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限超载车辆危害

2022-07-05

第一篇:超限超载车辆危害

治理超限超载运输车辆

为了有效治理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尽可能延长榆神高速公路的使用寿命,维护公路产权,店塔收费站采取多种措施,加强超限运输车辆治理。

主管领导罗霄负总责,分管领导邹旭东亲自抓,把治理车辆违法超限超载工作作为贯彻实施条例、确保公路安全畅通的重要任务,并作为该站近期的重点工作,并在我站对过往货运车辆以及各类违法超限行为实行抽样稽查。在这次活动中实行出入口统一规划治理对超限车辆故意跳磅的违法行为作为重点整治。

2011年11月 日点 分 一辆车牌为的五货六轴荷载为吨的半挂车辆,在经过我站道的时候蓄意跳磅,行为态度极其恶劣,当班收费班长立即通知治超检测站人员,对该车进行严格排查后发现该车安装有助于跳磅的“千斤顶”。治超检测人员对该车司机进行了一系列的说服教育,并按照治理车辆违法超限超载工作作为贯彻实施条例,对该车装有的千斤顶进行硬性当场拆除。

此举打击了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的嚣张气焰,并对维护公路产权,加强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的治理做出了贡献。

第二篇:车辆超限超载整治措施

一、切实抓好路面治理

(一)交通部门要以治超检测站点为依托。公安治安、交警部门的配合下,经常性地开展部门联合、区域联动的专项治超活动,重点抓好国、省、县干线公路和超限超载严重路段的治理。

对超限运输车辆实行严管重罚,各治超站要严格执法。坚决实施卸载,对公路造成损坏的严格依法收取公路赔(补)偿费。

抄送给公安、工商部门,交通部门每月10日将执法中发现的非法改装、拼装车辆情况。及时开展非法改装、拼装车辆的查处工作。

通过经济手段遏制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公路收费站要严格按规定的标准实行计重收费。

(二)各县(市、区)交通部门要与公安部门联合办公。配备强有力的警力,维护超限车辆检测站的治安秩序,依法查处阻碍执行公务等违法犯罪行为。

(三)正确处理治超与物流业发展的关系。治超工作中。做到安全、便捷到达,杜绝乱设卡、乱收费,最大限度地降低运输成本,使物流业得到快速发展,同时,也使业主有利可图,实现治理超限超载促进物资运输和经济发展的目的注重堵疏结合,综合利用经济、行政和法律手段,做到既能有效治理超限超载行为,又能让运输业主获得合理回报,不能因为治理工作影响正常的物资运输和经济发展。

二、扎实抓好源头监管

(一)要加强对运输市场和货物装载的监管。各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水利、交通、国土资源部门对各类货物分装场进行清理整顿。对不按规定装载、放行超限超载车辆问题严重的货源场(站)和运输业主,责令停业整顿,并按超限车次同等处罚。水利部门要加强对各采砂场(站)监管,督促业主严格执行限时采砂规定,严禁在非规定时间段内采砂、取砂。

(二)交通、水利、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货源场(站)检查。加强全过程监管。

(三)交通、公安部门要联合对运输黄砂、铁砂、矿石、石料及其他建筑材料的车辆实行登记制度。坚决杜绝超设计标准的运行。

(四)运管、交警部门要加强对从事超限超载运输企业、车辆及从业人员的管理。实行“黑名单”制度。对一年内非法超限超载3次以上(含3次)车辆、驾驶人,要列入黑名单予以曝光,并由原发证机关撤销其运输营运证照。对超限超载运输驾驶人,公安交警部门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记分制度,对货车载物超载部分未超过核定载质量30%一次记两分,超过30%以上的一次记六分,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五)物价部门要依法打击各种价格垄断、价格暴利等不正当行为。

(六)交通、公安、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要加强对非法改装、拼装车辆的检查。并予以严厉经济处罚;对超限超载运输车辆违规加高的墙板进行强制拆除。

三、落实责任追究

(一)责任主体。治超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分管交通、公安、水利、国土资源、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城建工作的副县(市、区)长为直接责任人。责任主体部门为交通、公安部门,水利、国土资源、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城建等有关部门依据规定承担相关责任。

(二)一岗双责。各县(市、区)分管交通、公安、水利、国土资源、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城建工作的副县(市、区)长和上述部门负责人及执法人员。履行日常工作职责的同时,必须承担治超工作职责。

(三)责任倒查。对治超工作实行责任倒查。从发现地追查到途经地和源头地,按照谁放行谁负责的原则,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项目限批与治超挂钩。对治超工作不力。公路损坏严重,事故频发,并经考核不合格的县(市、区)扣减交通投资比例,暂缓拨付交通建设资金,停止审批新的交通投资项目。

(五)诫勉谈话。对治超不力。限期整改。

(六)对在治超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四、强化督办检查

(一)成立督办组。由市政府政务督查室主要负责人任组长。主要督查全市治超工作,每月通报。

(二)成立巡查组。由市监察局负责人任组长。实行不定期明查暗访。对行政执法人员在治超工作中重大失职和不作为行为,依照《市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成立舆论监督组。由市委宣传部负责人任组长。对治超行动跟踪报道,对违法违纪行为予以曝光。

