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担业务简介范文

2022-06-09

第一篇:银担业务简介范文

银担全面合作协议

苍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全面合作协议书

协议编号: 年 字第 号

甲 方: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乙 方: 苍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 董永礼

地 址: 苍溪县陵江镇解放路东段6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 担保对象 担保对象应依法成立、须符合国家产业、土地、环保及其他相关政策和四川省农村信用社信贷政策,在乙方系统内网点开立结算账户,且发展前景良好的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二条 担保范围

(一)业务品种 1.贷款担保; 2.票据承兑担保; 3.其他融资性担保。

(二)担保的范围

以《保证合同》约定为准。主债务履行完毕或甲方代偿后,担保责任立即解除。

第三条 担保方式

甲方提供的担保为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甲方承诺放弃对担保债务的抗辩权。甲方的担保范围为所担保的主合同项下农村信用社的全部债权余额,包括本金、利息(含复息、罚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第四条 担保责任

(一)担保责任的分担

甲方与乙方实行担保责任风险损失分担,并在《保证合同》上进行约定。如果甲方与乙

方在单笔业务签订的《保证合同》上,未就担保责任风险损失分担进行约定的,由乙方承担债权(包括本息)损失的 / %的责任,甲方承担债权(包括本息)损失的100%的责任。

(二)担保责任的履行

如果主合同项下债务到期或者乙方根据主合同的约定或法律规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债务人(即被保证人,下同)未按时足额履行,或者债务人违反主合同的其他约定,甲方须在接到乙方履行保证担保责任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主动代为清偿。否则,乙方将暂停与甲方的业务合作,并有权划收甲方及其下属公司在乙方系统内开立的所有账户中的人民币或其他币种的款项首先用于代为清偿债务。划收资金后,甲方应在10天内补足资本金和担保保证金缺口部分,若甲方在规定时间内未补足,乙方有权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其他损失;乙方划收甲方及其下属公司账户资金后仍不能足以清偿应代偿债务的,有权采取其他措施保全信贷资产。

第五条 资本金托管

(一)甲方自愿在乙方开立资本金托管账户,并承诺存入不低于

∕ 万元人民币(小写 ∕ 万元)的资本金,为与乙方合作担保的客户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甲方承诺本协议签订后 ∕ 个工作日内向托管账户中转入不低于承诺金额50%的资本金,其余部分在 ∕ 个月内全部到位。

(三)甲方承诺在乙方所托管的资本金仅限用作划转甲方在乙方系统内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担保保证金、合理的费用支出、代偿支付、委托金融机构作零风险理财及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用途,保证不挪作他用。

(四)甲方承诺不虚报或抽逃注册资本。 第六条 担保放大倍数

甲方为乙方同意发放信贷业务的客户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担保债务的余额最高不超过甲方存入乙方托管资本金及担保保证金账户余额之和的 10 倍。

甲方在乙方系统内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有效净资产乘以放大倍数的∕ %。

第七条 保证金管理 担保保证金管理

甲方自愿在乙方开立担保保证金专户,并根据与乙方签订的《保证合同》约定将保证金存入乙方专户,同意乙方对担保保证金冻结止付,同时,甲方与乙方应签订《担保保证金质押合同》。甲方承诺担保保证金仅限用作对应担保业务的代偿支付,保证不挪作他用。担保责任解除后,解付的担保保证金应划至甲方在乙方的资本金托管账户内。

第八条 业务合作

(一)合作机构

甲方及其四川省内下属公司与乙方可根据本协议内容,开展业务合作。

(二)操作流程

1.甲方收到客户提供的完整的担保申请资料及反担保材料 个工作日内,应向乙方出具书面的担保意向性意见,并按照乙方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2.乙方收到甲方出具的担保意向性意见和客户递交的完整的信贷业务申请材料后,应在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出具是否同意发放信贷业务的书面意见。

3.甲方按照其制度规定与客户签订相关合同、协议后,与乙方签订《保证合同》,并按照本协议和《保证合同》的约定,将担保保证金和客户保证金存入乙方。

4.甲方向乙方出具信贷业务发放通知书。

5.乙方按照农村信用社的制度规定与客户签订相关合同、协议等后,发放信贷业务。 6.在符合乙方与客户的主合同中贷款提前收回条款的约定条件的情况下,如果甲方发现客户出现下列问题之一并告知乙方的,乙方可以行使债务提前收回的权利,但不构成乙方的合同义务。甲方不得以本条约定情形为由向乙方提出任何索赔要求。

