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矛盾化解工作总结

2023-04-24

时间的流逝很快,我们在季节的变化中,也积累了众多工作佳绩。回首看不同阶段的工作,个人的业务水平也有着提升,为了更好的了解自身工作水平,可以为自己写一份工作总结。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关于《信访矛盾化解工作总结》,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第一篇:信访矛盾化解工作总结

律师参与信访矛盾化解工作的作用

律师参与信访矛盾化解工作的作用、难点与对策——以上海律师参与信访实践为视角

一、引言

2005年1月5日,国务院通过了新修订的《 信访条例 》并于同年5月1日起施行。新条例的颁布标准着尘封十年有余的信访法制化建设重启,包括上海在内的地方各级人大、政府亦开始对信访这项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的工作进行制度化建设。

在党中央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背景下,上海根据实际情况大力发展信访制度化建设,制定了包括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在内的一批涉及信访制度建设的规范性文件。早在1993年10月22日,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就率先通过了《上海市信访条例》,后又于2003年8月8日对该条例进行了全面修订。近年来,在上海市党政领导的高度重视下,上海信访制度化建设进入了高速发展时期,尤其是在信访工作制度方面敢于创新,出台了《上海市信访事项听证试行办法》(2005年)、《上海市信访事项查询试行办法》(2005年)、《上海市信访事项复查核查暂行办法》(2009年)以及《上海市信访事项核查终结暂行办法》(2010年)。今年上半年,为了进一步细化信访事项复查核查以及终结工作,上海市政府信访办又先后制定了《上海市信访事项核查符合暂行办法实施意见》(2011年)和《上海市信访事项核查终结暂行办法实施意见》(2011年)。在上海众多信访工作制度创新中,最具特色的一个亮点就是上海开创性地在信访复查、核查以及终结工作制度中确立了引入“律师作为第三方参与信访事项核查、分析及评估工作并出具独立律师意见”的信访工作机制,践行依法行政的理念,实现信访工作公正透明。

在上海市市委书记俞正声同志的支持下,上海律师作为第三方参与信访矛盾化解工作近三年时间的实践中臻于成熟。在律师信访工作制度建设方面,上海律师通过对参与信访工作的实践经验的总结,不断探索规范律师信访核查工作模式,提高工作质量,例如上海市律师协会律师参与市领导调研信访突出矛盾工作指导小组于2009年7月21日制定了《参与市领导调研信访突出矛盾工作律师核查、分析、评估及出具意见书操作指引》、《律师核查、分析、评估表》以及《律师意见书》三份具有较强指导性的参考文书。

自2009年以来近三年时间里,笔者所在的上海华宏律师事务所(下称“华宏所”)非常有幸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信访办选定为首批参与信访核查工作的律师事务所之一,参与涉及浦东新区曹路、三林、高行、高东、金杨以及陆家嘴等街道、镇的信访核查案件三十余件,均出具律师意见书。华宏所律师坚持以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的规定为依据,对信访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值得欣慰的是,经办律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大多信访人的理解、信任和相关部门领导的肯定,并成功化解、缓解了许多信访矛盾。笔者认为包括华宏所在内的许多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均在化解信访矛盾工作中获得了较好的成绩,这足以说明“律师参与信访矛盾化解工作”是一项非常富有成效的举措。当然,在参与信访矛盾化解实践工作过程中,作为核查律师同样遇到了诸多困难,其中不少工作难点让笔者陷入深思。本文的写作目的便是在分析归纳律师参与信访工作的积极作用,并结合实际办案经验基础上,对律师信访工作的主要难点进行梳理,并提出几点对策,希望为上海律师今后更好的参与信访矛盾化解工作尽绵薄之力,并供各级领导和广大同行的参考。

二、 律师参与信访矛盾化解工作的积极作用

律师作为第三方参与信访核查,相比过去单独由政府信访机关或其他职能部门作为信访核查主体而言,更具独立性和专业性,能够在信访人与政府相关部门之间搭建了一个沟通平台,成为解决信访案件的一种新型渠道。

(一) 律师对于信访矛盾案件桥梁作用

在实践中,部分信访人由于长期信访,但问题仍未得到妥善解决,进而对于政府信访部门产生抵触情绪,将政府部门置于自身的对立面,认为行政机关的信访工作部门在处理信访时,充当“裁判员”和“运动员”的双重角色,在处理时,会导致“官官相互”,对其公正性产生怀疑。甚至于,出现即使信访部门派专人上门进行沟通,信访人仍旧闭门不见的情况。最终,各方无法进行有效沟通,问题一拖再拖。例如,在笔者曾参与的一起信访核查案件,信访人俞女士是一位残疾人,在律师参与信访核查之前,由于信访问题长期无法得到解决,俞女士已经不再对政府部门抱有希望,无论信访部门如何劝导,俞女士均不予理睬,并直言“要不找市委、区委领导来谈,要不就依照我的方案解决问题。”经过律师多次电话解释和沟通工作,使得俞女士愿意与律师进行一次沟通,在笔者上门听取了解了俞女士的真实想法后,才得以重启这起信访矛盾的化解工作。

由上述事例中可知,律师作为一种非官方的中介力量,其专业性和中立性会让信访群众觉得便于沟通,值得信赖。也正是由于这个原因,信访人大多愿意给予律师充分的信任,心平气和地向律师说明自身情况以及表达自己的信访诉求。律师通过对事实的分析,结合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据,针对信访人的利益诉求,与政府部门以及相关信访责任部门进行有效地研究和沟通,最终制定出有效、可行、各方都能接受的信访化解方案,体现了律师在解决信访矛盾中的桥梁作用。

