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企业资金集中管理税收风险

2022-09-11

就目前而言, 现阶段的税法尚未对企业以及单位由于业务范围法律风险而构成的税收情况以及资金调配等所牵涉的税务问题进行明文规定, 这也造成企业在实际经营的过程中存在一定的税务风险, 而一旦涉及风险得以坐实, 势必将给企业带来巨大损失, 对于企业信誉等造成严重影响, 对于企业发展极为不利。而常规的税务法律目前难以对资金集中管理的企业进行规范, 因此对于企业而言有必要针对该问题进行深入分析, 此次通过相关文献资料的学习总结, 基于有效措施规避企业税收风险, 希望可以为相关单位提供参考借鉴。

一、资金集中管理潜在风险分析

(一) 存款利息税收风险

对于集团企业而言, 当需要其将境内的资金转借给境外公司时, 存款利息将纳入境外公司账户, 而并非给予境内公司。因此对于境内公司而言, 不需要承担纳税义务, 但也存在一定风险。集团企业将资金转借于境外公司时, 依据企业独立交易的原则, 该笔存款所产生的利息将实施计提利息形式, 因此此时需要境内的公司对该笔存款利息履行纳税义务。当企业需要在境内进行资金转存时, 若借方公司实际所承担的税负大于贷方, 对于贷方公司则需要履行存款利息收入的纳税义务将小于借方的纳税义务, 这样集团在境内的纳税义务将有所降低, 针对此类利息存款收入某种程度上存在税务风险。而但企业处于亏损阶段或者企业之间税负相同情况下, 存款利息也存在一定税务风险。当企业长期处于亏损状态, 其实际税负为0时, 此时企业的实际税负不能与税率等价, 评估企业纳税义务是否由于企业内部资金借贷而降低存款利息的纳税义务的原则尤为重要。针对此类情况, 最为关键判断依据是依托企业在境内资金借贷活动是否存在下降。

此外就资金集中存款利息是否需要缴纳相关营业税也存在诸多观点, 一些人认为不需要, 因为就相关规定, 贷款实际属于金融保鲜业务范畴, 而贷款主要指代资金借与他人的行为。依据该项规定, 无论是否为金融机构, 只要是资金借与他人使用, 均应该等同为借贷行为, 并按照金融保险业范畴进行相关税务征收。对于集团结算中心而言, 其不属于金融机构的定义范围, 集团和各个子公司之间的不属于法律实体的范畴, 资金的集中管理使得不同企业法人之间的资金周转, 进而构成企业之间的借贷联系。依据上述规定, 相关下属子公司应当在收到存款利息应当缴纳一定的税务。而另一部分人则持相反观点, 他们认为资金仅仅是当前企业用于对整个集团资金的管理形式, 而这与普通公司之间的借贷存在本质上的区别。资金池成员企业在整个集团框架监管下可以进行对资金池资源的自由支配。该资金的使用形式与项目企业在银行的存款类似, 因此资金池成员企业所获得的利息收入其实际与银行存款利息类似, 依据现行的相关税务条文规定则不应当在进行相关税务的缴纳。因此对于企业而言, 务必针对该问题进行明确, 避免错误的选择导致企业卷入税务风险中。

(二) 借款利息税收风险

资金集中管理企业在借款税前扣减影响, 依据2008年所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相关规定, 实际当非金融性质的企业需要向金融性质企业进行资金的借贷时, 对于双方而言期间所涉及的利息支出等均应当予以扣除。而“两非”兼融性企业之间进行借款时, 这之间所产生的利息支出, 则应当在不大于当期金融机构相同性质贷款利率计算额, 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部分抵扣税收。因此对于企业而言, 如果其有独立的财务公司, 且该财务公司隶属于金融企业范畴, 但同时又是企业的独立公司, 因此当子公司向该独立的财务公司进行支付利息时可以进行一定的扣除。而在结算中心管理下的情况, 子公司在对总公司进行利息支付后, 仅可以在不高于金融机构当期相同规模借贷利率计算额进行部分免除。此外, 一些企业为了实现利益最大化, 尽可能减少不必要的税负等情况, 往往会通过总公司与各个子公司之间的联系来实现互相之间的转借以及转存, 并经由企业资金集中管理形式来实现对各个子公司利润的掌控。针对该情况, 我国已经制定专项措施进行规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相关规定, 企业与其存在联系的子公司之间的业务往来账务中不符合独立交易的相关内容, 但是其有效降低了企业以及子公司所需要缴纳税务情况, 对于税务部门而言应当依据交易原则中相关内容, 包括定价以及方法等进行税务的调整。此外, 一些税收文件中也肯定了企业预期子公司的相关资债比为2:1.即当该企业的下属公司向总公司进行借贷时以及运营的权益投资比大于2:1时所产生的利息支出, 将不纳入企业所得税的缴纳款项中扣除。最后, 由于当前税务部门尚未强制要求企业资金集中管理借款、存款利息的票据, 因此现阶段一些企业无论是财务公司还是结算中心模式下均未使用特定的地税发票。通常企业财务公司会使用在银监局已经备案的自制票据, 并以此为结算的依据。

