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和税法规制论文提纲

2022-08-24

论文题目:我国能源低碳转型法律制度研究

摘要:近年来全国各地出现的重度雾霾现象引起了我国政府、社会和公民对于大气污染和气候变化问题的重视,其中的能源消费则是导致气候变化与大气污染的“罪魁祸首”。以煤炭、石油等传统化石能源为主驱动的高碳发展模式,在能源供给问题日益严重、生态环境问题持续恶化的情况下,显得非常不合时宜。因而,能源消费从高碳模式走向低碳模式的转型之路已经势在必行。能源作为一种战略商品,既有经济性、又有战略性,成功的能源低碳转型是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关键,而能源低碳转型成功与否很大程度取决于制度设计。能源低碳转型或能源绿色转型作为国家能源领域的重要战略安排,关乎能源技术创新、低碳资金安排、低碳市场构建、国际机制引导等多种因素,必须通过具体、完善的制度安排予以落实,因而成功的转型在某种程度上意味着能源低碳法律制度设计和实施的效果。法律制度作为国家在社会治理和公共管理领域最重要的制度安排,可以为能源低碳转型的成功保驾护航。对于能源低碳转型法律制度的研究,不仅有利于深化能源相关学科间的交叉与融合,也能充实能源低碳转型法律侧的研究,从而推动能源与环境问题的解决,为政府推动能源低碳转型提供参考。此外,关于能源低碳转型法律制度的研究,还可以为能源、气候变化等相关领域法律、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提供相应建议,特别是对《能源法》、《应对气候变化法》等一系列基本法律的起草以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出台提供相应的参考。当然,国内外对于能源低碳转型的研究文献数量众多,本文也仅仅希望能够在法律侧对能源制度的完善作出贡献。以此为目的,本文主要就能源低碳转型法律制度的基础理论、能源绩效管理法律制度、低碳技术促进法律制度、低碳转型资金激励制度、能源转型市场规制以及中国参与共建能源低碳国际合作机制等方面的问题予以研究。在本文写作过程中,以法律与社会变迁理论为理论主线,强调法律制度的变化对社会变迁的推动作用,并综合运用了文献研究法、法解释学的研究方法、比较的研究方法、法律经济学的研究方法以及法社会学的研究方法等研究方法对能源低碳转型法律制度问题进行研究。其中不仅运用了法学学科基础理论,意识到能源问题的综合性与学科间交叉融合的必然性,因而尽量将经济学、管理学、国际政治学等其他学科的研究成果输入“法律帝国”,丰富研究内容,以此来解决现实问题。本文的写作思路为总分结构,其中第一章为总论,主要涉及能源低碳转型法律制度的基础理论,系纲领部分;第二章到第六章为分论,主要从能源低碳转型制度的各个方面来完善能源转型法律制度,期待形成制度合力,成功推动能源低碳转型。第一章是本文的基础理论,主要通过对能源低碳转型内涵进行探讨,分析能源低碳转型法律制度对推动能源转型的作用、价值及其核心内容,并归纳了本文主要应用的基础理论。“低碳”问题对于中国而言既是能源问题,同样也是发展问题。中国的“能源低碳转型”,本质是从粗放型的发展方式转向集约型的发展方式的转型之路,是从经济主导型的发展方式走向环境友好型的发展方式的转型之路,同时还是一条走向能源可持续发展的道路,是寻求改变、寻求创新、寻求进步的社会转型过程。能源安全与环境安全是我国能源低碳转型法律制度的价值目标。强调能源安全价值是由能源自身的战略属性和我国的能源特点决定的。虽然我国能源总量尤其是煤炭资源比较丰富,但能源的人均拥有量低、能源资源分布不均衡、能源资源开发难度大、能源结构不合理等问题突出,给我国的能源供应带来的巨大的挑战。此外,国际政治的动荡和能源运输通道存在的诸多阻碍,都给我国的能源供给安全设置了重重障碍,中国的能源安全问题非常突出。能源安全需要能源革命和能源低碳转型,能源安全是能源低碳转型法律制度的重要价值。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和气候变化问题已经上升成为“安全”问题,环境安全或生态安全问题已经成为我国国家安全体系中的重要内容。在政策层面,我国已经深刻认识到以煤为主的能源结构对于环境所带来的重大危害,但在具体的低碳法律制度设计上却仍然存在可以改进的空间。法律制度设计者的初衷和理念决定了法律制度的价值和功用,环境安全是能源转型法律制度的重要价值目标。