五、加大治超工作的宣传力度

(一)开展千日宣传活动。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上开设专栏。广泛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大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力度议案的决议》使之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形成强大的治超舆论氛围。

(二)召开万人动员大会。市和各县(市、区)政府分别召开千人动员大会。分别召开货主、车主、企业负责人座谈会,宣传政策,取得理解和支持。

(三)发放十万封信函。向各运输业主和驾驶人发放法规宣传单及《致全市机动车驾驶人一封信》

六、加强组织领导

(一)为加强对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领导。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政府政务督查室、市经委、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监察局、市人事局、市水利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工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安全监管局、市物价局、市建委、市政府法制办、市纠风办、市交警支队、市公路局、市运管处等单位负责人和各县(市、区)政府县(市、区)长为成员。

办公室设在市交通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市交通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市交通局副局长任办公室常务副主任,市交警支队支队长、市公路局党委书记、市运管处主任、市水政监察支队支队长、市国土监察执法支队支队长、市城管监察支队支队长任办公室副主任。各县(市、区)政府相应成立治超工作机构,负责本辖区内治超工作。

(二)市政府办公室制发《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考核办法》市治超办组织有关部门考核。

(三)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签订治超工作目标责任书。半年一小结,年终全面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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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车辆超限超载监督管理

超限超载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宗旨和依据】为了增强机动车货物运输超限超载监督管理法治化,维护道路运输秩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对机动车超限超载实施货物运输行为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体制和机制】机动车货物运输超限超载监督管理坚持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工作体制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同实施、区域联动治理、责任倒查保障、社会广泛参与的运行机制。

第四条【措施和目标】机动车货物运输超限超载

1 监督管理应当落实下列工作措施和目标:

(一)制度建设与宣传教育齐抓并重;

(二)严格执法与科学管理同步加强;

(三)综合治理与专项整治紧密结合;

(四)源头管控与机动巡查有机协调;

(五)法治效果与社会效果一体推进。

第五条【社会参与】机动车货物运输经营者和与 机动车货物运输相关的其他生产经营者,都有义务遵守本办法;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利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实施监督。

负有机动车货物运输超限超载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应当公开监督电话、邮箱,为社会监督提供便利。

第二章

责任主体

第六条【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机动车货物运输超限超载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职责协调、绩效考核职能,确定部门责任,调整充实人员,保障工作经费,制定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将落实责任情况的考核纳入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和绩效考核体系,并定期或者适时召集有关部门研究工作措

2 施,解决突出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协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履行机动车货物运输超限超载监督管理职责,并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部署参与有关工作;对农产品销售运输的超限超载行为进行教育、疏导,为遏制超限超载运输农产品状况提供有力措施和便利条件。

第七条【交通运输】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承担机动车货物运输超限超载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职责;具体事宜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路政管理机构实施。

第八条【公安交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检验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的机动车,不予核准登记、不予发放号牌、不予办理年检手续。

第九条【道路运输】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法定职责范围内行使道路运输监督管理职能。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准登记、不予发放号牌、不予办理年检手续的机动车,不予核发道路运输许可证。

第十条【安全生产监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3 依法实施危险化学物品、易燃易爆物品超载、混载行为的监督检查,依法调查处理超限超载运输安全生产事故。

第十一条【质监】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对超限超载运输检测设备设施依法实施计量检定;对机动车制造、改装企业及其相关产品,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实施认证、召回制度。

第十二条【工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非法拼装、改装机动车,非法销售拼装、改装机动车,或者维修报废机动车的生产经营者依法查处、取缔。

第十三条【综合部门】 财政、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履行机动车货物运输超限超载监督管理相关职责。

第十四条【政府法制】政府法制机构应当为机动车货物运输超限超载监督管理的制度建设、行政执法人员法治培训提供指导、支持,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讼工作,监督和保障行政行为合法、适当。

第十五条【行政监察】行政监察机关对负有机动车货物运输超限超载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履行职责情况实施行政监察,并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行政问责。

4 第十六条【车辆源头单位】机动车制造、改装、维修等生产经营者,不得制造、改装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的机动车,或者维修、改装、拼装报废机动车。

机动车销售、货物运输经营者,不得销售、使用前款所列机动车。

第十七条【货物源头单位】矿山、钢铁、重型设备制造等企业和集中批发或者配发货物的经营场所等货物集散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经营者或者实际管理者承担责任:

(一)对违反货物装载、配载规定,超限超载运输货物的机动车予以放行;

(二)为没有机动车号牌、行驶(驾驶)证、道路运输许可证等证件的承运人员或者驾驶人员装载、配载货物;

(三)为擅自改变机动车注册登记的结构、构造、特征的承运人员或者驾驶人员装载、配载货物;

(四)为机动车超限超载运输货物的有关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员提供虚假装载单据、证明;

(五)对机动车货物运输超限超载提供便利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驾驶人员】机动车货物运输驾驶人员

