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标准化考评办法

2023-02-09

第一篇:河南省标准化考评办法

河南省标准化考评办法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 《河南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

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豫建〔2017〕121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规划市政建设环保局,林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建质〔2014〕111号),我厅制定了《河南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6月12日

河南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

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有效开展,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建质〔2014〕111号)等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指施工企业在建筑施工活动中,贯彻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监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使人、机、物、环始终处于安全状态,形成过程控制、持续改进的安全管理机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包括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以下简称项目考评)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以下简称企业考评)。

第四条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纳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监督管理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及注册地在本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建筑施工企业均应按照本办法进行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第五条 省住房城乡和建设厅负责监督指导全省区域内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具体工作委托河南省建设安全监督总站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企业考评按注册地,项目考评按项目所在地),具体工作可以委托所属的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实施。有条件的地方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购买社会力量承担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服务工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进行考评情况监督并对评价结果进行运用。

第六条 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对下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进行监督抽查,对于工作开展不力或存在问题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将抽查情况纳入年度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管理的内容。

第七条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应坚持认真负责、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鼓励倡导应用信息化手段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第二章 项目考评

第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以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组织开展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建筑施工项目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负总责,并组织专业承包等单位开展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第九条 建筑施工项目应当成立由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单位等组成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同时确定本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目标,制定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方案。项目自开工之日起,自评机构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及有关标准规范每月开展一次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自评情况纳入项目考评材料。

第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对项目在基础、主体、装饰等阶段分别进行至少一次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阶段性检查和自评,检查整改情况及企业对项目自评情况纳入项目考评材料。

第十一条 建设、监理单位应当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建筑施工企业的项目考评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第十二条 对建筑施工项目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项目考评主体”)负责对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筑施工项目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第十三条 项目考评主体应当在对建筑施工项目实施安全监督抽查时同步开展项目考评工作,指导监督项目自评工作。

项目考评主体主要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及有关标准规范,分阶段或分次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各阶段(次)考评结果做为项目考评主要依据。

第十四条 项目完工后办理竣工验收前,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向项目考评主体提交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材料,项目考评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申请表》;

(二)项目概况及相关单位人员情况,主要包括建设、监理、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等单位及其项目主要负责人名单;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施工总承包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资质等级复印件;

(三)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开展情况,主要包括自评机构建立情况;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措施及实施情况;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工作开展情况等;

(四)项目主要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等进行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结果(含每月自评表及项目总的自评表),项目建设、监理单位审核意见;

(五)企业在基础、主体、装饰装修等阶段对项目检查及自评情况;

(六)项目考评主体监督抽查整改情况;

(七)项目施工期间因安全生产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奖惩情况(包括限期整改、停工整改、通报批评、行政处罚、通报表扬、表彰奖励等);

(八)项目施工期间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情况;

(九)项目考评主体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项目考评主体收到建筑施工企业提交的考评材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以项目自评、企业考评为基础,结合日常监管抽查情况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评定,在10个工作日内向建筑施工企业发放项目考评结果告知书。对于项目提交资料不全或评价不认真的,责令项目考评申请单位重新提交材料;不重新提交材料的,视为未提交考评材料。

考评结果依据考评综合得分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综合得分在85分及以上的为“优良”;综合得分在70分(含70分)以上不满85分的为“合格”;综合得分在70分(不含7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综合得分由项目自评得分、企业检查考评得分、安全监督机构监管考评得分组成,分别占综合得分的30%、20%、50%。

项目自评或企业自评在90分以上的,项目自评机构应提供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的突出特点报告、以及10张以上反映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特点亮点的照片。

评定结果为不合格的,应当在项目考评结果告知书中说明理由及项目考评不合格的责任单位。

第十六条 建筑施工项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为不合格:

(一)未成立相应自评机构或未按规定开展项目自评工作的;

(二)未按时申请项目考评或提交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的;

(三)由于生产安全问题、违反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受到行政处罚的;因项目存在安全隐患一年内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2次及以上停工整改的;受到省级及以上管理部门通报批评或市、县管理部门2次(含2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因项目施工现场扬尘污染等问题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项目施工期间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六)考评主体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建筑施工项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标准化不得评定为优良:

