,对不服从甲方管理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从现场替换那些不称职的员工,一切相关费用由乙方自付。

19.7乙方未与所雇用的劳动力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未与其办理社会保险,因此而发生的劳动争议或诉讼案件,由乙方自行负责解决,所需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由此影响甲方声誉或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按照损失进行赔偿,甲方对乙方并处以1000元/人的罚款。 十

二、保险

20.1乙方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并为施工场地内所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20.2保险事故发生时,甲方、乙方均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十

三、索赔

21.2甲方向第三方索赔需要乙方提供资料时,乙方应予以积极配合,保存并提供相应资料,以确保甲方利益。

21.2乙方未按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

11 乙方按照由此导致的损失进行赔偿。 十

四、争议

22.1甲方和乙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自行和解或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任何一方不愿和解、调解或和解、调解不成的,向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22.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工作连续,保护好已完工作成果; (1)施工现场停止施工;

(2)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终止合同; (3)甲方要求终止合同;

(4)调解要求停止合同工作,且为双方接受; (5)法院要求停止合同工作。 十

五、合同终止

双方履行完合同全部义务,乙方向甲方交付作业成果,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向乙方的工程款支付完毕,本合同即告终止。 十

六、其他

未尽事宜,按合同条款执行,同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相关管理规定。 十

七、合同生效

本合同双方约定自双方签字盖章生效。本协议正本两份,由双方分别保存一份,副本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一份。 合同订立地点:

12 附件1

工程质量保修书

甲方: 乙方:

为保证工程在合理年限内正常使用,甲方、乙方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乙方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一、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质量保修范围是:工程承包范围内所有内容。

二、质量保修期

本工程约定的保修期为二年,乙方应按照法律规定,对交付甲方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1) 电力线路工程和变电站安装工程保修期2年。 (2) 建筑工程保修期

1)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建工程、室外上、下水工程及道路工程2年。 2)户内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室内外保修期2年。 3)供热/供冷工程2个供暖/供冷期。 4)接地极工程保修期2年。

5)有特殊要求的工程,保修期限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在本合同中,整体工程或其中分单项、分项、分部验收交付的工程,均从通过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甲方之日起计算保修期。

一、质量保修责任

1. 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乙方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起2天内派人修理。乙方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甲方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修理费从质量保证金内双倍扣除。

2. 发生紧急抢修事故,乙方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 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乙方应确保主体结构质量。因乙方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乙方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质量保证金的支付

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为工程结算总价的10%,质保期(两年)满后一个月内无息退还。

甲方: 乙方:

(合同专用章) (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签字) (签字)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电话: 电话:

第二篇:35KV变电站安装工程合同

GF-1999-020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设 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

合 同 书

第一部分 协 议 书

发包人:XXXX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承包人:XXXX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有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XXXX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北阳庄矿井35KV变电站安装工程。 工程地点:XX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 工程内容:35KV变电站安装工程。 资金来源:自 筹。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35KV开关柜15台; 6KV开关柜35台;低压开关柜9台;变压器SF9-10000/35 10000KVA 3台;变压器SCB9-800/6 800KVA干式电力变压器2台;消弧线圈及小电流接地选线装置2套;无功补偿装置2套;交流电源屏1台;直流屏1套;继电保护为综合自动化,详见招标文件及设计图纸。

三、合同工期

1、开工日期:以具备开工条件发包人书面开工令为准;

2、竣工工期:收到开工令后40天完工。

总日历天数:40 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符合国家及行业现行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质量优良。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壹佰伍拾万元 (人民币)。¥:1500000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本合同专用条款;

3、本合同通用条款;

4、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5、图纸;

6、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7、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答疑书及承诺书。

8、中标通知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谈、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有关词语含义与《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它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河北蔚县 本合同双方约定 签字盖章 后生效。

发包人:XXXX蔚州矿业 承包人:XXXX建设(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 户银 行: 开户 银 行: 账 号: 账 号: 邮政 编 码: 邮 政 编 码:

3 第二部分 通 用 条 款

本合同所称《通用条款》指一九九九年十二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GF-1999-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的第二部分《通用条款》。详细内容(略)

第三部分 专 用 条 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执行《通用条款》。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 本合同除使用 汉语 外,不使用其他 语言文字。 3.2 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3.3 适用标准、规范

使用标准、规范的名称:执行国家最新标准及规范 。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不采用。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无 。

4、图纸

4.1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开工前15日,提供设计图纸4套。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不采用。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不采用。

二、 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2 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监理工程师 。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见《监理合同》。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见《监理合同》。

4 5.3 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高级工程师 。

职权:全权代表发包人行使发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5.6 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执行5.3款

7、项目经理

姓名: 职务: 项目经理

8、发包人工作

8.1 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开工前3日内;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开工前3日内;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开工前3日内;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开工前3日内;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开工前3日内完成。 (6)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开工前3日内以书面形式交水准点及坐标控制点,并进行现场复验。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开工前15日;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执行《通用条款》。 (9)有权对工程的变更进行签证并签字盖章有效。 (10)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无 。 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无。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不采用;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每月20日前向发包人提供本月实际完成进度报表及下月作业计划;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承包人自行负责; (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无;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无;

5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执行《通用条款》 ;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执行《通用条款》 ;

(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保持场地清洁卫生,符合环境卫生和文明施工; (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它工作:无 ; (10)有权拒绝非发包人对工程的变更签证 。 9.2 遵守发包人的各项管理制度。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 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开工前3日内提供 。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收到后3日内 。 10.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无 。

13、 工期延误

13.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它情况:执行《通用条款》 。

四、质量与验收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另行协商 。

19、工程试车

19.5、试车费用的承担:执行《通用条款》 。

五、安全施工:执行《通用条款》及双方签订《安全施工协议》 。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2、本合同价款采用 固定价格 方式确定。

采取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风险范围:承包范围内工程的风险 。 23.3、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它调整因素:无。

24、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合同生效后7日内预付合同价款的 20% 。

扣回预付工程款的时间、比例:工程进度款支付到合同总额的40%时,按比例逐月

6 扣回工程预付款 。

25、工程量确认

25.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每月20日前提交当月已完成工程量报表,3日内经发包人审批后生效。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次月10日内发包人按签批的进度拨付工程款,拨款比例按85%拨付,竣工结算后10日内拨付至总价款的95%,余5%待项目审计后10日内付清。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发包人负责提供本工程设备、设备厂家随机配套高低压柜母线。

28、承包人采购材料:

28.1、承包人采购材料的约定:本工程全部材料由承包人负责采购,采购的材料应满足设计和有关规范、标准要求,保证质量,资料齐全。

八、工程变更: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执行《通用条款》 。

32、竣工验收

32.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图纸四套和竣工资料四套,质保期一年,从实际竣工之日起算。

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另行协商。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 约

35.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执行《通用条款》 。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执行《通用条款》 。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执行《通用条款》。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它违约责任:执行《通用条款》。

35.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执行《通用条款》。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条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执行《通用条款》。

7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条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执行《通用条款》。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它违约责任:执行《通用条款》。

37、争 议

37.1、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以下条款执行

(1)依法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

一、其 它

38、工程分包

38.1、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无。

分包施工单位为:无。

39、不可抗力

39.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及风、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 。 40、保 险

40.6、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⑴、 发包人投保内容:不采用 。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不采用。

⑵、 承包人投保内容:不采用。

41、担保

41.3、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不采用 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不采用 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3)双方约定的其它担保事项:无。

46、合同份数

46.1、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正本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副本共八份,双方各持四份 。

47、补充条款

47.1工程完工及时拆除施工用设备、设施,保证场地清洁符合文明施工的要求。 47.2由发包人负责提供的设备及设备厂家随机配套的高低压柜母线,如到货数量、地点、时间、质量等方面出现问题,应由发包人承担相关责任。

8 47.3 对于承包范围以外出现的设计变更、工程更改将依据设计变更及发包人签证,采用《煤炭建设机电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2007基价)及相配套的取费标准,材料依现行市场价格,编制预算,经发包人审批后,所增费用另签补充协议。

第三篇:输变电工程施工合同

××—×××35kV线路换线改造工程

合同编号:

工程名称:××—×××

发 包 人:×××××××××××××××

承 包 人:×××××××××××××××

签订日期:××××年××月××日

签订地点:×××××××施 工 合 同

35kV线路换线改造工程

目 录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 1 第二部分 合同通用条款 ............................................. 4 第1条 一般约定 .................................................... 4 第2条 发包人义务 .................................................. 8 第3条 监理人 ...................................................... 9 第4条 承包人 ..................................................... 11 第5条 材料和工程设备 ............................................. 17 第6条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 19 第7条 施工场地与交通运输 ......................................... 19 第8条 测量放线 ................................................... 21 第9条 安全文明施工、保卫和环境保护 ............................... 21 第10条 进度计划 .................................................. 24 第11条 开工和竣工 ................................................ 25 第12条 暂停施工 .................................................. 27 第13条 工程质量 .................................................. 28 第14条 试验和检验 ................................................ 30 第15条 变更 ...................................................... 31 第16条 合同价格及其调整 .......................................... 34 第17条 计量与支付 ................................................ 35 第18条 竣工验收 .................................................. 39 第19条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 42 第20条 保险 ...................................................... 44 第21条 不可抗力 .................................................. 45 第22条 违约 ...................................................... 46 第23条 索赔 ...................................................... 48 第24条 争议的解决 ................................................ 49 第25条 通知 ...................................................... 49 第26条 税收 ...................................................... 49 第27条 保密 ...................................................... 50 第28条 出版与广告 ................................................ 50 第29条 合同生效 .................................................. 50 第30条 份数 ...................................................... 50 第三部分 合同专用条款 ............................................ 51

I

××—××××35kV线路换线改造工程 施 工 合 同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 承包人:×××××××××××××××

鉴于发包人拟委托承包人承担××—×××35kV线路换线改造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施工任务,且承包人同意接受该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1条 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

××—×××35kV线路换线改造工程 。 1.2 工程地点: ××××× 。

1.3 工程概况: 更换××—×××35kV线路导线,线路全长11.8公里,导线采用LGJ-120/20钢芯铝绞线;更换全线绝缘子及金具;更换全线路内耐张杆拉线;跨越低压线四处。

第2条 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清包工 。 第3条 合同工期

3.1 开工日期: ××××年××月 3.2 竣工日期: 第4条 工程建设目标

3.1 质量目标: 单位工程一次性验收合格率100% 。

3.2 安全目标: 达到不发生重大、轻微的人身伤害事故,不发生设备损坏事故,不发生与本工程相关的交通事故 。

3.3 进度目标: 严格按照工程进度计划横道图施工实行 。 3.4 投资控制目标: 。

3.5 环境保护目标: 噪声、废弃物达标排放,尽量大限度降低噪声、废弃物污染;减少施工过程中对植被的破坏;施工现场无扬尘,运输无遗洒 。

第5条 签约合同价

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 (¥ 元 )(含税)。 第6条 合同组成部分

下列文件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6.1 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达成的纪要、协议等文件; 6.2 合同协议书; 6.3 合同专用条款; 6.4 中标通知书; 6.5 合同通用条款;

6.6 合同附件(包括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工程量清单等); 6.7 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 6.8 形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上述文件应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一致之处,以上面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 第7条 承包人承诺

7.1 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7.2 工程建设满足达标投产的考核条件且达到工程质量目标,施工质量满足国家施工

验收规范。

7.3 工程进度确保按照发包人规定的工期进行,并确保投标文件中所承诺的人力、机具及合理项目管理规划大纲的实现。

7.4 工程建设中文明施工,并采取积极的安全措施,满足工程安全目标。

7.5 遵守国家电网公司对电力建设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及临时用工的各项管理要求,并确保相应的资源配置。

7.6 严格按照环评、水保报告和当地的环保要求以及设计文件组织施工,确保不因施工原因影响项目通过环评、水保验收。

7.7 严格按照《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DA/T28-2002)的要求进行档案管理。将档案管理纳入整个现场管理程序,坚持归档与工程同步进行。确保实现:档案归档率100%,资料准确率100%,案卷合格率100%,保证档案资料的齐全、准确、系统;同时保证在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竣工资料。

7.8 积极配合施工图设计优化工作,及时主动反映有可能对工程投资造成影响的任何事宜,并承担因此造成的投资浪费的相应责任。

第8条 发包人承诺

保证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第9条 词语含义

本协议中所用词语的含义与合同专用条款、合同通用条款中相应词语的含义相同。 第10条 合同生效

合同生效条件见合同专用条款。 第11条 签订日期

合同签订日期以双方中最后一方签署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的日期为准。 第12条 合同份数

本合同正本一式 二 份,发包人执 一 份,承包人执 一 份;副本 四 份,发包人执 二 份,承包人执 二 份。

(以下无正文)