5 应当加强行车安全意识;学习掌握货物装载、配载专业知识;随车携带货物装载单、行车(驾驶)证、道路运输许可证等;协助、配合超限超载执法人员的检测、检查等工作;不得实施或者参与明知超限超载的机动车货物运输行为。

货物运输经营者不得采取任何方式引诱、强迫驾驶人员驾驶超限超载的机动车实施货物运输行为。

第十九条【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机动车货物运输超限超载行为提供便利;不得隐匿超限超载证据或者包庇超限超载责任人员;不得干扰、阻碍超限超载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超限超载检测

第二十条【检测场所】机动车货物运输超限超载检测采取固定场所检测为主的方式,在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机动车货物运输超限超载检测场所进行,并由路政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职责分工的规定共同组织实施。

检测场所应当配置计量、卸载、分装、清障、隔离、减速等必需的装备。计量、检测装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执行检测、执法职务的路政管理机构人员配

6 置应当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布的相关标准。检测流程、认定标准、检测结果、处置措施、执法依据等,应当向当事人公开。当事人不承担检测费用。

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支持有序试点、实验、示范,探索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逐步推进检测场所建设、管理及卸载、分装、清障、保管等事务与行政职能分离,实行社会化运营。

第二十一条【场外检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路政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使用移动检测装备,在检测场所以外进行检测;检测认定为超限超载的,就近引导至检测场所处置:

(一)路网密度较大,实行固定场所检测难以保 障道路畅通、交通安全的;

(二)逃避固定场所检测,故意绕行的情形严重 的;

(三)对短途运输超限超载或者运输途中驳载行 为,不采取场外检测事后难以取得证据的。

场外检测不得在高速公路主干线上进行。 第二十二条【检测认定标准】检测认定机动车超限超载运输货物,适用下列标准;国家修改、调整检测认定标准的,从其规定:

(一)二轴机动车,车货总重量超过18顿的;

(二)三轴载货机动车,车货总重量超过25顿的;

(三)四轴载货机动车,车货总重量超过31顿的;

(四)四轴全挂机动车,车货总重量超过36顿的;

(五)五轴全挂机动车,车货总重量超过43顿的;

(六)六轴以上机动车,车货总重量超过49顿的。 前款所列限额以下的机动车,装载质量超过行驶证核定载质量的,应当认定属于超限超载。

未列入国家公布的悬浮轴机动车生产名录或者经检测悬浮轴落地承载能力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机动车,其悬浮轴不计入总轴数。

采取目测方式取得的超限超载信息,不得作为认定超限超载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科学施检】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超限超载检测工作的科技化、电子化、信息化建设,保障超限超载检测信息系统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布的数据交换标准,适应远程查询、检测场所执法信息化和国务院、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检测场所三级联网的要求。

第四章

管理与执法

8 第二十四条【宣传教育】负有机动车货物运输超限超载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以货物运输经营者及其相关生产经营领域从业人员为重点,因地制宜地开展货物运输超限超载的危险性、危害性、违法性学习、宣传和教育活动,增强遏制货物运输超限超载行为的法治化社会环境。

第二十五条【源头管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负有机动车货物运输超限超载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将机动车生产、改造、维修、销售企业,矿山、钢铁、重型装备制造等企业,以及集中批发或者配发货物的经营场所等货物集散地,列为货物运输超限超载源头治理重点,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采取下列管控措施:

(一)对生产、改装、销售货物运输机动车的企业及其产品进行集中清理;

(二)依法查处机动车维修企业非法改装、拼装、维修报废机动车行为;

(三)加强货物运输机动车注册登记和市场准入监管;

(四)控制、禁止超限超载货物运输机动车驶离货物装载场所;

(五)推广高速公路入口超限超载检测、阻截制

9 度,优化调整国家和自治区公路干线超限超载检测场所布局;

(六)完善农村公路限宽、限高保护设施。 第二十六条【场外执法】路政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超限超载机动巡查、执法检查工作制度,及时查处超限超载违法行为;在超限超载问题突出,危及公路安全的路段,可以设置监控、检测装备;在危及交通安全的路段,经通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设置警示标志、减速设施或者采取其他安全防护措施。

第二十七条【联动执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负有机动车货物运输超限超载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建立联动执法机制,规定联动执法的组织形式、程序、权限和责任。

联动执法一般不采取联合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方式。

第二十八条【信息共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负有机动车货物运输超限超载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推进信息互联互通互用系统建设,实行资源、成果、信息对接,执法证据互补、互用,增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效能。

第二十九条【诚信约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

10 组织负有机动车货物运输超限超载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创新监督管理方式,与货物运输经营者及其相关生产经营领域从业人员签订治理货物运输超限超载诚信约束责任书、承诺书,明确诚信约束措施,建立履行责任书、承诺书档案,记录并适时公开诚信履行责任、承诺的情况,及时考核兑现诚信履约奖惩。

第五章

超限超载许可

第三十条【申请】机动车超限超载运输不可解体类物品等,运输经营者或者货物承运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事先提出超限超载运输申请:

(一)跨州、市(地)运输的,向自治区路政管理机构申请;