社会变迁引发认知,并通过强化形成理念,政府在低碳理念指导下输出低碳政策和低碳战略,并继而推动法律制度的变革,法律制度反过来影响社会变迁,能源转型需依赖能源低碳法律制度的推动。依赖社会变迁和政府的强制力,强化能源法律的前瞻性和强制力,决定了能源法律的低碳转型对能源高效、清洁转型发展的重要意义。日本、英国等发达国家正是通过能源法律的转型不断推动本国的能源低碳转型之路。目前中国的能源法律制度已经制约了能源低碳发展进程,作为能源法律制度基本法的《能源法》的缺失,直接导致能源低碳法律制度的发展无章可循;单项能源立法之间存在的衔接不畅,严重制约各能源法律制度的实施。要顺利推动能源低碳发展,首先就必须破除法律瓶颈,特别是在倡导依法治国的中国,能源法律革命必须首先吹响能源革命的号角。能源低碳转型法律制度的核心内容包括能源低碳技术促进法律制度、能源低碳资金激励法律制度、能源低碳市场规制法律制度、能源低碳绩效管理法律制度以及能源低碳国际合作法律制度等内容。本文的研究并不在于希冀将这些制定通过某一部具体的法律予以反映,但能源问题的综合性要求能源相关的规范都应围绕上述转型路径进行。本文写作过程中,以法律与社会变迁理论为主线,认为法律与社会变迁理论是法学与社会学理论交融的产物,既体现了社会学法学学派对于法律功用主义的理解,也体现了法律社会学学者主张的法律在推动社会变革中的重要作用。本文以法律推动社会变迁为基础,构建能源低碳转型法律制度,进而实现能源低碳转型。在文章的写作过程中,还结合了许多经济学、管理学以及国际政治学方面的理论,包括市场失灵理论、国家干预理论、路径依赖理论、激励理论、绩效管理理论以及能源低碳转型理论。第二章主要就能源低碳转型过程中的绩效管理法律机制进行探讨,通过对绩效管理入法的合理性与必要性的分析,研究能源绩效法律制度的实体规范与程序规范。绩效管理引入到政府公共管理领域的原因在于传统的公共行政模式的失灵,通过结果导向的模式来衡量政府行政成败,对于促进政府行政效率具有重要意义。绩效管理的制度化使法律制度成为可度量的尺度,使法律绩效的考核与评估成为现实。发达国家已经开始了将绩效管理制度化的尝试,美、英等国已经将绩效管理制度作为促进政府行政效率的重要手段。中国现在存在行政上的绩效管理,但并不存在专门的绩效管理立法。近年来绩效问题在法律中出现频次的逐渐增多,2014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对于国家各级政府、各部门的公共支出提出了绩效管理的基本要求,成为绩效管理制度化的基本法律依据,规范性文件及财政部规章细化了上述规定,使预算绩效管理具有可操作性。但考察我国目前能源相关立法,尚没有在法律层面对能源绩效管理作出专门的规定,更没有法律就能源低碳转型的绩效目标、绩效指标以及绩效管理程序进行规定。能源低碳转型绩效法律制度包括实体性规范和程序性规范,其中实体性规范主要包括能源低碳转型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的设定,程序性规范主要涉及到绩效管理实施的具体规则。能源低碳转型目标的设定决定了我国能源低碳转型的方向和进程,能源低碳转型要求在转型法律制度设计时设定合理的减排绩效目标,绩效目标的设置必须遵循相关性、可实现性、可测量性等原则。可以将中国已经公开的气候目标提炼后入法,成为我国能源低碳转型的绩效目标。在确定了具体的绩效目标之后,需要设定相应的绩效指标,构建指标体系是一个技术性很强的问题,除了应当遵循“SMART”原则之外,还应遵循全面客观原则、科学可行原则、公众参与原则、重要性原则、不重复原则、3E原则(即经济、效力、实效)等原则。本文设计了7大类一级指标、39类二级指标以及325项三级指标,意在能够全面反映能源低碳发展转型的评价指标体系。在能源绩效制度的实施程序上,政府及职能部门应按年度提交绩效计划、绩效目标、绩效指标及绩效标准,并由相关职能部门对绩效计划进行审核与批复,并由提交绩效计划的部门开展年度能源低碳转型绩效报告,并由绩效计划审核部门组织对其转型绩效进行评价。第三章主要就能源低碳技术促进制度进行了研究,探讨能源技术进步对于能源低碳转型的影响,指出目前能源技术进步方面存在的障碍,并研究如何通过制度激励促进能源技术升级与进步。技术进步因素对低碳经济的影响至关重要,它可以从能源效率、低碳技术发展水平、管理效率、能源结构等不同角度推动低碳化的进程。但是,能源的经济性是其首要特性,能源利用成本决定了与能源技术的发展和应用。我国的能源结构特点使得技术上渐渐形成以煤炭的生产、消费为主要方向的能源技术体系,并形成与此相适应的技术路径依赖。