(1)债务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债务; (2)债务人有不实陈述或提供虚假资料; (3)未按约定落实反担保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应收账款余额不足时未及时补足,抵押物毁损或灭失时抵押人未及时提供新的担保等)。

第九条 信息交流与沟通监督机制

(一)甲方与乙方应建立台账,控制保证额度,按月核对托管资本金、担保保证金、客户保证金及担保债务余额变动情况,甲方对其他银行类金融机构提供的保证担保必须按月书面通知乙方,内容应包括担保对象名称、担保业务余额、担保起止日期、业务合作银行等信息。

(二)甲方自愿接受乙方和乙方的监督,有义务按月向乙方提供公司治理情况 、真实的财务报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报表附注)、风险管理状况、资本金构成及运用情况、担保业务总体情况等信息。当甲方出现法定代表人或股东变化,担保的债务逾期,涉及重大诉讼活动等重大事项时,应及时通知乙方。

甲乙双方均有义务将所知悉的债务人出现的可能导致其不能按约偿还债务本息或其他可能导致不能履约的重大信息及时通知对方。

(三)甲乙双方应加强合作力度,在培训、技术援助、信息系统建立、客户及客户信息等方面进行资源共享。

(四)甲乙双方应采取必要措施加强对债务人的监督,共同维护双方权益。 第十条 甲方连带责任免除

(一)乙方同意债务人变更主合同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的;

(二)乙方允许债务人转让债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的;

(三)乙方允许债务人延长贷款期限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的。 第十一条 合作暂停与终止

(一)当出现下列情形时,乙方有权暂停与甲方的业务合作关系

1.甲方对单个债务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超过净资产的10%;对单个债务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超过净资产的15%;对单个债务人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超过净资产的30%;

2.甲方担保债务的余额超过本协议第六条的约定,未及时追加实收资本时;

3.甲方未按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或未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或不合理计提、或赔偿准备金不到位和不正常使用;

4.甲方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的,除信用等级较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外的其他投资高于净资产的20%;

5.甲方拒绝按照本协议第十条约定履行信息交流与沟通义务,或提供虚假信息时; 6.监管部门提出预警信息的;

7.可能危及乙方担保权利实现的其他情形。

(二)当出现下列情形时,乙方有权终止与甲方的业务合作关系 1.甲方出现本条

(一)中1.2.3.4种情形,超过10天(不含)的; 2.国家及监管部门强制停止甲方业务经营活动的;

3.甲方连续三年亏损或经营亏损超过净资产10%(含)的;

4.甲方对外担保的债务中出现不良或逾期而未代偿,或在农村信用社担保的债务应代偿而未代偿天数超过20天(含);

5.甲方有未履行保证合同约定义务的行为,或者代偿率超过7%且追偿率低于50%; 6.甲方内部管理出现重大分歧的,或经营管理层主要人员变动未经有权部门资格审查或经营措施不当,对正常经营将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

7.甲方未经农村信用社同意以任何方式抽走或减少其资本的;

8.甲方有从事非法集资、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受托投资等行为的; 9.甲方有拆借、挪用客户资金用于委托贷款、投资和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缴纳保证金行为的;

10.甲方有以管理费、咨询费等形式收取客户保证金行为的;

11.甲方有通过代担保客户理财、截留客户贷款等形式在账外变相收取客户保证金行为的;

12.甲方有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撤保或变相撤保行为的; 13.甲方及股东、高管有伙同债务人骗取信贷资金行为的;

14.甲方有提供虚假资料,隐瞒重大不利信息,或为取得担保资格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 15.甲乙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发生重大纠纷,且不能获得解决的; 16.甲方进入停业、破产、诉讼等非正常状态的; 17.协议到期,双方没有续签合作协议的。 第十二条 协议解除相关效力

本协议的解除与终止,不影响已担保债务的法律效力,即不影响甲方与乙方根据本协议已经签订的《保证合同》中甲方应承担的保证义务。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甲方与乙方就《保证合同》所约定的各自的权利义务应自觉遵守、认真履行,有不履行义务和不遵守双方约定行为的,即视为违约,应承担责任。

甲乙双方违反本协议或《保证合同》任一约定的,对方可终止本协议,并要求违约方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所有损失。

第十四条

甲方信息的使用

甲方同意乙方向中国人民银行及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信用数据库或有关单位、部门查询甲方的信用状况,并同意乙方将甲方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及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信用数据库。甲方同意乙方为业务需要可以合理使用并披露甲方信息,如:当甲方违约影响乙方债权实现时,乙方有权通过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其违约信息。

