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商法的体会范文

2022-06-28

第一篇:学习商法的体会范文

MBA商法学习体会[范文模版]

MBA商法学习体会

《商法》是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为指导,立足于我国现行是商法制度,结合我国商事立法和商事法律适用的实践,对商法理论进行了深入浅出的阐述。《商法》所包含的方面很多,所要规范调整的对象也是越来越宽泛。正因如此,《商法》对于我们变得愈加重要,其无论是在专业课程的学习上还是在管理观念的培养上都具有重要意义,可谓受益匪浅。

通过这段时间的学习,也有一些感想,一些疑问,什么是商法?商法的包括那些内容?如何研习商法?这是商法学者要回答的基本问题。

在广义上,商法又称商事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商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商法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将极大的促进和完善中国经济体制改革、推动中国政治体制改革和民主法制建设的进步。

在我国,对商法体系的建构还要与民法与经济法、国际经济法等作一定分析,事实上,他们之间是有一定交叉的,只不过,研究侧重点不一样。学术上对他们之间的划分也是大致的划分。现实实践总是相互关联的。商法的体系可以分为商法总论和商法分论。商法总论是对商法一般规则和规定的概括,商法分论则是对商法各领域的具体规则的分析。

商法总论涉及商法领域的一些共性的规定,应当对那些共通性的商事规则详细规定,以便于实际操作和适用。总体可以分为商法概述、商主体、商行为三大部分,具体应该包括如下内容:商法的内涵、原则、意义、商主体、商事辅助人、商事登记与商事簿记、商行为的一般规定和特殊商行为等内容。

商法分论的体系结构,传统的一般包括公司、,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破产法、海商法等,还包括信托法、期货法、银行法等。分论基本是商事单行法的研究,商法客观的反映了在现实的商业活动中投资、融资、保障等方面的需求。商事单行法中,公法规范和私法规范是并存的,公法规范体现了国家对经济生活的干预,但这样一种干预应该适度,而且目的应该是保障意思自治的更高效和更安全的运作。商事单行法要客观反映商事活动的法律需求,应此商事单行法研究应该密切的关注实践中的问题,商业活动永恒和鲜活的生命力决定了商法研究也是最富生命力的法学研究领域 。

首先,学习商法就必然要对公司法做个深入的探讨。有关公司的内容有很多,我通过学习懂得了公司的设立程序、公司章程,以及对不同分类的公司的设立、组织机构、权属归责、股份发行转让、公司的解散和清算等有了明细的了解。其次,全面的掌握商法仅有如此怎能看清本质,证券法、票据法和保险法也是学习商法的重要内容。了解了证券法加强了对证券公司的监管,对证券公司的自律行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比如,在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方面,在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义务方面,在信息报送方面,在风险监管指标体系尤其是净资本方面,在经纪、承销、自营、资产管理业务分开办理方面等等,证券法特别强调了保护证券公司客户的合法权益。对证券公司客户合法权益的保护,是证券公司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证券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的基石。知道了什么是票据行为、票据行为的代理、票据权利、票据权利的取得、票据权利的行使和保全、票据权利的消灭、票据权利的瑕疵、票据的抗辩等;我也知道了各国规定汇票必须记载的事项及我国对汇票出票的规定,支票与汇票的区别有哪些,支票项下银行和客户的关系,支票的停付和确认,横线支票等等。当然对于保险法的学习也是让我收获很多。社会保险法坚持彻落实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坚持使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坚持公平与效率相结合和权利与义务相适应、坚持确立框架循序渐进,通过调节劳资双方的利益关系、解除劳动者后顾之忧及增进劳动者福利、在互助共济中促进并维护着社会公平,从而制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文明发展, 作为一名投资银行工作人员,课程中学习的很多商法知识点,在日常工作中都有所体现,甚至是经常用到,比如有限合伙公司的设立、合同的签订、证券监管政策、风险监管等。在系统学习商法课程之前,这些知识点都是零碎的,“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对其法理来源、制定逻辑几乎一无所知,只是机械地执行。通过商法课程的系统学习,在老师的讲解和指引下,对于很多知识点的法理来源,制定规则,有了更为深刻的理解,形成了体系化的知识链条,对于日常管理工作大有裨益。

而票据法、保险法等相关内容的学习,在工作范畴之外,拓展了个人的视野。这些知识的储备,大幅提升了我个人的管理能力、执行能力,也为个人未来发展提供了更多的想象空间。

商法是一个大范畴的法律门类,短短4次课,想要做到系统全面地学习商法学是基本不可能的,但老师用案例与法条相结合的形式,短时间让我初步掌握了一些商法学的知识,形成了初步的知识脉络。

第二篇:民商法体会

民法学习心得体会

民法原理在我们现实生活中真的是无处不在,衣食住行各方面都有可能会和民法打上“交道”,毫不夸张的说,我们每个人从出生到死亡基本上都是生活在民法的框架范围内,因此学习好民法,掌握好民法,运用好民法就显得颇具实际利益和现实意义。 对于民法学的学习方法,曾有诸多的民法学者撰文论述,我结合自己学习民法的实际感受和收获来对学习民法的方法进行粗浅的介绍。

一 爱好第一,留意培养对民法学习的爱好 兴趣是第一动力,熟悉和学习任何一种学科都应当建立在兴趣之上,民法学习也是如此,只有对民法学习产生浓厚的兴趣,才能在学习过程中一直保持学习激情和热情,才可能有动力去对某个详细知识点进行深入分析和研究。很多人在论述民法学习方法时留意强调如何思维等方面,其忽略了兴趣这一大前提,没有兴趣是学不好或者说是学不“专”民法的。因此我们在开始学习民法时就要努力培养自己对该学科的兴趣。那么通过什么样的方式来培养学习兴趣呢?以下几方面可以参考:如像本文开始的那段笑话一样,把现实生活中一些大家熟知的现象想象成民法中的名词和原理,这样,一方面有助于我们理解民法中一些名词的基本含义,更能使我们加深记忆,从而有兴趣对这些知识深入学习;还可以通过对一件大家所熟知的事来进行小组讨论或者辩论赛的形式来培养学习的兴趣;此外可以介绍一些民法学界的知名学者,了解他们的求学经历、毕业院校、学术成就等方面的情况,或许发现其中有自己的校友,这样也会对民法学习兴趣的培养产生一定刺激和促进作用。 二 点面结合,宏观上把握民法的完整体系,微观上掌握民法的详细知识点

