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转移接续联系函

2022-10-15

第一篇:社保转移接续联系函

社保关系转移接续 流程

关系转入/转出流程

红字是北京要办的手续,篮字是衡阳办的手续。整个流程社保中心大约3个月完成,

社保:

北京做减员,湖南衡阳做增员后,然后办理转出/转入业务。 一四险(养老、工伤、失业、生育):

先由北京办理转外阜减员,携带《减员表》和《个人异地转出申请(手签字)》,到北京社保办理,北京社保打印《养老缴费凭证》交给本人(周俊义),由本人交到衡阳社保。,再有衡阳社保出具《转移联系函》给北京社保。北京社保打印《养老转移接续信息表》挂号信方式给衡阳,衡阳完成养老保险接续。(只转养老)

二医疗:

先由北京办理转外阜减员,湖南衡阳做增员,由湖南衡阳向北京社保发出《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接到联系函后,北京社保发出《参保凭证》《医疗保险人员类型变更信息变更表》挂号信邮寄到衡阳社保。完成医疗保险接续。(医疗只转年限)

三公积金:

1. 公积金转移:北京封存,衡阳公积金中心开户,湖南公积金开转移证明(公积金号及卡号)衡阳国能开转移证明,户口本原件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复印件、转入卡号、国能开离职证明材料。到北京公积金中心办理转移业务(这个请详细向衡阳公积金中心咨询下)。

12. 北京公积金提取,衡阳公积金开户。

提取需要:户口本原件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复印件、转入卡号、国能开离职证明材料。办理提取。衡阳做新开户。

说明:

公积金缴纳额度按公司规定(85%)和地方规定(8%-12%)办理。 公积金不涉及缴费年限和接续问题,提取就是全额提取,缴纳就是按规定缴纳。转移过去和提取后衡阳开户,钱是一样的。只是转以后要按照当地规定提取。

如不能成功转移至衡阳,北京只能是封存状态。(符合条件提取)

第二篇:职工流动,社保关系如何转移接续

——4种社保转移手续请您“对号入座”近年来,随着就业择业观念的转变和用工形式的多样性,职工流动日趋频繁,一年换几个单位的也大有人在,流动中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问题也就成了广泛关注的焦点。市社保中心通过举例的方式,对此作了详细解答,“跳槽者”们可以“对号入座”。 A:职工在统筹区域内流动

刘小姐,从沧浪区某私营企业辞职,招聘进入高新区一家外企。

政策说明:目前,沧浪、平江、金阊和高新区合称为“市区社会保险统筹范围”,并实现参保缴费数据联网。刘小姐从沧浪区到高新区,属市区统筹范围内流动,只需转移社会保险关系,无需转移基金。

办理程序:刘小姐于流动当月底前,持《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和经转出单位盖章、本人签字的《苏州市区职工统筹范围内流动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单》,到沧浪区社保中心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沧浪区社保中心核对各项社会保险缴费情况,并打印本结息已实现的养老保险缴费记录明细清单后,在“转移单”上盖章,即完成本次转移业务。刘小姐只需将《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和“转移单”交由新单位到高新区社保中心办理参保手续就行了。友情提示:市区统筹范围内流动的职工,应仔细阅读“转移单”背面的《社会保险缴费接续通知书》,及时办理续保手续;如一时未找到新的工作单位,只要是市区户籍,可按灵活就业人员办法办理参保接续手续,今后实现再就业的,只要到办理灵活就业参保登记的社保经办机构直接办理转移手续即可。未及时续保的,《社会保险卡》将于中断缴纳医疗保险费次月1日起冻结。

B:跨统筹区域转出

丁先生,40岁,原为金阊区某企业职工,现“跳槽”至吴中区某企业就职。

政策说明:吴中区、相城区、工业园区虽然行政区划也属于市区,但与上面所说的“市区统筹范围”不属于一个社会保险统筹区域。因此,丁先生属于“跨统筹区域流动”,应按规定同时办理养老、医疗保险关系和基金的转移手续。其中养老保险基金转移数额为:1997年12月31日前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加上1998年1月1日起记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本息;医保个人账户经清算有实际结余额的也可随同转移(超支的由个人补足)。

