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过程出现质量问题

2023-03-29

第一篇:施工过程出现质量问题

标准层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标准层施工过程中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问题一:

模板拼缝过大(后果:混凝土浇筑会出现漏浆、烂根等感观缺陷)

处理情况:

1)部分处理采用发泡剂填堵(但验收前发现有部分超出了模板面,后采用人工割平处理)

2)部分采用外拼木条封堵(拆模后存在接缝混凝土凸出墙面缺点) 3)要求总包方更换缺角、起皮的模板。

问题二: 门头梁的有效截面过小(不到设计截面的50%)

处理情况:

要求总包方将线管穿在梁中,不得贴梁侧施工。将梁角筋绑扎在箍筋的角部,扩大梁的有效截面。现场已按整改意见处理。

问题三:

板面钢筋的搭接长度不足,尤其是附加筋与原板面分布筋间的搭接长度不够。

处理方法:

1)对搭接长度不足之处采用增加同规格的钢筋两边搭接绑扎进行补强。

2)要求总包方对下料单进行调整,避免应配料情况引起同类问题再次出现。

问题四:

梁底、板底等支模架的保修扣缺少(尤其是电梯井处的门顶梁截面较大处、主次梁交接处等部位需特别注意)

处理方式:

对主要部位逐个增加保修扣。对次要部位适量增加。

问题五:

支模架扫地杆缺少,导致整体稳定性差(或部分增设了扫地杆但不是形成整体拉结)

处理:

在主要方向增设通长的扫地杆,并将与之交接的各个立杆扣紧,形成整体。

问题六

局部支模架杆件与外挑架杆件连接。

处理:

1)增加支模架立杆,并将与外架连接处的扣件下掉,使外架与内支模架脱离。

问题七

梁底钢筋保护层垫块缺少,部分梁钢筋底筋未绑扎。(梁底垃圾未清理等)

处理全情况:

1) 增加保护层垫块。同时将垫块垫在主筋下。

2) 采用人工清理或水冲洗梁底垃圾。(要求总包今后在绑扎梁钢筋前清理垃圾)

第二篇:线路施工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汇总

1、地脚螺栓箍筋设计为绑扎,在运输过程中易松动,混凝土浇筑前如再对地脚螺栓间距进行调整,较费工费时;

改进措施:要求施工单位在将螺栓间距调整好后,将上中下三道箍筋与地脚螺栓进行点焊,防止地脚螺栓移位;

2、220kV苦水西升压站-恰干牵引站220kV输电线路工程5号基础为掏挖式基础,在验收过程中我项目部人员对基础根开进行了测量,发现基础上口模板中心距本基础中心桩距离偏差为10cm ;

改进措施:要求施工人员立即对此基础模板进行调整,并要求施工单位加强三级自检验收工作。

3、掏挖式基础顶部模板标高控制易被施工单位忽视;

改进措施:在验收过程中,对每基基础模板顶部标高用水准仪进行检查,使其达到规范允许偏差范围之内。

4、掏挖式基础底部开始扩孔位置易被施工单位忽视,即扩孔高度不够; 改进措施:要求施工人员对基坑进行修正,使其达到设计图纸要求的高度

5、在混凝土浇筑过程中,施工单位对基础混凝土必须一次性浇筑完成的意图领会不到位,存在将剩余的少量混凝土浇筑在基坑中的现象。

改进措施:1)、对施工单位提出要求,基础混凝土必须一次浇筑完成;2)、在验收过程中下坑进行检查,查看有无将剩余的混凝土浇在基坑内;3)、建议施工单位在混凝土浇筑过程中严格控制混凝土拌制方量,不允许超拌混凝土;

6、基础施工已进入冬季施工阶段,对混凝土施工环境造成不利的影响。 改进措施:要求施工单位完善施工措施如:1)、对拌合用水进行加热,使其达到80C°;2)、要求施工单位在混凝土运输过程中,混凝土罐车要穿保温衣;3)控制基坑内温度,保证基坑壁与混凝土浇筑面的温度不低于2 C°;4)混凝土保温措施不到位,不允许施工单位进行混凝土浇筑作业;5)、控制混凝土拆模时间,保证混凝土温度低于0 C°前,混凝土的强度不低于设计强度的30%;

7、施工单位在钢筋安装过程中,易将土带入基坑内;

