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治理商业贿赂

2022-09-11

第一篇:关于在治理商业贿赂

关于治理商业贿赂的一些思考

文章标题:关于治理商业贿赂的一些思考

当前,商业贿赂在许多领域发展蔓延,已经成为经济生活中的一个突出问题。治理商业贿赂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并且是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惩防并举、标本兼治的系统工程。

什么是商业贿赂?同刑法按犯罪主体和客体来划分贪污贿赂罪与公司、企业人员犯罪不同,是否属于商业贿赂

,应当根据行贿主体、目的及其发生领域来判断。客观地说:商业贿赂是指商业活动中经营者通过贿赂手段以获取交易机会或经济利益的行为。首先,商业贿赂是行贿方以谋取经济利益为目的,如行贿方不是为了谋取经济利益,而是为了其他如上学、就业、工作调动、职务升迁等,则不属于商业贿赂。其次商业贿赂行贿主体只能是经营者。如果行贿主体不是经营者,即使行贿的目的与经济利益有关,也不属于商业贿赂。第三,只有发生在商业活动中的贿赂才构成商业贿赂。司法实践中有的贿赂行为的行贿方是经营者,行贿的目的也是为了经济利益,但因其不是发生在商业活动中,其侵害的客体与发生在商业活动中的贿赂行为截然不同,也不构成商业贿赂。

商业贿赂收买了什么?商业贿赂收买的是权力。商业贿赂的重灾区,个个都是权力垄断部门和经济决策部门。可以说,哪里涉及商业审批,哪里就有商业受贿的机会;哪里有审批权、执法权,哪里就有商业受贿的可能。治理商业贿赂,根本要治“权”,要把重点放在掌权人员利用权力收受贿赂的行为,解决好为谁掌权的根本问题。

人们深忧中国社会的诚信状况,而商业贿赂对此难辞其咎。商业贿赂收买的已不仅仅是握有审批权的和执法权的政府官员个人的道德操守,甚至“收买”了一个个行业、领域、部门的商业道德和政治道德。商业贿赂在人情往来之中轻而易举地颠覆了秩序、公平与操守,败坏了政府的廉政形象,危害了社会交往中的诚信操守,扭曲了公平公正的商业道德等等。商业贿赂已成为正义与公平的大敌。

商业贿赂有哪些特点?一是商业贿赂已蔓延到经济活动的各个领域;二是商业贿赂犯罪带有明显的行业、领域特点;三是商业贿赂的隐藏性较强;四是商业贿赂犯罪大多与国家工作人员滥用权力、权钱交易有关;五是商业贿赂犯罪大案要案和窝案串案比例很高。

要很好掌握查处商业贿赂案件的法律政策界限。商业贿赂问题涉及面广,情况和原因非常复杂,表现形式多种多样。要正确把握法律界限,严格区分正常的商业交往与不正当的交易行为,违纪违规行为与犯罪行为的界限,在实践中一定要掌握好准确区分以下界限:一是准确区分折扣与商业贿赂的界限。《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明确规定,经营者可以以明示的方式给对方以折扣,给予和接受折扣双方必须如实入帐;在帐外暗中给予或者接受回扣的,分别以行贿和受贿论处。二是准确区分佣金等服务报酬与商业贿赂的界限。佣金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给予为其提供服务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间人的费用,性质属于合法的服务报酬。通过提供技术服务、咨询服务等获取的合理报酬,属于正当的服务报酬。但利用自身的职权,假借中介费、顾问费、咨询费、技术服务费、科研费等名义实施商业贿赂的,或其他明显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则应依据法律辨其实质,揭开伪装,按商业贿赂予以惩处。三是准确区分“红包”与商业贿赂的界限。医务人员在提供医疗服务中收受病人及其家属的“红包”,在性质上属于行业不正之风,但不能作为商业贿赂处理。四是准确区分违反财经纪律与单位受贿犯罪的界限。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之规定,国有单位的经济往来中帐外接受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但对于单位收受商家“明扣”,未如实入帐而转入“小金库”的行为,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认真分析,不宜一律认定为单位受贿,有的构成其他犯罪,有的可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五是准确区分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界限。单位商业贿赂犯罪的主要特征是出于单位意志,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对于个人盗用单位名义实施商业贿赂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得或私分的,应当按照自然人犯罪定罪处罚。

