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马克思主义定义

2022-08-29

第一篇:法的马克思主义定义

马克思主义的定义:

狭义上说,马克思主义即马克思恩科斯创立的基本理论、基本观点和学说的体系。

广义上说,马克思主义是由马克思、恩格斯创立的,为他们的后继者所发展的,一番队资本主义、建设社会主义和实现共产主义为目标的科学理论体系,是关于无产阶级和人类解放的科学。 马克思主义的来源:

德国古典哲学,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英法空想社会主义 马克思主义的组成:

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包含马克思主义哲学、政治经济学和科学社会主义。 马克思主义最根本的理论特征:

实践基础上的科学性与革命性的统一,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特征,也是马克思主义最鲜明的特征。马克思主义具有科学性,它是对客观世界特别是人类社会本质和规律的正确反映。马克思主义具有革命性,他是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推翻旧世界、建设新世界的理论。马克思主义的科学性和革命性是统一的。

马克思主义最根本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是什么 :

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是无产阶级的科学世界观和方法论。 作为世界观,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提供了以总结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最新成就为依据的、关于整个物质世界的科学图景,从根本上揭示了自然界、社会和思维发展的一般规律;

作为科学的方法论,辩证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义与革命实践以及各门科学紧密联系,给予无产阶级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锐利的思想武器。 物质的含义及其意义:

物质是标志客观实在的哲学范畴,这种客观实在是人通过感觉感知的,它不依赖于我们的感觉而存在,为我们的感觉所复写、摄影、反映。物质观理论意义:第一:坚持了物质的客观实在性原则,坚持了唯物主义一元论,同唯心主义一元论和二元论划清了界限。第二:坚持了能动的反映论和可知论,有力的批判了不可知论。第三:体现了唯物论和辩证法的统一。第四:体现了唯物主义自然观与唯物主义历史论的统一,为彻底的唯物主义奠定了理论基础。物质的唯一特性是客观实在性,根本属性是运动,世界真正统一性是物质性。

物质的存在形式: 时间和空间是物质运动的存在形式。时间是指物质运动的持续性、顺序性,特点是一维性。空间是指物质运动的广延性、伸张性,特点是三维性。物质、运动、时间、空间具有内在的统一性。 规律及其客观性:(1)自然规律:是自然现象固有的、本质的、必然的、稳定的联系。(2)社会规律:是通过人们的活动表现出来的社会活动过程诸现象间的本质的、必然的、稳定的联系。

规律的特点:规律是事物的本质的联系。规律是事物的稳定联系。规律是客观的。

主观能动性:又称自觉能动性、意识的能动性,是指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中有目的、有计划、积极主动的有意识的活动能力。

主观能动性与客观规律性的关系:首先,尊重客观规律是发挥主观能动性的前提;其次,在尊重客观规律的基础上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 正确发挥主观能动作用应当:(1)从实际出发,努力认识和把握事物的发展规律;(2)实践是发挥人的主观能动作用的基本途径。 意识的本质:

意识的本质是人脑的机能和属性,物质世界的主观现象。

认识与实践:实践是认识的基础,认识是主体对客体的能动反映。

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社会存在指社会的物质生活过程,其核心是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社会意识指社会的精神生活过程,广义指社会的人的一切意识要素和观念形态,包括社会心理和社会意识形式;狭义则专指关于社会关系的意识,即意识形态。关系:社会存在是第一性的,它决定社会意识,社会意识反映社会存在并对社会存在起促进或阻碍的作用。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何者为第一性的问题,是划分历史唯物主义和历史唯心主义的根本界限。

真理的绝对性和相对性及其辩证关系:绝对性也称作绝对真理,是指真理的无条件性、无限性。有两个含义:首先,任何真理都必然包含着同客观对象相符合的客观内容,都同谬误有原则的界限,都不能推翻。其次,人类认识按其本性来说,能够正确认识无限发展着的物质世界,认识每前进一步,都是对无限发展着的物质世界的接近,这一点也是绝对的,无条件的。相对性又称作相对真理,是指真理的有条件性、有限性。有两个含义:首先,真理所反映的对象是有条件的、有限的。其次,真理反映客观对象的正确程度也是有条件的、有限的。 马克思主义有五大要素:

一、客观历史规律

二、无产阶级

三、无产阶级政党

四、最后的斗争

五、共产主义 科学技术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科学技术革命是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强大杠杆。①科技革命对生产方式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它实现了生产力的变革,生产力的变革最终又实现了生产关系的变革。②科技革命对人们的生活方式产生了巨大的影响。由于科技革命推动了生产力的发展,人们的物质生活条件、精神生活条件大大改善。③科技革命带来了思维方式的变革。不仅影响了思维的主体,同时也改进了思维的工具。总之,科学技术是社会发展的重要动力。

科技革命:科技革命是科学革命和技术革命的合称。一般地讲,科学革命是指人们认识客观世界的质的飞跃,它表现为新的科学理论体系的诞生;技术革命是指人类改造客观世界的新飞跃,它表现为生产工具和工艺过程方面的重大变革。科学革命是技术革命的基础和出发点,科学革命引起技术的进步;而技术革命是科学革命的结果,先进的技术及其应用成果反过来又为科学研究提供了有力的工具。

革命与改革的区别与联系:区别:1.社会革命是指代表生产力发展要求的革命阶级用革命手段打碎旧的国家机器,推翻反动阶级的政治统治,用先进的社会制度代替腐朽的社会制度,使整个社会形态发生质变和飞跃2.社会改革是在一定社会制度下,为了解决生产关系不适合生产力、上层建筑不适合经济基础的某些部分和环节,使该社会制度得到自我完善或持续存在与发展,而对社会体制进行的改善与革新。