(一)发生群体性食物中毒以及治安事件的;

(二)在防火、防汛等方面存在过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考评主体认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八条 项目考评主体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每月底前将项目考评结果逐级汇总上报至河南省建设安全监督总站备案,同时抄送给项目总承包企业注册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委托的安全监督机构。

省建设安全监督总站将定期对全省建筑施工项目按全省项目企业优良率进行排名,并在省厅网站上公布。

外省建筑施工企业在本行政区域内承建的工程项目,由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汇总项目的考评结果,并及时逐级上报,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转送至该企业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三章 企业考评

第十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以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制订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制度,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组织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第二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成立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牵头负责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依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10)每年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形成自评报告,并在每年12月30日前向企业注册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企业考评主体”)报备。

第二十一条 企业考评主体应当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且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建筑施工企业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第二十二条 企业考评主体应当了解掌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动态情况,及时归集整理企业有关信息材料,认真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指导建筑施工企业开展自评工作。

企业考评主体主要依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10),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进行考评。

第二十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期满前4个月,应当向企业考评主体提交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材料,企业考评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申请表》;

(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建立情况;

(三)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安全生产工作特别是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开展情况的报告;

(四)全省行政区域内企业三年项目台帐及项目考评结果;

(五)企业三年内主要依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10)等进行的年度自评结果;

(六)企业三年内安全生产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奖惩情况(包括通报批评、行政处罚、通报表扬、表彰奖励等)及项目获得市级(含直管县)以上奖励情况;

(七)企业三年内承建项目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情况;

(八)企业考评主体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四条 企业考评主体在收到建筑施工企业提交的安全生产标准化材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以企业自评为基础,以企业承建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为主要依据,结合掌握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情况,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评定,在20个工作日内向建筑施工企业发放考评结果告知书。

考评结果依据考评综合得分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综合得分在80分(含80分)以上且全省建筑施工企业项目优良率排名在前15%的为“优良”;综合得分在70(含70分)分及以上达不到优良等级的为“合格”;综合得分在70分(不含7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综合得分由企业自评得分、项目考评得分、企业考评主体核查得分组成,分别占综合得分的25%、40%、35%。

企业考评结果告知书应包括企业考评年度及企业主要负责人信息。

考评结果为不合格的,应当说明理由,责令限期整改。 综合得分由企业自评得分、项目考评得分、企业考评主体核查得分组成,分别占综合得分的25%、40%、35%。

第二十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标准化不得评定为优良:

(一)三年内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二年无新建项目的;

(三)企业考评主体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企业考评主体应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年度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并每季度将企业考评结果逐级汇总上报至河南省建设安全监督总站备案。

第二十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未按时提交企业评价主体出具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的,视同企业考评不合格。

第四章 奖励和惩戒

第二十八条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作为政府相关部门进行绩效考核、信用评级、诚信评价、评先评优、投融资风险评估、保险费率浮动等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九条 对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为优良的企业应制定激励措施,对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为不合格的企业应制定制约措施。项目招投标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择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业绩突出的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负责人。

第三十条 对于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不合格的建筑施工企业,企业考评主体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在企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应复核其安全生产条件。对整改后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为“整改后合格”,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 对于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不合格的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在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关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办理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期时,责令限期重新考核。对重新考核合格的,核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对重新考核不合格的,注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第三十二条 经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优良或合格的建筑施工企业或项目,凡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考评主体撤销原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直接评定为不合格,并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

(一)提交的自评材料弄虚作假的;

(二)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考评过程中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铁路、交通、水利、电力、通信、消防等有关专业工程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或依据本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对本行业工程项目和企业进行考评,并将考评结果及时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河南省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评价办法(试行)》(豫建建〔2005〕173号)、《河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暂行办法》(豫建建〔2006〕125号)即行废止。

第二篇:云南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机构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云南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规范云南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机构(以下简称:考评机构)的考评行为,根据《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云南省各州(市)交通运输局及省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设的水专委、建专委、运专委是云南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对所辖范围内考评机构的监督管理以及考评机构的考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考评机构是指经云南省交通运输厅认定,从事云南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的单位。

