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五台县政府

2022-08-09

第一篇:忻州市五台县政府

忻州市审计局2020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

忻州市审计局2018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 市依法行政领导组办公室:

按照《关于报送2018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的通知》要求,我局对2018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情况进行了认真梳理,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18年,我局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山西省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实施方案》要求,强化“四个意识”,坚持巩固成绩、夯实基础、重点突破、补齐短板的工作原则,积极推进完成《纲要》提出的各项目标任务,在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服务市委政府经济决策、加强审计管理制度建设、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取得了明显成绩,在服务和保障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等方面发挥了较大作用。

二、主要做法 (一)依法加强审计监督,努力发挥经济卫士作用 1、认真组织实施各类审计项目。按照市政府批准下达的审计计划,全年共依法组织实施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国家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自然资源资产审计、财政决算审计、扶贫审计、供热专项审计、环保资金审计等各类审计项目47个,查出违规金额3.03亿元,管理不规范金额87.34亿元,移送有关部门问题线索57件,已处理32件,处理处分75人,配合市纪委监委、市委巡察办完成各类任务30余次,有效发挥了审计监督作用。

2、严把审计质量,认真开展审计项目审理工作。坚持把好审计报告编审的最后一道关口,全面落实国家审计准则中关于审理工作的具体要求,严格按照《忻州市审计局审计项目审理工作办法》,通过翻阅审计资料、还原审计流程、核实审计证据、把握重点环节等方法,着重审查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审计方案是否科学、审计程序是否合规、审计取证是否适当、审计评价是否合理、审计定性是否准确、审计处理是否恰当、审计意见是否可行,力求在审计组所在业务科室出具的《审计复核意见》基础上,以更加标准的尺度、更加独特的视角,审视和发现那些审计人员容易忽视、把握不准或者不易辨别的审计质量问题。

3、加强审计质量检查,促进县级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提升。结合目标责任考核,对各县(市、区)审计局2017年实施的审计项目进行了质量检查。从审前调查、方案制定、审计取证、重要事项记录、实施程序、报告编审、决定落实等方面入手,通过仔细翻阅档案,询问具体事项,主要发现了审前准备不够充分,审前调查和审计实施方案的编制较为简单,审计证据的相关性和充分性不够,对审计质量控制环节重视不够,审计文书格式不规范,审计建议缺乏可操作性等问题,并进行了对照整改。

(二)高标准完成各类制度出台审核任务,努力当好政府的经济决策参谋 站在审计的角度,对市领导批示征求我局意见的《忻州市旅游投资和消费政府补助实施办法》、《忻州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管理办法(试行)》、《忻州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办法(试行)》、《忻州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试行)》忻州市土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流转收益资金管理办法(暂行)》、《忻州市区公交车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忻州市公务用车信息化平台建设方案(征求意见稿)》、《关于进一步在全市贯彻落实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

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和《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等多个规范性文件提出了修改意见或建议,充分发挥了审计部门在经济决策、社会事业发展等方面的参谋助手作用。

(三)积极建章立制,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业务管理 为进一步加强对社会中介机构的积极培育和有效规范,充分发挥其在全市经济工作中的作用,我局按照《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人民政府2018经济工作要点目标责任分解方案的通知》要求,起草了《关于培育和规范社会中介机构提供审计服务的实施方案》,报请市领导批准后,以市政府办公厅忻政办发〔2018〕142号文件印发。随后,又制定出台了《忻州市审计局关于培育和规范社会中介机构提供审计(咨询)服务的实施细则(试行)》并印发全市。

(四)加强“七五”普法工作,努力推进依法行政、依法审计和依法治理 2018年8月局分管领导变化后,及时调整了“七五”普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保证了普法领导工作的连续性。严格按照“七五”普法规划,认真做好各法制教育宣传工作。为顺利完成好普法工作任务,我局始终围绕目标任务,坚持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1、坚持领导带头学法。局党组中心组坚持把学习法律知识作为一个重要内容,每年至少集中学习一次法律知识,党组成员结合审计工作实际,带头查找在学习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提出整改措施,积极改进。通过学习,党组一班人进一步牢固树立了依法行政、依法审计的观念。

2、加强干部职工法制教育培训工作。为全面提高全体审计干部的法律素质,适应依法行政、依法审计、提高审计质量的要求,我局把对审计干部法律、法规

培训教育作为“七五”普法依法治理的一项重点工作。

一是认真组织开展无纸化学法用法考试工作,努力提高审计人员法律素质,局普法领导小组办公室多次下发专项通知,要求全局公职人员高度重视无纸化学法用法,利用工作之余用电脑或通过手机 APP 登陆平台进行学习。全局公职人员按时参加了省普法办统一组织的宪法知识在线考试、公共法知识在线考试,省纪委监委和省普法办联合组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专题在线考试,市纪委监委和市普法办联合组织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专题在线考试。经过考试,参考人员均取得了无纸化学法用法考试合格证书。

二是积极保障学法培训经费。按照市委法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普法依法治理办公室关于无纸化学法用法及考试工作要求,及时与省学法用法平台技术保障人员联系,为全局65名公职人员交纳了2018年学费,保证了全局工作人员能够通过网络平台认真学习各类法律法规政策特别是财经类法律知识,了解上级各项政策。

三是大力倡导广大审计干部学法、懂法、守法。要求大家充分利用一切可利用时间,抓紧法律知识的学习,努力提高自己的法律素质和依法审计能力。经过各种形式的学习、培训,广大审计干部的法律素质和依法审计能力有了进一步提高 3、积极组织学习宣传新修订的宪法。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进行修正后,我局高度重视,按照上级要求从以下几个方面组织开展了学习宣传。

