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国税依法治税分析论文

2022-04-15

要写好一篇逻辑清晰的论文,离不开文献资料的查阅,小编为大家找来了《基层国税依法治税分析论文(精选3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摘要:税收流失不仅会造成经济运行秩序的紊乱,破环公平竞争,而且还会减少政府的财政收入,削弱政府宏观调控能力的发挥。本文对当前我国税收流失的原因进行了分析,并提出防范和应对税收流失的基本思路。

基层国税依法治税分析论文 篇1:

关于加强基层税收法治建设的思考

摘要: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党的十八大提出:要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做出的战略部署,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十八届四中全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特别强调:依法执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税务机关作为政府的行政机关,其最基层的税务所、区县稽查局及同级的机关科室,是基层法治建设的着力点和排头兵。其工作不仅要实施最具体的法律法规,更重要的是面对庞大复杂的行政关系相对人,维护和保障其权利与自由。同时,基层税务机关执法水平的高低、执法行为规范与否,都直接关系到国家法律的落实,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

关键词:税收管理;法治建设;基层执法

一、研究意义与理论基础

做到依法治国,首先要落实依法执政。税务机关不仅属于一般的行政机构,更是与各企业、个人都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是以基层税收法治建设是税收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政府治理的基础工作。“税收法治是指依据税收法定主义原则,通过税收立法、税收执法、税收司法和税收法律监督等一系列税收法律制度的创建,使征税主体与纳税主体的税收行为纳入现代法治轨道。”①税收法治强调一种规范,使征税和纳税秩序依法运行。税收法治现代化是税收法治与时俱进的表现。

首先要明确,“法治”并不同于“法制”,这两个概念我们经常用,却有着很大的区别。最基本的,“法制”是制度的范畴,是法制制度的简称;而“法治”是一种治国的原则、理论和方法,是相对于“人治”这一概念而言的。“人治”与法治是对立排斥的,但却与“法制”不矛盾,就好比在封建时期也有一定的法律制度,但统治者的个人权力至高无上,却是“人治”的社会。

从法学角度看,哈耶克认为法治是以一种约定俗成的理念确定下来并得以运用的,最后成为处理事务的准则。从这一思想看,税收法治建设是法治建设在税收领域的具体体现。税收法治是一种规则,也需要内化成一种约定俗成的理念;只有在这种思想的约束下,税收的征管和缴纳才能发展为一种自觉地机制。

从管理学角度看,政府在税务管理上的越位和缺位,都会引发破窗效应,越位会带来权力滥用;缺位会导致违规者肆无忌惮。加强法治建设,达到依法行政的目的,体现的不仅仅是一种约束力,还有一种监督力;即从法治的角度出发,防止征纳双方的破窗效应,才能更好地体现税收公平。

再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假设每个人都会理性地追求利益最大化,这样的利己性,使得纳税人会在涉税事项上以自身的利益为出发点,在没有科学有效监管的状况下,可能会出现纳税人的违规现象,因此,需要在税务管理中建立科学有效的管控机制。

基层税收法治建设完善与否,直接体现依法治税进程。由于基层税务机关直接与纳税人发生征纳关系,其关键在于促进征纳双方治税及纳税思维的变革,强调的是人的法治意识。

二、基层税收法治建设在现实中存在的问题

1.立法技术的缺陷弱化执法依据

税收法治是保障税收执法机关执法行为的有力武器。我国的税收法律体系至今仍未形成具有较强综合性的基础法律体系,从国家层面,缺少一部调整税收法律关系的基本法,同时实体法的法律级次较低、税收规范性文件在制定上不够严谨、程序法的修订完善相对滞后。又由于具体政策空白点较多、一些法规和规章存在矛盾冲突,从而造成了税务机关执法依据不完备,妨碍其公平执法。

从税收法律体系的角度看,现行的税收法律体系不健全且立法层次低。我国现行的税收法律体系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税收实体法律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税收程序法律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其余的税收法律大多属于暂行条例或者暂行规定,由国务院以及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这些主管部门进行制定,以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形式为主,使得法条的权威性、规范性降低。

其次,税收法律法规数量庞大,存在政策性矛盾,导致基层税务机关执法的公平性受到影响。比如对于偷逃税的处罚,在印花税的暂行条例里,规定要“处以重用印花税票金额30倍以下的罚款”,但是《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却说要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这30倍与5倍的差距不仅仅反映在缴纳金额上,更是法规间冲突的体现。