签 署 页 发包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 地址: 邮编: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税号:

承包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

地址:包头市土右旗 邮编:014030 联系人:石林军 电话:15847255601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税号:

第二部分 合同通用条款

第1条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合同专用条款、合同通用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工程量清单,以及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第1.6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 1.1.1.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

1.1.1.4 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报价文件。 1.1.1.5 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亦共同称为投标文件。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文件,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7 图纸: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计算书和类似的技术资料以及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对上述文件的任何补充和修改,包括配套的说明。

1.1.1.8 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

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的包括合同约定的所有货物、材料、设备及服务的提供、暂定金额下的意外项目及所有为正确施工、完成工程并保修所必须的全部有关事宜的清单。

工程量清单是表现拟建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名称和相应数量的明细清单。

1.1.1.9 规范:指包括在合同中的工程规范,或由承包人提供的并经发包人批准的其他规范。

1.1.1.10 合同附件:指附在合同条款之后,并在合同协议书中确认构成合同组成文件的附加文件。

1.1.1.11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项目法人:指业主,即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确定的建设项目的出资人或出资管理人。

1.1.2.3 发包人:指项目法人或建设管理单位,或受项目法人委托负责合同的签订和执行,进行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和具体实施的其他单位。

1.1.2.4 建设管理单位:指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受项目法人委托负责合同的签订和执行,进行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和具体实施的单位。

1.1.2.5 承包人:指施工方,即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或取得承包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不包括其任何受让人。

1.1.2.6 设计方:指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受发包人委托承担工程设计任务的单位,除另有特殊说明外,也可称为“设计院”。

1.1.2.7 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

1.1.2.8 分包人:指经发包人同意以分包形式承担合同允许范围内部分工程施工的当事人。

1.1.2.9 监理人:指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10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监督

管理的全权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 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 单位工程:指合同专用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

1.1.3.5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8 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

1.1.3.9 施工场地(或称施工现场、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关于施工场地的具体约定见合同专用条款。

1.1.3.10 永久占地:指合同专用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1 临时占地:指合同专用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 日期

1.1.4.1 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11.1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

1.1.4.2 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1.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 1.1.4.3 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款、第11.4款和第11.6款约定所作的变更。

1.1.4.4 竣工日期:指第1.1.4.3目中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

1.1.4.5 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由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包括根据第19.2.5项约定所作的延长。

1.1.4.6 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

1.1.4.7 日(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日(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

1.1.4.8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均包括本数;“不满”、“以外”,不包括本数;“×日前”“×日后”不包括当日。合同约定期间的,期间的最后一天不是工作日的,该期间应于下一个工作日终止。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指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定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

1.1.5.2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必然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定金额:指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定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1.5.5 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1.1.5.6 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

价计价付款。

1.1.5.7 质量保证金: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1.1.6 其他

1.1.6.1 重大设计变更:指扩大建设规模、改变构建筑物结构和单一设计变更费用大于或等于50万元的设计变更,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时除外。

1.1.6.2 一般设计变更:指重大设计变更以外的设计变更。

1.1.6.3 工程质量监督: 指政府质监机构(电力工程质监站、电力质监中心站、电力质监中心总站等)按规定对工程进行的质量监督活动。

1.1.6.4 索赔: 指合同一方根据合同约定向另一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1.6.5 元或¥: 指合同中作为货币单位的人民币元。

1.1.6.6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的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标题

合同各条款中的标题不应视为条款的组成部分。 1.3 语言文字

本合同用中文拟定。双方可对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图纸等约定允许使用其他语言,但其内容如果与合同中的中文含义不一致时,以中文为准。

1.4 法律

合同的适用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1.5 合同组成部分

下列文件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1 )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达成的纪要、协议等文件; (2 )合同协议书; (3 )合同专用条款; (4 )中标通知书; (5 )合同通用条款;

(6 )合同附件(包括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工程量清单等); (7 )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 (8 )形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上述文件应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一致之处,以上面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同一合同文件中的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监理人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监理人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24条争议解决条款处理。

1.6 合同协议书

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合同生效。

1.7 图纸和承包人资料 1.7.1 图纸的提供

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图纸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提供给承包人。承包人需要更多数量时,增加费用自理。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可能拖延或打乱工程进度或计划时,承包人应提前14天通知监理人并抄报发包人。通知应包括所需图纸的明细、需要的理由和时间以及如果拖延提供将造成工程的延期或进度的打乱等的详细说明。

在任何情况下,因发包人未能按时提供图纸,可能造成计划延误或费用增加时,承包人应尽可能采取措施,对工程安排作出适当调整,消除计划延误和费用增加的可能性,尽量避免向发包人提出其他要求。监理人应协助承包人进行此项工作。

1.7.2 承包人提供的资料

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资料,包括图纸、规范、操作维修手册及其他文件和复制件等,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免费报送监理人。如果所需提供的资料不能照相或复制,承包人也应提供质量相仿的复制件。监理人应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

1.7.3 图纸的修改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具体签发期限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承包人应按修改后的图纸施工。

1.7.4 补充图纸和指令

监理人有权在经发包人同意后随时向承包人发出为合理和恰当的进行施工、完成工程及保修所必需的补充图纸和指令。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受其约束。

1.7.5 由承包人设计的永久工程

合同约定部分或全部永久工程由承包人设计时,承包人应将下列文件提交监理人批准: (1)监理人对该项设计的适用性和完备性进行审查所必需的图纸、规范、计算书及其他资料;

(2)详细的操作及维修手册及竣工后永久工程的图纸,以使发包人能操作、维修、拆除、组装及调整所设计的永久工程。在这类使用和维护手册连同竣工图纸被监理人批准之前,该工程不能被认为已可按本合同的有关约定移交。

监理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的批准并不能解除承包人根据合同应承担的责任。 1.7.6 图纸的错误

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图纸、资料或详图负责。发包人提供的图纸、资料或详图不正确,导致需要对工程进行修改时,如修改涉及到工期与费用或两者之一,按索赔事件处理。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1.7.7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1.7.1项、第1.7.2项、第1.7.3项约定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这些图纸应能随时提供给监理人及其书面授权的任何其他人员检查和使用。

1.8 联络

1.8.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8.2 第1.8.1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应是书面形式的,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任何一方不得无理拒绝或延误。

1.9 转让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或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方。

1.10 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承包人包括其任何分包商,代理人或雇员向任何人(设计方、监理人或发包人的有关人员)提出给予或同意给予或给予任何人以任何贿赂,作为引诱或报酬,使该人员采取或不采取与该合同或与发包人订立的任何其他合同有关的行动,发包人可终止本合同。

1.11 化石、文物

1.11.1 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1.11.2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2 专利技术

1.12.1 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

1.12.2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 1.12.3 除承包人的专利技术外,所有有关本工程的照片、录像、图纸、技术资料的所有权及涉及的知识产权均为发包人所有,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用于广告、宣传等本合同目的以外的任何其他目的。

1.13 图纸和文件的保密

1.13.1 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保修证书发出后,承包人应将所有发包人根据合同提供的图纸和文件退还发包人,合同另有约定时除外。

1.13.2 承包人提供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文件资料和信息,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第2条 发包人义务 2.1 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2 筹集资金

发包人应负责工程项目的资金筹集、组织工程建设过程中和建成后的管理。 2.3 办理项目核准

发包人应负责办理工程的立项和核准手续及允许工程施工的省厅(局)级及以上管理机构的文件。

2.4 发出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11.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2.5 提供施工场地

发包人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 2.6 提供开工条件

发包人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开工条件:

2.6.1 水、电、通讯等施工管线进入施工场地现场; 2.6.2 开通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之间的通道; 2.6.3 提供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 2.6.4 办理应由发包人负责的相关证件、批件; 2.6.5 提供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位置及交验; 2.6.6 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2.6.7 提出施工场地周围建筑物、地下管线和古树林木等的保护要求。 2.7 提供设备材料

发包人应负责提供合同约定应由发包人提供的设备、材料及其他实物。 2.8 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

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2.9 组织设计交底

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按时提供设计图纸。

2.10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11 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12 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3条 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 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而合同通用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指明。

3.1.2 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3.1.3 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3.1.4 监理人应履行以下各项职责:

(1)对本合同及分包合同履行的检查、监督;

(2)对工程建设质量检查和验收、安全、工期、合同结算、施工组织等的签字认可或不认可及有关指令的发出;

(3)工程量增减的审核;

(4)施工图设计质量、工期的审核; (5)设计变更的审核;

(6)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职责。

3.1.5 监理人可以行使合同约定的或附随的权力。但是在行使以下职责之前,需要取得发包人明确的预先批准:

(1)作出对工程质量、进度有影响的处理决定; (2)作出有悖于设计原则的决定;

(3)事件处理结果对工程建成后的运行有影响时; (4)事件处理结果可能涉及追加投资或延长工期时; (5)发出增减合同价格或增减工期的证明时; (6)处理重大设计变更时;

(7)批准工程任何部分的分包合同时;

(8)事件处理结果对发包人履行合同有较大影响时。

如果发生紧急情况,监理人认为将造成人员伤亡、或危及工程或邻近的财产或从发包人的权益需立即采取行动时,监理人可直接发布处理这种危急状况所必需的指令或命令,承包人应实施一切工作或按监理人的命令竭尽全力处理危急状况,并减轻影响。尽管监理人的上述命令未事先征得发包人的批准,承包人仍应立即执行这些命令。对于因此引起的费用,由监理人主持研究分清责任,按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确定因上述命令而增加的费用的承担人,并通知承包人,抄报发包人,在结算时处理。

3.2 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在调离14天前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

3.3 监理人员

3.3.1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进行上述授权或收回授权均应为书面形式,并且只有在发包人和承包人收到这一授权或收回授权的通知后方可生效。

3.3.2 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

3.3.3 总监理工程师具有纠正监理人员发出的任何指令的权力。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应及时或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时间内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含本数)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

3.3.4 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3.3.5 监理人或总监理工程师可以任命一定数量的助理人员,协助总监理工程师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监理人或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这些助理人员的姓名、职务及权限通知承包人。助理人员无权向承包人发送指令,除非此指令是其履行职责所必须发出的,因上述目的而发出的指令应视同由总监理工程师发出。

3.4 监理人的指示

3.4.1 监理人应按第3.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3.3.1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

3.4.2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3.4.1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条处理。

3.4.3 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含本数),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24小时内(含本数)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

3.4.4 由监理人发出的指示应为书面形式。但如果由于某种原因,监理人认为有必要先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的,承包人亦应先遵照执行。无论在这一口头指示执行前或执行后,监理人均应发出对这一口头指示的书面确认。

3.4.5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

3.4.6 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3.5 商定或确定

3.5.1 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

3.5.2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24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

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24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

3.6公正行使权力

监理人应按照合同约定,通过以下方式行使权力: (1)作出决定,发表意见; (2)表示同意、满意或批准。

监理人应根据合同约定并考虑所有的因素,公正行使其权力,任何一方对监理人的决定、意见、同意、满意或批准或采取的行动有异议时,均可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条款处理。

第4条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 遵守法律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承包人应妥善处理与工程相关的赔偿事宜,及时支付有关款项,不得使发包人因此受到任何形式的干扰或影响。

4.1.2 依法纳税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 4.1.3 完成承包工作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完成的工作内容详见合同专用条款。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使工程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4.1.4 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如果合同约定,部分永久工程由承包人设计,承包人应对该部分工程全面负责。 4.1.5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承包人应按第9.1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4.1.6 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承包人应按照第9.3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4.1.7 保持施工场地整洁

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保持施工场地不出现不必要的障碍,排除雨水或污水,并应将任何承包人的装备和多余材料储存并作出妥善安排,及时拆除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并从现场运走任何废料、垃圾。

4.1.8 竣工时清理施工场地

工程完工并收到任何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立即从已签发了接收证书的施工场地上将所有有关的承包人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剩余土石方及各种临时工程清除、移走,并使这部分工程及施工场地保持清洁,使监理人满意。在缺陷责任期结束之前,承包人有权为完成缺陷责任期内的义务,将其需要的材料、承包人设备、临时工程保留在施工场地发包人指定的位置。

4.1.9 避免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4.1.10 避免对交通的干扰

在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在施工、完成工程及保修过程中,承包人所必需的一切操作均不应对公用道路或私人道路,以及通往属于发包人或他人财产的人行道的进入、使用或占用,产生不必要及不适当的干扰。

承包人应保护并保障发包人免于承担应由承包人负责的上述事项所导致的一切索赔。 4.1.11 避免损坏道路

承包人应采取一切合理的手段,防止与施工场地连接或通往施工场地的道路、桥梁、堤防等受到承包人或其任何分包商的损坏。尤其应适当选定运输线路、选择和使用运输工具、限制和分配运载重量,避免因运输原材料、设备和承包人的装备或临时工程而对这类道路和桥梁造成不必要的损坏或损伤。