第十五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应平等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协议有效期及生效条件

(一)本协议有效期为 年,期满如需继续合作,必须重新签订协议。

(二)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第十七条 附则

(一)本协议是双方合作的基本框架,业务合作的具体事项由甲方与乙方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合同》的内容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保证合同》为准。

(二)本协议所指的各项比率、倍数、期限等,可根据业务发展和需要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三)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1. ; 2. 。

(五)本协议一式肆份,甲方壹份,乙方叁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第二篇:附件2 广东(江门)银担企融资合作洽谈会方案

一、会议名称

广东(江门)银担企融资合作洽谈会

二、会议主题

推动银担企合作,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

三、主办、承办、协办单位

(一)主办单位:广东省中小企业局、江门市人民政府

(二)承办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金融局、广东省信用担保协会

(三)协办单位:江门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江门市担保典当拍卖行业协会有关银行、担保机构

四、会议内容

包括领导致辞、融资合作签约、专题论坛和银担企融资洽谈活动四个部分。

(一)领导致辞:请省中小企业局领导、市领导、市经信局领导和省信用担保协会领导致辞。

(二)融资合作签约:市经信局、银行、担保机构、中小企业签订融资合作协议。

(三)专题演讲:请相关专家围绕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进行专题演讲。

(四)金融服务产品展示及洽谈: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在会场设立金融服务产品展示及洽谈区,与参会中小企业开展融资洽谈对接活动。

五、会议时间和会议地点

(一)会议时间:2010年8月6日,会期1天。

(二)会议地点:江门市金凯悦酒店国际宴会厅(地址:江门市蓬江区发展大道188号)。

六、参会人员

(一)省有关部门领导,市政府领导,各地级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领导,市经信局、金融局负责人

(二)各市(区)经信局、金融局负责人;各镇街经济办负责人;有关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典当机构、小额贷款公司负责人

(三)各市(区)中小企业代表

七、会议议程 1.开幕式

8:30--9:00

来宾签到、发放会议资料。 9:00--9:05

主持人介绍参加论坛的领导嘉宾。 9:05--9:15

省中小企业局领导致辞。 9:15--9:25

市领导致辞。

9:25--9:35

市经济和信息化信局领导致辞。 2.签约仪式 9:35--9:50

市经信局、银行、担保公司及企业签订融资合作协议。

3. 9:50--10:00 江门市中小企业服务网启用发布仪式 4.专题发言

(一)

10:00--10:45

当前的经济形势与中小融资(李鲁云: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研究员)

5.领导嘉宾巡馆

10:45--11:00 领导和嘉宾参观金融服务产品展示及洽谈区

6、专题发言

(二)

11:00--12:00

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创新思路与看法(刘少波:暨南大学社会科学研究处处长、金融研究所所长)

12:00-14:00

午餐 7.演讲和洽谈(14:00--17:00) 14:00--15:00

银行专家进行“创新中小企业融资渠道”专题

演讲。

15:00--15:40

担保专家进行“如何加强银担企合作,缓解

中小企业融资难”专题演讲。

15:40--17:00

金融产品展销、融资洽谈。 17:00

会议结束

第三篇:担保业务简介

一、银行保函业务

(一)基本概念

保函是银行应申请人的要求,向受益人做出的书面付款保证承诺,银行将凭受益人提交的与保函条款相符的书面索赔履行担保支付或赔偿责任。

银行保函具有以下特点:独立性,源于基础交易,但一旦出具,即与基础交易相分离,本身具有独立性。单据化:银行凭保函中规定的单据付款,而不问基础交易的实际履行情况。银行对单据真伪及索赔是否合理概不负责,因此只存在有效索赔,而不存在索赔是否合理的问题。

(二)业务种类

根据担保银行承担风险不同及管理的需要,分为融资类保函和非融资类保函两大类。

1.融资类保函主要包括借款保函、授信额度保函、有价证券保付保函、融资租赁保函、延期付款保函,其核心特点是为申请人的融资行为及资金债务的偿还义务承担担保责任。 (1)借款保函:担保借款人(申请人)向贷款人(受益人)按贷款合同的规定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

(2)授信额度保函:担保申请人在受益人处取得授信额度及授信额度项下偿还义务的履行。一般是母公司申请,为其在海外的子(分)公司获得当地银行的授信额度而出具。 (3)有价证券保付保函:为企业利用自身信誉直接在资本市场上发行债券融资提供担保,保证债券本金及利息的偿还。