第四条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管辖范围内认定和管理从事

二、三级达标云南省交通运输企业考评工作的考评机构。厅水专委、建专委、运专委归口负责向云南省交通运输厅推荐二级考评机构。各州(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向云南省交通运输厅推荐三级考评机构。

第二章 考评机构类别与资质

第五条 考评机构资质类型分为道路运输、水路运输、港口营运、城市客运、交通运输工程建设五类。

道路运输资质类型含道路旅客运输、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运输站场、机动车维修、汽车客运站等经营类别;水路运输资质类型含水路旅客运输、水路普通货物运输、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等经营类别;港口营运资质类型含港口客运(滚装码头、渡船渡口)、港口普通货运、港口危险货物营运等经营类别;城市客运资质类型含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城市轨道交通运输、出租汽车营运等经营类别;交通运输工程建设资质类型含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经营类别。

第六条 考评机构的资质分为

一、

二、三级。同一级别考评机构最多只能申请两种专业类型。

一级考评机构由交通运输部认定。本省二级、三级考评机构由云南省交通运输厅认定(除长江航务管理局和珠江航务管理局所辖范围),并报备交通运输部。一级、二级、三级考评机构分别负责相应交通运输企业的达标考评工作。

第七条 考评机构应取得云南省交通运输厅颁发的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机构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样式见附件)。资质证书包含考评机构的资质类型和资质等级,有效期5年。已认定的考评机构由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换证的,应于期满前3个月内向各主管机关提出换证申请,经各相应主管机关推荐,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审查合格的可以换发证书;不合格的,不予换发证书。

第三章 考评机构资质条件

第九条 一级考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交通运输业务的事业单位或经批准注册的交通运输社团组织;

(二)具有相适应的固定办公场所、设施和必要的技术条件;

(三)从事专职管理和取得相应类别考评资格且未在其他考评机构从事考评工作的人员不少于7名(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3名);

(四)从事相关业务领域管理、咨询、服务工作;

(五)制定了完善的考评管理制度。

第十条 二级、三级考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交通运输业务的事业单位或经批准注册的交通运输社团组织;

(二)具有相适应的固定办公场所、设施和必要的技术条件;

(三)从事专职管理和取得相应类别考评资格且未在其他考评机构从事考评工作的人员,二级不少于5名(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2名),三级不少于3名(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1名);

(四)从事相关业务领域管理、咨询、服务工作;

(五)制定了完善的考评管理制度。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各主管机关根据所辖范围内云南省交通运输企业数量、经营类别以及具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条件的机构等情况,合理推荐考评机构。

第十二条 申请云南省考评机构资质的应按考评类别、考评级别,向相应主管机关提交《云南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机构申请书》(附件1),主管机关接到申请后,审核该单位的资质条件并提出是否推荐该单位为考评机构的意见,由省厅审查后最终认定公布。

第十三条 考评机构应当建立考评员档案,并将下列材料汇总后报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同时报相应主管机关备案。

(一)考评员汇总表、登记表;

(二)专职考评员聘用证明;

(三)考评员培训合格证明;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考评机构应对企业考评工作资料、现场审查记录、音像资料及相关证明材料及时归档,妥善保管,不得泄露被考评企业的技术和商业秘密。档案存档时间不得低于5年,并至少包括下列材料:

(一) 被考评企业的基本情况;

(二) 被考评企业安全生产相关文件目录;

(三) 现场抽查情况;

(四)考评组及考评员对企业的考评意见和相关整改意见;

(五) 考评员资格证复印件。

第十五条 考评机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独立开展考评工作,如实反映被考评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严禁弄虚作假,并对考评结论承担责任。与申请考评的企业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 考评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变更:

(一)机构名称和法定代表人变更的;

(二)停业、破产或有其他原因终止业务的;

(三)从事专职管理和考评工作的人员发生重大变化的。 第十七条 考评机构对企业进行考评前,应告知企业各相应主管机关。

第十八条 考评机构的考评工作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不得利用考评工作谋取其他利益。