(二) 律师对于信访矛盾案件的化解作用

1. 律师面对信访人所发挥的矛盾化解作用

首先,由于具备专业的法律素养,熟悉国家的法律和政策,也拥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律师能够迅速地了解信访内容,找出信访的争议焦点,通过向信访人分析信访事实,解释其信访诉求是否具有合理性及合法性,进而提供律师意见,积极引导信访人通过法律途径化解信访矛盾。其次,律师掌握了一定的沟通和谈判的技巧,能帮助引导信访人的心理,加上能够清晰地从法律层面帮助信访人分析其信访事实,使得信访人更易接受,促进信访问题的解决。此外,基于律师独立第三方的地位,使信访人认识到律师是一个帮助者的角色,与其处于平等地位,由此给予律师更多的信任,更客观地分析自身的信访诉求,达到信访目的。实践中,笔者在经办一起信访核查案件中,通过对信访人信访事实与诉求的客观分析以及对于相关法律政策的耐心讲解,最终成功解决了这起长期信访案件,这充分说明了律师在信访核查工作中,能够有效帮助化解信访矛盾,达到了律师在解决信访问题上的目的。

2. 律师面对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信访责任部门发挥的矛盾化解作用

通过对信访人需求的了解、分析,律师能够从法律的角度将更为客观的事实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以及信访责任部门反映,让其更为清晰地了解信访问题。特别是在律师核查信访事项过程中,确实发现信访责任部门的确存在不当行为或者违法情况,律师能够客观地直接表达自己的观点。实践中,信访责任部门亦比较容易接受律师所提出的建议,并意识到自身存在的问题,主动优化化解方案,从而接近信访人的诉求,促进信访矛盾的化解。

综上两点,律师一方面能在信访人的角度,帮助其从法律层面理解自身信访诉求,客观认识信访问题,从而降低信访期望目标。另一方面,能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及信访责任部门认识到自身问题,理解信访人的困难,提出优化的化解方案,使之更为符合信访人的需求。最终,达到化解信访矛盾,体现了律师在解决信访问题的化解作用。

(三) 律师对于信访矛盾案件的缓解作用

诚然,由于律师并非信访事项的责任主体,不可能直接解决或满足信访人的信访诉求。但是,对于那些信访诉求高且缺乏合法合理依据的信访人来说,由于许多信访人缺乏基本法律知识,特别是部分长期信访人情绪不稳定,容易出现越级信访以及采用极端做法解决问题的可能。而这种方式显然不符合依法信访的原则,更不利于信访矛盾的解决。 例如,笔者曾在办理一起涉及动拆迁信访案件核查中,与信访人徐先生沟通过程时,信访人即向律师表示“因为拆迁实施单位是通过暴力的手段,将其捆绑后扔在上海市郊,最终将其房屋强制拆除,所以他打算和其他信访人一起结伴去北京上访,并认为只有采取越级上访和用极端做法才能解决问题”。

此时,作为律师可以充分发挥“懂法律,懂政策”的专业优势,采取以案释法的形式,通过面对面的沟通、解答,提高信访人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分析利害关系,用法律来说服其回归理性,放弃采取违法手段信访的想法,促使信访人通过正常渠道、采取合法形式信访,避免群体性、重复性上访事件的发生。从而达到依法解决信访问题的目的,遏制了矛盾激化的可能,体现出律师在处理信访矛盾中所发挥的缓解作用。

三、 律师参与信访矛盾化解工作的难点

(一) 律师信访矛盾化解工作配套机制的缺失

目前,上海市政府信访办及各区、县政府信访办业已全面引入律师参与信访工作,可现有关规范性文件仅仅规定了关于聘请律师作为社会力量或专业人员参与到信访事项核查、复查以及终结内容,但涉及律师信访化解的相关工作配套机制尚未全面建立,阻碍了律师在信访化解工作中发挥更大作用,具体反映在下述三个方面:

1. 未建立核查部门、信访责任单位与核查律师的协调机制

缺乏协调工作机制直接影响到律师有效开展信访核查工作,这一问题突出表现为在两个方面:其一,信访事项核查材料收集工作缺乏保障。拆迁信访事项一般涉及被拆迁人(信访人)、拆迁人(政府或开发商)、拆迁委托人(拆迁实施单位)、区建交委以及政府信访部门等主体,经办律师所需核查材料除了通过与信访人面对面沟通时信访人主动提供的以外,绝大多数材料需要从政府、开发商、拆迁公司以及信访部门等处多头收集。虽然信访部门大多会向律师主动提供相关信访材料,但律师所获得的相关资料往往不足以全面核查信访案件。故此,信访核查律师只能通过不断联系各方收集材料,导致在收集信访材料上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其二,信访化解方案的不确定性。在笔者参与的一些信访核查案件中,大多数信访责任部门会通过召集信访所涉各方开会讨论,提出具体信访化解可行方案,特别是化解方案的分析和确定。在笔者办理的一个信访案件中就因信访责任单位化解方案的前后反复修改,且未及时明确告知核查律师,使得本来可以成功化解的信访矛盾难以实现,更让信访人对于政府的公信力和信访律师的独立性都产生强烈的怀疑,最终使得第三方律师无法化解该信访矛盾。

2. 未建立律师意见书效力保障机制

《上海市信访事项核查终结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第三条规定:“核查单位可以聘请律师为核查终结的信访事项提供法律服务,接受聘请的律师应当出具法律意见书。”,由此可知,并非所有信访核查都将律师参与作为强制性要求,也就是说,律师出具的律师意见书只存在于部分信访案件中。这使得部分信访部门、信访责任单位并没有认识到律师参与信访核查的重要性,觉得律师的参与可有可无,更有甚者,只是将律师视作信访核查中可选择形式要求,而这就偏离了引入律师参与信访核查的初衷,不利于化解信访矛盾。

此外,正是由于律师的工作不受重视,导致律师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的效力无法保障。相关法律法规中只规定“接受聘请的律师应当出具法律意见书”,但没有指明法律意见书的具体效力,这就造成在实践中,相关政府职能部门仅是将其作为信访核查工作的参考。换言之,对于律师所提的书面意见信访部门可以考虑,也可以不考虑。同时,在律师方面,在提交法律意见书之后,由于聘用部门既不用对律师提出的建议进行答复,也不要求当作出决定与律师建议相抵触时进行解释,导致律师感觉自己之前所作的信访核查工作没有任何反馈,久而久之,便失去认真核查的积极性,其结果就是律师意见书倾向于流于形式,最终使得整个律师参与信访核查工作的作用受到大大的制约。