另外,在实务中,国家发改委对上市企业发行可转换股份债券进行审批时,往往要求银行提供担保,因而也产生了可转债担保业务。

(4)融资租赁保函:银行为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租金支付承担担保责任。在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承租人通过分期支付租金的方式,最终获得租赁设备的所有权。

(5)延期付款保函: 是对延期支付的货款及由此产生的利息所做出的付款保证,期限较长。延付是出口方对进口方的资金融通,在发货后或工程完工后一段时间内支付,与远期信用证相似,通常用于大宗机械、设备进口。

2.非融资类保函主要包括投标保函、预付款保函、履约保函、关税保函、即期付款保函,经营租赁保函等。 (1)投标保函:多用于公开招标的工程承包和物资采购合同项下,根据标书的要求,通过申请人往来银行出具。保证责任:投标人在报价有效期内不撤标、不改标;一旦中标,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履约保函;在中标后的若干期限内与业主签定合同。效期通常为开标日后多少天(1 个月-半年),担保金额通常为合同总价的 1%-5%。

(2)预付款保函:全称为预付款还款保函,银行承担申请人一旦在基础交易项下违约,将向受益人返还预付款的保证责任。预付款通常为保函受益人(业主或买方)向保函申请人(承包方或供货方、劳务方)在签约后提供的项目启动资金或动员费,担保金额为合同价款的 10-30%。常见类型:船舶预付款保函、承包工程项下的预付款保函。

(3)履约保函:银行对保函申请人诚信、善意、及时履行基础交易中约定义务的保证。基础交易中约定的义务包括:供货方发货、劳务方提供劳务、承包方完成工程。如未履行义务,担保行要向受益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担保金额一般为合同总价的5%-10%。常见类型:承包工程项下的履约保函、贸易项下的履约保函。

(4)关税保函:适用于国家相关进口商品减免税政策未明了前货物的进口;境外工程承包建设、境外展览、展销等过程中有关设备、器械等物品临时进入他国关境;加工贸易企业进口料件;海关对某些企业实行先放后征等情况,海关(受益人)凭银行保函办理报关手续,提高通关速度。如届时企业未能及时缴纳关税,海关可向银行索赔。

(5)即期付款保函:是银行保证申请人因购买商品、技术、专利或劳务合同项下的付款责任而出具的类同信用证性质的保函。狭义的付款保函就是即期付款保函,担保合同价款的即期支付,通常为见单以后 30 天付款。

(6)经营租赁保函:银行为经营租赁合同项下的租金支付承担担保责任。在经营租赁合同中,承租人通常旨在获得租赁物在一定期限内的使用权。

(三)保函业务的简要操作流程

保函种类虽然繁多,但每一类保函从审核开立到撤销关卷,其基本业务操作流程是相同的。 1.保函开立前的审查

(1)客户资格的审查。首次委托银行办理保函业务的客户,应提交资格文件正本或有效副本,银行保留复印件留底备查,并以客户为单位建立客户档案。提交资格文件包括:通过年审的有效工商营业执照及企业法人代码证、由客户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企业公章的授权书、人民银行年审的贷款卡、其它必要的资料,等。

(2)基础交易的审查。根据商业银行风险控制及外部监管当局的要求,合理审慎地审查保函基础交易相关资料。 (3)对基础交易资料的审查。申请人应提交审查的文件包括:开立保函申请书、保函业务基础交易资料、保函格式、有关政府部门的批文(如需)、商务部签发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议)标许可证》(如需)、商务部国外经济合作司签发的《参加亚洲开发银行出资项目投标许可》(如需)、有效付汇凭证(如需)、银行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 (4)保证金及授信落实情况的审查。缴纳保证金开立保函时,需开设保证金账户,收取保证金。 2.保函的开立

(1)审核保函格式。保函业务人员应对保函格式进行全面审核,避免出现易使银行卷入合同、项目纠纷的条款。本着服务客户、控制风险的宗旨,必要时保函业务人员应参与项目相关部分的谈判;对风险性较大的保函条款,保函业务人员应向客户说明并建议修改;如不能修改,应由客户在开立保函申请书上加注或另行书面承诺承担相关风险;保函条款应清晰准确,责任分明,并规定明确的索赔方式及单据或文件,杜绝含糊其辞、前后矛盾的情况。

(2)开出保函。首先要对保函编号。根据开立保函申请书确定保函的开立方式(信开或电开),缮制保函文本或电文稿,信开应使用统一的保函专用纸。根据有关签字权限签发保函文本/电文稿。保函签发后,根据开立保函申请书确定保函的递交方式。及时将保函业务信息输入商业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出具对外担保,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担保登记手续。 3.保函的修改