第十九条 考评机构应进行考评工作总结,并于次年1月底前报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同时报相应主管机关备案。

第二十条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对认定的考评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采取专家评议、征求被考评企业意见、抽查考评文件等方式,对认定的考评机构的考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发现考评机构存在问题的,应向考评机构下达整改通知书,要求考评机构及时整改。整改结束后,考评机构应向发出整改通知的单位提交整改报告。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实名举报考评机构违规考评行为。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应当及时受理、组织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十四条 各主管机关应检查、指导所推荐的考评机构,检查考评机构的日常管理及考评活动,若发现其有违规行为,应及时向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如实反应并提供相关材料。

第二十五条 考评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应当撤销其考评资质,并收回资质证书:

(一)违反有关考评规定或有违法违规行为,不宜继续从事考评工作的;

(二)考评机构未按照云南省交通运输厅整改通知书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

(三)资质证书有效期满未申请换证或申请换证但未获得认可的;

(四)按照有关法规、规定,应予以撤销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篇:标准化考评办法

河北省机械等行业小微企业安全

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

一、为进一步做好全省机械等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评审工作,加强对机械等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单位和评审人员的规范管理,依据《全国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工作管理办法》和《河北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范围内机械等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评审工作;本办法所称机械等行业小微企业,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

三、机械等行业小微企业达标不分等级,达标企业统一规定为“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应满足:小型企业评审得分≥75分,微型企业评审得分≥60分。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授予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称号:

1、申请评审之日前一年内发生死亡事故的;

2、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的;

3、危险性作业场所未设置安全通道的;

4、危险化学品库、油库、油罐等重要设施未设置可靠的安全设施设备的。

五、机械等行业小微企业由县(市、区)安全监管局审核公告。

六、机械等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单位为省局确定的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二三级评审单位。

七、机械等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人员为河北省安全生产协会颁发有资质的评审员和在河北省安全生产协会备案的评审专家。

八、机械等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必须接受上级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并坚持公开、公正、公平、透明的原则。

九、机械等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程序:

(一)机械等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程序为:企业自评,申请评审,机构评审,审核公告,颁发证书牌匾。

(二)机械等行业小微企业按照国家总局编制的《冶金等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建立标准化体系并良好运行后,依据《冶金等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的要求进行自评,逐项给出自评分值,并形成自评报告。

机械等行业小微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和自评,可以邀请专业技术服务机构提供支持。

(三)机械等行业小微企业根据自评结果,向县(市、区)安全监管局提出书面评审申请,提交《冶金等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申请表》(格式见附件1)。

企业同时还需要在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中提交评审申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网站“在线办事”栏目和机关子站“监管四司”等两个入口均可进入信息系统,信息系统操作方法见登陆页面。

(四)县(市、区)安全监管局收到评审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合规性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县(市、区)安全监管局受理企业的评审申请后,申请企业应从具有评审资质的评审单位中按照市场原则自行选择评审单位,委托其开展评审工作,评审完成后,县(市、区)安全监管局应对提交的评审报告进行审核。

(五)县(市、区)安全监管局对提交的相关材料审核完成后,应尽快在相关媒体进行公告,公告期7天,公告期满且无投诉意见的,由县(市、区)安全监管局于30日内向企业颁发达标证书和牌匾。

十、评审流程:

(一)评审单位收到县(市、区)授权和转交的申请材料后,须制定评审方案报县(市、区)安全监管局备查;在现场评审前进行文件审查,并完成文件审查报告,与被评审企业确定现场评审时间,函告被评审企业,并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明确评审对象、范围,以及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

(二)现场评审时,按照《冶金等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中的管理、技术、工艺等要求,配足相应的评审人员,组成评审组,并指定1名评审员担任评审组长,负责现场评审工作;小型企业评审组至少由3名评审人员组成,其中包括1名在河北省安全生产协会备案的相关专业评审专家,微型企业评审组至少由2名评审人员组成,其中包括1名在河北省安全生产协会备案的相关专业评审专家;现场评审采用资料核对、人员询问、现场考核和查证的方法进行,现场评审完成后,向被评审企业出具现场评审结论,并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完成时间,评审组全体成员需在现场评审结论上签字。

