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供销社章程范文

2022-06-19

第一篇:基层供销社章程范文

河北省基层供销合作社示范章程

河北省基层供销合作社示范章程(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11-3-15点击:151 来源:省社办公室

××县(市、区) ××乡(镇)供销合作社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乡(镇)供销合作社(××乡(镇)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本社),是本乡(镇)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及其他经营实体(以下简称团体社员)的合作经济组织,同时接纳农民、城乡居民、工商业者(以下简称个人社员)自愿加入。

第二条本社实行自愿、互利、民主、开放的合作社办社原则。

第三条本社的宗旨是:为农业、农村、农民提供服务,有组织地引导农民进入市场,推动农业化现代;引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促进农村合作事业发展;成为党委、政府与农民密切联系的桥梁和纽带,促进全面建设农村小康社会。

第四条本社依法享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五条本社实行团体社员制、个人社员制和有限责任制。

第六条本社自愿加入××县(市、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承认其章程,享受社员社权利,履行社员社义务。

第七条本社使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的专用标志、标识。

第二章职能和任务

第八条本社的职能和任务是:

(一)贯彻党和政府有关发展农村经济的方针、政策,研究制订本乡(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规划,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健康发展;

(二)自下而上组织农民入社,加强民主管理,密切同农民的联系,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引领农民进入市场。承接××县(市、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乡(镇)分会的职能;

(三)建设农业生产资料、日用品、再生资源、食盐、烟花爆竹等连锁销售终端和农副产品购销网点,推进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和农副产品市场体系建设。引领社员拓展经营业务,为社员提供生产、生活服务。

(四)对社员开展对外经贸、技术、信息、资金互助、信用担保等服务。引进资金、人才、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兴办社区综合服务中心或服务社,搭建社会化服务平台,参与农村和谐社区建设。

(五)监督、管理和运营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依法行使出资人职能,享有出资人权益,确保社有资产保值增值;

(六)指导社员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组织开展对社员和职工的教育与培训,提高队伍素质。

(七)承担政府委托的任务,向政府反映农民及其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诉求,争取扶持政策;

(八) 提供社员需要的其它服务。

第三章社员

第九条凡承认本章程、自愿履行各项义务的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及其他经营实体,农民、城乡居民、工商业者,均可申请加入本社,成为团体社员或个人社员。

第十条社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社员退社须提前×个月向本社理事会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社员的权利:

(一)参加社员(代表)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进行管理;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社员(代表)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四)查阅本社的章程、社员名册、社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力。

第十二条社员的义务:

(一)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和内部各项规章制度,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维护本社利益;

(二)按规定交纳股金;

(三)积极参与本社的各项经营活动,优先与本社开展业务往来和交易,促进本社发展;

(四)接受本社指导,严格履行合同,守法、诚信经营;

(五)为本社提供产、加、销信息和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如有下列情况之一,取消社员资格,并按规定退还其股金:

(一)不履行社员义务;

(二)经营上有严重违法行为;

(三)不再符合社员资格条件;

(四)有严重违反章程的其它事项。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本社实行社员(代表)大会制度,设立理事会、监事会(执行监事)。社员(代表)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社员(代表)组成。社员代表由社员直接选举产生,代表任期×年,可连选连任。农民身份的社员代表占代表总数的70%。第十五条社员(代表)大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须有全体社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为有效,会议决议案须有全体代表过半数以上通过后才能生效。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召开临时社员(代表)大会:

(一)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时;

(二)监事会(执行监事)建议时;

(三)五分之一以上社员或三分之一社员代表提出时。

第十六条社员(代表)大会表决实行1人1票制(或比例票制)。社员(代表)因故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其他社员(代表)代理。

第十七条社员代表大会职权:

(一)制定、修改和通过本社章程;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执行监事)主任、副主任及其成员;

(三)审议通过理事会、监事会(执行监事)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批准本社经营方针、发展规划和规章制度;

(五)审查和决定本社盈余分配,对理、监事及社员的奖惩;

(六)决定本社合并、分立、终止等重要事项;

(七)讨论并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社员代表大会召开的时间、议程和内容,理事会须于会前一个月通知全体社员或社员代表。