(1)保函修改应提交的材料。审核申请人提交的修改申请书及相关资料,主要包括申请人的签章应与预留印鉴相符;修改申请书的填写应完整无误、指示明确,且与所附相关资料吻合。

(2)修改保函,包括修改申请人名称、更改受益人、修改效期、修改金额及币种等。 (3)缮制、签发保函修改书。

(4)依照修改内容,对原登记进行批注。

(5)及时将相关修改内容录入商业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

4.保函的付款/赔付

(1)来单处理。来单登记,收到保函项下受益人或转开行要求担保银行承担保函付款/赔付责任的文件/单据后(下称“来单”),首先应对付款/赔付文件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然后调出保函档案,进行登记。来单与保函条款不符的,应及时通知受益人或转开行拒付并陈述理由。根据来单情况缮制“付款/赔付通知书”,注明来单情况及审核意见,以快捷方式通知申请人,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予以答复,同时将有关文件/单据的副本交申请人签收或另寄申请人。 (2)付款/赔付。对外付款,并按外汇局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申报手续。

(3)垫款后应按人民银行规定,及时将垫款信息录入商业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

(4)对付款/赔付情况进行批注。 5.保函的注销

银行可根据下列条件办理注销手续:保函受益人/转递行主动退回保函正本;或受益人/转递行/转开行来函/电确认保函已失效并解除担保银行在该保函项下的担保责任;或保函有明确的到期日且效期已过(开往特殊地区的保函除外);或保函已全额付款/赔付。 6.保函业务的收费及账务处理

保函业务的收费应根据商业银行有关收费文件确定的收费原则和收费率办理,人民币保函比照相同种类外币保函收取各项费用。保函业务的账务处理应遵照相关财会制度办理。

7.保函业务的后期管理包括业务档案管理;对保函保证金账户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对账;对授信额度台账进行定期核查。

(四)有关政策规定及商业银行内部管理要求 1.有关政策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 2000 年 44 号),对保证行为进行规范并明确了担保无效时担保人应承担的责任。 (2)外汇局《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1996 年)及《实施细则》(1997 年)。对商业银行的对外担保业务进行规范,其中出具融资类对外担保须逐笔报外汇局审批等。 (3)银监会《关于加强对商业银行开展融资类担保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3]145 号),规定商业银行不得为客户借新还旧等融资行为出具融资类保函。 2.银行内部管理要求

(1)严格执行有关保函业务管理规定,在规定的范围内受理各类保函业务。

(2)原则上只受理在本行开立基本结算账户客户的委托,并严格控制该客户的授信额度。如受理对方商业银行开立的、以本行为受益人的保函,要审查保函开立行的资信或落实保函开立行的授信额度。

(3)开立以境外法人为受益人的银行保函业务要谨慎选用法律,并以国际商会制定的《合约担保统一规则》(URCG325)、《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458)以及标准国际银行实务作为办理银行保函业务的主要参考依据。 (4)没有授信额度的客户办理银行保函业务,必须落实反担保,要根据保函性质、风险及商业银行承担责任等的不同分别或兼容采取收取保证金、信用反担保及物权抵押等反担保形式,其中后两者反担保要经过统一授信管理部门确认。

(5)注重保函的后续管理,做好银行保函业务项目监督、账务核算、余额的变动及注销、统计报告、垫款清收、档案管理等工作。

(6)要充分调查银行保函业务相关当事人的资信情况,主要是委托人、受益人、反担保人的资信情况。同时,出具银行保函为某一项目投标或某一经济合同的履行作担保,所以,商业银行要对该项目或合同进行预测、判断和评估。 (7)严格审查银行保函条款,确保开具保函协议书的内容与银行保函一致,对各项内容要予以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出具保函前,要与保函申请人签订《开具保函协议书》,其中受益人名称、保函金额、保函有效期、保证方式等约定要与商业银行出具的保函内容一致,以避免可能发生的各类纠纷。

(五)保函业务的主要风险点和监管要求 1.保函业务的主要风险点

(1)未建立完整有效的保函业务管理办法、操作规程和财务核算办法,存在明显的制度缺陷。

(2)未将保函纳入全行统一授权授信管理,保函业务风险管理基础薄弱。

(3)少数商业银行违反授权授信管理规定,违规出具保函。

(4)为不具备条件的申请人出具银行保函。 (5)违规超负荷对外提供担保。

(6)落实保函的风险补偿措施不力,未执行保证及反担保制度。存在无保证金签票,保证金缴存不足签票,保证金管理混乱,未进行专户管理和专款专用,未要求被担保人落实反担保措施或提供足额抵押物的行为。

