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服务市场规范探讨论文

2022-04-17

今天小编给大家找来了《法律服务市场规范探讨论文(精选3篇)》,供大家阅读,更多内容可以运用本站顶部的搜索功能。2011年以来,桂林市旅游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旅游局《关于加强监督管理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的工作意见》文件要求,按照广西旅游局和桂林市政府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工作部署,以提升服务质量为中心,以治理突出问题为重点,创新工作方式,加大工作力度,积极推进旅游市场秩序整顿与规范深入开展,取得了较好成效。

法律服务市场规范探讨论文 篇1:

论我国法律服务市场主体

摘 要:多数学者均认识到我国法律服务市场亟待完善,尤其是法律服务市场主体混乱无序,对规范法律服务市场主体进行了积极的探讨,但收效甚微。笔者认为应认真分析各类主体的适格行,排除不适格的主体,才能构建起健康有序的法律服务市场。

关键词:法律服务;市场;主体

目前,世界诸多发达国家都已经建立起完整、有序的法律服务市场,普遍认同律师是法律服务市场的核心主体。在我国,法律服务市场起步晚、发展快。清末,我国才有了真正意义上的律师,直至上个世纪80年代中期我国法律服务市场的才初步形成。经过三十年的发展,我国服务市场取得了巨大的进展,但仍不完善,存在着许多弊病和不足,其中最为突出的有两点:一是法律服务市场主体混乱;二是法律服务市场不正当竞争激烈。其中法律服务市场的不正当竞争还有大部分原因是主体混乱造成的。诸多学者都认同我国法律服务市场主体混乱,应该整顿和规范,但对于我国法律服务市场的主体很少进行明确细致的分析和探讨。本文拟详细研究我国法律服务市场主体的种类及其合法性,以对构建健康有序的法律服务市场尽绵薄之力。

一、法律服务与法律服务市场主体的概述

法律服务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法律服务是指法律执业人员向当事人提供的一切有偿法律帮助活动的总称,包括诉讼的辩护与代理以及非诉讼代理、法律顾问、提供公证等法律活动。狭义的法律服务是指律师向当事人提供的有偿法律帮助活动的总称。法律服务具备一般商业服务的特征,即有偿性和竞争性;还有其不同于其他一般商业服务的特殊性,即专业性和公益性。法律服务有偿性和竞争性的特征表明法律服务的市场属性,受市场机制约束,按市场规律运行;法律服务的专业性和公益性又表明了自身的特殊性,法律服务活动不能完全受市场规律支配,离不开国家的适度干预。

市场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所有的交换关系都可称之为市场,市场就是各种交易关系的总和。法律服务市场就是指法律服务的提供者与接受者所形成的交易关系。若从狭义理解法律服务,那么法律服务市场主体即指律师;若从广义理解法律服务,那么法律服务市场主体就指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人。在我国,没有实行律师垄断制度,所以是指法律人,在这个群体中,诸侯割据,各显神通,着实混乱无序。

二、法律服务市场主体的类型

一些学者对我国法律服务市场主体进行了罗列,认为我国法律服务市场有七大类共17个法律服务主体从事法律服务活动。具体而言,有专职律师、实习律师和律师助理人员、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专利事务所、商标事务所等专业事务所执业的人员、企业法律顾问、公民代理、“黑律师”等。通过上述罗列,可以详细了解我国法律服务市场存在着的主体,但需要反思的是这些主体是否均是法律服务市场的适格主体,笔者认为,这是值得商榷和有必要探讨的。

三、法律服务市场主体的适格性分析

根据我国的国情,我国无法实行律师垄断制度,但亦不能放任法律服务市场主体杂乱无序。法律服务市场其法律属性和市场性相统一,必然有其准入条件,不适合对所有自然人开放。一是因为提供法律服务需要相对较高专业的技能;二是要求一定的市场准入条件更能保证当事人获得优质法律服务,也能保证我国司法活动有序进行;三是有利于诉讼风险的承担。

1、律师。根据我国《律师法》第2条之规定,所谓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该条规定直接确认了律师的法律服务市场主体地位,这在各国也是通行的。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3条确认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是面向基层的市场主体。这类主体是我国特殊的国情背景下发展起来的,而今仍然发挥着一定的作用,就目前而言,完全取缔是不现实的,所以在一段时间内,其市场主体地位仍然需要认可和保留。