办理程序:丁先生可先到金阊区社保中心提出跨统筹区域转移申请,金阊区社保中心将出具《苏州市跨统筹地区流动人员社会保险转移联系函》。丁先生持“转移联系函”到吴中区社保中心办理参保和接收确认手续,吴中区社保中心审核符合转入条件的,出具《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收函(回执)》,并提供开户银行和账号。丁先生持本人《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社会保险卡》、上述“转移接收函”以及经转出单位盖章、本人签字的《苏州市区参保职工异地流动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到金阊区社保中心正式办理跨统筹区域流动社保关系转移手续。金阊区社保中心审核其缴费情况后,打印《苏州市跨统筹地区流动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和《苏州市参保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单》,并将应转基金划入吴中区社保中心开户银行账号。丁先生应将上述打印表式及本人《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等交转入单位,由用人单位到吴中区社保中心办理转入接续手续。

友情提示:办妥跨统筹区域转移手续后,该职工在转出地社会保险统筹范围内的社会保险关系终止。

C:跨统筹区域转入

汤女士,35岁,从南京一企业调入市区统筹范围某市属企业工作。

政策说明:汤女士也属于跨统筹区域流动,应按规定将养老、医疗保险关系和基金从

南京转入苏州市区统筹范围。

办理程序:调入单位持汤女士《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居民身份证及人员增加有关表式,到市社保中心办理参保审核手续。市社保中心审核符合转入及参保条件的,开具“转移接收函”。汤女士持“转移接收函”到南京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保关系转出手续,由南京社保经办机构将应转基金划入苏州社保中心开户银行账号。用人单位或汤女士本人持南京社保经办机构确认的养老、医疗保险转移有关表式材料到市社保中心办理转入接续手续,市社保中心根据转移材料提供数据及基金到账情况,为汤女士健全个人资料、续建个人账户。汤女士从转入市区之月起,按苏州市办法参加各项社会保险。

友情提示:⑴为了确保职工跨统筹区域流动转移后的各项社保待遇准确享受,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的转移材料上,养老保险必须包括职工1992年以来历年缴费基数和月数、个人账户中1996-1997年个人缴费部分和1998年后个人账户储存额、其中个人缴费部分等,医疗保险必须包括首次参加医保时间、医保实际缴费年限等,如数据不全的,由职工本人联系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提供完整准确数据后再予办理转入接续手续。⑵由于我市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实行年初预划、年末清算的办法,职工在转出地建立的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实际结余额转移到账后,将于下一结算初(每年4月1日)医保个人账户更新时结转使用。⑶对跨统筹区域流动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除符合转入地政府有关人才引进政策规定经县以上组织、人事或劳动保障部门批准调动人员,以及户籍在转入地的人员外,其余人员不办理社保关系转移手续,仍在原参保地或转至户籍所在地参保。

D:农村外埠员工申请终止社保关系

吴先生,河南某地农村居民,原在市区统筹范围某市属企业打工,现与该企业终止合同后返乡务农。

政策说明: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苏州大市以外户籍的农村居民,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终止、解除劳动合同,不在我市继续就业、确实无法转移社会保险关系的,可申请终止社会保险关系,并一次性申领本人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和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实际结余额。

办理程序:原用人单位或吴先生本人持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职工医疗保险证》、《社会保险卡》、由市区外来劳动力管理部门出具的“退工证明”以及经本人签字、单位盖章的《苏州市企业农村外埠员工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申请表》等材料,到市社保中心办理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申请手续。社保中心审核后,计算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申领金额,收回《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清算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超支部分由个人补足,有实际结余额的一次性支付给本人。一次性申领金额可通过单位发放,也可由吴先生本人凭居民身份证在市社保中心直接领取。

友情提示:农村外埠员工终止社保关系、回乡务农以后,如再次进城务工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从再次参保开始重新计算。

最后,市社保中心提醒A、B、D三种情况的人员,在办理关系转移或终止申请手续前,必须先由用人单位办理人员参保减少手续;另外,凡单位或个人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必须按规定缴清后才能办理转移或申领等手续。