联系:一场革命一定意味着改革,而改革不一定就是革命。就是我国的改革开放,这个改革是经济体制的变革,并不是革命。 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矛盾运动规律:经济基础是指由社会一定发展阶段的生产力所决定的生存关系的总和。上层建筑是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意识形态以及相应的制度、组织和措施。上层建筑是经济基础发展的产物,是为经济基础服务的,因此可以把经济基础看作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性主体,把上层建筑看作是为这一社会性主体服务的社会事物。

判断阶级的依据:划分阶级的最重要标准是生产资料占有关系,其次是在生产过程中的作用和地位,再次是分配方式。前者是原因,后面二个是结果。资产阶级被定义为在生产商品的资本主义社会中拥有生产工具的阶级。无产阶级是完全靠出卖自己的劳动而不是靠某一种资本的利润来获得生活资料的社会阶级。

阶级产生原因:

一、生产力的发展使阶级的出现成为可能,而剩余价值的出现成为阶级产生的物质前提。

二、私有制的出现和分工的发展使阶级的出现成为现实。

群众路线的依据:

1、人民群众是实践的主体是历史的创造者,要求我们,在想问题办事情的时候坚持群众路线,要相信群众、依靠群众走群众路线,我党的群众路线是坚持群众路线的体现。

2、人民群众是物质财富的创造者,在物质财富创造下才能发展,因此要坚持群众路线。

3、人民群众不仅是物质财富的创造者更是精神财富的创造者,只有人民群众用户我党,我党才能在不断的发展中进步。

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的区别和联系:使用价值就是物品的有用性或效用,即物品能够满足人们某种需要的属性。交换价值是一种使用价值同另一种交换价值相交换的量的比例或关系。商品的使用价值与价值是统一的,价值的存在要以使用价值的存在为前提,使用价值是价值的物质承担者。商品的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又是不同的、矛盾的,首先,使用价值是商品的自然属性,反映的是人与自然的关系;交换价值是商品的社会属性,反映的是商品生产者之间的社会关系。其次,使用价值是永恒的范畴,交换价值是商品经济的范畴。再次,使用价值的存在不以价值的存在为前提。最后,商品生产者生产商品是为了获取交换价值,不是为了获得使用价值;商品消费者是为了获取使用价值。只有通过交换才能解决商品的使用价值和价值的矛盾。

资本主义的两个前提:劳动力成为商品与货币转化为资本。

劳动力成为商品的基本条件:

1、劳动者是自由人,能够把自己的劳动力当做自己的商品来支配;

2、劳动者没有别的商品可以卖,自由得一无所有,没有任何实现自己的劳动力所必需的物质条件。 劳动力的价值包括:

1、维持劳动者本人生存所必需的生活资料的价值;

2、为维持劳动者家属的生存所必需的生活资料的价值;

3、劳动者接受教育和训练所支出的费用。

剩余价值规律:剩余价值规律是指剩余价值产生、资本增殖的规律。它反映资本主义生产的实质,是资本主义的基本经济规律。在资本主义社会,资本家占有生产资料,劳动者虽有人身自由,却被剥夺了生产资料。只有当劳动者把自己的劳动力当作商品出卖并被资本家购买以后,劳动力和生产资料才能结合起来,进行资本主义生产。

唯物辩证法的总特征、实质与核心: 总特征:联系和发展的观点

2、实质和核心:矛盾的对立与统一规律

矛盾定义:矛盾是指事物自身包含的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 矛盾的基本属性、矛盾同一性的涵义:

基本属性:矛盾的同一性,斗争性。矛盾的同一性:是指矛盾者双方相互依存、相互贯通的性质和趋势。矛盾的斗争性:是矛盾者的对立面之间相互排斥、相互分离的性质和趋势。

二者辩证关系:二者之间是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第一,矛盾的同一性和斗争性之间是相互联结、相互制约的。一方面,同一性依赖于斗争性,同一是包含着差别、对立的同一,没有斗争性就没有同一性;另一方面,斗争性寓于同一性之中,斗争是是同一中的斗争,没有同一性,斗争性也不能成立。第二,同一性与斗争性之间是相对与绝对的关系。斗争性是绝对的、无条件的,同一性是相对的、有条件的,斗争性最终导致同一性的分解,有条件的同一性和无条件的斗争性相结合,推动着事物发展。 矛盾普遍性与特殊性的涵义及其相互关系: 矛盾的普遍性:矛盾存在于一切事物中,存在于一切事物发展过程的始终,旧的矛盾解决了,新的矛盾又产生,事物始终在矛盾中运动。矛盾的特殊性:一是不同事物的矛盾各有其特点;二是同一事物的矛盾在不同发展过程和发展阶段各有不同特点;三是构成事物的诸多矛盾以及每一矛盾的不同方向各有不同的性质。相互关系:矛盾的普遍性与矛盾的特殊性是辩证统一的关系。矛盾的普遍性即矛盾的共性,矛盾的特殊性即矛盾的个性。矛盾的共性是无条件的、绝对的,矛盾的个性是有条件、相对的。 实践的涵义:

实践是认识的源泉,实践出真知;实践是认识发展的动力;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标准,马克思主义理论同样要经受实践的检验.要防止离开正确理论指导的盲目实践和脱离实践的空洞理论两种错误倾向. 实践与认识的关系:

人的认识是从实践产生,为实践服务,随实践发展,并受实践检验的。认识依赖实践,离开实践的认识是根本不可能的。肯定实践是认识的基本,决不意味着认识无足轻重。实践和认识总相互作用的,认识特别是反映客观事物本质和规律性的理性认识,对实践有着巨大的指导作用。正确的理论对实践活动起促进作用,错误的理论的作用则恰恰相反。 唯物辩证法的五对范畴