3、公民代理。三大诉讼法和《仲裁法》均规定了公民参与诉讼的情形。但此类公民一般是指当事人的近亲属,社会团体推荐的人等进行的无偿代理。所以笔者认为公民代理中的“公民”不是法律服务市场主体,因为其没有具备法律服务的有偿性,不参与市场竞争,只是国家相关法律确认的允许其参与诉讼的一个特例。实践中,有人利用此规定进行有偿的法律服务,这是应该被禁止的。

4、“黑律师”。一些没有律师执业资格的普通公民或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冒充律师名义代理诉讼业务。这种行为严重扰乱法律服务市场秩序,属于违法行为,所以,“黑律师”当然不是法律服务市场适格主体,应该被禁止。

5、公证员。依据我国对法律服务市场定义的界定,公证员提供的公证服务亦属于法律服务,而且公证处已经逐渐市场化,是法律服务市场的适格主体。但当其参与诉讼代理等业务时,就超越了其职业范围,对律师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6、企业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这两者虽然工作性质不同,但有一点是相通的,都是为雇主服务。企业法律顾问分两种,一是外部聘请的律师,这类当然是市场主体,前面已论述过;二是企业内部聘请的人员,这类人员需要通过一定的考试,为所在公司提供法律服务,笔者认为该类人员不参与市场份额的竞争,不属于法律服务市场主体。对公职律师也是一样,公职律师为其雇主即政府提供法律服务,同样不参与市场竞争,也不是法律服务市场主体。

7、专利和商标代理人。我国《专利代理条例》和《商标代理管理办法》规定了从事专利代理和商标代理需要特定的任职资格,否定了一般律师直接从事该项业务的资格,且不论这项规定的合理性,从目前的规定而言,专利代理人和商标代理人是适格的法律服务市场主体。

综上所述,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专利代理人和商标代理人,公证员提供公证服务时是我国法律服务市场的适格主体。而公民代理、“黑律师”、企业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不是适格的法律服务市场主体。当我们讨论规范我国法律服务市场主体时,就不必纠结纷繁复杂的各种主体,认清实质,严厉禁止不适格的人员进入法律服务市场,这样距离我国法律服务市场的规范有序又进了一步。(作者单位: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 杨永昌,《论加入WTO后国际法律服务对我国律师业的影响与对策》,载于《2003年中国律师论坛.管理发展卷》,法律出版社,2003年11月。

[2] 李昌麒:《经济法学》,法律出版社,2008年10月第二版。

[3] 吴钰鸿:“关于构建‘一元多型’的法律服务主体结构体系的思考”,载于《中国司法》2005年第9期。

作者:陈娟

法律服务市场规范探讨论文 篇2:

探索临管新方式 构建监管新机制

2011年以来,桂林市旅游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旅游局《关于加强监督管理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的工作意见》文件要求,按照广西旅游局和桂林市政府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工作部署,以提升服务质量为中心,以治理突出问题为重点,创新工作方式,加大工作力度,积极推进旅游市场秩序整顿与规范深入开展,取得了较好成效。主要工作情况如下:

一、背景介绍

旅游市场秩序问题既是关系到旅游业能否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的重要问题,也是桂林市发展旅游业以来每年反复抓、重点抓的老问题。桂林是国内发展旅游业较早的城市,在发展旅游业的历程中始终伴生着各种新情况和新问题,也始终贯穿着我们对这些情况和问题的思考和治理,丝毫不敢懈怠和放松。

2011年国家旅游局明确提出:加强旅游市场秩序监督管理工作,是新时期国家赋予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工作职责。市场秩序直接影响到旅游服务质量和游客的权益,直接关系到将旅游业培育成为国民经济的战略性支柱产业和人民群众更加满意的现代服务业的战略目标和任务。加强监督管理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是全面提升旅游服务质量、切实保障游客权益、促进我国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迫切需要。

为使对旅游市场加强监督管理规范的认识成为全市上下的共识,桂林市召开了高规格的全市性整顿规范旅游市场工作大会,提出了整顿规范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成立了市长亲自挂帅、四大班子分管领导和政府各有关部门主要领导参加的整顿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工作领导小组。为了加强领导,还增加了市纪检监察、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作为成员单位进入领导小组。市旅游部门制定了《整顿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确立了具体的工作任务,并制定了时间进度表。各相关部门和旅游企业也组织进行了深入的动员和学习,不断提高对规范旅游市场秩序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形成了相关部门主动地投入整治行动,旅游行业从业人员积极参与的良好氛围。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是全市的大事,成为全市上下的共识。大家认为只有规范有序的旅游市场秩序,才能为桂林国家旅游综合改革试验区的建设提供良好条件。