(三)申请企业整改完成后,评审单位依据整改情况的实际需要,进行现场或整改报告复核,确认其整改效果,若整改符合相关要求,评审单位形成评审报告(格式见附件2),由评审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后,向县(市、区)安全监管局提交评审报告、评审工作总结、评审结论原件、评审得分表等相关资料。

(四)评审工作应在接到县(市、区)安全监管局授权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不包括企业整改时间)。

十一、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工作。

(一)对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企业,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达标证书,收回牌匾。

(二)对评审单位的现场评审工作进行抽查,发现结果不合格的,暂停评审单位的评审工作,对两次抽查结果不合格的,取消其评审资格。

(三)对未在规定时间内达到标准的企业,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整改仍达不到标准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十二、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申诉、投诉、举报电话,受理社会和个人的申诉、投诉和举报,并依法处理。

十三、机械等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和牌匾由省安全监管局统一监制、编号,有效期为3年。期满前3个月,机械等行业小微企业应向颁发证书和牌匾的县(市、区)安全监管局提出延期申请,经延期评审合格后换发证书和牌匾。

十四、在有效期内,企业发生造成一次死亡1人及以上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原公告部门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称号。

十五、企业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证书后,每年应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实施情况至少进行一次自我评定,形成自评报告,及时发现和解决生产中的安全问题,持续改进,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报告须按有关规定报送县(市、区)安全监管局。

十六、各县(市、区)安全监管局要将辖区内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情况向社会公布,并向工信、人社、国资、工商、质监部门和银行、保险等机构通报。

十七、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四篇:《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

湘建建〔2016〕44号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建质〔2014〕111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我厅制定了《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2月14日

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建质〔2014〕111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建筑施工活动中,贯彻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有效识别和控制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使人、机、物、环始终处于安全状态,形成过程控制、持续改进的安全管理机制。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包括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项目是指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专业承包企业。

第四条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等机构具体实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第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成立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组织开展所有承建项目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并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 第六条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在“湖南省建筑市场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中公布。 第二章 项目考评

第七条

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包括企业每月对项目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以下简称“项目自评”)和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等机构(以下简称“项目考评主体”)每季度对项目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以下简称“项目考评”)。

根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考评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和“不合格”。

第八条

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周期为项目办理安全生产监督手续至项目竣工终止监督。

项目中途停止施工三个月以上的,中止该项目考评并在当次结果栏中注明“中止施工”。

第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以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具体实施项目自评工作。项目自评工作应在每月25日前完成。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每月组织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及整改情况应当纳入项目自评材料。

第十条

建筑施工项目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负总责,成立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及专业承包单位等组成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实施项目自评工作。 第十一条

建设、监理单位应根据项目施工过程安全生产标准化实际情况,审核项目自评材料,并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项目自评表》(详见附表1)中签署意见。

第十二条

项目考评主体应按照每季度且“地基基础、主体、装饰”等每个施工阶段不少于一次的频次进行项目考评。首次考评时项目地基基础施工阶段工程进度应完成30%以上。

项目考评主体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的同时,应指导监督企业开展项目自评工作,并对项目自评情况进行抽查核实。抽查核实发现项目自评情况严重失实的,应在该项目当季度项目考评评分中扣分。

项目考评应于每季末月的25日前完成,并在考评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将考评结果(含考评得分和评定等级)录入湖南省建筑工程项目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

第十三条

建筑施工项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考评结果认定为“不合格”:

(一)未按规定开展项目企业自评工作的;

(二)项目考评等级不合格的;

(三)项目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四)日常监督按规定提出的整改要求没有得到有效落实的;

(五)上级项目考评主体监督抽查被评定为不合格的;

(六)项目因安全生产原因,施工企业或项目负责人被公布严重不良行为记录的;

(七)未按规定录入项目考评结果的;