4.1.12 为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以下人员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

(1)发包人所雇佣的任何其他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 (2)发包人的工作人员;

(3)在施工场地上或施工场地附近实施本合同未包括的任何工作的、发包人可能雇佣的任何合法机构的工作人员,或实施发包人可能签订的与本工程或附属工程的有关的任何其他合同项目下工作的工作人员。

4.1.13 提供便利

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的书面要求提供以下便利,费用由便利接受人承担: (1)向发包人及其他承包人提供由承包人负责维修保养的任何道路或通道; (2)允许发包人及其他承包人使用在施工场地上的临时工程或承包人的装备;或 (3)向发包人及其他承包人提供任何性质的其他服务。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第4.1.12项、第4.1.13项提供有关方便和便利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4.1.14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包括已办理领用的工程材料、待安装的设备及工程本身。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1)承包人应对其将在保修期内完成的剩余工程及所用材料、待安装设备的照管完全负责,直到这些工程完成竣工验收并办理移交为止;

(2)若工程竣工验收后暂时不能投产、移交的,承包人应负责工程的照管并承担照管和修复责任,确保工程(包括本体、防护设施和通道等各部分)处于规程规范允许的良好状态;

(3)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且满足合同约定的建设目标后,由于非承包人原因造成不能如期投产时,由承包人负责免费保管,并承担相应责任。保管期限见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超过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保管期限的,发包人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标准支付保管费用;

(4)因发包人责任和不可抗力造成了对工程良好状态的影响,且承包人已及时向监理人汇报并履行了照管责任的,承包人不承担责任。

4.1.15 弥补损失或损坏的责任 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若工程或工程的一部分或其构成材料或设备发生损失或损坏,承包人应弥补此类损失和损坏,使这些工程符合合同的各项要求,达到监理人满意的程度。

承包人亦应负责弥补履行试运行及保修期义务过程中工程发生的任何损失或损坏。 损失或损害可能系由于下款中约定的任何一种责任或是几种责任综合作用而引起,但无论由几种责任引起,承包人均应按监理人的要求加以弥补。如弥补涉及工期与费用或两者之一,按导致损失或损害的责任种类及所占比例处理。

(1)因承包人违约导致工程损失或损害的,称为承包人的责任; (2)因发包人违约导致工程损失或损害的,称为发包人的责任; (3)既非因承包人违约、亦非因发包人违约导致工程损失或损害的,称为第三种责任。第三种责任主要为不可抗力。外界人为对工程的破坏、偷盗及类似性质的外界影响,不属于不可抗力或第三种责任。

4.1.16 发现错误并通知

承包人应将其在审阅合同文件及施工过程中发现的工程设计或技术规范中的任何错误、遗漏、误差和缺陷及时通知监理人,并将任何有可能造成工程返工、建设投资浪费或影响工程建设顺利实施的因素及时通知监理人和发包人,监理人和发包人应及时处理此种通知。

4.1.17 提出合理化建议

承包人对工程设计、施工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得到采纳,从而降低工程造价或避免造成损失的,经监理人审查报发包人确认后,发包人可根据情况酌情给予承包人奖励。

4.1.18 支付矿区使用费

除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支付为获得工程所需要的石料、砂子、砾石、粘土或其他材料等所发生的矿区使用费、租金及其他支出或补偿。

4.2 履约保证

4.2.1 为适当履行合同,承包人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时间向发包人提供履约保证,该履约保证应为由发包人可接受的银行开具的保函,数额见合同专用条款。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银行履约保函时,应通知监理人。银行保函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因执行本条款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2.2 履约保证的有效期限应截止到承包人完成工程并修补任何缺陷之后。发包人在根据有关条款发出保修证书以后,不应再对履约保证提出索赔,并应在发出上述证书后的28天内(含本数)将履约保证退还给承包人。

4.2.3 任何情况下,在发包人准备从履约保证中获取索赔之前,皆应书面通知承包人,说明索赔性质和导致索赔的原因。

4.3 分包

4.3.1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的分包应严格执行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

4.3.2 除劳务分包外,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对于下列事项承包人无需征得发包人或监理人的同意:

(1)提供非技术性劳务;

(2)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购买材料。

4.3.3 承包人应象对待自己、及自己的工作人员的行为、违约及疏忽一样,对任何分包人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违约及疏忽负责。任何发包人和监理人对分包的同意,均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任何合同责任或义务。

4.3.4 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具体要求见合同专用条款。

4.3.5 按合同约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分包合同中应加入与本合同相同的有关承包人设备、临时工程的条款。

4.3.6 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3.7 除合同已有约定外,承包人进行分包须遵循以下约定:

(1)分包工程总造价不得超过本合同价格的 %,具体比例见合同专用条款。 (2)分包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工程分包由承包人向监理人书面提出申请,经监理人审核同意后报发包人批准。劳务分包应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出申请,经监理人审核、批准。

(3)承包人应在签订的分包合同中明确工程款、劳务费的支付办法。分包合同必须遵循本合同的各项原则,满足本合同中的技术、经济条款。分包合同的副本应报监理人、发包人备案。

(4)承包人须对分包工程的施工全过程进行有效控制,确保工程建设满足合同要求,安全处于受控状态。承包人不得将本合同下的质量、安全等责任以签订分包合同、安全协议等方式转移给分包商。

(5)根据合同约定允许进行劳务分包的但具有危险性大、专业性强的施工作业(如钢结构吊装、脚手架搭设和拆除、土石方爆破等),承包人必须进行监督、指导,不得由劳务分包商独立进行。

4.3.8 分包管理

(1)分包合同中必须明确承包人、分包商双方的安全施工责任,强化分包商的责任意识。承包人应加强对分包商施工过程的监督和管理,抓好施工安全、质量工作。危险性较大的作业,承包人应事先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严格审查分包商的施工组织设施、技术措施、安全措施并备案,监督其严格实施。

(2)承包人对劳务分包商的施工安全、质量行为等负责。劳务分包商的施工班组负责人、技术员、安全监督员等关键岗位必须由承包人人员担任。施工方案(措施)等技术文件必须由承包人负责编制,并严格执行施工方案(措施)编制、审核、批准和交底的程序,技术交底要求全员参加并履行签字手续。劳务分包商应在承包人的直接指挥和管理下进行施工作业。承包人对劳务分包商的管理措施详见合同专用条款。

(3)承包人须加强对分包商自备的施工机械、工器具和安全用具的管理。进场前对其进行安全检查,严禁不合格机械、设备、用具等流入施工现场。劳务分包中劳务人员的安全用具由承包人提供。

(4)承包人应建立健全对工程分包、劳务分包的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在工程开工前应对全体人员分工种进行安全教育和考试,凡增补或调换人员、更换工种,在上岗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和考试,确保每个从业人员均具有保障作业安全和工程质量的基本素质和技能。

(5)承包人应将工程分包、劳务分包队伍按照正规施工班组进行管理,开展日常的安全质量教育和活动,并健全班组各种管理台帐。

(6)承包人必须依据国家规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所有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或以合同形式约定分包商办理;

(7)承包人应及时向分包商支付工程款,并监督分包商及时向其员工支付工资。 4.3.9 分包工程监理

监理人依据本合同对分包工程的实施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4.3.10 违约分包的处理

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分包的,发包人有权采取以下(但不限于)处理措施: (1)责令分包商停工或退出工程现场,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2)责令承包人改进或停工整顿,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3)要求承包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在工程后评价考核中扣除一定分值(后评价考核为以后施工招标评标的评价指标之一);

(5)在一定期限内拒绝承包人参加发包人组织的招标活动; (6)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4.4 联合体

承包人为联合体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4.4.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4.4.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4.4.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4.5 承包人项目经理

4.5.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项目经理的任命及更换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提前14天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经理短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4.5.2 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53号)及相关文件规定,承包人项目经理必须是与承包人签订有劳动合同且具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资质和施工管理经验的本单位职工。

4.5.3 承包人项目经理应能流利地使用中文(普通话或接近普通话),如果监理人认为承包人项目经理不能流利地使用中文(普通话或接近普通话),承包人应指派一名胜任的口译人员随时在施工场地现场,以确保批示等相关信息的正确传达。

4.5.4 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3.4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工程的实施,并对工程实施进行监督。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含本数)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

4.5.5 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4.5.6 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4.6.1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28天内(含本数),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4.6.2 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足够数量的下列人员:

(1)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 (2)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 (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

4.6.3 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时,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

4.6.4 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

4.6.5 承包人应与监理人共同制定施工场地规则,订立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应遵守的规章制度。施工场地规则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安全防卫; (2)工程安全;

(3)施工场地出入管理制度; (4)环境卫生;

(5)防火措施;

(6)周围及近邻环境保护的附加规则。 承包人及其人员应遵守施工场地规则。 4.7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立即予以撤换。此类人员一旦撤换,无监理人的批准不得重新在施工场地上工作。更换项目经理时,如果承包人在5天内(含本数)未提出新的人选或两次提出的人选都不能令发包人满意,则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

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4.8.1 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4.8.2 承包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支付报酬。

4.8.3 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承包人应与当地卫生部门协作,按其要求,在整个合同期间自始至终在营地住房区和施工场地确保配有医务人员、急救设备、备用品、病房及适用的救护服务,并且采取适当的安排以预防传染病,并提供所有必要的福利及卫生条件。承包人应保持其职员和工人的安全、健康。监理人可随时指示承包人提供关于人员安全、健康的报告。

承包人应自始至终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保护在施工场地所雇佣人员免受污染、病虫害、老鼠、野兽和其他生物的侵害,减少对健康的威胁以及由此造成的普遍的危害。承包人应向所雇佣人员提供预防疟疾、血吸虫、“非典型肺炎”、肝炎等疾病的适当的预防药品,并采取措施防止造成水源污染。承包人应遵守当地卫生部门一切有关规定,特别是安排经批准使用的杀虫剂对所有在建现场的房屋进行彻底喷洒,对这一处理应至少每月进行一次或根据监理人的指示进行。承包人还应告诫、教育、培训其职员和工人避免或减少上述各种危及健康的因素的影响和扩散,并进行定期体检,及时发现相关隐患。

4.8.4 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4.8.5 承包人应根据当地条件,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在施工场地为其雇佣人员提供足够的饮用水和其他用水。

4.8.6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

4.8.7 承包人应自费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以保证其雇佣人员的安全,在承包人承担的工程及其负责管理的范围内所发生的设备、人身伤亡事故、交通事故、电网事故,其责任和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负责。与安全相关的进一步约定见第9条和合同专用条款。

4.8.8 如监理人提出要求,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送交详细的书面报表,报表中应列明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雇佣人员的人数及承包人的有关安全装备。报表格式和提交时间由监理人预先规定。

4.8.9 承包人工程项目部至少应有一名胜任的专职安全员,施工队每20人至少有一名兼职安全员,在每个作业点应有一名以上合格的值日安全员和监护,负责处理全体雇佣人员的安全保护和事故防范等问题,安全员有权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以防止事故的发生。

4.8.10 承包人在任何时候均应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以防止其雇员或在其雇员之中发生任何违法的、**性的或妨害治安的行为,并维护治安,保护工程附近的人员或财产,使其免遭破坏。

4.9 临时用工

临时用工是指承包人在施工现场临时雇佣的从事体力劳动及辅助性施工作业的劳务用工(包括合同期一年以内的短期合同制用工)。

4.9.1 承包人应遵守以下关于临时用工的约定:

(1)临时用工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严禁非法用工;

(2)有职业禁忌症者不得从事现场施工作业;

(3)临时用工人员进入作业现场前,应经过必要的安全教育、培训; (4)临时用工必须在承包人经验丰富的员工的带领和监护下进行作业。 4.9.2 临时用工的管理

(1)承包人应与临时用工人员签订安全包保协议;

(2)承包人应对临时用工人员统一教育培训,统一配备安全防护用品;

(3)承包人必须依据国家规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临时用工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4)承包人应及时发放临时用工人员工资。

4.9.3 监理人应依据合同对临时用工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4.9.4 对于承包人违反合同的约定雇佣和管理临时用工的,发包人有权作出如下处理(包括但不限于):

(1)责令承包人改进或停工整顿,由此造成的合同违约等损失由承包人负责承担; (2)视情节轻重要求承包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

(3)在工程后评价考核中扣除一定分值(后评价考核为以后施工招标评标的评价指标之一);

