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村民建房申请书

2022-10-04

第一篇:农村村民建房申请书

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申请书

村民委员会:

我姓 名 ,现年 ,全家 口人,现在职业 ,现在住址 ,现有房屋 间,占地面积 m2,因

需要建房 间,申请在 占 地 (折 亩),并请

四邻证明 ,

望审查同意,并纳入二OO 年个人建房用地计划。

申请人姓名:

住址: 乡镇(办) 村 组

二0 年 月 日

第二篇:农村村民建房的相关事项

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程序

一、建房户持由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同意其建房的申请向当地村镇规划建设中心所镇乡接待站申请选址,镇乡接待站会同村、社、国土、林业、水利、电力、路政等有关部门现场选址定点。

二、建房户将选用的通用设计图或正规设计图和与有证个体建筑工匠签定的《村镇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报镇乡接待站审查,填报三台县农房建设申请表一式二份,经镇乡人民政府、中心所审查同意后,报县建设局审批。经审核同意,出具村镇规划选址建设意见书。

三、建房户持村镇规划选址建设意见书向国土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用地手续。

四、建房户在开工前应当向村镇中心所提出书面开工申请,经审查同意,由村镇建设中心所驻镇乡同志现场打桩放线后,才能开工建设。

五、村镇规划建设中心所应对农房建设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建房户及个体建筑工匠有配合及接受检查的义务。

二00四年元月

收费项目

一、市政建设配套费

建制镇乡:25.00元/平方米;

场 镇:12.00元/平方米

二、城镇房产证

单位:15.00元/证;

个人:10.00元/证

三、房屋所有权登记费

1、纯住房80.00元/套;

2、工厂、医院、学校等

160.00元/宗;

3、商业用房240.00元/宗;

4、党、政、军、机关、社会 公益福利

单位120.00元/宗

四、住房交易手续费

1、住房交易手续费

(1)新建商品房3.00元/平方米(转让方

承担)

(2)存量住房6.00元/平方米(转让双方

各承担50%)

2、住房租赁手续费100.00元/套、次(出

租人承担)

3、非住宅转让手续费

按成交价、评估价的1.8%收取(转让双方各

承担50%)。

农民建房申请须知

申请对象:拥有农业户口的村民,符合无宅基地的或需对破损房屋进行修缮的条件,可以向村委会申请进行房屋的建造和修缮。

申请手续:

1、村民向村委会提出建房或修房的申请。

2、村委会经调查核实,讨论决定同意建房或修缮房屋,并填写相关表格递交镇土地所审批。

3、镇土地所审批。镇土地所派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

申请所需证件:所属房屋内居住的所有村民的身份证和户口簿。

住房办理告知单

一、农村住房申请所需提供资料

(一)无房户安置或新建农房

1、本人申请书

2、家庭居住人员户口簿及身份证复印件

3、无房户证明(本镇以村民委员会证明,外镇以房屋土地所证明)

4、《住房申请表》有村民委员会填写

5、分户中人口确定协议书

(二)修缮、家层、扩建农房

1、本人申请书

2、家庭居住人员户口簿及身份证复印件

3、《住房申请表》由村民委员会填写

4、人口变动协议书

农民建房补助说明

农村建房补帖一般有三个方面:一是困难户,象农村低保、五保对象等,一般由民政部门对每户补贴4000元至8000元不等;二是新农村建设,因有些地方实行新农村建设,对按规划要求做房的给予一至三万元不等的补贴,此项补偿一般直接由政府负责;三是迁村腾地,目前有些地方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迁村腾地,对迁村腾地中重新做房的给予一定的补助。

农村建房申请书范文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的增加,农村不少地方或拆旧房建新房,或另建新房,这

都是改善住房状况,安居乐业,迈向小康生活的大好事,各级有关部门都应当给予大力支持。但按国家有关规定,为了统一规划,防止乱搭乱建以及侵占土地等问题的产生,建新房要经过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要建新房的个人或集体,必须向有关部门(土地规划局、建设局等)写建房申请书,待批准后才能建房,否则将作违规建房处理。写建房申请书前,应查阅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要在符合这些规定的范围内写申请书。如不符有关规定,申请书是不会得到批准的。写的时候,要重点写建房的理由。

例:

建房申请书X X土地规划局:.我叫X X X,是×X乡X X村X X组农民。由于下列几个原因,我申请新建住房。

一、我现住的房屋,还是1956年建的简陋木制瓦房,至今己近50年,虽经过多次整修,但破损处仍然较多,修修补补既难解决漏雨漏风问题,也影响房屋外观。因而建新房非常有必要。