因而,虽然低碳能源技术的发展方向和发展目标都是明确的,但目前低碳能源技术的发展存在较多障碍,例如能源技术由于存在“碳锁定”而导致技术升级成本高企,低碳能源由于生产效率不高对其商业运营产生严重制约,可再生能源由于自然条件的约束导致的电力质量问题进一步影响其商业化应用。需要克服当前能源低碳技术中存在的问题,需要完善能源技术促进法律规范,特别是我国当前能源低碳技术促进规范中存在诸如综合性能源低碳技术规范缺失、能源低碳技术促进规范体系性与操作性不强、能源低碳技术的制度协同亟需提升、能源低碳技术的知识产权取得与保护制度的匹配需要跟进等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整。能源技术从碳基技术向低碳技术转型是历史发展的必然,必须要通过能源技术制度革命来推动能源技术革命,从技术、制度等外生冲击力来打破路径依赖,成功实现“碳解锁”。首先应当健全能源低碳技术转移激励机制,可以通过制度建设激励技术贸易、吸引外国直接投资、开展境外并购、建立能源低碳技术战略联盟等方式移植国外先进低碳能源技术。其次,完善能源低碳技术创新机制,通过培育低碳研发主体、政府直接参与研发与进行项目招标相结合、明确优先发展领域、建立产学研战略联盟等方式,实现低碳技术的“飞跃式创新”。第三,加强低碳能源技术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保护低碳技术所有者或使用者的权利,便利专利审查与受理程序。第四章主要从能源企业资金激励的角度,从低碳财政规则以及税收规则两个方面就资金激励法律规范进行研究。财政激励规范的低碳化转型主要通过正向激励的方式对能源低碳转型主体进行资金补贴,使得低碳企业得以通过低碳活动实现盈利。我国能源财政激励存在财政体制不完善、能源低碳转型财政支持不充裕、缺乏相应的配套制度等问题。与能源低碳转型相匹配的财政补贴,应从生产领域走向消费领域,从化石能源走向清洁能源,从补贴数据走向绩效数据,从长期性补贴走向过渡性补贴。关于能源低碳转型的政府采购制度也需要进行调整,例如需要发展与完善节能产品清单制度,建立节能产品的能效核查和节能服务的绩效评价机制,对节能产品能效核验设立奖惩机制。此外,还应当通过绩效奖励、增加技术性财政支持、加大转移支付力度、进行财政贴息、设立专项基金等方式支持能源转型。现代税法不断呈现出“生态化”趋势,应当通过改革开采环节的资源税来调整能源结构,对能源相关增值税进行低碳改革推动能源低碳转型,扩大高碳能源产品的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重能源相关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低碳导向等方式,就能源生产、利用、流转的各个环节入手,以能源税低碳化推动能源低碳化。此外,尽管目前理论和实践中对于是否应当征收碳税具有较大争议,但碳税的征收有利于投资方向的转变,政府应能适当的运用强制力,在合适的时机开始征收碳税,使其成为推动能源低碳转型的重要激励。第五章旨在探讨能源低碳市场规制规范的调整,为了形成自由、竞争、高效的能源市场,需要通过培育具有竞争力的能源市场主体,健全市场规则以形成自由、高效的市场秩序,重构能源市场主管部门职能体系。能源转型必将导致能源市场相关群体的利益调整,期待能源低碳发展转型成功的内在动力应是依赖低碳利益集团的成长,而低碳利益集团的培育无非是通过制度鼓励新的低碳能源企业的建立、引导传统能源企业的业务转变、通过深化电力改革促进新能源发展以及扶植低碳能源市场“微主体”等方面来进行。因而,应当利用资金、制度激励唤醒企业和企业家的创新精神,利用企业家的创新精神来撬动整个社会的低碳竞争力,鼓励传统的高碳能源企业经营低碳能源业务,通过鼓励以个人或家庭为单位或者以小型社区为单位安装小型分布式光伏电站的方式,扩大低碳能源市场主体。低碳能源发展需要健康与竞争的市场,能源市场的垄断与外部性导致能源市场竞争秩序扭曲。目前的可再生能源主要是通过转换成电能再加以利用,应当通过电力体制改革,尽可能开放能源市场,扫除可再生能源进行市场竞争的障碍。国家层面已经意识到能源市场垄断状态对于能源发展的致命障碍,希望加快推进能源市场的建立。民营资本进入能源领域将迫使能源这一垄断市场走向竞争性市场,能源民营资本要求的竞争性将要求市场规则的公平性和竞争性,竞争政策和低碳政策将逐渐成为民营资本的政策主张。