(4)当发包人接到承包人雇佣的临时用工人员投诉承包人有拖欠其工资情况时,经监理人调查属实,发包人通知承包人后有权从承包人工程款中直接支付临时用工人员的工资。

4.10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 4.11 承包人现场查勘

4.11.1 发包人应将其持有的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提供给承包人,并对其准确性负责。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

4.11.2 承包人应被认为在提交投标文件之前已调查和考察了施工场地及其周围环境,以及与之有关的数据,并认为下列内容已经满足其自身需要(指基于对成本及工期的考虑):

(1)工程类型和自然条件,包括地下情况; (2)水文和气候条件;

(3)工程范围和性质,工程量以及为完成工程及维修缺陷所需的材料;

(4)进出施工场地的方式及承包人可能需要的食宿条件,且承包人已取得有关诸如可能对其投标产生影响的风险、意外事故及所有其他情况的全部必要资料。

承包人的投标函及附录应被视为是建立在上述由发包人提供的资料及承包人对现场的调查和考察的基础之上的,且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4.12 不利物质条件

4.12.1 不利物质条件,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4.12.2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5条约定办理。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第5条 材料和工程设备

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1 除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外,本工程所需其他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自行采购,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

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技术条件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招标、签订并履行合同,发包人有权进行监督和指导。承包人应将自购材料和工程设备采购计划及采购合同副本提交监理人备案。

5.1.2 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当承包人提出要求时,发包人应协助办理工程所需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海关清关手续(若需要)。

5.1.3 承包人需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制造商、数量及供货时间见专用条款。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5.1.4 承包人所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所使用的原材料及其制成品质量必须达到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施工验收规范以及设计技术要求,承包人应对其质量负完全责任,如有不合格的材料和制品承包人必须负责更换并承担费用。

5.1.5 承包人在现场加工制作的预制件,必须首先征得监理人的同意,严格按图加工制作,并应有相应的材料检验合格的证明。

承包人选定的砂、石、水、水泥、水泥掺加剂、钢筋、砼试块等必须按规范规定抽样,送至省级以上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质量检验部门进行检验;送检样品必须由监理人鉴定,工程中使用的材料与送检样品必须一致。

承包人采购的水泥必须由经过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的生产厂家生产,承包人应按施工验收规范的要求制定水泥的采购、运输、保管、使用等管理办法,在工程中实施。必要时,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到承包人选定的供货厂检查材料质量。

5.1.6 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对其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承包人应提供检验、测试及试验任何材料或设备通常所需要的协助,包括劳力、电力、燃料、储藏室、仪器及仪表,并应在这些材料或设备等用于工程之前,按监理人的选择和要求,提供材料样品以供试验,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5.2.2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或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

5.2.3 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7天前(含本数)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

5.2.4 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

5.2.5 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时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2.6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5.3 材料和工程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

5.3.1 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5.3.2 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

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

5.4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4.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可立即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5.5 样品费用

除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工程设备的样品外,根据合同用于检验的其他样品均由承包人自费提供。

5.6 检验费用

5.6.1 在以下情况下合同约定所发生的相关检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承担检验费用;

(2)招标文件规定由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对检验费用进行报价; (3)合同未约定检验费用。

5.6.2 如果监理人要求的任何检验,未在合同中约定或未明确指明费用承担人;或尽管约定或指明,但是该检验既不在施工场地、也不在制造加工或准备这些材料或设备的地点进行检验,而检验结果表明,材料、设备及操作工艺未按合同约定满足监理人的要求,则有关的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其他情况下,根据第5.6.3项的约定办理。

5.6.3 监理人决定中未规定的检验费用

监理人应在与发包人和承包人认真协商之后,确定第5.6.2项所述检验费用的承担人,第5.6.2项已有约定的除外。

第6条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1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6.1.2 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6.1.3 除根据合同应由发包人承担照管责任外,发包人对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的损失或损坏不承担任何责任。

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6.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6.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6.4.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6.4.2 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 第7条 施工场地与交通运输 7.1 施工场地

7.1.1 关于施工场地的以下情况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 (1)可以让承包人使用的施工场地的总范围;

(2)可供承包人使用的顺序(发包人应在监理人下达开工通知的同时,允许承包人按合同要求的工程施工顺序占用施工场地);

(3)与顺序相应的施工场地的范围。

7.1.2 除非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发包人应提供所需的进入施工场地的通道,以便使承包人可以按约定的计划,或按承包人在给监理人并抄报发包人的通知书中提出的合理建议开工及进行施工。发包人应随工程的进展,使承包人进一步使用施工场地,以便承包人能在不同的情况下,按计划或建议尽快进行工程施工。

7.1.3 除非另有批准,承包人不得将施工场地用于工程施工之外的目的。承包人应在适当时间就开工和施工安排事宜及时与发包人联系,取得施工场地使用权和出入权,并对分包商(如合同允许)使用和出入施工场地进行管理。

7.2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上述手续。

7.3 场内施工道路

7.3.1 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

7.3.2 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和监理人使用。

7.4 场外交通

7.4.1 承包人应自行取得在场外公共道路(含高速公路、铁路等)上的特殊施工交通许可,并承担有关费用。

7.4.2 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

7.4.3 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7.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承包人应保证发包人免受由于运输引起的任何此类道路桥梁损坏的赔偿责任,包括直接向发包人提出的索赔要求。承包人应尽可能通过谈判处理此类索赔,并赔偿所有由此类损坏引起的损失。

如果运输或负运输责任的第三人,对上述道路或桥梁造成任何损坏,在承包人得知该损坏或接到有权人提出的索赔要求后,应立即通知监理人及发包人,并要求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运输者支付赔偿金,发包人不支付任何费用。

7.6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7.7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第8条 测量放线 8.1 施工控制网

8.1.1 发包人应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

8.1.2 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

8.2 施工测量

8.2.1 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

8.2.2 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允许的误差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所发生的费用。监理人对任何放线进行复测不应以任何方式免除承包人对放线准确所应负的责任,承包人应仔细保护和保存在放线中使用的基准点。

8.3 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

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发包人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基准资料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8.4 使用施工控制网

监理人或经发包人同意的其他承包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

第9条 安全文明施工、保卫和环境保护 9.1 安全文明施工

9.1.1 承包人在现场应遵守所有现行的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规章制度。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自在施工场地开始工作直到工程全部移交为止,承包人应:

(1)全面负责在施工场地上施工的人员的安全,并使施工场地和工程保持良好的秩序,以避免发生人身事故。

(2)为了保护工程或为了公众及其他人员的安全及方便,在监理人或任何有权机关所要求的时间和地点、以其自己的费用提供并维修所有的照明、护栏、围墙、警告标志及守卫设施。

(3)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并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4)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布置消防器材,保证消防通道畅通,做好防火防盗工作。

(5)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

(6)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7)建立以项目经理为第一安全责任人的各级安全施工责任制。项目承包范围内所有参建人员(包括劳务分包商人员、临时用工)均应纳入项目安全管理网络;制订各级人员的安全职责,建立和健全安全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应指派一位常驻工地的专职安全员,专职安全员应能胜任此项工作,并有权发布各种指示及采取防止事故发生的预防措施。

21

(8)对项目现场安全健康与环境工作负全面责任,负责经常性的内部安全检查,至少每月进行一次对项目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监督安全隐患的整改。参加发包人、监理人组织的安全大检查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应在限期内完成整改。

(9)建立健全符合工程实际情况、具有可操作性的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安全管理、监督网络,根据工程的进展配备足够的安全管理资源,并确保实施到位。

9.1.2 承包人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将下列文件提交发包人及监理人: (1)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及安全责任人情况;

(2)工程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文明环保施工二次策划方案; (3)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实施细则;

(4)经承包人主管领导审批的特殊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5)施工安全及交通安全情况通报及事故报告。

9.1.3 承包人是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的主体,负责安全文明施工的具体实施。承包人必须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项目安全管理目标、安全文明施工规划及国家电网公司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和相关管理制度,编制有针对性的工程项目安全文明施工二次策划,提交监理人审核后实施。二次策划主要内容如下:

(1)工程概况;

(2)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目标;

(3)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组织机构; (4)安全文明施工责任制;

(5)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以及消防、交通、保卫、防触电、防汛、防雷等措施;

(6)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要求,包括临时建筑、设施、道路、作业区、办公区、生活区、大型施工机械的布置等;

(7)安全文明施工设施和安全标牌、标识及其设置等;

(8)环境保护措施,包括粉尘、噪音控制措施;现场排水和污水处理措施;植被保护措施;施工区域内现有市政管网和周围的建、构筑物的保护措施;

(9)执行《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施工危险点辨识及预控措施》的有关规定,做好施工危险点辨识及预控工作。对重要的危险作业(如钢结构吊装、脚手架搭设和拆除等),承包人技术人员、安监人员必须驻场监督。

9.1.4 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已包含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使用。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9.1.5 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9.2 治安保卫

9.2.1 承包人是项目治安保卫工作的责任主体。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合理安排保卫人员值班,履行治安保卫职责。

9.2.2 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其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9.2.3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工程开工后,发生**、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和发包人报告。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

9.3 环境保护

9.3.1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

22

义务,避免污染、噪音或由于其施工方法的不当造成的对人员、财产和环境等的危害或干扰,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9.3.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9.3.3 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避免对环境造成破坏。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响城镇居民生活、降低河流行洪能力、危及居民安全、破坏周边环境,或者影响其他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9.3.4 承包人应保持施工场地不出现不必要的障碍,负责排除雨水或污水,并应将任何承包人的装备和多余材料储存并作出妥善安排,从现场清除并运走任何废料、垃圾及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

9.3.5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维护排水设施,并进行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

9.3.6 承包人应按国家饮用水管理标准定期对饮用水源进行监测,防止施工活动污染饮用水源。

9.3.7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

9.3.8 承包人应切实做好以下环保施工工作:

(1)严格落实设计文件中有关环保、水保的设计和施工,制定具体的行之有效的环保施工方案;

(2)项目部设立环保监督管理专职岗位,定期对环保、水保施工进行监督检查; (3)认真配合环评、水保验收工作,确保环保、水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同时投产;

(4)发生污染事故,应及时采取措施,妥善处理,并在发生事故1小时内向发包人报告;发生重大污染事故时,应立即采取措施,及时处理,并在发生事故后立即向发包人报告。

9.3.9 若施工现场出现环保异常情况和重大问题,发包人将向承包人发送环保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

9.3.10 承包人应避免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况,否则将视为违约: (1)拒绝或者阻碍环保监督职能部门监督检查;

(2)擅自修改或变更已经审批的环保设计及相关文件; (3)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不按要求限期整改;

(4)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环保设施,致使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 (5)违反操作规程,造成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 (6)不及时报告重大环保事项;

(7)造成严重生态破坏和重大污染事故。 9.4 安全措施补助费和文明施工措施费

9.4.1 施工安全措施补助费、文明施工措施费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标准计算计入合同价。此两项费用由承包人提出申请,经监理人审核,发包人批准后,在给定的费用总数范围内包干使用。

9.4.2 安全措施补助费、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支付:

(1)承包人根据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中的安全措施安排以及按相关规定作出的策划,列出安全措施补助费、文明施工措施费的使用计划,报监理人核准;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监理人对承包人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中的安全措施以及文明施工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2)承包人根据安全措施以及文明施工策划的实施情况,向发包人提出支付申请,监

23

理人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核实并签署意见,经过监理人确认并经发包方批准后将安全措施补助费、文明施工措施费计入进度款一并支付。若承包人未落实或完全落实施工安全措施和文明施工策划,监理人有权责令其立即整改,对承包人拒不整改或不及时整改的,监理人应拒绝核签支付申请,并及时向发包人报告。

9.5 安全考核金

签约合同价格的1%为一次安全事故考核扣款的限额。考核扣款总额以最终合同价格的3%为限,合同结算时统一核算。

9.6 安全文明施工奖励基金

发包人将按整个工程安全措施补助费、文明施工措施费总和的一定比例(具体见合同专用条款)设立安全文明施工奖励基金,承包人在安全文明施工方面做出优异成绩的,发包人将进行奖励。

9.7 事故处理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安全文明施工或环保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和发包人,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避免或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安全文明施工及环保事故发生后,承包人除执行本合同约定外,还应按照国家、国家电网公司事故调查处理有关规定接受相应的处理。

9.8 考核

发包人工程管理人员、项目经理、安全监督人员、监理人将对施工现场进行例行检查、抽查,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有关标准或考核办法对承包人的安全文明施工、保卫和环境保护工作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扣减相关费用或要求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9.8.1 制裁措施

承包人违反合同对安全文明施工、保卫及环境保护的有关约定时,发包人可采取以下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且可以并施):

(1)通报批评;

(2)责令承包人停工整顿,由此造成的损失及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3)按照合同相关约定扣除安全考核金;