二、我现居住的房屋一共5间,60多平方米,要住8人,还要堆放粮食等,显得十分拥挤。特别是我大儿子后年要娶媳妇,女方家要求必须有新房才肯嫁过来。为了改善现有的住房状况,为.了我大儿子能顺利成家,我也必须建新房。

三、这些年来,党的政策越来越好,我们农民的收入也一年比一年增加。我通过二十多年的辛勤劳动,不断积攒,已基本上攒够了建新房(建成砖混水泥房)的费用。只要上级一批准,我就能马上动工。

四、我建房的方案是:拆除现有的住房,主要在老地基建新房,另外占用我现住房背后的自留地40平方米。所建房屋为一楼一底,约200平方米。

特此申请,敬请审核批准。

附:l.现住房照片2.生产小组的证明。

此致敬礼!

申请人:X X乡X X村X X组X X XX X×X年X月X日这份建房申请书格式规范:正文开头部分提出建房申请,主体部分写建房理由(为什么要建房)、建房的条件和建房方案(怎么建)。理由较充分,方案也可行

第三篇:农村村民建房用地亟须对待[范文]

村民建房用地亟须对待

湖南常宁李建华

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加快、城乡一体化的推进、农民收入的增加,农村农民兴建房屋的现象此起彼伏。可是在这种繁荣的景象后面,我们有着一丝丝的担忧,因为大量农村建房用地正在不断侵蚀着党中央国务院已制定18亿亩耕地保有量的红线。

在广大农村,相关制度要求农民建房本必须经过村委会、国土等相关部门一套严格的审批程序,实行的一户一基、禁止占用农田等规定。事实上,笔者在春节期间以自己附近乡村里为调查对象,就发现农村建房出现了许多问题。一是一户多基的现象。很多农户为了方便出行都把房屋都建在新修好的乡村公路旁边,而不是在原来宅基地建造房屋,所以一户两基、甚至多基的例子比比皆是。二是大量占用耕地。由于现在农民谋生门路比较多,对于土地的需求不再像上一辈父母那么强烈,他们把房子随意建在农田等耕地上。三是建房面积超标。越来越富裕的农户为了满足自己或子女将来的住房需求,在建造房屋的时候通过买通村委、国土等工作人员,大大超过了农村建房的面积标准。

针对上述情况,笔者建议:首先加快建设农村土地流转制度,让农民真正享有土地带来的收益;其次国土等部门要严格监管农村土地的使用,让制度真正管住土地的规划;再次农民要改变生活方式,让观念真正珍惜土地的利用。

第四篇:农村村民建房相关问题的法律思考

高京

内容摘要本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当前农村村民建房存在的相关问题及矛盾进行了一番法律方面的思考。文章从“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的法律依据及审批程序”、“农村村民建房的主要问题”、“意见与建议”三个方面,联系桃江县某些乡镇村民建房的具体情况探讨了解决农村建房乱占滥用耕地的相关法律方面的问题,指出只有真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相关规定,严格执法,依法处理某些问题、当前农村村民建房问题上存在的有关矛盾就能得到有效的解决。

关键词《土地管理法》 农村建房矛盾意见建议

目录

1、内容摘要……………………………………………………………………1

2、关键词………………………………………………………………………1

3、正文…………………………………………………………………………3

4、参考文献……………………………………………………………………

5农村村民建房相关问题的法律思考

衣食住行是人类生存的基本需求,建房造宅是农民生活中一件大事,由于结婚成家、添丁加口、分家立业、改善居住环境、房屋年久失修等因素影响,农民都需要建房。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富裕起来的农民,广聚财力,为了改善居住条件,盖房造屋的要求十分强烈,农村群众建房中存在不少新问题和新矛盾。本文试就当前农村村民建房的有关问题谈几点看法。

一、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的法律依据及审批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住宅基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每一户用地面积使用耕地不超过一百三十平方米,使用荒山荒地不超过二百一十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不超过一百八十平方米。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向集体土地所有者和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涉及使用农用地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权限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集体土地建住宅的,应当依法办理土地征用手续。

(一)需要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方可依照《土地管理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

根据以上规定,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应履行以下审批程序:

(1)申请人向本人所在村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建房用地申请:

(2)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对用地申请进行讨论,并作出同意或否决的决定;

(3)经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讨论同意的,报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审查;

(4)根据是否需占用耕地的情况,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乡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

(5)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

(6)县级人民政府对用地申请进行批准;

(7)县级人民政府进行土地登记并核发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二、农村村民建房存在的主要问题

随着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人口的增长及农民群众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农民建房无序发展,村体大量外延也占用了很多耕地。