(1)现象和本质:揭示事物外部表现和内部联系的相互关系的一对范畴。本质是事物的根本性质和事物基本要素的内在联系,现象是事物的外部联系和表面特征,其中有真象和假象。

(2)原因和结果:揭示不同事物、现象之间先后相继、相互制约、引起和被引起的一对范畴。原因是引起的现象,结果是由于原因的作用而被引起的现象。因果联系有两个特点,一是前因后果,二是彼此制约。原因和结果的区分既是确定的,又是不确定的。(3)必然性和偶然性:揭示事物发生、发展和灭亡的两种不同趋势的一对范畴。必然性是指在事物联系和发展过程中合乎规律的,一定要发生的确定不移的趋势。偶然性是指在事物联系和发展中并非必定发生的,可以这样出现也可以那样出现的不确定的趋势,是暂时的不稳定的趋势。必然性和偶然性是统一的,必然性存在于偶然性之中,偶然性体现必然性并受制约于必然性。两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互相转化。(4)可能性和现实性:揭示事物发展中现在和未来关系的一对范畴。现实性是指现在一切事物和现象的实际存在性,是已经实现了的可能性。可能性是指现实事物中所包含的预示着事物发展前途的种种趋势,是潜在的,尚未实现的东西。(5)内因和外因:内因是事物的内部联系和矛盾,外因是事物和事物之间的联系和矛盾。内因是变化的根据,外因是变化的条件。

唯物史观与唯心史观的区别:

唯物史观:决定力量社会存在,历史发展动力社会基本矛盾,有规律,历史的创造者人民群众

唯心史观:决定力量社会意识,历史发展动力社会主客观精神,无规律,历史的创造者少数英豪 唯物史观的基本观点: 1.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 2.社会基本矛盾运动 3.社会历史发展的总趋势

4.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

唯心史观的基本观点是社会意识决定社会存在。 社会意识形式的划分

社会意识可分为个人意识和群体意识。从社会意识层次的角度看,社会意识可分为社会心理和社会意识形式。社会意识的构成主要有如下三个方面:根据社会意识的主体的不同,有个体意识和群体意识之分;按照社会意识的不同层次,社会意识分为社会心理和社会意识形式;依据社会意识形式中的不同部分与经济基础的不同关系,又把社会意识形式分为上层建筑的社会意识形式(即社会意识形态)和非上层建筑的社会意识形式。 上层建筑的涵义

上层建筑是指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社会意识形态以及相应的政治法律制度、组织和设施的总和。 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对立统一。上层建筑包括政治上层建筑和思想上层建筑。

政治上层建筑是指人们在一定经济基础上建起的政治、法律制度以及建立的军队、警察、法庭、监狱、政府部门、党派等国家机器和政治组织。 思想上层建筑是指适应经济基础的社会意识形态,包括政治思想、法律思想、道德、艺术、哲学、美学、宗教、文化传媒等等。

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中,上层建筑是建立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之上的各种制度、设施和意识形态的总和。 商品价值量与劳动的关系

商品的价值量是指商品价值的大少。(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的价值量)

劳动生产率是指劳动者在一定时期内创造的劳动成果与其相适应的劳动消耗量的比值。(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与劳动生产率成反比关系) 两者之间是成反比关系:如果生产某种商品的生产者普遍提高了劳动生产率,就会导致生产该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缩短,从而使单位商品的价值量降低。由此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单位商品的价值量与生产该商品的社会劳动生产率成反比。 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涵义

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

含义一:商品生产上的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即生产某种商品的单个产品及其总量实际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含义二:满足社会现有需要应该投入的劳动时间,或社会总劳动按比例应分给该种商品生产的劳动量。 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意义对商品生产者的意义:

① 决定商品生产者的劳动消耗能否全部得到补偿;② 决定商品生产者的盈利水平;

③ 决定商品生产在市场竞争中的地位和命运。对社会经济发展的意义:

推动商品生产者,改进技术、改善经营管理,提高劳动生产率,从而推动社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促进社会生产力和社会经济的发展。 价值规律的内容及其表现形式

①价值规律的内容:商品的价值量由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交换以价值量为基础实行等价交换。②表现形式:受供求关系的影响,商品价格围绕价值上下波动,则是价值规律的表现形式。③作用:调节劳动力和生产资料在社会生产各部门的分配(使资源在社会各部门之间实现优化配置)刺激商品生产者改进技术,改善经营管理,提高劳动生产率(使企业内部实现优化配置)导致商品生产的优胜劣汰。 货币的职能

货币的职能就是货币本身所具有的功能,是货币本质的具体表现。马克思认为货币具有五个职能,它们分别是:(1)价值尺度。(2)流通手段。(3)贮藏手段。(4)支付手段。(5)世界货币。 如何发展马克思主义?

“现在必须弄清一个不容置辩的真理,这就是马克思主义者必须考虑生动的实际生活,必须考虑现实的确切事实,而不应当抱住昨天的理论不放,因为这种理论和任何理论一样,至多只能指出基本的、一般的东西,只能大体上概括实际生活中的复杂情况。”如何发展马克思主义,当前存在两种倾向:一是不顾时代发展和实践变化空谈马克思主义,一是迷信西方发达国家的主流意识形态,把发达国家的某些政策视为教条。

第二篇:人民日报定义社会主义价值观12词

富强:国之脊梁

富强好比国之脊梁,挺起国家的腰杆,护卫民众的福祉。旧中国积贫积弱,备受列强欺凌,实现国家富强和人民富裕,成为近代以来中华儿女最强烈、最执着的愿望追求。

我们倡导的富强,是人民共同富裕和国家繁荣强盛的有机统一,是和平发展与共享共赢的崭新模式。“贫穷不是社会主义”“两极分化也不是社会主义”,社会主义的优越性不仅体现在最终能够创造比资本主义更发达的生产力,更体现在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全体人民。“中国现在不称霸,将来强盛起来也永远不称霸”。我们追求的富强,不崇尚弱肉强食的丛林法则,不认同“国强必霸”的陈旧逻辑,而是希望与世界各国和睦相处、和谐发展,共谋和平、共享和平。