一是召开党组扩大会组织宪法专题学习。召开科以上干部参加的党组会,重点对照学习了《宪法》修改的主要内容,通过学习,使大家认识到,把党的十九

大确定的重大理论观点和重大方针政策,特别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载入新修订的《宪法》,有利于巩固党的长期执政地位和国家长治久安,体现了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新成就、新经验、新要求。

二是在“依法行政宣传月”活动中重点开展宪法学习宣传教育。8月份,我局结合开展“依法行政宣传月”活动,开展了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推动审计法治建设”为主题的宪法学习宣传教育。通过审计办公微信群通知分散在吕梁市和各县(市、区)实施各类审计项目的审计小组,要求各审计组在实施审计特别是延伸调查过程中积极宣传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要求局领导带头、全员参与,充分运用山西省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及考试平台,重点学习《宪法》、《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等法律法规。要将宪法学习宣传教育与学懂弄通做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路的新要求、与尊法学法用法守法的新形式、与更好履行为全省经济社会平稳健康法治保驾护航的审计监督职责相结合,精准把握新时代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内涵和要求,结合实际,突出重点,推动审计机关依法行政、依法审计。切实通过学习宣传宪法推动审计工作发展,为建设信念坚定、业务精通、作风务实、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审计专业化审计干部队伍提供法治保障。

通过以上工作措施,全局审计人员进一步增强了依宪治国、依法治国的意识,大家表示,今后将继续深入学习领会宪法,自觉维护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的权威地位。

4、创新法制宣传方式方法。充分利用审计简报、报刊、电视、网络等形式,扎实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结合审计项目开展实施,通过审计人员深入审计一

线、深入被审计单位宣传审计法律法规,普及审计知识,有效提高了被审计单位及其领导、财会人员、资金使用者、资金管理者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的意识。

5、精心部署“法律六进”宣传教育活动。按照上级要求,认真筹划开展“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宣传教育主题活动,计划围绕全市审计工作大局,设计有特色、有针对性的载体,组织策划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推进活动深入审计一线、深入被审计单位、深入基层群众。通过大力宣传审计法律法规、依法行政案例和守法先进事迹,进一步营造依法审计、文明审计、遵纪守法的良好氛围。

(五)认真落实审计执法公示制度、审计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审计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1、严格推行审计执法公示制度 通过局门户网站和市政府门户网站等载体,及时向社会公开有关审计执法信息。审计人员外出审计,能够主动出示审计执法证件和审计通知书,接受被审计对象和社会监督。

各审计组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行使“审计监督权”、“审计处理权”、“社会审计机构审计报告核查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及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存款权”、“暂停拨付与暂停使用有关款项的批准”、“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的处罚”、“对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处罚”、“封存有关账册、资料、资产”等8项权力时,均能通过政务外网登录“忻州市权力运行监督和防控信息化系统”,在权力运行平台对相关事项进行及时登记并上传相关材料附件。

2、严格实施审计执法全程记录制度 围绕单个的审计项目,真实、完整地记录实施审计的过程、得出的结论和与审计项目有关的重要管理事项。

全体审计人员能够按照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分工、审计步骤和方法实施审计,获取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取证单和审计工作底稿。各审计组能够如实填写审计通知书、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审计文书送达回证,确保审计执法环节符合法定要求。对于所有审计项目都能够通过被审计单位意见反馈书、会议讨论记录、业务部门复核意见、审理意见等形式,全程记录对审计处理处罚进行外部征求意见和内部实施决策的过程。要求各审计组组长或主审对行使审计监督权、审计处理权、审计处罚权等行政权力情况通过政务外网登录“忻州市权力运行监督和防控信息化系统”及时进行登记,并上传了相关《审计通知书》、《审计处罚决定书》等审计文书资料。

严格实行现场审计重要责任事项备案登记。承担审计项目的审计组全体组成人员和有关重要责任事项的被请示人对经手的如下审计责任事项进行了备案登记 3、认真实施重大审计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各审计组在实施审计项目过程中提出的重大审计执法决定意见后,能够由审计组所在业务部门复核并报送法制科进行审理。法制科主要从以下方面对重大审计执法决定进行了审核: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主要事实是否清楚、相关证据是否适当、充分;适用法律法规和标准是否适当;评价、定性、处理处罚意见是否恰当;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是否适当;审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法律文书制作是否规范。

法制科在审理中发现审计组未严格执行审计实施方案,存在重大

漏查、漏报事项,或者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充分、资料不完整的,及时通知审计组所在业务部门进行了补正。对于移送纪检监察等部门处理的重大决定事项,我局均出具了《审计项目审理意见书》。

三、存在不足 2018年,我局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虽然取得了较大成果,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干部职工对新修订《宪法》的精神实质和核心要义理解把握得不够深入细致;在普法宣传工作上形式不够多样,缺乏创新意识,缺乏对普法教育全面性、系统性的规划,普法效果还不够明显等。

四、下一步工作设想 2019年,我局将一如继往地重视和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计划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努力。

1、进一步增强干部职工的学法用法守法意识。力求在学法形式上再丰富一些,在学法范围上再扩大一些,在学法内容上再广泛一些,使全局干部职工都具备自觉学法、自愿守法的意识,坚持依法审计,服务大局,从而使审计工作更加科学化、法制化。

2、进一步加强普法宣传。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大力加强审计类法律法规的宣传,增进与被审计单位之间的法律交流,为顺利开展审计工作创造良好的氛围和条件,为依法治市、建设和谐忻州做出审计应有的贡献。

3、进一步发挥法律顾问的作用。在审计监督实践中充分体现法律顾问在审前防范法律风险、审中进行法律控制和审后予以法律补救的作用,为深入推进依法审计、规范履责、防范风险,确保审计工作法治化、规范化提供有力保障。