第十九条理事会是社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负责本社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对社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人、理事×人组成,每届任期×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会主任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履行相应职责。

第二十条理事会职权:

(一)组织召开社员(代表)大会,执行其决议;

(二)拟定本社发展规划、章程制度、生产经营计划、提交社员(代表)大会通过,并组织实施;

(三)拟定本社机构设置,提交社员(代表)大会审议批准;

(四)负责本社日常经营、管理和服务活动;

(五)聘用工作人员,决定其聘期、报酬和奖惩;

(六)批准新社员接纳和老社员退出,取消不符合条件的社员资格;

(七)负责管理本社资产,努力保证社有资产保值增值;

(八)社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主任、副主任、监事会主任(执行监事)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报××县(市、区)供销合作社备案。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执行监事)是本社的监督机构,对社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监事会由主任(执行监事)1人、副主任×人、监事×人组成,任期×年。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执行监事)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依法经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监督理事会对本章程和社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监督理事会的经营活动和财务管理情况;

(四)向社员(代表)大会提出监事会(执行监事)工作报告;

(五)向理事会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建议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监事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会议决议须有全体监事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章财 务

第二十五条本社的资金来源:

(一) 社员股金;

(二)开展经营活动的收入;

(三)提留风险基金或发展基金;

(四)银行贷款;

(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扶持资金;

(六)捐赠;

(七)其他。

第二十六条本社年终盈余按下列次序分配使用:

(一)公积金,按××提取,用于增加积累、增强发展能力和服务能力或弥补亏损;

(二)公益金,按××提取,用于社员集体福利事业;

(三)风险基金或发展基金,按××提取,用于次后的弥补亏损;

(四)按社员与本社交易数量(额)返利;

(五)股金分红;

(六)其他。

盈余分配方案须提交社员(代表)大会审查通过。

第二十七条社员认交本社的股金,应于入社时一次性交纳。社员退社,其股金于会计决算后六个月内退还。

第二十八条各团体社员、个人社员入股本社的资本,按比例持有本社股权,由本社统一运营管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平调、侵占和挪用本社资产。第二十九条本社财务公开,接受社员监督。

第六章变更、终止和清算

第三十条本社合并、分立和发生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变化、调整注册资本金等,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一条本社由于合并、分立、解散或破产等原因决定终止时,理事会应制定方案报社员(代表)大会批准,并依法成立清算小组,对本社的资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处置。

第三十二条本社清算期间,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清算小组同意,不得处分本社资产。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社法定地址为××县(市、区)××乡(镇)。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解释权属于××乡(镇)供销合作社。本章程自××乡(镇)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并报××县(市、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备案)。

××乡(镇)供销合作社二○一一年月日

第二篇:腾冲县供销社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腾冲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二00五年一月十八日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腾冲县供销社(以下简称县联社)本级社社有资产管理,确保社有资产保值增值,保护社有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有资产管理和经营体制,根据中央、省、市、县政府关于深化供销社改革的有关文件精神,经腾冲县人民政府《关于成立腾冲县供销社资产经营管理公司的批复》(腾政复[2004]70号)批准成立本公司。为有利于规范化管理,使公司成为资本运作、招商引资、对外开放和推进现代企业制度改革的主体,形成自我约束的良好运行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法规,特制定本章程。

本章程是公司的基本行为规范。

第二条

公司名称:腾冲县供销社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

公司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是由县联社单独出资设立,并具有企业法人地位的社有独资公司。

县联社与公司是出资人与被投资企业,授权与被授权,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1 公司地址:腾越镇满邑办事处菜园坡小区4号 第四条

公司在腾冲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领取法人营业执照。

根据县联社腾供财[2005]1号文件《关于资产划拨的通知》,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100万元,注册资本于元月10日前拨完。今后县直各公司、基层社改制以后的社有净资产一并纳入公司,作为增加资本统一经营、管理、开发,县联社所持有上述公司的所有者权益超过注册资本部份,计入本公司资本公积。

第五条

公司的一切活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其合法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

第二章

公司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六条

公司宗旨:

以为农服务为宗旨,以经济效益为中心,通过资产重组和资本运作,实现授权范围内社有资产的优化配置和高效运营,保障社有资产的保值增值,逐步建立起以产权管理为核心,资本运营为内容,全新的为农服务运营机制和管理体系,优化社有资产结构,提高社有资产的运营效益,促进为农增收。

第七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

主营:县联社授权范围内的社有资产管理及运营,以公司拥有的法定资本、增值资本和借入资金,通过对外投资、收购、2 兼并、重组、参股、控股、产权交易、资本转让、租赁等各种途径进行优化资源配置、资产重组和资本运作。兼营:从事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的商贸经营性、开发性业务和经营业务。

第三章

出资人的权利、义务

第八条 出资人权利

一、享有资产受益权,对社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二、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三、向公司委派、更换董事(职工选举产生的董事除外),并在董事会成员中指定董事长、副董事长;决定董事的报酬事项;

四、向公司委派或更换监事(职工选举产生的监事除外),并在监事会成员中指定监事会召集人;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五、审议和批准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报告;

六、查阅董事会会议纪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七、批准公司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

八、审批公司及所属控股子公司整体兼并、破产、解散;控股子公司股权转让、重组;跨行业、跨地区对外投资事项;

九、公司终止,依法取得公司剩余财产;

十、法律、法规及供销社《社章》规定的其它权利。

3 第九条

出资人义务

一、足额拨足所认定的出资额;

二、以出资额为限为公司承担责任;

三、公司注册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不得干预公司董事、总经理、监事依法行使职权;

五、法律、法规及社章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十条

出资人可以转让其全部或部份出资额,但须依法进行并办理相关手续。转让后,应及时通知公司,变更公司形式并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第四章

公司对子公司的权利、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为社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与所属的全资、控股、参股公司是以资本为纽带有股权关系,公司以股东身份对被投股公司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力。

被投股的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其中全资、控股企业与公司构成相互独立的母子公司关系),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以其全部法人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对公司承担社有资本的保值增值以及上交投资收益的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对全资子公司行使下列权力:

1、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和批准全资子公司的领导体制,任免(聘任或解聘)公司的领导班子成员,并对其进行考核、评价和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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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照《公司法》和社有资产授权经营范围,亨有重大经营决策权和资产受益权。

3、审定全资子公司的转让、设立、合并、分立、兼并、破产等产权变动方案。收缴解散或破产全资子公司应归本公司所有的剩余财产。

4、依照国家、省、市、县人民政府和县联社的规定,用产权出让、土地开发的净收入和投资收益及法律允许的融资进行资本投入;同时,审批全资子公司对外的重大投资,举债、抵押和担保、以及资产的处置。

5、对全资子公司进行战略管理、财务管理、产权事务管理以及日常经营活动的监控。

6、向全资子公司派出监事或会计,对其经营状况和财产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对控股、参股子公司的权力。

公司依据《公司法》对控股、参股子公司行使股东权力。根据公司所持有的股份比例派人员进入控股或参股子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对控股子公司,参照对全资子公司的管理模式,制定内部程序和管理制度;参与子公司经营决策和利润分配。

第十四条

公司对子公司承担以下义务:

1、以出资额为限对子公司承担责任。

2、尊重子公司的法人财产权,不随意干预子公司的日常

5 经营活动。

3、除经法定程序,不得以任何形式抽取子公司的资本金。

4、建立共有的信息网络,对于子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必要的指导和服务。

第五章

公司的职责

第十五条

公司职责

一、拟定全资、控股企业社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进行监督检查;

二、提出参股企业资产管理建议,并对社有资产进行监管;

三、核定所投资企业的社有资产,监管社有资产变动事宜;

四、参与所投资企业改革,负责社有资产管理;

五、对已经改制完毕,不能重组企业的剩余资产进行经营、管理和开发;

六、对本级社所投资企业的税后利润分配提出意见,监缴社有资产收益;

七、指导和监督投资企业建立健全内部控股制度;

八、建立社有资产经营管理责任制,制定社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和考核办法,促进投资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社有资产运营效益;

九、对所投资企业运营管理社有资产的效绩进行评价,对经营者的劳动报酬、奖惩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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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负责向县供销社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报告社有资产经营管理情况。