(7)商业银行对外出具的保函文本存在明显缺陷,要素不全、权责不清或不符合国际惯例,容易引发经济法律纠纷。 2.保函业务的风险监管要求监管内容要覆盖以上商业银行内部管理要求和主要风险点,定期对商业银行发布监管评价和风险提示。

(1)严格审查商业银行开办银行保函业务的市场准入资格,重点是商业银行是否按照“内控优先、制度先行”的原则,制定较为科学、完善的银行保函业务管理办法、操作规程和相关财务核算办法;审查开办银行保函业务是否经有效授权。

(2)通过现场检查,检查商业银行开办银行保函业务的资格,有无擅自开办银行保函业务行为,如未经有效授权,擅自对外出具保函。

(3)检查商业银行是否严格执行《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和《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制度,建立包括保函业务等表外业务在内的统一的审慎的授权授信管理制度,有无超越授权权限、超越授信额度开具银行保函的行为。

(4)检查商业银行对银行保函业务的内控管理,综合评价商业银行对银行保函业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和水平。 (5)检查商业银行是否采取了恰当的风险补偿措施,有无执行保证金制度和落实反担保措施。

(6)检查商业银行对银行保函业务费用的收取是否及时足额,核算是否正确。

二、备用信用证业务

(一)备用信用证业务的概念

备用信用证是信用证的一个业务品种,是开证行应借款人要求,以放款人作为信用证的收益人而开具的一种特殊信用证,以保证在借款人破产或不能及时履行义务的情况下,由开证行向受益人及时支付本利,即开证行在开证申请人未能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时,受益人按备用信用证规定向开证行开具汇票(或不开汇票),提交开证申请人未履行义务的声明或证明文件,即可获得开证行的偿付。备用信用证通常涉及三个主要当事人,即开证申请人(借款人)、开证行和受益人(放款人或其他投资者)。

备用信用证与银行保函业务一样属于银行担保业务。我国的保函业务一般采用银行担保形式,备用信用证是在法律限制开立保函的情况下出现的保函业务替代品,其实质也是银行对借款人的一种担保行为,主要流行于美国、日本。备用信用证与其他信用证相比,其特征是在备用信用证业务关系中,开证行通常是第二付款人,即只有当借款人发生意外(如破产或技术上不能履行付款义务),才会发生资金的垫付;而一般信用证业务中,只要受益人所提交的单据和信用证条款一致,不论申请人是否履行其义务,商业银行都要承担对受益人的第一付款责任。

(二)备用信用证业务的种类

备用信用证主要分为可撤销的备用信用证和不可撤销的信用证两类。可撤销的备用信用证是指附有申请人财务状况,出现某种变化时可撤销或修改条款的信用证。这种信用证旨在保护开证行的利益,开证行是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和指示开证的,如果没有申请人的指示,开证行是不会随意撤销信用证的;不可撤销的备用信用证是指开证行不可以单方面撤销或修改信用证。对受益人来说,开证行不可撤销的付款承诺使其有了可靠的收款保证。

(三)备用信用证业务的操作简要流程

由于备用信用证业务的特殊性,其操作流程与其他信用证业务略有不同。

1.订立合同。借贷双方先就交易条件进行磋商,订立合同,明确以备用信用证方式提供担保,规定备用信用证的开证行、种类、金额、到期日、开证日等要素。

2.申请开证。借款人向开证行递交开证申请书,开证申请书明确开立备用信用证要求,以及受益人的名称、地址、备用信用证种类、到期日的要素,还包括要求开证行在备用信用证上所列明的条款及申请人向开证行的保证和声明的内容。开证人申请开证时,开证行有时会要求缴纳一定比例的押金,押金的有无与多少由开证行视开证申请人的资历、信誉等因素而定。

3.开证与通知。开证行经过信用评估,接受开证申请后,必须按申请书规定的内容向指定的受益人开立备用信用证,并将备用信用证直接或间接传递给受益人。

4.审核与修改。受益人在收到备用信用证后,要立即进行认真审核备用信用证中所列条款与信贷合同中有关条款是否一致,如有差错,要立即通知开证行进行修改,修改备用信用证的传递方式与开证环节相同。