民法是法学的“老大哥”,其理论体系是经过长时间发展和完善的,是否能正确的把握民法的理论体系,对于能否把民法“学会”、“学精”、“学专”起着要害重要的作用。民法体系虽庞大,琐碎的知识也很多,但真正把握起来并没有那么困难。孟德斯鸠曾说过:“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睛里每一个人就是整个国家。”通过这句名言。我们可以看出民法的权利本位,即民法主要关注对于个人利益的调整和保护,我们每个人都可能也可以成为自己利益的国王。了解了民法的出发点,接下来对于其性质、基本原则等方面的理解就简朴多了:既然保护的是个人利益,那么其私法性就不言而喻;既然“每个人可以成为自己利益的国王”,那么其必然要遵守平等、公平、诚信等原则。自然人要进行交往,那么必然会产生对某些事情的约定或者会对别人造成一些侵害,那么民法体系中自然会有合同、侵权之类的内容,这样看来对于物权、婚姻家庭等方面的内容就不难理解了。其实仔细分析,对于民法的理论体系,都是可以遵循着“保障个人合法利益为本位”的这条基线来一步步推导出来。把握了民法的基本体系,接下来就要求我们对体系中每部分的具体内容或知识点加以学习和掌握,就像盖房子一样,大致的框架弄完后,再开始对于房内布局进行完善和补充。这样我们的知识才是系统的,才是具有生命力的。对于每个知识点的学习,一定要把其“理解透”、“掌握熟”、“运用巧”,不懂就问,勤于巩固。这样我们所建的“房子”才会更耐用,更稳固,我们的理论基础才会更扎实,更充分,对以后的学习和研究也会起到“事半功倍”的促进作用。

三 民法学习要坚持“从生活中来,到生活中去” “人生处处皆民法”,民法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早上买菜做饭会形成买卖关系,吃完饭坐车上班会产生运输合同,下车不小心被狗咬会产生动物侵权问题,去医院路上交话费不 小心交到其他的号码上产生不当得利问题......其实也正是因为有民法的存在,我们的生活才会变得和谐,变得稳定。我们学习民法不能单单只从书本上的文字知识出发,还要结合现实生活来学习。我们要善于发现生活中的民法原理,在实际生活中感受民法的价值,此外我们还要运用自己所学的知识来解决生活中的问题。即所谓民法学习要“从生活中来,到生活中去”。民法知识只有能够被运用,能够解决实际问题,才会被我们所热衷;同时实践活动也对我们的理论知识的巩固和创新起着积极的推动作用。因此,在民法学习过程中,要注重联系实践,并在实际生活中丰富理论知识。这样,也会更好的激起我们学习民法的兴趣,更好的“以我所学,服务社会”。这样的学习才是有成效的,才是有意义的。 民法学习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民法理论的高深也是建立在对一个个知识点的记忆和积累的基础之上的,因此我们在学习过程中要克服暴躁和虚浮的学习心态,不要被一个较为复杂的知识点挫伤学习热情。民法学习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可谓是“痛并快乐着”,而且我们时常会有“山重水复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的感觉。为此我们要深入浅出的进行理论分析,广泛大量的进行书籍阅读,合理变通的解决现实问题。民法学习不仅仅让我们学到专业知识,同时也会对我们人性的培养,人格魅力的提高产生一定的影响。我们有理由相信“民法是最具魅力的学科”,民法学习也会让我们的人生路走的更宽广,更美好篇二:学习法学方法论心得体会

学习法学方法论心得体会 2010级民商法 张芳

在没有听孟老师主讲的法学方法论这门课程之前,我对法学方法论确实没有多少了解,也没有听说过这门课程。对于法学方法论我只有一个非常肤浅的了解,认为法学方法论简而言之就是学习法学的方法,再进一步说明就是理解法律条文的方法,最主要还是运用到逻辑学。但听了孟老师法学方法论的讲课后,再通过研读几本相关书籍,特别是德国著名法学家拉伦茨的《法学方法论》,我对法学方法论的认识有了根本性的变化。最后我感觉要想真正成为一个法律人,首先必须是持有一种正确的价值判断,其次才是一个有着严瑾逻辑性的人。法律适用的过程其实就是克服事实与价值的二元判断的过程。 何为法律 古希腊的哲学家最先关注法律。由于法律是剥夺一个群体而保护另一个群体的利益。法律与法学的生成,存在时间差。先产生法律,后产生法学研究。

对于孟老师所提到的“恶法”、“良法”问题,感触颇深。法律最终是人的思维的产物,不是客观存在的,它是由统治阶级的意志所决定,不同程度地受着定制法典的人的思想左 右,法律是否真正公平、正义也受法典编纂者的道德情操的影响。而作为法律人,到底是为了维护公平正义还是为了维护现有法律的尊严?当然是为了维护公平正义,法律从其有时就是为了“定分止争”,在法律的天平发生倾斜时,我们要及时摒弃“恶法亦法”的思想,真正保持天平的平衡。 在本书中始终贯穿着“法律解释”与“价值判断”两条主线,其中“价值判断”更具有本质地位。拉伦茨意在追求法学方法的最大客观化,将多样化的“价值判断”以一个相对客观确定的标准确定下来,这体现了作者一直追求的主观精神客观化,以及法律背后的永恒精神。

首先,我们的现在所处的社会是一个法治的社会。为何要把过去一再强调的“法制”改为“法治”,一字之差,中间的内涵却千差万别。“法制”制所强调只是一个要有这么一个法律制度,却没有对法律的运用有着过多的强调,而现今所提倡的“法治”,不仅仅是追求一个完善的法律制度,而且还要求要国家的领导阶层要运用法律来治理国家。现在的法治社会就是一个说理的社会,那么一个司法裁决想让人信服,就必须建立在理性论证的基础之上,其实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司法裁决的过程也是一个说理的过程。 其次,讲理的过程实际就是法律逻辑推理的过程。如何讲理,用什么方法讲理是法律人为完成其工作首先要面对的

问题,正如一名台湾学者所说“每一种案件之判决,不外是一种法律逻辑推理的结果”。法律推理的目的在于寻找以法律为根据的正当理由,演绎推理、归纳推理、辩证推理是法律推理的基本方法,在这些方法下,可以按照不同的思维路径和规则需求推理结论。