二、积极探索旅游监管新方式,不断加大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工作力度

旅游业的健康发展,离不开对旅游市场的监督管理。为了提高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的效果,适应旅游市场不断变化的新情况,多年来,我们在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的方法和手段上进行了大量的探索与实践,取得了一定的效果。

1、推进综合执法,坚持依法监管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发展旅游业必须要实行以法兴旅。但由于目前旅游法规还不健全,要完全依靠旅游法规进行旅游市场监管还有一定局限。因此,探索实施综合执法不失为一条依法治旅的有效途径。我市对旅游监管实行综合执法起始于2002年,当时也是为了整顿旅游市场的需要,为了加大整顿力度,根据市委、市政府“统一管理、依法行政、各负其责、整体联动”的工作方针,成立了由旅游、工商、公安、交通、文化、物价等部门人员组成的旅游综合执法大队。综合执法大队办公地点设在市旅游质监所,日常管理和日常工作安排由旅游质监所负责。综合执法大队主要查处欺客宰客、无证经营等重大案件。在市场监管上,综合执法大队与旅游质监所既有分工又有合作。在旅游市场的常规检查中,综合执法大队协助旅游质监所,当好后盾;在对重大案件进行查处时,旅游质监所则给予综合执法大队积极配合。综合执法大队对重大案件进行处理,实行集中调查、集体研究、各部门依据各自执行的法律法则作出相应处理的工作机制。近10年来,综合执法大队充分发挥了整体联动、联合执法的优势,积极主动地对旅游市场重点、难点问题,进行了有计划、有步骤的整治,成效显着。

2012年,为了推进旅游综合执法,我们进一步充实了综合执法大队的力量,增加了宗教局、漓江风景名胜管理局的人员进入执法大队。对抽调到综合执法大队工作的同志,采取集中上班、严格考勤、年底考核的方式,严肃工作纪律。实行执法大队人员工资福利关系在原单位不变的政策,调动队员工作积极性。调整案件处理方式,执法大队在联合执法检查中查获的案件,根据案件的属性和各部门职责权限实行移交立案查处和结案报告制度。通过这些措施,提高了执法效率,加大了监管力度。2012年以来,综合执法大队对一些旅游景区新出现的以非法宗教活动为名骗取游客钱财、以贩卖假中药材为诱饵欺诈游客的不法分子进行了严厉打击,取缔、关停非法场经营所4家,责令4家景区停业整顿或限期整改,对6名不法分子及其经营场所分别给予了行政、刑事等处罚,净化了旅游环境。

2、利用科技手段,强化市场监督

在旅游市场监管实践中,我们感到,传统的旅游监管方式已经不能完全胜任旅游市场秩序的维护与管理,面对科技与网络高速发展的今天,我们应该重视和探索现代信息科技在旅游市场监管中的应用。为此,我们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是建立“旅游品质保障网”。我们积极筹集资金,引进技术人员,建立了桂林旅游质监网站,努力打造“网上质监所”。我们在质监所内部专门设立了信息监控科,负责该网站的建设、维护、网上业务处理及信息舆情的监控。经过几年来不断地改进、丰富与完善,该网站已经正常运行。现已建立起一整套网络受理、处理和回复程序,制作了规范的网上投诉、处理等文书。网站每天有专人负责在网上与游客、导游及旅游企业工作人员进行互动,共同探讨对投诉及投诉处理的看法,答复游客的诉求,接纳导游及旅游从业人员的建议和意见。这些网上交流增加了游客、导游、旅游从业人员与质监所之间的理解与信任,最大限度地化解了许多可能产生的矛盾和问题。网站还及时发布、更新各种旅游信息,帮助游客正确了解桂林的游览现状,引导旅游企业正确把握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网站设立了专门的曝光台,对严重违规的单位及个人上“黑名单”进行通报、曝光,这一做法对违规行为起到了较强的震慑作用。