5.执行合同。受益人在收到备用信用证经审核无误或收到修改通知书认可后,根据借款合同的规定向借款人提供贷款。受益人履行合同后,如果没有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得到借款人的偿还,则要编制,并取得备用信用证规定的全部单据,开立汇票,连同备用信用证正本提交开证行,请求付款。 6.支付和求偿。开证行收到受益人寄来的汇款和借款人未履行证明后,经审核认为符合备用信用证规定,则按票款对受益人进行支付。此时开证行随即取代受益人,成为借款人的债权人,获得要求赔偿所垫付资金的权利。

(四)有关政策规定与商业银行内部管理要求

1.备用信用证业务的有关政策规定尽管我国在备用信用证方面存在巨大交易量,但目前尚没有关于备用信用证的高层阶法律。与备用信用证有关的政策制度主要是: (1)1996 年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担保法》修订的《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1996 年中国人民银行令第 3 号),第二条首次明确将备用信用证作为银行对外担保的方式。

(2)1998 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对外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此条为备用信用证的应用提供了依据。 (3)《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 5 号),第七条规定适用审批制的中间业务品种包括备用信用证业务。

(4)备用信用证与银行保函业务相似,但备用信用证适用国际商会制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和《国际备用证惯例》(ISP98,国际商会出版物第 590 号),信用证各方当事人的权利、责任及术语、条款约定均受其约束。而银行保函则适用国际商会制定的《合约保证统一规则》由该规则统一进行调整。

2.备用信用证业务的内部管理要求

商业银行必须认真分析备用信用证业务经营中存在的风险及其产生根源,针对可能出现风险的业务环节及风险点,实行必要的控制。

(1)要充分调查开证申请人的资信情况。虽然备用信用证申请人信用相对较高、享受优惠贷款利率,但由于备用信用证申请人的资信是动态的,为防范风险有必要加强对备用信用证申请人资信的动态分析评估。

(2)经常与发放备用信用证担保贷款担保的客户进行磋商,以便使贷款条款随客户情况变化而适时进行调整。 (3)实行比例管理。商业银行要设定适当比例制定相应的管理指标:一是控制备用信用证业务总量,以防止商业银行过多提供备用信用证,可能出现资金的流动性问题,有效规避流动性风险;二是防止备用信用证过度集中于某一行业或一地区,适当分散备用信用证的行业风险或地域风险,避免风险过于集中。

(4)实施风险分散补偿。一是商业银行采取“再保险”方式,利用同行有偿参与备用信用证担保业务,使商业银行可能遭受的备用信用证风险因共同参与担保,达到有效转嫁和分散风险目的,最大限度地减少了备用信用证经营风险给银行造成的资金损失;二是商业银行对外开出备用信用证前,必须落实足额的备付款项。备付款项采取收取保证金、使用银行提供的循环授信额度、单笔授信业务三种方式,可单独使用也可混合使用。其中对非银行信贷客户,要缴纳 100%保证金开证,以减少备用信用证业务的风险敞口。 (5)严禁违规办理备用信用证业务。商业银行不得通过开立备用信用证为自办实体、本行基建项目或其他项目提供融资,不得为开证申请人或有关企业、个人参与股票、期货、房地产、仓单交易或其他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开立以融资为目的的备用信用证。

(6)严禁为已发生信用证项下垫款客户开立备用信用证。 (7)严禁采用将大额开证业务化整为零。

(8)对大额授信开证或可疑的开证业务要充分调查受益人背景情况,慎重办理。

(五)备用信用证业务的主要风险点和监管要求 1.备用信用证业务的主要风险点在国际上,备用信用证既可用于非融资性担保,也可用于融资性担保。它常常代替银行保函。在贷款担保、发行债券、商业票据和资产销售等方面,备用信用证是一种重要的担保形式。从具体实践看,由于备用信用证具有第二付款的特性,其风险比贷款等其他业务略低。但备用信用证还存在以下风险:

(1)开证申请人因受各种因素影响,导致不履行或无力履行到期付款义务或发生其他违反执行主债务合同条款的行为,债权人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赔偿文件,商业银行有担保人变成主债务人的风险。

(2)备用信用证受利率及汇率波动影响遭受损失的风险。如商业银行为偿还备用信用证款项,在没有预先得到通知的情况下,以不利的利率或汇率筹措资金而造成损失。 (3)备用信用证作为一种或有负债,一旦意外情况发生,可能导致商业银行无力为负债的减少或资产的增加迅速提供融资,即商业银行流动性不足时,其无法以合理的成本迅速增加负债或变现资产获得足够的资金,从而影响资产的流动性。如商业银行提供过多的备用信用证或保函,就存在可能无法满足客户随时提用资金要求的流动性风险。 (4)由于商业银行执行内部管理制度不力、监察不力、管理失控和工作人员工作疏忽等操作失误,也会造成资金损失。

