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方委托贷款操作办法

2023-03-28

第一篇:三方委托贷款操作办法

不还本三方委托贷款操作协议书

协议双方

江西九岳造林开发有限公司(下称甲方)

营业地址:吉安市吉卅区广场南路世兴商住楼

法定代表人:

电话:电子邮箱:

美通国际投资企业有限公司(下称乙方)

法定地址:香港九龙尖沙咀广东道5号

法人团体负责人:曾征远

电话:852-29632114电子邮箱:ze.dong2009@163.com

甲方因建设工程需要资金,甲方同意以委托银行贷款的方式为甲方解决资金。双方经过磋商达成以下协议条款,供双方遵守。

一、 本笔委托贷款需限定在国有商业银行和九大商业银行进行;

二、 委托贷款金额6——10亿元人民币以内;

三、 委托贷款方式:由乙方委托银行发放,按照银行的委托贷款 版本进行。在银行版本中有“其它条款”或“补充条款”的空格,拟增补下列条款:

1.该笔委托贷款期限为15年。委托人、受托人,借款人三方都不承担归还本金的风险。

2.委托贷款到达委托贷款基金帐户之日起计息。年利息7.5%。每满一年支付一次,由借款人通过受托人支付给委托方,当借款人逾期或无法支付时,由受托人代为支付,直至期满。

3.委托贷款确定的7,5%的利息为固定利息,不受国家调整利息的影响。

4.本条所约定的条款为本合同的最终法定执行条款。当与其它条款相抵触时,以本条约定的条款为准。

四、委托贷款期限15年,到期不需还本。

五、利息及回报:

1. 该笔委托贷款利息按贷款总额7,5%的年利息计算,连续支付

15年,由受托银行代收代付给乙方。

2. 委托贷款到达甲方帐户后,甲方以向乙方项目投资方式,返

回贷款总额28%的款额给乙方。甲方则按100%的款额计算

利息。

3. 甲方需向乙方支付贷款总额14%的财务顾问费,款到甲方帐

户后支付。

六、 甲方提供的委托贷款项目必须是省级发改委批准立项的

项目(政府开发的项目须有政府部门的授权委托书)。并

按照银行贷款要求准备所需资料(委托贷款合同、申请书、

可行性报告、支付15年7,5%利息的可行性分析、公司基

本资料、近三年的财务报表、已投资明细或审计报告等)。

七、 操作本单业务所需的差旅食宿费用由甲方承担。本协议签

订后甲方向乙方先支付10万元人民币。

八、本协议仅限甲乙双方共同执行,不涉及第三方。并经双方签字盖章,甲方支付了费用立即生效。

甲方:乙方:

代表人:代表人:

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第二篇:银行委托贷款操作流程管理办法

附件:

XX委托贷款业务操作流程

为了促进XX委托贷款业务发展,规范委托贷款业务操作流程,根据《XX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办法》XX[2008]148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操作流程。

一、相关规定

第一条 XX现行开办的委托贷款由委托人自行确认借款人和XX推荐借款人两种方式。

第二条 委托贷款单笔委托资金额起点为10万元以上,委托贷款总额不得超过委托款项总额,贷款未到期或到期未收回,委托人不能提取相应的委托款项委托贷款。借款人不得提前归还,个别特殊情况,由借款人向XX、委托人申请,征得同意后,方可提前还款。

第三条 发放委托贷款必须坚持“先存后贷,不得透支”的原则。委托贷款的期限必须在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一年以内,结息方式统一为利随本清。

第四条 委托贷款业务不进行授信,实行XX审批制度,贷款对象、贷款方式、贷款利率等须经县XX审批后方可办理。(审批材料按授信要求上报,以《XX委托贷款申请书》代替授信审批书)

第五条 委托贷款业务办理机构。指定各XX营业部作为业务办理机构,营业部主任或经县XX确定的信贷人员为委托贷款第一责任人。经办人收到委托人申请后,应及时确定借款人,应在15个工作日内通知委托人办理相关手续。个别特殊情况,据县XX贷审会或风险委批复为准。

第六条 委托贷款收益及费用的计算口径:

㈠借款人系委托人自行确定的,收益及相关费用的计算口径:

1、利率双方自行协商确定,但不得超过贷款基准利率的2.3倍。委托贷款借款人归还委托贷款本息后,委托人的利息收入营业税及附加(5.6%)由XX代征,在委托人收益中直接扣划。