民主:国之经络

民主如同国之经络,疏通国家的肌体,协调政治的机能。作为一种政治实践、价值理念,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

我们倡导的民主,是真实的民主,没有门槛,不受财产、地位、民族、性别、宗教等因素限制,使每个人都享有平等的政治权利;是广泛的民主,绝不以牺牲多数人利益为代价来保护少数人的利益,同时又尊重和照顾少数人,充分反映和协调各方面的意愿和利益;是高效的民主,既真切全面地反映人民意愿,又致力于尽快形成统一意志、统一行动,以解决实际问题;是丰富的民主,不仅有选举民主,还有协商民主、基层民主,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文明:国之大厦

文明就像国之大厦,凝结民族的追求,铸就国家的强盛。“观乎人文,以化成天下”,正是薪火相传的文明火种,孕育了泱泱中华五千年文明古国。“国家是文明社会的概括”,文明折射国家发展的境界、社会进步的状态。

我们倡导的文明,是以道路选择、理论指引、制度建构,追求全方位的发展与进步。坚持以人为本的核心理念,让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生态文明和制度文明有机统一;坚持开放包容的创新姿态,将古今中外一切优秀文明成果兼收并蓄。既不推崇“西方文明至上论”,也不搞“历史虚无主义”;既不妄自尊大,也不妄自菲薄。 和谐:国之气血

和谐好比国之气血,为社会补给能量,给国家增强活力。天人合

一、协和万邦、和而不同,和谐蕴含了中国人的生存智慧,体现着中国人的精神基因,也昭示着中国人的社会理想。

我们倡导的和谐,是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有机统一。和谐的中国,是民主与法治相统

一、公平与效率相统

一、活力与秩序相统

一、人与自然相统一的社会主义国家。和谐的中国,秉持世界持久的和平理想,心系人类繁荣的共同命运,担当永续发展的历史责任。

自由:社会活力之源

自由是社会活力之源,也是社会主义的价值理想。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是社会主义区别于其他社会形态的本质属性。

我们倡导的自由,不是少数人的、形式上的、虚伪的自由,而是绝大多数人的、实质上的、真实的自由;不是凌驾于社会利益之上的、绝对的个人自由,而是受到法律和规范制约、权利和义务对等的自由;不是超越发展阶段和现实承受能力的自由,而是与一定的经济社会发展条件相适应的自由。社会主义的自由,不只是追求物质生活的改善,更重要的是保证人民充分享有发展自我、实现自我的机会,使每个人都能人生出彩、梦想成真。

平等:社会和谐稳定压舱石

平等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压舱石,它标注了调整社会关系的基本尺度。“王侯将相,宁有种乎”?在中国这样一个曾经有过几千年封建专制制度的社会,对平等的渴望和呼唤,是人心深处最为激越的力量。

我们倡导的平等,是兼顾效率与公平的平等,不是“不患寡而患不均”的绝对平均主义;是实实在在的平等,不是落在法律字面上的“形式上的平等”。是要让人人都能公平行使社会权利、履行社会义务、分享社会成果,政治上平等参与、经济上共同富裕、文化上共建共享,同祖国和时代一起成长进步。

公正:捍卫权利的天平

公正是捍卫权利的天平,它是衡量社会发展的价值准绳。古往今来,人类追求的幸福生活,只能建立在公平正义的基础之上。社会主义正是在资本主义不公正的废墟上诞生的,公正作为社会主义社会的内在要求,集中体现着社会主义的制度优越性和道义感召力。

我们倡导的公正,不只是强调机会平等和程序正义的公正,而是兼顾结果正义,体现在社会生活各个领域、各个层次、各个方面的公正。社会主义社会的各项制度安排,是要将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尽最大努力实现人民的愿望、满足人民的需要、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

法治:社会保障之盾

法治是社会保障之盾,也是现代政治文明的核心。只有当法治成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自由、平等、公正才会有安全的避风港。

我们倡导的法治,不是片面强调司法独立、推行三权分立,更不是对资本主义法治理念的照抄照搬,而是立足中国的社会现实和文化传统,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社会主义法治,不是广场上的雕塑、柜子里的花瓶,而是运用人民赋予的权力,体现人民意志、保护人民权益,让法治成为国家长治久安、社会安定有序、人民安居乐业的坚强柱石。

爱国:民族精神的核心

爱国是民族精神的核心,它建立起公民与祖国最牢固的情感纽带。“谁不属于自己的祖国,那么他也就不属于人类。”中华民族有着深厚的爱国主义传统。对祖国的忠诚和热爱,是每一个公民的起码道德,也是中华民族最深沉的文化基因。

我们倡导的爱国,就是把个人价值的实现同推动国家的繁荣发展对接,把人生意义的提升同增进最广大人民的福祉相连,不断加深对祖国悠久历史、灿烂文化的认同,不断增强做中国人的骨气和底气;就是让个人梦想与国家梦想紧密结合,把我们的国家建设好,把我们的民族发展好。

敬业:职业道德的灵魂

敬业是职业道德的灵魂,它为个人安身立命奠定基础,为社会发展进步注入活力。正是依靠敬业奉献,中华民族创造了灿烂的文明。敬业乐业的民族,必定是令人肃然起敬的民族;缺乏敬业精神的社会,难免被人诟病和轻蔑。