3. 未建立委托关系利益冲突排除机制

一般而言,信访案件中信访人与责任单位构成信访案件中的两方,律师因市、区两级信访部门和核查单位的委托聘请参与信访核查工作,从而成为独立的第三方。这种委托关系促成了三方参与信访案件机制的形成,排除了律师与其他两方的利益关系。然而,在信访核查工作中存在另一种委托关系。因信访责任单位出资聘请律师参与信访核查工作,直接与律师事务所订立《聘请律师合同》,导致信访核查律师与信访责任单位变成信访矛盾关系中的一方,而信访人则是另一方,原本律师作为第三方的角色发生了异化。尽管律师依然会客观的核查、分析和评估相关信访事项,但是基于信访责任单位的委托使得律师成为信访责任单位的委托人,当信访人提出核查律师是接受何方委托时会使律师陷入尴尬的境地。从法理角度看,其中确实存在可能的利益冲突问题,因而会对律师参与信访工作的公信力造成一定影响,但就现在的制度设计排除这种利益冲突的机制。

(二) 律师介入信访核查时间的严重滞后性

今年笔者参与了十多件信访核查工作,几乎全部信访事项均属于历年积累下来的老信访问题,这些信访矛盾中的信访人大多为了其信访诉求已经不断上访数年。在处理这些信访核查案件过程中,笔者发现了一个值得思考的现象:上访时间越短,信访人越容易接受律师所提出的法律意见。对于那些信访积案中的信访人,上访时间越长,律师越难与这类信访人进行有效沟通。在和这类信访人会谈时,笔者听到最多的一句话便是:“你们律师不能给我解决问题,谈了也是白谈,让委托你们的领导来和我谈差不多。”有的信访人在与律师谈话中途便扬长而去,更有一些信访人索性根本不愿意和律师沟通,对律师提出的会谈要求直接予以拒绝。在一件信访核查案件中,信访人王先生对笔者坦言:“如果政府部门能提前一两年向其提出这一信访化解方案,自己可以接受。然而,由于拖延了两年时间,增加了自己的信访成本,需要在原有的化解方案上加上补偿内容”。

造成上述现象的原因其实并不难以理解,这类信访人大都长期上访,在信访过程中,基层信访机关工作人员对其说服工作已经无效,加之与其他信访接待单位的负责人或经办人反映情况后信访诉求得不到直接解决,慢慢的形成这样一种观念即只有领导才能解决问题。在这种观念影响下,有的信访人早已不再是理性考虑其信访目的,而是放弃了依法信访的途径,进而信奉“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的信访策略。因此,让律师与这部分信访人坐下来讨论其信访事项合法性问题的难度显而易见。此外,在实践中,只有那些久拖不决的信访矛盾才引入律师核查机制,这亦反映出目前律师参与信访核查工作时间上存在明显的滞后性。

笔者认为,律师介入信访核查的时间直接影响到律师化解信访矛盾的效果。换言之,即律师越早的被引入参与信访核查工作,越能有效的发挥律师化解信访矛盾的专业作用,越能有效引导信访人依法信访,使其信访诉求回归理性,最终起到成功化解信访矛盾的结果。

(三) 律师意见书的规范性与理论研究的不足

1. 律师意见书的规范性程度较低

依据《上海市信访事项核查终结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第三条之规定:“核查单位可以聘请律师为核查终结的信访事项提供法律服务,接受聘请的律师应当出具法律意见书。”可见,法律意见书的撰写是律师作为第三方信访核查终结工作中非常重要的内容,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信访核查终结工作的效果。因而,早在2009年7月11日由上海市律师协会律师参与市领导调研信访突出矛盾工作指导小组制定了《参与市领导调研信访突出矛盾工作律师核查、分析、评估及出具意见书操作指引》,目的就是“规范上海律师办理信访矛盾案件相关的非诉法律业务,提高律师法律服务质量,发挥法律工作者得专业优势”。毫无疑问,上海市律协制定的《操作指引》已经提高了律师信访核查工作的质量,包括笔者在内的绝大多数参与信访核查工作的律师在出具相关法律意见书或律师意见书时无一例外的学习和参考了该附件格式内容。

不过,笔者在实际运用该律师意见书格式过程中仍发现诸多不足,例如《律师意见书》第一部分“律师核查情况”虽涵盖了动拆迁信访矛盾所需要核查的全部信息要点,但是对于第二部分律师分析、评估意见和第三部分律师建议这两部分律师意见的核心都只是泛泛提了几个要点,具体要求并不明确。因此,在实践中,笔者发现有的律师出具的律师意见书看似严格依照该格式,但内容仅仅四五页纸,有的律师出具的意见书则洋洋数十多页到上百页不等,律师意见书的质量完全取决于律师个人专业水准的高低。很显然,这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当前律师核查意见书规范性不强的问题,进而造成分析、评估意见时法律专业性分析和评估不足,律师建议相对空洞,最终使得律师意见书出现流于形式现象的增多,未起到律师作为第三方参与信访核查工作应有作用。

2. 律师参与信访核查工作理论研究不足

笔者认为这个绝不是仅限于学者研究的问题。相反,上海广大执业律师是真正参与信访核查终结全过程,因而更具有发言权。特别是律师参与信访核查工作有许多值得研究的地方,如果不去寻求理论上的解决办法,该项工作很难再有较大突破。

譬如,“信访终结制度”初步建立后,许多信访单位负责人强调 “信访终结是手段而化解信访矛盾才是最终目的”。这一观点正确无误,但是信访终结的最终化解方案在终结程序走完后是否还能再优化?如果可以优化,那为什么还要做所谓的最终化解方案,因为最终化解方案的设计原则就已经是最大化和最优化了。如果不能优化了,是否又在实践中对信访矛盾化解造成不利影响?这一矛盾还涉及到最终化解矛盾倾向于适当优化,由于一旦固定最终化解方案需要公示,但公布的信访最终化解方案过于优越又可能引发新的问题,即其他信访人的期望值的上升。为避免上述情况的出现,有的信访责任单位开始采取终结方案和实际方案阴阳设计,但这又违背了最终化解方案最大化最优化的原则,可能影响到政府的公信力,更与律师“以法律法规和政策最高依据来考量信访诉求和固定化解方案”的法理观念相抵触。需要承认的是这不仅仅是实践操作的问题,更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理论问题,笔者至今还未看到这方面研究工作的开展。