(4)视情节轻重要求承包人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5)在工程后评价考核中扣除一定分值(后评价考核值为以后施工招标评标的评价指标之一);

(6)在管辖的范围内停止承包人一定期限的工程投标资格。 9.8.2 扣除安全考核金

承包人违反合同对安全文明施工、保卫及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出现安全事故或不满足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要求的情况时,发包人有权依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扣减安全考核金。发包人将在事实清楚的前提下,书面通知承包人扣款金额;日常检查中发包人扣款时,将开具扣款通知单,在进行合同价款结算时依据存根汇总后,书面通知承包人后扣除。所扣款项以合同约定的数额为限,在合同结算时执行。扣除安全考核金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安全文明施工责任。

第10条 进度计划 10.1 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监

24

理人审批。

10.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10.1款所述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可以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监理人在批复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

第11条 开工和竣工 11.1 开工

11.1.1 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7天前(含本数)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开工通知应在合同约定的开工的先决条件具备后由监理人批准发出,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后尽快施工。

11.1.2 工程开工需具备以下先决条件: (1)获得政府部门签发的项目核准文件; (3)获得政府部门签发的项目施工许可; (4)项目建设资金已落实;

(5)建设场地获得相关使用许可文件;

(6)承包人在工程所在地的施工注册已经完毕; (7)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条件。

11.1.3 承包人应按第10.1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审批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合同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设备、施工人员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11.1.4 承包人应在开工7天前(含本数)或按照发包人的有关要求,向发包人或监理人提交下述文件,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的,按其约定执行:

(1)综合的和详细的进度计划。该进度计划应符合监理人提出的一级或二级网络核实进度计划要求;

(2)拟用于该工程的施工机具清单; (3)现场管理组织和关键人员安排; (4)劳务人员和管理人员需求计划; (5)质量保证大纲和质量保证手册;

(6)工程施工安全文明施工实施细则(具体格式依据国网公司基建质量〔2007〕89号文);

(7)工程创优施工实施细则(具体格式依据国网公司基建质量〔2007〕89号文)。 11.1.5 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含本数)向监理人提交一份作为参考的季度资金流量估算表,此资金流量应为承包人根据合同有权得到的估算支付金额。监理人要求时,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的要求对资金流量估算表进行修订。

11.1.6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施工进度计划及说明和资金流量估算表并得到其同意,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任何职责和义务。

11.1.7 非因发包人或监理人原因,承包人未能按期进驻施工场地,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自负,不得以此为理由要求延期和(或)增加费用。承包人应将因延期开工或误工对工期影响的消除措施通知监理人并抄报发包人。

11.1.8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无监理人的同意,承包人不得在夜间进行施工。但不包括抢救生命或财产或为了工程的安全和连续性而不可避免地、或绝对需要在上述时间内施工的情况,在此种情况下承包人应立即向监理人提出建议。本约定不适用于习惯上采用多班制的任何作业。

25

11.2 竣工

承包人应在第1.1.4.3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实际竣工日期在接收证书中写明。若工程在竣工验收时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安全目标的,承包人应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并继续予以完成。对于因上述问题的存在影响工程启动投运的,发包人可进一步追究承包人的责任。

11.3 发包人造成的工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10.2款的约定办理。

11.3.1 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11.3.2 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 11.3.3 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 11.3.4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11.3.5 提供图纸延误;

11.3.6 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11.4 异常恶劣气候条件造成的工期延误

由于出现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异常恶劣气候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

11.5 工期延误说明

11.5.1 出现合同约定的可以延长工期的情形时,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延期通知及详细说明。监理人可以不作任何决定,除非承包人已经:

(1)在首次出现工程需延期情况后14天内(含本数)通知了监理人并抄报发包人; (2)在向监理人提交通知后14天内(含本数)或其他经监理人同意的合理时间内向监理人提交了有关承包人请求延期的详细申述,以便监理人可以及时对其上述意见进行研究。

11.5.2 临时延期决定

如果一种事件具有连续影响性,使承包人不能在规定时间内,送交相关的详细说明,则承包人应每隔不多于14天向监理人送交一份临时情况报告,并在这些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含本数)向监理人送交最终情况报告,否则承包人将无权要求延长工期。在收到临时情况报告后,监理人应在14天内(含本数)决定是否临时延期。在收到最终情况报告后,监理人应考虑所有情况决定总延期。在这两种情况下,监理人均应根据情况通知承包人并抄报发包人。

11.6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11.6.1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施工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则监理人应将此情况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据此采取监理人同意的必要的步骤,以加快施工进度,使工程能在预定的工期内完工。因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如果为了执行监理人按本款约定发出的指示,需于夜间或当地公认休息日内进行作业,承包人应征得监理人的同意。

11.6.2 如果承包人为完成本款约定的义务所采取的任何措施导致发包人产生额外的监理费用,监理人可在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决定相应的费用,发包人将向承包人索赔这部分费用或从将要支付给承包人的费用中扣回,并相应通知承包人。

11.6.3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发包人可从应付给或将要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该项违约金。承包人支付或发包人扣除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11.6.4 在整个工程或任何区段完工之前,如果该工程或区段任何部分已经发出了接收证书,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对签发上述接收证书以后出现的剩余工程拖期的违约金数额应

26

相应减少,其减少比例为上述已签发证书的工程部分或区段的价值与整个工程的价值之比。本款只适用于违约金的比例,而不影响其限额。

11.7 工期提前

发包人要求工程或其中一部分提前竣工时,承包人应按此要求提前竣工。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要求后与监理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

第12条 暂停施工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因下列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2)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 (3)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

(4)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5)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暂停施工。 12.2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2.3 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

12.3.1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

12.3.2 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均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

12.3.3 暂停施工应报发包人批准,但下述暂停施工除外: (1)合同中另有约定; (2)由于承包人违约导致;

(3)由于施工场地气候情况导致的必要停工。

为工程的合理施工或为工程或其任何部分安全所需的停工(其必要性并非出自监理人或发包人的任何行为或过失,也非出自本合同约定的任何风险),应按第22.2.2项的约定办理。

12.3.4 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接到书面请求后的24小时内(含本数)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施工请求。

12.4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12.4.1 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

12.4.2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2.5 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含本数)

12.5.1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含本数)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了该项停工属于第12.1款的情况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含本数)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15.1.1项的可取消工作。如暂停施工影响到整个工程,可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22.2款的约定办理。

27

12.5.2 由于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含本数)不认真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22.1款的约定办理。

第13条 工程质量 13.1 工程质量要求

13.1.1 工程质量验收按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执行。承包人应保证工程质量达到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目标。

13.1.2 承包人应将其准备进行验收的日期提前通知监理人,除非另有协议,监理人应在接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含本数)将其确定的验收日期通知承包人。验收按监理人在通知中确定的日期进行,各环节的验收应在本阶段的缺陷消除完成后进行。不满足验收条件的,不得报验。

13.1.3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或修改,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检查合格后又发现质量问题时,仍由承包人承担责任,进行返工、修改。因返工、修改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1.4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3.1.5 无论是在工程施工期间还是在保修期内,如由于在工程或其任何部分中发生或发生与之有关的任何事故、故障或其他事件,监理人认为进行任何修补或其他工作是工程安全的紧急需要,而承包人无能力或不愿立即进行这项工作时,则发包人可在监理人认为必要时,雇佣其他人员从事该项工作,并支付有关费用。如果监理人认为,上述工作或修理应属承包人负责按合同自费进行的工作或修理,则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及承包人协商后,确定由此引起的全部费用,由发包人从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或承包人另行支付。监理人应相应通知承包人并抄报发包人。在发生任何上述紧急情况后,监理人应在合理可行的条件下,尽快通知承包人。

13.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13.2.1 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质检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报送监理人审批。

13.2.2 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

13.2.3 承包人应认真严格地对工程产品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和管理,落实责任,明确要求,严格监督管理。全面负责组织实施项目质量管理的办法,实现质量目标。

13.2.4 承包人应建立健全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和施工责任制,按照合同约定确定工程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员,提供满足工程质量目标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等资源保障。

13.2.5 承包人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承包人应按质量保证体系进行质量控制和检查,发挥承包人三级质检机制的作用,控制好每道工序的工程质量。

13.2.6 承包人应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按规定组织内部的质量检查验收工作;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

13.2.7 承包人应定期向监理人报告质量管理情况和工程质量状况,在施工调度会汇报材料中,编制施工质量专题。按规定参加工程质量检查、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和处理、工程验收工作,支持和配合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13.2.8 承包人应完善施工质量档案管理,施工档案随工程进度同步形成,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13.2.9 工程的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应具有与本工程相符合的资质;质检员、压接

28

工、电焊工等特殊工种应持证上岗。

13.2.10 承包人应负责编制工程施工的各种技术措施和技术文件,报监理人审批,组织进行技术交底和技术培训工作,并严格按照施工技术措施组织施工。针对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及施工生产现场特殊情况及时提出工艺技术要求和补充技术措施。

13.2.11 承包人应组织技术人员仔细审核施工图,重点审查各专业之间的配合接口,做好记录,在施工图交底会上讨论落实。

13.2.12 承包人应配合监理人对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进行验收。配合发包人、监理人及其他相关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预验收、竣工验收、试运行及投产达标考核等工作。

13.2.13 承包人应针对施工中的质量薄弱环节,积极开展施工现场QC小组活动。运用调查表、分层法、因果图、直方图、排列图等各种科学的统计技术方法,分析、查找主要原因,对影响工程质量的主要因素,进行强化管理,确定质量目标,提高工程质量。

13.2.14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材料、设备、工器具、仪器仪表进行进场检验与保管,配合监理人完成质量复验工作。

13.2.15 发生质量事故时承包人应按约定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报告。 13.3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

13.4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13.4.1 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按相应的施工验收技术规范、约定采用的其他标准和规范、设计的要求和监理人依据合同签发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监理人的检查检验,并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施工场地,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13.4.2 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应在不影响正常施工的前提下进行。如影响正常施工,则检验的必要性须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中间(转序)检查验收应作为一项工作,其工作时间应排入进度计划。无论检验合格与否,承包人均无权提出费用和(或)工期索赔。

13.4.3 对于按13.4.1款中约定需监理人和(或)发包人参加的检查,承包人须提前24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和(或)发包人,如无特殊理由,监理人和(或)发包人应按时参加检查。如承包人未按上述约定通知监理人和(或)发包人,监理人和(或)发包人有权拒绝参加检查或对承包人的检查结果不予承认,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重新安排检查。如承包人按要求发出了检查通知,监理人和(或)发包人无故不参加检查,承包人可自行检查,检查结果应视为被监理人和(或)发包人已接受,监理人和(或)发包人应在检查记录上签字确认。

13.5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13.5.1 通知监理人检查

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提前24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

13.5.2 监理人未到场检查

监理人未按第13.5.1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13.5.3项的约定重新检查。

29

13.5.3 监理人重新检查

承包人按第13.5.1项或第13.5.2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责任,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13.5.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6 清除不合格工程

13.6.1 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6.2 监理人有权随时发出下述指令,要求承包人: (1)在指令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或分几次从现场搬走监理人认为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任何材料或设备;

(2)用适用、合格的材料或设备取代原来的材料或设备。

13.6.3 尽管之前已进行检验或支付,如监理人认为工程由于材料、设备或操作工艺,或由承包人本身进行的或由其负责的设计的原因不符合合同约定时,承包人均应将工程拆除并重新建造。

13.6.4 如果承包人未在监理人指令规定的时间内或在合理的时间内(如指令未规定时间时)执行上述指令,发包人有权雇佣他人执行该项指令,并向其支付有关费用。所有由此造成的费用均应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可向承包人收回或从任何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回。

13.6.5 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3.7 质量事故处理 13.7.1 质量事故的分类

质量事故分为重大质量事故、普通质量事故和记录质量事故,具体分类标准见合同专用条款。

13.7.2 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程序见合同专用条款。 第14条 试验和检验

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1.1 承包人应按照国家、部和省(市)的有关技术规程、规范和规定以及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检验记录。所有的试验和检验记录均应得到监理人的批准。

监理人认为施工质量或检验记录有问题,可根据情况发出改正或停工指令,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令尽快予以处理,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

14.1.2 监理人有权在适当的时间内进入施工场地、车间以及为工程生产、加工和准备材料、设备的地方,承包人应为此种进入提供一切便利,并协助取得进入上述场所的权利。监理人有权在生产、加工(若有的话)或准备阶段,检查及试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材料及设备。如果生产、加工和准备这些材料、设备的车间、地点不属于承包人,承包人应为监理人在这些车间、地点进行检查、试验获得相关许可。此类检查、试验不应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义务。