2.自由裁量权的弹性导致执法存在弹性

税收自由裁量权是指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法律事实要件确定的情况下,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依据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原则自行判断行为条件、自行选择行为方式和自由作出行政决定的权力。②税务机关在行使这种权力时,要符合税法合理性与公正性的要求,做到“自由”必须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裁量”要科学、合理、忠实税法的目的。然而,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中的“可”、“须”、“以上”、“以下”等词汇的含义不够明确或空间较大,影响了执法的公平性,也容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

是否执法的选择空间易产生社会矛盾。主要表现在税收法律法规或其他法规规定税务机关“可以”或“有权”采取某一管理措施或行为,而不是“得”、“应当”或“必须”采取某一管理措施或行为。这类自由裁量权多是些授权性规范,可做可不做,而不是强制性、命令性规范。如土地增值税清算规程第十条规定:“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这里只规定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清算,因此,是否清算要由税务机关依据自己的判断和评价,这一政策的执行也导致2014年初的媒体对税务机关的“炮轰”,让公众产生了税务机关不勤政及偏袒房地产商的质疑,从而引发税务机关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土地增值税大清算的行动。

3.征管基础信息的不完整

目前税务机关获取征管基础信息的渠道主要有三个方面:渠道一是纳税人申报的信息,包括通过税务登记获取纳税人的企业规模、经营范围基本税籍信息,和纳税人日常申报的税基信息。渠道二是税务机关从评估、稽查、日常管理等工作中获得或形成的信息。渠道三是从第三方获取的信息,即从征纳双方之外的第三方获得的信息。第三方与纳税人之间存在其他层面的管理关系,或与纳税人有业务往来,能掌握反映纳税人经营状况的信息。例如北京市车船税实现了与交管局、保险协会的数据实时传输。

从部门间协调的角度看,目前政府部门间的协作信息平台没有建立起来,政府部门间信息交流不通畅。征管基础信息的采集工作也缺乏相应的法律制度保障,即使有相关的法律条文,但往往只做了框架性的要求,规定过于笼统,可操作性不强,难以规范实际工作。税收执法需要政府相关部门的配合和支持,但税收法律法规中缺少对于征纳之外的第三方信息提供的法律依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规定了银行有义务向税务部门提供信息,但没有明确银行应该向税务机关提供信息的具体方式、手续、范围。而现实中由于法律责任不清,约束性差,相关部门的管理缺位和不作为现象普遍存在等原因,造成部门间协调配合不力。③同时各单位之间大多是平级的关系,个别单位的协税护税的意识相对薄弱,片面的认为过多的配合税务机关一些涉税事项会对本单位的利益有影响,除非是有益的涉税事项,否则很难主动承担起配合税务机关工作的责任,如此弱化了执法效果,极易导致执法风险。

同时,在政府行政、执法公开透明的现状下,税务机关也难以对纳税人提出提供申报表和财务会计报表之外的进一步信息的要求,采集更多、更细的信息数据的要求缺少法律规范,对不提供者也缺少相应惩处规范。涉税数据信息的采集缺乏应有的制度保障,影响了税务机关相关工作的深入开展。

4.纳税人核算基础薄弱

按照二八定律,我国纳税人中80%的税收是由20%的纳税人贡献的,而80%的纳税人的税收贡献率不大,他们的规模一般比较小,其中很多小微企业的核算不健全。根据某税务所调研,该所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户数为4326户,其中40.34%为小微企业。资料显示,大量的小微企业采用代理记账的方法,但是代理记账机构和人员不能尽职尽责地完成核算工作。这些代理记账机构往往用很低的收费吸引小微企业,获得价低量多的代理权后敷衍了事。这些代理记账公司的记账人员往往是刚毕业的大学生或专科生,也有转行的其他人员,很多人没有从业资格证书,不仅经验不足、会计、税务水平有限,职业操守也有所缺失。一名记账人员往往负担十几户甚至上百户的代理记账工作,在办理申报时,某个月认真算7、8户企业的账,对其他户的账目没有精力计算,就都采用零申报的方法,造成大量申报数据的不准确。代理记账的信息不准确也造成税源管理基础的不扎实,侵蚀了税基,对税收法治化带来不利的影响,而基层税务机关苦于精力有限而难以完成对众多小微企业的缜密审核或稽查,这也成为基层税务机关普遍反映的工作难点。

三、完善基层税收法治建设的几点建议

1.提升立法技术

法治需要法制。税收执法风险中最大的风险是税法有纰漏。协调完备的税收立法是依法治税的基础,也是降低执法不确定性引发风险的关键之策。因此,完善税法体系,加强法治建设,是防范税收执法风险的治本之策。