(四) 信访所涉特定领域法律和政策研究专业性较强

在上海信访矛盾中,尤其是那些重信重访的信访积案中,90%以上均涉及动拆迁,信访理由主要是动拆迁补偿安置不公、动拆迁违法、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无效等等。尽管据相关统计上海律师大多科班出身,取得了法学硕士和法学博士学位,青年律师更不在少数。但由于动拆迁法律、法规和政策纷繁复杂,尤其是不同动迁基地往往有着不同动迁口径,而且这类信访案件大都发生在

五、六年前,有的甚至已过去近十年时间,加之上海动拆迁政策不断变化,大大增加核查工作的难度。

例如,在许多涉及农村宅基地动拆迁中,其动拆迁政策相比城市土地房屋动拆迁有很大的不同。根据《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若干规定》第四条“征地拆迁房屋,应当按规定对征地范围内的房屋所有人(以下简称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被拆迁人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计户,拆迁补偿安置按户进行。”即户口簿不是计户的标准,计户凭以下证件为准: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无房地产权证的,以农村宅基地使用证计户;房地产权证和宅基地使用证都没有,以建房批准文件计户,而这就与城市土地房屋动拆迁有所不同。

上述例子只是众多区别其中之一,每个信访案件在相关政策和法规的适用上都可能有所不同,若不是仔细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和上海市相关政策,根本无从判断信访人口中理由是否有道理。因此,如果没有对动拆迁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进行研究,或不是具有丰富相关案件办案经验的律师,在与信访人进行交流时可能出现说外行话的情况。

(五) 律师参与信访核查的物质保障水平较低

从职业角度看,律师是依靠向他人提供专业法律服务获得报酬谋生手段,对于广大青年律师而言尤为如此,2007年上海市律协曾做了一次 “青年律师生存状态调查”,该调查显示半数以上上海青年律师年收入在5万元以下,上海律师的平均收入甚至不如出租车司机,毫不夸张的说,部分青年律师生活十分艰难,至今这一现象并未得到明显的改观。

客观的说,应当看到当前律师参与信访核查工作物质保障水平仍是处在较低的水平,笔者仅以上海市浦东新区信访办为例,200

9、2010年两年给予信访核查律师信访案件费用仅为3,000元/件;今年适当提高到6,000元/件,若成功化解积案给予每件30,000元奖励,不过现实情况是信访积案化解率极低。 相比之下,信访核查律师所面临的工作却是十分繁重的,内容包涵:(1)向信访所涉各个部门收集材料;(2)与信访人保持每月一至两次的沟通与联系;(3)每月一次的信访工作小结;(4)撰写上万字的《律师意见书》;(5)参与不同部门的信访案件专题会议;(6)参加信访终结案件预备和正式听证会;(7)参加区层面信访终结汇报会等等工作。一个信访案件从接手到最终信访终结获得中央联席办批准的工作周期短则3至4个月,长则半年至一年时间。

从时间成本角度计算,要认真办好一个信访核查案件所花费的时间,是律师处理一个简单诉讼案件所用时间的数倍,而待遇仅仅只有几分之一。客观的说,现阶段较低的律师信访核查物质保障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律师参与信访核查工作的积极性和提供法律服务的质量。

四、 律师参与信访矛盾化解工作难点的对策

(一)建立健全律师参与信访矛盾化解配套工作机制

第一,建立第三方委托律师参与信访事项核查的工作机制。市、区(县)两级政府信访办应当作为委托律师参与信访核查的委托单位,对于区下属各街道、镇政府的信访办在非涉及本部门的信访事项上亦可作为聘请律师参与信访核查工作的委托人。而对于涉及各街道、镇政府以及社会其他组织本身的信访事项,例如动拆迁信访矛盾中的拆迁人等需要出资聘请律师参与信访事项核查的情况下,应当建立以上级信访部门为名义委托人的工作机制。这样一来既避免了律师在实际参与信访核查工作中的地位问题,又能更具有公信力。 第二,建立政府信访部门、信访责任单位以及参与信访律师联动机制。三方要定期举行会议,及时沟通信访核查工作新情况,例如在信访核查资料的收集工作方面,通过制度性规定明确一个协调人机制。律师在参与化解信访矛盾过程中,需要调查取证,找信访当事人了解情况等,均需要一个协调机构来配合完成,因此,建议由联席办负责协调,具体由联席办和司法局各指定一名干部负责。又如在最终化解方案的制定方面,信访核查律师理应全程参与化解方案草案的提出、修改意见的讨论以及最终化解方案的确定。

其三,建立律师意见书效力保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五十二条 之规定,申请股票上市交易,向证券交易所报送的文件中就包括律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也就是说,股份公司申请上市、发行股票,必须具有律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若是没有该意见书或是其中包含对公司不利的内容,则该公司便不能上市发行股票。在实践中,这一举措得到的很好的效果,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公司恶意上市圈钱,损害公众利益。因此,笔者主张可以借鉴目前公司上市程序中的律师意见书的作用,即对于部分重要的、疑难信访案件,只有当律师出具的律师意见书认可的信访化解方案合法时,政府信访部门或责任单位才能通过信访核查化解方案,并对于不合理的信访进行终结。另一方面,应当建立律师意见书效力反馈机制。律师在律师意见书所提的建议必须获得信访责任单位的书面答复,使得律师建议和专业观点真正产生实效,而不是停留在纸面之上。

(二)提前律师参与特定类型信访案件介入时间 由于实践中,信访部门接到的信访案件纷繁复杂,而律师资源和精力有限,使每件信访案件都有律师参与不太现实,但有些信访问题若律师不提早介入,就会使得问题久拖不决,同时信访人在长期信访的过程中心理也慢慢麻木,调解效果越来越差,最终即使律师介入也难以取得更好的效果。因此,笔者认为应当根据不同的信访问题,区别对待律师介入时间。