(二)跨县(市)运输的,向货物始发地的州、市(地)路政管理机构申请;

(三)在县(市)内运输的,向货物始发地的县(市)路政管理机构申请。

申请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超限超载运输货物的,适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办理】受理超限超载运输申请的路政管理机构,应当对超限超载运输路线进行实地勘测;

11 可能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需要对道路、桥梁、隧道采取加固、改造措施的,应当制定加固、改造方案,明确加固、改造等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并与申请人签订协议。加固、改造方案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养护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不予批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路政管理机构不予批准超限超载运输:

(一)车货总重量超过本办法规定的限额,或者机动车轴载量超过国家标准的;

(二)机动车车体高、宽、长超过公路、桥梁、隧道安全行驶设计标准的;

(三)行驶路线经过四级公路、等外公路或者技术状况低于三类的桥梁的;

(四)使用非法改装、拼装或者“大吨小标”机动车实施运输的。

未获得批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超限超载运输行为。

第三十三条【批准执行】按照本办法审查通过,路政管理机构批准机动车超限超载运输货物的,应当向申请人核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机动车超限超载运输货物通行证,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12 运输护送、监督。

机动车超限超载运输货物通行证适用于单程运输,一车一证,车证相随;持证机动车应当按照证载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在车体明显位置悬挂超限超载警示标志。

禁止借用、转让、伪造、变造或者使用过期的超限超载运输货物通行证。

第六章

超限超载处置

第三十四条【卸载、分装货物】路政管理机构对未取得机动车超限超载运输货物通行证,违反本办法规定超限超载运输的货物,适用责令当事人限期在超限超载检测场所自行卸载、分装、清障等处置措施,一般不适用罚款等行政处罚;当事人在限期内执行处置措施的,不得向当事人收取处置费用。

当事人请求路政管理机构提供卸载、分装超限超载货物所需运输、包装、保管等条件的,路政管理机构可以给予协调、联系,有关费用由当事人自理。

第三十五条【拖离、扣留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路政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对超限超载运输货物的机动车,适用拖离、扣留处置措施,

13 但是不得向当事人收取处置费用:

(一)故意堵塞或者强行通过超限超载检测场所的;

(二)采取驳载、绕行等方式逃避超限超载检测的;

(三)持有超限超载运输货物通行证,但是违反证载时间、路线、速度行驶的。

对损毁公路或者公路附属设施,拒不接受调查处理,或者为驳载、绕行逃避超限超载检测提供便利的机动车,适用前款规定。

第三十六条【海关铅封货物】海关已经对机动车所载货物(集装箱)施加铅封标识,路政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进行超限超载检测、处置的,应当责令并引导机动车就近驶入海关监管场所,在海关监督下进行检测、处置。

对进出国境口岸的超限超载机动车所载货物(集装箱),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开启或者损毁海关铅封标识。

第三十七条【超限超载农产品】机动车超限超载整车运输蔬菜、瓜果等农产品或者禽类、鱼类和其他鲜活产品的,应当实行不扣车、不卸载、不罚款原则;但是应当采取现场告诫、登记措施,并通报机动车注

14 册登记地的路政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第三十八条【其他不适用卸载货物】超限超载运输下列货物的,不适用卸载、分装处置;但是应当采取现场告诫、登记措施,并通报机动车注册登记地的路政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一)不可解体类货物;

(二)冰箱、彩电、机动车等标准规格类货物;

(三)油类、可燃气体类、危险化学品类或者其他易燃易爆类货物。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车辆源头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由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公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取缔。

第四十条【货物源头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由路政管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一并提请核发相关许可证、执照的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相关许可证、执照。

15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适用前款规定处罚。

第四十一条【驾驶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

(二)项、第

(三)项规定的,由路政管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并提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给予扣分、扣照处理。

第四十二条【超限超载运输】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适用国务院《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有关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对驾驶人员,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并提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给予扣分、扣照处理;对责任单位,提请核发相关许可证、执照的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相关许可证、执照。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适用前款规定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一并收缴借用、转让、伪造、变造或者过期的超限超载运输货物通行证。

第四十三条【诚信约束】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诚信约束,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机动车:实施货物运输超限超载行为1年 内超过3次的,依法吊销车辆营运证;

(二)运输企业:实施货物运输超限超载行为的 车辆1年内超过本企业货物运输车辆总数10﹪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三)驾驶人员:实施货物运输超限超载行为1 年内超过3次的,依法责令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

前款规定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实施程序、具体依据、实施结果等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四条【补充】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其他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实施行政处罚,不免除违法行为人依法应当承担的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公职人员】负有机动车货物运输超限超载监督管理职责的公职人员玩忽职守、渎职失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用语涵义】本办法所称超限运输,是指超过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交通标志标明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规定,机动车载物在道路上行驶的行为;所称超载运输,是指机动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在道路上行驶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所称“超过、低于”,均不含本数。