既然已经知道法律与逻辑思维密不可分,那么在面对个案时该如何思考,对同一案例,不同的人有着不同的理解,那就是思维不同的体现。德国学者说得好“法律就好像是一群图,透过它我们对于那些我们共同体认为重要的,被想象的特性的有效归属,能够加以理解。这种图像体系的讨论性及讯息性的作用,主要是看传统所能够接受的标准为何。法律规范是一种有实际性、有效性语言结构,是一种以达到在同一个社群生活的意见一致或理解对手的沟通技术。”不同的人有着不同的知识背景,对于同一问题的理解可能会完成不同,在法律个案也是如此。面对个案,该如何思考才能够达到统一,也是目前急需解决的问题。否则是很容易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这就要是孟老师所提到的思维的规律,如果没有统一的思维的规律,光有法律知识的积累和运用不够,没有正确的思维规律,只会增加同案不同判现象的加剧。

现代大陆法系的法律方法,经历了从单纯的法律涵摄,到法律解释、法律续造、法律论证等多种方法综合使用的过程。在法律规定明确的前提下,仅用法律涵摄就足以处理案 件――将案件事实涵摄于法律规范之中,检验案件事实是否满足法律规范中的事实要件,如果满足就由此产生规范所要求的法律后果。此时,就很容易实现“同案同判”这一最朴素的司法正义。在法律规定不明确时,需要法律人从文义、体系、法意、比较等角度出发,探究法律规范的含义,对法律规范进行解释,法律解释可以澄清法律疑义,使法律含义明确化从而达到依法裁判的目的。这就需要思维的规律具有一致性,才会达到类似的解释,而不致于相距甚远。

最后,

总之,说中国的传统不重视方法的观点是不正确的,中华民族是一个非常重视方法来达到目的的民族。但是应该看到的是:中国人为达到目的,首先想到的不是通过公开的、竞争的、合法的有秩序的方法来达致,而是通过“关系”或者“后门”这些有些暧昧的——不能肯定他们是完全合法的,也不能说完全就是非法的——甚至非法的方法来达致的,在这些方法不能奏效或者没有“关系”的情况下才予以考虑前者。在方法可以分成公开的、合法的、有秩序的方法与秘密的、非法的、没有秩序的方法的情况下,中国人更为重视的是秘密的、非法的、没有秩序的方法,而不是前者。因此可以说中国不重视公开的、合法的、有秩序的方法,我们所要强调的就是研究、把握公开的、合法的、有秩序的方法的必要性,法学方法就是属于其中之一。

因此,我们就必须将法学方法的必要性不仅仅从法官对于事实和法律的解释来阐释,更要从文化的角度去认识。应该说每一种法学方法增加就会开阔了我们的视界,让我们解决新出现的纠纷或问题,那么我们应该重视将公开的、合法的和有秩序的方法的意识从其他领域自然而然的延续到法律、法学领域,使得法学方法在法学领域,在法官做出司法判决的过程中发挥指导性作用,让那些秘密的、不公开的、非法的、没有秩序的方法慢慢地淡出我们的视野。其实正如罗伊德所说的“”法律的施行还可能以不受欢迎的外貌出现”其不是可能,简直就是肯定——的中国来说,无论怎么强调法学方法——这一公开的、合法的、有秩序的方法——的必要性都是不过分的!

一、法学的性质及其方法

法学主要研究三个基本问题:1)应然法:回答法律应当是什么样子?关注的是法律的理想和价值。2)实然法:法律实际上是什么样子?关注的是律令和技术。换言之,法律的意思是什么。如民法中的不当得利,揭示该制度的要件和技术问题。3)社会事实:应然法要解决的是法律的道义基础和正当性,实然法使得法律的意思变得明确,如果法律在道义上是正当的,在意思上是明确的,那么,这种法律就果真能够发生作用么?我国的破产法运行的实施失败,即是一个反例。因此,法学还要研究法律的作用与功能。 相应地,法学的方法也就有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是价值判断。法学成为关于正义和善的艺术,而不能成为科学。因为,科学有定式,艺术无定法。存在定法的是工艺,不是艺术。

第二层次是逻辑和语义分析,有点科学的意思。主要研究法条的语言,类似于形式化的学科研究。篇三:学民诉法心得体会

学《民事诉讼法》心得体会

法律专业是个知识繁杂的学科,有着各种法律和规章制度,学法律有有刻苦耐劳的精神,细致谨慎的思维。大学二年级第一学期,我学习了《民事诉讼法》这门课程,第一次接触民诉法这门课程,一开始,我翻了几页,觉得不过如此,我一看就会。可是,当老师给我们上课时,对该课程进行解读,我觉得我很迷茫,很无知,我不知从何学起,后来,在老师的引导下,我才有了些许眉目。学习民诉法,如果没有雄厚的民法积累和对民事权利司法保护方法、手段、途径多样化的洞悉和感悟,就不可能学好。学习民诉法关键在于运用,多参与实践,积累经验。

一、学习民诉法的问题

民诉法内容枯燥乏味,晦涩难懂,作为学生的我们,常常感到力不从心,总感觉民诉法就像一串杂色的项链,是由五颜六色的珠子的串连起来的,住不住要点,也理不出各个制度、规则之间的联系,比如,受案范围和管辖之间的联系。受案范围,又称民事审判权的作用范围或民事裁判权的范围,在以往的教科书中通常被称为“法院主管”,即确定人民法院和奇谈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之间解决民事、经济纠纷的分工和职权范围。而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它是在人民法院内部具体落实民事审判权的一项制度。两者都是司法的职权分工问题,但是却又完全不一样,他们之间有何联系,如何联系,我们常为之苦恼;再比如,民诉法的基本原则,民诉法的基本原则,是在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中或在重要的诉讼阶段起指导作用的准则。它有5个原则,那么这五个原则是入耳联系在一起的,它们有着怎样的实际意义;我们对这些问题有一股大海捞针的感觉。我们认为民诉法的操作性很强,课堂讲授繁琐,我们许多人都误以为只要进入实践,到那个时候就无师自通了。例如前不久。,我班同学到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庭审观摩,当中涉及了许多民诉法知识,所以许多同学对民诉法就产生了这样的想法。不过,我们在“无师自通”的感觉中,有体悟到民诉法的重要性,在解决案件时,法官律师不掌握民诉法,那他们如何做出公平的判决,为当事人维护合法利益。所以,对于学习民诉法我有几个问题;(1)民诉法从何处入手,怎样才能击中要害,打牢基础:(2)民诉法的各个内容是如何联系,环环相扣的;(3)学习民诉法有何意义。