关于商业贿赂犯罪案件的管辖。我国现行刑法中共规定了八种贿赂犯罪,按照犯罪所侵犯的不同客体,包括:贿赂犯罪的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国有单位的六种贿赂犯罪,即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规定在第八章贪污贿赂罪中,侦查分工由检察机关管辖;另外二种不涉及国家工作人员的贿赂犯罪,即公司、企业人员的贿赂犯罪和对公司、企业人员的行贿罪,则规定在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中,由公安机关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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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建设部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关于确定建设部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第一

【发布单位】建设部

【发布文号】建稽办函[2006]04号 【发布日期】2006-04-06 【生效日期】2006-04-0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建设部

建设部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关于确定建设部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第一批联系点的函

(建稽办函[2006]04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部机关各单位、直属各单位,部管社团:

根据《建设部治理建设系统商业贿赂实施方案》关于建立联系点制度的要求,经研究确定,江苏省、浙江省建设厅,北京首都开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深圳水务集团、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为建设部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第一批联系点。我们将适时通过对联系点调查研究、总结经验,指导联系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

希望各联系点按照中央和建设部的部署要求,认真开展治理建设系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积极探索和总结工作经验,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推动面上工作开展。

建设部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

二○○六年四月六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三篇: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意见

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是党和国家深入推进新形势下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推动经济社会健康、快速发展的重大决策。为了开展好这项工作,根据省、市有关会议及文件精神,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集中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指示和要求,依照《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统筹谋划部署,稳步有序推进,紧紧抓住自查自纠不正当交易行为、依法依纪查处商业贿赂案件、建立健全防治商业贿赂长效机制三项重点,通过行之有效的效能监察手段,既认真治理商业贿赂行为又保持正常生产经营,促进企业发展,维护矿区稳定,努力实现政治、经济和社会效果的有效统一。

二、指导原则

(一)坚持维护大局。治理商业贿赂工作要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把建立公平、公正、竞争有序的煤炭市场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做到有利于煤矿安全生产,有利于提高企业效益,有利于建设平安、高效、和谐矿区。

(二)明确工作重点。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要针对当前存在的症结,着力解决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问题。重点治理煤矿工程建设、设备物资采购、产权交易等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

(三)严格把握政策界限。要区分正常商业交往与不正当交易的界限,违纪违规行为与违法犯罪的界限。对商业交易中的一般性不当行为,要通过自查自纠,认识错误,进行纠正。构成违法违规的,要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对已经触犯法律的商业贿赂案件,要按照程序移送司法机关。

(四)建立长效机制。治理商业贿赂,不可能一蹴而就,而是一项长期的工作,既要集中时间开展专项治理,又要从大局和长远出发常抓不懈,与加强社会主义荣辱观和职业道德教育相结合,与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相统一,与企业改革建设发展相适应。要不断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商业贿赂的力度,通过本次专项治理工作,促进效能监察工作的开展,建立和完善招投标等管理机制,切实规范煤矿工程建设、设备物资采购、产权交易等领域的交易行为,增强干部职工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健全反腐倡廉制度。

三、工作重点

(一)在集团公司各种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设计、施工、设备及材料的采购,项目的概算、结算、决算和验收过程中发生的商业贿赂行为;施工单位在项目分包、与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及有关人员之间发生的商业贿赂行为。

(二)在购买各种生产设备、原材料和物资时发生的商业贿赂行为;未按招投标程序指定使用关联企业生产或提供的产品。

(三)在产权交易、资源共享及资产重组时与中介机构、重组和交易对象发生的商业贿赂行为。

四、领导体制及工作机制

坚持党委统一领导,行政主抓,部门各司其职,群众积极参与,纪检监察牵头组织的领导体制及工作机制。

为了加强对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组织领导,集团公司成立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集团公司纪委,同志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是:协助领导小组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组织协调;按照领导小组的布置工作,开展调查研究,起草有关文件,督促、检查自查自纠工作落实情况;受理群众举报,组织案件线索排查处理;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事项。