改进措施:1)、要求施工单位在安装掏挖基础钢筋钱,现将基础上口模板安装完

毕,并固定牢固;2)、对掉进基坑的虚土,要求施工人员进行清理;

8、基础混凝土浇筑完毕后,基础上部覆土厚度不够。

改进措施:要求施工人员对覆土进行加盖,保证覆土厚度不低于1米。

9、在进行基坑验收过程中发现个别基础中心桩松动。

改进措施:要求施工单位对松动的中心桩重新进行复核,并用混凝土进行保护、固定。

第三篇:征地拆迁过程会出现哪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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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过程会出现哪些问题

为了旧村换新貌、新建火车站、某经济金融中心等原因,需要征收土地进行建造。那么征地拆迁过程中容易出现的问题有哪些?征地拆迁工作实施主体不规范、征用土地公告不规范、不告知听证权、补偿、安置不到位等。下面快车小编为您一一介绍。

征地拆迁过程中容易出现的问题

1、征地拆迁工作实施主体不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这一法律条款明确规定征地拆迁工作的实施主体,只能是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该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在现实的征地拆迁工作中,严格按照这一规定实施的很少,大多数情况是,由政府成立一个临时机构,有的叫开发区,有的叫工业园,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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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s.yingle.com 有的叫支持什么建设项目指挥部,人员由各个部门临时抽调。政府将征拆工作全部交由此机构实施,也有的县一级政府直接将某一个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委托乡镇一级人民政府实施,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直接参与组织实施。

2、征用土地公告不规范

征用土地公告是征用土地的必经程序,征用土地公告分为两种,一是征用土地公告,二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四条规定: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用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规定:征用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二)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这两条所规范的是征用土地公告的时间和内容。

第七条规定: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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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二)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三)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五)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六)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这两条规范的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时间和内容。

在现实的征地拆迁工作中,完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进行公告的很少。有的小项目未进行公告,有的制作了公告未张贴,有的应公告两次而只公告了一次,有的公告内容不完整,还有的在未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时即发出征用土地公告。因此,公告内容缺少批准机关、批准文号和批准时间。征地不依法进行公告,违反了法定程序,剥夺了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并将产生严重的后果。依据《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未依法进行征用土地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未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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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告知听证权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九条规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第十条规定: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依照上述规定,被征用土地的农民对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有权要求听证,并有时限要求。因此,征用土地的实施机关应当向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交待听证权。可以在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中告知听证权,也可以用其他方式告知听证权。但在现实的征地拆迁工作中,几乎都没有告知听证权,更谈不上举行听证会,实质上剥夺了被征地农民要求举行听证的民主权利。

4、调查工作不细致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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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s.yingle.com 属证书到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后,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补偿登记的项目逐项进行详细的调查核实,填写房屋设施、青苗等拆迁补偿表。这项工作量大、专业性强、复杂、烦琐,也很容易出差错,要求工作人员具有较高的专业素质,耐心细致的工作作风。但在现实征拆工作中,工作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达不到要求。

调查核实工作差错较多:一是遗漏项目,几乎每一拆迁户都有补遗的问题。有的遗漏的项目还不少。二是适用补偿标准不准确,被征地的农民之间互相比较,如果标准算高了他不找你,如果算低了他就来找你。三是适用补偿标准随意性大、不公正,关系好的标准定得高一些。四是工作责任心不强,简单粗暴,不向拆迁户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导致拆迁户产生抵触情绪。

5、补偿、安置不到位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在现实征拆工作中,有的征地补偿费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额到位。有的拆迁项目,拆迁户将房屋拆除后,在过渡房内居住一年以上,重建地还未出来。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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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征地拆迁过程会出现哪些问题http://s.yingle.com/cq/4604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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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货物采购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1、采购:

采购计划不准确不全面,如:型号规格、名称或具体要求不全,可能造成无法采购或采购后与实际不符。

计量单位不准,可能造成与需要数量不符等。

采购渠道不公开,如:不经过招标、询价、定向和集体决定采购渠道,不能保证价格的合理。

采购合同不严密,如:付款方式对对方有利、标的物转移时限不明确、处理双方纠纷在对方管辖区,这样做,在采购出了问题后双方解决起来需方很被动等。 因此,为了保证采购不出问题,必须建立可行性的采购流程。