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间流动养老保险关系的接续

一、从机关事业单位到企业

职工由机关事业单位进入企业工作,从起薪之月起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中:

1.对原在机关事业单位按规定不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应由转出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出具未参保证明,其在原单位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可计算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

2.对原已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职工,省内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跨省流动还应按规定转移基金(个人缴费部分),转出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提供历年实际缴费基数。

3.国家公务员和参照、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和按规定未实行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流动至企业,或因辞职、被辞退等原因离开原单位后按灵活就业人员办法参加社会保险的,由其原单位填写《苏州市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的人员补贴发放核准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人事、财政部门核准后,根据本人工作年限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的标准为:本人离开机关或事业单位上一年12月份的基本工资×工作年限×0.3%×120个月,由单位划入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国家公务员及参照、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其补贴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规定拨入原单位;其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补贴所需资金由原单位自筹解决。补贴金额到账后,记入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但不与个人缴费部分合并计算。

二、从企业到机关事业单位

1.职工由企业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且列入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参保对象的,省内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跨省流动还应按规定转移基金。职工从调入单位起薪之月起按当地机关事业养老保险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2.职工由企业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但不属于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对象的,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原已建立的个人账户封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及《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存入职工本人档案。

三、在机关事业单位间流动

1.原在机关事业单位按规定不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转入另一家机关事业单位且列入养老保险参保对象的,应由转出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出具未参保证明,职工从调入单位起薪之月起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职工在原单位按国家和省规定可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

2.原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且已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转入另一家机关事业单位但不属于养老保险参保对象的,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原缴费记录及相关资料封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及《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存入职工本人档案。

3.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均属于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参保对象的,省内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跨省流动还应按规定转移基金(个人缴费部分)。

四、注意事项

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期间按规定属于当地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对象的职工,其发生流动时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和接续参照企业参保职工流动有关规定处理。

从市区统筹范围转往外地

一、报送材料

1.《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社会保险卡》;

2.经转出单位盖章、职工本人签字的《苏州市区参保职工异地流动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

3.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转移接收函”(包含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的全称、联系电话、联系人及开户银行的全称与账号等内容)。

二、办理程序

1.职工持上述材料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2.社保经办机构审核:

①核对养老保险缴费情况,打印《苏州市跨统筹地区流动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 ②核对医疗保险缴费情况,打印《苏州市参保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单》,并对医保个人账户进行清算,超支部分由个人补足。

③审核无误后在上述打印表上盖章。

3.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转移基金:

①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应按规定转移基金,转移数额为:1997年12月31日前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加上1998年1月1日起记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本息,其中计入个人账户中的本结息期储存额不计息。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将应转养老保险基金划入转入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开户银行账号。

②医保个人账户有实际结余额的,可将结余金额随同转移,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将应转基金划入转入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开户银行账号。当地尚未实行医疗保险的,可将其实际结余额一次性结付给职工本人。

三、注意事项

1.欠缴社会保险费的,须补缴清后方可办理转移手续。

2.为了便于衔接,可先由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向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转移联系函”。

3.参保人员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记录的,历年缴费基数、月数在转移表上单列;其中跨省转移的,还须按规定转移基金(个人缴费部分)。参保人员有视同缴费年限的,视同缴费记录不作转移。

4.办妥异地转移手续后,该职工在市区统筹范围内的社会保险关系终止。

农村外埠员工申请终止社保关系

一、申请条件(同时具备)

1.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苏州大市(含五市七区)以外户籍的农村居民;

2.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终止、解除劳动合同;

3.不在我市继续就业;

4.确实无法转移社会保险关系。

二、报送材料

1.本人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

2.《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职工医疗保险证》、《社会保险卡》;

3.由市、区外来劳动力管理部门出具的“退工证明”;

4.填写完备并经本人签字、单位盖章的《苏州市企业农村外埠员工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申请表》。

三、办理程序

1.职工本人提出申请,由单位或个人持上述材料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申请手续。

2.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计算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申领金额,打印《申领清单》,收回《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申领金额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本息。