二、税收风险应对措施分析

(一) 健全风险控制体制规避风险

企业存款上升时, 利润下降, 而当企业存款下降时, 又无法满足当下各个子公司对于资金的需求。由此会使得企业信誉以及违约情况发生;此外子公司在运营过程中, 为了尽可能降低成本, 频繁向总公司进行资金的周转借用, 长此以往严重制约企业内部的资金流动性。由此对于企业内部有必要建立完善的管理体制, 避免子公司对于集团的过度依赖, 从而为集团企业带来税务风险, 而长期的这种行为对于子公司的长期发展以及壮大等也存在一定不利, 因此无论基于何种角度, 企业均应当对该问题进行规避。

(二) 基于统借统还机制规避税收风险

统借统还的管理政策主要指的是企业在收到统借统还的贷款后。由企业下属的独立财务公司与其它子公司之间签订统借统还相关贷款协议, 并依据企业需支付的金融机构同等利率向子公司收取所需要缴纳的利息, 其次经过财务公司的中介将其转给企业, 并由最终企业进行统一处理, 还给金融机构。不难看出, 企业所成立的独立财务公司在该行为中扮演了代理方的角色, 如若该独立的财务公司再依据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利率向子公司收取所需要还款的利息, 则应当将其利息全额征收营业税。对于统借统还的方式, 其主要特点在于:主体企业发生向金融机构贷款行为、所借款将派发给该企业的下属子公司用于日常运营借款、实际所产生的还款行为需依据金融机构借款的相关利息利率、企业对于该笔借款的派发阶层未做明确规定。

基于统借统还的行为, 可以很好规避企业所得税环境下的税前扣减的相关税务风险, 因为此时税务部门将不会在要求代开企业利息的收入发票, 因此对于企业个体而言需要其自备相关计算表以及数据材料证明, 例如银行贷款协议等, 并依据当地税务部门相关要求等进行申报。需要关注的是, 基于统借统还必须针对企业向银行借款树木进行明确, 对于借款所分配各各个子公司的资金数目进行明确, 每个子公司需要额外承受的利息也应当进行明确。

三、结语

财务资金结算管理中心的模式发展由来已久, 时至今日已经总结出不少实践经验, 该基于该模式下进行企业资金集中管理却存在一定风险, 而且难以对外进行融资以及投资。实际当企业的属性是一全资独资企业时, 该风险将可以忽略。而如若企业下属多个不同的子公司, 基于集团企业的长远发展角度分析, 成立独立的财务公司有一定的必要性, 且很好对企业税务风险进行规避。就我国银监会所颁布的制度企业的相关规定, 对于财务公司而言, 其主要业务范畴包括对存款的吸纳、同行业之间的拆借、债券等等派发以及经过央行所认可的一系列业务内容。就现阶段而言, 企业资金的管理逐步趋于资金集中管理模式。通过对未来发展趋势的判断, 企业应当综合考量财务资金结算中心与成立单独财务公司之间的优势与劣势, 即保留财务结算中心, 同时又成立单独的财务公司, 两种形式使用同一个班底, 可以提高企业对资金资源的集中管理强度, 同时可以扩增企业对外融资的渠道, 同时可以有效规避企业由于集中资金管理所可能造成的潜在税收风险, 基于该形式也是当前较为有效的应对企业由于集中化资金资源的管理所存在的税收风险。

摘要:对于企业而言, 通常采用集中化形式对企业资金进行管理。这样的形式更好对企业资源进行管控, 而该管理形式同时也存在一定税务风险。企业的经营范畴以及特殊性较易是该涉税风险主要两个方面。为了更好帮助企业摆脱税务风险, 实现企业稳定可靠发展, 此次就企业资金集中管理所带来的税务风险进行分析, 并针对性提出应对措施。

关键词:企业资金,集中管理,税务风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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