在依法治国的大的目标下,追求“良法善治”,完善法治的基础是有完善的法制。税收法治化的路径应该以提升立法技术为基础,完善税收实体法和程序法。税收法定原则不仅仅要求税收要素法定,还要求税收要素明确,提升立法技术,让法律制度更加清晰明确,才能充分体现税收法定原则。

在本轮税制改革中,对“公平”追求的呼声高与效率,但是我们不能够忽视“效率”问题,而效率要从经济和行政两个角度来追求,这是完善税法体系必须要考虑的问题。因此,在改革完善我国的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进程中,要避免空洞的列举一些概括性的条款和基本原则,尽可能让课税要素和管理流程明确、清晰。同时,要秉承合理、易于操作的理念着手修订现行税法涉税条款,改变条款原则化状态,才可能从根本上降低税收执法风险。

2.完善自由裁量权的管理

建立税收自由裁量权的制度控制体系。该体系的构建应着眼于实现对税收自由裁量权合理性、合法性的两方面的控制。合法性控制主要是从依法行政角度审查税收自由裁量权的形式要件,它要求税务机关行使行政管理不仅要遵循实体法,还要遵循程序法。合理性控制,主要是要求税务机关要切实做到“合理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对象,做到不偏私、不歧视。针对基层法治建设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解决执法过程中的弹性风险问题。④

一是立法时对执法标准进行细化和“量化”,硬化裁量权的弹性。裁量标准的细化,能较好地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消除因条件模糊、人为因素,造成行政自由裁量的随意性和不公开、不公正性。⑤将纳税人违规处置结果进行详细分值图表化,汇集所有税务处罚条款,按照纳税人的行业种类、经营规模、开业年限、违法行为、涉案金额等涉案指标,直接设置详细处置分值和指向处置标准,形成处置标准手册。

二是在裁量权的实施中,对于纳税人违规行为处置的政策模糊地带,先依据“就低不就高”原则,即适用“有利于纳税人”的原则,体现出税法无依据时所产生的“合理”性。

三是加强权力在运行中的跟踪监督,从内部执法监督角度看,通过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三个阶段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形成有效地制约保证权力的正常运行。从外部社会监督角度看,要将“抽屉”中的执法权摆上桌面,增强执法透明度,将个案处罚的事实、理由、结果公开,以规范和约束自由裁量权的运用。

3.完善信息共享机制

从第三方信息角度看,建立政府部门间的信息平台,将包括银行、工商、公安、住建委等部门的涉税信息纳入平台,加强税务部门与第三方机构的相互协作和信息共享。

税务机关应建立一个统一的税务信息系统应用平台,纳税人、第三方机构,以及税务机关都是税务信息系统的外部实体,他们向税务信息系统提供信息,与此同时,他们也可以从该系统中获得各自所需的信息。外部实体把各自的信息输入至税务信息管理系统,通过该系统一系列的信息采集、处理、分析等工作,向纳税人提供相应的反馈信息,向第三方机构提供可以辅助相应机构工作的信息,以及向税务机关提供统计、分析、决策、预测等工作所需的信息⑥。

4.加强纳税人办税能力的应用性培训

对纳税人的政策、业务培训属于纳税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税务局已经越来越重视对纳税人的培训,但是培训时机、开展次数和培训深度都与纳税人的需求有一定的距离。当下的培训主要集中在企业新设立阶段所坐的普及性培训,往往纳税人还尚未进行实际经营,培训过的内容得不到很好实践,影响了培训对纳税人经营中运用的效果。因此,税务培训应该细化和更有针对性。一方面应当要加强对小企业的培训力度。应建立其培训常态机制,另一方面,应该结合培训对象的不同阶段和需求细化培训,对于企业初期设立可能遇到的纳税问题进行有侧重的应用性培训,而对有一定经营期限的企业实行差别化的应用性指导,“分班上课”,可以增加培训效果。(作者单位:首都经济贸易大学财政税务学院)

参考文献:

[1]涂龙力,解爱国.论税收法治的现代化[J].税务研究,2005.(04),52

[2]李华.论税收白由裁量权制度控制体系的完善[J].税收与经济,2007.(02),57

[3]王曙光,胡锴.税收执法风险的成因及其防范[J].铜陵学院学报,2012.(06)

[4]崔应强.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实践与启示[J].中国价格监督检查,2013.(07)