第四十七条【施行时间】本办法自

日起施行。

第四篇:浅谈公路超限超载运输的危害及其对策

交通部 公路司

摘要:超载超限运输是公路第一杀手,严重破坏公路路面及其桥梁设施,造成国家交通规费的大量流失,容易引发道路交通事故,危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导致汽车工业的畸形发展;整治违章超载必须加强教育,提高公民的交通意识和法治观念,提高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加大执法力度,并实行宏观调控和综合治理。

关键词:公路超限;超载超限检测仪;超限超载汽车称重仪;危害;治理对策

当前全国各地正在开展反超限超载专项治理斗争,并已经取得一定成效。所谓超限超载运输是指在公路上行驶的各种机动车辆装载货物超过路政管理部门规定的行为。

和人一样,公路也是有生命的,货车超限运输对公路的危害最大,设计在20年寿命的公路,通常不到4年就要重新翻修。《公路法》及《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都严禁车辆超载,但由于运输专业户受利益驱动,车辆超限屡禁不止。超限超载运输被称为头号“公路杀手”和“事故元凶”,不仅对公路造成损害,引发道路交通事故,同时还损害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因此整治超载刻不容缓。

一、公路超限超载运输的危害极大。

(一)严重破坏公路设施,增加公路维护费用,缩短公路使用寿命。根据专家分析,车辆超限重量的增加和其对路面的损害是呈几何倍数增长的,超限10%的货车对道路的损坏会增加40%,一辆超载2倍的车辆行驶一次,对公路的损害相当于不超限车辆行驶16次;一辆36吨的超载车辆对道路的毁坏程度相当于9600车1.8吨重的小汽车对道路的破坏。司机和车主超限运输每赢利1元钱,就会造成公路损坏100元的代价。按照福建省超限运输赔(补)偿费100元/吨标准收取,路政部门收取的钱只是超载车辆对公路损坏修复载重量增大后,路面就会发生结构性的破坏,造成路面网裂、变形、松散和坑槽等病状。国道319线龙岩、漳州路段,每天都有6000多部超载车辆在公路上来回行驶,龙岩路段已经不堪负重,路面龟裂、错台、石拱桥拱圆裂缝等损坏情况非常突出,漳州超限运输的路段有80公里长,维修已耗资几千万元,平均每年修复投资上千万元。

(二)对公路桥梁的安全构成严重威胁。超载车辆大多采取加装钢板弹簧等办法,使车货总量及轴载量大大超过了公路桥梁的设计荷载标准,从而导致了大部分桥梁涵洞出现拱圈开裂、桥墩变形等病状,引起桥梁结构灾难性的破坏。目前超载货车是越超越大,越超越重,一辆5吨的货车居然改造成20吨,甚至30吨的货车,15吨的货车则被改造成近100吨的货车使用。难怪漳州的战备大桥、工农兵大桥、西溪大桥、江东大桥和郭坑大桥等都成为危桥,有的已被拆除重建,有的禁止汽车通行,只允许摩托车、自行车和行人通行。

(三)造成国家规费大量流失,影响了公路建设资金的筹措。超限运输使得运价低迷,干扰了运输行业的健康发展。我国的货运市场是最早开放的,改革开放初期就允许个体户跑运输,早期的车主和司机收入很高,所谓“要致富、上大路”,“车轮一转,钞票成捆”。后来由于缺乏宏观调控,造成供求失调,车多货少,运力扩张,过剩运力拥挤在有限的货运市场空间,车主为了揽取生意竞相压价,导致运价降低,而运价下滑又刺激了超限运输,靠超限来弥补损失,从而形成越超限运价越低,运价越低越超限的恶性循环,另一方面,由于目前形成的公路运价过低的状况,使原先由铁路或水路运输的货物也转而通过公路运输,加剧内部竞争,扰乱了交通运输秩序。目前公路的养路费、货、客运附加费、运管费、车辆通告费等大部分交通规费都是以车辆核定吨位进行计算的,吨位越高,应征额就越大。为了少缴规费,货运车辆“大吨小标”的现象严重;为了多赚钱,运煤车加高马槽超长加宽、多拉快跑;更有甚者,一些不法分子串通一气,几部货车共用一个车牌号码,分别行驶在不同的道路上,这些都导致国家交通规费大量流失,造成公路建设和公路养护资金的投入减少,使原来就落后的公路交通发展受阻。

(四)容易引发道路交通事故。各省公路上频频发生的交通事故和桥涵坍塌事件都与超载越限密切相关,并常常造成局部交通线路的堵塞或区域路网“感冒”,给当地交通管理部门的工作带来很大的压力。超限运输车辆特别是一些改装拼装车辆,其实只不过采取了仍保持出厂的配置。由于大量的超载运输车辆长期处于超负荷运转状态,使车辆的制动和操作等安全性能迅速下降,表现为轮胎变开形爆胎,刹车失灵,转向器轻飘抖动,钢板弹簧折断、半轴断裂断,给交通安全带来极大的事故隐患。据统计,载重货车道路交通事故中有80%以上是由于超限超载运输引起的。