笔者建议政府信访部门可在接待信访人时,事先与信访人进行沟通,了解信访人的信访诉求。一方面,针对某些特殊类型的信访事项,政府信访部门应当提前律师参与信访核查的介入时间,即在第一时间参与到信访矛盾化解工作,在问题激化之前解决问题,从而达到及早化解矛盾的目的。具体来说,政府信访部门在接待来信来访时,对于信访事项可事先做一甄别工作,并对信访人进行初步了解。对于信访涉及事项较为复杂的,容易久拖不决的信访案件,可以采取律师提前介入的方式。例如,涉及动拆迁安置补偿等信访事项,鉴于涉及利益较大,信访人诉求较高等原因,不可能作为简单信访案件处理。另一方面,对于那些涉及法律关系简单,数额较小,比较容易化解的矛盾,便由政府信访部门通过简单程序进行调解解决,既节省资源,又能尽快解决信访人的问题。

(三)加强信访核查专业领域研究和专业化培训

正如美国著名大法官霍姆斯的一句名言:法律的生命不在逻辑而在经验。被业内推崇的大律师无一例外的拥有较丰富的办案经验以及孜孜不倦的学习热情。 同样的,信访核查律师在面对信访所涉法律问题时,首先,认真做好法律检索工作。要针对具体问题进行全面充分的法律检索,做到熟悉涉及该问题的全部法律法规和上海市相关政策规定,尤其要考虑信访矛盾发生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其次,接受专业化培训。需要承认的是,参与信访核查工作将来的主力军还是落在广大青年律师肩上,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除了需要为许多客户服务以外,大多身兼所在律所的管理者。完全让这些律师参与全部信访案件是不切合实际情况的。因此,必须加大对青年律师的培训,邀请参与过富有信访核查工作经验并取得不错信访矛盾化解的资深律师为年轻律师进行培训和交流,迅速帮助信访核查律师掌握信访矛盾化解工作的要求和方法。譬如,上海市律师协会曾于2009年针对市领导调研信访突出矛盾,组建专业,举办了2期专题培训班,邀请有关专家对律师进行了培训和业务指导。笔者认为,在律师参与信访核查案件方面,市律师协会可以定期举办相关的培训班和交流研讨会,增强律师专业素养,提高信访核查水平。

(四)提升律师信访核查工作的规范性和理论研究水平

理论创新是任何实践创新的前提。建立律师参与信访核查终结工作绝对是信访工作制度中的一项创新,因而更需要不断提升理论研究水平。自2008年上海首次提出律师对于参与市领导调研信访矛盾案件以来,以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邵曙范为代表一大批优秀律师投身其中,为化解上海信访矛盾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通过三年来的实践,笔者认为在已有实践经验和诸多成功案例的基础上,有必要对这些律师信访核查终结工作取得的有益经验进行进一步整理、分析,并且提炼和归纳出一些行之有效的理论方法。常言道,实践出真知,实践亦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

笔者建议,上海各级信访部门协同上海市律协有意识的组织开展一些律师信访核查终结专业研讨会,探索律师参与信访核查终结工作规范性和理论研究水平提升的成果。然后,再将这些研究成果投入到实践中去,从而形成良性循环,最终提升上海律师整体参与信访核查终结工作的质量,更好的参与到信访矛盾化解工作中去。

(五)提高律师参与信访核查工作的物质保障水平

令人欣喜的是,今年以来不少政府部门已经将政府采购法律服务纳入预算中,将来对于律师参与信访工作的物质保障方面亦希望在采购法律服务预算中占有一席之地。笔者建议,考虑到律师行业的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律师参与信访核查工作的物质保障水平,从而促进律师参与信访核查工作积极性和保障法律服务质量。信访工作不仅仅需要广大律师的无私奉献,更需要上海市各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的支持。当然,笔者同样主张,这里的物质帮助并不等同于律师一般执业收费标准,作为法律工作者为参与社会和谐的建设理应尽到自己应有贡献。

五、 结语

今年正值国务院颁布新修订的《信访条例》颁布六周年之际,在此期间我国信访制度日渐趋于成熟。从2008年3月起,根据上海市委领导指示,为了彻底解决上海各级信访部门出现的“用80%的精力解决不到20%的人的诉求”信访工作困境,开始研究推动信访核查终结制度,现已摸索出一套行之有效的制度模式。截止今年8月12日,各级政府申报核查终结176件,批准终结156件,开展和推进信访终结工作,不仅大大减少了上海信访人员上京信访的数量。

毫无疑问,信访核查终结制度的价值更体现在对法律价值的肯定,支持依法信访和合法诉求,同时坚决对无理缠访、闹访者说不,体现法律的尊严,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在彻底解决重信重访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问题上,笔者认为律师作为第三方参与信访核查工作具有十分重要作用和价值,从政治和全局的战略高度深刻理解可以推进信访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切实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信访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具体体现;从信访化解工作的实际效果上来看,是做好新形势下群众工作、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重要举措。最终,体现上海律师对上海这座国际化大都市的和谐与繁荣所发挥出来的重要作用和卓越贡献!

第二篇:村信访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制度

为了建立和完善科学严密、及时准确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领导,明确职责,规范程序,切实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实现“一控制、两下降”目标,确保我镇农村和谐稳定,根据《四川省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暂行办法》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及工作目标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当成做好我镇信访工作的基础性工作来抓,紧紧围绕推动经济快速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这个主题,建立和完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机制,扎实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为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工作原则

(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条块结合、齐抓共管。

(二)坚持定期排查、超前防范,努力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三)按照法律和政策规定,注重解决问题,妥善化解矛盾;

(四)突出重点,上下联动,集中力量,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

三、工作任务

(一)村矛盾纠纷排查工作站:随时了解和掌握各村民小组矛盾纠纷的化解情况;及时协调处理调委会调解不了的矛盾纠纷;及时将本行政村调解处理不了的矛盾纠纷以及可能出现越级上访、异常上访和群体性事件苗头向驻村干部或镇人民政府矛盾纠纷排查处报告;每月向乡镇群众办至少报告一次本月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情况。

(二)村领导干部下访排查:及时了解掌握包案户当月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情况,督促检查正在办理的信访案件,指导、帮助解决难以解决的信访问题。