二是加强网络舆情监控。随着网络的快速发展,网民通过网络反映情况的现象越来越多,如果网民反映的某些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网络惊人的传播速度有时会使问题产生不可估量的不良后果。如,一次一位游客在网络发帖反映对桂林导游加点的不满,这本来是一件很小的事情,但由于发现不及时、重视程度不够,导致几天之后跟帖数达30余万,最后演变成了一件市委、市政府连夜召开相关部门紧急会议应对的社会事件。由此可见,加强对网络舆情的监控非常重要。为及时掌握网络舆情,我们设立专人负责网络舆情监控,适时察看各大网站对桂林旅游的有关反映,对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避免事态升级、扩大、变性。一年来,我们主动处置网络舆情20余起,有力维护了桂林旅游声誉和形象。

三是利用“电子眼”进行市场监管。从2008年开始,我们克服重重困难与阻力,在全市主要景区安装了摄像头,全天候监控游览秩序及旅行社和导游的经营行为,发现问题及时调派工作人员现场处理与查处,保证了处理的及时性、准确性和针对性,提高了办事效率,对违法违规者起到了威慑作用。今年,旅游质监所利用“电子眼”提供的线索,查获了10余起旅行社、导游违规行为。下一步我们将计划实施旅游“天眼”工程,力争监控范围覆盖全市所有景区。

3、多种方式结合,提高检查效果

要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必须要加强对市场秩序的监督检查。为使市场检查切实有效,不流于形式,我们不断调整、改进检查方式。

一是日常检查与重点检查、专项检查相结合。我们在开展日常检查的同时,注意对易出问题的重点环节、重点区域、重点时段展开重点检查,如对“一日游”散客市场采取拉网式检查;还联合有关部门对旅行社、景区、休闲购物场所、出租车市场开展专项检查,充分发挥专项检查深入、细致、力度大等特点,提高查处效果。

二是明查与暗访相结合。我们除在游客集中地公开检查导游带团情况以外,还请社会质量监督员、媒体记者、友邻城市质监所同行作为普通游客参加旅游团,暗访导游执业情况。通过这种检查方式,对导游服务质量起了很好的监督作用。

2012年以来,桂林市旅游局共出动检查车辆780余台次;出动检查人员3180多人次;现场检查导游IC卡1379人次;现场纠正一般违规803人次,查扣导游证287个;立案查处各类旅游行政违法案件23起,罚没款34,0236元(罚款10万元个案一起);为游客挽回经济损失5,8761元;游客满意率保持在97.7%以上。

三、努力创建旅游监管新机制,大力提升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工作实效。

为了更好地开展旅游市场秩序监督管理工作,桂林市旅游局注重发挥旅游质监所在旅游市场秩序监管中的重要作用。旅游质监所不负重望,在旅游市场监管中,努力创建多种新的工作机制,使旅游监管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效。

1、建立联动机制

(1)与行业协会的联动机制。旅游质监所与旅行社协会、旅游景区与休闲购物企业协会、导游协会等旅游专业协会共同签订联席协作会议备忘录,以此方式确立三个专业协会为共同遵守旅游市场管理规定而建立的相互协作、相互支持、相互制约的关系,而质监所作为行政管理部门对三个协会的合作事项、合作决议及协会工作提供行政支持。这样就极大地调动了三协会的积极性,提高了三协会自律、自治能力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的信心。根据联席协作会议备忘录的规定,如果哪家协会的成员单位违反旅游市场管理规定,其他协会就集体对其采取制裁措施:如某家旅行社违反规定,那么旅游景区与休闲购物企业协会就在一定时期内取消该旅行社回佣给付;如果是某家景区或购物店违反规定,则旅行社协会就在一定时期内停止为其提供客源。联席协作会议制度的建立,对规范旅游市场秩序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2)与旅游企业的联动机制。我们要求各旅行社设立1—2名由企业中层以上领导担任企业质监员,企业质监员负责对本企业的质量进行跟踪与监控,并处理投诉。企业质监员还专门负责与质监所相关科室对接,建立常态联系,及时汇报、上报与协调投诉处理。通过这一机制,极大地提高了投诉的处理时效和满意率。除此由旅游质监所每年都对企业质监员进行培训,提高企业质监员运用法律法规处理与解决问题的能力,同时增强质监所与各旅游企业的沟通、理解与交流。下一步我们将把这一机制向景区及旅游饭店等其他旅游企业推广。通过培养大量的企业质监员,从一定意义上讲壮大了质监所的队伍,将质监所的工作延伸到了旅游企业。