五、方法步骤

这次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从2006年8月开始,至2007年3月结束。

第一阶段:宣传教育阶段(2006年8月底前)

集团公司拟用一个月的时间,以多种形式进行动员、学习和宣传,提高广大干部职工对商业贿赂危害性的认识,形成反对商业贿赂的良好氛围。要与当前正在进行的党风廉政宣传教育月活动相结合,加强法律法规、纪律和职业道德教育,开展反商业贿赂专题廉政谈话,签定廉政承诺书,积极运用典型案例进行法制宣传和警示教育,筑牢思想道德防线,增强自觉抵制商业贿赂的意识。

第二阶段:自查自纠阶段(2006年9月―12月)

1、进行自查。各单位和部门既要对2001年以来发生的不正当交易行为开展自查,又要对自身监管工作和队伍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自查。要通过审查营销

费用、清理合同(副本)或补充协议及备忘录、查看董事会和部门工作会议记录等方式方法,认真查找经营决策、物资采购、市场营销及重点岗位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包括:在商品(服务)购销中给予或收受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在各类招投标活动中的违规违法行为;在国企改制和产权转让中违反《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暗箱操作,侵吞国有资产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经营决策机制和内部规章制度可能产生或纵容商业贿赂的问题。

2、进行自纠。对查找出的一般性问题要限期进行纠正。对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要及时报告并根据错误事实、情节轻重、影响大小和认识态度等,予以区分处理。对情节轻微的,以批评教育和自我纠正为主;对虽有问题,但能主动说清并认识错误的,依据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对普遍存在的问题,要注意从源头抓起,进行综合治理。

第三阶段:整改提高阶段(2006年12月―2007年1月)

1、各单位针对自查出的问题,认真分析监管中的薄弱环节和制度上的漏洞,研究提出整改措施,上报有关自查情况、整改措施和整改效果等方面的书面综合报告。

2、对自查、群众举报和专项检查中发现的商业贿赂案件线索,要及时上报。对构成商业贿赂案件的,按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同时,要强化内部管理,建立并完善有关制度及监督约束长效机制,防范商业贿赂再次发生。

第四阶段:总结分析阶段(2007年2月―3月)

通过前三阶段工作的开展,认真查找这次专项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认真写出书面总结并上报集团公司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

六、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及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重大意义,做到“四个结合”:坚持把专项治理工作与巩固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开展“八荣八耻”和廉政文化教育活动紧密结合;坚持把专项治理工作与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紧密结合;坚持把专项治理工作同效能监察工作相结合;坚持把专项治理工作同发现问题、查办案件、加强整改紧密结合。要在宣传上下功夫,在预防上做文章,切实搞好专项治理工作。

(二)要充分发挥信访举报系统的作用,健全投诉举报制度,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信箱等,畅通举报渠道。动员群众反映和举报商业贿赂问题,拓宽案源

渠道。要认真排查处理案件线索,抓住案件查办重点,加强办案协作配合,严格依法依纪办案。

(三)各单位和有关部门负责人要深入基层,联系职工,调查研究,注意收集群众意见和建议,认真对待和处理,使这次专项治理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第四篇:在燃料采购管理领域商业贿赂治理工作

座谈会上的讲话(摘要)

中电投集团公司党组纪检组组长乔保平

2006年9月14日

同志们:

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是今年党中央部署的一项重要任务。集团公司党组对此项工作高度重视,成立了治理商业贿赂工作领导小组,王炳华总经理亲自担任组长,制定了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五月底召开了全系统电视电话会进行了全面动员部署。各单位按照集团公司的部署和要求,建立领导和工作机构,制定工作方案,开展宣传教育,组织自查自纠,加大查办商业贿赂案件力度,建立完善各项防范措施和长效机制,总的形势是好的。为了进一步推进治理商业贿赂各项工作,8月份,集团公司商业贿赂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先后到5个二级单位进行了检查和调研。从调研情况看,工程招投标、燃料采购、物资采购等容易发生商业贿赂和不正当交易行为的领域是我们应关注和治理的重点。为此,我们专门召开集团公司工程招投标、燃料采购领域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座谈会,和有关单位一起研究探讨重点领域治理商业贿赂的工作,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思路,指导全系统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刚才,七个燃料公司分别汇报了本单位治理商 1