(八)项目未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

(九)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各级项目考评主体要认真落实考评工作责任,对考评认定为“不合格”的项目实行告知、认定程序。在认定考评不合格之前,应当以书面方式告知相关企业项目负责人,接受企业在规定期限内的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的期限为自企业接到告知书(详见附表2)之日起3个工作日,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则视为认可。 经企业陈述和申辩后,项目考评主体确认项目考评结果无误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认定情况书面(详见附表3)告知企业。各级项目考评主体认定项目考评不合格的有关证据资料要及时固定、整理、归档、保存。

第十五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委托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以下简称“省质安监总站”)每年定期按一定比例对全省各市州建筑施工项目考评工作的符合性情况进行监督抽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每年定期通报各市州项目考评符合率(项目监督抽查情况符合项目考评情况的项次与抽查项次总和之比,下同),监督抽查及项目考评符合率情况纳入监督工作规范化考核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

各市州项目考评主体应对所辖县(市、区)建筑施工项目考评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定期对所辖县(市、区)进行项目考评的符合性进行监督抽查,结合监督抽查情况,确定各县(市、区)的考评符合率,并于每年的1月5日前,将本市州所辖县(市、区)上监督抽查项目的符合率上报省质安监总站。 第十六条

各级项目考评主体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汇总上季度本地区所有项目考评情况(详见附表4),并通过平台将考评结果向社会公布。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通过平台自动归集,将全省每季度项目考评结果“不合格”的项目名单以及项目相关信息(详见附表5)汇总后统一行文公布。 第十七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各市州、县(市、区)项目历次考评平均得分高低排序,以及监督抽查符合率等情况,通过平台自动归集各地安全生产标准化项目考评优良工地(以下简称“项目考评优良工地”)名单及项目相关信息(详见附表6),并于次年一季度统一行文公布。全省项目考评优良工地的数量为考评项目总数的15%左右。

项目考评出现一次及以上不合格的;项目因安全生产原因施工企业或项目负责人被公布一次及以上一般不良行为记录的,该项目不得认定为“项目考评优良工地”。

第十八条

项目考评结果录入后原则上不予修改和撤回,项目考评结果公布前要求修改和撤回的,应书面说明原因。

项目考评结果公布后出现争议,由项目考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并提出详细报告,认定的考评结果出现失实或失误的,应确定责任单位及责任人,按规定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实的情况和对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情况应一并书面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核实情况核查确认后予以维持或更正,并对出现失实或工作失误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予以全省通报批评。

第十九条

外省入湘建筑施工企业在湘承建的建筑施工项目的考评评定结果,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规定转送该企业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三章 企业考评

第二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以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实施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每年依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等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并及时将企业自评结果(详见附表7)报企业所属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省属及中央在湘企业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未及时报备的视同未开展企业自评工作。省、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所属建筑施工企业开展企业自评工作的指导监督。 第二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考评结果认定为“不合格”:

(一)未按规定开展企业自评工作的;

(二)企业自评结果为不合格的;

(三)企业当年内项目考评次数不合格率(按本细则规定项目考评主体考评认定的企业当年内不合格项目次数与企业当年内项目考评次数总和之比,下同)超过5%的;

(四)企业当年内所承建的项目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2起及以上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五)企业当年因安全生产受到省部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报批评,且纳入差别化管理企业名单的;

(六)企业当年内因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被公布不良行为记录3次及以上的;

(七)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建筑施工企业下列情形全部符合的,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考评结果认定为“优良”:

(一)企业当年内“项目考评优良工地”个数不少于5项、全省项目考评优良工地获得率(按本细则规定企业当年内获得项目考评优良工地项目个数与企业当年内承建省内项目数总和之比,下同)高低排序为前10%,且当年项目考评次数不合格率不超过1%的;

(二)企业考评年内所承建的项目未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企业当年内未因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被公布严重不良行为记录的。 第二十三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每年一季度汇总企业考评评定结果(详见附表8),并将上企业考评评定结果为“不合格”和“优良”的企业名单及企业主要负责人信息汇总后行文通过平台予以公布。

第二十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公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不合格名单后,对不合格企业启动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核查机制,依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结合企业自评情况对该企业开展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核查,复核其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核查不合格,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外省入湘承建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参照本细则对该企业进行考评,考评结果按规定转送至该企业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四章 奖励和惩戒