(3)与各县区质监所的联动机制。我们要求旅游质监所主动联系本市十二县五城区旅游主管部门,与他们建立执法联动机制。遇到旅游市场问题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共同高效处理。除此市旅游质监所还组织十二县五城区旅游执法人员集中培训,指导、提高县区旅游执法人员处理投诉与办理案件能力。通过市县联动机制的建立,提升县区旅游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确保每一起投诉和案件能得到及时、准确的处理,促进大桂林旅游圈旅游市场秩序的健康平稳有序。

(4)与外市质监所的联动机制。近几年来,我们主动走出去,分别与桂林的主要客源地城市质监所,以签订“备忘录”的形式,达成了共同监管市场,共同服务企业的共识,建立了城市之间旅游质监部门“监管支持”的联动机制,形成了从客源地到旅游目的地的全程质量监控,使桂林的旅游监管延伸至客源地,实现了旅游市场监管从源头抓起,为进一步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创造了有利条件。

2、建立约谈机制

2010年以来,旅游质监所逐步建立起所长约谈机制。在旅游企业发生较大立案案件和较大服务质量投诉时,由局质监所领导约谈旅游企业总经理,对其进行警示、诫勉谈话。通过晓之与理,动之与情的面谈,引导企业负责人要站在维护全市旅游市场秩序和桂林旅游声誉的高度进行企业的经营与管理,要从全市大局出发,不能仅仅只考虑本企业利益,并指出企业违规行为后果。通过约谈,企业领导的认识均有所提高,对旅游管理规定有了更深了解,同时也加强了管理部门与企业的沟通。被约谈虽然不是一种处罚,但毕竟不是一件光彩的事,故对企业有一种警示作用。通过建立这种约谈机制,对减少旅游企业违规行为及服务质量投诉起到了积极作用。

3、建立分片管理机制

相对而言,旅行社的经营行为对旅游市场秩序的影响较为明显。为加强对旅行社的管理,我们将全市旅行社按地域分片划分,由旅游质监所每个科室对口联系管理一个区域内的旅行社,实行分片联系管理责任制。各科室与所管理的旅行社除建立常态联系外,每个季度都深入旅行社以座谈等形式进行指导、交流与沟通,发现问题及时协调处理。尤其是要与企业质监员建立紧密联系,以便掌握企业动态和及时处理投诉。同时各科室需将联系、走访、沟通旅行社情况形成书面文字报送所办公室备案,并以此作为对科室工作绩效年终考评依据之一。实践表明,这种机制对强化旅行社管理有较好的效果。

4、建立企业考评机制

近几年来,桂林市建立了旅游企业考评机制,每年年底均对旅游企业进行考评,对完成任务好、表现优秀的旅游企业由市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考评内容除有旅游接待人数等经济指标以外,还有二项重要指标,即遵守旅游管理规定和服务质量指标。考评办法规定,凡因违反旅游管理规定或旅游服务质量问题被立案查处的采取一票否决,一律不得进入先进企业行列。旅游企业违反旅游管理规定或服务质量问题被查处情况由旅游质监所负责审核,优秀企业名单需经质监所签署意见。去年就有二家旅行社尽管在接待人数指标上已达到全市前十名,但由于有重大立案案件,均被一票否决,未能进入优秀企业行业。这一考评机制对维护旅游市场秩序起了很好的促进作用,受到旅游企业欢迎,社会效果良好。

5、探索导游管理模式,使导游员成为市场管理积极的参与者和维护者。

导游员是旅游业中最活跃、最积极的因素,导游服务是旅游服务中的重要环节,是旅游服务质量的具体体现,加强和完善对导游队伍的教育与管理,对加强旅游市场监管和提升整个旅游业的品质保障至关重要。过去我们对导游要求多,服务不够,导游员,尤其是社会导游在旅游市场的整治和服务质量的监管中都是被动接受和参与,效果欠佳。如何让导游员成为旅游市场管理积极的参与者和拥护者,这些年我们一直在探索和实践,取得了一些成效。