业贿赂工作的情况,重点分析了在燃料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提出了下一步工作思路。总部有关部门有针对性地谈了很好的意见和建议。这次座谈会开的很好,达到了预期效果。下面,我谈几点意见:

一、燃料采购领域商业贿赂的主要表现

集团公司成立后,高度重视燃料管理工作,相继出台了《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燃料管理办法(试行)》、《集团公司关于加强燃料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燃料管理监督暂行办法》等规章制度,有关部门对集团公司燃料管理情况开展了多次监督检查,这些措施有效促进了燃料管理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应该说,集团公司系统的燃料管理是比较规范的、卓有成效的。但是在燃料采购活动中,特别是在“采、制、化”等环节,依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应引起我们高度重视。

近年来发生在燃料采购领域的商业贿赂问题,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一是进煤作假。燃料采、制、化人员在采制煤样上作假,造成劣质高价煤进入电厂,不法供煤商从中获利;二是高报虚开。企业管理人员与不法供煤商串通一气,采取虚报煤量和煤耗、虚开发票等手段套取现金,获取非法利益;三是收受贿赂。企业经营者和燃料管理人员收受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为不法供煤商提供便利。

二、加强燃料采购领域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几点意见

1、切实加强对干部职工的政治思想教育。当前,企业面临着复杂的外部经营环境,少数不法分子千方百计通过不正当手段来谋取非法利益,仍有极少数职工抵不住金钱的诱惑,铤而走险。各燃料公司要结合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加强对干部职工的理想信念、党纪政纪教育。要通过发生在燃料领域的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增强广大干部职工的廉洁自律意识和拒腐防变的能力。特别要认真分析“高危”岗位的工作特点,加强对“高危”岗位人员的针对性教育,尤其是要教育领导干部正确对待手中的权力,注重廉洁自律,严格执行中纪委提出的四大纪律八项要求、“三个不得”、《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从思想深处筑牢反腐倡廉的防线。

2、加强燃料采购管理制度建设,规范从业行为。各单位要结合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和集团公司燃料管理体制的特点,修改完善燃料管理办法及其相关配套制度,使燃料管理的全过程有规可依,有章可循,执行到位,不留死角。要在吸取涉煤案件教训的基础上,认真开展自查自纠,摸清规律,举一反三,查找本单位在燃料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建立健全制度,提高制度执行力,形成用制度规范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良好局面。

各分公司要加强对区域燃料公司的管理,充分发挥区域

燃料公司的职能,加强区域燃料公司对各发电企业执行燃料购销合同情况的监督和燃料业务管理。对一些燃料成本上升较快、热值差较大的发电企业,分公司、区域燃料公司要认真分析原因,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对燃料供应、质量验收、采制化、结算等各个环节的管理,坚决防止商业贿赂和贪污腐败行为的发生。

3、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各分公司一定要切实加强对区域燃料管理工作的全过程监督,要下大力气加强监督队伍、监督体系建设,确保满足监督工作的需要。要充分发挥效能监察和审计监督作用,针对燃料管理的关键环节和重点部位,加大监督力度。不要怕暴露问题,发现问题要及时解决。对企业燃料指标发生重大异动的,要及时立项,开展专项监察或审计。对弄虚作假和违规违纪的问题,要认真查处,严肃处理。

4、坚持标本兼治,建立长效机制。治理商业贿赂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不要期望通过阶段性的专项治理就能彻底根除商业贿赂现象,要立足长远,常抓不懈。各单位要在摸清底数、查清问题、找准薄弱环节和漏洞的基础上,查纠结合、标本兼治,积极探索建立防治商业贿赂长效机制。要把治理商业贿赂与构建惩防体系结合起来,增强干部的拒腐防变能力;与规范燃料管理结合起来,确保国有资产安全;与反腐倡廉结合起来,促进企业健康持续发展;与“四好”

班子建设结合起来,提高经营班子的政治素质和作风形象。要切实按照中央和集团公司构建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要求,在持续深入开展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基础上,通过建立反腐倡廉制度体系和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在集团公司系统形成不愿腐败、不能腐败和不敢腐败的氛围,从而促进集团公司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促进集团公司质量和效益的提高。

