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收费调整通知

2022-11-17

第一篇:幼儿园收费调整通知

幼儿园调整收费制度的公示通知

根据国家学前教育发展的政策和劳动保障法的正式实施,结合当前社会的物价水平,我们决定对收费制度进行必要的修订,具体项目的标准如下:一、日托生

一餐两点标准:***元/月(其中学费***元/月);

二、接送费:***元/月;

三、生活费等部分按照原来的标准不变。

四、新的收费制度自20**年*月*日起执行。

具体项目及其标准详见各班级门口或者接待室里公布的收费制度。在新的收费制度执行执行之前,办理入园缴费手续的学生仍然执行原来的收费制度规定的标准执行。

特此公告通知。

**幼儿园

20**年*月*日

第二篇:收费室绩效工资方案调整的通知

收费室分配方案试行调整

为进一步改善医院窗口科室“以人为本,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搞好优质服务,充分调动职工能动性与积极性,根据医院实际情况,经院办公会充分酝酿,现就窗口科室收费室工资分配作试行调整,如下:

一、 考核原则:多劳多得,按劳分配。

二、 具体方案:

1、工资由基本工资(含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和绩效工资组成。原则上每个职工出勤达到了国家规定的天数、履行了工作职责、完成工作任务、自觉遵守医院的规章制度及无违纪行为、医德医风好,每月由医院直接发给个人。

2、绩效工资考核由工作量、工作完成质量、服务院科调配及医德医风等情况进行核定,由财务科根据工作量完成情况及科组考核情况直接核算到个人。

3、绩效工资考核总量为100%,其中工作量占90%,工作量核算按门诊收费票号人次、办理入出院人次来核定。基础分为10%,即服从医院、科组调配及医德医风等占5%,此项由科组长及财务科考核,收费室为窗口科室,做到唱收唱付,无病人投诉,病人投诉一次当月该项考核为0。;工作质量占5%:如报表准确性、及时性,遵守财经纪律情况等,由财务科考核;

4、具体计算方法:该月个人绩效工资=(门诊收费个数*0.7+入出院办理人次*1)*90%+(门诊收费个数*0.7+入出院办理人次*1)*基础分10%。

5、对于违反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按医院有关奖惩条例执行。

乐山市市中区XX中心卫生院

2014年3月25日

第三篇:江苏关于调整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江苏省司法厅 江苏省物价局

苏价费[2002]378号

关于调整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物价局、司法局、常熟市物价局、司法局:

近几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我省法律服务业快速发展,市场化程度越来越高。为进一步促进我省律师服务业的发展,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保障律师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费[1997]286号)、《关于暂由各地制定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0]392号)规定,现将我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律师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具体定价方式分为两种:计件收费、协商收费。

1.计件收费。各类诉讼和仲裁代理、代理案件执行等法律服务实行计件收费。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2.协商收费。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法律顾问、办理见证、代书、审查各类法律文书、解答有关法律咨询、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等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收费。协商收费规则由省律师协会制定,并报省物价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二、各律师事务所、律师在履行服务时应严格按照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费L1997]286号)规定的服务内容、收费办法以及行为规范进行执业。

三、律师服务收费实行公示制度。各律师事务所必须在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将收费标准、收费管理办法公布上墙,接受社会监督。

四、各律师事务所收费前须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收费时使用税务票据。

五、各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时,应严格按本通知规定的标准收费,不得超标准或自立项乱收费,违者由价格检查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有关规定查处。

六、本通知自2002年11月1日起执行。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关于暂时调整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费L1998)251号)停止执行。

附件一:江苏省律师服务计件收费标准 附件二:简单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判定规则

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附件一:

江苏省律师服务计件收费标准: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 1.一般案件基本标准

2.办理简单诉讼案件,可在上述一般案件基本标准的50%的范围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办理重大诉讼仲裁案件,可在基本标准3倍的幅度内确定;疑难复杂案件可在基本标准的5倍以内确定;具有涉外因素(争议标的物或合同签约地或合同履行地在国外,适用外国法律解决)可在基本标准的5倍以内确定;上述因素可合并执行,但实际标准不得超过基本标准的10倍。简单、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判定规则见附件二。 3.经省级以上司法行政或律师协评定的“知名”律师在办理各类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时可在上述基本标准的10倍以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二、涉及财产关系 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行政案件、执行和仲裁案件,除按不涉及财产关系确定收费执行外还 应按不高于下列比例另收费(累进制)

1.经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对涉及财产关系的上述案件实行风险代理的可由双方协商收费。

2.诉讼案件中如有反诉,反诉标的额另行减半收费。

三、其他有关收费规定 1.担任刑事案件自诉人或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人,按民事案件收费标准执行。

2.办理一审继办二审诉讼案件的,按一审实际收费标准减半收取;曾代理过一审或二审继办申诉的,按一审实际收费标准减半收取;曾代理仲裁,诉讼

一、二审阶段按仲裁阶段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附件二: 简单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判定规则