2、手续费按贷款本金的1-3%收取(计算公式=委托贷款本金× 1

手续费比例),按合同约定在贷款出帐日一次性收取。

3、借款人系委托人自行确定的,委托人还须向XX出具《承诺书》(附件九)。

㈡借款人由XX推荐类的,收益及相关费用的计算口径:

1、借款合同利率按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签订。在委托贷款借款人归还委托贷款本息后,委托人的利息收入营业税及附加(5.6%)由XX代征,在委托人收益中直接扣划。

2、手续费计算口径:计算公式=委托贷款本金×(现行贷款执行利率-贷款基准利率)×期限。手续费由借款人在贷款出帐日一次性向XX缴纳。手续费最低收取标准为委托贷款本金的2%(年)以上。

第七条 委托贷款委托合同合同号编排规则:XX(社别)委借字第机构号+年份+顺序号(五位)=15位号。一份委托合同对应一份借款合同,如同一委托人委托发放不同种类、不同借款人委托贷款须分别签订委托合同和借款合同。

二、申请与审查

第八条 委托人向XX申请办理委托贷款,应填写《XX委托贷款申请书》(附件二),并提供相关材料,并逐级审批。

第九条 受理审批后信贷人员确定借款人,对委托贷款按规定审查后,须及时将委托贷款审查结果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委托人通报。委托人对贷款调查结果无异议,按时将委托资金划入XX委托贷款资金帐户,经办人员与客户签订《委托贷款委托合同》(附件三),委托人出具《委托贷款通知单》(附件四),XX根据《委托贷款委托合同》及《委托贷款通知单》的要求与借款人签订《委托贷款保证借款合同》(附件六)、《委托贷款抵押借款合同》(附件五)或《委托贷款信用借款合同》(附件七)。

第十条 委托方将资金划入委托贷款资金户时,XX需按委托人属性进行客户帐转内部帐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2117个人结算帐户---委托人户;

或2011活期存款——委托人户

贷:262202个人委托贷款资金——委托人户

262201企业委托贷款资金——委托人户

注:2622委托及代理负债科目内部帐号核心系统内已生成各社请自行查询,并在备注栏输入委托人名称。

三、委托贷款发放的操作及财务处理

第十一条委托人委托资金到位后,进入放贷程序。委托贷款在信贷管理系统上操作见(附件一),并生成借据。系统自动实行帐务划转。

第十二条借款人(或委托人)按规定向XX支付手续费,按借款人确定的方式收取手续费,进行客户帐转内部帐帐务处理,会计分录为:借:2117个人结算存款——委托人户(或借款人户)

或2011活期存款——委托人户(或借款人户)

贷: 511134手续费收入---委托贷款业务收入

手续费收取比例参照本流程第六条执行。

四、货款收回的操作及财务处理

第十三条委托贷款到期归还,系统可自动进行帐务处理。收回贷款本息后,凭信贷部门出具的《委托贷款业务划取委托存款通知书》(附件八),会计部门做如下帐务处理:

1、从委托贷款利息中,向委托人人代扣营业税及附加,剩余部分转划至委托人结算帐户,帐务处理及会计分录为:

借: 262212——个人委托贷款利息收入

或262211——企业委托贷款利息收入

贷:2651其他应交税金——代扣营业税及附加

贷:2117个人结算存款---委托人户

或2011活期存款——委托人户

2、委托贷款到期归还后向委托人退回委托资金,进行内部帐转客户帐帐务处理,会计分录:

借:262202个人委托贷款资金——委托人户

或262201企业委托贷款资金——委托人户

贷:2117个人结算存款---委托人户

或2011活期存款——委托人户

第十四条本流程发文之日起启用,原《关于委托贷款操作补充规定的通知》(XX[2008]111号)同时作废。

第三篇:三方委托贷款产品介绍

产品说明

委托贷款是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作为委托人(目前不接受个人委托)提供资金,由受托人(即中国银行)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并协助收回的贷款。

产品特点

1.企业或集团公司通过委托贷款形式实现企业之间资金拆借合法化,满足委托人的融资渠道多元化的需求。

2.企业或集团公司充分、合理、有效地运用盈余资金等自有资金,更大限度地降低财务费用,使企业或集团整体资金达到保值增值目的。

3.利用企业或集团公司的现有存款作为委托贷款来源,既可以获取高于存款利率的收入,又可以使借款人避免向银行申请授信所带来的审批手续繁琐、资金成本较高、资金运用不灵活等弊端。

