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

2023-01-21

第一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

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

(一)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3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重点解析]

1.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应当准确掌握,同时要注意招标的内容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还有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重要”二字不要忘了)。

2.私人投资项目如果符合第“1”中情形, 同样必须招标。如私人投资的商品住宅项目。

(二)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规定的上述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l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

1、

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重点解析]

1.上文中的这些数额规定一定要准确掌握,特别是要注意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人民币以上这个情况。

2.货币单位是人民币,答题的时候要注意看好计量单位。例如,“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为100万美元的项目不需要招标”这样的选项如果不看清“美元”二字,可能就误认为是正确选项了。

3.我们要注意到上文中的“上述各类”这几个宇。这几个字的意义在于:只有符合上面的“招标范围”又达到了下列标准的项目才是必须招标的项目。也就是说,一个项目是必须招标的项目,该项目必须要符合两个条件:既要落在招标范围内,也要达到相应的标准,缺一不可。但是,没有同时满足上面两个条件的项目,尽管不是必须招标的项目,也可以招标。

(三)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如果建设项目不屑于必须招标的项目则可以招标也可以不招标。但是,即使符合必须招标项目的条件但是属于某些特殊情形的,也是可以不招标的。 成都律师 武汉律师 http://china.findlaw.cn/chengdu http://china.findlaw.cn/wuhan

第二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设施项目;

(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三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三)体育、旅游等项目;

(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五)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四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第五条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四)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五)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第六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七条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

(一)、

(二)、

(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八条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九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部门的限制,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规定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

第十一条发展计划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进行部分调整。

第三篇:建设项目强制招标的范围

2009年5月31日(1)我国《招标投标法》指出,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般包括: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2)原国家计委《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2000年5月1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对上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又做出了具体规定:

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①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②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③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④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⑤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⑥生态环境保护项目;⑦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2)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①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②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③体育、旅游等项目;④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⑤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⑥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3)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①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②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③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4)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①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②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③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④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⑤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5)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范围包括:①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②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③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6)以上第(1)条至第(5)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①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②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③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④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7)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8)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

(3)建设部第89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的规定对于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凡按照规定应该招标的工程不进行招标,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不公开招标的,招标单位所确定的承包单位一律无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筑法》第八条的规定,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违反规定擅自施工的,依据《建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篇: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市政府令[2001]89号 )

市政府令[2001]89号

第一条 为了确定本市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本规定第八条所列规模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三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煤炭、电力、新能源等能源生产和开发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六)污水排放及其处理、垃圾处理、河湖水环境治理、园林、绿化等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项目;

(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四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三)体育、旅游等项目;

(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五)住宅、酒店、公寓、写字楼等项目;

(六)政法设施项目;

(七)防灾减灾项目;

(八)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五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政府投资的项目,包括使用各级财政预算内资金的项目,使用政府土地收益,政府减免税费抵用,城市基础设施"四源"建设费,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社会事业建设费,水利建设基金,养路费,污水处理费以及其他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第六条 使用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政府担保或者承诺还款所筹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资金的项目;

(四)政府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五)政府特许的融资项目。

第七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八条 本规定第三条至第七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应当达到下列规模标准之一:

(一)施工(含土建施工、设备安装、装饰装修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 上或者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单台重要设备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

(一)、

(二)、

(三)项规定的规模标准,但符合下列 标准之一的:

1、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中,政府投资或者国家融资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鼓励政府投资或者国家融资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进行招标。

第九条 选择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的投资主体、经营主体或者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法人,具备竞争条件的,应当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

第十条 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十一条 依照本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具备下列情况之一的,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或者有特殊保密要求的;

(二)抢险救灾或者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的;

(三)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四)承包商、供应商或者服务提供者少于3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五)国内外民间组织或者个人全额捐赠的;

(六)其他特殊情况不适宜招标的。

第十二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范围和规模标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由有关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01年12月1日颁布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6-04-30 实施日期:2006-04-30

(京发改〔2006〕664号)

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投资体制改革新形势的要求,依法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及有关配套规定,参考《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关于我委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时核准招标内容的意见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05]824号),制定《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项目招标方案核准申请书的示范文本