第二十六条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作为政府相关部门进行绩效考核、信用评级、诚信评价、项目招投标、评先推优、投融资风险评估、保险费率浮动、市场准入等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类项目招投标应优先选择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业绩突出的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负责人。

第二十八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情况记入安全生产信用档案。

第二十九条 企业考评不合格的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以及三年内有2次项目考评不合格的项目负责人办理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期时,应责令限期重新考核。

未获得项目考评优良工地的,或考评周期内出现项目考评不合格的,不得参评省优质工程等质量奖。

第三十条

因违法违规行为导致项目考评不合格的,应按照《湖南省建筑市场违法违规不良行为记录公布制度的通知》(湘建建〔2015〕185号)规定,记录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不良行为。 第三十一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纪检监察机构要加强对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的监察,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或营私舞弊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项目自评表 2.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项目考评结果告知书 3.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项目考评结果认定书 4.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项目考评情况汇总表 5.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项目考评不合格项目汇总表 6.度安全生产标准化项目考评优良工地汇总表 7.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情况表 8.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评定结果汇总表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附件.doc

第五篇:安全标准化三级达标考评实施办法

附件1: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

安全标准化三级达标考评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2009年全国、全省危险学品安全监管工作会议精神,认真完成我市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三级企业在达标考评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贯彻“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业规范、规程、标准为依据,通过实施企业安全标准化三级达标考评,落实企业安全责任、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实现企业安全生产的动态过程控制,切实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逐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和企业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二、工作目标

2009年底,完成对中央和省属在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申请安全标准化二级企业的初审上报工作,完成对市属以下重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符合申请安全标准化三级企业的考评工作。

二、工作程序

1、申报三级企业先由企业自评,按照安全标准化考核评级程序和流程(附件

2、附件3),向企业所在地县(区)安监局提出申请,县(区)安监局审核并签署意见后,向兰州市安监局提出申请;

- 1 -

2、市安全监局组织对申请安全标准化三级企业进行考评。申报三级企业《申请书》的填写、需提交的文件以及县(区)安监局受理企业的申请和对企业现场考评的程序方法,参照《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的申请与考评规定执行。

3、达到三级安全标准化企业的由市安监局颁发安全标准化三级企业等级证书。

四、工作安排

(一)自评阶段

2009年6月30日前,各相关企业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各相关职能部门以及工会参加的安全标准化自评小组进行自评。

(二)申报阶段

2009年7月1日至7月31日,企业自评后,形成自评报告,向考核机构提交书面考核申请。

(三)审核发证阶段

2009年8月1日至9月30日,考核机构收到企业的考核申请后,按照《规范》的要求进行考核,形成考核报告,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标准化三级企业证书。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县区安监局要强化宣传教育,进一步提高开展标准化达标工作的认识,采取有力的组织措施,加强达标评级工作的领导,确保工作目标的完成;各相关企业要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把安全标准化工作纳入重- 2 -

要议事日程,按照《规范》要求,积极开展达标活动,实现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

(二)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8‟26号)“剧毒化学品、易燃易爆化学品生产企业和涉及危险工艺的企业(以下称重点企业)要在2010年底前,实现安全生产标准化全面达标”规定要求,以及2009年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重点的要求,各县区安监局及危险化学品相关单位要按照市局的统一安排部署,制定方案、周密安排、精心组织、全面推进,确保达标工作有序开展。

(三)积极督促,严格审查。各县区安监局要努力完成2009年危险化学品达标工作目标,督促危险化学品相关企业积极申报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三级考评。在受理中,工作人员要仔细审查申报资料,对已达到安全标准化二级及二级以上,应鼓励企业申报更高一级安全标准化企业。审查部门和人员要对审查结果负责,签署意见,签字确认。

(四)依据规范,严格考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三级考评组要在市安监局的领导下,依据《规范》,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考核评级办法》、《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考核评价标准》和省安监局《关于增加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三级企业考核等级的通知》的标准要求,实施考核评级,对审查符合标准要求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颁发安全标准化三级企业证书,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企业,县区安监局要督促企业认真抓好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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