一是将社会导游建立区、组管理模式。除旅行社管理的导游,我们将社会导游分为专职和兼职两大部分,兼职社会导游由导游公司直接管理,专职社会导游按语种、普通话导游按照居住行政区分区、组进行管理。共设9个区112组。区长在导游中公开竞选产生,组长由区长自由组合。导游公司对区、组长进行培训,引导开展经验交流、争先创优、区组达标活动,向旅行社推荐导游上岗接团。导游分区、组管理,形成了“管理有抓手、培训有阵地、使用有制度、奖惩有办法”的导游管理新机制,成为导游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沟通联系的纽带,填补了社会导游人员管理的空白,结束了社会导游过去那种散兵游勇的状态,增强了凝聚力和向心力。

二是设立导游安全意外救助基金,增强导游归属感。除了为导游购买意外保险,每年,我们从导游员缴纳的服务费中提出10元作为导游意外救助基金,由基金专用账户管理。当导游在工作时发生意外导致导游的人身伤害,或者身患重、特大疾病时,除了意外险赔偿,还可享受基金救助。导游意外保险的购买和安全意外救助基金的建立,虽然只是解决了导游员人身伤害的基本保障,但传递了旅游局对广大导游员的关心和爱护,增强了导游员的安全感和归属感,使导游员对旅游局更加理解、信任和支持。

三是搭建导游维权平台,积极维护导游合法权利。我们聘请专职律师,为导游公司的导游员提供相关法律咨询、调解、诉讼等方面的法律服务。法律顾问每月四次在导游公司服务大厅现场接受导游员有关法律的咨询;免费出面调解导游员与旅行社的纠纷;导游员如需提起法律诉讼或仲裁,可聘请公司法律顾问为代理人等。法律援助机制的建立,导游员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力保障,底气更足了,遵纪守法的意识更强了。

通过以上做法,这些社会导游员纷纷有了“家”的感觉,工作更有尊严、更有信心,责任心大大增强了,与旅游管理部门的心贴得更近了,成为既是旅游市场管理的责任人、义务监督员又是有力的参与者、维护者。

责任编辑:况既明

作者:桂林市旅游局

法律服务市场规范探讨论文 篇3:

完善社区律师公共法律服务机制之探究

摘 要:构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是满足群众基本法律需求、改进法律服务方式的重要途径,对于促进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事业持续可协调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治理方式的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而社区律师队伍建设又是公共法律体系不可缺少的部分,如何最大限度发挥社区律师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中的最大作用是值得每位法律工作者认真思考的。本文作者结合司法实践经验对如何完善社区律师参与公共法律服务机制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以期进一步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拓展公共法律服务领域,提升公共法律服务质量。

关键词:完善;社区律师;公共法律服务;机制

一、公共法律服务的内涵

公共法律服务是由政府或法律公益性组织、政府组织的法律服务人员,为全体公民或者符合一定条件的公民提供的免费或者低价的法律服务。由此可见,公共法律服务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内涵:

(一)专业性

公共法律服务属于法律服务,其性质是应当符合一般的法律服务所具有的专业特征。从这个角度来说,公共法律服务是法律服务的一部分。

(二)特殊性

从供给主体来看,公共法律服务具有公共性,其提供者毫无疑问应当是由有权机关或者其授权主体所承担与提供的;从供给方式来看,公共法律服务是具有公益性质的无偿、廉价的法律服务,其与一般法律服务的主要区别在于非营利性,即不以营利为目的,注重追求法律服务的社会功能。为了社会的和谐稳定与公平正义,服务对象是基层群众,特别是经济困难、弱势、边缘化的群体,由专业的法律工作者提供,体现的是一种国家义务和政府职责;从供给对象来看,公共法律服务具有普遍性,其对象是全体公民或者符合一定条件的部分公民。

(三)基本性

基于对社会秩序及公平公正的需求,法律服务在帮助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现其正常权益、维护其经济利益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公共法律服务具有政府主導性,需要政府通过公共财政予以支持。

二、公共法律服务的基本要求

基于公共法律服务的专业性、特殊性和基本性的特质,要构建“政府主导、全面覆盖、可持续”的公共法律服务,就必须建立比较完善的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网络、服务平台、人才队伍和科学的工作机制,形成政府主导、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社会组织协同、法律执业人员广泛参与、财政保障有力的机制,具体来说构建要求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完善的组织网络体系