为正确判定律师业务收费中简单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和制定具体的收费标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的精神,制定本判定规则。

一、简单案件 (一)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下列案件为简单刑事案件: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1)侮辱、诽谤案件;(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件;(3)虐待案件。2.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刑事案件;(1)故意伤害案件;(2)非法侵入住宅案件;(3)侵犯通讯自由案件;(4)重婚案件;(5)遗弃案件。3.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或拘役,或管制,或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一人犯数罪和共同犯罪案件不属于简单刑事案件。(二)其它简单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员审理的民事和经济纠纷案件为简单案件。

二、重大案件(一)下列案件为重大刑事案件:1.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件;2.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走私犯罪、毒品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犯贪污、贿赂罪案件,真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件;3.为犯罪集团首犯、主犯辩护,事实清楚,证明确凿充分的;4.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的案件;

5.国家专项整治的犯罪案件;6.在本地区有重大社会影响、涉及面广或跨地区犯罪案件;7.经省或省辖市律师协会确认的其它重大案件。 (二)下列民事、行政、经济、仲裁案件为重大案件:1.在本地区有一定社会影响案件、跨地区纠纷,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的案件;2.集团诉讼,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的案件;3.经省或省辖市律师协会确认的重大案件。

三、疑难复杂案件(一)下列刑事案件为疑难复杂案件:1.涉及刑法分则规定的妨害对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的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副诈骗犯罪的案件; 2.重大案件兼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3.被告人被指控触犯2个以上罪名的案件;4.被告人为5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5.经审查,需要改变检察院指控罪名的案件;6.经省或省辖市律师协会确认的疑难复杂案件。(二)下列民事、经济、行政、仲裁案件为疑难复杂案件:1.涉及2个以上法律关系、争议较大的复杂案件;2.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需要用5个(不含5个)以上工作日时间的案件;3.属于重大案件且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4.需要3个以上律师共同办理的案件;5.涉及专门专业知识,需要聘请具有非法律专业人才担任顾问方能办理的案件;6.新类型案件;7.直接体现经济价值,但无诉讼标的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商誉权、名誉权纠纷案件;8.经省或省辖市律师协会确认的疑难复杂案件。

四、作为一般案件收理的,如发现属于简单、重大或疑难复杂案件,应及时与委托人协商,另行签订收费协议或解除委托合同。协商不成的,提交所在省辖市律师协会或省律师协会调处。省律师协会确认有难度的,应会同省物价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共同确认。

第四篇:调整规范保存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收费标准的通知

2003年10月29日川价费[2003]274号

四川省人事厅,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

你厅《关于调整保存流动人员人事关系、档案管理费的报告》(川人函[2003]154号)收悉。根据《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号),结合我省人事关系、档案管理实际,参照省外收费水平。经研究,同意调整规范我省人才交流机构保存流动人员人事关系、档案管理费收取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事关系、档案管理费标准:单位和个人委托保存人事关系、档案20元/月;个人委托单纯存档10元/月。对两年内未落实工作的大学毕业生,免收期间的人事关系、档案管理费。

二、该项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根据省财政厅、人行成都分行《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川财预[2002]55号)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收费收入缴入同级财政金库。支出按照综合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入部门综合预算。

三、各级收费单位应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变更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四、各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不得自行增设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五篇:关于调整我省保存人事关系及档案收费标准的通知

河 北 省 物 价 局 河 北 省 财 政 厅

文件

冀价行费(2011)39 号

关于调整我省保存人事关系及档案收费标准的通知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申请调整人才流动服务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鉴于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11]111号),对高校毕业生人事档案管理做出新的规定,为了规范其收费行为,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政府部门设立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对到中

小企业、非公有制单位就业和个体经营灵活就业以及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人事档案托管服务。并且自2011年10月1日起,对应届高校毕业生免收毕业后2年人事档案管理费,自毕业后第三年开始征收保存人事关系及档案管理费。对已存档案人员,按文件规定时间收取档案管理费。

二、保存人事关系及档案管理费收费标准为:单位委托保管20元/人.月,个人委托保管15元/人.月,单位或个人委托单纯存档,不需要提供其他服务的5元/人.月。

服务内容包括:保存人事档案、人事档案和人事关系接转、办理转正定级、调整档案工资、出具以档案为基础的相关证明。

三、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特困职工和登记失业期间高校毕业生凭有关部门证明免交档案管理费。

四、城镇职工自愿到政府部门设立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保管档案的,其档案管理费收费标准按照上述标准执行。其他部门和社会各类机构不得从事高校毕业生及城镇职工的档案管理业务。

五、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自行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收费单位应到当地价格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试行二年,试行期满后由你厅根据收支情况重新申报。省物价局、财政厅冀价行费字[1999]42号、[2000]6号文件同时废止;冀价行费

[2008]39号文件涉及到保存人事关系及档案收费标准的,以本通知为准。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本文来自 99学术网(www.99xueshu.com),转载请保留网址和出处

上一篇:幼儿园食堂自查总结下一篇:幼儿园小班舞蹈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