30

监理人可以将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试验和检验委派给一名独立的检验员进行。任何这样的委派都应按照有关规定实施。为此目的,该独立工作的检验员应视为监理人的助手,监理人应在14天前(含本数)将委派通知承包人。

14.1.3 如果监理人认为检验结果显示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是有问题的或不符合合同的要求,监理人可拒绝这些材料、工程设备,并应立即通知承包人。通知应说明监理人拒收的理由。承包人应立即解决发现的问题,或确保被拒绝的材料、工程设备符合合同要求。如果监理人要求在相同的条款或条件下重复检验被拒绝的材料、工程设备,承包人应重复检验。由此而引起发包人发生费用的,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可向承包人索回或从将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回。

对于采取抽查方式的交接验收,承包人应对自材料站运往施工场地的材料进行检查,防止不符合规定的材料、工程设备进入施工场地,对于因不符合要求的材料引起的安装的返工,发包人不承担责任和费用。

14.1.4 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

14.1.5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4.2 现场材料试验

14.2.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

14.2.2 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14.3 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第15条 变更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条约定进行变更。

15.1.1 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得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 15.1.2 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 15.1.3 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15.1.4 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15.1.5 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15.2 变更类型

15.2.1 设计变更:指设计单位正式提交施工图至合同工程投运后1年期间内,因设计或非设计原因引起的对设计文件的改变(包括一般设计变更或重大设计变更);

设计原因是指设计单位施工图中存在的问题和错误;非设计原因是指施工场地、外部件发生改变,或发包人的要求发生改变。

15.2.1 合同变更:指除设计变更外,合同约定可以进行合同价款调整的其他变更。如:土石方工程重大地质条件变化、重大增(减)项或重大增(减)量等;

15.2.1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完成合同以外的新增或零星项目。

31

15.3 变更权

15.3.1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15.4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15.3.2 对承包人要求列入第17.3.2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变更申请,监理人应特别注明,并在5日内(含本数)上报发包人。发包人应在14个工作日内(含本数)完成审核确认并回复监理人和承包人。

15.3.3 监理人对变更的指示是对变更所发生事实及费用的确认,但不表明该变更费用已列入合同价格调整范围。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一般设计变更所需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因此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重大设计变更经发包人审查批准后,方可调整合同价格。

15.4 变更程序 15.4.1 变更的提出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第15.1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图纸和相关资料。变更意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按第15.4.3项约定发出变更指示。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第15.1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应按照第15.4.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第15.1款约定情形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14天内(含本数)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

(4)若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

15.4.2 变更估价的审查和确认

(1)除合同专用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14天内(含本数),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报价内容应根据第15.5款约定的估价原则,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及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

(2)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要求提前或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施工措施等详细资料。

(3)除合同专用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14天内(含本数),根据第15.5款约定的估价原则,按照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如果监理人根据15.1款发出变更指示或根据1.7.3条将图纸修改下发给承包人时,承包人尚未进行变更指示或图纸修改所指部位的施工,则发包人对此类变更指示或图纸修改不予进行价格调整。如承包人在接到上述变更指示或图纸修改时已完成或正在进行该部位的施工,则按15.5款执行。

(4)关于变更估价的审查和确认的其他约定见合同专用条款。 15.4.3 变更指示

(1)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

(2)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

15.5 变更的估价原则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32

15.5.1 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时,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15.5.2 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5.3 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5.4 重大变更引起的费用增减只计算直接工程费、间接费(包括规费和企业管理费)、价差及税金;

15.5.5 承包人投标时所承诺的让利比例,同样适用于因工程变更新增或调整项目费用的计算。

15.5.6 因变更新增项目计算费用时如有价差,按承包人投标时采用的价差标准计列,不考虑实际发生的价差水平。

15.6 单价和费用的变更

如果变更工作的性质或数量实质性影响到整个工作或其任何部分的性质或数量,且监理人认为合同中包含的工作项目的单价和费用由于上述变更已不恰当或不适用时,则监理人可在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后,商定一个合适的单价或费用。但是工程量清单中的其他项目的单价或费用不得作任何变更。

15.7 成本记录

15.7.1 对于受指示进行的每一次变更,承包人应对变更的直接成本及施工时间进行记录,并在确定其合同价格调整前保持此记录。此记录应及时报监理人核实。

超过时限规定补办的工程联系单及其他记录,不能作为工程结算要求变更费用的依据。 15.7.2 监理人应依据合同有关工程结算条款中明确的原则、内容、分工,以及监理人的职责及时进行旁站、记录、检查、确认、施工图预算编制等项工作。监理人违背本款约定的记录、检查、确认文件,不能作为工程结算时要求变更费用的依据。

15.8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8.1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以及其他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4.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15.8.2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按合同专用条款中的约定给予奖励。

15.9 暂定金额

15.9.1 “暂定金额”的定义

“暂定金额”是本合同中包含的一项款额,在工程量清单中以该名义列出,供工程任何部分的施工或货物、材料、工程设备或服务的供应,或供不可预见费之用,此项金额可按监理人的指示,全部或部分地使用或不使用。承包人只有权得到包括按本项约定由监理人决定的与上述暂定金额有关的工程、供应或不可预见的费用额度。监理人应将据本款作出的任何决定上报发包人,发包人批准后通知承包人。

15.9.2 暂定金额的使用

对于每一项暂定金额,经发包人批准后,监理人应根据发包人的决定发出指令由承包人将暂定金额用于工程施工,提供货物、材料、设备或服务。承包人有权得到根据第15.5款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决定的相应价值的金额。

15.9.3 凭证等的出示

除了是按投标函及其附录列出单价或价格作价的以外,承包人应向监理人出示有关暂定金额支出的所有报价单、发票、凭证、帐单与收据等。

15.9.4 本合同的暂定金额在合同专用条款中说明。

33

15.10 计日工

15.10.1 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

15.10.2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定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15.10.3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17.3.2项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

15.11 暂估价

15.11.1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中标金额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5.11.2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第5.1款的约定提供。经监理人确认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5.11.3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监理人按照第15.4款进行估价,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经估价的专业工程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第16条 合同价格及其调整 16.1 合同价格

16.1.1 本工程签约合同价见合同协议书,最终合同价格根据工程结算时的工程量、包干费用(如有)以及根据合同约定需增减的其他费用确定。合同单价和单列包干费用为固定价,在合同有效期间保持不变,不因市场变化因素、政策调整、不可抗力事件或其他任何因素而调整,合同另有约定时除外。

16.1.2 双方确定签约合同价中已充分考虑且包括了以下费用,合同另有约定时除外: (1)承包人的窝工损失(包括设备、图纸的暂时脱供);

(2)设备材料的二次倒运发生的费用;

(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的涨价费用; (4)发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的卸车保管费; (5)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其他费用。 16.2 价格调整

16.2.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处理。 16.2.2 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

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除第16.2.1项约定以外的增减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款,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时除外。

16.2.3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双方确认合同价格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因以下各项(但不限于)费用而调整:

34

(1)措施项目费:主要为冬雨季施工增加费、施工工具使用费、临时设施费、特殊地区施工增加费、施工机构转移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补助费等。。

(2)规费项目费:主要为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等。。 (3)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费用:本款所列除(1)、(2)内容外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其它费用。

第17条 计量与支付 17.1 计量

17.1.1 计量单位

计量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7.1.2 计量方法

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执行。工程的计量应以净值为准,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

承包人有责任对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工作内容的工程量进行测算或计量。监理人、发包人中的任何一方有权对工作内容中的任何工程量进行计量或不计量。但任何一方或多方共同的计量结果,均不应成为任何一方要求变更、调整合同价格的理由。

17.1.3 计量周期

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总价子目的计量周期按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确定。

17.1.4 单价子目的计量 (1)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

(2)承包人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数量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4)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承包人共同进行联合测量、计量,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5)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子目的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每个子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派员参加的,监理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完成该子目的准确工程量。

(6)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含本数)进行复核,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17.1.5 总价子目的计量

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总价子目的分解和计量按照下述约定进行。

(1)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不因第16.2款中的因素而进行调整。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支付的依据。

(2)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每个计量周期内,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并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格支付分解表所表示的阶段性或分项计量的支持性资料,以及所达到工程形象目标或分阶段需完成的工程量和有关计量资料。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分阶段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标。对其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或)抽样复测。

(4)除按照第15条约定的变更外,总价子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35

(5)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的14天内(含本数),向监理人提交包含在投标文件中的每一总价子目的明细表,该明细表应经监理人审查,并由发包人批准。

17.2 预付款

17.2.1 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

17.2.2 在完成以下工作后,承包人可申请支付预付款: (1)合同生效并且发包人收到预付款保函(如有); (2)承包人开工准备工作已完成。

17.2.3 符合合同约定的预付款支付条件时,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符合发包人要求的预付款支付报审表,经监理人核实、签证并签署意见后,由承包人报发包人,发包人收到上述资料后,在7个工作日内(含本数)完成审核批准并通知承包人提供有效发票或税务收据,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供的有效发票或税务收据等票据后7个工作日内(含本数)将预付款支付给承包人。

17.2.4 预付款保函

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应与预付款金额相同。保函的担保金额可根据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

17.2.5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办法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付款。

17.3 工程进度付款 17.3.1 付款周期

付款周期同计量周期。 17.3.2 进度付款申请单

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 (2)根据第15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根据第23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4)根据第17.2款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 款;

(5)根据第17.5款约定应扣减的保留金; (6)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承包人在每次申请进度款时,应向监理人提交符合发包人要求的工程形象进度表、完成投资额统计表、进度款报审表及价款结算单,经监理人核实、签证并签署意见后,由承包人报发包人。

17.3.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14天内(含本数)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并签署意见。监理人有权扣发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

(2)发包人收到上述资料后,如确认资料符合要求,应在14个工作日内(含本数)完成审核并通知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如资料不合要求,发包人应及时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将资料修改后重新申报。发包人应在签发进度付款证书后

36

的28天内(含本数),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存款利率,从应付之日起计算并向承包人支付全部未付款额的利息。

(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

(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办理。

(5)关于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的其他约定见合同专用条款。 17.3.4 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承包人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7.4 额外工作款

额外工作款指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有权得到支付的合同价之外的款项。额外工作款与进度款同期支付。承包人完成的合同以外的新增或零星项目工程价款的支付方式如下:

17.4.1 新增完整的单项(位)工程:在14日内(含本数),由发包人委托设计方编制施工图预算,在此基础上双方协商确定合同价款后办理补充合同(或签证)。

17.4.2 其他零星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受发包人要求的7日内(含本数)就用工数量和单价、机械台班数量和单价使用材料和金额等向发包人提出施工签证,经设计方、监理人签署意见,并最终经发包人签证后施工。如未办理补充合同或发包人未签证,承包人施工后发生争议的,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17.5 保留金

17.5.1 合同价格的8%作为保留金(暂按签约合同价计算,最终合同价确定后,以最终合同价调整),由发包人从进度款中按合同约定的比例分期扣留,直至达规定金额。保留金包括:工程保修金、档案考评基金、质量保证金、安全保证金和创国家电网优秀工程保证金,具体数额如下:

(1)工程保修金:合同价格的1%; (2)档案考评基金:合同价格的1%; (3)质量保证金:合同价格的1%; (4)安全保证金:合同价格的3%;

(5)创国家电网优质工程保证金:合同价格的2%。 17.5.2 保留金按以下约定支付和扣减:

(1)缺陷责任期结束并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后,承包人可通过监理人向发包人申请支付工程保修金和质量保证金(合同价格的2%)。如果工程质量未完全满足合同要求,发包人可按照约定相应扣减工程保修金和质量保证金。

(2)本工程达到合同约定的安全目标的,承包人可在试运行结束后通过监理人向发包人申请支付安全保证金(合同价格的3%),如果工程未能满足合同约定的有关安全目标,发包人可按照安全考核标准的有关规定扣减安全保证金。

(3)试运行结束、取得发包人档案验收签证书并办理完工程移交手续后,承包人可通过监理人向发包人申请支付档案考评基金(合同价格的1%);竣工验收时需提交的档案资料每缺一项扣减档案考评基金1000元;工程移交时需提交的档案资料每缺一项扣减档案考评基金2000元,扣完为止。

(4)非因发包人或监理人原因,未达到国网公司优质工程标准的,按合同约定扣除创国网优质工程保证金全部金额(合同价格的2%)。

17.6 竣工结算

17.6.1 竣工付款申请单

(1)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

37

竣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竣工结算资料。

如承包人未在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经发包人催促后14天内(含本数)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责任由承包人自负。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竣工结算合同价格、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保留金、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索赔清单及其索赔费用、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等剩余实物清单等。

(2)监理人对竣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经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竣工付款申请单。