建成市、区、所三级公共法律服务平台,从上至下发挥作用。第一,要明确政府的主导作用,充分发挥对各级公共法律服务平台的领导、协调和组织保障作用;第二,发挥司法行政部门的指导作用,在政府主导、部门协调配合、社会公众广泛参与的基础上,由司法行政部门牵头组织实施管理运行体系,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优势;第三,司法所负责本辖区公共法律工作的顺利开展,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例如做好社区法律服务信息的收集及法律疑难问题的解惑等。

(二)科学的服务平台体系

不断加强平台的建设工作,即加强市、区和社区司法行政服务站点的建设,有效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信息聚集和人才聚集,优化整合各类公共法律服务资源,为服务对象有针对性地提供公共法律服务产品,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喜闻乐见的公共法律服务,多层次地满足基层百姓的法律服务需求。

(三)优秀的法律服务队伍

优化整合公共法律服务资源,重点是建立一支素质高、能力强的公共法律服务人才队伍,对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常态化的法律咨询服务、公益性的法律援助和人民调解等公共法律服务,最大限度地满足基本百姓的法治需求。

(四)健全的财政保障机制

公共法律服务需要由公共财政提供经费支撑,因此完善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要建立以公共财政保障为主、社会捐助资金为辅的财政保障机制。应当将公共法律服务纳入各级政府的公共服务的范畴,建立专项财政资金。同时还需要建立公共法律服务基金,广泛动员全社会为公共法律服务捐款,提供资金支持,规范资金使用的各项制度,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的各项监督机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社区律师参与公共法律服务的意义

律师具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和娴熟的职业技能、很容易理清各方的矛盾争议焦点,加上其非官方的身份很容易让当事人产生信任,基于这些优势,律师进驻社区,为司法所提供公共法律服务具有积极的实践意义。

(1)通过指导劳动者、低收入者等弱势群体理性维权,引导用人单位遵守法律,避免和减少劳资纠纷,开展普法教育宣传,依法调查处理民事纠纷,可以使社区居民得到专业的法律服务,化解各种不稳定因素,促进社区的和谐稳定;

(2)律师谙熟法律,是法律专业人士,律师通过法律服务工作深入社会、了解社会,有着丰富的阅历和处世经验,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具有独特的职能优势。通过律师在社区进行普法宣传,可以增强社区居民的法律意识,使其加深对法律的了解和敬畏。

(3)就律师行业本身而言,青年律师进入借助社区这一工作平台,在服务社会、服务群众的同时,对其应对执业和自身的各种问题,增强社会责任感大有裨益,市民的信赖、期待和需要,也将促使青年律师更加钻研业务,竭诚服务。

四、汉兴所公共法律服务的基本做法

汉兴所通过建立三项制度、狠抓三项服务、开展三项宣传,积极整合来自5个律师事务所的街道辖区16名社区律师成立了“心社区律师服务队”开展工作,让居民群众都能享受到普法用法惠民政策的阳光。截至目前,该区社区律师共解答群众法律咨询3745人次;举办法制讲座296场,参加人数15000余人次;参与调解纠纷421件;参与社区各类重大活动40余次;参与处置重大突发性事件6起。

(一)建立三项制度,保障“社区律师”工作实效

通过建立“律师与民调主任结对互助制度”“律师担任法律教员制度”“律师参与信息报送制度”三项制度,让社区律师运用周四的时间集中参与和指导社区调解、法律援助和矫正工作,同时严格按照武汉市《社区律师工作实施细则》《社区律师工作考评办法》等规章制度,建立社区律师工作QQ群,方便工作沟通与交流。每周四定期暗访社区,检查社区律师工作情况,征求社区书记的意见,对服务不到位的律师及时调整,每月定期给社区律师进行培训,督促律师提高服务意识,树立良好形象,也让社区民调主任运用各种途径提高社区律师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二)狠抓三项服务,打造“社区律师”工作特色

狠抓三项服务,为汉兴辖区的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第一,抓社区调解服务。让律师参与调解,并制作法律文书,让社区调解更专业更规范,目前,全街共有421件调解案件是由社区律师参与的,并获得了社区居民的好评。第二,抓社区矫正服务,运用专业的法律知识向在册的社区矫正服刑人员宣传社区矫正的法律法规《刑法》中“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区分以及常见的民事纠纷等。通过宣讲,有效的提高了矫正人员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第三,抓法律援助服务,秉承“应援尽援、速援优援”的工作目标,以社区服务站为依托,打造了法律援助二级网络。为辖区内的弱势群体撑起了法律阳光。