2.备用信用证的风险监管要求

商业银行备用信用证业务风险监管的重点是:开办备用信用证业务必须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和授权;建立并落实相关的业务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严格按委托人指令开证;有效防范风险;防止商业银行垫款。

监管部门主要通过对商业银行开办备用信用证业务市场准入和现场检查等途径,对备用信用证业务实施有效风险监管。

(1)严格审查商业银行开办备用信用证业务的市场准入资格。商业银行行业管理部门要综合考察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水平、财务状况、风险控制能力等情况,据此对其开办备用信用证业务的资格进行审查,重点审查商业银行是否按照“内控优先、制度先行”的原则,制定较为科学完善的备用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操作规程和相关财务核算办法;审查开办备用信用证业务是否经有效授权。

(2)加大现场检查的力度,及时查处和纠正各类违规行为。

A、检查商业银行是否经监管部门核准同意开办备用信用证业务,有无擅自开办备用信用证业务行为。

B、检查商业银行是否严格执行《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和《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制度,建立包括备用信用证业务等表外业务在内统一审慎的授权授信管理制度,有无未经授权擅自开证、超权开证、超越授信额度开证等行为。

C、检查商业银行现行备用信用证业务的各项内控制度是否能有效防止和控制风险,是否符合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国际惯例。

D、检查商业银行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主要查看有无违章操作问题。

E、检查商业银行开展备用信用证业务内部审计监督情况。 F、检查商业银行是否建立和执行风险补偿制度和措施,有无向开证申请人收取一定比例押金。

G、检查商业银行对备用信用证业务费用的收取是否及时足额,核算是否正确。综合评价商业银行对备用信用证业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和水平。

第四篇:国内海运业务简介

国内海运业务简介,中国沿海地区和各大港口城市。常走海运:深圳到天津海运,佛山到温州海运,中山到营口海运,东莞到营口海运,东莞到日照海运,佛山到宁波海运,湛江到温州海运,海运时间5到6天左右。

国内海运业务简介,梁先生(业务)159, 2030, 6470,主要适合海运运输的产品有:陶瓷、家具、电器、电子产品、地砖、陶瓷原料、塑料、轮胎、废塑料、塑料颗粒、五金、废五金、马口铁、铁粉、玻璃、食品、饮料、日用品、调味品、饲料、纸张、木材、石材、建材、产品配件、工业品、产品原材料物流运输、海运物流行业等。

,海运公司,热门专线:广州、佛山、肇庆、东莞、汕头等等-----福建厦门、泉州、福州、温州、宁波、上海、天津、营口、大连等等。

第五篇:人事外包业务简介

简单了解。

人事外包(HR Outsourcing Managed Service )又称人力资源外包。人事外包就是企业根据需要将某一项或几项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或职能外包出去,交由其他企业或组织进行管理,以降低人力成本,实现效率最大化。 根据企业的不同需求和发展的不同阶段,人力资源外包的内容也会从诸如发放工资/代缴社保金等事物性工作逐渐到包括人力资源规划、制度设计与创新、流程整合、薪资调查及方案设计等方方面面。

人事外包优点

人事外包对企业的帮助:

简单地讲,人事外包对企业的帮助是:提高效率,规避风险,节省成本,促进发展 具体而言:

1.帮助人力资源部门从繁重的重复性事务中解脱,专注于核心的战略性工作,从而提升人力资源管理的高度和核心竞争力

2.提供接触新管理技术的机会,提高响应的速度与效率;

3.规范操作,有效遏制随意性的薪资、员工管理,对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公正性起到促进作用;

4.降低成本、舒缓资金压力,克服企业很多的规模经济弱点。在国内由于劳工权利意识的高涨、就业安全体系和劳动法令的普及,人事直接间接费用及外围成本不断地爬升,人力资源管理业务外包则可以降低企业风险,摆脱杂务干扰,最终引导企业专心经营核心资源,发展核心竞争优势。

5.避免大量投资于人才所带来的不确定风险。

6.简化流程,节省时间,提高员工满意度。

本文来自 99学术网(www.99xueshu.com),转载请保留网址和出处

上一篇:扬尘治理方案范文下一篇:异地恋分手后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