2、验收:

验收人不知道验收方法、验收内容和验收权限,没有验收标准或验收标准不准确、不全面,验收问题不能及时处理,这些问题不能做精做细很难保证采购的货物全部合格有效等。因此,为了保证采购货物的质量和数量,必须建立操作性强的验收流程。

3、付款:

没有以严格的付款程序,如:不按合同要求付款、不经经办人同意付款,不经验收人同意付款等,因此,必须建立严格的付款流程,保证付款不出现以上问题。

第五篇:高速建设占地赔偿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高速公路建设直接带动了沿线经济发展,成为促进当前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手段,更加推动了城市间的物资流通,可以说是为城市输送了大量的新鲜血液。然而,在建设过程中,经常伴随着因征地和拆迁而引起的农民与政府间的利益冲突,也不可避免,最常见的表现为农民因补偿标准、补偿资金到位等问题而上访、申诉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

理论上,土地征用权是政府用来提供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产品,而不是私人产品,修建高速公路是政府做出的出于公共利益考虑的决定,因此,政府征用土地的成本主要是其给予被征地人或拆迁人的补偿,而不是被征地预期的价值(市场价值)或协议价。只是在实际操作工程中往往是农民连最基本的权益都得不到保障。最开始的时候政府采取的措施以及举措完全站在理论以及自己的角度考虑,造成从开始阶段执行者与准备执行者不得不进行旷日持久的讨价还价,那么协调成本、交易成本过高,效率问题无法解决。另一方面,由于高速公路为准公共产品,但作为付出的乙方基本完全的不到高速公路带来的利益,甚至在后期农民自身居住的环境生存环境到受到了极大的破坏,噪音污染、尾气污染,不止给当地的出行带来了不便,高速公路上不是发生的事故,以及同时带来的不稳定的人为因素,还威胁到了周边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不时发生的高速公路的飞溅物伤人以及晚上骑车的噪音影响居民的生活质量震垮居民房屋的地基,更有甚者通过高速公路的流动性大的特点到住户家进行抢劫等违法犯罪活动。可以说破坏了农民安身立命的根本。而且农民生于斯长于斯更有可能葬于斯,农民在建设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因失地而引起现实利益受损,基于此点,本着社会公平原则,就要避免出现因农民利益受到较大程度的损害而引发的社会矛盾和冲突。尤其是牵涉到部分农民的基本权利保障时,政府就应发挥其资源优势给予农民更多的考虑和实惠。在征迁过程中,如何兼顾公平与效率,尤其是如何使征用成本在补偿价与协议价("合理的市场价值")之间相机抉择,成为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过程中摆在政府面前的“二难”选择。只是这个尺度的把握以及是事实的厚此薄彼造成了更加严重的社会影响。政府行为的不透明、不公平、不合理有目共睹之下站在农民的角度想来问题自然愈演愈烈。

征迁过程中利益冲突主要表现

高速公路建设单位在具体征迁工作中遇到的困难主要有以下几个问题。

1、拆迁补偿范围确定不公开、不透明。在确定拆迁及赔偿范围的时候,政府采取闭门造车的政策,自己制定方略,自己划定范围,不从实际出发,只是根据几张报表、几个人的个人意见就决定赔偿范围,往往是当已经开始不长的时候才发现其中存在问题,可为了保持领导的‘高大’形象又不愿意承认错误,提出解决办法,从起点处就造成了矛盾的产生。

2.补偿标准问题。土地作为一种稀缺性资源,具有日益强大的增值潜力,随着土地价值显现,被征地拆迁的群众对补偿标准的期望值提高,特别是被征地农民失去土地后可以说是衣食无着,或者无立身之锥必然要求分享土地收益增殖的部分利益。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实际是按办公室中几个人商量了解的情况制定并实施的,具体情况只是看几个报表的数字,特别是一些历史遗留问题,前一届政府留下的烂摊子,不知道或者假装不知道的情况下,必然将最后的损失全部压在最没有发言权的农民身上。因又为这部分是‘计划外’的支出,上面的负责人无处着落,又无人愿意揭盖子,只能是越捂民怨越大。