第五篇: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

滨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

(2006年5月15日)

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和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的要求,现就我市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和指导原则

(一)总体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坚持统一部署、分类指导、突出重点、稳步推进,扎实有序地开展治理工作。总体目标是:通过专项治理,严肃查处收受贿赂的案件,坚决遏制商业贿赂蔓延的势头,使全系统工作人员普遍受到教育,药品生产经营者的诚信守法意识显著增强,相关制度健全和完善,不正当竞争行为得到有效遏制,企业经营行为和市场秩序逐步规范,进一步开创依法监督、科学公正、廉洁高效、行为规范的药品监管新局面,促进医药事业健康发展。

(二)指导原则

⒈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既要立足当前,又要着眼长远,运用多种手段对商业贿赂进行综合治理、坚决纠正,堵塞监管漏 洞,探索建立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

⒉坚持把握政策,维护大局。从发展大局出发,坚持政治、经济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既要区分正常的商业交往与不正当交易行为的政策界限,又要区分违纪违规行为与违法犯罪的界限;既要治理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内的商业贿赂,又要促进医药事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⒊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各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职责分工,切实落实治理责任,解决突出问题,严格责任追究,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和严格的责任制度,主动配合纪检检察等有关部门做好工作。

二、治理商业贿赂的重点

全市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要与反腐败工作和廉政建设紧密结合,重点查处食品药品监管队伍中的商业贿赂案件,同时,配合有关部门纠正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违反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则的不正当交易行为,进一步规范药品市场秩序。突出抓好以下三个方面:

⒈少数干部利用手中权力在审评审批、认证发证、检验检测、稽查办案等重点监管环节索取、收受贿赂等以权谋私的行为。

⒉少数干部陷入非法利益格局,在药品、医疗器械等企业中参资入股、持有干股谋取不当利益的行为。 ⒊少数干部利用监管手段和身处的位置干预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为亲友子女谋取不当利益的行为。

三、时间安排、方法步骤和监督检查

(一)时间安排和方法步骤

这次全市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从2006年4月开始至11月底结束,按照动员部署、查摆问题、整改落实、总结提高等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4-5月份)。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我市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政策规定,提高对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对本单位、本部门的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进行部署,制定自查自纠的工作方案。

第二阶段,查摆问题(6-8月份)。一查思想认识上是否有商业贿赂是市场交易的“潜规则”、单位发展的“润滑剂”等错误观念,统一对治理商业贿赂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二查审评审批、认证发证、检验检测、稽查办案等方面是否有索取、收受贿赂和假借劳务费、信息费、顾问费、服务费、赞助费、外出考察等各种名义的违纪违法行为;三查是否有利用职权在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中,参资入股或持干股谋取不当利益的行为和干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为亲友子女谋取不当利益的行为;四查内部管理机制是否建立健全,是否有“小金库”、账外账、账外物等问题。各单位要认真摸排可能发生商业贿赂违法问题的各个环节,清理近年来群众反映的问题以及所涉及的单位、人员等基本情况。对存在问题的原因剖析要深刻,并认真总结教训,明确整改思路。

第三阶段,整改落实(

9、10月份)。各单位要针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认真查找监管中的薄弱环节和漏洞,制定改进措施,健全和完善制度,提出时限要求,落实整改责任,建立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

第四阶段,总结提高阶段(11月份)。全面总结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各县局于11月底前将总结报告在报当地党委政府的同时报市局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市局将组织对各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展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工作措施不到位、自查自纠不认真,发现的问题不查处,落实整改不到位的部门和单位要进行批评或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二)监督检查

⒈加强督查督导。各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将经常性的督促检查与重点抽查结合起来,从审评审批、认证发证、检验检测、稽查办案等方面入手,看自查自纠是否落实。对自查自纠不力的单位,要及时加以督导;对掩盖问题的单位或个人,要从严处理。

⒉建立信息专报与通报制度。定期报告和通报工作进展情

况,及时总结推广好的做法经验,相互交流借鉴。 ⒊建立联系点制度。市局党组确定党组成员每人联系一个县

局,通过对联系点调查研究、督促检查、具体指导,帮助联系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同时注意总结经验,推动各地开展工作。