(三)开展三种宣传,提升“社区律师”知晓程度

通过走进社区、走进企业、走进媒体的方式,提高“社区律师”在居民当中的知晓程度。走进社区,通过在社区设宣传栏、进楼道宣传“社区律师”,在开展社区党员大会、居民代表会议的时候让社区律师列席,坚持每半个月就分片开展一次社区律师上街开展法治宣传;走进企业,在辖区内的企业当中发放律师联系卡进行宣传。今年为了解决社区难点、热点问题,给社区居民分忧,运用现有律师资源成立业主委员会法律指导团队,以第三方身份参与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增加公正性、透明性,使业主委员会的成立过程做到合理合法,避免后期矛盾纠纷的产生,同时成立物业纠纷专业纠纷调解委员会。目前,我所在市司法局、市民政局、区房管局物业科、汉兴街等有关单位的支持下,受福星房产集团的聘请,已经在红梅里社区福星城小区开展试点;走进媒体,通过在《长江日报》《法治湖北》《武汉晨报》《依法治市》等媒体上投稿并刊登的案例,有效的提高“社区律师”在居民的知晓程度。

五、关于完善社区律师提供公共法律服务的思考

诚然,在司法所的努力下社区律师在公共法律服务方面的积极性有所提高,但由于律师为政府提供法律服务大多数是无偿的或者是补偿性的,关于公共法律服务积极性的提升空间不大。从目前来看,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的资金投入比较低,购买种类也不够丰富,主要集中在法律援助、社区矫正和人民调解案件补贴等三个方面。社区矫正公益岗位政府投入较低,影响了社区矫正队伍的稳定性和专业性,与社区矫正在执法工作日益凸显的重要性明显不符;法律援助案件补贴较低,与律师实际办案成本尚存在一定差距,影响了办案质量和律师的积极性。

基于上述原因,笔者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完善社区律师提供公共法律服务机制,以实现公共法律进一步惠及民生。

(一)加强规划,明确构建公共法律服務体系目标

以统筹法律服务行业协调发展、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社会和谐稳定和保障群众法律服务权益为根本目标,构建以政府与社会互动的公共法律服务为主要内容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研究制订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中长期建设规划,明确构建思路、发展目标、阶段性任务以及保障措施等,通过顶层设计,推动科学有序发展。将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一同研究部署、一同组织实施、一同督促检查。探索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地方立法。结合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需要,探讨出台湖北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以立法的形式对公共法律服务机构、人员、经费、权利义务、运作机制、工作范围等,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使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有法可依。

(二)强化保障,构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多元化经费投入机制

公共法律服务涉及面广,提供服务的方式多样,必须有可靠的保障作后盾。建立以政府资金主导、社会投入协同、公益捐赠辅助的经费保障体系,按照《国务院关于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要求,重点推动各级政府建立与财力增长相匹配、同公共法律服务需求相适应的财政投入增长机制,进一步加大公共法律服务产品的政府购买力度,让更多的法律服务进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积极推动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经费中设立公共法律服务专项经费,大胆引入市场化运作机制,鼓励社会组织和市场主体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广泛筹集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资金,引导社会资金以多种方式投入公共法律服务事业。

关于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这部分内容,可以借鉴杭州市政府的做法。自2010年11月起,杭州市政府就已经明确把法律服务列入政府购买服务清单,具体包括:法律服务机构向居民提供普法宣传、法律援助、纠纷化解技巧等服务项目,在实践层面上主要包括人民调解以奖代补、法律援助办案补贴、律师进社区值班补贴、法制宣传产品订制等。

(三)合理布局,构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多元主体

加强市、区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建设。坚持“专业性、特殊性、基础性”的特质和“法律服务咨询、矛盾纠纷化解、困难群众维权”的功能定位,突出“内部职能融合”和“横向联动拓展”两个重点,提升服务的广度和深度,在为广大群众提供“窗口化”“一站式”法律服务的同时,将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建设成为“纵向到底、横向到边,要素集成、部门联动”的公共法律服务综合“枢纽”和指挥协调平台。

参考文献:

[1]黄永红.社区服务[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2]黄伟明.加强法制建设与改善社区管理[J].政治与法律,2000(4).

作者:董浩晴 胡丽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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