第六章

董事会

第十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不设股东会。董事会由五名奇数人员组成,其中1名董事由公司职工过半数同意民主选举、罢免;其余董事由县联社委派或更换。董事会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任。董事长1名,由县联社在董事会成员中指定。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条

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对县联社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出资人的决议、向出资人报告工作;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定公司的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

四、拟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等方案;

五、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六、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七、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八、出资人授予的其它职权。

7 第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或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董事长不得拒绝。召开董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董事因固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载明其授权范围。董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九条

董事会对所议事项一事一议,并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过方有效。

第二十条

董事长的主要职权如下:

一、主持、召集董事会议,主持董事会工作;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情况;

三、签署重要合同、重要文件或授权他人代表签署;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章

总经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一人。公司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主持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公司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并对总经理负责。总经理、副总经理均由董事会聘任、解聘。

第二十二条

公司总经理行使以下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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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二、拟定公司经营计划、投资方案,报董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拟定公司派驻子公司的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人选方案,拟定对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上报审批的重大决策的处理意见和利润分配方案,报董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五、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六、制定公司具体规章;

七、提请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八、聘任或解聘除由董事会决定任免的公司其他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

九、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

十、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章

监事会

第二十三条

公司设立监事会,由3人组成,其中:2人由县联社委派或更换,1人由公司职工过半数同意民主选举或罢免。监事会任期每届为三年,届满连选可连任。

第二十四条

监事长由县联社在监事中指定,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会议,监事形成的决议须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通过方有效。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列席董事会会议;

五、国家规定的其它职权。

第九章

财务、会计

第二十六条

公司依照法律、法规和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十七条

公司以每年1月1日到12月31日为一会计,在每一会计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报县联社及国家规定的相关部门。

第二十八条

公司分配每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净利润10%列入法定公积金,提取净利润的5%至10%列入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50%以上可不再提取。

第二十九条

公司法规定公益金用于职工集体福利。 第三十条

公司弥补亏损按财务会计制度执行。 第三十一条

公司税后利润在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后所余利润,依法向出资人派发红利。

第三十二条

公司法定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和扩大公司10 经营、转增注册资本。

第十章 劳动、分配制度

第三十三条

公司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依据国家劳动法律、法规及政策,自主决定职工的聘任和解聘。

第三十四条

公司用工实行竞争上岗,能上能下。 第三十五条

公司的分配原则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现效益优先,兼顾公平,职工的分配标准和办法由公司自主决定。

第三十六条

公司有义务保证职工参加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其办法按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

变更、解散及清算

第三十七条

公司合并或分立,县联社应按《公司法》要求签订协议,清产核资,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通知债权人并公告,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八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须编制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公告。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出资人应认缴新增资本。

公司增加、减少注册资本,应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登记。

第三十九条

公司因破产、出资人决定解散、依法被责令

11 关闭时,应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财产清算,清算组的职权,组成依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办理。清算完毕后,清算组进行公告并办理公司注销登记。

第十二章

第四十条

本章程由县联社制定。本章程由董事会修改,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成员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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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辽宁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

(2017年12月5日辽宁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第六次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供销合作社是为农服务的以农民社员为主体的集体所有制的合作经济组织,是党和政府密切联系农民群众的桥梁纽带和做好农业、农村、农民工作的重要载体。

辽宁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本社)是省政府领导下的全省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组织,负责领导全省供销合作事业改革发展。

全省供销合作社分为基层供销合作社,县级、市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省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第三条 本社实行自愿、互利、民主、平等的合作制原则。 第四条 本社的宗旨和目标是,为农业、农村和农民服务,通过创新为农服务体系、创新基层组织体系、创新社有企业运营体系和创新联合社治理体系,把全省供销合作社打造成为与农民联结更紧密、为农服务功能更完备、市场化运行更高效、行业指导更有力的合作经济组织体系,成为服务农民生产生活

- 1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农民社员和供销合作社的意见与诉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四、指导供销合作社构建联合社机关主导的行业指导体系和社有企业支撑的经营服务体系。

五、指导各级供销合作社的组织建设,推进基层社改造,领办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打造城乡社区综合服务平台,健全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参与美丽乡村建设,开展教育培训和科技服务。