二、如何学习民事诉讼法

学习民诉法单纯的记忆程序规则是不能体会到民诉法背后的丰富内涵,民诉

法的关键在于理解运用。作为一名学生,我们要打牢基础知识,掌握一些必要的理论,通过研读专著,去学习著名法学家的思维,掌握他们思考的方向。法学家是有着丰富的法学知识的一个知识群体,他们思维缜密,对待一个法律问题能全面客观地辩证。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就该学习民诉法法学家的著作,充实自己。在课堂上,老师是最好的引路人,我们要认真对待老师讲授的知识。老师在讲课中会经常穿插一些新的观点,会教会我们一些在课本上找不到的知识。老师从不同角度讲解,与实际结合,这样的效果应该很好。

不仅如此,我们要靠自己去努力,我们要多读,多思考,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我们可以对民诉法的某个内容进行思考,比如,一宗合同纠纷案件,它需要什么条件才能上诉,上诉后它要走什么程序,当法官对它进行审理,判决,需要哪些程序。我们对一些基本问题进行思考后,我们就能掌握它的概念,它们之间的联系。

三、对老师教学的看法 (1) 结合实际。我觉得老师讲课经常拿现实生活的事例讲与我们了解。我们在听老师的讲解中学到了很多东西。比如,对证据的重要性掌握,一个律师想打赢官司,他就得寻找更多的合法证据,法官要对犯罪分子进行判决,也得掌握大量证据。 (2) 教会我们做法律人的道理。“不能自己做自己的法官”、“心中存有正义,目光游走于发条与事实之间”等等,这是老师教与我们的。作为法律人就得有法律巅峰约束,有法律的概念,不能知法犯法,在法律的天平下,从事合法活动。同时,老师也告诫我们在参与司法活动要防范风险,自我保护,“一入法律,深似海”。

(3)要有案例结合教学。我觉得老师这点不够好,民诉法本来是一门较理论的课程,在教学中很难一言两语解释清楚。所以,老师要多讲一些案例,对案例进行剖析,梳理出民诉法中的概念,要点。

四、自我小结

世上无难事,只怕有心人。

关于对民诉法的学习,要从根本上立足,掌握理论知识,扎根实践活动。找出了问题的关键所在,我们就要对问题进行解决。我们要培养法律思维,这一点是我一直在寻找的答案。我们作为法律人就应当具备一定的法律思维。学习民诉法,就要从程序法律思维和实体法律思维进行思考,研究。在所有的法律部门中,民诉法是与社会发生碰撞最为直接、显性的法律之一,通过对民事诉讼过程份追踪、扫描和透视,一个从未接触法律的人也会近距离地感受到法律的存在,甚至由此产生对法律的敬畏。重视司法实践、推崇案例描述,还可使我们精确地丈量

姓名:江英毫篇四:民法心得体会

我和民法的二三事 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是宪法之外直接系统规定个人权利与责任的部门法,它彰显正义,维系人权,被称为现代国度的“第二宪法”。 我国民法的价值体现现代民法的精神,以指导我国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进行民事活动的全过程。同时民法也是和我们的生活最为贴近,接触最多,而且比较容易理解的部门法。

民法是规定并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包括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涉及面十分广泛。它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建设和甚至每个公民的衣、食、行、用、生、养、病、死、葬等一切生产和生活的各个方面 。法律界有一句古言,说要修习法律,当先学习民法。这句话足以证明了学习民法对于法学专业的学生来说十分重要。民法学习的好与坏,直接关系到一个法学专业的学生其他相关法学学科学习的成效以及后期的应用实践。

除了学习民法学理论基础之外,俞老师还应用了相关的案例,对具体的事件进行了分析与研究,掌握法律知识的同时,也不得不惊叹法学的逻辑性强,应用性广。除此之外,还曾举办过富有特色的模拟法庭,由同学自编自演法庭审理,在了解相关法律条文的同时也熟悉了法庭审理的流程,锻炼了表达能力以及培养团队协作精神。此外,还赏评了不同部门法的法院判例,深入了解了法律条文的具体操作应用,理论与实际相结合。

作为每一个学习民法的学生都会有所体会,有所心得,个人认为,在民法学习的过程中,应该结合具体案例进行分析,才不至于较相近的内容相混淆,有利于区别和比较,同时也有助于加深对其的印象,激发学习民法的热情,民法光看基础理论知识和相关法条是没有实质作用的。在我们的身边,经常会发生一些适用民法来解决问题的事情。

所以,学习民法,可以深入实践,多思考生活中那些财产和人身纠纷,判断这些事件是否能够适用民法来管辖。学习民法要与实际相联系,否则就太理论化了。篇五:法学心得体会论文

我的法学专业的学习心得体会

通过两个多月的法学专业的学习,现在的我感觉已经不再好像刚开始学的时候那样仿似身处浓雾中一样,我已经隐约能看见法学这座不仅美丽而且充满神秘与魅力的象牙塔。那么,我就谈谈我对学习法学专业的心得体会吧。

当初我是怀着很好奇很敬畏的心情走进这个法学的殿堂的。那是一种难以表达的情感,就好像一个小孩对任何未见过的事物都具有强烈的好奇心一样,我对那些高高悬在我们法律条文自小就有一种顶礼膜拜的崇拜感,觉得那是神圣的所在。经常会在电视里或者照片中看到高耸威严的大法院、肃穆的法庭、主判的法官端坐在那代表着最伟大的尊严的法律徽章下面,一切于我眼内显得是那么的崇高伟大。让人不由自主地郑重起来。所以我就立志要成为一名法律人,将自己献身于我所热爱的伟大而崇高的法学。