四、矛盾纠纷排查的方法

1、坚持经常性排查与集中排查相结合。

2、坚持属地为主、条块结合。

3、坚持信息汇集与分析研判相结合。

五、矛盾纠纷化解的措施

1、区别不同情况,实施分类化解。对排查出的问题,法律政策有明确规定,能及时解决的,及时解决到位;对合理诉求,但法律政策没有明确规定或规定不完善的,研究完善政策,积极推动解决;对要求过高的,耐心细致做好疏导教育工作,防止矛盾激化;对诉求不合理,但生活确实有困难的,采取政府救助、社会救济、民间互助等方式,使其基本生活得到保障;对以上访为名,制造事端、煸动闹事的违法人员,依法严肃处理。

2、采取多种方式,积极协调化解。积极引导群众通过行政复议、司法诉讼、仲裁等方式化解矛盾,做到“案结事了”。综合运用群众调解和司法调解的方式,充分发挥专业人员、社会志愿者等多方面的作用,最大限度地整合社会资源参化解矛盾纠纷。

3、整合工作资源,及时就地化解。充分发挥村党委的政治优势,把各有关部门的职能作用充分发挥出来,倾听村民诉求,把信访、维稳、综治、共青团、妇联等工作资源有效整合起来,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

4、确定重点问题,领导包案化解。对涉及面广,时间跨度大,容易升级激化,带有普遍性的疑难复杂问题,实行领导包案,一包到底。

5、健全完善政策,注重从源头化解。进一步健全完善已有规定,制定出台新的政策,要广泛征求群众意见,避免因决策不当而引发新的矛盾。

第三篇:创新信访工作机制 努力化解矛盾纠纷

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张建宗

涉诉信访工作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中之重。人民法院处在处理矛盾纠纷的最前沿,信访压力大,维稳任务重。近年来,全市法院认真贯彻落实省委政法委、省高级法院和市委政法委会议精神,把有效化解涉诉信访积案作为人民法院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的中心工作来抓,强化组织领导,完善各项制度,创新工作机制,靠实工作责任,狠抓工作落实,真情实意为民解忧困,使一大批疑难复杂和历史遗留的涉诉信访积案得到有效化解和妥善处理,为实现全市涉诉信访形势进一步好转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涉诉信访问题的现状。

自06年以来,全市法院连续开展了涉诉信访积案和重信重访案件的专项集中清理化解活动,一大批涉诉信访积案得到了有效化解,全市法院工作秩序、信访程序大有好转。2008年,全市法院共接待来访群众1155人(次),登记来信502件,同比分别下降34%和12%;2009年接待来访群众855人(次),登记来信301件,同比分别下降35%和16.7%。今年1-11月份接待来访群众580人次,登记来信143件,同比分别下降17.2%和18%。涉诉信访态势呈逐年下降趋势。但是,仍有部分涉诉信访积案还没有得到有效化解,新的重信重访案件还在产生,个别已息诉的案件还在反复。

目前,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我国正处于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刑事犯罪高发、对敌斗争复杂的特殊历史时期,这就使人民法院面临的信访形势更加严峻,担负的信访工作任务更加艰巨。一方面,深化农村改革发展的政策和振兴经济政策的实施,推进石羊河流域重点治理的深入,劳资、债务、投资分配,征地拆迁、环境保护、农村土地承包流转、资源开发等方面矛盾纠纷会相应增加,人民法院民商事、行政、刑事案件将会上升;另一方面,人民群众对公正司法的预期和要求也进一步增强,个案裁判的社会传导效应和连锁反应,以及与社会稳定的关联度也会增加。这些都决定了全市法院维稳和涉诉信访工作,必将更加繁重和艰巨,责任更加重大。

二、涉诉信访问题多发的原因。

引起涉诉信访案件高位徘徊的主要因素有:

一是涉诉信访案件处理无法可依。目前,对涉及人民法院的涉诉信访案件如何处理尚无成文法规,参照的是行政信访规范。参照行政信访制度处理涉诉信访问题,从另一方面打破了现行的法律规范,诉讼案件由二审终审演变成了三审终审。比如,中院作出的终审刑事、行政判决,只要一方当事人不服申诉,终审二字即时失效,重又进入中院复查、省院复核和终结的往复循环。有时即使判决正确的案件也不得不再行审查,直至信访人息诉罢访。如此,裁判至始至终无法得以终审,使各级法院不得不投入大量精力去复查,去做息诉罢访工作,这样即不利于维护法院的威信,也无法维护法律的尊严。

二是信访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与信访工作不相适应。目前法院信访干警年龄整体老化,知识结构普遍偏低,释法说理的能力不强,新的法律主体、新的法律关系、新的矛盾纠纷的不断出现,形成信访形势与信访干警的素质能力间的强烈反差,由于审判力量不足,抽不出业务知识比较全面,素质较高的中青年力量充实信访队伍,致使加强信访队伍建设一直是一个老大难问题,难以得到彻底解决。

三是信访工作的运行和考核机制有失科学。一些基层组织对信访工作的认识普遍存在误区,即使正当合法的群众来信来访都是认为是“不光彩”的事,在给整体工作抹黑,一味的堵、压、哄、骗,致使很多能通过基层调解就能解决的矛盾纠纷未得到及时化解处理,同时,信访工作“一票否决”使一些基层单位对信访工作的重视程度甚至超过了自身的主要职能,一到“敏感”时期,都要放下手头工作,全体动员反复排查、重点布防,抓稳控多、解决实际问题少,一些反映多年的问题被一年一年“稳控”下来,形成信访积案和矛盾纠纷涌入人民法院处理。尤其是“信访案件属地管辖”的规定,更使一些基层法院陷入既无权解决问题,又要承担信访稳控责任的极为尴尬的境地,从而使法院的涉诉信访工作走进了恶性循环的怪圈。

四是借机对历史问题翻案是一个不容忽视的现象。自中央下大力气、下大决心开展信访积案化解活动以来,一批疑难信访案件得以圆满化解,在群众中引起了很大反响。一些文革期间的历史老案的当事人亦加入到正常的信访中以图翻案。近年来,我院收到的从全国人大、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转来属此类申诉案件就有刘多元、乔修亮、裴树堂等一批在文革期间形成、文革后期审判的历史案件,这些信访人的诉求都是要以现行的法律去衡量当时的判决,并要求全案平反、赔偿损失。这些信访案件的办理目前无法可依,作驳回处理后当事人一直缠诉缠访。