(一)村庄外延扩张,土地利用粗放,耕地破坏和土地资源浪费严重。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农村经济发展,农民增收,农民要求改善居住条件的愿望也越来越迫切,农村建房热始终居高不下,并呈增长趋势。农民住宅建设所用的土地多为自留地、承包地或房前屋后的空闲地,由于房屋的工程量小,施工难度不大,建造周期较短,再加上农民法制观念淡薄,在没有进行土地审批的情况下,私自建房现象屡见不鲜。如2008年1至6月桃江县桃花江镇政府就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了30多起村民未经批准而私自建房的案例。虽经土地、城建等相关执法部门阻止,但效果不大,还是经常有农民借节假日机关工作人员休假之机,突击建房,而一些住房问题已经解决,不符合审批条件的村民,也仿效此例,违法建房。同时在建新房的同时,老房子又没有拆除,以至于农村建房容积率低、一户多宅、建新不拆旧等问题普遍存在。这样便形成了“空心村”,使得村庄外延扩张,耕地遭到破坏、土地资源严重浪费。

(二)农村建房无序、规划不到位,村容村貌差。

由于农村村庄建设规划滞后,农民建房随意性很大,过去常常由村干部说了算,至今仍有相当一部分村干部不重视规划。近年来虽然不少村有了建设规划,但由于思想认识不到位,缺乏整体的、长远的考虑,因此,有的虽搞了规划,但在编制规划时缺乏科学论证,对配套设施建设考虑不周;有的在编制规划时没有严格遵循节约土地资源的原则,忽视旧村改造;有的班子干部之间有矛盾,工作不得力,或新班子换届后,对村庄建设规划不满意而要求调整,有的虽然编制了规划,但只作为一纸空文,做做样子,没有充分发挥规划应有的作用。造成年年讲规划,村庄多年无变化的不合理现象。还有一些村长期以来土地按自然村管理,出现“队队硬”,自然村村界难打破,村居点的选址、规划编制虽多次协调,也难落实。如桃花江镇所辖的30多个行政村存在着的上述问题的就达9个村之多。

(三)未批先建、宅基地超标、一户多宅现象严重。

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基本特征是土地的所有权属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按人口在村集体内平均分配。村内宅基地的管理是政府国土管理部门审批与农村集体内部划拨分配相结合的体制。另外,村里实行的是“宅田合一”管理方式。所谓“宅田合一”是指村民在承包集体土地时,将宅基地占用的土地面积与其分得的责任田面积合在一起,即把每家每户的宅基地与责任田一同丈量,算作一共应分得的责任田面积,宅基地多的耕地就少,宅基地少的耕地就多。这种“宅田合一”的管理对很多农民而言,在宅基地使用上的认知上普遍存在很强的私有观念,认为“土地是我的,我要建房想在哪建就在哪建,想建多大就建多大”。因此,在农村仍然存在未批先建、宅基地超标、一户多宅等现象,主要表现为以下三种情况:一是部分村民未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县、乡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建房或超标准建房;二是将旧房或者新房卖掉,重新申请宅基地,从中获得土地收益,这种现象在城郊农村尤为突出;三是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宅基地,如瞒报已有房屋、虚报家庭人口,新房建起而旧房不拆等,这是造成一户多宅的一个主要原因。

(四)“空心村”大量存在。

“空心村”的大量存在一方面是由于村庄外围交通方便,视野开阔,自然条件优越,许多村民愿意到村庄外围建房;另一方面是由于农民子女升学、参军及人口死亡,村民外出打工、经商造成的搬迁而形成的空闲宅基地。而旧宅基地的收回及其具体规范没有法律明确规定。这使得村庄内部空闲地多,造成了土地浪费,形成了大量的“空心村”。如我县的浮邱山乡因邻近城关镇,就存在着近7个这样的“空心村”。

(五)擅自改变农村宅基地用途现象时有发生。

由于国家对农村宅基地实行无偿供应,一部分村民就钻法律的空子,擅自改变农村宅基地用途。主要表现是部分村民在宅基地批准后,用宅基地建成小型工厂、商业房、饭店等,严重改变了农村宅基地用途,造成国家资产的损失。还有一部分村庄借宅基地之名搞房地产开发,这种情况主要见于城乡结合部和集镇所在地,一是以农村宅基地的名义申报,统一建房,向社会出售;二是未经批准,村集体就占用大量土地建住宅向社会出售。通过以上方式,村集体可获得高额利润,而国家的财产却遭受巨大损失。如桃花江镇团山村因靠近县政府办公大楼,近10户村民就玩起了这样的把戏,2007年被县国土局依法处理了8起,另外2起正在处理之中。