六、组织各级供销合作社实施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和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建设,发展农村电子商务,参与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和产地集配中心建设,大力发展冷链仓储物流体系。

七、创新服务方式,开展农村合作金融服务和农村土地流转。

八、依法履行社有企业出资人职责,监督、管理和运营社有资产,确保社有资产保值增值。

九、承办省政府及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本社根据其职能和任务设立管理机构。

第三章 成 员 社

第十一条 本着开放办社、联合发展的原则,凡承认本社章程,自愿履行各项义务的本省各市级供销合作社,其他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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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反本社章程,拒不履行规定义务,情节严重的;

二、自动放弃成员社资格的;

三、丧失法人资格的;

四、故意侵害本社和其他成员社的合法权益的。

第四章 全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代表大会

第十五条 全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代表大会(以下简称省社代会)是本社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六条 省社代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和批准本社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批准本社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审议和通过省社代会决议;

四、通过或修改本社章程;

五、选举本社理事会理事、副主任、主任;

六、选举本社监事会监事、副主任、主任;

七、讨论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省社代会代表由成员社选举或推荐。 省社代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本社决定。 第十八条 省社代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本社召集。本社认为必要,或者三分之一以上成员社提出请求,省社代会可以提前或者延期举行。

本社成员社向省社代会提出的建议案,须在会前提交本社。

- 5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设常务会议,由理事会主任、副主任组成。理事会常务会议由理事会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如有必要,或者监事会提议,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出请求,可临时召集理事会全体会议。

理事会全体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决议须由参会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设办事机构,处理本社的日常工作。

第六章 监 事 会

第二十七条 本社设监事会。监事会是本社的监督机构,对省社代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监督本社理事会对省社代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本社理事会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执行情况和工作完成情况;

三、监督社有资产保值增值、财政资金使用和企业重大投资、并购重组、资产运营等情况;

四、开展调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向本社理事会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五、提议临时举行理事会全体会议;

- 7法纳税,对出资人投入的资产负有保值增值责任,不得损害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本社对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第三十五条 本社出资企业要坚持为农服务方向和市场经济取向,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市场竞争力,拓展经营服务领域,发挥龙头带动作用,加强区域间、层级间经济联合与合作,为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服务。

第三十六条 各行业协会及其他社会团体应当坚持为会员服务的宗旨,在法律和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强化行业自律,反映行业诉求,承接政府委托职能,增强服务功能,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努力推动所在行业的发展。

第三十七条 出资企业和社会团体是独立的法人,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并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章 财务和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社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政府财政和审计主管部门规章以及本章程的规定,设立会计和审计机构,建立财务管理和审计制度。

第三十九条 本社成立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按照理事会授权,建立社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并接受政府审计机关和财政部门的监督,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对社有资产的监管。

第四十条 本社资金来源包括社有资本收益、接受捐赠和

- 9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辽宁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第六次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四篇:基层供销社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一、为促进新时期供销社各项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创造良好的经济环境,进一步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供销社各项工作中要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县委、县政府和省、市社的指示、决定,进一步解放思想,改进作风,积极探索,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第三条供销社全体人员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与时俱进,奋发有为;要勤于思考,善于思考,不断进取;要调查研究,求真务实,力戒空谈;要廉洁自律,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要与当地乡镇、政府结合大力推进“两区同建”乡镇每建一个新型社区供销社就在社区内建一个超市;要以对政府和“三农”高度负责的态度,主动做好各项工作。

第二章 供销社基层组织和职责

一、供销社的领导机构由下列人员组成:主任、副主任。

二、供销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三、供销社副主任按照分工处理分管的工作,实行个人分工负责制。

第三章 业务管理制度

在当前新形势下,为保证业务的正常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一、机构管理

分支机构是基层社存在的基础,由于新的基层社刚刚成立,机构还不健全,要吸取职工的门店纳入供销社管理,成为供销社的分支机构,随到随办,为启动基层社打下基础。

1二、为农民提供质优价廉的日常用品、农资商品,优化农民的购物环境,杜绝假冒伪劣产品通过供销社渠道流入市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