3.社保经办机构清算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超支部分由个人补足,有实际结余额的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4.职工通过单位领取,或凭《申领清单》、本人居民身份证在市区社保经办机构直接领取申领金额。

四、注意事项

1.欠缴社会保险费的,须补缴清后方可办理。

2.职工申请终止社保关系以后继续在我市参保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从再次参保开始重新计算。

第三篇:养老保险转移接续

1、转出申请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缴费职工于缴费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可以由本人或缴费单位携带以下材料到所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1)填写《申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2)缴费职工户口簿或户籍证明、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缴费职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提供委托书及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5)缴费职工的参加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等相关信息需要认定的,需出据缴费职工本人的《人事档案》

(6)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调动手续原件及复印件

(7)政策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2、转入申请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缴费职工向新就业地社会保险机构出示本人的《参保凭证》原件和复印件,缴费职工户口簿或户籍证明、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并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符合转入条件的,由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受理申请15个工作日内向原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1、转出申请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缴费职工于缴费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可以由本人或缴费单位携带以下材料到所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1)填写《申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2)缴费职工户口簿或户籍证明、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缴费职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提供委托书及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5)缴费职工的参加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等相关信息需要认定的,需出据缴费职工本人的《人事档案》

(6)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调动手续原件及复印件

(7)政策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2、转入申请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缴费职工向新就业地社会保险机构出示本人的《参保凭证》原件和复印件,缴费职工户口簿或户籍证明、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并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符合转入条件的,由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受理申请15个工作日内向原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第四篇: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2009]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09年12月28日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的合

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保证参保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跨省)流动并在城镇就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己

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三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

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帐户储存额(含本息,下同)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其中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按下列方法计算转移资金:

(一) 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

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

(二) 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实际缴费工

资为基数,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第五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 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

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二) 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

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

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

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

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

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三) 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以

上年龄规定限制,应在调入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

续。

第六条 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

地:

(一)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

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

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

险待遇。

(三)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

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

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

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

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七条 参保人员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按照《国务

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的规定,

以本人各缴费工资、缴费年限和待遇领取地对应的各在岗职工平均

工资计算其基本养老金。

第八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一) 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

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

移接续手续的书面申请。

(二) 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

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

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

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证明。

(三) 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

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四) 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

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

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第九条 农民工中断就业或返乡没有继续缴费的,由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保留其基

本养老保险关系,保存其全部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按规定计息。农民工返回城镇就业并继续参保缴费的,无论其回到原参保地就业还是到其他城镇就业,均按前述规定累计计算其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个人账户储存额,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与城镇职工同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农民工不再返回城镇就业的,其在城镇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全部有效,并根据农民工的实际情况,或在其达到规定领取条件时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农民工在城镇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在农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

老保险的衔接政策,另行研究制定。

第十条 建立全国县级以上社保经办机构联系方式信息库,并向社会公布,方便参保

人员查询参保缴费情况,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信息查询服务系统,发行全国通用的社会保障卡,为参保人员查询参保缴费信息提供便捷有效的技术服务。

第十一条 各地己制定的跨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相关政策与政策与本办法

规定不符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由各省级人民政府参保本办法制定,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缴费年限,除另有特殊规定外,均包括视同缴费年限。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注:

1、 参保人员户籍所在地与最后参保地一致时,在户籍所在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 当户籍所在地与最后参保地不一致时,如果在最后参保地参保满10年,则在

最后参保地领取待遇;

3、 如在最后参保地参保不满10年,依次向前推至满10年的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

手续;

4、 各参保地都不满10年,则在户籍所在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第五篇: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理流程

1、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确定离开务工地时,应到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全国统一样式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2、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并附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原件。(参保人员只需提出申请,所有手续都由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3、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先对申请人员进行跨省转移接续资格审核,对于符合跨省转移接续政策规定的,在15个工作日内向参保人员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政策规定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做出说明。

4、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后的15个工作日之内,审核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无误后,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寄给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5、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和转移资金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相关手续,并将办理结果告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参保人员转入时有同一时间段重复缴费的,按照“先转后清”的原则,由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同期其他养老保险关系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相应的个人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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