四、严肃查办食品药品监管系统的商业贿赂案件 查办系统内商业贿赂案件和自查自纠工作要同步进行,相互促进。纪检监察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坚持处理违纪违法问题同处理违纪违法人员相结合,坚决纠正和防止对商业贿赂案件的查处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问题。

(一)组织力量排查线索,拓宽发现商业贿赂案件线索的渠道。各地要畅通发现商业贿赂案件线索的渠道,市局已经开通商业贿赂举报电话(3316863),各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也要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认真受理群众的信访,认真调查群众反映的问题,对违纪违规问题一经查实要坚决处理,决不姑息。

(二)建立查处商业贿赂案件的协作机制。在查处商业贿赂案件中,各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与纪检、检察、工商部门之间要加强协调配合和沟通联系,建立情况通报、线索移送、案件协查和信息共享机制,形成治理商业贿赂案件的合力。

(三)正确把握政策界限,坚持宽严相济。在治理商业贿赂 专项工作中,要准确把握政策界限,严格区分正常的经营活动、一般的违纪行为和严重的商业贿赂案件,坚持惩处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对能主动纠正利用职权在企业参资入股行为,退出非法利益格局;主动纠正利用职权干预企业正常经营活动,不再为亲友子女谋取不当利益;主动上缴利用职权索贿受贿的钱物并向组织讲清问题的干部,将从轻或免予处理。对拒不纠正问题的,一经查实严肃处理,对顶风违纪人员从重处理。

五、坚持“四个结合”,建立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 治理商业贿赂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任务,要坚持用发展的思路和改革的办法解决商业贿赂问题,探索建立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

(一)治理商业贿赂要与改革完善行政审批制度相结合。大力推行政务公开,实行“一门受理、抄告相关、依法审批、限时办结”的工作机制,针对审评审批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规范行政审批程序,建立科学、公正、透明的审批机制和审查体系。

(二)治理商业贿赂要与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相结合。要加大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日常监督,规范药品生产经营秩序。强化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实施GMP、GSP认证后的监督检查,对达不到要求的一律停止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对违反法律法规的企业,依法予以查处;对新开办的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依照法律法规,严格准入管理。逐步建立以执法有依据、行为有规范、权力有制约、过程有监控、违法有追究为主要内容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引导企业树立守法经营、诚实守信、优质服务的经营理念;自觉遵守公平竞争规则,抵制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治理商业贿赂要与企业诚信体系建设相结合。要进一步完善药品企业诚信机制,将治理商业贿赂纳入企业诚信建设的重要内容,对采取不正当交易行为获取商业机会的药品、医疗器械企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建立“黑名单”制度,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及时向社会公布,并限期整改。在药品申报中严禁买卖申报资料及违规重复申报,要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和科学性;对违规的研制和申报行为,坚决依法处理。

(四)治理商业贿赂要与宣传教育和定点帮扶相结合。一方面要进一步加强政治思想教育,自觉抵制不正之风的侵蚀和物质利益的诱惑。另一方面要进一步加强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宣传教育,引导企业自觉营造和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坚决抵制商业贿赂行为。

六、加强对治理商业贿赂的组织领导

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必须加强组织领导。

(一)加强领导,搞好协调。市局成立治理商业贿赂工作领导小组,局党组书记、局长李振恒任组长,副局长赵新华、纪检组长田茂忠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各有关处室主要负责同志组成。各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结合实际,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切实加强对本系统治理工作的领导,做到思想认识、组织领导和工作落实“三到位”。 “一把手”要负总责,分管领导直接抓,建立和完善工作责任制,严格责任追究制。

(二)明确责任,务求实效。各单位班子要切实做好本单位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做到思想认识到位、组织领导到位和工作落实到位。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严格的领导责任制和有效的工作机制,对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领导责任。同时,要把治理工作与业务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做到“两手抓,两不误”,通过扎扎实实的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三)切实加强对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干部队伍。要进一步加强教育,使广大干部职工牢固树立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八荣八耻”的社会主义荣辱观,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经受住各种考验,自觉抵制不正之风的侵蚀和物质利益的诱惑,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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