2.项目招标方案核准批复的示范文本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六年四月三十日

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办法

一、为贯彻依法必须招标制度,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及有关配套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市各级政府投资项目和实行核准制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应当将招标方案报市或区县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招标方案的内容包括: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方面的采购细项,每个采购细项是否招标,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和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或自行招标)。

三、核准项目招标方案的条件与标准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已经获得批准(核准)。

(二)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申请不招标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2.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3.主要工艺、技术采用特定专利或专有技术的;

4.国内外民间组织或个人全额捐赠的;

5.承包商、供应商或服务提供者少于3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6.有效投标或投标人不足3人,经依法重新招标后仍不足3人的;

7.项目单位自身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等级,或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设备、材料的生产条件和能力,不需要另行采购的;

8.在建工程追加附属小型工程或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9.已建成项目需要改扩建或技术改造,由其他单位进行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项目设计可以不招标;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适宜招标的其他情形。

(三)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政府投资或国家融资金额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招标。若单项合同估算金额符合下列标准、相对招标成本过高、不适宜招标的,可以核准不招标:

1.勘察单项合同估算金额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2.设计单项合同估算金额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3.施工单项合同估算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4.监理单项合同估算金额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四)项目单位申请自行招标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具体包括:

1.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

2.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3.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

(五)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项目单位申请邀请招标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2.受资源或自然地域环境条件限制,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3.项目建设条件受自然因素限制,如采用公开招标,将影响项目实施时机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适宜公开招标的其他情形。

四、项目单位申报招标方案应提交的书面材料:

(一)项目招标方案核准申请书及申报表;

(二)项目已经获得批准(核准)的有关批复文件(具有特殊情况拟提前招标的需提交有关说明材料);

(三)项目单位的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或项目法人组建文件(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四)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拟不招标的,应当说明不招标的范围及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五)项目单位申请自行招标的,应当提交有关专业技术力量情况、内设的招标机构或专职招标业务人员的情况、能够证明具备招标经验的有关材料;

(六)项目单位拟邀请招标的,应当提交其公司章程或股权结构有关证明文件、项目建设资金来源的性质及相关证明材料。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还应当说明拟邀请招标的范围及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五、项目单位申报招标方案核准的程序

(一)国家审批(核准)权限内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在申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的同时报送第四条规定的材料,经市发展改革委初审后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二)本市审批(核准)权限内的项目,项目单位可以在申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的同时报送第四条规定的材料,也可以单独申报。

(三)国家和本市重点项目拟邀请招标的,项目单位应当提交第四条规定的材料,经市发展改革委初审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市政府批准。

六、核准项目招标方案的时限

(一)项目单位单独申报招标方案的,发展改革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工作。

(二)项目单位将招标方案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同时申报的,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在完成有关项目审批(核准)或初审工作的同时,完成招标方案的核准或初审工作。

(三)发展改革部门核准项目招标方案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项目招标方案的核准情况通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并同时在“北京市招投标信息平台”公布。

七、在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已经核准的招标方案的,项目单位应当将变更的内容、理由及相关证明材料,报原核准机关核准。

八、实行备案制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不再核准招标方案。但是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依法开展招投标活动。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具有特殊情况拟不招标的,或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拟邀请招标的,项目单位应当报项目所在区县发展改革部门批准。

九、本办法所称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是指达到《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89号令)第八条规定的规模标准的以下三类项目:

(一)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十、本办法所称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包括: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项目,国家和本市重点项目。

十一、本办法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原《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实施办法〉的通知》(京计政策字[2002]2243号)同时废止。

第五篇: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

审批

事项性质

行政许可事项 事项名称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行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申请条件

1. 建设及其他活动不影响河道堤防安全、河势稳定、防洪安全;

2. 具有相应资质设计单位编制的工程建设方案

3. 有关专家对方案进行了技术审查,并提出评价意见。 前置条件 无 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申请材料 1 申请书;

2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及所依据的文件; 3 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 4 如影响第三人权益,还要有与第三人的协议文件; 5 有关经济主体或有关部门的意见或协议文件。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3个工作日 是否踏勘

是 收费标准 无 办理主体

承德县行政审批局 办理科室

社会事务审批股 办理地址

下板城镇市民广场对面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联系电话 0314-3116031 办理流程

申请(提交材料)----社会事务审批股窗口受理----外业股进行实地踏勘----社会事务审批股审核---主管局长审批----下发审批文件。 办理结果

批复 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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