将民营资本引入能源领域,应降低民营资本的投资门槛,完善民营资本的投资规则,逐步放开私营资本投资能源领域的限制,利用金融工具吸引社会资金加速能源基础设施建设,利用财政资金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向新能源领域的投资。此外,市场在处理外部性问题时不能发挥作用时,政府便应当通过强制力纠正这种失灵的状态,提供市场自身无法提供的公共物品。目前比较理想的解决方式是通过界定明晰的产权将公共资源“私有化”,既可以阻止私有财产的枯竭,也避免了搭便车者出现的可能。碳排放权交易是全球能源低碳市场的重要机制,我国正在积极探索和推动碳排放权交易进程,并计划于2017年启动全国碳排放交易体系。根据我国七个试点省市的碳排放交易情况以及当前的排放权交易制度,我国应对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改进,并准备启动全国性碳排放交易机制。目前能源主管部门建置不合理、管理职能分散、多头管理导致调控乏力。能源“大部制”改革不仅仅是常规、传统能源发展的需要,同时也是低碳能源发展的需要。因而,建议组建能源部,明确能源部的具体职权,强化能源部的能源主管职能,协调能源部与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能界限,争取形成部门协同,产生制度合力。通过独立的能源绩效评价机构对能源主管部门进行绩效评价,并发布年度能源绩效评价报告或中长期能源绩效评价报告。第六章主要探讨中国参与国际低碳合作机制的构建,气候变化和环境问题是全人类共同面临的问题,任何一个国家都无法回避或单独解决,决定了国家之间必须通过构建机制、合力解决气候变化问题。人类社会的发展史实际上是一个不断组织化和制度化的过程,国际制度虽然不是处理国际事务的唯一路径,但却是根本和必不可少的方面。随着中国国际政治和经济地位的提升,中国必须要立足本国利益来参与、影响甚至主导符合自身利益的国际制度的构建,这同时也有利于中国进一步增强国际话语权。因此,我国有必要通过审查当前的全球治理气候框架及其存在的问题,引导建立符合我国利益的国际能源低碳发展框架。1992年在里约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是当前气候变化治理机制的国际法基础。2005年通过的《京都议定书》具有期限性,因而国际社会于2007年开始为2012年以后应对气候变化进程的推进进行准备工作。在经历了巴厘岛气候大会、哥本哈根气候大会、坎昆气候大会、多哈气候大会、华沙气候大会、利马气候大会等一系列气候会议之后,所有国家期待能够在2015年巴黎气候大会中形成一项有法律约束力的新协定。气候治理谈判最大的阻碍在于如何实现公平治理,发达国家对大气污染具有历史责任,而发展中国家的温室气体排放则日益增长且远未达到峰值,气候框架的建立实际上是意味着能源消费模式的选择,也意味着经济发展模式的调整,必然影响国家增长速度。因而,能源禀赋不同、发展程度不同的国家都存在着不同的立场。在巴黎谈判之前,伞形国家集团、欧盟、发展中国家、小岛国联盟、石油输出国、非洲国家集团等都根据自身所持的不同立场向《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会议提出了不同的观点。巴黎气候谈判在减排目标、气候治理原则、气候资金落实以及执行机制等四个方面存在较大分歧,但会议最终通过了《巴黎协定》。《巴黎协定》是全世界在认识到能源低碳发展基础上,意在遏制环境恶化的全球共同努力的体现。在强调《巴黎协定》的重要意义时,也应当注意到《巴黎协定》的不足:即强制性减排目标的缺失、《巴黎协定》成为发达国家责任承担的过渡性选择、意味着国际气候治理机制的柔性调整的继续。但是,官方机构的宣传以及非政府机构的参与唤醒了公民的低碳意识,敦促全球经济的低碳发展、能源的低碳转型,资本市场开始更多地关注清洁能源的投资,增加对可再生能源电力的支持。能源低碳甚至零碳发展是今后的大势所趋,如何通过国际合作、利用国际机制来进行气候治理,需要国际社会进一步的努力。我国可以通过引导国际制度变迁来推动低碳合作机制发展,确保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得到公平体现,敦促能源低碳技术转移机制的细化和落实,促进低碳合作与气候治理机制的有效实施,来进一步推进我国的能源低碳转型进程。结语部分对本文的研究内容进行了总结和归纳,并对我国能源低碳转型法律制度推动能源转型的未来提出了期望。