忻州市审计局

2019年4月11日

第二篇:郑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郑政文[2007]103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城中村改造

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进一步规范城中村改造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

二00七年六月十二日

进一步规范城中村改造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我市城中村改造依法、健康、有序的进行,加快城市化进程,提升城市形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中村是指在本市建成区范围内使用集体土地,并以村民委员会为组织形式的农民聚居村落。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村(组)是指改造范围内的行政村、享有对集体资产处置权的村民组(自然村)或转制后的股份制公司;本规定所称村民,是指我市户籍改革前在册的农业人口。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安置房是指按照规定的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区人民政府认定的用于安置村民的新建住宅和安置村(组)办公用房、集体经济用房的新建房屋。

第五条 城中村改造的安置开发比为1:2。

本规定所称安置开发比是指安置房的建筑面积与配套开发商品房的建筑面积之比。

第六条 城中村改造的基本目标:通过城中村改造,把原农民聚居村落变成现代化城市社区。

第七条 城中村改造的基本方针: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群众自愿、区级负责、因地制宜、一村一案,条件成熟一个,审

2 批改造一个;以旧村改造带动配套房地产开发,配套房地产开发为城中村改造提供资金保证。

第八条 城中村改造的方式:经区人民政府批准,村(组)可以自行筹集资金进行改造,也可以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确定房地产开发商参与改造;在村(组)所有土地统一规划的前提下,可以一次性改造,也可以分步实施改造。

自行改造的村(组)应成立全资集体性质或村民合股性质的房地产开发公司,经村民(股东)大会或代表大会授权具体运作本村(组)改造的相关事宜,严格依法履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市城中村改造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本区范围内城中村改造的组织实施。

市规划、国土资源、发展改革、建设、市政、房管、公安、财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防、土地储备、文物、电力、通讯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城中村改造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按法定程序办理城中村改造的各种手续。

第十条 城中村改造应按照统一政策、统一规划、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依法保护村(组)及村民的合法权益,统筹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及投资者的利益,达到村民、开发商、政府“三满意”。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十一条 城中村改造的范围为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建成区范围内的村(组)。

第十二条 有多个村民组的自然村,应以自然村或村民组为改造单位;村(组)或自然村内的所有土地,应统一规划、统一改造;土地面积不足改造需要的村(组)可对周边旧城区进行连片改造,但应统一规划、统一改造。

第十三条 城中村改造总体规划的编制及审批。

市规划部门应会同市国土资源、建设、市政、土地储备等部门及区人民政府,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编制城中村改造总体规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指导全市城中村改造的依据。

第十四条 城中村改造详细规划的编制及审批。

(一)各区人民政府应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中村控制性详细规划设计条件,以片(区)、村(组)为单位,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市规划部门审核批准后,作为城中村改造分期实施的依据。

(二)区人民政府应组织承担安置房建设的开发企业,委托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 充分听取村民意见,以城中村改造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编制城中村改造修建性详细规划,报市规划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城中村改造规划编制的要求。

(一)规划的编制应按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进行。

(二)总体规划的编制应从实际出发,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对城中村的布局进行合理的安排。其主要内容包括城中村改造开发模式、建设用地布局、各项建设的总体安排和分期实施改造的建议。

(三)控制性详细规划应按照《城市规划编制办法》要求的内容进行编制,除依据国家规定的强制性内容外,还应明确以下内容:

1.城中村改造的用地范围; 2.根据拆迁安置人口、户数以及该城中村在城市中的区位等因素,合理确定的拆迁安置用地性质和规模,核定村民安置用地、配套开发用地的面积;

3.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合理确定的其余用地性质和规模;

4.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确定的城市公共设施、公共绿地、公共停车场等基础设施布局。

第十六条 城中村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注意与开发建设项目相结合,要达到国家规定的规划编制深度要求。

城中村改造的配套开发商品房,应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

5 知》(国办发[2006]37号)套型面积控制比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城中村改造安置房和配套开发商品房的规划设计审批,要在充分考虑改造城中村具体情况的基础上,本着积极推进、可操作性强的原则,合理确定城中村改造用地的各项指标,并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要求合理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

第十八条 城中村改造过程中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城中村改造详细规划进行。

第十九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区人民政府应加大对城中村和规划控制区域内违法建设的查处力度,保证城中村改造规划和城市整体规划的实施。

第三章 土地管理

第二十条 村(组)使用的土地,经村民(股东)大会或代表大会同意,区人民政府审核确认,按土地利用现状依法转为国有,并依法确认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

村(组)使用的土地,应当以村(组)为单位,一次性全部按《土地登记规则》规定的程序办理申请和登记发证手续。

第二十一条 安置房和规定安置开发比以内的配套开发商品房用地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规定安置开发比以外的土地,纳入市人民政府统一收购储备,

6 收益由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分成,比例由市人民政府另行确定。

第二十二条 凡未转为国有的城中村土地,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规划、建设手续,并不得转让、出租、抵押;未经批准私自进行开发改造的,按违法用地查处。

已登记发证的城中村土地或已经处置的城中村土地,在安置房未完成之前,未经村(组)同意,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第二十三条 土地偏少的村(组)可由区人民政府协调与有富余土地的村(组)联合进行改造。

第四章 建设和拆迁安置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开工建设的,规划、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和城中村所在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组)应当予以制止,并由建设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违法建设工程予以查处。

第二十五条 城中村改造中的城市道路、排污、环卫等市政基础设施和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公用设施,统一纳入城市市政和公用设施的建设管理。

第二十六条 实施拆迁前,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按照村民(股东)大会或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正式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二十七条 城中村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应载明拆除住宅房