[5]罗祖高.新形势下如何提高公务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J].当代广西,2015.(16)

[6]郑娟.论以人为本的税收法治观[J].法制与社会,2013(14)

[7]汪家斌.大力推进协商民主的法治化进程[J].理论与当代,2014(12)

[8]林莹.基层税务机关税收执法风险防范研究[D].山东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4年

[9]卓岚婷.我国税收执法风险研究[D].厦门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4年

注解:

①涂龙力,解爱国.论税收法治的现代化[J].税务研究,2005.(04),52

②李华.《论税收白由裁量权制度控制体系的完善》.税收与经济,2007年第2期,第57页

③王曙光,胡锴.税收执法风险的成因及其防范.《铜陵学院学报》,2012-12-15

④罗祖高.新形势下如何提高公务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当代广西》,2015-8-16

⑤崔应强.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实践与启示.《中国价格监督检查》,2013-7-20

⑥北京市地方税务学会课题组《税务管理中数据信息应用问题研究》,2012年

作者:宋傲雪

基层国税依法治税分析论文 篇2:

浅析我国税收流失问题及应对

摘 要:税收流失不仅会造成经济运行秩序的紊乱,破环公平竞争,而且还会减少政府的财政收入,削弱政府宏观调控能力的发挥。本文对当前我国税收流失的原因进行了分析,并提出防范和应对税收流失的基本思路。

关键词:税收流失;风险;应对

一、我国税收流失主要成因分析

(一)税收立法不完善,税收法律体系不健全

我国现行税法立法层次低,法律效力不高,税法刚性不足。一方面,作为统领税收法律法规母法的税收基本法缺位,另一方面,截至2014年底,我国现行税法体系中经由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仅有《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车船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四部,现行18个税种仍有14个将其合法性建立在行政法规之上,由于这些行政法规在适用效力上的局限性,实际执行中往往容易受到来自各方面的冲击和干扰。

(二)征纳双方信息部对称矛盾突出,税收征管能力不足

纳税人和征税人之间存在的征纳博弈引发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是引发税收流失的重要因素之一,也是当下税收征管能力不足的根源所在。就目前来看,一方面,税务机关所掌握的纳税人的主要依靠纳税人提供。少数纳税人受利益驱动,采取做假账、搞“两本账”等手段偷逃国家税款,造成税务机关采集的数据失真;另一方,税务部门内部信息共享整合不畅,第三方信息来源渠道不够通畅,也严重影响着税收征管质量。虽然在目前税收征管中,综合征管软件、防伪税控系统、数据质量监控分析系统、纳税评估系统等基层税务部门的常用信息系统已进行了初步整合,但主要业务数据还不能完全共享,平台不统一,数据闲置,系统信息资源的集成能力、整合能力和深加工能力差等问题突出。与银行、工商等部门的联网虽然已经酝酿多年,但至今尚无实质性进展,外部信息交换不充分。

(三)缺乏高层次专业化的税收管理人才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税源结构产生了巨大影响和深刻变化。一方面跨地区、跨国经营的大企业集团不断涌现,税源的复杂性、隐蔽性和流动性越来越强;另一方面随着涉及个人的直接税改革推进,将增加数量庞大的自然人纳税人,对依法管理和纳税服务提出了新要求,也给税收征管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和困难。与税源的新形势和新变化相比,当前我国的税务干部在数量和质量上都无法满足日益复杂的税收征管的实际需要,高层次、复合型人才的税务干部数量有限,尤其是税收风险分析监控、纳税评估、反避税调查、税务稽查、税务审计等高层次专业化人才严重匮乏。

(四)依法治税环境较差,税收法治环境亟待改善

由于全社会尚未形成依法治税的道德氛围,相当多的纳税人缺乏自觉守法的内在驱动力,依法纳税意识较差。个别税务干部收“人情税”、“关系税”的越权执法和滥用执法权行为屡见不鲜。一些部门往往从部门利益出发,对法律、法规规定的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公务的职责不能认真履行到位。例如银行不能按规定在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时予以配合等。少数地方政府领导人员或部门领导人员受地方保护主义、本位主义和不正确政绩观的影响,对税收执法干预严重,导致国家税收严重流失。