我们倡导的敬业,就是要增强事业心和责任感,追求崇高的职业理想,激发积极进取的奋斗热情,秉持认真负责的职业态度,锻造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就是要让敬业成为实现梦想的动力之源,以那么一股子干劲、拼劲、闯劲,续写中国奇迹,靠辛勤劳动、诚实劳动、创造性劳动,开创美好未来。

诚信:公民道德的基石

诚信是公民道德的基石,既是做人做事的道德底线,也是社会运行的基本条件。现代社会不仅是物质丰裕的社会,也应是诚信有序的社会;市场经济不仅是法治经济,也应是信用经济。“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失去诚信,个人就会失去立身之本,社会就失去运行之轨。

我们倡导的诚信,就是要以诚待人、以信取人,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做老实人。激发真诚的人格力量,以个人的遵信守诺,构建言行一致、诚信有序的社会;激活宝贵的无形资产,以良好的信用关系,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风尚,增强社会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友善:公民德行的光谱

友善,是公民德行的光谱,它为人际关系注入正能量,为社会和谐提供润滑剂。现代社会与传统社会的显著区别,就是人与人的交往突破了血缘地域的限制,构建起一个“陌生人社会”。在这样的社会里,“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亲善、互助、友爱变得尤为珍贵。

我们倡导的友善,是爱心的外化,是与人为善、与物为善。善待亲人以构建和谐家庭关系,善待他人以构建和谐人际关系,善待万物以形成和谐自然生态。“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四海之内皆兄弟”,广聚爱心,乐善好施,让世界充满爱,是友善的理想境界。

第三篇:法的本体价值论纲___大话法的价值

内容提要 法的价值可以排序,必须排序。因为法的本体价值是评价法的标准。只有体现法的本体价值的法才是法。法的价值划分为法的工具价值和法的本体价值。法的工具价值的内容和排序由低到高依次是秩序、效率、自由、正义;法的本体价值的内容和排序由低到高则依次是稳定、公平、公正、人性。稳定是基础性价值,人性则是终极性价值。

关键词法的价值 法的工具价值 法的本体价值 法的本体价值论

新自然法学归根到底是道德法学,也可以说是价值法学。无论是“实在法之上还有自然法或永恒正义”也好,还是强调法的内在道德也罢,总之,新自然法学在对实在法的实然的分析之外,更注重对其应然的评价,进而怀着对应然法的追求。评价法的标准,对法的价值的探讨,应是新自然法学的核心,而且是能够统领新自然法学语境下的“法理学”的全部内容。

一 “法的本体价值论”想法的源起

学过一门学科总想对所学的内容有个概括性的总结和评价。例如《宪法学》的全部内容和收获可以用《人权宣言》中的一句话加以总结:“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实现的社会就没有宪法。”这同时也是评价宪法的真理性标准。学完《民法》,归根到底是土地问题。笔者认为,人类享有的真正值得珍视的真正的财产中,只有一件是归民法调整的:那就是土地。中国人的问题归根到底是农民问题,中国物的问题归根到底是土地问题,而农民问题归根到底还是土地问题。如迁徒权这样一个宪法性权利,归根到底还是土地问题。学完《民法学》,我找到了评价民法的金钥匙:土地。试问:我国现行民法中关于土地问题哪里体现出半点近现代民法的影子?私权神圣、契约自由、主体平等三大民法原则一概无从谈起。我想,土地法不“民法”的民法就不是民法;中国现阶段根本不可能制订出一部真正意义上的民法典。

同样的思路,在法理学的视阈内,如何评价“法”呢?能还是不能?这是个问题。善恶标准的界定是个老问题了。博登海默在其《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指出:“古往今来的自然法传统都倾向于这样一种立场,即一个完全丧失或基本上丧失正义的规范制度不配被称为‘法律’。”善恶标准问题是个老问题,也是个新问题,问题是如何理解法的价值的真正内涵。有的法理学教科书说,良法的内容体现在三个方面:人民的意愿、阶级性与人民性的统

一、法律规范体系具有正义性。请问:依这种标准能够真正科学地来评价法吗?法理学的任务和出路及其赖以生存的“方法”究竟在哪里?法理学这门学科值不值得去研究、去热爱、去献出时间?能否找到一个统领法理学体系的思路?评价宪法和民法所采用的“微积分”的方法能否应用到法理学:“打碎了去分析,整体上去评价”?

二 什么是“法的本体价值论”?

我认为,法的价值是法理学的灵魂,是统领法理学体系的概念,就好比民法学中的“民事法律关系”,刑法学中的“犯罪构成”,贯穿学科始终。

法的价值是评价法的标准吗?“法的本体价值论”的基本观点是:只有体现法的本体价值的法才是法。也就是说,法的本体价值才是评价法的标准。

通常所讲的法的价值实际上是法所促进的价值,是把“法”当作了工具。无以名之,名之曰:“法的工具价值”。而法之所以具有工具性价值,是因为其自身就有价值,无以名之,名之曰:“法的本体价值”。“法的本体价值论”主要是基于这样一种划分:

自然正义

正义自然的正义(天道的正义)

人间正义

法的工具价值自由--------人的自由

效率--------国家的效率

秩序--------社会的秩序

法的价值

人性

公正

法的本体价值公平

连续而非朝令夕改

稳定和谐而非自相矛盾

平稳、平衡而非倾斜于几个原则或某些主体

冷静、平和、温和而非歇斯底里

注:“平等”作为基本假设贯穿始终,没有单独参加排序;

“安全”是“秩序”的应有之义。

笔者在一篇有关“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的文章中曾提出过这样的观点:“把人当作物,是对人的不尊重的起点和终点。”同样,把“法”当作工具来促进别的什么东西的价值的看法也是很危险的。

关于“本体价值”和“工具价值”的含义,用两个比喻:

一是“花瓶理论”:“花瓶的本体价值在于它本身有美感,而不在于它摆在哪里;法的本体价值在于它本身有价值,而不在于它用在哪里。”

二是“美女理论”:“林黛玉的本体价值在于她是躺在书里,而不在于躺在床上;法的本体价值在于它是写在纸上,而不是握在手里。”

价值是客体对主体的效用,客体有哪些性状、属性、作用为主体所运用、珍视、欣赏和追求。

法的价值是指法作为一种规范体系或行为规则有哪些性状、属性、作用为人所运用、珍视、欣赏和追求。

法的工具价值是指法作为规范体系或行为规则有哪些作用为人所运用和追求。

法的本体价值是指法作为规范体系或行为规则有哪些性状、属性为人所珍视和欣赏和追求。

法的本体价值论是指一种旨在研究法的本体价值的内容及其排序并用以评价法的法理学理论和思维方法。

三 法的本体价

第四篇:论法的精神

孟德斯鸠的政体思想

——读《论法的精神》第一卷

2013709016 丁佳彤 人文哲学

摘要:在西方政体思想史领域,孟德斯鸠被认为是自亚里士多德以来的集大成者。他的政体思想在欧洲政治法律思想史上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在一定意义上也是近现代宪政文明的理论基础。在《论法的精神》第一卷中,孟德斯鸠系统地论述了他的自然法与政体理论,这种论述的基础奠立在对自然状态的研究之上,而其目的是为了给分权理论作铺垫。孟德斯鸠将政体分为三种: 共和政体、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深入研究了不同政体的性质及原则。本文将要探讨他的法与政体理论。

关键词: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政体

孟德斯鸠,法国18世纪伟大的启蒙思想家、法学家。《论法的精神》是他毕生辛勤研究的一部集大成的政治哲学著作,书中的“三权分立”学说直接被引用到法国的《人权宣言》和美国的《独立宣言》中,为近代西方的法学、政治学的发展和资本主义制度建构有非常重要的影响。

在本书第一卷中,他从自然状态和基本法出发,论证了法与不同政体的性质和原则的关系。因为他认为“这种原则对法有至巨的影响”1,所以必须倾尽全力的说明。

一、从自然状态出发

在本书伊始,孟德斯鸠首先为我们区分了“法”的概念,即何为法?何为自然法?何为人为法?他对这些概念有着简明扼要的理解。

孟德斯鸠指出:“从最广泛的意义上来说,法是源于事物本性的必然关系。就此而言,一切存在物都各有其法。上帝有其法,物质世界有其法,超人智灵有 1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许明龙译,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第16页。 其法,兽类有其法,人类有其法。”2由此可见,宇宙间万事万物无论是否有形,它们的运动都有其要遵循的规则、规律,而这种规则就是“初元理性”。而“法就是初元理性和各种存在物之间的关系,也是各种存在物之间的相互关系。”3而人类作为一种“智能存在物”,并不始终遵守着自己的初元法则,不断破坏上帝所确定的规则,基于这种情况,人随时随地都可能忘记自己的创造者,而在社会中,为了提醒他们这些健忘的人,哲学家们用道德规范提醒人类,而立法者则借助政治法和公民法提醒他们。

随后,孟德斯鸠又提出“先于所有这些法则和规则而存在的是自然法„„因为除了我们的存在本质之外,自然法再没有任何其他渊源„„自然法就是人在社会组成之前所接受的法。”4在社会组成之前,人仅仅具有认知能力,而没有思辨意识,知识也相当贫乏。人感到自己的弱小,所以大家非常怯懦,易受惊吓,哪怕是最微小的东西和响动。这种情况下,人们都以为自己不如他人,所以大家尽力不去招惹别人,谁也不会想去攻击对方,于是就有了第一条自然法——和平。而即使人类再感到自己的弱小,他们也必须设法满足自己的需求,即填饱肚子,这是另一条自然法。还有我理解为人类天性中生殖的本能,孟德斯鸠表述为“一

5个动物在一个同类向他靠近时所体验到的愉悦,也会促使他们互相亲近。”所以,两性之间互献殷勤也是一条自然法。然后人们渐渐获得了知识,有了相互结合的理由,自然法的第四条就是在社会中共同生活的愿望。以上这些所描述就是所谓的“自然状态”。

与霍布斯《利维坦》中的“自然状态”理论如出一辙,孟德斯鸠也是如此表述。当人们一旦在社会生活中团结起来,他们就不再觉得自己弱小,这是“战争状态”就开始了。此时,自然状态下的人在可能发生的各类争端中,只知道遵循动物的法则即弱肉强食。社会与社会间觉得自己强大而产生的争斗,就是国与国的战争状态;人与人之间都觉得自己强大过对方,于是人与人之间就处于战争状态。所以,我们把社会的建立视为对抗这种不公正权力的一种契约,这种契约的目的是在不同人群中确立一种平衡。这种平衡使得社会必须有规定的规则存在,使得社会秩序不至于崩溃,这就是“法律”。于是孟德斯鸠又区分了“公民法”、 23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许明龙译,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第9页。

同上。 4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许明龙译,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第10页 5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许明龙译,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第13页 “万民法”、“政治法”不同的几种概念。

达朗贝尔这样总结:“在社会状态下,虽然人与人之间没有完全的平衡,但也没有极端的不平衡„„聚集并武装起来的人们于是一面相互拥抱,一面试图彼此伤害,法律就是效力大小有别的约束,旨在中止或制止他们的攻击。”6

二、三种政体的性质及基本法

孟德斯鸠把政体分为共和政体、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每种政体都是由两种概念加以确定,孟德斯鸠称之为政体的性质和政体的原则。