政府在制定补偿标准时,一般是按既有规定给予失地农民或被拆迁人补偿,即以具体地块的平均亩产值倍数来计算补偿费用,没有保障农民随土地增值而分享这种收益,在补偿宽的分配上具体标准不予以公示,同时各级政府在其中占据比例,引起了失地农民或被拆迁人对政府的不满。此外相邻地块的征地补偿往往因政府判定的用途不同估价人主观估价标准不同而相差很大,让农民从实际角度看到‘不公平’,也引发了大量争议和纠纷。至于农民对土地的资本投入永远不再掌权者的考虑之中。更有甚者,在开始拆迁之前利用信息的不对等性,采取不公开、不公布、不理会的态度,以政府或集体名义欺骗村民签订合同攫取政府的利益,欺下瞒上,在上利用职权索要利益,在下欺压农民两面收钱,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

3.土地收益分配和管理问题:即使按照上述的情况下制定了赔偿方案往往还是不能真正交到农民手中。土地征用过程中,土地收益为土地的所有权及使用权收益,这部分收益应该在失去土地所有权及使用权的产权主体之间进行分配。高速公路建设用地绝大多数位于农村,其征用土地的标的大多是集体所有的土地,按规定,土地补偿费应在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个人之间进行合理的分配。然而在实际中,一些县、乡镇政府也参与补偿收益的分配,从而导致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个人获取的补偿收益减少。

据有关部门统计数据表明,地方政府占了补偿收益的大部分,而农民作为集体土地的直接使用者和经营者,在补偿中往往处于劣势。并且,在补偿费用的分配机制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甚至乡村干部起着决定性作用,被安置的农户的个人利益往往得不到保证,许多乡镇在管理使用土地征迁补偿费用过程中存在着较为严重的问题,如多部门多单位管理、多套帐核算、多户头存储、多头审批列支、帐外收支土地征迁补偿费等等违规现象,使农民利益受到损害。

4.安置问题:安置问题既是征地拆迁工作中的难点问题,也是被征地农民最大的后顾之忧。土地对于农民来说是长远收益,中国现行的农村养老制度也是基于土地的养老和社会保障。伴随着土地的流失,依附土地的各种权益也随之流失。农民是以土地为劳动对象而体现其价值的,失去了土地也就意味着"下岗"失业。特别在我国目前第三产业还不是很发达的背景下,失地农民再次就业率远低于25% 。同时失地也打破了他们对熟悉环境的依赖,从农民的角度看,这些都是现实存在着的失地成本,因而在征地过程中就自觉地产生了一种抵触情绪,滋生了冲突。同时安置标准的不合理甚至无安置标准只靠几个人几句话,就决定农民的去向,对国家给予的补助进行转移变相压榨老百姓的个人权益,打压知情人士将矛盾激化。

5.协调问题:征地拆迁牵涉的问题多且复杂,协调难度比较大。我国征迁工作实行属地政府负责制,自实行土地征用有偿制度以来,各级地方政府为增加财政收入,对征地权的行使存在极大偏好,甚至将为社会提供公共物品的过程变成了寻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过程,这必然引发高速公路建设单位与各个地方政府的意见相左,难以协调。甚至有些地方不作为,根本就不进行协调,事情到了眼前再想办法补救。此外,个别项目为了赶时间,迁就了被征地拆迁群众的不合理要求,造成相互攀比,同一区域补偿标准不平衡,加剧了征地拆迁难度。

特别是在反映问题的过程中采取不闻不问的态度,利用农民对政府的信任实行‘拖’字诀,等到事情到了眼前以不知道、不清楚混淆视听,利用政府人员的特殊地位以及人员的流动性以及有意识的责任交叉安排将协调问题引向更复杂,更难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得不到传达和解决,从而在其中满足部分人的私欲。

在有些环节中实施钓鱼执法,诱骗群众收取协议金再对群众进行拘留、警告等处理。更有甚者将工程转交给其他单位,互不统属,责任不明确,产生问题根本无人处理,动用黑社会及社会闲散人员暴力解决问题欺压老百姓,影响社会稳定。

6.执行问题:《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被拆迁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而《土地管理法》却没有对农村房屋的拆迁问题做出规范。由于征地拆迁法律法规不健全,还有些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滞后,征地拆迁时间不足,以及个别建设方案调整,资金不到位,或者是安置房建设滞后,直接影响征地拆迁的正常进行。部分政府人员采取变相的恐吓,并为了加快进程组织一些闲散人员骚扰村民的正常生活。