二、应对税收流失,加强税收管理工作的对策及建议

(一)加强税收立法,构建完备的税法体系

积极推动税收法定原则“入宪”。税收管理必须以依法治税为前提,所有税收管理工作涉及的管理制度、工作标准、运作程序及应对措施等,都必须在税法的框架下进行。因此,要在条件成熟时,应积极推动税收法定原则“入宪”,为我国完善科学的财税体制打牢宪法基石。借鉴他国的有益做法,加紧制定税收基本法,使其充分发挥对各单行税收法律、法规的统帅作用。以税收基本法作为母法,从根本上确立税收立法权限与税收立法程序,可以避免出现行政机关成为税收立法实际操作者的境况。只有在基本法中明确规定税收立法权限与税收立法程序,税收法定原则才能得以实现,税收的立法层次才能得到提高。逐步改变我国税法体系以税收行政法规为主的现状,按照“先易后难”的稳妥推进思路,加快税收法律的制定和修改,提升现有税法层级。结合税制改革进程,主动配合,将成熟稳定的单行税种法规上升为法律,逐步提升高阶位税收法律在整个税法体系中的比重。

(二)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推行税收专业化管理

(1)健全组织机构,优化资源配置:要适应实施税收风险管理和推行税收专业化管理的需要,结合涉税信息逐步向省、市两级税务机关集中的趋势和企业集团化的趋势,合理压缩管理层级,同时将管理职责在不同层级、不同部门和不同岗位间进行科学分解、合理分工,并相应设置专业化的机构。在省、市两级税务机关设立“税收风险分析监控中心”,负责统一开展风险分析识别、等级排序、任务派送和绩效评价,针对不同风险等级的纳税人实施差异化应对措施。要突出对大企业的集约化管理,进一步优化征管资源配置。各管理层级应打破行政属地限制,以专业化管理为基础,以重点税源为突破口,将有限的征管资源优先配置在税源规模大、密度大、风险大的区域,防范和控制重大税收流失风险;税源密度小的地区则尽量压缩机构。

(2)加强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加大信息管税的支撑力度:获取丰富、高质量的涉税信息数据资源,是税收风险管理的前置基础环节,税务部门应采取纳税人自行申报、实地调查、推行电子发票制度等多种手段进一步拓宽信息采集的来源和渠道,提升信息数据数量和质量。在内部信息方面,以金税三期为依托,整合分布在各个征管系统的涉税信息,建立科学有效的涉税信息仓库;在获取第三方信息方面,建立健全与工商、财政、质监、银行等部门的信息交换互联互动机制和信息交互平台,明确上述部门都有将涉税信息传递给税务机关的义务,使税务部门能够及时获得纳税人的交易信息和资金流信息,形成全方位多渠道的涉税信息收集体系。

(3)实行税源分类分级管理:在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等实行属地管理,不改变税款入库级次的前提下,依托信息资源,按照纳税人规模、行业,兼顾国际税收、出口退税等特定业务,对税源进行科学分类。同时,针对不同类别的纳税人,按照纳税服务、税收风险分析、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等管理职责在不同层级、各部门、各岗位之间进行科学分解。对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等重点事项应建立组长负责制,通过专事专管、团队作业的方式履行管理职能,拓宽税源管理的广度和深度,实现税源管理“质”的提升。

(三)提升税务干部业务素质,打造税收专业化团队

积极开展税务干部教育培训,采取短期培训、外出学习、上派或下派挂职、进修深造和出国培训等形式,开展多形式、多层次、多类型的培训。构建适应形势发展需要的干部管理体制,全面推行能级管理制度,通过科学合理的评定体系,对税务干部的能力进行评定分级,从而进一步优化人力资源配置,激发干部队伍活力。深化人事制度改革,进一步强化鼓励先进、鞭策后进、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干部使用激励机制,真正做到能者上,庸者下。并以此为抓手,将干部的素质、能力同工作岗位、职务晋升、福利待遇有机结合起来,确保人尽其才、才尽其用。

(四)积极推进依法治税,努力营造依法治税的社会环境

推进依法治税,营造依法治税不仅需要税务部门的全力投入,还需要纳税人和方方面面的积极参与和共同努力。税务部门行使着国家赋予的税收管理权力,必须带头遵从税法。通过加强法治教育培训、推出税收执法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定全国统一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规范、加大税收法治建设绩效考评分量和加大执法监督力度等多种措施,引导广大税务人员树立法治观念,透明用权、阳光行权。积极推进税收法治文化建设,广泛开展税收普法宣传教育活动,培养公民树立依法纳税意识,在全社会引导形成崇尚税法、遵守税法、捍卫税法的良好氛围。(作者单位:江西省税务干部学校)

参考文献:

[1] 《税收风险管理方法与实务》 李晓曼 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15

作者:张小真

基层国税依法治税分析论文 篇3:

过头税痼疾

2014年的日历翻过近一个月,财政部公布了2013年的中国财政收入情况。2013年,全国公共财政总收入129143亿元,同比增长10.1%。其中,中央财政收入60174亿元,同比增长7.1%。

按照财政部的说法,2013年各级财政部门大力支持税务、海关部门依法征收,全国财政收入预算顺利完成,特别是中央财政扭转了年初收入增速大幅下滑的局面,完成全年收入预算并略有超收。据了解,2013年中央公共财政收入预算数为60060亿元,也就是说,实际上最终仅超收114亿元。中央财政超收仅百亿元,这在近年来已属罕见。

不过,完成全年预算已然 “来之不易”。在2013年很长一段时间里,财政收入增长都是乏力的。从多个月份的情况看,全国公共财政收入的增长增幅都低于上年,中央收入更是罕见地多次出现下降。其中,3月同比下降5.2%,4月同比下降2.2%。

有鉴于此,去年6月27日,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在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上作2012年中央决算报告时表示,2013年以来世界经济复苏缓慢,增长乏力,国内经济运行仍存在不少问题和潜在风险,特别是部分行业企业生产经营仍比较困难。根据1月-4月中央财政收入情况测算,要实现年初预算确定的中央财政收入目标,今年后几个月收入平均增幅需达到11.3%。初步分析,制约后几个月财政收入增长的因素仍然较多,因此完成全年中央财政收入预算压力很大。

而后财政部每月公布财政收支情况时也多次称,中央财政完成全年收入预算任务艰巨。从财政部发布的数据来看也是如此,2013年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总收入的46.6%,比上年下降1.3个百分点。中央财政收入下降是受“营改增”改革、消费税增速放缓、进口环节税收下降等因素影响。

不过,到2013年9月时,楼继伟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说,中央财政收入近两个月增幅已有所回升,后几个月中央财政收入累计增幅将会逐步提高,所以不能说完不成全年预算。总体来看,今后一段时间财政收入可能转入中速增长。

2013年财政收入任务之所以能够完成,有后期经济活力逐步恢复、税务部门正常加强征管的原因,但也有业内人士担心,其中也不排除有个别地区收了企业的过头税。而关于对企业征收过头税,财政部和国税总局多年来也曾三令五申发出禁令。经济增长缓慢,企业活力不足的情况下,企业需要的是减轻负担轻装上阵,对其征收过头税无疑是雪上加霜。
寅吃卯粮

过头税,是指税收征管部门为完成税收任务而过度地向纳税人征税的做法。过头税问题在税务部门由来已久,最突出的情况发生在1998年。

1997年下半年亚洲金融危机爆发,受其影响中国经济增长也出现下滑,当年完成全年税收任务就已经有些吃力,共完成收入8200多亿元。到1998年,当年所定税收任务要求比上一年增收500亿元,危机影响下完成这一任务更加困难。而到了当年10月中旬,全年税收任务提前完成,很快又追加了500亿元任务。也就是说,在余下的两个多月时间里,全国税务机关还要加征500亿元税收。

一位参与过1998年税收征管的地方税务官员对《财经》记者表示,当时税务部门千方百计“做工作”力求完成任务,可以说是“踏遍千山万水,历尽千难万险,走进千家万户,道尽千言万语”,甚至提出了“四铁”精神,即“铁面无私、铁石心肠、铁的纪律、铁的手腕”,用“挤柠檬”的办法收税。身为地方税务机关的领导,这位官员还曾亲自带企业负责人找银行谈“贷款交税”事宜。

据记者了解,不仅如此,当年一些税务干部为完成税收任务甚至“集资交税”,税款不够就先自掏腰包。

近年来随着经济快速增长,税收收入增长也突飞猛进,其中不少年份增速都在20%以上。税务机关 “日子好过”,纳税人被征过头税的几率下降,但2009年以来,随着财政收入进入低增长时期,此类消息又频频见诸报端。

其中最为引人注目的是,2012年下半年河北省多个县出现征收过头税现象,甚至有税务所负责人对企业称,“中日就钓鱼岛会有一战”,希望企业“多交税支援国家”。

无独有偶,一位财税专家日前对《财经》记者转述浙江省一家民营企业的遭遇。该企业负责人说,2013年8月税务部门给该企业指出“两条路”,一是按照8%的税率交营业税,而营业税法定税率只有5%;二是仍旧按照5%交营业税,但税务部门要进入企业进行稽查,而且要稽查多年来的纳税情况,一旦发现企业有偷漏税行为就要进行重罚。该企业迫于无奈,最后只好压缩雇员降低经营成本,按照8%的税率交纳了税款。