(五)造成汽车行业的畸形发展。发达国家汽车工业的发展经验表明,运输车辆的大型化和专业化能够大大降低运输成本,制造大型化车辆是世界性的发展趋势。部分经营者在购置车辆时,为了逃避国家规费,追求利润的最大化,往往希望购买吨位标定较小,而实际装载量大的货车。而一些汽车制造业和改装企业为了打开销路,迎合购车者少缴交通规费和保险费用的心理,不顾公路的承受能力,随意生产大吨位车轴小的重型车,伪造型号和技术数据,大车小标识,降吨位促销,对同一车型任意提供产品合格证等手段,以谋取不正当的经济利益。阻碍了货物运输向大型化、专业化和高档化方向发展,阻碍了车辆的更新换代和车辆结构调整,使货运企业竞争力和经济利益难以提高。

二、治理超载超限运输的具体对策

超限运输涉及到车辆生产、运输市场、收费管理和群众利益等诸多问题,要彻底根治这一顽症,必须全国联动,以“堵”为主,综合治理,标本兼治。

(一)开展法制宣传工作。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结合国家的“四五”普法规划,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大力宣传《公路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扩大宣传对象,让广大群众尤其是驾驶员和运输专业户都学法、懂法、守法,为路政部门创造一个良好的执法环境。同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利用群众乐于接受的宣传方式,向大家宣传、介绍超限运输的危害性,赢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并强调通过典型案例的剖析,进行生动、深刻的直观教育,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交通意识和法治观念。

(二)完善制度、强化管理。各地党委政府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对运输市场的宏观调控,立法机关要适应形势发展需要及时制定一些规范文件,建立健全法律制度。合理调控运力,规范运输行为,促进运输市场运力与运量的供求平衡;推广集装箱化运输方式,规范公路货运车辆类型,特别是特殊产品运输车辆的类型;加大查处违规企业力度,加强汽车生产环节的控制管理,禁止生产违规超限车辆,禁止非法改装车辆。加快清理整顿货运机动车生产管理目录,制定相关责任追究制度,杜绝“大吨小标”和倒卖产品合格证问题:公安交警要加强车辆落户的源头管理,把好车辆落户关,凡是行驶证登记的技术数据与改装后的车辆技术数据明显不符的应不予落户;有关部门应对违规擅自改装车辆的单位和个体业主给予依法取缔,禁止违法改装车辆上路行驶。对违规改装车辆已办理证照的要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不符合规定的改装车辆要注销其证照,并从严处罚;货运部门应严把货源关,禁止车辆超限装载。公路部门应对公路承载能力重新检查并做出明显的标志。

(三)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执法水平的高低取决于执法人员的素质高低,因此要加强对执法队伍的教育、管理和培训,深入开展“四个教育”;宗旨教育、法律政策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勤政廉政教育;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三个素质”: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法律素质;巩固树立群众意识和服务意识“两个意识”:增强依法行驶,依法办案的观念,努力建立“一支队伍”:即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执法队伍。要严把选人关、制度关和培训关,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强化爱岗敬业精神,变管理为服务,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增强“维护路权、保护路产”意识,努力做到文明执法、热情服务。切实提高路政人员的行政执法水平,以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

(四)联手行动、综合治理。从2003年12月开始,北京及华北5省市联合行动,构筑

4道防线严堵超载车,加强高速公路与普通公路的整治衔接,使违章超载车辆无路可逃。这是一个良好的开端,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负责牵头,召集公安、交通、煤矿、工商、新闻等部门组成综合执法大队,统一政令,联合行动,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开展一场全国范围内的反超限超载的专项治理斗争,严厉打击违章超载行为。执法大队要经常组织、安排人员上路巡查,指定地点设立检测关卡,实行计重收费,基本原则是:空车降低收费,标准装载标准收费,超限装载合理收费,严重超载卸载放行。具体做法是:将交通部颁发的货车分类标准按“车辆自重+准载质量+20%允许装载误差=认可总质量”折算为计重收费的分类标准,货车按通行时实际总质量分类后按照该类收费标准及行车里程收取通行费。对超载车辆坚决卸载,杜绝罚款收费后放行的做法,这是制止超限的有效措施。同时应追究相关单位的连带责任,拉运工矿企业货物的车辆一理超载,不但要处罚车主而且要处罚该企业。各部门要协调一致,加强省际之间的联系避免重复执法、重复处罚。要严格规范执法行为,做到行政执法主体合法,认定违章事实确凿,执法依据和执法程序正确,执法文书齐全,归档及时,确保超限运输的查处质量。

(五)运用高科技产品、全面治理。

目前国内的治理公路超限的设备一般是采用流动检测和固定卡点检测相结合,便携式汽车称重仪选用的多是浙江润鑫公司 西德力传感器制造公司的产品,经交通部调研使用效果可以满足流动检测要求,目前一些条件好的地区已采用了车辆长宽高检测系统,配车超限检测车使用 运用高科技产品、全面治理超限超载运输。

总之,治理超限超载运输是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任务需要不断的摸索和创新,只有各部门互相配合、形成合力,并且常抓不懈,才能稳定路况,保障公路完好畅通,促进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

第五篇: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总结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 30号文件)精神,按照 2005年6月20日全国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安排部署,以及省、市对治超工作的一系列要求,结合我市治超工作实际,全面开展了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现将主要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一、 明确工作思路和目标