7 屋的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的具体补偿标准,供被拆迁人自由选择。

第二十八条 原村民合法宅基地上住宅的拆迁补偿、安置以建筑面积为依据。

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面积、区位、用途等因素确定。原则上三层以下(含三层)的合法建筑,按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 原则上三层以下(含三层)的合法建筑,按拆一平方米还一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安置。

第二十九条 对村(组)合法的办公用房、砖混结构的集体经济用房和其他用房进行拆迁,以建筑面积为依据,按拆一平方米还一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安置。

第三十条 拆除城中村房屋以外其他附着物的补偿安置,应按照市人民政府现行国家建设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标准执行。

第三十一条 城中村改造涉及被拆迁人搬迁或临时安置的,其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参照《关于郑州市城市建设拆迁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郑拆管字„2003‟12号)执行。

第三十二条 2000年8月9日以后未经市规划、建设等部门批准建设的住宅,按照违法建筑处理,拆迁时一律不予补偿安置。

第三十三条 城中村改造中连片改造的旧城区拆迁,应按照《郑州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条例》办理拆迁许可手续,制定拆迁

8 补偿安置方案。拆迁人、被拆迁人就拆迁补偿安置标准达不成协议的,可以向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办公室申请裁决。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又发生争议,经双方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有争议一方应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四条 在旧村实施拆迁之前,区人民政府应组织对拆迁人的房屋所有权证登记造册、统一收集整理,到市房管部门备案;拆迁后及时到市房管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注销手续。

第三十五条 安置房和配套开发商品房建设用地、政府储备用地应纳入本市房地产开发供应计划。

第三十六条 城中村改造应优先进行安置房的建设,自行改造的村(组),安置房及基础设施的建设不得晚于第二期建设计划,第一期建设的商品房销售款应优先用于安置房的建设。房地产开发商参与改造的,原则上应将安置房及基础设施的建设安排在第一期建设计划内;确需对安置房分期进行建设的,应该在前两期建设计划内全部建成,第一期建设的安置房不得少于安置房总面积的60%,其商品房销售款及按揭抵押贷款应优先用于第二期安置房的建设。

第三十七条 城中村改造采取先安置后拆迁方式的,在安置房竣工验收分配后,被安置人应在3个月内搬迁入住,原有住房应及时拆除。

第三十八条 安置房未竣工而出售的商品房销售款及按揭抵

9 押贷款应进入专用帐户,与市人民政府拨付的补贴资金一并由区人民政府严格进行监管。

第五章 优惠政策

第三十九条 建设安置房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除国家和省明文规定不得减、免之外的行政性收费和财政全供单位的事业性收费予以免收。

(二)各种行政服务性收费和非财政全供事业单位的服务性收费减半征收。

第四十条 村(组)或房地产开发商按规划投资新建的非营利性公共事业用房,享受安置房的优惠政策。非营利性公共事业用房包括:公办的中小学、幼儿园及公共配套设施用房。

第四十一条 规定安置开发比以内的配套开发商品房及所需用的土地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所需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除国家、省规定应上缴财政的部分外,另提取5%廉租住房建设基金,其余部分以市人民政府补贴方式拨付到区人民政府,用于该城中村改造规定范围内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二)建设安置房的规费减、免政策。

第六章 城中村改造的审批程序

第四十二条 改造条件成熟的村(组),应以文件形式向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逐级申请进行城中村改造。区人民政府应按照市人民政府的统一要求,组织对该村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会同市土地储备部门与村(组)协商后,拟定城中村改造方案和土地储备方案,经村民(股东)大会或代表大会形成决议,在村(组)予以公示,以文件形式向市人民政府呈报。经市人民政府组织审核后,批准实施城中村改造。

第四十三条 申报、审批城中村改造应提供的主要资料。

(一)经属地公安派出所或乡(镇)、街道办事处审定的村民详细统计资料。

(二)村(组)范围内土地总量和现有建、构筑物情况统计资料。

(三)村(组)的改造方案、土地储备方案等资料。改造方案中应包括村(组)改造的基本设想、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基本经济分析。

(四)村民(股东)大会或代表大会做出的对本村、组进行改造的决议。

第四十四条 区人民政府应组织调查认定村民详细统计情况、各类建、构筑物统计情况和安置房的建筑面积及所需用的土地面积,公示核准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有关程序核算出规定安置开发比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有关规费的数额,报市人民

11 政府批准后执行补贴拨付和有关规费的减、免。

第四十五条 在办理国有土地、规划、建设、房管等有关手续时,应由所在区人民政府出具文字报告,上报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核办理。

第四十六条 市、区城中村改造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城中村改造的政策咨询、资料审核、督促指导、监督检查等相关工作。

第四十七条 在城中村改造工作中,相关工作人员及村(组)干部有弄虚作假、依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行为的,依党纪、政纪予以处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参与城中村改造的房地产开发商有违规行为的,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五年内不得参与郑州市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被拆迁人采取围攻、漫骂、殴打工作人员,无理阻挠拆迁工作正常进行的,由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本市过去有关城中村改造的规定、政策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郑东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可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另行制定政策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篇: 五台山开光本命佛?去五台山怎么求本命佛?