2013年12月,央视《焦点访谈》也曝光了河北省河间市征收过头税的现象。当地某乡税务干部要求个体户补缴税款时,在原有税款上多加了5000元,理由是“税收任务重,加了5000”。

中翰联合(北京)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业务总监王骏对《财经》记者表示,在税收任务有压力的时候,税务部门往往会找一些企业商谈,比如增值税票需要在180天之内认证而后抵扣税款,税务部门就跟企业打招呼,让企业尽量到180天期限的后期再去认证,这样可以推迟抵扣时间,税款可以在税务机关多保留一段时间。另外王骏认为,国家给予的税收优惠在企业没有得到落实,也是一种过头税。

王骏平时接触到的大部分都是央企或大型国企,遇到过头税问题它们可以依靠谈判能力进行协调,另外它们对税收并不十分敏感,承受能力也强。恰恰是一些规模不大的私企,它们税收承受能力差,对税负更为敏感,如果税务机关拿税收任务去挤压,很可能脱离企业的实际情况,造成过重的税收负担。

中央财经大学税收教育研究所所长贾绍华介绍,过头税分为两种,一种是在时间上过头,比如到年底看到任务吃紧,税务机关就要求企业“帮帮忙”,把第二年初的税交上,助税务机关先完成税收任务。更有甚者,企业不仅上交来年的,将来三年五年的都要交出,这都是“寅吃卯粮”、“吃子孙饭”。第二种情况是政策上过头,税务机关将纳税人不应该交的税解释为必须交的税,“在政策上找理由,从胁迫中找正义,在强制中谈自愿”,企业同样需要多交税。


经济增长缓慢,企业活力不足的情况下,企业需要的是减轻负担轻装上阵,对其征收过头税无疑是雪上加霜。

贾绍华认为,多年来由于国税总局的反复强调和严格考核,以及信息手段的应用,税务部门征收过头税的比例应该是下降的,但从绝对数上讲,有可能是增加的。“过头税已经成为税收治理的一个难点,也是一种顽疾。”他说。
诱因种种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安体富对《财经》记者分析说,不管是税务机关征税,还是纳税人纳税,都应该遵循税收法定原则,但这一原则在现实中似乎始终难以落实。

比如在实际征税过程当中,如何处理税收任务和依法征税之间的关系一直是个难题。一般而言税务机关都有税收任务或者税收计划,由于国家预算的刚性,税收收入是财政预算收入当中最主要的部分,所以制定年度税收计划也无可厚非。问题在于,全年的经济情况有可能发生变化,而税收是经济变化的晴雨表,计划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有可能完不成。在这种情况下,按道理就应该修订计划。但实际情况往往是,一旦任务指标和税法之间发生矛盾冲突,任务指标往往比税法还要严格,税务机关为完成硬性任务向企业征收过头税。尤其一些地方税务部门将税收任务和干部考核相挂钩,问题就更大了,极易引发过头税问题。

安体富认为,征收过头税首先是给企业造成进一步的负担,必然影响其发展壮大,另外由于收入有水分,还可能影响到财政收支全局,形成决策层的错误认识,影响其对经济资源配置当中一些因素的考量。“过头税不是一个小问题,是很大的问题。”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倪红日对《财经》记者表示,过头税问题表现出,税务机关与企业之间并非法定关系,而是一种“讨价还价”的关系,它暂时可能可以保税务机关“渡过难关”,但长期来看政府和企业会双输,形成恶性循环。其背后,反映出税收制度、预算体制、央地财政关系体制的不完善。

首先是税法制度的不完善。目前中国只有三个税种是通过人大立法后进行征收,其余税种仅为国务院条令或部门暂行条令,很多税收制度的规定存在缺陷。正是由于税制本身不完善,依法征税就变得无“法”可依,对征纳双方存在过多的软约束,实际操作过程中产生很多“变通的办法”,易形成过头税。

另外从预算制度来看,倪红日分析指出,中国的财政预算属于年度预算,一般情况下年中不做调整,这也给过头税埋下诱因。比如年中突发经济过热现象,税收增长速度特别快,税务机关唯恐由此增加来年的税收任务基数,就要求企业缓交税款,尽量不做到“应收尽收”,不对来年征税造成太大压力;反之如果经济形势突然下滑,全年预算收入并无弹性,税收征管就会变得紧张,地方又不允许列赤字,有时就靠挤压纳税人获取更多税款以完成任务。