4.委托贷款的发放可以解决异地放款问题。

币种

人民币、美元、日元、欧元、港币、英磅。

利率

委托贷款的借款人、用途、金额、期限、利率、借款人的违约金的计收、担保方式和条件等均由委托人确定,但必须符合人民银行或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

相关费用

原则采取议价的方式,根据业务操作烦琐程度、业务风险性大小而定,但必须符合人民银行和我行的有关规定。

适用客户

政府部门、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

申请条件

1.委托人为政府部门、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

2.办理境内外汇委托贷款人的公司必须是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批准的《跨国公司名录》中的企业。

3.委托贷款中的借款人只能由委托人书面形式确定,不得由委托人以外的第三者指定借款人。

办理流程

1.委托人及借款人申请办理委托贷款时,按照我行的要求收集相关文件和材料;

2.我行负责委托人及借款人提供的材料的合规性、完整性审查,资料完整性的整理,撰写委托贷款调查报告,填写委托贷款调查审批表,将委托人、借款人资料按规定报送相关部门审核;

3.经审核后通知委托人和借款人,共同签订委托贷款合同;

4.在委托资金划入我行委托贷款专用账户后,根据合同约定的贷款放款条件,办理放款手续。同时,按约定的方式收取贷款手续费;

5.我行按照合同的约定为委托人办理划转委托贷款利息,并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人的责任,扣缴委托人的应付税款;

6.我行对发放的委托贷款建立台账,定期核对;

7.委托贷款到期时,借款人按要求办理还本付息手续。外汇委托贷款的还款必须遵循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定,按照还款要求和路径办理还款手续;

8.如借款人提出委托贷款展期申请,经委托人同意,可为其办理相关展期手续。

第四篇:委托贷款投资操作流程

委托贷款投资操作流程

一、项目考察收集企业项目资料:资产评估报告、固定资产明 细清单、财务报表、企业基本账务情况、企业证照、项目 说明、申贷书(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 、用款计划、还款 计划。

二、编辑成册呈报资方公司审批。

三、项目审批通过后,项目方企业法人代表或委托人与我公司 签订投资意向书。

四、签订投资意向书后,我公司派业务人员与受托银行进行业 务接洽,并递交委托贷款申请函,该函需经项目方指定的 委托银行审批认可。

五、办理委托贷款业务细则顺序: 1.我公司接到该银行对申请函认可回复后,派遣财务及相 关人员到受托银行开立委托贷款专用基金账户,进行项 目及资产抵押合同公证手续后首笔资金进账。 2.投资方、借款方、受托银行三方在银行签订《三方委托 贷款合同》同时律师见证或进行合同公证。 3.由受托银行按照用款计划代为发放贷款。

第五篇:阜阳市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操作细则

2013/5/1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政策性、社会性、互助性的作用,增强城镇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的能力,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安徽省城镇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办法》、《阜阳市城镇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城镇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含市辖各县市管理部,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运用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委托商业银行(以下简称贷款银行),向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发放的购买、建造、装修自住住房(含二手房)的贷款,管理中心为公积金贷款委托人,贷款银行为受委托人,贷款职工为借款人。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额度,由管理中心依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公布的额度结合《阜阳市城镇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细则》第十二条之规定予以确定。

第四条 贷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以所购买或建造的房屋作担保。

第五条 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买自住房所需资金时,其不足部分可向贷款银行申请自营性贷款,申请人填写申请时必须同时申请这两种贷款。

第二章贷款对象与条件

第六条 公积金贷款的对象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城镇职工。

第七条 借款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职工所在单位和本人按规定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年以上(含1年);未按规定逐月缴存公积金连续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的,不具备贷款条件;

(二)职工所在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二年以上且单位未有缴存不良记录,新调入、新参加工作的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

(三)所贷款项用于购买商品房(含为子女或父母购房、异地购房)、经济适用房、房改房、二手房(含为子女、父母购房,异地购二手房)、危改还原房以及自建房、房屋装修;

(四)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有良好的信用记录,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五)有合法的购房合同和首期支付不低于购房总价款30%的自筹资金;

(六)新交易的二手房屋,以契税发票为准12个月以内可申请贷款;超过12个月,不提供购房贷款;

(七)持房屋所有权证贷款,以契税发票为准二年以内可申请装修贷款,超过二年不提供贷款;

(八)自建房一年内可申请贷款,超过一年不提供贷款;

(九) 职工还清贷款后,可以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八条 借款人及配偶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身份证件;