五是法院裁判既判力不强引发涉诉信访。根据我国三大诉讼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所作出的生效裁判非经依法撤销就具有法律的约束力。但现状是,同一性质的纠纷诉到不同法院,甚至不同合议庭,裁判结果可能不同。上下级法院、异地法院裁判各异的情况也客观存在,正是由于生效判决的既判力不强,适用法律不尽统一,以致当事人互不相让、各执已见,最终导致上访。如今年中政委交办的杨福元信访案,在信访人十多年来不断信访的压力下,三级法院前后经过7次审理、重审、再审,本案被告人由原判的故意伤害罪改判为故意杀人罪,由原来的有期徒刑改判为无期徒刑,但信访人至今未息诉罢访,反而更进一步提出判处被告死刑立即执行,赔偿400万元的不合理诉求。

六是低信访成本导致涉诉信访案件不断出现。民事诉讼法规定正常民商事案件需要缴纳诉讼费用,而走信访途径则不需要缴纳任何费用。特是去年新《民诉法》颁布施行后,对一审判决不服的民事案件可不经二审上诉直接进入上一级法院的信访申诉及再审程序,这就使很多群众择信“访”而非信“法”,以致二审法院信访量急剧增加,信访案件层出不穷。

三、涉诉信访问题解决的有效措施和办法。

根据院党组确定的“抓源头治理,控制信访总量;抓规范办理,提高信访案件办理质量;抓息诉罢访,强化信访案件的办理实效;抓无理访信访积案的消化解决,维护社会稳定和信访秩序”的工作方针和“案结事了,息诉罢访”的根本要求,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解决涉诉信访问题。

(一)提高办案质量,从源头上减少和避免涉诉信访。审判活动不仅要求法官做到实体处理公正、办案程序合法,而且要求法官司法行为规范,审判作风严谨,工作方法得当。一是严格遵循平等中立原则。在审判活动中,一些法官在开庭审理案件时言行不谨慎,甚至出现情绪倾向化现象,让当事人对法官产生司法不公的合理怀疑,有的甚至导致当事人与法官和法院产生对立情绪,从而造成既是公正的裁判也让当事人难以顺情顺理地接受,或不主动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进行无休止的上访缠诉。这种情况在我们受理的涉诉信访案件中占有一定的比例,因此,我们应始终高度重视树立法官平等中立的司法理念,始终把平等中立贯穿在审判活动的每一个环节,以此来赢得当事人的信任。二是重视和加强诉讼调解工作。我们在民商事案件的审理、执行中,普遍运用调解、和解、协调方式解决矛盾纠纷,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近几年全市法院民商事

一、二审案件的调撤率达都达到70%,调解案件的自动履行率达到92%以上。调解率和自动履行率的逐年上升,使信访人数和信访案件逐年下降。三是做好判后释疑和初访答疑。判决后,在送达判决书时,通过办案法官辨法析理,让当事人全面理解裁判理由和依据,输得明明白白,赢得清清楚楚,避免不必要的上访申诉。当事人初信初访的,由信访人员和原办案人员共同接待,由原办案法官对事实认定、证据采信、裁判理由和法律适用等给来访者解答疑问,掌握涉诉信访工作的主动权,力求把问题解决在初访环节,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

(二)强化工作措施,有效解决重点信访案件。针对当前严峻的涉诉信访形势,全市法院应以解决重点信访案件和非正常上访案件为着力点,特别是把赴省进京访和重复上访作为重中之重,采取多种措施,多管齐下,多措并举,使重点信访案件案结事了,息诉罢访。一是争取各方力量化解矛盾。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与当地政府信访部门及信访人员所在地党委、政府、社区(村委会)的沟通与联系,借助上访人的单位、社会、家庭、舆论等社会力量,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采取邀请人大、政法委、信访部门等单位召开联席会议等措施,取得支持和配合,逐案解决问题,逐案化解矛盾。二是狠抓执行和执行积案清理工作。涉及执行问题的信访案件占信访案件总数的比例相当大,通过执行工作敦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是解决信访案件的重要途径。因此,要进一步强化措施,加大力度,扎实工作,使多年形成的执行积案及无财产执行的案件有突破性进展。执行中,对执行信访人急需解决生活困难问题的,通过落实财产救助措施、解决低保、零就业家庭就业等措施,解决信访人的生产生活困难,有效减少涉诉信访案件。三是领导包案化解信访案件。对重信重访案件及赴省进京访案件应确定包案领导、包案庭(室)和包案责任人,通过进一步落实“四定四包”责任制,使涉诉信访案件处理取得良好效果。

(三)完善信访机制,加强和规范涉诉信访工作。一是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涉诉信访案件处理长效机制,继续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做信访人的思想疏导和息诉罢访工作,化解和处理好每一起涉诉信访案件。二是进一步建立健全案件评查工作机制,继续搞好涉诉信访案件评查,使涉诉信访案件评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三是进一步充实信访力量,把那些做群众工作有思路,解决纠纷有办法,说理释法有水平,思想疏导有耐心的同志充实到信访工作第一线,从信访力量上确保涉诉信访案件的办理。四是通过建立和落实涉诉信访案件通报制度、信访案件报告制度、信访听证制度、信访案件息诉制度、信访案件“双向规范”及信访工作考核考评机制等措施,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信访工作。五是进一步落实涉诉信访责任追究制,把涉诉信访工作绩效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考核体系和执法质量考评体系,纳入干警执法档案,纳入干部提拔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处理,确保办案质量,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第四篇:信访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制度

一、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范围和重点:

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范围是各种可能引发信访问题的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矛盾纠纷和苗头隐患,重点是土地征用、房屋拆迁、企业改制、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涉法涉诉、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教育、生态环境、金融、卫生、生产安全、食品安全等领域或群众中存在的容易引发信访突出的问题的重大矛盾纠纷。

二、矛盾纠纷排查的方法:

坚持经常性排查与集中排查相结合。各级党委政府要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开展经常性排查,随时了解、发现、掌握各种矛盾纠纷和苗头隐患。各县市每年都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作出具体安排。重大政治活动期间、重要节庆日等敏感时期,要开展集中排查,上级部门有部署的,按要求组织好排查工作。