本命佛是相伴与人的一生的守护神,能带给人无限的生机与希望,光明与温暖。人生在世,我们都希望自己所选择走的路能少些坎坷,付出多少努力同比例的得到多少回报。对于本命佛的请购,相信很多人都会选择佩戴,也是为自己选择一份对未来的美好憧憬。那么,今天我们就来为大家介绍奉请正确本命佛。

吉照堂本命佛是国内知名吉祥文化机构吉照堂亲自打造的一系列本命佛,本命佛在开光后可以旺运转运、挡灾避祸、促进姻缘、保佑健康平安的功效,每尊本命佛都是由寺院大德高僧主法众高僧加持的开光法会上开光,吉照堂本命佛一经推出深受缘主喜爱,奉请吉照堂开光本命佛可以化解财运、健康、爱情难题,而且每尊本命佛在开光后都由红布封存,直到送达缘主手中才会被打开,所以请本命佛大家一定要请吉照堂本命佛。

本命佛是根据每个人的生肖来决定的。因为本命佛的由来的由来是根据佛教典籍中十二星宿的磁场强弱变幻得出的八尊本命佛,又称为“生肖本命佛”,生肖不同,所对应的本命佛也有差别。

吉照堂开光本命佛,对应着每位缘主的生肖和五行,全方面契合缘主的因缘,改善主宰缘主命运的能量,守护缘主的一生平安吉祥,远离祸事,增添智慧佛光。

佩戴本命佛有着这么多的好处,缘主在面临着如此繁多的本命佛机构,应该如何选择正规正宗的本命佛吊坠呢?

首先佩戴的本命佛是需要进行开光的,一般对于寺院的开光,会选在每月的初一到十五,在众神佛和菩萨感知大地很强烈的时刻开光,这样就有利于神佛的灵力聚集起来,通过众多神僧和开光法师的念力和咒力, 将具有强大能量的佛光瑞气都加注在本命佛内,使其能够为缘主的祥瑞平安发挥出自身的灵性。所以,在佩戴本命佛时,缘主会感觉到自身的运势、及家庭感情,都有了好转的迹象。

佩戴本命佛,本是一件充满着积极心态的事情,是对未来运势怀有乐观态度。随身佩戴开光本命佛,日日受到神佛菩萨的指引,前进的路上充满着光明和希望。其次本命佛还会帮助缘主创造出更多机会来实现自己的价值,体现出自身的能力,勇敢的抓住机遇,迎接挑战,是实现自己完美人生的必经。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总结的关于本命佛佩戴的好处,选择本命佛品牌要留心的地方有很多,所以选择一个自己所信赖的本命佛是非常幸运的。不管是在本命年佩戴还是在其他年份佩戴,都能帮助缘主消除业障,积善积德,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

第四篇:中共泉州市泉港区委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政府

意见

泉港委〔2010〕3号

中共泉州市泉港区委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政府 关于2010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

各镇党委、人民政府,山腰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山腰盐场,区直各单位: 2010年是贯彻落实《福建省“十一五”人口和计划生育专项规划》的最后一年。我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要以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和中央《决定》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巩固提高省级计生优质服务先进区的创建成果,围绕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这个中心任务,更加注重利益导向,更加注重服务关怀,更加注重宣传倡导,在创新工作机制,夯实基层基础,实施综合治理,解决重点难点问题上狠下功夫,推动人口计生工

作整体水平再上新的台阶,为建设现代化石化港口新城和构建和谐社会营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一、目标任务

全区人口出生率控制在12‰以内;统计准确率达95%以上;出生性别比控制在正常值范围内或比上年趋向正常值;出生人口政策符合率达到 92%以上;计生知识群众知晓率达到87%以上,干部知晓率达到95%以上,群众满意率达到90%以上;历年二女户当年巩固率达到100%,当年二女出生占二孩出生比例40%以上;计划生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计划生育事业费增长幅度高于财政收入增长幅度,区级人均投入不低于33元,镇级人均不得低于8.5元;依法征收管理和使用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征收面达到100%,征收额达到70%以上;婚检率达到99%以上;农村每轮查环查孕到位率达到100%;育龄夫妇的综合避孕率达到87%以上,当落实节育措施中,长效节育措施占95%以上,服务对象知情同意率100%;术后随访率和药具随访服务率达95%;节育手术并发症率控制在0.5‰以下;已婚育妇人流率控制在2%以下;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95%以上,孕产妇、婴幼儿系统保健管理率巩固在80%以上;对流出人口的办证率和流入人口查验率均应达到100%。

二、工作措施

1、坚持责任落实,切实加强对人口计生工作的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对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艰巨性、复杂性和严峻性的认识。始终坚持计生基本国策和稳定现行生育政策不动摇,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不动摇,坚持稳定人口计生机构、队伍不动摇,坚持不断创新人口计生工作体制、机制、手段和方法不动摇。坚持“一票否决”,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把人口计生工作成效作为考核地方和部门工作实绩、干部政绩和奖惩任用的重要依据。对不重视人口计生工作,有问题不解决,弄虚作假、不负责任,造成生育失控、工作滑坡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认真贯彻《福建省人口计生委关于进一步服务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深化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改革的意见》(闽人口发„2009‟100号),在理顺体制、完善制度、修订规范、确立标准上下功夫,进一步消除人口计生工作发展的体制性、政策性障碍。逐步完善考核评估办法,实行平时督查和年终考核相结合,农村人口继续按千人1例下达“二女”扎任务指导数,并列入年终专项考核内容。坚持“抓大抓难抓后进促平衡”的工作思路,建立帮促会制度,集中力量解决困扰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上水平的突出问题。继续推行成员单位挂 3

钩联系帮促计生后进村(居)的工作制度,充分发挥各成员单位的特点和优势,从“人、财、物”等方面给予帮扶,促进全区人口计生工作平衡发展。区人口计生领导小组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加强对职能部门履职情况的检查督促,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各级要按照中央《决定》要求,继续完善人口计生事业投入保障机制,保证落实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奖励优惠政策、计生免费基本技术服务和技术服务机构、队伍建设以及计生经常性工作所需的经费。