按照“巩固成果、力度不减、突出重点、有效推进”的工作思路,明确在2005年年底以前,将全市车辆超限超载率控制在5%左右;使95%以上的“大吨小标”车辆标定吨位得到更正;将长期在**市营运的“外挂车辆”的比例控制在20%左右。

二、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

——加强了对治超工作的领导。完善了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为组长,成立了以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交通局局长、公路管理局局长、公安局副局长为副组长,经贸委、征稽处、交警支队、工商局、高管处、煤炭局、纠风办等为成员单位的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交通局,并设立督查组,负责对各地治超工作的督查。明确了具体的联系方式和联系人,建立了全市治超工作联系网络。

——明确了相关成员单位工作职责。结合工作实际,印发了《**市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遵府办发[2005]92号),对交通局、公安局、经贸委、工商局等治超重点成员单位的职责进行了划分,做到工作职责更加清楚、任务目标更加明确。

三、采取具体措施推进治超工作并取得明显成效

——加大路面执法力度,巩固了治理成果。全市设置固定治超检测站 (点)14个,以2轴、3轴车型为治理重点,加大了辖区内所有公路超限超载的整治力度;同时,辅之以流动稽查,严厉打击以驳载为手段的短途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加强重要县公路矿山管理,把好装载关,将恶性超限超载控制在源头。据统计,截至12月底,全市共检测货运车辆290907台,查处228926台,转运1200吨/850辆·次,劝返1320台,卸载27509吨,巩固扩大了2004年以来治超工作的成果,车辆严重超限超载的态势得到有效遏制。

——统一标准依法实施了严管。按照交通部、公安部、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55号文件)的要求和超限超载认定标准,交通(公路)部门按照《公路法》、《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及《贵州省高等级公路管理条例》、《贵州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规定,对恶性超载车辆实施了严管重罚;公安部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处罚额度,对超过超限超载统一认定标准的,进行了严肃查处,并对有的驾驶员计扣6分,加大了治超工作的力度,营造了治超工作的良好舆论环境。

——开展检查活动,规范执法行为。组织明查暗访活动4次,及时处理了执法行为不规范、语言不文明、着装不整齐、未持证上岗等问题。认真落实治超工作“五不准”规定,加强对上路执法人员教育、培训及管理。为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市交通局举办了3期路政执法

业务培训,**公路管理局举办了4期培训班。

——加大整治力度,加强货物源头管理。由工商部门加强车辆市场监管,立案查处场外二手车交易案件58件,规范二手车交易798辆,补办营业执照634户;依法取缔59户非法拆解企业及个体经营户,没收非法拆解、拼组装车12台,规范13家回收企业。同时,还对公路沿线的小煤场,货物分装场进行了治理,取缔无照经营7户,进一步加强了货物的源头管理。

——严厉查处车辆“大吨小标”、“外挂”和非法改装车辆。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继续做好在用“大吨小标”车辆的参数更正及行驶证换发工作。一是按照国家发改委公布的“大吨小标”车型及范围,认真核对本辖区已登记的机动车,属于应恢复质量参数的“大吨小标”车辆,向社会和车主告知办理更正所需要的手续,办理了更正手续;二是按照《载货类汽车质量参数调整更正表》中的技术参数,更正机动车的载质量,免费换发行驶证;三是对不主动申请更正的,在机动车年检时责令恢复,强制更正,对此还设立专门咨询电话,方便群众咨询。据统计,一年来共更正“大吨小标”车辆5836辆(次),占应更正车辆的95%。

(2)公路养路费征稽部门按有关规定足额收取了养路费。一是按照《公路汽车征费标准计量手册》、《载货类汽车质量参数调整更正表》的规定征收养路费,如:对习水县、赤水市、道真县、红花岗区、汇川区的881辆外挂车,计3760.5吨位,按省的规定征收了养路费;二是积极协调与邻省市在征费吨位、外挂车辆管理方面的业务关系,在**召开了云、贵、渝、川四省(市)征稽工作联系会,形成了会议纪要,落实了对“大吨小标”车辆和外挂车辆的管理。

(3)加大了对“外挂车辆”的整治力度。一是对辖区内的“外挂车辆”进行摸底调查,掌握了基本情况,上报了专题报告;二是从8月1日起对在驻地营运超过1个月以上的,按照贵州省的规定征收养路费、货运附加费、运管费;三是加大执法力度,对超限超载严重的“外挂车辆”实行从重处罚,全额收取公路损害赔(补)偿费;四是交通、公安、工商等部门召开专题会,研究产生“外挂车辆”的原因,形成了专题会议纪要,制定了具体的工作方案,开展了专项集中整治行动。

(4)严把车辆上牌关和市场准入关。对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公布车型技术参数不一致,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新增的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再发放车辆牌照,在源头管理上严格按照标准办理机动车入户手续;工商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市场准入的规定,加强与交通运管部门的联系,严把货运车辆市场准入关,加大了市场监管力度。