17.6.2 竣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后的14天内(含本数)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含本数)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含本数),通过签订合同补充协议的方式,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竣工付款申请单中承包人已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4)竣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3(4)目约定办理。 17.7 最终结清

17.7.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可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7.7.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14天内(含本数),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含本数)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列明发包人按合同最终应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额;以及确认发包人以前已支付的所有款额和根据合同有权得到的全部款额后,发包人还应支付给承包人,或者承包人还应支付给发包人的余额(如有的话)。最终结清证书复印件交承包人。

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14天内(含本数),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

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3(2)目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4)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3(4)目的约定办理。 17.7.3 发包人责任的终止

除非承包人在其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包括了索赔要求,发包人将不再承担任何有关执行合同,施工工程或与执行合同有关的任何责任。

38

第18条 竣工验收 18.1 竣工验收的含义

18.1.1 竣工验收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包括工程本体质量、工程通道清理、工程档案管理、工程环保、工程安全等全面的验收。

18.1.2 国家验收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法律、规范、规程和政策要求,针对发包人全面组织实施的整个工程正式交付投运前的验收。

18.1.3 需要进行国家验收的,竣工验收是国家验收的一部分。竣工验收所采用的各项验收和评定标准应符合国家验收标准。承包人为竣工验收提供的各项竣工验收资料应符合国家验收的要求。

18.1.4 需与工程配套的环保(含水保)、安全设施必须在工程竣工时同时竣工,且必须与工程同时验收。

18.1.5 工程竣工后,须经有关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竣工环保验收,涉及水土保持的项目,须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并签署意见。工程配套的安全设施(若有)须经有关安全行政主管部门的验收。

18.1.6 工程须进行环保(含水保)、安全验收的,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18.1.7 工程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相关标准进行移交生产达标考核。移交生产达标考核评定,必须以项目核准的有关文件和有关质量标准为依据。

18.1.8 通过达标和“零缺陷移交”复检的工程,由发包人主管单位审批并行文,命名“达标投产工程”,颁发奖牌,并对参建项目的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等有关单位分别颁发证书。

18.1.9 如经考核评定,工程未能达标,则由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等单位,分析原因,责任方承担责任。

18.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当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18.2.1 除监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和验收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18.2.2 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了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

18.2.3 已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施工计划;

18.2.4 监理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 18.2.5 监理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

工程若采用有关的项目管理系统及合同管理系统,且发包人要求提供电子版的竣工验收资料的,由监理人确认并通知承包人。

18.3 竣工资料

承包人应提交的工程竣工资料的内容、要求及份数见合同专用条款。 18.4 工程档案管理

为实现工程档案管理目标,承包人应建立相应的工程档案管理组织机构,专人负责;积极参加档案技术培训,提高档案资料管理水平,确保工程档案资料完整移交。

发包人将对承包人的档案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具体办法详见合同专用条款。 18.5 验收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按第18.2款约定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审查申请报告的各项内容,并按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8.5.1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含本数)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还需进行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监理人同意为

39

止。

18.5.2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含本数)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工程资料不全或施工记录不能如实反映施工的实际情况的,发包人可拒绝验收。现场验收的顺序、办法由发包人确定。

18.5.3 竣工验收现场检查结束后,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缺陷清单,并商定复查时间,承包人应组织足够的力量在限期内消除缺陷,发包人应及时组织复查。

18.6 单位工程验收

18.6.1 发包人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安排,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时,或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时,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可参照第18.2款与第18.5款的约定进行。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全部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18.6.2 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单位工程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8.6.3 单位工程的中间验收按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执行。 18.7 施工期运行

18.7.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18.6款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

18.7.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19.2款约定进行修复。

18.8 分部试运

18.8.1 分部试运应具备的条件:

(1)相应的建筑和安装工程已完成,并验收合格; (2)试运需要的建筑和安装工程的记录等资料齐全; (3)一般应具备设计要求的正式电源;

(4)组织、人员落实到位,分部试运的计划、方案和措施已审批、交底。

18.8.2 除约定由设备制造、供货单位自行调试的以外,分部试运由承包人负责。承包人应编制分部试运计划、方案和措施,并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接到承包人提交的方案后14天内(含本数)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未批复视为监理人已批准。

18.8.3 承包人应在分部试运开始48小时前(含本数)通知监理人参加。监理人因故不能按时参加的,有权要求分部试运延期,除非因不可抗力,延期不得超过7天。否则,承包人可自行组织分部试运及验收,监理人应确认其验收记录有效。

18.8.4 分部试运的记录和报告,应由承包人负责整理、提供。分部试运项目试运合格后,承包人、监理人、发包人等参加验收单位均应在分部试运签证验收卡上签字。

18.8.5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试运达不到验收要求,监理人在试运后24小时内(含本数)提出修改意见,由承包人按其意见修改后重新试运。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能进入试运。

18.8.6 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参加分部试运,或参加试运后未在约定的时间内提出修改意见,试运合格不签字验收的,试运结束24小时后(含本数)试运记录自行生效,监理人应予以确认,承包人可继续施工并据以办理有关结算手续。

18.8.7 经验收签字的设备和系统,当生产或试运行需要继续运行时,可视情况或交发包人或交监理人代管和进行运行维护。代管期间的施工缺陷仍由承包人负责消除。

18.8.8 由于设计、设备制造等非承包人原因造成试运行达不到验收要求的,如若监理人要求承包人修理或重新安装,承包人应修理或重新安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8.9 联合试运转(系统调试) 18.9.1 联合试运转应具备的条件,各阶段调试内容和要求均应执行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规范。

40

18.9.2 除非合同另有约定,监理人应负责联合试运转及其验收的组织工作,全面处理试运验收中发生的问题。承包人参与有重大影响的项目的启动调试方案和措施的制定,在启动调试中负责其施工项目的维护、检修和消除缺陷。

18.9.3 承包人的调试工作(包括自调、对调和系统调试的配合)的全部费用已含在签约合同价中,包干使用,不再调整。

18.9.4 试运阶段,监理人或委托的调试单位应负责做好各项记录。 18.9.5 启动试运过程中发生的问题,由监理人全面负责组织承包人等单位进行消缺完善工作。

18.9.6 如果由于系统负荷需要等原因,联合试运转之后即连续运行,则即告整套启动试运验收完成,联合试运转亦宣告完成。

18.9.7 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数非主要设备未按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但不影响正常生产,已符合竣工验收标准的,应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承包人应在移交试运行后28天内(含本数)负责完成上述未全部完成的项目。

18.9.8 由于特殊原因,部分单位工程和部位须单项竣工时,双方应订立单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

18.9.9 由于设计、设备或系统等非承包人原因使得个别项目不能全部投入,应在启动试运验收记录上写明原因,由发包人负责在验收后组织完成。

18.9.10 启动试运通过验收后,发包人应负责召集验收委员开会,听取并审议试运和移交工作情况的汇报,并在“联合试运转验收交接书”上签字。

18.9.11 技术资料的移交工作由监理人负责。移交工作应符合现行验收规范、规程和验收检查组的决定。承包人应在整套启动试运验收移交试运行后28天内(含本数),将竣工图等完整的竣工资料移交发包人。少量有特殊情况的资料,经发包人同意后可延期移交,但最迟不能超过试运行期。承包人移交的竣工资料需符合以下要求:

(1)移交的工程资料和施工记录必须符合发包人的档案管理要求;

(2)施工记录必须为原始记录,经现场质量监理人员检查合格并签署意见。

18.9.12 承包人向发包人领取的工程设备备品配件、施工后剩余的安装用易损易耗备品配件、专用仪器和专用工具,应在移交试运行后14天内(含本数)移交发包人指定的运行维护单位。

18.9.13 承包人应确保工程联合试运转过程中的通讯畅通。

18.9.14 发包人、承包人共同成立由发包人为组长单位、监理人为副组长单位、承包人为成员单位的工程抢修组,准备充足的人力、车辆、工器具、材料,确保工程联合试运转工作的顺利进行。工程启动调试前一天的12时前(含本数),承包人需完成工程的最后一次巡查,并以书面形式报监理人,监理人复查、核实后报发包人,并由发包人向调度部门提交工程启动申请。

18.10 试运行

18.10.1 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负责提供试运行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件,并承担全部试运行费用。试运行自发包人或监理人宣布联合试运转结束之日开始,试运行天数按现行规定或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如有)执行。

18.10.2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并承担相应费用。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发包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8.10.3 承包人应在监理人的协调下,全面配合试运行,切实加强对工程的看护工作,确保启动调试及试运行期间沿线无任何形式的危害工程安全的外界影响;同时加强对沿线进行线路带电的宣传工作和工程调试及试运行期间的巡视工作,并于试运行结束后,向发包人提交夜巡报告。对此期间发生的突发事件或缺陷,承包人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处理,并

41

承担相应责任。

18.10.4 试运行结束但运行过程中发现工程有缺陷的,发包人可以拒绝接收工程,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认真返工重作或进行补救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重作或补救工作后,应重新进行试运行。

18.10.5 试运行结束且未出现缺陷,发包人同意接受工程的,应在试运行结束后的56天内(含本数),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承包人应在监理人的组织下与发包人指定的运行维护单位签订工程现场移交的手续,办理工程档案资料和备品备件的移交工作。工程现场移交后28天内(含本数),各方应提交工程总结,质量监督部门应提交质量评价意见。

18.10.6 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通过试运行的日期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

18.11 竣工清场

18.11.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竣工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施工场地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2)应拆除的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按合同要求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承包人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场地;

(4)工程建筑物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按监理人指示全部清理; (5)监理人指示的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18.11.2 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费用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18.12 施工队伍的撤离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的56天内(含本数),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

第19条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1 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19.2 缺陷责任

19.2.1 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

19.2.2 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

19.2.3 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和(或)损坏是由于以下原因所造成时,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

(1)使用材料、设备或操作工艺不符合合同要求; (2)由承包人设计的部分永久工程存在任何错误;或

(3)承包人忽略或未遵守合同对承包人明确规定的任何义务。

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9.2.4 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费用和利润的承担,按第19.2.3项约定办理。

42

19.2.5 缺陷责任期的延长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

19.2.6 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19.2.7 承包人的进入权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包人的保安和保密规定。

19.2.8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包括根据第19.2.5款延长的期限终止后14天内(含本数),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尽管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已经颁发,承包人和发包人仍应对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时按合同约定尚未完成的义务承担责任。

19.3 保修责任

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19.3.1 保修期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具体保修期限如下:

(1)电力线路工程和变电站安装工程保修期为1年。 (2)建筑工程保修期

A、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建工程、室外上、下水工程及道路工程2年; B、屋面防水5年;

C、户内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室内外装修2年; D、供热/供冷工程2个供暖/供冷期。 (3)接地极工程保修期为2年。

(4)有特殊要求的工程,保修期限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在本合同中,整体工程或其中分单项、分项、分部验收交付的工程,均从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保修期。

19.3.2 不受保修期限制

承包人在施工、检验环节有弄虚作假行为或隐瞒工程质量缺陷的,所需承担的保修义务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

19.3.3 承包人的调查

保修期终了之前,如果工程出现任何缺陷、裂缝或其他不合格之处,监理人可指示承包人并通知发包人,在监理人的指导下调查其原因。

如果这些缺陷、裂缝或不合格之处不属于承包人的责任,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决定承包人进行上述调查的费用,将此费用加入合同价中,并相应通知承包人及抄报发包人。如果上述缺陷、裂缝或不合格系承包人责任所致,则上述一切有关的调查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在这种情况下,承包人应自费修复这些缺陷、裂缝或不合格之处。

19.3.4 保修证书

运行维护单位应在保修期满后28天内(含本数)向承包人签发保修证书;或如果适用于永久工程各区段或各部分的保修期限不同,则在每一保修期满或根据本合同其他相关约定,任何被指令进行的工程已完成并符合要求之后,签发保修证书。保修证书应包括的主

43

要内容如下:

(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 (2)质量保修期; (3)质量保修责任;

(4)质量保证金的支付方法。

在运行维护单位签发保修证书并呈交给发包人(同时将一份副本送交承包人),且对缺陷的修补符合要求之前,不应认为承包人的工作已经结束。

第20条 保险 20.1 工程保险

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的投保见合同专用条款 20.2 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20.2.1 承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2.2 发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 人身意外伤害险

20.3.1 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2 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4 第三者责任险

20.4.1 第三者责任系指在保险期内,对因工程意外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施工场地上及毗邻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本工程除外),以及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等赔偿责任。

20.4.2 第20.4.1项约定的第三者责任险的投保见合同专用条款。 20.5 其他保险

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

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6.1 保险凭证

承包人应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保险单必须与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

20.6.2 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

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人作出变动的,承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20.6.3 持续保险

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20.6.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应由承包人和(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负责补偿。 20.6.5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