2、坚持宣传倡导,有效转变婚育观念。突出宣传教育的先导作用,依托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公益短信、电子屏幕等媒介,不断扩大宣传教育的覆盖面,增强其影响力,形成正面的舆论导向,促进群众婚育行为的有效转变。充分利用重大节假日和计生纪念日,积极举办育龄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服务活动,进一步营造浓厚的人口计生舆论氛围。大力实施关爱女孩工程,开展“关爱女孩成长、促进社会和谐”为主题的宣传活动,组织广大育龄群众学习“关爱女孩”相关法律法规,广泛宣传生男生女顺其自然的重要性和人为选择性别的严重危害性,通过正面教育,形成尊重妇女、男女平等、女儿也是传后人和“生男生女一样好,关键在培养”等新型婚育理念,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以提高群众知晓率为重点,结合入户访视、查环查孕、生殖保健等

服务工作,认真落实宣传访视制度。以宣传政策法规、科学知识、优生优育优教、避孕节育知情选择为主要内容,坚持“以人为本,立足服务,满足需求,强化普及”的宣传访视目标,努力满足群众多层次的计划生育需求。巩固提高全省第二批“百乡千村万楼(院、中心户)新型生育文化示范基地”和 “计生新农村新家庭示范乡镇(村)”建设。加大对外宣传报道力度,树立我区人口计生工作的良好形象。

3、坚持多措并举,着力解决重难点问题。一是综合治理出生性别比偏高问题要有明显成效。要把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的重点放在孕情跟踪和案件的处理打击上面,建立持生育证育妇的孕情跟踪管理制度。全面推行出生人口、孕妇B超检查和终止妊娠实名制,加强出生人口性别监管,实行B超检查和新生儿出生、死亡及14周以上终止妊娠信息登记和报告制度,做到关口前移、有效堵塞管理漏洞。在注重防患的同时,要加强处理和打击,卫生、人口计生、公安、药监、工商等相关部门,要组织专项联合检查,重点整治医疗市场、技术服务市场,坚决取缔非法行医和地下B超点,重处非法谋利者,严厉打击溺弃、贩卖女婴以及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违法犯罪行为,净化生育环境。要探索建立出生人口性别比治理重点镇(街道)动态管理制

度,进一步强化镇(街道)党政一把手对出生人口性别比专项治理的责任。各镇(街道)要认真完成区下达的打击“两非”案件任务指导数。建立综合治理联席会议制度,成立工作领导小组,设立打击“两非”专项活动资金,用于有奖举报和奖励查案有功人员。区人口计生领导小组要把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工作纳入重大事项督查范围,不定期进行专题调查和重点检查。二是流动人口计生管理和服务要到位。要认真贯彻《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坚持户籍地、现居住地共同负责的原则,进一步提高流出育妇办证率和流入育妇登记管理率。坚持完善流动人口“一站式”管理服务模式,公安、民政、规划建设、人口计生、卫生、工商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将流动人口计生工作纳入部门基层管理制度中,落实流动人口信息采集、通报制度。进一步明确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的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的计生职责。各有关部门要抓住审验、登记、办证、清查等关键环节,加强对流入人口的计生常规服务管理。严格执行流出人口“四个一”管理制度,抓好流出人口的跟踪管理服务工作。按照“统筹管理、服务均等、信息共享、区域协作、双向考核”的要求,积极推进流出育妇“两查”指纹验证和网上通报工作,建立与完善流出地和流入地双向互动

协作机制,不断提高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水平。

4、坚持优质服务,努力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一是继续推进技术服务阵地规范化建设。按照“四优一满意”要求,加强区镇村计生服务站所室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提升服务所功能,着重改善服务环境,提高技术服务质量。今年要创建1个“市级示范所”。建立多渠道、全方位的免费药具发放模式,全面实现“乡有网点、村有专人、户户有人管”的要求。二是大力提高出生人口素质。要以严重多发的致愚、致残和可以防治的出生缺陷为突破口,以农村为重点,初步建立出生缺陷防治体系。卫生部门要落实育龄妇女常见病检查项目,指导已婚妇女在孕前3个月至孕早期3个月补服叶酸。人口计生部门要发挥计生服务网络优势,以一级预防为主,加强婚育咨询和指导,积极做好婚前和孕前保健、产前筛查和诊断、产后访视、新生儿疾病筛查和康复等工作。继续开展“温馨相伴,牵手母婴行动”,全面落实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政策,开展孕前优生健康检查试点,扎实推进优生促进工作。三是进一步深化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工程。坚持以人为本,深化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工程,提高广大育龄群众的生活、生命质量。认真落实免费“三查”、四项手术、咨询服务等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工作,加大避孕节育、生殖健康

知识的宣传力度;加强避孕药具的供应和管理;积极推进避孕方法知情选择,提高避孕节育长效措施的落实率;进一步完善政府推动、部门协作、社会参与、家庭响应的婴幼儿早期教育体系,全面推进优生、优育、优教工作。

5、坚持利益导向,逐步完善计生社会保障机制。要建立和完善政府投入为主、社会补充为辅的人口计生利益导向政策体系,进一步加强救济、扶助、补贴、激励、惩罚等措施,保障计生家庭基本权益。做好计划生育政策与相关公共政策的衔接,重点抓好计生户优惠政策与新农保政策的衔接,创造有利于人口计生工作的政策环境。提高奖励扶助标准,今年农村部分计生家庭由原来每人每月150元提高到200元。实施小额贴息贷款,区财政要拨出10万元贴息金帮扶50户计生户发展生产,增加财产性收入。抓好新农保试点中对计划生育家庭增加财政补助政策的落实,积极探索建立农村计生家庭的养老保障制度,不断扩大致富、安居、成才、保障、亲情五大工程的覆盖面,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体系。开展“二女”户养老保险试点,全面推行计生女儿户就业保障制度,各镇(街道)要切实解决辖区内计生女儿户的就业困难问题。要继续把“二女户”安居工程纳入为民办实事项目,区、镇(街道)两级要投入50万元,解决50户“二女 8