(5)开展了专项集中整治非法改装车辆活动。经市治超办统筹安排,由市工商局制定工作方案,会同交通局、公安局、公路局、征稽处、质检局等部门开展了为期一周的专项整治行动,活动期间,检查车辆计130辆次,对非法改装车辆由运管、交警、征稽处理55起,工商部门立案查处9起;检查机动车辆维修场256个,端掉非法改装车厢黑窝点9处,进一步规范了车辆改装秩序和行为。

——积极探索并逐步建立治超长效管理机制。

(1)降低通行费标准和运输成本。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关于降低车辆通行收费标准的意见》的要求,将

五、六类车的通行费标准降低20%以上,重新公布并切实加以执行,降低了运输成本,提高了运输效益。

(2)合理设置超限超载检测站点。交通(公路)部门将超限超载检测站点作为公路附属设施的组成部分,从硬件和软件上加以规范;对站点数量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及时向省上报增设固定检测点的请示;同时,充实人员,完善制度,实现站(点)建设规范化、治超工作制度化。

3)加强了对运输市场的监管力度。交通运管部门按照《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加大了对违法实施超载运输的道路运输经营者进行监管和处罚的力度;进一步完善了货运企业和营运驾驶员信誉档案;对部分超限超载严重的货运企业和营运驾驶员,依法给予了严厉处罚;对擅自改装机动车辆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采取行政、经济、法律等整治措施,加大了对运输市场的监管力度。

——确保交通畅通和物资的正常运输。

(1)确保了交通畅通。交通(公路)部门密切关注公路交通流量情况,加强交通组织和疏导,对于货车流量特别大的路段,配置动态称重设备,提前识别超限超载车辆,减轻检测站的工作量,减少治超工作对正常行驶车辆的干扰,公安部门增派警力维护治超现场及周边道路环境和治安秩序,确保了交通畅通。

(2)实施了分类管理。对重量不超的不可解体物品和冰箱、彩电、汽车等规则尺寸物品的运输车辆,规范装载行为,切实把好车辆“出门关”,在运输途中,不实施卸载措施,实施了分类指导与管理。

(3)严格执行电煤运输“一卡通”。按照省“保障电煤、煤气用煤、道路运输安全畅通”的要求,贯彻落实《**市电煤保障工作实施方案》,对持省电煤“一卡通”不超限超载运输电煤、煤气用煤的车辆,以源头超限超载检测的数据作为超限超载检查的依据,沿途超限超载检测站不再重复过磅检测,确保电煤供给,为“西电东送”保驾护航,为地方经济快速发展服务。为此,公路部门作出了一定的牺牲。

(4)坚持执行“绿色通道”政策。对于持有车辆户主所在地乡(镇)以上人民政府证明,持有合法道路运输证,并且整车运输蔬菜等鲜活农产品达到80%以上的本地运输车辆,办理“通行证”,全额免收通行费,并继续执行不扣车、不卸载、不罚款等“三不政策”,确保了“绿色通道”畅通。

——加大了治超工作的宣传力度。

围绕建立治超长效机制、逐步严管重罚、大吨小标恢复、整治外挂车辆、保障交通畅通等几个关键环节,采取多种形式、利用各种媒体,加大了治超工作的宣传力度。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以超限超载酿成的重特大交通事故案例为重点,在国省干线公路设置宣传展板,开展宣传活动。据不完全统计,全市共散发治超宣传资料49000余份,悬挂宣传横幅976幅,制作墙式宣传标语150幅,张贴宣传标语973张,制作宣传龙门架2套,制作大幅宣传牌4幅。宣传工作的有效开展,使治超工作得到了社会各界和车主、驾驶员的理解与支持,保持

了正面舆论导向,减少和防止了治超过程中出现的过急行为。

——其他工作

(1)加强了治超报表的统计上报工作。及时、准确上报了治超工作有关数据。

(2)加强了治超信息监测和收集工作,做好重要物资运输保障工作。及时收集、分析、研究和解决了治理期间运输价格变化、干线公路货车流量变化、煤粮油等重要物资的运输情况和价格波动等问题。

(3)保证了必要的工作经费。按照治超工作要求,出台政策筹集了必要的工作经费,为治理工作和执法人员的工作、生活提供了经费保障,确保治理工作顺利开展。

四、2006年治超工作的初步打算。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治超工作的各项治理措施,为地方经济发展大局服好务。

——继续加大对外挂车辆和大吨小标车辆的整治力度,积极营造公平、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秩序。

——积极加强公安、交通、公路、征稽、煤炭、经贸、工商、税务、质检等部门的联系,加强信息网络建设,保持信息畅通,建立综合治理工作机制,健全对道路运输行业的有效监控管理网络。

——合理调整治超检测站(点),加强站(点)管理,形成高速(高等级)公路、国省干线公路、地方公路联动治超工作网络,做到规范治超,科学治超,逐步实现治超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继续加大宣传力度,为治超工作营造一个良好的舆论环境。

——加强对执法队伍的教育管理,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执法水平,减少违法执法行为。通过治超达到培养、锻炼、塑造一批高素质执法人员的目的。

——筹措资金,为治超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基础,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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