7、配套设施建设:在告诉公路建设中农民一些正当的诉求被直接拒绝或者是在本应有的政策都不予以执行。主要来源有两方面:

一、当地地方政府与建设方单方面达成利益同盟,将原有的建设配套设施的钱款挪作他用。

二、在建设之初对享有知情权的村民进行隐瞒

应该说,高速公路建设有着明显的经济拉动作用,是有利于沿线所有农民的整体利益的。但农民或被拆迁人的目标取向与政府的目标取向有时是不同的,政府是站在全民或国家的立场上作决策,而失地农民/被拆迁人由于其自身政府限定的局限,则必然只能站在微观个体、眼前的、局部的立场上,他们更加关注的是个人或家庭目标和需求,试想一个还在温饱线上挣扎的个人如何用大道理来感化,更别说现在是要将他安身立命的根本都直接拿掉,理念和认识上的差异决定这种分歧存在的客观性。

一些问题的裁定,特别是高速公路周边的住户。在政府相关的文件中必然是权利与义务并存的,但在实际操作中政府工作人员只讲义务而不讲权利。高速公路周边三十米内的永久性建筑不允许翻盖重建。在现在农村宅基地管理严格,可以说几乎忽视一户只有一处房产,现在在这种政策之下,既不能再申请宅基地,现有的住房也因为噪音、施工和不能翻盖的原因不得不废弃,更是随着居住者年龄的增长问题越来越严重。这部分‘计划外’更是不再考虑之中。换位思考一下,身为居住在此的农民如何不与高速公路建设方产生冲突。

因高速公路建设征地和拆迁而引发的矛盾实质是拆迁方和被拆迁方双方利益的博弈,其利益分歧的原因具体表现如下。

1.土地政策改革相对滞后现行的土地征用制度是50年代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时期形成的,当时对于保证国家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这个制度的缺陷就日益凸现。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从而使农民的土地使用权成为虚置。各地在具体执行过程中虽明确规定了在原来基础上有所提高的补偿标准,但仍存在一定的不足,主要是征地补偿费测算方法不科学。按照法律规定,征地补偿费是按照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若干倍来测算的,但由于土地利用方式、种植制度、市场情况、区域差异等条件的不确定性,这种测算方法难以准确地反映被征用土地的本质特性,难以正确体现地块的区位差异及各地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难以维持农民现有的生活水平,导致农民对征地补偿不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评估土地所有权的价格,并以此为依据确定征地补偿费,是征地实践中急需解决的重大问题。

2.征地拆迁程普遍存在程序失当现象土地征用法律关系的产生并非基于双方的自愿和一致,而是基于国家的单方面意思表示,无需被征用土地的所有人同意。在政府立项之后甚至工程实施以后矛盾已经产生,才以通知或者文件的形式下发到被征地地区,农民才能从政府人员嘴上听说,农民唯一的选择就是接受,公权与私权处于不平等的状态。因此,在征地拆迁和失地农民安置的实施过程中,农民始终处于被动和弱势状态。如果不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依据和程序所实施,农民的权益极易受到损害,但作为在家务农的农民急缺少法律常识,也没有相关的路径保护自己的权益,必定造成冲突升级。如由于缺少民主程序、缺乏透明度,"信息不对称",被征地农民对征地的前期工作参与不够,对征地、工程建设没有发言权和知情权,对不合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缺乏抵抗能力,而申请征地补偿安置标准裁决的成本太高往往难以实行。这些都是失地农民有抱怨、不满情绪的重要原因。

3.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很不健全,农民未被纳入社会保障之列。虽说征地补偿能暂时缓解失去土地给农民带来的压力,但是有限的补偿费用不能给失地农民带来长期的生活保障。这也是失地农民普遍认为补偿标准过低的重要原因。

高速公路的建设中这些问题一直存在着,但依旧是高速公路年年建,相同问题年年出,在关注民生口号喊得分外响亮的今天,在十八大三中全会更加关注农民问题的现在,为什么依旧不能让生活在最底层的劳动人民有说话的权利,为什么农民的声音就应该不被听到。在总结问题的时候,应该静下心来想想如何解决问题,如何让政府的政策真横落到实处,长治久安是靠兢兢业业的赶出来的,并不是喊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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