高考成绩出来后我毫不犹豫地选择了法学专业,填专业志愿的时候我很郑重地在专业1这一栏填上法学。我始终觉得那是我人生中为数不多的郑重的事情之一。拿到通知书的那一天我双手因为欣喜而微微颤抖,那是因为我终于可以进入我梦寐以求的殿堂求学了。 开课的时候我很积极主动地坐到前排,整整一堂课都在认真地听着老师说法学,并积极地做了笔记。我开始真正地接触到法学。那一堂课我是记忆深刻的:我似一个懵懂的未知世事的孩童,在努力地吸取着关于法的一切。那天我才知道任何关于法的概念和条例都必须郑重对待,不容许有任何的儿戏。 那一堂课里我了解到法学是以一切涉法现象为研究对象的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这是一条很严谨的概念,与我以前在课本里学到的有极大地差别,好像很虚幻,但却是实实在在的概念,不带任何事实说明,但慢慢想想就又能与很多事实联系到一起。之前我一直认为法学就是学习那些法律条文,然后学会怎样运用的学科而已。但是到了后来的法学课里,我明白了更多关于法学的概念和知识后才知道不是这样的。我开始明白法学所包含的内容:包括法理学理论和各个部门法学的基本理论以及各种法例条文,以法理学理论为学习的基础展开各部门法律的学习。同时帮助和引导我们树立正确的法律观,法律价值观和权力义务观;养成信仰法治、践行法治、维护法治、为法治而斗争的法律职业精神。让我们慢慢掌握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法律体系以及各个主要的法律部门的基本制度和原则,然后再实践中学习和了解了解法律程序,掌握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论证、法律明辨等基本方法与技能。从而成为一名合格的法律人才,更好地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而努力。 而在两个多月的法学学习课里,我也学到了要成为一名合格的法律人不仅需要过硬的专业知识,更需要广阔的知识背景和很好的素质。不仅要做一个高素质的文明公民,也要成为一名高素质的法律职业工作者。例如:一是在专业知识外还必须具备广阔的知识背景,有对社会各方面的深刻了解和必须的基本技能,具备相当的表达能力和探知事实能力;二是必须明确立法为公,执法为民的职业宗旨;在做任何与法有关的活动的过程中必须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三公主义,要永远坚持真理与正义;要坚定法律至上的信念;要认同法律职业伦理,恪守法律职业道德的自律精神。这些都是很重要的要求,我知道我必须在今后以这些作为自己成为一名职业法律人的标杆去衡量自己是否称职。 虽然学习法学的时间不长,但是我明白法学是一门算是很枯燥的学科,只是些条条框框的法律条文。因此想要在法学上取得一些成功必须耐得住寂寞,沉得住气。就好像以后与法律打交道一样,必须平静去对待任何事情,特别是突发事件。而要成为一名合格的法律职业人也需要保持一贯的冷静的头脑。通过法学课的学习,我明白学习法学要像走路一样需要脚踏实地,一步一步来,不能急于求成,更不能心浮气躁。法学理论虽然枯燥,但是无论任何事物都会有其有趣的一面的,法学理论也不例外。我们需要去发现法学的美与魅力,去培养 我们对法学专业的兴趣,那么学好学透法学专业便是一件很简单很轻松地事情。

另外,通过学习法学,我逐渐去关注现时的中国各种社会现象和事实,从中探讨其所表现的法学价值。但我发现中国现时是随着经济的飞快发展而道德伦理则呈直线下滑,有点道德沦丧到无可救药的味道。无论是过去的“三聚氰胺事件”还是近来的“小悦悦事件”无一不现时的中国人民的道德和价值问题已经到了无以复加的地步。甚至在法律问题上也影射出中国法律的不完善和法律人才的缺失,以至于各种事件层出不穷。法学家卓泽渊曾批判中国法律现象:一些从事司法工作的人,甚至到了釉为无须法理学,无须理解价值,只要认识汉字就可以充任法官的地步。一些对于法律条文的文法、句法都不甚了了的司法官员,更不可能窥得法律与司法价值之堂奥。人类在法律领域累积千百年的思想精华而成的价值精神不被重视,法律被亵渎的情形当然不会鲜见。 我忽然觉得自己的责任重大,我们这一群新世纪的大学生肩负着祖国的未来坐在法学课室里学习,而在四年后我们将出去,去面对各种的社会现象,去运用我们所学到的知识去解决社会的问题,去挽救现时沦丧至极的道德和人们愈来愈低俗的价值观。去为建设一个美好的社会主义法治社会而努力不懈。 那么,从现在起,我们就应该为我们所热爱的法学、为中国未来的法治社会而努力奋斗,生生不息。

第三篇:商法学习心得

作为一名法学院的学生,我们知道法律永远是公正严肃的。它捍卫着公民的权利,维护着公民的合法利益。任何人不能跨出它所规定的方圆。而在本学期,我们学习了商法这门课程。

众所周知,法律是门很严谨、枯燥、抽象的学科。在学习之前,一直以为商法作为一门规范商品经济运行的法律,具有技术性,会较于其他法律法规有更多强制性的硬性规定,会较之更枯燥无味。不过经过这段时间的学习,发现这门课不是想象中的那么枯燥无味。

首先老师负责任地为我们讲解,通过案例入手,调动学习积极性。从商法概述、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破产法到证券法,高岚老师用案例贯穿全部教学,把枯燥、抽象的法学知识具体化、形象化,使得我们更容易接受。这些案例都是来源于社会生活,很多就是我们身边发生的事情,现实性很强,易于调动我们学习商法的积极性。然后有详细的PPT,让课堂变得活跃,学习气氛很高涨。

而我学习了这么长时间,也随之产生一些感想,一些疑问,什么是商法?商法的包括那些内容?如何研习商法?商法与其他法律之间有何联系?