三、积极开展农资科技下乡活动,做好测土施肥工作,指导农民科学合理用肥、用药,提高农资经营的科技含量。

四、结合当地实际,与乡镇政府结合,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引导和帮助专业合作社规范管理,促进专业合作社发展。

第四章财务管理制度

为加强财务统一管理,严肃财经纪律,有效、合理地使用资金,保证企业正常工作需要,特制订本制度。

一、企业经费的管理

企业经费来源,主要是向门店收取管理费,本着节俭的原则,开支前,基社主任要预先向县社分管主任汇报,事后由县社分管主任签字方可报销,严禁先开支后汇报。

二、为增加财务工作透明度,并按季公布经费收支情况,以接受职工的监督。

三、基层供销社其他财务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五章 学习制度

一、根据县社的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工作实际,坚持自学和集中学习相结合,由于班子成员普遍年龄较大,只有不断学习新知识才能干好本职工作。

二、学习要以法律法规,市场经济知识、上级社的文件精神内容为主。

三、认真学习农资、测土配方施肥方面的农业知识,更好地为“三农”服务。

第五篇:基层供销社综合改革工作报告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精神,根据省供销社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县委办、县政府办出台了《xx县基层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现将综合改革推进情况报告于后:

一、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推进情况

我社党委、社委把落实县委办、县政府办印发的基层供销社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作为2015年的中心工作,抢抓机遇,奋力开拓,同重点工作一起部署,一起检查,一起考核,确保各项改革目标任务的全面完成。

(一)成立领导小组

经县社党委、社委研究决定,成立xx县供销社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县社党委书记、主任任组长,各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职能股室负责人为成员。同时,为扎实抓好各专项改革工作,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分设了新型农资经营服务平台建设、省级基层社标杆社创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组建三个小组,均由分管领导为组长,相对应的股室为责任单位,负责抓落实。

(二)制定实施方案

依据县委办、县政府办印发的基层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明确了2015年改革的主要任务,对此,我社三个专项改革小组,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制定了新型农资服务平台建设实施方案,创建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标杆社基层社实施方案,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实施方案,经过近大半年的努力,各专项改革小组工作取得良好的成效。

(三)完成目标任务

xx供销社试点完成新型农资服务平台建设任务,讲治供销社入选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标杆社基层社创建,天师供销社试点完成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任务。

二、各专项改革 推进情况

按照县委对各专项改革工作总体部署,我社做了三项专题试点改革。

(一)推进新型农资经营服务平台建设。今年初,县供销社在xx供销社召开新型农资经营服务平台建设暨科技下乡推进会。县供销社、xx镇政府以及农业部门等相关领导对xx供销社成功搭建新型农资化营服务平台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xx供销社在推进会上,作了经验交流发言,该社突破传统农资经营模式,由过去单一的农资供应中间商向现代农业的综合服务商转变,积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大力发展种粮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和农民企业,社属天元农资公司采取"点对点"直接供肥给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科技咨询、配方施肥、科学用药及统防统治"一站式"服务创新。上半年,xx供销社签订化肥直供合同26份,数量近3000吨,其中:碳铵2000吨,尿素1000吨,多效肥1000吨,在服务对象中,提供配方施肥、防病治虫等农技服务面达90%以上,减少了中间环节,大大降低农业生产经营成本,有效地促进了农民增收,农业增效。

(二)创建全国供销总社基层社标杆社。讲治供销社经省供销社上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已成功创建标杆基层社示范社,按照总社对基层标杆社建设标准,讲治供销社符合创建标杆基层社要求,已规范建农资配送中心1个,配送站2个,建设宝石、玉皇阁、镇龙寺农村社区综合服务社3个,农产品交易市场1个,领办西南风等农民专业合作社2个,新网工程网点30个,其中:日用工业品连锁网点14个,农业生产资料连锁配送网点6个,再生资源回收网点5个,银企合作网点5个。

(三)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天师供销社在充分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制定了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试点实施方案,按照组建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工商注册登记要求,确定将xx县天缘水果种植专业合作社、万兴水果种植专业合作社、大荒寺水果专业合作社组建为xx花果山水果种植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已制定联合社章程,召开组建会议,选举产生理监事会人选,已于7月底工商注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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