关键词:能源;低碳;转型;气候变化;能源法;法律制度

学科专业:经济法学

摘要

Abstract

导论

一、问题的提出

二、本研究的价值与意义

三、文献综述

四、论文的结构安排

五、本文的研究方法

第一章 能源低碳转型法律制度理论

第一节 能源低碳转型的内涵

一、低碳概念的提出

二、能源低碳转型的内涵

第二节 能源低碳转型与法律转型

一、能源转型:理念到法律的升华

二、能源低碳转型法律制度的价值目标

三、能源低碳转型依托法律制度转型

四、能源低碳转型法律制度构成

第三节 能源低碳转型法律制度理论供给

一、能源低碳转型理论

二、法律与社会变迁理论

三、能源低碳转型匹配制度理论

第二章 能源低碳转型法律制度实现:绩效规范

第一节 制度实现从绩效管理走向绩效制度

一、绩效管理渗入政府治理

二、绩效管理的制度化进程

三、绩效制度助推低碳转型

第二节 低碳转型绩效制度实体规范

一、低碳转型绩效目标

二、低碳转型绩效指标

第三节 低碳转型绩效制度程序规范

一、编制年度绩效计划

二、绩效计划的审核与批复

三、年度绩效报告

四、年度绩效评价

第三章 能源低碳转型法律制度结构:技术规范

第一节 低碳技术发展桎梏

一、能源技术路径依赖锁定升级成本

二、低碳能源生产低效制约商业运营

三、低碳能源自然限制拷问关键技术

第二节 技术法律规范之反思

一、综合性低碳技术规范缺失

二、低碳技术规范缺乏体系性与操作性

三、低碳技术制度协同亟需提升

四、低碳技术知识产权制度跟进乏力

第三节 能源技术规范的低碳转型

一、低碳技术专项立法消解“碳锁定”

二、健全低碳技术转移激励规范

三、完善低碳技术自主创新机制

四、加强低碳技术知识产权保护机制

第四章 能源低碳转型法律制度结构:激励规范

第一节 能源财政规则低碳化转型

一、能源低碳转型财政补贴规则调整

二、能源低碳转型政府采购规则调整

三、其他能源财政激励规范的调整与完善

第二节 能源税收规则低碳化转型

一、深化资源税改革调整能源结构

二、明确能源领域增值税的低碳导向

三、扩大能源消费税征收范围抑制高碳消费

四、完善能源低碳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措施

五、适时征收碳税遏制碳排放

第五章 能源低碳转型法律制度结构:规制规范

第一节 能源市场低碳竞争问题剖析

一、能源市场主体势力差异导致竞争不充分

二、能源利用的外部性导致竞争扭曲

三、能源市场管理体制不完善导致规制乏力

第二节 能源市场低碳主体培育规范

一、激励新企业进入低碳能源领域

二、引导高碳能源企业转型

三、重视发展低碳能源市场“微主体”

第三节 完善能源市场低碳竞争规范

一、深化电力改革,奠定竞争基础

二、吸纳民营资本,走向自由竞争

三、再造碳排交易,兑现公平竞争

四、重构监管体系,提升规制效力

第六章 能源低碳转型法律制度结构:合作规范

第一节 联合国气候治理与低碳合作机制的发展

一、全球气候变化应对依赖国际协调

二、应对气候变化法律框架的演进

第二节 气候治理与能源低碳合作分歧与变迁

一、能源利益主导下的气候公平治理困局

二、气候治理与能源低碳合作的立场分歧

三、《巴黎协定》:成就与不足

第三节 共建合作机制,引领低碳发展

一、引导国际制度变迁,推动低碳合作机制发展

二、确保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得到公平体现

三、敦促能源低碳技术转移机制细化与落实

四、促进低碳合作与气候治理机制的有效实施

结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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