我们知道,商法是指调整商事主体在商事行为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即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可见,商法是以商事关系为其调整对象的。

且商法跟民法、债法、物权法的一些部分是重合的,很多民法、债法的原则都可以适用于商法。商法的特殊性在于它主要调整的是商事关系,而随着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深入改革,商人的主体地位会不断提高,重商时代已经到来,经济发展带来的商事纠纷也会越来越多,为此有必要将商事立法提上日程。在我国,商法还没有作为一个完整的体系发展起来,我认为,虽然商事关系可以用民法的一些原则来调整,但这与商法从民法中分立出来自成体系并不矛盾,民商分立只是为了能更好地发展商法,也能更好地解决商事纠纷。

除了商法总论以外,我们还学习了《公司法》、《企业法》、《商业银行法》、《破产法》和《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使我明白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的公司治理结构的模式的差异,以及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它们之间的关系与各在公司组成结构中所其到的作用;还让我明白了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的差别;洞悉了有关商业银行和证券的法律法规;最后还知晓了关于企业破产后对于财产的清算与企业的重整该遵循一个怎样的法定程序。

其实对于短短16个学期的课时细致地讲完整本商法学课本基本不可能,但是高岚老师用案例和课本相结合的形式短期内让我们初步掌握了一些商法学的法律知识,学会自觉地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实际问题,提高了我们对于商法学的领悟以及掌握法律武器及时保护自身权益的意识。

第四篇:商法个人学习心得

2010010624 国贸105 蒋约翰

我们本次迎来了国际商法的第五次研讨,国际商法是一门十分重要的课程。《国际商法》是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才出现在我国各高等院校经济管理类专业教学中的一门新课程。尽管这门课程已在国外成为经济和管理类专业的主干课程,但在我国教学实践中却未得到足够的重视。目前除了一些重点院校的经济学专业将其列为国际贸易和国际经济专业本科学生的必修课外,其他一些院校仍然持一种观望态度,只是在国际贸易专业的专科教学中试行,甚至将其定为考查课或选修课。《国际商法》课程在经管类专业教学中的地位和作用十分重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以及对外开放力度的不断加大,我国的涉外经济与贸易活动更加活跃。在从事对外经济与贸易活动中,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国际商事方面的法律和法规。只有掌握和利用国际商事方面的各种法规,才能更好地从事对外经济贸易活动,才能在对外经济与贸易活动中减少盲目性,维护我国的正当权益。此外,经济全球化给世界各国带来了千载难逢的发展机遇和前所未有的严峻考验。

国际商法可以促进国民经济和世界经济的发展。国际商务活动所涉及的商品、劳务、资本、人力、技术、信息资源等在国际间的移动,既包括一般商品和劳务在国际间的转移,也包括生产要素,如劳动力、土地、技术、资本、管理经验、信息、知识等在国际间的流动。商品在国际间的交换可以互通有无,调剂国内市场供求关系,节约社会劳动,扩大国内生产能力,增加国民生产总值,从而促进世界经济发展。而生产要素在国际间的流动有利于生产要素重新优化组合、合理配置,从而也促进了各国经济和世界经济的发展。在商品和生产要素的国际流动中,必然会产生一些矛盾,阻碍其顺利进行。国际商法就是解决这些矛盾,从而保障商品和生产要素在国际间的自由流动。因而国际商法具有促进国民经济和世界经济的发展,为其保驾护航的重要作用。在当前世界经济一体化的浪潮中,企业只有立足国内市场,面向国际市场,走外向型经济和企业国际化经营之路,才能有更广阔的生存发展空间。而国际商法在加速我国企业走外向型经济和企业国际化经营之路方面将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本次我们面临的案例是票据法案例。票据关系是因为票据的签发、转让、承兑、保证等形成的以金钱利益为内容的财产关系。票据关系是财产关系,具有私法上财产关系的基本特点,理应受私法调整。然而,票据关系又具备私法商物权关系、一般债权关系所不能有的特点,难以用物权法、债权法加以规范。为有效保障票据的使用和流通,保护票据关系当事人合法利益,促进经济发展,国家制定票据法专门调整票据关系。

(二)票据法是调整票据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括性称谓 票据法有广、狭二义。狭义的票据法,也叫“形式票据法”,指由国家立法机关按照一定体系编制颁行的名叫票据法的法律。如我国《票据法》、《德国票据法》等。广义的票据法,又称“实质票据法”,指一切有关票据的法律规范。广义的票据法不仅包括名为票据法的票据规范,还包括其他法律中对票据的规定,如民法中可以适用于票据的规范(人的行为能力制度、代理制度、动产物权制度等)、民事诉讼法中关于票据的规定(公示催告和除权判决、票据纠纷的诉讼等规范)、刑法中有关票据的规定(如伪造有价证券罪)、公证制度中关于拒绝证书的规定、破产法中关于票据当事人受破产宣告的规定、行政法规和规定中关于票据的规定。

票据基础关系主要有三种:票据原因关系、票据资金关系、票据预约关系。狭义的票据行为主要包括:出票(主票据行为)、背书、承兑、保证、参加(我国无) 票据解释原则为:外观解释原则、客观解释原则、有效解释原则 票据行为要件包括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等二类要件 :在票据上签章者,应承担票据责任,不在票据上签章者,不承担票据责任。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票据越权代理可分为两种:增加金额的越权代理,其他越权代理。代理人超过代理权限的,应当就超过代理权限部分承担票据责任票据法上权利可分为两种:票据行为的相关权利和票据利益的相关权利。票据权利包括三项要件:持有票据 向票据债务人行使 请求一定金额支付。票据权利的二重性:支付请求权 追索权。票据权利的取得可分为原始取得(发行取得、善意取得)和继受取得。

本次案例涉及的票据法内容广泛,让我获益匪浅,我学到了很多知识,也学会了融会贯通。经过这次的国际商法研讨,我又成长了不少,这条道路,渐行渐远,不过我会坚定不移地走下去,因为路边的风景非常值得欣赏。

第五篇:商法学习心得陈文山

商法学习心得

学院:体育学院 辅修17级学生:陈文山

学号:201621052028

摘要:作为一名有幸学习法学的学生,我知道法律永远是公正严肃的。它捍卫着公民的权利,维护着公民的合法利益。任何人不能跨出它所规定的方圆。而在本学期,我们学习了商法这门课程。众所周知,法律是门很严谨、枯燥、抽象的学科。在学习之前,一直以为商法作为一门规范商品经济运行的法律,具有技术性,会较于其他法律法规有更多强制性的硬性规定,会较之更枯燥无味。不过经过这段时间的学习,发现这门课不是想象中的那么枯燥无味。本文是对商法的一些基本认识,以及与商法相关法规的认识与学习心得。

关键词:商法;相关法规;学习心得;

首先老师负责任地为我们讲解,通过案例入手,调动学习积极性。从商法概述、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破产法到证券法,老师用案例贯穿全部教学,把枯燥、抽象的法学知识具体化、形象化,使得我们更容易接受。

而我学习了这么长时间,也随之产生一些感想,一些疑问,什么是商法?商法的包括那些内容?如何研习商法?商法与其他法律之间有何联系?

