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干部十不准内容

2022-08-28

第一篇:党员干部十不准内容

河北出台党员干部“十不准”

为进一步严明党的政治纪律、政治规矩,从严规范党员干部行为,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近日,河北省委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国家法律法规、党的纪律、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结合河北省实际,明确河北省党员干部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十不准”。

“十不准”规定:不准发表与党员身份不符的言论,制造、散播政治谣言、小道消息,丑化党和国家形象;

不准阳奉阴违、自行其是,对中央和省委的决策部署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或者不作为、乱作为;

不准拉帮结派,借组织成立同乡会、同学会、战友会,或者拜把子、结干亲,搞团团伙伙;

不准违反组织程序,擅作主张,擅离职守,重大问题不请示、不报告,甚至欺骗组织、对抗组织调查、瞒报个人有关事项;

不准违背民主集中制原则,独断专行、搞一言堂、家长制; 不准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封官许愿、任人唯亲或者跑官要官、拉票助选、诬陷诽谤;

不准泄露工作秘密,非经组织批准擅自发布、提供重要信息; 不准丧失共产主义信仰,参加宗教、非法组织,或者参与封建迷信及其他非组织活动;

不准以权谋私,违反规定干预人事任免、案件查处、土地规划、工程项目建设等事项,或者放任、纵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擅权干政、谋取私利;

不准奢靡腐化、顶风违纪,利用职权影响或公款打高尔夫球、涉足夜总会等高消费娱乐健身场所。

第二篇:贵州省党员干部作风“十不准”

一、不准在工作时间和会议期间打麻将

二、不准在工作日午间和节假日值班期间饮酒

三、不准参与考察调研地方二次宴请和收受土特产

四、不准参与未经批准的地方论坛、节庆活动

五、不准用公款旅游、健身、娱乐,不得涉足不健康娱乐场所

六、不准公车私用和违规驾驶公车

七、不准用公款购买、印制、寄送贺卡、明信片

八、不准大搞婚丧喜庆借机敛财

九、不准接受会员卡、购物卡、礼金或各种有价证

十、不准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

第三篇:农村基层党员干部廉洁自律十不准

一、不准利用职务之便,挪用集体资金、侵吞集体财产。

二、不准以各种手段截留、克扣、变相侵吞各种直补和专项资金。

三、不准借办理土地转让、发包、宅基地审批等事项收受当事人钱财。

四、不准利用职务影响,为亲戚朋友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不准用集体资金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六、不准用公款大吃大喝、请客送礼。

七、不准以外出考察为名,用公款旅游。

八、不准超标准公务接待。

九、不准借婚丧喜庆事宜,大操大办、敛取钱财。

十、不准参与封建迷信、赌博等非法活动。

第四篇:贵州省党员干部政治纪律十严禁和贵州省党员干部作风十不准简报

《贵州省党员干部政治纪律“十严禁”和贵州省党员干部作风“十不准”的通知》

学习简报

按照《贵州省党员干部政治纪律“十严禁”和贵州省党员干部作风“十不准”的通知》要求,我单位组织中心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开展了学习贯彻《贵州省党员干部政治纪律“十严禁”》和《贵州省党员干部作风“十不准”》活动。学习活动由党支部书记组织并主讲,他在组织学习的过程中,针对医务人员队伍中存在的纪律不严、作风不实等问题进行根源分析,要求全体干部职工务必将“十严禁”“十不准”落实到实际工作和生活中。

通过学习,使广大干部职工认识到,“十严禁”和“十不准”是进一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十项规定”的重要举措,“十严禁”是对党员干部在思想政治上行动上与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维护中央权威,确保政令畅通,必须做到的十条禁令;“十不准”是对党员干部廉洁自律、务实工作的行为准则。党员干部作风、政治纪律关系民心向背,是党员干部保持党的纯洁性的基本要求,关系党的生死存亡;当前,认真贯彻落实“十严禁”和“十不准”,有助于约束党员干部的行为、抓好政治纪律和干部作风建设、打造一支纪律严明、作风端正、廉洁自律、为民服务的党员干部队伍。

党支部书记最后要求:全体干部职工要严格执行“十严禁”和“十不准”规定要求,自觉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和廉政纪律,以实际行动树立遵纪守法、严于律己、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良好队伍形象。

第五篇:《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十不准”》

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印发《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十不准”》的通知教党[2010]14号

部属各高等学校党委:

为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促进高校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现将《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十不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十不准”

中国共产党教育部党组

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附件:

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十不准”

1.不准违反决策程序擅自决定重要干部任免、重要事项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事关学校改革发展全局的重大事项。

2.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聘用)中拉选票、打招呼,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或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他人谋取职位。

3.不准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学校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物资设备采购、资金借贷、重大项目投资等经济活动,以及校办产业、后勤服务等经营管理活动。

4.不准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招生、录取、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科研项目评审等工作。

5.不准违反规定在校内外经济实体中兼职或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6.不准以本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7.不准收受学校所属单位及个人的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

8.不准违反规定在学校所属单位领取津贴、补贴、奖金,或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9.不准以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他人获取荣誉、职称、学历、学位等利益,

或者从事有悖学术道德、职业道德的活动。

10.不准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或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的工作人员在考试、入学、就业、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职务晋升以及经商、办企业等方面提供便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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