坚持属地为主、条块结合。各级党委和政府负责组织排查本行政区域内的矛盾纠纷和苗头隐患;各职能部门负责组织排查本系统的矛盾纠纷和苗头隐患;各企业事业单位、村组(社区)负责组织排查本单位本区域的矛盾纠纷和苗头隐患,形成以块为主、条块结合,全覆盖、无疏漏的大排查网络,确保排查不留死角和空白点。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要逐案逐人逐项登记建档并建立台帐。

坚持信息汇集与分析研判相结合。及时准确和全面有效地收集信访信息,加强综合分析研判,增强工作的预见性和针对性,牢牢把握工作的主动权,特别是对涉及可能引发规模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信息,在及时进行分析研判、采取应对措施、提前做好工作的同时,必须按规定及时报告,不得迟报、漏报和瞒报。

矛盾纠纷的化解措施。坚持区别不同情况,实施分类化解。对排查出的问题法律法规和政策有明确规定且能立即解决的,要及时解决到位;对群众诉求合理、但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或规定不够完善的,有关方面要研究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积极推动解决;对坚持过高要求的,要耐心细致地做好心理疏导、理顺情绪工作,防止矛盾激化;对诉求不合理、但生活确有困难的,要采取政府救助、社会救济、民间互助等方式,使其基本生活得到保障;对以上访为名制造事端、煽动组织闹事的违法人员,由公安部门及时收集、固定相关证据,依法进行处理,确保各类矛盾纠纷及时就地化解。

第五篇:创新信访工作机制促进矛盾多渠道化解

信访局推行“两代表一委员”参与信访工作机制

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是人民群众参政议政的重要途径,都负有联系群众、反映群众呼声、体现群众意愿的义务和责任。代表和委员多数来自基层,来自群众中间,遍及各行各业,在群众中威望高、协调能力强,特别是在解决群众矛盾纠纷方面有着天然优势,是做好信访工作的宝贵资源。为进一步拓宽矛盾纠纷化解渠道,创新信访工作机制,根据省、杭州市信访局的精神,在我市开展了“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以下简称“两代表一委员”)参与信访工作活动。

一、目的意义

在我市开展“两代表一委员”参与信访工作活动,有利于改进和完善信访工作,提高工作水平;有利于加强沟通,拓宽民情诉求渠道;有利于缓解群众情绪,促进矛盾化解;有利于拓展代表委员闭会期间的活动空间,广泛听取和收集社情民意,有效参政议政;有利于提高“两代表一委员”的责任意识和自身素质,对于充分发挥“两代表一委员”在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保障和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巩固党的执政地位,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在我市开展“两代表一委员”参与信访工作活动,坚持以创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为主题,以“两提四降”(提高预警率,提高息访率,降低越级访,降低集体访,降低异常访,降低重复访)为目标,以听取民声、广征民意、化解矛盾、积极参政议政为重点,以“双向规范、积极化解”为核心,引导群众逐级、有序、文明上访,自觉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有效地促进社会稳定。主要要达到以下四个目标:

1、化解矛盾。“两代表一委员”在参与信访工作时,要充分发挥自身威望高、协调能力强的优势,利用各职能部门的行政资源,整合各方力量,妥善化解矛盾。

2、析法明理。“两代表一委员”在参与信访接访,与信访人面对面地进行析法明理,解疑释惑,疏导劝解,通过宣传引导,使广大人民群众能够更学法、用法,依法、有序、理性的表达个人诉求。

3、征集民意。“两代表一委员”参与接访,能更好地听取群众呼声、当好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之间的桥梁,为依法履职搭建一个平台。有助于保护群众利益,符合参政履职要求。

4、依法监督。“两代表一委员”参与信访工作,能更好地发挥各自的监督职能,对各部门和单位的行政行为、作风建设和效能建设及为民服务的意识等进行监督,促进部门和单位依法行政。

二、主要做法

我市开展“两代表一委员”参与信访工作从2010年底开始启动,市委办下发了《关于建立市党代表、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参与信访工作制度的通知》(临委办发„2010‟120号)。根据市委办和市联席办的统一部署,经市委组织部、市人大办和市政协办推荐,确定了10位代表和5位委员作为我市第一批参与信访工作的成员(共14人,其中1位党代表,同时又是政协委员)。

信访局牵头组织召开了“两代表一委员”座谈会,对当前的信访形势进行了分析研判,对信访工作的业务进行了指导,并就当前社会上存在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了交流探讨,共同协商探索“两代表一委员”参与信访工作的基本模式,确定此项活动主要从三个方面入手:

1、信访接待。每月15日(如遇双休日或节假日,则顺延)安排“两代表一委员”到人民来访接待中心接待上访群众。接待时要认真倾听群众诉求,作好记录,按程序做好答复、转送、交办或协调等工作,同时监督其办理结果。参与接待的人员由信访局接访科负责安排,并提前通知。

2、纠纷调解。将参与信访工作的“两代表一委员”人选吸收到社会人士调解人才库,根据信访局的安排,随时参与纠纷调解工作。人员由信访局安排确定,并提前通知。

3、跟踪督查。接待交办的信访问题,要加大跟踪督查

力度,随时掌握信访问题处理的进度及动态,督促部门和单位依法及时处理。

三、存在问题

“两代表一委员”参与信访工作,在社会上产生一定的社会效应,拓宽了矛盾纠纷化解的渠道,特别在矛盾纠纷调解中,“两代表一委员”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但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不少问题,一方面,虽然“两代表一委员”都具有较高的综合素养,但在接待具体信访问题时,信访方面的业务知识和自己本职工作以外的专业知识相对缺乏,特别是涉及政策法规明确规定的问题,答复容易出现漏洞或瑕疵;另一方面,“两代表一委员”平时自身工作较繁忙,时间往往有冲突,不能根据信访局的安排确保人员、精力到位,同时信访局经费较紧张,不能对参与信访工作的“两代表一委员”最基本的餐饮费、交通费及通讯费进行适当补贴,在今后工作中应予以考虑,确定一定的标准,确保“两代表一委员”参与信访工作正常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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