我们知道,商法是指调整商事主体在商事行为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即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可见,商法是以商事关系为其调整对象的。且商法跟民法、债法、物权法的一些部分是重合的,很多民法、债法的原则都可以适用于商法。商法的特殊性在于它主要调整的是商事关系,而随着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深入改革,商人的主体地位会不断提高,重商时代已经到来,经济发展带来的商事纠纷也会越来越多,为此有必要将商事立法提上日程。在我国,商法还没有作为一个完整的体系发展起来,我认为,虽然商事关系可以用民法的一些原则来调整,但这与商法从民法中分立出来自成体系并不矛盾,民商分立只是为了能更好地发展商法,也能更好地解决商事纠纷。具体内容如下:

商法概述

一、商法,是指调整因商行为而形成的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商法的特征:商主体与商行为具有营利性;商法规范具有较强的技术性、发展性和易变性;兼具程序法内容的实体法;兼具国际性的国内法。

三、商法的基本原则:商法的基本原则是商法的主旨和基本准则,是对于各类商事关系具有普遍性适用意义或司法指导意义,对于统一的商法规则体系具有统领作用的基本法律准则。

(一)企业法定原则,主要包括企业类型法定、企业内容法定和企业公示法定。

(二)企业维持原则,通过各种法律制度确保企业组织得以稳定、协调、健康发展,尤其是通过各种制度安排尽力维持其存续。

(三)保障交易简便、迅捷原则,商事交易追求资源利用和经济效益的最大化,这就对商事交易的简便性和快捷性提出客观要求。主要体现为交易便捷性和短期时效主义。

(四)维护交易安全原则,保障交易安全就是要减少和消除商事交易中的不安全因素,确保交易行为的法律效用和法律后果的可预见性。主要表现在对商事交易条件采取强制主义、公示主义、外观主义、严格责任主义和无因性制度。

四、商法的渊源: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商事自治规则。

五、

(一)商法与民法的关系:

1、民法与商法是调整民商事行为的法律,但是在法律部门的相互关系上,民法是普通法或者基本法,商法是特别法;民法是抽象化的法律表现,商法是具体化的法律表现。如民事所有权制度是商事交易财产的一般规定,商事物权制度是商事交易财产的特别规定。

2、民法与商法都属于私法范畴,即都是以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为主构成的法律。但是,民法是纯私法,调整的平权关系;商法则以私法为主体,兼具公法性内容,调整的是平权与不平权兼有的关系。

3、民法调整范围广泛,适用各类民事主体所实施的民事行为;商法调整范围有限,仅适用于商人所从事的商行为。故两者内容不完全兼容,民法的内容不全部在商法之中,商法的内容很大一部分民法中未涉及。

(二)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

1、在调整对象上,商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活动,对行政机关的调整也主要局限在商事管理机关的商事管理行为。经济法则不仅调整经济活动的主体,而且调整国家及其代表机构。

2、在调整方法上,商法注重维持私法中传统的“意思自治原则”,经济法则信守“国家统治原则”。

3、在法律属性上,商法是以平等主体为本位的私法,以任意规范为主;经济法则是以国家为本位的公法,以强制性规范为主。

4、在体系构成上,商法以商主体、商行为、公司法、票据法、证券法等为内容;经济法则以价格、金融、税收、投资、贸易管制等为内容。

六、所谓商法的独立性,至少涉及对三个问题的认识:一是是否存在形式上的商法或商法典;二是商法能否作为独立的部门法存在;三是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是商法包容经济法抑或经济法包容商法。

(一)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形式商法的独立性问题

资本主义经过近百年的发展,商事活动的规模和程度都得到了空前的发展。表现为:第一,人的普遍商化和商化的人。商人直接成为工业家,商人企业化而进入生产领域;生产者直接成为商人,并直接为商业进行大规模生产。第二,商业职能与生产职能融合为一。商业了职能已从交换过程向生产领域渗透,商业职能不再局限于买卖,也向代理、采购、仓储、运输、居间、零售等职能发展。第三,商人特殊阶层及其特殊利益的进一步消失。与之相适应,出现了“从身份到契约”的立法趋势,要求削弱身份在商事活动中的影响,统一市场行为立法。

(二)民法与商法的区分:实质商法的独立性问题 (见上述商法与民法的关系)

(三)从民商法到经济法的跨越: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问题 (见上述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

七、法国商法法系以法国商法为核心,以行为主义和客观主义为法系的重要特征和商事法规的立法基础;德国商法法系以德国商法为核心,以属人主义即主观主义原则为主要特征和立法基础。

商主体

一、商主体的概念、特征及分类

(一)商主体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参与商事法律关系,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包括个人和组织。

(二)特征:能力获得须经过授权,且能力范围有限;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在商法上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三)依据商主体的组织结构形式,分为:

1、商个人,又称“商自然人”,指按照法定构成要件和程序取得特定的商事主体资格,独立从事商事行为,依法独立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个体。我国商个人的类型主要表现为三种: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私营独资企业。

2、商法人,指按照法定构成要件和程序设立的,拥有法人资格,参与商事法律关系,依法独立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组织。我国商法人的类型主要表现为五种:国有商法人、集体商法人、合营或合资商法人、私营商法人和外商投资法人。

3、商合伙,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按照法律和合伙协议的规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收益、共担风险,合伙人对合伙经营所产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商事组织。我国商合伙的类型主要表现为三种: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和合伙企业。

二、商合伙的分类

(一)普通合伙,是指全体合伙人全部出名,并且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通常,合伙即指普通合伙。

1、普通合伙的设立条件:有二个以上合伙人;有书面合伙协议; 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商行为

一、商行为是指商主体所从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行为。

特征:以营利为目的;商行为是经营性行为,表现为营业行为与投资行为;商行为主要是商主体实施的行为,但一般民事主体也可成为商行为的实施主体。

二、商行为的分类

(一)依商行为的确认标准和条件所作的分类:绝对商行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无条件属于商行为的行为,多数国家的商法将票据行为、证券交易所内的行为、保险行为和海商行为规定为绝对商行为。 相对商行为:是指在法律所列举的范围内,仅由商人实施并仅基于营利性营业目的实施时方可构成商行为的行为,此类行为通常包括:财产出租、加工制造、保管运输、承揽修缮、出版印刷、居间代理、娱乐服务等等。