孟德斯鸠认为这三种政体具有不同的性质:“我假定了三个定义,或者更准确地说是三个事实。共和政体是全体人民或仅仅部分人民掌握最高权力的政体;君主政体是由一人依固定和确立的法单独执政的政体;专制政体也是一人单独执政的政体,但既无法律又无规则,全由他的个人意愿和喜怒无常的心情处置一切。”7同时他又分清共和政体是由全体人民还是一部分人掌权的,目的在于说明有两种共和政体:民主共和政体和贵族共和政体。“共和国的全体人民握有最高权力时,就是民主政治。共和国的一部分人民握有最高权力时,就是贵族政治。”8从中可以看出各种政体的性质一方面取决于掌握最高权力人数的多寡,另一方面也取决于行使这种权力的方式。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都是由一个人掌握最高权力的制度,但在君主政体下,掌握最高权力的这个人是按照既定的法律治理国家的,而在专制政体下他可以不凭借法律,不按规章行事。因此确定政体性质的标准有两个因素:第一,最高权力掌握在多少人手中;第二,行使这种最高权力的方式是什么?另外还应当加上第三个标准,即政体的原则是什么?9

同时,孟德斯鸠确立了各个政体的基本法,即直接源自政体性质的法,这种法的确立与上述的分类标准息息相关。在民主政体中,他认为人们既是君主又是臣民,全体人民只有通过众人表达意见的选票才能选出君主,所以第一条基本法就是确立选举权——规定如何投票、谁投票、投给谁、就什么事请投票等。而这条基本法也就规定了,代表人民意志的官吏必须由全体人民选出。其次,不仅要确立选举权,还要进行选举权拥有者的划分,这是第二条基本法。在大多数民主 67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许明龙译,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达朗贝尔《<论法的精神>解析》第29页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许明龙译,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第17页 8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许明龙译,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第18页 9 陈霞:《学术探讨》沧桑 2007年5月刊 国家中,人们都会通过对公民划分等级而确立谁能被选举,而这种标准就是财富和资产。再其次,除了以上那些原则,还要赋予选举权的方式,这也是一种基本法。孟德斯鸠在这一点上十分赞赏梭伦的做法,即抽签与挑选相结合的方法。还有人民在参与选举时应当公开投票;唯有人民才可立法等。

在贵族政体中,孟德斯鸠则主张设置元老院,专门负责处理贵族集团无法决断的人物,并准备方案供贵族集团决定。而人民也应在政府中拥有一定的影响力,但是不应被赋予过高的权力,否则会造成权力的滥用。当大权在握的官吏实行职能时应大造声势,但应应用短的任期消解权力的巨大。而最好的贵族政体,就是贵族尽可能置身于人民中间,这样就不会造成压迫和剥削。

在君主政体中,君主是一切政治权利和公民权利的源泉,但应设置一些中间渠道保障权利得以顺畅行使。并且他强烈要求维护僧侣的特权,并希望他们的管辖权能够固定下来,这样就可以限制君主的权力防止专制。除了所谓的中间力量,孟德斯鸠强调法律的监护机构的重要作用,这样就维护了法律的尊严。

在专制政体中,孟德斯鸠强调,设置宰相是最重要的基本法。因为当君主纵情声色时,他可以将这些庞杂的事务交给一个可以信任的人去关照。

三、三种政体的原则

孟德斯鸠认为,不同性质的政体具备不同的政体原则,每一种政体的原则都能确保一个政体的稳定性。

第一,民主政治的原则是品德,品德是平民政治存在的动力,这种品德就是孟德斯鸠所谓的共和精神,即爱祖国、爱平等、爱民主政治、尚武、简朴等。这不是道德上的品德,也不是基督教上的品德,而是政治上的品德,它是推动共和政体的动力。第二,贵族政治的原则是节制。他说:“节制是贵族政治的灵魂。我指的是那种以品德为基础的节制,而不是那种出自精神上的畏缩和怠惰的节制。”10第三,君主政体的原则是荣宠。在孟德斯鸠看来,君主政体是依靠法律而统治的,所以法律取代了品德的地位,而荣宠则是这个国家存在的基础。“荣宠就是每个人和每个阶层的成见。它代替了我所说的政治品德,并且处处做品德的代表。在君主国里,它鼓舞最优美的行动;它和法律的力量相结合,能够和品德 10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许明龙译,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第34页 本身一样,达成政府的目的。”11第四,专制政体的原则是畏惧。他认为对于专制政体,品德是绝对不需要的,而荣誉则是危险的东西。“在那里,人人都是平等的,没有人能够认为自己比别人优越;在那里,人人都是奴隶,已经没有谁可以比较一下优越了。”12在孟德斯鸠看来,建立在畏惧基础上的制度,从根本上来说是腐败的,在政治上几乎是死亡的开端,慑于恐惧而屈从的臣民几乎算不上是人。

由这三种政体的原则,孟德斯鸠推出了它们在教育法、立法、民法及刑法的简繁、节俭法等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各种政体中的教育法也应该各不相同。在君主政体中,教育法以荣宠为目标;在共和政体中,教育法以美德为目标;而在专制政体中,教育法以畏惧为目标。”13下面我以教育法为例。

在君主政体中,孟德斯鸠认为,荣宠是“无处不在的指导我们的万能教师”。14在那里,人们对行为的判断是非凡与否,而不是其他。所以在君主政体中,一旦可以把事情赋予荣宠的含义,就变为了高贵。有时,献媚是被允许的,权术是被允许的,所以“君主政体中的风尚远不如共和政体中的风尚更为纯正。”15而人们自小被教育要讲礼貌,动机也并不纯正,而是源自人们出人头地的欲望。这一切的一切根源就是要对君主的服从。