三、意见与建议

(一)深入对国情、国策和国法的宣传,增强人民群众保护耕地的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

人口增加、耕地减少严重影响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因此我们要加强对广大农民群众土地国情以及基本国策等的宣传教育,加大对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特别是加强对基层干部的宣传,在广大干部队伍和各级领导中兴起学习《土地管理法》,依法管地、用地,自觉保护耕地之风,把一般号召变成全民自觉参与的社会活动,为促进我县经济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管地、用地意识,使“人多地少,土地后备资源严重不足”的国情观念深入人心,为长期保护好耕地奠定良好的思想基础。

(二)要强化管理措施,做到依法、集约、规范用地。

在土地管理上要解决重城镇轻农村的倾向。在管理措施上,采取经济的、法律的行政的和技术的措施一齐上,尽快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章第三十一条的规定:“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本着“取之于土、用之于土”的原则,将耕地开垦费投入使用到土地复垦开发、农田基本建设中去,以保持耕地的总量动态平衡。调整执法思路,加强宅基地使用权过程的监督。加强对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把调查与执法检查紧密结合起来,认真落实耕地保护的各项法规政策,把科学管地、文明用地的水平提高到一个新的台阶之上。

(三)严格规划,强化管理,加强执法检查力度。

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农村建设用地规模,实行“红线”控制,建立耕地保护的绿色屏障,防止村庄建设的盲目外延扩张,切实搞好农村建设规划,科学地进行功能分区。结合新一轮土地规划修编,合理确定不同类型村居住用地规模。对一般农村要圈定村界,严禁无度扩展;偏僻的小村、自然村要逐渐向中心村集中,以达到集约用地。在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应允许乡村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村庄用地措施。同时还要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统一建筑设计,将土地规划和农村规划有机结合起来,在对预留建设用地实行总量控制的前提下,制定详规,以形成一套科学规划引导农村建设的良好机制。

严格执法,加大土地执法力度,一是要加强土地执法队伍建设,建立一支素质高、业务精、作风硬、忠于职守、秉公执法的土地执法队伍;二是执法必严,在农村要把乱占土地尤其是破坏耕地,违法建房和非法交易的行为列为执法重点。必要时,通过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以威慑违法并发挥警示教育作用。同时,加大对乱收费、乱罚款的治理力度,严禁“以罚代法、以罚代批”行为的发生;建立巡回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巡查,及时处置,将违法占地建房抑制在苗头倾向状态。同时还要建立执法监督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实行执法公示,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四)依法批地,加强对宅基地控制。

部分农民群众在宅基地使用上的许多违章搭建行为,与有关职能部门管理措施没有及时跟上有很大关系。依法加强对农民群众住宅建设用地的管理至关重要。严格审批制度,接受群众监督,对不按规定审批宅基地和弄虚作假的有关人员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对部分农民受经济利益驱使等原因不遵守《土地管理法》,乱占滥用土地建房的,要在加强思想教育的基础上,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坚决予以查处。坚持建新拆旧的原则。在全县农村宅基地初始登记的基础上,建立健全电脑台账,土地管理机关内部各职能部门做到资源共享,用地审批、地籍发证等都要根据电脑台账数据,依法报批和发证,监察部门也可根据电脑台账跟踪检查,各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杜绝新的一户多宅现象发生。

规范农村宅基地申请报批程序。农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张榜公布。公布期满无异议的,报经乡(镇)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要规范审批行为,健全公开办事制度,提供优质服务。县、乡(镇)要将宅基地申请条件、申报审批程序、审批工作时限、审批权限等相关规定和用地计划向社会公示。

建立宅基地审批责任和过错追究制度,严把审批关。乡镇国土资源所要对申请人的情况审查清楚,审查其是否具备申请条件,村委会上报前是否按程序张榜公示,村民有无反映,房子是否符合村集体规划。审查人要签字盖章,以示负责。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在审核时,要随机抽样复审,确认无误后报县政府批准。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管理法》

2、《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3、《湖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实施管理办法(试行)》

4、《国务院关于制止农村建房侵占耕地的紧急通知》

5、刘接昌:《农村房屋的法律问题》,《大连海事大学学报》2006年第3期

第五篇:居民(村民)建房申请

居民(村民)建房申请

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兹有申请人家庭人口人,系镇(乡)

村(街)组。现有住房占地面积㎡,总建筑面

积㎡)(现无住房不需填写)。由

于,特申

请(需注明建设地点),总占地面积㎡,总建筑面积㎡,

占用土地性质为(耕地/非耕地)。

申请人:年月日

村民委员会意见(盖章):

镇(乡)政府意见(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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