(二)依行为人双方的主体资格所作的分类:双方商行为:是指行为人双方均为商主体所从事的营利性经营行为,如制造商与销售商之间的购销行为、批发商与零售商之间的买卖行为等。 单方商行为:是指行为人一方为商主体而另一方为非商主体所从事的交易行为,如销售商与消费者之间的买卖行为、银行与顾客之间的存贷行为等。

(三)根据商行为在引起商事关系发生中的不同作用的分类:基本商行为:是指直接从事营利性营业活动的商行为,如买卖行为等。 辅助商行为:是指行为本身并不能直接达到商主体所要达到的营业目的,但可对基本商行为的实现起辅助作用的行为。如:货物保管、仓储、加工包装等。

三、商行为一般规则的主要内容:要约是否承诺的通知义务;对要约附送货物的保管义务;严格的注意义务;报酬请求权;商事法定利率;保证的连带责任;商事留置权;往来账规则。

除了商法总论以外,我们还学习了《公司法》、《企业法》、《商业银行法》、《破产法》和《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使我明白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的公司治理结构的模式的差异,以及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它们之间的关系与各在公司组成结构中所其到的作用;还让我明白了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的差别;洞悉了有关商业银行和证券的法律法规;最后还知晓了关于企业破产后对于财产的清算与企业的重整该遵循一个怎样的法定程序。

在我看来,学习公司法,可以使我们学会掌握公司组织的规律;学会运用规律,认识指导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改建;学会对公司依法进行管理,让公司组织最大限度地在国民经济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首先,公司可以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分成许多种类,比如,按照规模可以分为大公司、中型公司。小公司;按照公司的内部关系和设立的基础可以分为人合公司、资合公司;按照公司的支配关系可以分为母公司、子公司等。在法律上一般是按照股东承担责任的形式来区分公司的种类,有些国家将公司分成四种,即:无限公司,就是由两个以上股东组成,全体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直接的无限的连带责任的公司。两合公司,就是由承担无限责任的股东与承担有限责任的股东一起组成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就是股东对公司债务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就是将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在上述四种公司中,无限公司和两合公司不占主导地位,且在一些国家逐渐减少;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形式则被普遍采用,在许多国家中居主导地位。在我国公司法中,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这两种形式作了规定,因为这两种公司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已经被广泛运用,是公司中的基本形式,有广泛的适应性。

其次,公司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公司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广义的公司法是指规定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解散及其他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除包括《公司法》外,还包括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中有关公司的规定。我国《公司法》中所称公司有其特定适用范围。其一,依据属地主义原则,为依照《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其二,组织形式仅限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立法未对其他公司组织形式作规定,在实践中则不允许设立。

公司法覆盖范围广,相关的条例和案例多,深入讨论公司管理的各个领域,分析起来需要很强的逻辑思维和归纳能力。学习公司法的目的是为了学以致用,用于我们经济生活的实践,如果我们能把公司法的知识,与我国当前正进行的国有企业的改制,以及其他企业比如集体企业的改制联系起来,和当前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涉及公司法的一些案件联系起来分析,那么学习公司法就真的是很不错。学习公司法,不是要成为知识的奴隶,一方面它是我们行为中必须要遵守的规范。另一方面作为学习者来讲也是我们学习的资料。通过这个。我们可以了解很多东西,思考很多问题,可以提高我们思维的能力。对我而言,通过学习,已经达到目标,系统地学习经营管理理论,为今后的工作实践提供了理论支撑。

公司法学是研究公司法律的科学,是从法律的角度研究公司如何设立、如何组织与管理、如何规范运行的科学。公司是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的组织形式。也是资本和人力资源有效利用的组织形式。公司在我国的出现会对社会经济生活的每一个方面产生巨大的、深刻的影响,会改变社会经济生活方式和人们习以为常的价值观念。然而,公司的操作又是非常严格的。离开法制的轨道,公司也会给社会经济生活的秩序制造混乱。同时,公司法是商法学科中的核心内容,也是商法学的分支学科,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人们对这些学科的需求明显得越来越迫切和突出。

公司法既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也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也保护公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因此,不仅所有投资者,包括社会公众投资者,经营者、董事们、监视们、经理们都应该认真地学习公司法。只有用公司法的精神才能办好公司,如果离开公司法的精神,公司就脱离开健康的轨道,就会走向斜路。因此,必须用公司法的精神来发展公司、经营公司,使公司在健康的道路上不断地向前发展。 同时,在学习公司法时一定要结合我国改革的实际,我国的公司法也在修改当中不断完善。在学习中要关注有关公司法的修改,以及围绕修改在进行的各种学术研讨,以丰富我们的知识,同时掌握我国公司法发展的新情况,研究新问题。现在对公司运作方面在法律上有了一个宏观的认识,它能指导我们正确认识公司制定出企业发展规划,对我们以后工作能力的提升将会产生重大影响。

而破产法律责任是为维护破产法律秩序,遏制破产违法行为而由法律设立的制裁机构。所谓破产法律秩序,是指破产法所要求和保障的公平清偿秩序、权利保障秩序和其他社会经济秩序。所谓破产违法行为,是指妨害公平清偿,损害当事人尤其是债权人合法权益和妨碍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对破产违法行为的制裁,包括程序上的强制措施和刑事处罚,在破产法的历史上由来已久。现代各国的立法的趋势,是强化对破产违法行为的制裁,无论有关的制裁条款是规定在破产法之内,还是破产法之外。

然所谓证券民事责任,是指上市公司、证券公司、中介机构等证券市场主体,因从事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反证券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禁止性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依法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1

纵观我国《证券法》的法律条文,针对证券市场主体违反禁止性行为而施加的法律责任中,绝大多数都是诸如吊销资格证书、责令停业或关闭、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责任以及当该违法行为构成犯罪时产生的刑事责任,而极少关于民事责任的规定。民事责任主要在虚假陈述和内幕交易的违法行为中有所体现,而对于操纵市场的违法行为几乎没有民事责任的规定,这主要是由于多年来我国经济立法中长期存在的重行政、刑事责任而轻民事责任的倾向。

其实对于短短16次的课时细致地讲完整本商法学课本基本不可能,况且我自己本身的理解能力相对较差,我比较静不下心安安静静的学习,很好动。但是汪老师用案例和课本相结合的形式短期内让我们初步掌握了一些商法学的法律知识,学会自觉地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实际问题,提高了我们对于商法学的领悟以及掌握法律武器及时保护自身权益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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