(二)户口本;

(三)婚姻证明(除结婚证外的各种情况均须个人承诺且民政部门出具相关证明);

(四)所在单位出具的稳定的经济收入证明或偿还能力的证明(个体经营者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及最近三个月税单);

(五)单位代发工资账户及银行出具的近三个月的工资明细;

(六)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协议)或其它批准文件,购预售住房,需预售房单位与管理中心签订的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协议书;二手房提供契税发票和过户手续;拆迁还原房提供拆迁合同、还原合同及拆迁还原安置结算单;自建房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规划许可证及房产证;

(七)开发商开户行及账户。

第三章贷款程序

第九条 借款人向本人缴交住房公积金所在地管理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应当领取并按要求填写《阜阳市城镇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

第十条 管理中心自受理公积金贷款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予贷款决定,不准予贷款的管理中心应在3个工作日通知借款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贷款银行办理贷款手续。贷款银行应当对管理中心审定借款人的资料等进行复核,有疑议的,应及时通知管理中心复审;无疑议的,贷款银行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并在办理抵押登记、等相关手续后发放贷款。

第十一条 抵押合同生效后,贷款银行按借款合同约定时间,以转帐方式将借款人所借资金和自营性贷款资金一并划转到售房单位的帐户;购买二手房、装修贷款以及自建房的、异地购房(含异地二手房),经管理中心同意,贷款银行可以用其他方式支付贷款资金。

第四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二条 申请公积金贷款额度:

(一)新房不超过所购买住房全部价款的70%;

(二)二手房以契税发票为准,不得超过计税金额的70%;

(三)被拆房屋作为首付款,所贷金额不得超过拆迁差价的缴纳金额(被拆房屋的价值大于其还原房的价值时,不予支持贷款);

(四)自建房不超过市场价值的50%;

(五)房屋装修贷款最高额度不得超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公布的最高额度的50%,且不得超过房屋市场价值的50%;

(六)建筑面积在90m以内的经济适用房、安居房,其贷款额度可达房价的80%。 第十三条 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借款人贷款时如果接近退休年龄,贷款期限可在法定退休年龄基础上再延长五年(患有重大疾病或在高危岗位上工作的除外)。

第十四条 职工月还款额不得超过家庭月收入的50%。

第十五条 借款人夫妻双方均正常缴存公积金,可享受贷款额度上浮比例。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者,凭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证明视为正常缴存公积金(与在本地缴存公积金同等待遇),可上浮贷款比例,但不得作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

第十六条 公积金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执行。贷款期限内如遇国家调整利率,贷款利率应当作相应调整;已发放的贷款,当年内不作调整,调整时间为下的1月1日;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有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

第五章担保

第十七条 借款人以本人或配偶所购买或自建的自住房屋作抵押,应当与贷款银行签订房屋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并依法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 借款人以预购的期房作抵押,登记相关应当在抵押合同上作记载,并颁发《在建房屋抵押登记证书》。抵押的期房竣工,当事人双方应当在抵押人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向原登记机关重新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 所购房屋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擅自以出售、出租、交换、赠与或以其他方式处理或处分抵押的房屋。

第二十条 已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房屋抵押,登记机关在原《房屋所有权证》上作他项权利记载后,由抵押人收执。登记机关向抵押权人颁发《房屋他项权证》或期房的《在建房屋抵押登记证》由贷款银行保管并承担保管责任。

第六章贷款偿还

第二十一条 办理组合贷款的,偿还贷款时须按所贷公积金贷款和自营性贷款资金的实际比例,等比例偿还公积金贷款和自营性贷款本息。

2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自放贷之日起一年内不予提前还款;超过一年提前归还部分贷款本息的,已计收的贷款利息不再调整;借款人一次性提前归还全部贷款本息,贷款银行则不计收借款人提前还款部分的贷款利息;

第二十三条 贷款期限内,借款人可以提取本人和配偶(须经书面同意)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偿还贷款本息(但应当优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借款人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还款的,应在办理贷款时提出逐月支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申请。

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额度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银行可以按照人民银行规定加收罚息。

第七章合同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五条 借款期限以及还款方式等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经借贷双方协商一致后依法办理;借款人主体等事项的变更,借款双方协商一致后须征得管理中心同意,方可依法签订变更合同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由其财产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继续履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第二十七条 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借款中签订的各项合同终止,同时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各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依据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管理中心贷款科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管理中心以前的相关制度文件凡与本细则有抵触的,均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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