在专制政体中,他们的教育与君主政体相反,是为了降低人们的心智,这种教育是奴役性的。孟德斯鸠认为,“专制体制无教育,他先取走一切,然后才给予一点点;把人先培养成不良臣民,然后再把他们培养成奴隶。”16

在共和政体中,需要教育的全部力量。因为它要求人们具有美德,这种美德就必然要求人们把公共利益置于个人利益之上。这些则都依赖人们对法律和国家的爱。由于全体人民所拥有的原则在民主政治下为品德,因此,在共和国里,为了使管辖下的国民成为一个合格的公民,教育的法律应该是品德——热爱祖国、热爱平等、热爱俭朴,是民主政治教育之精神所在或首要任务。

四、三种政体的腐化

孟德斯鸠认为,各种政体的腐化几乎总是由原则的腐化开始的,他逐一分析 111

2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许明龙译,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第37页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许明龙译,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第39页 1

3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许明龙译,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第42页 14 同上 1

5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许明龙译,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第43页 16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许明龙译,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第46页 了各种政体原则的腐化。

第一,关于民主政治原则的腐化。孟德斯鸠认为,民主政体是以品德为其存在的基础和动力的,一旦这些品德丧失,民主政体的性质也随之发生变化。当“民主政治原则腐化的时候,人们不但丧失平等的精神,而且产生极端平等的精神,每个人都要同他们自己选出的领导人平起平坐时,民主政体的原则就腐化了。这时候,人们甚至不能容忍他们所委托给人的权力。无论什么事情他们都想自己去做,要替元老院审议问题,替官吏们执行职务,替法官们判决案件”17。孟德斯鸠谈到这种过度的平等将导致对元老院的不尊重,对主人的不尊重,对丈夫的不尊重等等。因此社会的风俗将不复存在,共和国也将不再具备品德。在因此民主政体应该避免两种极端,就是极端不平等的精神和极端平等的精神。极端不平等的精神将使民主国走向一个人或少数人的统治,而极端平等的精神将使民主国走向一人独裁的专制主义。他把民主政体原则的腐化的原因归结为巨大的成功。他以雅典和罗马为例,说明成功腐化了人民,使人民的品德丧失。

第二,关于贵族政治原则的腐化。孟德斯鸠认为,节制是贵族政治的原则,节制意味着贵族的权力应该受到限制,“如果贵族们的权力变成了独断专行,治者和不治者都不在拥有美德,贵族政治就腐化了”。18贵族政治要求贵族守法,如果贵族不遵守法律,“那就等于一个由许多暴君统治的专制国家,在贵族不守法的场合,只在贵族关系上,只在贵族与贵族之间,才有共和国可说。国家对于治者来说是共和国,对于被统治者来说则是专制国。这就形成了两种最不和谐的集体”。他认为,要保持贵族政治的原则还应强调一点,即以法律来保持贵族之间权力的均衡。如果贵族们之间的权力是不均衡的,就有产生暴君的可能。在这里, 孟德斯鸠已经认识到应以法律来使权力均衡,以达到抵抗专制的目的。

第三,关于君主政治原则的腐化。孟德斯鸠认为,当君主权力由受限的权力变为专横的权力之时,君主政体也就腐化了。当君主把一切权力都集中在自己手中;当君主不依法律而统治,而以任意行事时;当君主政体的原则———荣誉被异化,变成专横权力的卑鄙工具的时候;当荣誉与奴役、卑微、残酷相连时,君主政体也就毁灭了。19

第四,关于专制政治原则的腐化。孟德斯鸠认为,它的腐化的原因就是它自 1718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许明龙译,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第133页

19 参见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许明龙译,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第138-139页 身。“专制政体的灭亡则是由于自己内在的缺点。某些偶然的原因是不能够防止它的原则腐化的。”20

五、结语

孟德斯鸠提出,不同的政体原则要适应不同的国家疆域,这样政体的原则才能最好地发挥作用,使不同的政体能保持其核心的精神不致发生异化与扭曲。共和政体适合小国寡民的政治共同体,君主政体则应建立在一个中等大小的国家,而一个大国则应该由一个专制君主来治理,或者说,一个广大帝国的统治者必须握有专制的权力。孟德斯鸠还认为,不同的政体下的法律要与政体的原则保持一致,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政体不至于腐化而陷于恶性循环。在对各种政体进行了较为细致的分类并且讨论了不同政体之下的法的精神后,在孟德斯鸠看来,何种政体才是有益于社会共同体的良性发展,有益于最大限度地释放人性中的善?

我认为孟德斯鸠更倾向的政体是一种能够保证公民自由的宽和政体,这样的政体是符合正义的,一个宽和的,分权的,能够保障自由的政体可能是一种混合政体。

20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许明龙译,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第141页

第五篇:法的制定程序

法律制定程序即立法程序,是指有法律制定权的国家机关在制定、修改、补充或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中所必须遵守的步骤和方法。

我国的立法大致有以下几个基本程序,即法律议案的提出、法律议案的审议、法律议案的表决、法律的公布等阶段。

一、法律议案的提出

法律议案的提出是指依法享有提案权的国家机关或个人向立法机关提出有关法律议案或关于制定、修改、补充、废止某项法律的建议。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30名以上联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军事委员会等有提出法律议案的权利。

二、法律议案的审议

法律议案的审议是指立法机关对已列入立法日程的法律议案进行审查和讨论。我国对法律议案的审议分为专门委员会的审议和立法机关全体会议的审议两个阶段。

三、法律议案的表决

法律议案的表决是指立法机关对于经过审议的法律议案进行表决,正式表示同意或不同意的活动。我国宪法规定,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全体代表的半数通过,宪法的修改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

四、法律的公布

法律的公布是指立法机关将表决通过的法律依法定形式公之于社会的一个法定程序。我国《宪法》(1982年)第8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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