扎”贫困户居住问题。要继续实施“二女户”子女中考加分政策。深化“生育关怀行动”,区财政拨出30万元作为专项资金,用于各地创建“生育关怀”基地的补助。全面落实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党团员挂钩帮扶农村“二女户”制度,帮扶其发展生产、改善生活、维护权益、提高社会地位。

6、坚持重心下移,全面夯实基层基础。按照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2009‟58号文件通知精神,认真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基础信息核查工作,严肃查处出生瞒报、漏报和调整出生人口性别比等弄虚作假行为,进一步夯实计生底子,为“六普”打好基础。严格落实“两查”制度,对提前或推后“两查”和连续两轮“两查”未到位的育妇要进行重点跟踪管理。严肃查处持护照假出(国)境、假离婚、假迁移、假“两查”、假避孕节育等各种逃避计生管理的行为。通过抓好“两查”、避孕节育措施、孕情监测、村级例会等常规性基础工作和完善统计制度、深化统计监测网点建设、开展统计数据比对剖析以及出生统计清理工作,努力提高统计质量。积极探索村(居)民自治新途径,紧密结合新农村建设,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村规民约和计生民主听证制度,积极引导群众参与自治,逐步构建政府推动、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维权自律的计生村民自治工作机制。扎实开展全区村(社区)

计生服务员“教育培训年”活动,加强以微机信息化管理为重点的业务培训,努力提高服务管理水平。探索建立村(社区)计生服务员(流动人口协管员)考评奖励机制,以保持村级计生队伍的生机与活力。

7、坚持依法管理,提高计生工作规范化管理水平。强化计生法制建设,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搞好计生村务公开,实行民主监督、民主管理。严格遵守 “七不准”规定,讲究工作方式方法,耐心细致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绝不能以损害群众的合法权益、损害社会稳定为代价来完成人口计生目标任务。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加强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区级人口计生部门重点抓好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行政执法信息平台的应用,更好地完善监督制约制度,推进执行工作。依法加大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力度,努力扩大征收面,提高征收率。组织力量加大征收力度,及时清理历年的征收拖欠,对违反政策超生的富人和公众人物,实行高限、从重征收,各镇(街道)要如期完成区下达的社会抚养费大额征收任务指导数。加大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力度,对有偿还能力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判决生效后又拒缴的,符合“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罪”条件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给予判刑,从而形成强大法律震慑力,促进人口计生

工作健康开展。深入开展民主评议行风活动和乡镇计生办创文明窗口建设活动,着力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不断提高群众对计划生育工作的满意率。区人大、政协要加强对人口计生工作的检查和督促,每年组织一次对贯彻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情况督查。

8、坚持三级联创,努力提高群众工作水平。继续重视和支持计生协会工作,加强各级计生协会班子和队伍建设,帮助协会解决人员待遇、活动经费、办公场所等实际困难和问题,为计生协会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环境和条件。各级计生协会要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中国计生协会《科学发展规划纲要》以及省计生协会的《实施意见》,切实发挥计生协会在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中的生力军作用。通过加强分类指导,及时调整和落实创建规划,大力培植和推广先进典型,持续推进基层计生协会“三联创”活动,进一步夯实基层基础;持续抓好宣传教育,努力转变群众婚育观念;持续抓好拓展服务,做大做强生育关怀行动;持续抓好自身建设,切实提高服务群众的能力和水平。大力推行独立型、联合型、挂靠型的流动人口和企业计生协会的组建模式,切实加强流动人口和企业计生协会建设;发动广大理事、

会员参与制定并带头遵守计生村(居)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参与推广计生村(居)民提议民主听证制度,发挥各级计生协会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的重要职能作用。

中共泉州市泉港区委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政府 2010年1月27日

主题词:计划生育 2010年 意见

送:市委、市政府,市人口计生委,区人大办、政协办、纪委办、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区委常委、区政府副区长,存档(4)

中共泉港区委办公室

2010年1月27日印

第五篇:漳州市人民政府纠风办

文件

漳州市强农惠农资金监管工作协调小组 漳纠办„2010‟10号

漳州市人民政府纠风办

漳州市强农惠农资金监管工作协调小组 关于实行财政强农惠农资金“四公开”的通知

市强农惠农资金监管工作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纠风办、强农惠农资金监管工作协调小组,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村(居)民委员会:

为进一步强化财政强农惠农资金监管,提高财政强农惠农资金安排的透明度,增强财政强农惠农资金使用、管理的安全性、有效性、规范性,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确保农村繁荣稳定,保障人民群众依法对财政强农惠农资金进行民主监督,经研究,决定对财政强农惠农资金按照“四公开”原则,即“政策公开、对象公开、标准公开、数量公开”,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实现资金发放和管理的“阳光作业”。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请认真执行。

一、公开内容

1、政策公开:各项强农惠农政策,重点是强农惠农资金扶持(补助、补贴)的方向、原则、条件、时间和申报程序等;

2、对象公开:各项强农惠农资金扶持(补助、补贴)的项目、企业名称、和受惠群众等;

3、标准公开:各项强农惠农资金扶持(补助、补贴)的依据、标准,以及资金配套整合、资金管理方式、资金使用情况等;

4、数量公开:各项强农惠农资金扶持、补助、补贴的指标分配情况、申报数量,上级下达扶持(补助、补贴)指标的数量和金额以及发放情况等。

二、公开范围

凡涉及财政强农惠农资金,特别是发放到农户、低保户、农村“六大员”、村主干等个人手中的项目和资金,主要包括2007年以来中央和省市出台的强农惠农政策和以后逐步出台下达的新政策,都属于公开范围。当前需公开的项目如下:

1、农作物良种补贴

2、种粮农民综合直接补贴

3、粮食最低定单收购保护价

4、农机购置补贴

5、家电下乡财政补贴

6、汽车、摩托车下乡财政补贴

7、农村沼气池建设补助

8、测土配方施肥补助

9、造福工程补助

10、农民饮水安全工程专项资金

11、水土流失治理工程专项资金

12、水库除险加固工程专项资金

13、海堤除险加固工程专项资金

14、“民办公助”小型农田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15、石油价格改革政策补贴

16、标准化水产养殖池塘建设改造专项资金

17、标准化渔港建设专项资金

18、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

19、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 20、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专项资金

22、农村幸福园建设资金

23、村级农民技术员补贴

24、计生管理员补贴

25、乡村医生津贴

26、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协管员补贴

27、村级文化协管员津贴

28、村级国土资源和规划建设协管员津贴

29、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30、村组织、社区居委会运转经费补助

31、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项目资金;

32、新品种、新技术、新农机、新农药、新肥料引进推广示范资金;

3

33、农业科技、标准化项目资金;

34、农业综合开发(商品粮基地建设)项目资金;

35、整理土地建设高标准农田项目资金;

36、其他竞争性领域或与农民利益紧密相关的强农惠农项目资金。

三、公开方式

(一)公开时间:

1、固定公开:长期补贴的项目和资金要以固定的方式如实公开。

2、定期公开:一定时间补贴的项目和资金,按政务、村务公开要求定期及时公开。

3、随时公开:上级随时下达的临时性政策、项目和资金要在一周内及时公开。

(二)公开方式:

1、通过政务网站或触摸屏、电子屏幕、公开栏进行公开。

2、印发宣传手册、政策问答等方式进行公开。

3、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予以发布。

四、公开主体:

市、县(市、区)、乡镇政府和各涉及强农惠农政策主管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执行五级同步公开制度,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1、财政部门公开:强农惠农政策法规规定,重点是中央、省、市、县财政资金扶持、补助、补贴的方向、原则、对象、

4 范围、标准和资金总数、分配指标等;

2、市直涉农主管部门公开:上级对口业务部门财政补贴资金扶持方向,具体实施项目名称,申报项目条件、范围、时间、数量、申报程序、全市业务对口单位的数量、分配指标、完成情况等;

3、县(市、区)涉农主管部门公开:补贴、补助政策具体项目、指标、时间、申报情况和工作程序、分配各乡镇到位情况等;

4、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开:上级具体项目指标到位情况、申报项目单位名称、个人姓名、申报结果和发放程序、分配各村(居)的资金数额和到位情况等;

5、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公开:补贴、补助到村、群众的项目名称、农户姓名、标准、金额和到位情况等。

五、咨询与举报:

任何单位、个人如有异议、疑问,可通过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各级纠风部门或财政局提出咨询与举报,市直各单位、各县(市、区)纠风办、财政局应公布咨询、举报电话,认真解答群众异议、疑问,受理投诉举报。举报电话:市纠风办 0596-2031700,市财政局0596-2038994。

六、工作要求

1、认真学习,提高认识。认真学习•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05]12号)、省纪委•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财政强农惠农惠农资金监管工

5 作的意见‡的通知‣(闽财农„2009‟106)和上级财政强农惠农政策及有关规定,充分认识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繁荣稳定是强农惠农资金投入的唯一目的和阳光运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上来,进一步强化对强农惠农资金阳光运作目的意义的认识。

2、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积极稳妥推进“四公开”的实施工作,在一定范围内细化本单位公开的具体任务和内容,注意上下级单位的相互衔接,公开前要做好审核把并工作,并保管好公开事项及相当资料,通过各种渠道收集了解对所公开信息的反馈意见。今年,市纠风办、市强农惠农资金监管工作协调小组将联合印发有关强农惠农政策的宣传小册子,各县(市、区)和有关涉农单位也要通过一定的形式,印发各种材料,向社会各界和广大农民群众发放,进行广泛宣传。

3、明确责任,规范运作。各级公开主体要进一步明确本单位落实“四公开”的具体责任、岗位、责任人,落实“四公开”制度。市直涉农部门在做好本单位公开工作的同时,要加强对县级对口单位公开工作的指导、检查、督促,县(市、区)纠风办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各县级涉农单位和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乡镇、街道要做好村(居)、组公开工作,将“四公开”纳入村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并与农村“五要”工程有机结合起来,确保各项强农惠农资金全部及时向群众公开。各村(居)委会要从今年7月起做好强农惠农政策村务公开工作,市、县两级财政、纠风部门将深入各乡镇、

6 村督查村务工作。各级各部门要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将强农惠农政策公开工作作为一项长期制度性工作,纳入正常业务范围,不断推动公开工作向纵深发展,确保“四公开”的真实性、全面性和实效性。

4、拓宽渠道,强化监督。进一步健全“四公开”工作的监督体系,充分发挥纪检、监察、审计机关和财政部门监督职能作用,调动新闻舆论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的积极性,建立健全强农惠农资金监管的长效机制,防止截留、挤占、挪用、套取、贪污强农惠农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发生,确保财政强农惠农资金落实到位、专款专用。

漳州市人民政府纠风办 漳州市强农惠农资金监管工作协调小组(代)

二○一○年六月四日

自查自纠表中检查的补充内容

农资综合补贴 农业保险保费补贴 农村公路改造工程

中西部农网完善及无电地区电力设施建设 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程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补助 财政扶贫资金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收入 被征地农民补偿费用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 对产粮大县奖励补助资金 退耕还林补助资金 退牧还草饲料粮补助经费

本文来自 99学术网(www.99xueshu.com),转载请保留网址和出处

上一篇:乡镇评先选优制度下一篇:乡镇团委调研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