44

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

20.6.6 报告义务

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 20.6.7 当发包人和承包人或两者之一投保时,保险单中应包括一项交叉责任条款,使该保险对被分别保险的承包人和发包人均适用。

20.6.8 发包人及承包人应确保在工程竣工前的所有时间内都有符合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完备的保险,并向另一方提交保险单副本。

20.6.9 承包人或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办理保险,除自行负责各自的损失外,责任一方还应赔偿由此给另一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21条 不可抗力 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21.1.1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21.1.2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21.2 不可抗力的通知

21.2.1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21.2.2 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含本数)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21.3.1 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

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

(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3.2 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

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 21.3.3 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21.4 承包人的责任

如果承包人认为某一事件已构成不可抗力并可能影响其履行义务,则在此事件发生时,应立即通知监理人,并且只要合理可行,应尽力继续履行其合同中的义务。承包人还应将其建议通知监理人,包括任何合理的履约替代方法。但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实施此类建议。

45

21.5 发包人的责任

如果发包人认为某一事件已构成不可抗力并可能影响其履行义务,则在此事件发生时,发包人应立即通知承包人和监理人,并且只要合理可行,应尽力继续履行其义务。

21.6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如果某一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其持续时间超过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发包人或承包人的任何一方仍可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该通知在发出28天后(含本数)生效;若在28天的期限结束时,不可抗力仍在持续,合同即告解除。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22.2.5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22.2.4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第22条 违约 22.1 承包人违约

22.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属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第1.9款或第4.3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让给其他人;

(2)承包人违反第5.3款或第6.4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

(3)承包人违反第5.4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

(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

(5)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未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补;

(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7)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22.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1)承包人发生第22.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合同专用条款中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处理。

(2)承包人发生除第22.1.1(6)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

(3)经检查证明承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具备复工条件的,可由监理人签发复工通知复工。

22.1.3 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28天后(含本数),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1.4 合同解除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

(1)合同解除后,监理人应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46

(3)合同解除后,发包人有权按第23.4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双方确认上述款项后,签署最终结清证书,结清全部合同款项。

(5)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22.1.5 协议利益的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转让给发包人,并在解除合同后的14天内(含本数),依法办理转让手续。

22.1.6 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22.2 发包人违约

22.2.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发包人违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的;

(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

(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 (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 22.2.2 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

发包人发生除第22.2.1(4)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含本数)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如果承包人根据本条暂停了施工,而发包人随即支付了包括规定的利息在内的应支付的款项,但尚未发出终止通知,那么承包人所享有的暂停权利不再有效。承包人应尽快恢复正常工作。

22.2.3 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1)发生第22.2.1(4)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 (2)承包人按22.2.2项暂停施工28天后(含本数),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2.4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含本数)向承包人支付下列金额,承包人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

(1)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支付相关款项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

(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 (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 (5)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

(6)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应偿还给发包人的各项

47

金额。

22.2.5 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离

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竣工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撤出施工场地应遵守第18.11.1项的约定,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22.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第23条 索赔

23.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23.1.1 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含本数),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含本数)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3.1.2 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含本数),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3.1.3 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23.1.4 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含本数),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3.2 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23.2.1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和证明材料副本。

23.2.2 监理人应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含本数),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专用条款另有约定的,按专用条款处理。

23.2.3 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28天内(含本数)完成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23.3 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

23.3.1 承包人按第17.6款的约定接受了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3.3.2 承包人按第17.7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23.4 发包人的索赔

23.4.1 发生索赔事件后,监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详细说明发包人有权得到的索赔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与第23.3款的约定相同,延长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

23.4.2 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缺陷责任期的延长期。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

23.5 赔付原则

本合同下对索赔的赔付原则是,只赔付索赔事件给索赔人造成的不能预先防止、不能在过程中消除、不能在事后消化的损失。索赔人应根据其经验和能力,努力防止、消除和消化索赔事件造成的损失,将赔付要求减少到最低。当发生工期延误时,应首先通过计划

48

第四篇:输变电工程施工合同(大全)

施工 合 同

甲方:

乙方:xxx电力公司

为了使渠子农业综合开发水利项目输电工程的顺利实施,确保双方合法权益,经协商签定如下合同:

一、工程建设地点:xx县xx乡

二、工程建设期限: 年月 日——年 月 日。

三、工程结算办法:本工程施工费,总计费用为人民币(大写):整,施工结束一次结清。

四、双方权益和责任:

1、乙方负责线路勘测、设计、施工部分,甲方负责与村上协调线路通道等问题。

2、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注意施工安全,严格执行施工标准,按时上下班,以保证施工进度。

3、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安全施工,对施工中发生的一切不安全后果(轻伤、重伤、死亡等)均由乙方自己负担,甲方概不负责。

4、该工程质量保证期为一年,一年内工程出现问题,乙方要负责维修,并承担产生的费用。

5、甲方负责工程报帐。

6、本合同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做出补充内容,

补充内容与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甲方:

代表签字:

乙方:电力公司

代表签字:

年月日

证明

县国税局:

兹有永寿县电力局永太供电所给我办在渠子项目区架设输电线路施工费人民币玖千元整(9000.00元),前来你局办理税票开据事务,请接洽。

永寿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2009-7-13

证明

县地税局:

兹有永寿县电力局永太供电所给我办在渠子项目区架设输电线路施工费人民币玖千元整(9000.00元),前来你局办理税票开据事务,请接洽。

永寿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2009-7-13

第五篇:变电所安装工程安全合同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及有关安全环保的国家法律、法规及标准,就双北变电所新建工程中的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等有关事宜,甲乙双方按照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1.定义及解释

1.1违约、违规、违章:指安全合同当事人违反安全法律法规,违反安全规定、标准,违反安全规章的行为。

1.2事故:指在安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由于当事人责任或不可抗力造成的停工、有关财产、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事件。

1.3不可抗力:指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地震、水灾、火灾、雷击、雪灾等自然事件以及战争、当事人之外的破坏行为等社会事件。

1.4健康安全环境例卷:指乙方对重要的、高度危险的设备或活动,描述其现存的健康安全环境危险和危害,及将该危险危害控制到国家和行业标准能够接受水平所采取措施的文本。

2.工程项目概况

2.1工程名称:变电所安装工程

2.2工程内容: 全所构支架组立、钢梁制作安装,变电所主变系 统安装、配电装置安装、控制及直流系统安装、所用电系统安装、全 所电缆及接地,包括定额范围内的的设备调试(不含计量用互感器及二次回路调试)。

2.3工程主要危险点源及危害:起重吊装伤害、车辆伤害、物体打击、机械伤害、焊接时的灼伤、火灾、爆炸、尘毒、噪声、施工现场的流动污染源(固体废弃物、生活污水、生产污水、车辆尾气、工业噪声等)、冬季施工中的低温冻伤。

3.双方的权利义务 3.1甲方的权利:

3.1.1有权要求乙方建立安全组织机构,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规、标准,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控制危险点源,熟练掌握事故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等。

3.1.2有权要求乙方必须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并对乙方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进行监督。

3.1.3有权要求乙方维护好相关的安全生产设施、设备和器材。

3.1.4有权对租赁使用的乙方设备、设施进行安全管理。 3.1.5有权对乙方的施工作业现场的安全作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处理。

3.1.6发生事故后,有权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参与事故的调查,有权对乙方事故进行统计上报。

3.1.7有权对乙方做出的与现场安全管理有关的承诺予以监督、检查。

3.1.8有权对乙方安全管理过程中的任何偏差,实施整改的跟踪 验证。

3.2甲方的义务:

3.2.1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认真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3.2.2按规定对乙方进行安全业绩、资质审查,对乙方针对作业项目制定的健康安全环境例卷进行审查并备案。

3.2.3向乙方明确施工作业区的范围、作业时间要求、危险点源及安全管理要求,为乙方提供工程合同中规定的安全条件支持。 3.2.4发生事故后积极组织抢险,防止事故扩大,并按照公司有关规定进行报告。

3.2.5应乙方要求,向乙方提供相关的安全资料。 3.2.6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设施、设备和器材。 3.2.7其他根据项目要求应尽的义务。 3.2.8甲方应乙方要求提供相关的安全资料。

3.2.9甲方应建立与乙方协商、沟通的渠道,并及时将有关安全管理的信息向乙方予以传递。

3.2.10甲方有义务对乙方提供的各种有关体系管理的受控文件予以维护和保密,不得出现遗失、外借等情况。 3.3乙方的权利:

3.3.1有权对甲方的安全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改进意见。 3.3.2在日常作业中,对甲方违章指挥、强令乙方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由此产生的打击报复,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

3.3.3有权按照合同约定要求甲方提供符合施工作业的安全条件和环境。

3.3.4发生严重危及乙方生命安全的不可抗拒紧急情况时,乙方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避险。

3.3.5有权要求甲方提供相关的安全资料。

3.3.6当乙方的施工需要使用或涉及甲方的生产工艺(包括设施、设备、产品)等,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对其生产工艺的过程(包括附属的构筑物或设备等)进行确认,以保证其处于完好状态,如因其生产工艺的缺陷而造成乙方的工程或财产损失,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全部风险。

3.4乙方的义务:

3.4.1必须健全安全组织机构,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针对施工作业项目制定健康安全环境例卷,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执行甲方有关的规章制度。

3.4.2按规定组织好安全检查,发现作业过程中不安全隐患、重大险情,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处理并报告甲方。

3.4.3发生事故时,应积极抢险,服从统一指挥,避免事故进一步扩大,并按甲方要求报告事故。

3.4.4应维护相关的安全生产设施、设备和器材。

3.4.5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具备相应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特种作业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证书。

3.4.6不得购买、使用不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和甲方规定的原材 料、设备、装置、防护用品、器材、安全检测仪器等。

3.4.7乙方招用的分包商,应经甲方认可,并具备承担工程服务项目的施工资质和安全资格,从事特种作业的工程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乙方招用的分包商的安全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不直接对乙方招用的分包商办理业务。

3.4.8乙方有义务对甲方所提出的任何质疑进行确认,并在客观证据充分的情况下实施必要的纠正和改进。

3.4.9乙方有义务向甲方宣传本公司的企业宗旨,并对工程建设中的安全管理作出必要的承诺。

3.4.10对于乙方施工过程中所控制或使用的甲方财产,乙方有义务予以爱护,若其财产出现损坏、丢失等情况,乙方应及时报告甲方。

4.事故调查

在主合同的履行过程当中发生的安全事故,应经事故调查确认责任。

5.违约责任及处理

5.1甲乙双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但未造成安全事故的,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所承担的违约责任应与主合同约定保持一致,包括但不限于支付违约金、停工整改、赔偿损失等。)

5.2发生事故时,甲、乙双方有抢险、救灾的义务,所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5.3发生的事故,应经事故调查确认责任;事故报告和调查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5.4甲方违约造成的事故,甲方承担全部责任,并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上报。

5.5乙方违约造成的事故,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报告甲方;由于乙方工程质量导致的事故,由乙方承担责任。

5.6甲、乙双方共同违约造成的事故,按双方责任大小承担相应责任,并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5.7对乙方发生事故后弄虚作假、隐瞒不报、迟报或谎报,一经查出,按有关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进入甲方市场资格。

5.8为了确保施工安全,防止发生人员伤亡、生产、火灾、环境、质量、交通事故、治安案件,当乙方存在下列行为时,甲方有权取消其市场准入资格: 5.8.1未签订安全合同的。

5.8.2未按要求健全安全组织机构、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的。 5.8.3未针对施工作业项目制定健康安全环境作业指导书,擅自施工的。

5.8.4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动火、特殊高空,射线探伤、进入有限空间等危险作业的。

5.8.5在施工现场未按甲方要求,导致生产波动或造成一般及其以上事故的。

5.8.6管理不善,员工中存在吸烟、偷盗、打架斗殴等严重违纪行为的。

6.不可抗力

6.1由于不可抗力造成主合同项目施工作业事故及产生的损失,当事人双方依据主合同中双方的约定,各自承担相应的损失。

7.合同的履行期限

7.1本合同的履行期限与主合同保持一致。如果主合同因故需要变更期限,本合同与之变更至相同期限。

8. 合同的变更、解除或终止

8.1本合同与主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合同随主合同的变更、解除或终止而变更、解除或终止。

9.保险:乙方合同项目施工作业人员的工伤保险由其自行承担。 10.争议的解决

10.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按照主合同第 17 条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11.附则

甲方(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安全环保部门负责人 (签字):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工程管理部门负责人 (签字):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表人:

签证单位: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签字日期:2008年 6月 28 日

委托代表人:

本文来自 99学术网(www.99xueshu.com),转载请保留网址和出处

上一篇:变电所安全管理制度下一篇:百度推广年计划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