财政部陕西省专员办此前曾撰文表示,税务机关屡征过头税的症结所在主要是,地方政府和税务机关无底线保增长;各层级政府之间事权划分不合理,地方政府支出压力过大;中国特色政绩考核推波助澜,经济发展指标是官员升迁的重要指标,而经济发展指标的核心指标就是GDP和财政收入增长;地方政府和部门利益驱使,征过头税以获取部分经费;部门监督惩处不力;税收计划编制缺乏科学性。
税收任务疑云

税务机关征收过头税,税收任务似乎是众矢之的。国税总局每年确定一个税收任务,各个省还要在其基础上层层加码。

西部某省一名税务干部对《财经》记者表示,每年初国税总局会给全国各省税务部门下达一个税收计划总数,在此基础上,省里会追加一个数字,“因为如果只按照总局的计划进行分解,就很有可能完不成任务”。

尽管如此,该省2013年并未完成税收任务,仅完成80%。主要原因是省内重点税源发生重大变化,一家石化公司增加大量储备油所以进项税特别大,纳税比往年少了几十亿元,如此巨大的税款,其他税源“无论如何都补不上”。该税务干部表示,以前该省也有没有完成税收任务的年份,但是极少。

该税务干部说,从国家层面讲,大量的民生支出都需要财政投入,所以总体下一个税收计划也是应该的,但是在执行计划过程中不应该按照任务的100%进行考核,还要考虑地方的实际情况。国税总局一直强调依法征税不收过头税,地方政府每年都与总局进行博弈。特别是地税部门,它的税收收入归地方所有,干部任免权也归地方,所以收税的“能动性”更强,弹性更大,征收过头税的可能性比国税部门更大。

他认为,这几年国税总局下达计划也在考虑增加科学性。过去定计划都是采取基数法,在上年完成情况的基础上增加一定比例,这些年也在兼顾因素法,就是考虑到增收因素和减收因素,再进行增减的调整。比如有的地方当年要新增一条石油生产线,那么它的税收计划可以增长30%,是有税源基础的增长。如果没有这样的增收因素,只须定6%或8%即可。另外在年中遭遇重大税源变化时,税收计划也需要调整。

王骏表示,“人无压力轻飘飘”,税务机关收税也是如此,因此还是要有一个税收指标的约束,问题是把任务作为征税指标,应大体符合实际情况。目前来看信息是严重不对称的,这个问题需要着力解决。另外税收任务也需要建立在一年内合理调整的机制,比如一个季度过后发现经济形势与税收任务相差较大,基层税务机关如何把相关信息迅速传导到国税总局或相关部门,目前的机制不是很灵活。

倪红日透露,近年来国税总局也在研究如何增强税收任务的科学性,将任务指标和税法规定进行有效衔接,降低税收任务的指令性,增强指导性。

贾绍华表示,只有税务部门能把指令性的税收计划改成指导性的税收计划,把有任务性的税务稽查,改为执法性税务稽查,过头税问题才可能得到较好地解决。还要特别重视财政的长期均衡问题的研究。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要考虑建立国家财政的调节基金,实现财政收支的动态平衡,尽可能做到以丰补歉,把税务部门真正从以任务收税的牢笼当中解脱出来。

他认为,还要重视顶层设计,合理界定中央与地方的事权和财权,理顺政府间的财政分配关系,加快构建地方税体系。另外,要高度重视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保护,理解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真正内涵,理解“大河有水小河满、大河无水小河干”的意义。

2013年中,国税总局局长王军在地方调研时指出,坚决不要收过头税,收过头税“害人害己害长远”。

此前,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在《人民日报》撰文表示,目前中国预算审批包括收入、支出和收支平衡三个方面内容,但核心是收支平衡,而不是支出规模与政策,这在客观上容易带来预算执行“顺周期”问题。也就是说,当经济下行时,一些财税部门为了完成收入任务可能收“过头税”,造成经济“雪上加霜”;当经济过热时,财税部门完成收入任务后又容易搞“藏富于民”,该收不收,造成经济“热上加热”。这既不利于依法治税,也会影响政府逆周期调控政策效果。因此,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审核预算的重点由平衡状态、赤字规模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与此同时,收入预算应从约束性转向预期性。

作者:郑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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